法律路徑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2 18: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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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路徑

法學教育中法律思維優化路徑

【摘要】法律思維是法學的重要內容,同時也是法學教育中學生學習的重點。所以在法學教育中,應重視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提升學生法律思維素質,為學生走向社會奠定堅實基礎。本文主要探討了法學教育中法律思維的培養困境與優化路徑,希望能夠為相關工作者提供借鑒。

【關鍵詞】法學教育;法律思維;培養困境;優化路徑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中國法制現代化是我國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因此培養優秀的法學專業人才,對推進我國社會法制現代化進程以及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我國各高校不斷擴招,法學專業的學生不斷增多,為法治現代化事業培養了一批又一批的法學人才,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然后從現代階段我國法學教育現狀來看,對法學思維培養不夠,學生缺少敏銳的法律思維能力,不利于學生個人成長,對中國法治現代化進程也產生了一定阻礙。對此應提出相應的措施,不斷提高法學教育水平,培養更多具有法律思維能力合格的法學人才。

一、法學教育中法律思維的培養困境

思維決定行為,法治有與之相應的思維方式,才會在思考問題時,主動的遵循法治理念,并產生相應的法治行為方式。所以法律思維是法治建設的核心,在法學教育過程中,必須重視學生法學思維的培養,提高學生思維運用能力,提升學生法學素養。但是實際法學教育過程中,卻忽略了法學思維的培養,具體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法學教育目的偏離。法學教育目的直接影響法學教育效果。法學教育不僅要豐富學生法律知識,同時學生還應具備法律思維,能夠運用法律思維思考問題、推理問題。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實質上是促進學生法律知識的內化,只有學生具備“法律頭腦”,才能產生相關法治的實踐行為。所以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方式,比豐富學生法律知識更加重要。因此缺少法律思維,就不會將人頭腦中的法學知識輸出,不能轉化為推動法治發展的力量。所以應將培養學生法律思維方式作為法學教育的終極目標,將其作為法學教育的核心任務。但是目前我國法學教育過于注重對學生法學知識的傳授,不重視對學生法律思維以及法律實踐能力的培養,這對學生走向社會的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2.法學教育方法單一。法學教育方法影響學生學習的積極性,進而影響法學教育的效果。隨著我國教育教學的發展,法學教育方法有所改善,但是仍然有部分教師采用傳統填鴨式教學方式,課堂教學主要以教師講解為主,學生學習較為被動,而法學知識中的概念、原理以及法律條文都是枯燥的文字,所以造成課堂教學氛圍過于沉悶,學生缺少學習興趣,學習效果不理想。這種傳統教學模式注重法律理論的傳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豐富學生的理論知識,加強法學理論知識的系統性以及完整性。其主要弊端忽視了學生法律思維的培養,不重視法學知識運用能力。目前在法學教育中,案例教學法應用的較為廣泛,案例教學法實際上就是培養學生運用法律知識以及法律思維解決實踐問題的能力。然而,一些教師將案例作為解釋和印證學習的理論或法律條件,沒有充分發揮案例教學法在法律教育中的作用。3.教育實習的形式化。法學具有較強的實踐性,所以在法學教育過程中,也比較重視法學實踐,學校經常組織學生進行教育實習,其主要方式是學校與當地的律師事務所、法院、檢察院合作,學生完成課程學習后,學生會到這些地方進行實習,但是這種教育實習方式沒有獲得實效。這主要是因為一方面部分學生選擇考研,會將主要精力放在考研的相關事務上,一部分學生選擇參加工作,會將主要精力放在找工作上。所以學生對待學校安排的教育實習往往是應付了事,使得教育實習形式化。而對于接收實習生的法院、檢察院或者律師事務所,更不會將重要的法律事務交給實習生,所以一般學生去實習,主要是見習或者打雜。而法律思維的培養是在不斷的實踐中訓練形成的,如果脫離于法律實踐,學生就無法形成法律思維。所以如此形式化的教育實習無法實現培養學生法律思維的這一目標。

二、法學教育中法律思維的培養的優化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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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法律實踐教學的新路徑

隨著依法治國背景下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和民眾法律意識的覺醒,人們逐漸懂得如何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隨之而來的是各種民事糾紛和刑事案件的增長。但民眾從知法到懂法、用法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在諸多法律糾紛案件中他們還需要專業法律人士的幫助,面對愈發繁重的工作任務,法檢部門也亟需擴大隊伍力量。對應到法學教育領域,則需要高校法學院和法學專業不斷優化教學理念,與時俱進創新教學模式,不斷提升法律人才培養質量,為我國依法治國事業的持續推進和深入發展提供更多高質量的法律人才。由楊宗科主編的《法學教育研究》正是對新時期法學教育進行深入研究的集大成之作,該書匯集了法學領域諸多權威專家學者的專業論述,從不同角度展開對當前法學教育問題的反思與創新探索,具體涉及社會治理與法治人才培養、專業性法律人才培養路徑探索、人工智能與法律實踐教學、具體法律專業能力培養方法創新優化等,尤其對實踐教學模式表現出濃厚的興趣??傮w來看,該書對推動新時期法律教育的創新發展具有一定積極意義。細覽全書,可提煉出以下幾點特色。

一、名家薈萃,多維探索法學教育創新發展路徑

本書整體結構上以論文集的形式呈現,依據探討法律主題的不同,主要分成理論探討、教學研究、比較研究、教育法制、法務反哺等幾個版塊,呈現出較為合理的結構劃分。這些版塊中的內容由不同法律領域專業學者的論文組成,他們多數在各自領域有著豐富的法律從業和研究經驗,出版了不少法律著述,因此本書論文中所呈現觀點的合理性和權威性有基本保障。從內容來看,本書名為“法學教育研究”,但并不直接、單純從高等教育角度談法學教育,而是將眼光放到更為廣闊的社會法律實踐中,將高校法律教育創新改革與社會法律體系運轉和法律實踐動態密切結合,從法律的實踐運動中汲取法學教育革新靈感,使本書的框架結構和策略建議的可操作性有了保障。這種社會實踐探索和校園教育的融合維度是多元的,涉及了各項熱點、冷門法律領域,融合了國內國外的比較分析,兼顧課程改革與師資培養,體現出較強的完整性、系統性。

