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管理 法律風險 防范

時間:2022-09-30 14: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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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管理 法律風險 防范

摘要:高等院校作為具有準公益屬性的單位,具有一定的行政權力。然而,由于部分高校對法律風險防范工作不夠重視,致使高校成為一些民事訴訟中的主體。本文建議,高校要以法治建設為基礎,完善管理工作,確定教育教學工作中各種行為的法律地位,從而降低法律風險,以更好地進行教育教學工作。

關鍵詞:法律地位;高校管理;法律風險

高校管理中的法律風險往往在進行學生管理工作的過程中出現,認知風險、防范風險、促進法律完善,是高校相關工作開展的重要舉措。只有全面考慮風險防范,才能細化各種管理細則,提升管理能力,推動高校管理法治化建設。

一、高校學生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風險

(一)高校學生違紀處分規則中的法律風險

憲法和法律保護了我國公民受教育的權利。我國《憲法》第四十六條明確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當前,在高校和學生之間發生的法律糾紛頻現,多是由于高校對學生進行的違紀處分和由此導致的學校不能授予學生學位等情形所帶來的糾紛。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第一,學校的規章制度不符合法律規定。與法律、法規和教育部門的規章制度相比,學校的校紀校規是一種較低的規范,也就是說,學校的處分不能超越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也不能私自對學生增加處分等規定。然而,當前許多高校都出臺了很多關于加強對學生管理的相關規定,例如,通報批評、記大過、罰款等,部分高校頻繁地出臺嚴厲型、治理型的“意見”“通知”“辦法”,缺乏嚴肅性和合法性,甚至存在部分高校私自在校規中提出“勒令退學”“某學科考試成績不及格者,不予授予學位證書”“學生在感情上有越軌行為的,一律退學”“考試作弊,一律退學”“學生能否結婚,須經校方同意”等等,諸如此類的不合法的校規校紀條款。很顯然,這與國家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有沖突,由此引起的爭議甚至是訴訟,使得很多高校處于被動和敗訴的狀態[1]。第二,高校因處分學生程序不當而被起訴。“重實體,輕程序”是我國從古至今就有的法律傳統,以往很多具體的案例強調實體結果的合理性,而忽略了程序的合理性。從目前高校對學生的處分情況來看,很難找到對學校進行嚴格的規制,保護學生權益的程序規定。《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條、《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四條等法律、法規,從某種程度上講,在原則上給予了學生知情權、申辯權、申訴權,但是在如何行使這些權利方面,卻沒有明確的程序性規定,使得在高校對學生進行處分時,學生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權利救濟渠道都很難得到充分的落實。對大多數學校來說,現行的學生處分程序只是一個行政審批過程。

(二)高校管理中侵害學生人身權利的法律風險

當前,高校在管理中對學生個人權利的侵害是當前大學生維權中的又一熱點問題。為了維護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高校制定了相應的規章制度,對學生的行為進行了嚴格的約束,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對學生的合法權利的侵害[2]。第一,對學生的學習自由權利構成了法律上的侵害風險。一些高校規定,學生在沒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曠課,其次數達到了某一科課程總課時的一定課時數時,則不能參加該科目的期末考試,并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這種規定很可能導致高校的校紀校規和學生的自由學習權利之間發生矛盾。學生在繳納了學費之后,學校和學生之間就建立起了一種特殊的教育教學契約,學校要為學生提供學習所需的教學條件和內容,而學生有義務接受學校的教學安排,服從學校的管理。但是,在這一過程中,學生們也擁有完全自由的學習權利。學生在自愿接受考試不合格或考試不理想的情況下,可以在一定的范圍內,完全享受到不影響學校管理的自由學習權利。對于高校是否能夠因曠課而取消學生的考試資格、剝奪他們的學習自由,這一點值得討論。第二,高校進行管理時使學生的名譽權和隱私權受到了侵害。學校有時會采取強制措施,以強化對學生的管理。例如,在學生非自愿的情況下,強行搜查學生的身體,查看學生個人手機的短信內容等,使得學生的名譽權、隱私權常常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要加強對其的保護[3]。