二、注重創新,以新興技術推動實踐教學發展

隨著大數據、人工智能、云計算和虛擬技術等新興技術應用領域和應用深度的不斷拓展,法學教育進入了高速發展階段。從教學內容、教學理念到教學方法、教學模式,新興技術的誕生發展為其提供了更為充分的發展空間,法學教育擺脫了一板一眼的傳統課堂教學的束縛,向著更加便捷、更加新穎、趣味性更強、效率更高的現代化法學教育路徑飛奔。本書提倡積極利用新興技術來實現法學教育的創新,尤其是推動實踐教學發展。例如在“人工智能在法學實踐教學中的應用研究”一文中,作者先對人工智能的技術發展現狀作了總結,之后對人工智能在法學教育實踐教學中可能的運用領域和運用方式作了專業分析,提出了頗具前瞻性和創新性的實踐方法,最后對當前信息化法學實踐教學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辦法進行了分析,整體行文體現出較高的創造性和實踐研究傾向。

三、問題意識,注重解決當前法學教育突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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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培養的實踐路徑

摘要:隨著法律全球化的不斷發展,對卓越涉外法律人才的需求越來越多,對法學教育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國際模擬法庭競賽作為國際上法學教育的重要途徑,對我國培養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具有重要作用。但當前我國通過國際模擬法庭競賽來培養卓越涉外法律人才還面臨諸多障礙,必須從理論研究、課程設置、資金投入及師資隊伍建設等方面尋求突破。

關鍵詞: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國際模擬法庭競賽;價值;障礙;突破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與世界各國的經貿外來日益頻繁,參與國際事務的能力和需求不斷增強,參與和主動制定規則的需求也在不斷增加,對熟悉國際規則的法律人才特別是具有高外語水平、具有優良專業素質和國際化視野的卓越涉外法律人才的需求十分的迫切。從上世紀50年代開始,國際模擬法庭競賽就成為全球各國法學院重視和參與的國際賽事。而競賽成績既成為衡量個法學院競爭實力的標準之一,也成為培養國際化涉外法律人才的重要路徑。

一、國際模擬法庭競賽對培養卓越涉外法律人才的價值

(一)培養卓越涉外法律人才的重要路徑

目前,我國整體法學教育在培養人才方面還存在定位不準、水平較低、目標不明確等問題,特別是當前對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還十分欠缺。針對我國現階段對高層次法律人才的需要和法律人才教育培養的現狀,我國啟動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其中之一是培養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在培養國際化法律人才方面,國際模擬法庭競賽對學生的專業知識能力和法庭辯論能力的培養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成為國際化法律專業人才培養的重要路徑。當前,全球已出現了一批有影響力的國際模擬法庭競賽賽事。主要有世界人權模擬法庭競賽、紅十字會國際人道法庭模擬法庭競賽、國際刑事法院模擬審判賽、杰賽普國際模擬法庭大賽、亞洲國際法模擬法庭競賽、“威廉•維斯貿仲杯”國際商事模擬仲裁庭辯論賽等。而我國高校在最近幾年也逐漸注重參與國際模擬法庭競賽,如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復旦大學等高校,最近幾年參加杰賽普國際模擬法庭大賽的隊員,多數畢業后都就職于國際組織、跨國律師事務所或出國深造。并且這些國際模擬法庭競賽日益受到眾多跨國公司和世界著名律所的關注,甚至在比賽結束后直接向隊員發出就職邀請??梢哉f,從今年來我國高校的一些具體實踐來看,對于國際模擬法庭競賽的參與,已經成為培養卓越涉外法律人才的重要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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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現狀與路徑

摘要:農村合作金融以最大限度滿足農民的金融需求為目標,是農民金融權利保障和普惠金融體系建設的基本載體。目前,我國農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存在理念滯后、立法層次低、體系凌亂分散、政府定位不合理、實施效果差、配套制度不健全等問題,亟待創新。我國應以普惠包容、金融公平價值為引領,完善合作金融立法,推進農村合作金融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權保護、內部治理結構、金融監管以及社員權益保障等法律制度創新。

關鍵詞:農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現狀;創新

農村合作金融是指農村弱勢者為改善其生產生活條件,自愿入股,民主管理,通過資金互助和聯合增信從事貨幣信用活動,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互助性、非營利性的金融組織形式和資金融通方式的總稱。農村合作金融天然具有普惠制的金融道德理性,是實現農村普惠金融建設目標的基本途徑。當前,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正從高速增長轉向中高速增長。據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顯示,我國居住在城鎮的人口為66557萬人,占總人口49.68%,農村人口是50.32%。我國人口仍有半數為農村戶口,農村金融的發展自然成為了我國經濟發展的道路上一個不可避開的問題。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金融體制在政府引導下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在當前經濟形勢快速變化、社會經濟環境愈加復雜與經濟增速放緩的背景下,如何繼續強化農業基礎地位,促進農民持續增收依然是一個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是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鮮明提出的國家政策。自1848年德國成立世界上第一家合作金融組織———拉夫森(FriedrichRaif-feisen)信用合作社以來,合作金融經歷了150多年的發展歷史,而且不論是在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合作金融組織都廣泛存在。目前,以信用合作社(CreditCooperative)、合作銀行(CooperativeBank)或信用合作社聯盟(CreditUnion)等為主要形式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作金融制度雖起源于西方,但在東方文化中也顯現出較好的成長性,日本、韓國和我國臺灣地區都建立起了較成功的合作金融機構和組織體系〔1〕。農村信用合作組織的出現與興起,填補了我國農村金融服務的空缺,也完善了我國真正意義上的合作金融。合作性金融不以盈利為目的,其主要目的是滿足社員的信貸需求和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這就為我們發展農村金融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思路。為了保障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的健康、穩定發展,制定相關法律是一個不能避開的問題。

一、我國農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現狀

(一)農村信用合作社法律制度。農村信用合作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是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農村金融的基礎力量。我國的農村信用合作社始于20世紀50年代。作為農村地區的正規金融機構,農村信用合作社在農村金融領域的重要性毋容置疑。隨著農村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村經濟金融的供給與金融需求的矛盾逐漸加深,農民作為農村金融活動的主要參與者,他們的金融利益相比城市居民卻更難以得到同等的保障。為了支持、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我國制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自2007年開始實施,農信社在實際操作中也能適用《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相關法律。但反觀其立法體系,我國專門的、獨立的農村合作金融法仍然缺失,相關法律法規也依然存在著諸多不完善之處。如法律體系不完善,規范效力低下,不同法律之間甚至存在沖突,監管措施不到位立法規范無法落到實處等種種問題,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法律制度現狀較為嚴峻。2012年3月5日召開的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再次提議制定專門的《農村合作金融法》,專門的信用社立法迫在眉睫〔2〕。(二)農村資金互助社法律制度。農村資金互助社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由村民和農村小企業自愿入股組成,專門為出資社員提供信貸服務,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國銀監會于2007年制定了《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進一步明確了農村資金互助社在我國的合法地位。農村資金互助社,顧名思義強調的是合作互助,其活動前提是主體自覺將資金、勞動力或是其他生產資料作為股份入股并且在活動過程實行民主管理,其自由程度較大,參與主體自主勞動,自主經營,能夠充分發揮參與主體的主觀能動性,從而自個體到整體實現較大的收益。目前,我國農村資金互助社制度存在著容易出現信用風險、外部內部監管不完善易出現腐敗等問題。在這種條件下,我國可以考慮嘗試參考發達國家所具有的完備法律法規體系規制合作金融組織,結合我國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發展現狀,吸取國內金融改革的教訓,借鑒先進國家的發展經驗,從而構建農村資金互助社監管制度安排以及法律框架〔3〕。而信用制度的建設也會涉及其他如銀行貸款等金融活動,建立相關信用制度勢在必行。(三)農村合作性民間金融法律制度。自改革開放,市場經濟的地位在我國得以確立以來,我國經濟發展蒸蒸日上,近年來,我國民間金融呈現出一派蓬勃發展的景象。然而自古以來我國作為一個農業大國,農業生產較其他產業來說所得效益與投資成本的投入之比較低,且周期長、風險較高,因此我國農村地區金融市場資金長期缺乏。而農村合作性民間金融恰好能夠彌補農村金融活動中資金的缺位,其主要表現形式在于資金在提供者與需求者之間直接完成流通或是由資金需求者通過民間金融中介機構與資金提供者間接完成資金轉移。眾所周知,民間金融完全建立在“以信為本”的基礎上,民間金融市場安全形勢仍然不樂觀。目前我國對民間金融采取嚴格打擊政策,制定了《關于嚴禁擅自批設金融機構、非法辦理金融業務的緊急通知》、《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規,不承認其合法地位。因此,我國規范合作性民間金融的法律法規依然處于缺失狀態,立法方面的不嚴格已經影響到了農村地區金融發展,各類非法集資、地下錢莊洗錢犯罪案件層出不窮,甚至影響到了整個社會的金融秩序。由此,農村合作性民間金融法律制度存在的空缺亟待填補。

二、我國農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存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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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干部法律信仰培育路徑探析

摘要:經過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國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道路上,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是同時依然存在一些嚴峻的問題。成績不容否定,不足不能掩蓋。在取得成績的同時,我們也要思考這么一個問題,為什么有的領導干部會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有的甚至是法律專業畢業、從事法律工作的領導干部以身試法,給黨和國家的事業造成嚴重的傷害,敗壞黨和政府的聲譽,辜負黨和人民的期盼,讓自己失去為黨和人民服務的機會?原因是多方面的,原因之一在于部分領導干部缺乏對法律的起碼信仰。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維護法律的尊嚴、嚴肅性和權威性,關鍵在于領導干部先信仰法律,繼而帶動民眾對法律的信仰。因此,培育領導干部的法律信仰,成為一項重要的工作。本文擬從法律信仰的含義、培育領導干部法律信仰的重要性和路徑做一些探析。

關鍵詞:領導干部;法律信仰;培育

同志曾說:“黨的路線方針確立之后,領導干部就是決定性的因素?!盵1]領導干部在我國各項事業中處在一個非常重要的地位,領導干部的法律信仰情況深深地影響著我國各項事業的進展。當前,我國正在全力以赴地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戰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領導干部的法律信仰缺失,不利于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戰略,不利于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因此,我們必須要把培育領導干部的法律信仰這項工作放在重要的地位上,并且把它做好。

一、法律信仰的含義

經過查閱《現代漢語詞典》,信仰是指“對某人或某種主張、主義、宗教極度相信和尊敬,拿來作為自己行動的榜樣或指南?!盵2]因此,法律信仰的含義主要包含兩個方面,一是內心上相信和尊敬法律,二是行動上要以法律為準繩,做到遵紀守法。這兩個方面相互聯系,缺一不可。學法,懂法,是內心上相信和尊重法律,擁有法律知識的表現;用法,守法,是行為上以法律為準繩,遵紀守法的表現。通俗地講,法律信仰是指對法律要內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培育領導干部法律信仰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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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課程教學效率提升路徑研究