二、防范高校學生工作法律風險的對策與建議

(一)轉變管理理念,構建依法辦學思想

要想有效預防高校學生管理中的法律風險,必須打破傳統的管理理念,樹立依法治校的理念。在我國法治建設的不斷深化中,高校學生管理的有效性不僅要依靠行政效能,更要體現在對學生的受教育權和其他權利的保護上。這就需要高校管理人員拋棄傳統法律文化中的“義務本位”觀念,確立“權利本位”的觀念。將依法辦學思想融入學生管理工作中,一方面,在學生管理的價值取向上,應注重維護學生的個人權益,為學生提供多元化的服務;在權利保障上,要按照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尊重和保護學生的權利,以促進他們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要堅持推動依法治校的理念,構建民主思想、平等觀念、公正精神以及法治理念,通過組織內部學習、舉行法制講座、聘請法律顧問、加強證據意識、構建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方案等方式,養成自覺使用法律法規來對學生進行管理、處理糾紛以及維護權益的意識和行為,使學校管理達到法治化要求[4]。

(二)實現實體規則的正義,為學生管理的法治化奠定基礎

在當今的法治社會,一切權利都要在憲法和法律的約束下進行,超出了憲法和法律的限制,就是違法的。高校要遵守法律授權原則,嚴格進行校規校紀的審核,適時修改和改進學校的校規校紀,以使學校的實體規則實現程序正義。學校所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必須與法律、法規相一致。高校制定的規章制度要嚴格執行注冊和備案制度,并嚴格審核校規的合法性。同時,在實施可能會對學生的權利和義務造成實際影響的管理行為時,應充分考慮到其正當性。要做到主體適格、事實清晰、有法可依、程序合法等原則,避免存在法律風險。在高校學生管理工作中,應當遵循法律保留原則,將重要事項的法律保留與專業的排除法律保留相聯系。重要事項是指有關不被錄取、開除、退學、不授予學位證、畢業證等問題,關于學生是否獲得或失去受教育權、生存權和發展權的問題,只有通過法律才能確定。在我國,受教育權是一項基本的公民權利,憲法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而對學生進行開除學籍處分,則是關系到其受教育權能否落實的一個重大事項。專業化事項是指高校在其自身職權范圍之內所開展的具有學術性質的專業技術活動,如課程設立、考試規則、老師授課、科研項目等。

(三)合理實施程序規則,把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重點

首先,健全告知機制。目前我國《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未明確對事先告知程序進行規定,一些高校對學生的處分實行告知制度,取得了較好的成效,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一是在作出處分決定前,向當事人通報有關處分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所擁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并公開進行此項行動的商議和決策程序,實現了信息的公平;二是在作出處分決定時,告知有關人員可以行使的救濟方式,使其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得到及時的救助;三是有關申辯權、申訴權、代理權和處分結果的,要將處分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被處分的同學,并認真填寫好回執,以免將來發生法律爭端。其次,完善聽證程序。國內的大多數高校,都沒有舉行過聽證會。其實,許多高校在作出對大學生進行處分的決策時,沒有做到透明、公開、全面的調查,沒有給予當事人足夠的辯護和申辯的時間,就直接取消其接受教育的權利。故此,在學校行政處分的程序中應該引入處分聽證制度,讓學生能夠真實地參加處分程序,為自己辯護,并能自由發表意見。這對于維護學生的基本權益、維護學校行政處分的正當性、彰顯公正和正義具有重要意義[5]。

(四)實現救濟制度的完善,提升學生管理法

治化的成效要使學校的管理權和學生的權益保護得到全面的均衡,就需要對學校的行政權力進行合理約束,并以輔助的形式給予更多更便利的救濟。一方面,要健全學校內部的申訴機制。應對現行的學生申訴機制進行完善,加強其可操作性;確定學生申訴委員會成員的組成、比例結構;拓寬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受理面;賦予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有限變更權利,以此類推。另一方面,要健全教育訴訟的法律救濟機制。法律的任何爭端都應該歸于法庭,這是近代法治的一個根本主張。在我國的司法實務中,針對在校學生提出的行政訴訟,由法院依法受理和審判的情況并不少見。然而,我國高校行政訴訟中存在著若干法律規定不夠清晰的問題,目前我國高校行政處罰爭議應該建立在司法審查原則、行政申訴前置原則和訴訟中止原則的基礎上,并進一步將其引入司法程序。