【摘要】高職院校是培養專業技術一線人才的搖籃,高職院校學生的行為、心理都關乎到國家未來的建設與發展。近年來高職院校學生違法亂紀行為時有發生,并呈現上升趨勢,這里面有學生自身的因素,也有校方疏于管理的因素,更有法律課程教學沒有起到應有的教學效率的因素,本文就高職院校法律課程教學效率的提升路徑做簡要闡述。

【關鍵詞】法律;教師;高職院校;學生;法律課程

建設法治國家,實現依法治國,是我國一直以來都在實踐的治國方針,任何社會要想實現公平、安全、和諧的環境都離不開法律。我國歷來都重視思想道德教育,在學生全面發展里面“德”居首位,受傳統儒家文化影響,道德教化一直是規范人們行為舉止的方式。而這種方式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全面構建和全球一體化的快速進程,在某些方面對人們的約束就比較薄弱了。我們看到很多高職院校學生對品德的理解都大同小異,這與他們從小接受的教育有關,可往往他們口中說的與具體行為并不一致,這就是教師在對學生進行教育時常常面臨的尷尬,道理都懂就是不做。這實際上是我國在法律教育方面普及不夠造成的,也就是學生們法律意識淡薄,道德教化里更多的強調的是如何做更好地向圣人邁進,而法律則規定了做人的底線。對于很多高職院校學生來說,被教化著如何做圣人,不如嚴格規定哪些行為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更實際也更容易執行。提高學生的法律意識,讓學生對法律心生敬畏,是校方的責任與義務,因此提升法律課程的教學效率勢在必行。各個高校一直以來都設有專門的法律課程,不過在很多學校都是作為一種形式而存在,特別是以培養專業技能為主的高職院校,這一門課程更是成了學生逃課、睡覺的場所,校方的重視度也不夠,因此要想提高法律課程的教學效率,首先要做出改變的就是高職院校自身。

一、實現依法治校,創建法制校園文化

依法治校是創建和諧校園的基礎保障,是學校管理的重要內容。高職院校的依法治校就是要在法制觀念下指導各方面的工作。這首先體現在學校對校內教職員工、教師及學生的管理上,如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使其與國家的法律法規一致,在這些制度面前全體教職工與學生都是平等的,保障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對教師的資格認定、職稱評定、職務聘任等問題采用公開公正的方針;學代會專項制度,學習管理制度,學生校內申訴制度和聽證制度等保證學生享有的權利。然后就是對校規校紀的全面落實,不管是什么人觸犯了校規校紀都要依照規定解決,在學生中樹立“有法可依,依法辦事”的形象,為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提供有利的環境。最后學校要加強法制宣傳,使高職院校學生養成在法律意識下的思維方式和行為習慣。在“依法治校”、“以法育人”校規校紀教育下,創建良好的“法制校園”,對不良行為及時予以糾正,同時開展多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動,讓學生在實踐模擬中充分感知認識法律,增強法律意識,形成法制校園文化,與校園其它文化相融合,共同構成和諧校園的組成部分。

二、完善法律課程教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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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城鄉法律制度的路徑

本文作者:林俏工作單位:東北財經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作為二元結構的國家,我國既存在二元社會結構也存在二元經濟結構。統籌城鄉發展是新一輪的制度變遷,是要打破二元結構,實現城鄉統籌發展。因此,統籌城鄉發展必須要了解二元結構制度變遷的深層次原因,惟其如此才能為城鄉統籌的制度創新提供指導。

一、城鄉二元社會保障制度形成的原因

1.城鄉二元社會保障制度的形成是我國工業化戰略選擇的必然結果。20世紀50年代初期,我國政府提出了實現社會主義工業化的宏偉目標。二元社會保障體系正是為適應工業化的要求而推出的舉措之一。經過常年的戰亂,新中國建立時可以說是一窮二白,和世界上先進的資本主義國家相比生產力水平十分低下,經濟基礎相當薄弱。在當時的國際環境下,爭取西方發達國家的援助是不可能的,而作為世界上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的蘇聯,依靠工業化實現了經濟上的趕超。對于急于實現現代化的后發展國家,蘇聯的樣板具有強烈吸引力,當時的政治、經濟、社會環境決定了我國只能通過以犧牲農民部分利益為代價的二元社會制度,解決工業化過程中所面臨的主要社會問題。2.我國的二元社會結構決定了城鄉二元社會保障體系。建國初期,為適應當時的工業化路線配套出臺了一系列城鄉分割的社會政策。在戶口政策方面,1957年12月18日中央發出《關于制止農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要求通過嚴格的戶口管理,制止農村人口盲目外流。1958年1月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戶籍管理以戶為基本單位,1977年11月公安部《關于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提出了處理戶口遷移的原則:“從農村遷往市、鎮(含礦區、林區等,下同),由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從其它市遷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嚴加控制。從鎮遷往市,從小市遷往大市,從一般農村遷往市郊、鎮郊農村或國營農場、疏菜隊、經濟作物區的,應適當控制。從市、鎮遷往農村,從市遷往鎮,從大市遷往小市的,以及同等市之間、鎮之間、農村之間的遷移,理由正當的,應準予落戶。農村人口之間的通婚,對有女無兒的戶,應準許男到女家落戶”,至此城鄉二元基本社會結構基本成形。在勞動就業制度方面,根據國家統計公布的數字,我國城鎮登記失業率最高是在1952年為13.2%。當時我國城鎮登記的失業人口(過去稱待業人口)為376.6萬人。由于農村人口盲目向城市流動,會進一步增加城市的就業壓力,1957年7月25日政務院第146次政務會議通過的《政務院關于勞動就業問題的決定》,指出必須大力說服農民,以克服農民盲目地向城市流動的情緒?!蛾P于各單位從農村中招用臨時工的暫行規定》,明確規定城市各單位一律不得私自從農村中招工和私自錄用盲目流入城市的農民。招用臨時工必須盡量在當地城市中招用,不足的時候才可以從農村中招用。另外,在農村建立起制度,三項制度相互配合導致我國獨特的城鄉二元社會格局。3.我國的二元經濟結構決定城鄉二元社會保障體系。我國的城鄉二元經濟是當時政策選擇的必然結果,實行城鄉分化也是一種“無奈”的選擇。建國后,由于西方國家對我國進行政治上孤立,經濟上封鎖,中央政府選擇了前蘇聯模式,建立計劃經濟體制,要求城市和農村作為社會經濟的兩大門類的相對穩定,這是城鄉壁壘的經濟根源。由于實行以重工業優先的計劃經濟,社會結構使二元沒有在工業化進程中實現由二元經濟向一元化現代經濟的轉變,反而促使城鄉壁壘固化起來。從工業化國家社會保障的發展歷程來看,一般社會保障都先對城市企業雇傭勞動者實行,而后是工業反哺農業,實現農業經營的規?;院螅庞修r民的社會保障制度,并逐步實現城鄉一體化。例如日本在明治維新時是一個相當落后的農業國家,到1920年,農民占55.5%,1965年降到24.6%,1975年降低到13.9%。1811年英國農業從業人員比例為35%,1901年已下降到8.9%,1975年進一步下降至4.2%[1]。因此,先進工業化國家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都間隔了較長的一段時期(見表1)[2]。在建國初期,二元社會保障制度使國家以較低的成本,通過集體保障、土地保障以及“五保供養制度”、“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村救濟制度”等,為農民提供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避免了我國農民盲目流入城市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同時,農業又源源不斷為工業發展提供資金和原料,從而促進了工業的快速發展。所以,城鄉二元的社會保障制度在一定的歷史時期促進了我國工業的快速發展。但是,當前二元社會保障制度已不能適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新要求。首先,二元社會保障制度不符合我國憲法的規定,不符合公平的原則,也不符合人權的要求。其次,二元社會保障制度不利于進一步推進我國的工業化與城市化。由于進城農民不能為相應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所吸收,長期處于流動狀態,由此會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對社會穩定構成威脅。再次,二元社會保障制度進一步擴大了城鄉之間業已存在的差距。由于在戶口、就業、福利等方面的城鄉差別對待的制度性安排,工農業產品之間存在嚴重的剪刀差,加之農民有各種稅費負擔,我國城鄉勞動者的收入差別一直就存在,二元社會保障的長期存在又加大了兩者之間的差距(見表2)。最后,二元的社會保障制度限制和阻礙了勞動力要素的流動,不利于全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形成,大量剩余勞動力滯留農村,造成勞動力資源的極大浪費。因此,二元社會保障制度已不能適應我國社會結構變遷的要求,必須進行改革。

二、社會保障制度城鄉統籌的實現條件

1.建立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律依據。從我國加入的國際條約來看,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雖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宣言中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成為世界各國關于基本人權的參照,《世界人權宣言》中肯定了社會保障權是一項基本人權。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2001年2月28日決定批準我國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簽署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家公約》第9條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第11條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包括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并能不斷改進生活條件”,第12條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有能達到的最高的體質和心理健康的標準”。我國加入條約就意味著要受條約的約束。而公約中的有權享受社會保障的人既包括城市公民,又包括農村公民,都有權享受社會保障。2004年3月,憲法修正案將第14條增加一款,作為第4款,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這是我國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憲法依據,也是建立健全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最高依據。這也要求要求政府應當履行上述憲法條款設定的國家義務,及時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F行憲法第45條進一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等也對社會保障作了原則規定??梢?,構建統籌城鄉發展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具有憲法和國際法依據。2.建立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經濟基礎。改革開放以來,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增長,2009年國內生產總值現價總量為340507億元,按不變價格計算的增長速度為9.1%[5]。我國財政收入由1998年的9853億元增加到2009年的68476.88億元,增長了6.95倍,其中中央財政收入由1998年的5483億元增加到2009年的35896.14億元,增長了6.55倍;地方財政收入由1998年的8291億元增加到2009年的61202.04億元,增長了7.38倍[6]。與農民收入增長相比,我國財政收入增長更快。農民收入也有較大增長2009年全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153元,剔除價格因素,比上年實際增長8.5%;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實際增長9.8%[7]。目前,我國政府正在進行政府職能的轉變,財政支出將由重視對經濟領域的支出轉到對社會公共服務的支出。公共財政制度的建立不只是支出結構量的變化,更重要的是公共財政更多地關注社會公平問題,這些都為建立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制度提供了堅實的經濟支持。3.建立統籌城鄉發展的社會保障制度的現實基礎。經過多年的改革和發展,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如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制度在城市已經普遍建立。雖然我國的城鄉間存在著較大差距,城鄉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運行的條件,管理上存在著差異,但是城鎮和農村在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性質、具體內容、運行機制上均應當是一致的。在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過程中積累的實踐經驗,對進一步發展城鄉社會保障制度具有重要價值。建國以來,我國在農村曾經建立的社會保障方面的制度,包括社會救濟制度、“五保戶”養老制度、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都曾發揮積極的作用。目前,農村社會保障已經取得一定的成績,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現實基礎。尤其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都已經實現了廣覆蓋,為經濟上處于不利地位的農民的基本生活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在一些經濟發達的地區,經過摸索、試驗和創新,已經建立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社區保障制度,這些有益的實踐為其他地方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推行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到2009年底,全國參加農村養老保險人數為8691萬人,比2008年末增加了3096萬人;全年共有1556萬農民領取了養老金,比2008年增加1044萬人;全年共支付養老金76億元,比2008年增加33.8%[8]。截至2009年底,全國已有2291.7萬戶、4760.0萬人得到了農村低保,比2008年同期增加454.5萬人,增長了10.6%。全年共發放農村低保資金363.0億元,比2008年增長58.7%,其中中央補助資金255.1億元,占全國支出資金的70.4%。2009年全國農村低保平均標準100.84元/人、月,比2008年同期提高了18.54元,增長了22.5%。全國農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水平68元,比上年提高3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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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司法裁判中法律解釋優化路徑

一我國司法裁判中法律解釋的必要性及不當制約

概括抽象的法律只有經過解釋才能成為具體行為的規范標準。在司法裁判中進行法律解釋的必要性:第一,法官解釋法律比立法者解釋法律更具合理性。法律要素內涵的相對不確定性、法律漏洞、權力分立的要求使審判解釋成為必要,同時審判解釋是由法官的職責所決定。由于分權理論的存在,法官只有忠于法律文本,才能在制度環境中獲得正當性,進而方可謀求解釋結果的妥當性。法官總是希望被看成是適用而不是創造法律,由于法官絕對承認制定法的權威并在形式上忠于制定法,因此法官對法律解釋有更高的積極性;法官以解決個案為己任,立法者將對某些問題進行價值判斷的權力留給司法裁判,對滯后于社會發展的制定法來說,當能裨補闕漏,有所廣益。第二,證明裁判正當性。法律解釋內在地包含于司法裁判當中,并作為裁判結果正當性的證明表現在裁判文書上公布于眾,法律解釋可以提供對司法裁判正當性的證明,并據以保障訴訟體制的良性運行。第三,解決案件實體問題,救濟個案當事人。司法裁判必須通過法律解釋方能進行,從而實現解決糾紛的訴訟目的。在諸如顯失公平之類的情況下,法官須依一定解釋規則進行個別衡平,以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價值。

然而我國司法實踐中存在以下對法律解釋的不當制約:第一,觀念上的制約:概念法學。概念法學強調法律的邏輯自足,崇拜法典,輕視司法,主張法官機械適用法律,否認司法的能動性。其影響主要有立法至上、司法不獨立、審判功能殘缺,法官非職業化,在實踐層面上忽視法律解釋;第二,技術上的制約:法律解釋方法有限。在我國司法裁判當中,能夠運用的法律解釋方法相當有限,能得到普遍認可的僅有文義解釋、體系解釋及對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價值補充,對于擴張解釋、限縮解釋、反對解釋、法意解釋、目的解釋、對概括條款的價值補充及類推適用,實踐中少有所運用。至于當然解釋、比較解釋、合憲解釋及漏洞補充之諸方法,則更少運用。這樣的情況極大地制約了法官在司法裁判中的法律解釋,進而妨礙了司法目標的實現。第三,傳統上的制約:簡單歸攝模式。簡單歸攝模式中最突出的莫過于對解釋的詳盡程度的制約,在簡單歸攝模式基礎上形成的裁判文書樣式及不完全公開理由的傳統作風,則將法官對法律的解釋限制在更狹窄的范圍內。

二不當制約的解除

在法律解釋的實際操作中只有將這些不當制約有針對性的一一加以解除,代之以合理的制約,才能在充分考慮個案正義的同時,又防止司法專橫。

1消除概念法學在司法實務中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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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補償法律機制及路徑探索

本文作者:李會蘭工作單位:海南大學法學院

隨著現代經濟的發展,生態環境問題日益嚴重且復雜多樣,業已成為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走可持續發展道路的最大障礙。人類對資源環境的需求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不斷增加,人類為此不合理地開發利用環境資源,又造成生態破壞和資源浪費,尤其是沿海國家的海洋生態環境狀況令人擔憂。與此類比,在環南海各國加快開發南海資源步伐的情況下,除引發南海主權糾紛問題之外,南海海洋生態環境破壞問題也相當嚴重。為此,我國作為南海主權的擁有者,在諸多國家隨意開發南海資源并造成南海生態破壞的現實情況中,在堅決捍衛南海主權的同時,運用法律手段,建立南海海洋生態補償法律機制,消除南海海洋生態補償在實踐中的不連續與不規范性,對維護南海生態環境平衡具有重要的理論與現實意義。

一、海洋生態補償與我國海洋生態補償法律現狀

生態補償是當今國內外學界研究的熱點問題之一,對其實踐運用也越來越廣泛。正如其它熱點問題一樣,學術界對于生態補償的定義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沒能達成規范統一。不同學科的學者出于本學科的需要,對生態補償從各學科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理解和定義,法學家也是如此。例如李文華將生態補償歸納為廣義與狹義兩種:廣義的生態補償包括污染環境的補償和生態功能的補償,即對損壞資源環境的行為進行收費或對保護資源環境的行為進行補償,以提高該行為的成本或收益,達到保護資源的目的。狹義的生態補償是指生態功能的補償,即通過制度創新實行生態保護外部性的內部化,讓生態保護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應的費用;通過制度設計解決好生態產品這一特殊公共產品消費中的“搭便車”現象,激勵公共產品的足額供應;通過制度變遷解決好生態投資者的合理回報,激勵人們從事生態保護投資,并使生態資本增值的一種經濟制度。又如費世民等人則認為生態效益補償的內涵包括三個方面,即為了控制生態破壞、遏制資源衰竭而征收的費用以及類似生態效益補償的資源補償費。由此可見,法學意義上的生態補償,它并不是通常人們理解的一種為保護資源環境而調動生態建設積極性、促進環境保護的利益驅動機制、激勵機制和協調機制等經濟手段,而可被認為是國家或社會主體之間的一項約定、并通過此項約定實施的補償性措施,運用一定的法律手段來懲罰生態環境破壞者,通過對環境破壞者收取一定的費用給予保護生態環境者一定的補償,從而體現生態責任和生態利益的公平分配,實現生態正義,并達到維護生態系統平衡和穩定性的目的。為此,所謂生態補償是指自然資源使用人或受益人在合法利用自然資源過程中,對自然資源所有權人或對生態環境保護付出代價者支付相應的費用,其目的是支持和鼓勵保護生態環境的行為,而非一味地追求經濟利益。同理之下,海洋生態補償,則指“海洋使用人或受益人在合法利用海洋資源過程中,對海洋資源的所有權人或為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付出代價者支付相應的費用,其目的是支持與鼓勵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行而不是一味地向海洋索取經濟利益”[1]。由生態補償在法律界產生的是生態補償法律,生態補償法律制度是“國家為了促進人與自然關系的公平正義,實現世代人類的可持續發展,依照生態規律,通過法律法規建立起來的,對人們在生態補償活動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進行調整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要包括國家的生態補償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及其他政策傾斜制度、生態審計制度、生態稅制度、生態補償基金制度、生態補償費制度以及生態補償的責任制度等,是環境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2]。我國引進生態補償尤其是生態補償法律等概念時間較晚,雖然現在全國統一的生態補償法律制度尚未能夠建立起來,但對制定生態補償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嘗試發展迅速。我國在1996年8月的《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明確“要建立并完善有償使用自然資源和恢復生態環境的經濟補償機制”,并確定了“利用者補償”的生態補償原則。隨后在《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礦產資源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水土保持法》、《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法律修訂制定中在各自領域對生態補償問題作了一些規定。特別是在2005年《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等關系中國未來環境與發展方向的綱領性文件中,都明確提出要盡快建立生態補償機制,這為生態補償法制建設指明了方向。除此之外,有些省份也對此進行一些探索。例如江西在2005年頒布了《東江源區生態環境補償機制實施方案》,海南在2008年出臺了《關于建立完善中部山區生態補償機制的試行辦法》。但從這些相關的文法中發現的問題是,現有的生態補償實踐主要集中于陸地以及河湖等淡水水域,對海洋生態補償涉及較少,主要集中在漁業資源管理和海洋生態保護領域。例如《漁業法》規定可以向受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專門用于增殖和保護漁業資源。具體到南海海洋生態保護方面,主要表現為20世紀80年代以來,南海沿岸各省區開始了人工增殖漁業資源和進行人工魚礁建設。海南省自1999年提出生態省建設規劃,到2006年,投入財政資金達120多億元用于退耕還林、水土流失、采空礦區生態恢復和海洋生態保護等方面,近幾年又從財政撥出專項資金,實現全省海防林斷帶合攏、窄帶加寬、殘帶增強,全面恢復海防林的生態功能[3]。這些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建立南海海洋生態補償法律機制的必要性與緊迫性

南海是亞洲三大邊緣海之一,北接中國廣東、廣西,屬中國海南省管轄。南緣曾母暗沙,為中國領土的最南端。東面和南面分別隔菲律賓群島和大巽他群島,與太平洋、印度洋為鄰,西臨中南半島和馬來半島,為面積3,500,000平方公里(1,351,350平方哩)的深海盆。當前,由于南海特殊的地理位置與豐厚的資源,環南海各國爭相掠奪南海資源,南海生態環境破壞十分嚴重。因此,建立南海海洋生態補償法律機制具有重要的緊迫性。具體表現為:首先,南海海域地理位置顯著,資源豐富。南海是中國最深、最大的海,也是僅次于珊瑚海和阿拉伯海的世界第三大陸緣海。南海位居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間的航運要沖,在經濟、國防上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南海位于中國大陸的南方。南海北邊是中國廣東、廣西、福建和臺灣四省,東南邊至菲律賓群島,西南邊至越南和馬來半島,最南邊的曾母暗沙靠近加里曼丹島。浩瀚的南海,通過巴士海峽、蘇祿海和馬六甲海峽等,與太平洋和印度洋相連。南海蘊藏豐富的資源。數據顯示,南海海域有含油氣構造200多個,油氣田大約有180個,大概在230億至300億噸之間,相當于全球儲量的12%,約占中國石油總資源量的三分之一,有“第二個大慶”之稱。僅僅在南海的曾母盆地、沙巴盆地和萬安盆地的石油總儲量,就將近200億噸。這個區域里邊一半的石油天然氣儲量分布在中國所主張管轄的海域之內。同樣,西沙群島、中沙群島的水下階地也有上千米的新生代沉積物披復,這些沉積物與我國北部灣、海南島的新生代沉積物有密切的聯系。因此也是大有希望的海底石油和天然氣產地。海底資源還包括有各種金屬礦產資源,隨著科技的進步和海洋開發的深入,西南中沙群島海底資源有著非常廣闊的開發前景和巨大的利用價值。西南中沙群島島礁上綺麗的熱帶海島環境和海域中波瀾壯闊的自然景色是開發海洋旅游的潛在資源?,F代科學還發現海洋蘊藏巨大的潮汐能、波能、溫差能、密度差能、壓力差能等海洋動力資源,若能科學地加以利用,其社會和經濟效益將不可估量。其次,南海海洋環境損害嚴重。隨著海洋開發活動的縱深發展,人類利用海洋的能力與日俱增,環南海各國都加快了對南海的開發,導致了南海海洋環境的惡化。目前南海的環境污染主要包括三種:一是環南海周邊各國陸源污染,即各國排入南海的廢物、廢水等;二是在開發南海海洋資源的過程中引起的環境污染如各國對海底油氣、礦產資源的開發所造成的污染;三是48大量的航行于南海的船舶所造成的污染。南海海洋環境惡化的制度原因主要有以下兩方面。首先,從國際而言,目前環南海周邊各國還沒有建立有效的南海開發、保護機制,對各種開發行為缺乏有效的約束手段,各國都是開發利用得多,保護得少。其次,從國內而言,環南海周邊各國的環境保護措施大都還停留在排污收費等傳統懲罰性措施上,而對生態補償等正面激勵措施的運用還很有限,無法有效解決海洋環境保護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問題,因而保護效果不夠理想。因此,解決南海海洋環境問題,一方面有賴于環南海周邊各國建立統一的南海開發、保護機制,約束各國開發利用南海的行為;另一方面有賴于環南海周邊各國內部建立海洋生態補償制度,實現南海開發利用與保護的可持續發展。最后,南海海洋生態補償法律機制缺失。海洋生態補償的立法幾乎空白,僅有些地方性法規對此有一些模糊規定。比如《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建人工魚礁保護海洋資源環境的決議》、《廣西壯族自治區漁業管理實施辦法》中有關建立人工魚礁、人工增殖放流苗種各級人民政府應在資金、技術和物資上給予支持的規定、《海南省海洋環境保護規定》、《海南省珊瑚礁保護規定》對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護珊瑚礁等行為做出顯著成就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的規定等等?!稘O業法》中規定可以向受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相比其它領域,這一簡單規定已經落在了后面。生態補償涉及不同主體、不同區域間的廣度利益協調,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需要多方的協調、監管,因而需要完備的法律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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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院校法律教學改革路徑探索

回顧過去,展望未來,技師類院校一直肩負著為企業生產一線培養掌握一定技術和技能人才的歷史重任,解決了長期困擾我國缺少真正能從實踐動手、具有高技能水平的一線操作人員的瓶頸問題,為我國職業教育做出了巨大貢獻。但隨著時代的進步,由于受到學制和社會就業壓力等多種因素影響,技師院校的法律教學也暴露出一些問題。

一、技師院校系統法律教學改革的背景與理念

當今中國,青少年的法治教育正受到高度關注,并被提升到一個前所未有的戰略高度進行系統化構建與謀劃。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提出堅持全面依法治國的思想要求,同時提出了全民守法的理念。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聯合的《關于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實施方案》中明確指出,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2015年制定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綱,2016年提出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的意見。由此可見,當下中國對法治教育與國民教育相關性的積極而富有建設性的態度。由于學制和社會就業壓力等多種因素,技師院校以學生就業為導向,學生在學校修完專業課程后步入社會,大多成為生產一線的勞動者。使技師院校學生踐行法治理念,養成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的思維習慣和行為方式,對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減少勞動糾紛、提高自身的生存能力就顯得尤為重要。與我們臨海相望的日本,二戰以后,為了使國內經濟快速發展,曾忽視專業技能以外的法治教育,一度導致較為普遍地出現打架斗毆、敲詐勒索、綁架、殺人等校內暴力以及網絡犯罪現象。在經過一系列極端的管理甚至體罰方法,造成了教育的極端僵化,反而阻礙了學生的自主創新能力發展,形成了惡性循環。日本自20世紀80年代末期,進行了兩次大規模青少年法治教育改革,效果顯著。日本學校將“培養適應自由公正社會的法律觀點”作為法律教育的根本目標,采取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學校和學生互動的改革思路。一方面,就行政機構而言,主管教育的文部省和主管法律的法務省相互配合,共同承擔改革任務。文部省于2007年、2014年先后兩次對2002年4月實施的《學習指導要領》進行修訂,提倡“期望在學校教育中充實有關司法的學習機會”。法務省先后成立了法務省法律教育研究會、法律教育推進協議會,對學校法治教育進行調查研究。另一方面,就社會角色互動而言,法學家、教育家、法律實務人士也群策群力,為日本青少年法律教育改革做出了巨大貢獻。

二、技師院校法律教學現狀分析

(一)技師院校學生學習積極性有待提高。技師院校的學生可塑性強,活潑好動,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和適應能力都很強。但是,學生的入學成績相對較低,甚至沒有成績,大部分學生沒有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學習方法欠缺,自我約束力較差。學生對于理論課學習積極性普遍不高,缺乏依法規范自身行為、分辨是非、運用法律方法維護自身權益、通過法律途徑參與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意識和能力。(二)技師院校法律教學師資隊伍建設有待提高。目前技師院校的法律專業教師較少甚至沒有,而僅有的法律專業教師基本都是應屆畢業生直接進入學校參加工作,因為缺乏相關培訓和實踐經驗,無法切實提高法治教育的質量和實效。有的學生在畢業之后竟不知道如何簽訂自己的勞動合同,還有的連“五險一金”是什么都不清楚。(三)技師院校法律教學方法有待拓寬。目前大多數技師院校的法律教學工作,教學地點僅僅局限于課堂,主要采用的授課方式還是教師為主導的理論傳授模式,或輔之以舉例方式。在書籍缺乏的年代里,這種傳統理論的講授課方式曾經風光無限,教師通過念講稿傳授知識。但在21世紀計算機互聯網普及的今天,采用單一的“課前知識點提問→新課講授→穿插案例→教師提問→知識點總結→布置作業”的教學流程,很難激發學生學習法律的積極性。學生們間隙屢有玩手機、睡覺的現象發生,課堂氣氛平淡,課后學生只是注重概念和原理的記憶,導致學生學習興趣低,教學效果不明顯。一堂法律課學習下來,學生就像在走流程一樣,根本達不到應用于實踐的目的,更無法使學生理解、認同法律背后的價值、宗旨,亦無法培養法治意識。

三、探尋技師院校系統法律教學改革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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