(五)健全高校學生管理的法律體系

高校要以法律為基準,建立內容完善的學生管理體系,實現高校管理工作法治化。通過不斷的研究和探索,當下國內高校管理工作取得了較大成就,優勢是在學生管理體系建設過程中,實現了以我國《憲法》為根本,《教育法》為工作開展基礎,《學位條例》等專門管理法為重要內容,整合教育法律、規章的健全法律體系。2017年,我國新修訂了《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更是為健全管理體系提供了更多依據。然而,該規定在法律層面只屬于部門規章,實際法律效力相對有限。所以,我國高校學生管理工作還要繼續完善,促使相關立法工作的開展,為管理工作全面升級提供法律依據。首先,要促使相關高階法律進一步完善,例如對《學位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出臺對應高校教育的“學位法”“校園安全法”等具體單行法律,推動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發展;在行政法規方面,要賦予高校一定的制定權限和制定綱領,以便于高校對與學生利益直接相關的招生、獎懲、申訴等內容進行合理規定。同時,還要促進各階段法律、法規、規章之間的整合,去除一些不必要、不能適用于當下的內容,對內容相近的法律進行合并,對模棱兩可的內容進行充分解釋,避免因條款寬泛、模糊而不能保障學生權益的情形出現[6]。

(六)推動高校建立法律事務機構

高校在內部成立專門的法務機構,是實現學生法治化管理的必然發展趨勢。在法律視角下,必須對可能面臨的管理法律風險進行了解、研究和防范,這就需要一個專業的法律部門為相關工作提供保障以及法律層面的支持。早在2016年我國相關部門就頒布了《依法治教實施綱要(2016—2020年)》,其中規定以及要求高校需要在內部建設具有完善管理體系以及法律知識的法務部門,如需必要,可以吸納專業的法律人才。高校遇到各樣的法律事務時,可通過內部的法務組織主導參與事務的處理。尤其是在學生管理風險防范事務中,法務機構能夠扮演重要的處理角色,合理處理相關事務。利用該團隊人員的專業性,高校法務部門能夠完成一些重要職責:幫助學校在實際工作開展中落實學生管理相關的法律和法規;幫助學校完善學校紀律的制定,對學校規定、制度等內容進行法律層面的審查,監督其執行;對學校日常管理學生行為進行監督,指導高校完善管理工作,發現處理不當情況時,及時提醒高校,敦促學校糾正行為;日常還要參與到法律問題的討論當中,提出法律層面的意見;處理校園內部與法律糾紛相關的案件;負責向學校教職員工和學生宣傳、培訓法律知識;對其他涉及法律事務的問題進行處理。通過建立法律機構,保障校內各方的合法權益,預防觸犯學生管理工作中的法律方面問題,化解學生管理工作中出現的矛盾[7]。

三、結束語

隨著高教教育深入開展,管理局面也將朝著復雜化的方向發展。只有高校在學生管理工作中明確自身法律地位,以法律為基礎促進各項管理工作完善,才能保證高校各項工作正常開展,避免由于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帶來的法律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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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紅光.高校教學管理人員綜合素質的提升方法——評《高校管理與溝通》[J].中國高校科技,2021(9):102.

[4]姚榮.高校管理中的法律風險與防范——以人事與學生管理糾紛案件為分析中心[J].湖南師范大學教育科學學報,2021,20(4):58-67.

[5]程錦秀.高校管理工作法治化研究[J].赤峰學院學報(漢文哲學社會科學版),2021,42(5):76-79.

[6]趙袁唯嘉.高校學生教育管理中的法律問題研究[J].法制博覽,2021(5):144-145.

[7]郝淑華,秦雅楠.高校學生管理法律風險及其規避——以新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實施為背景[J].沈陽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0,44(5):109-114.

作者:羅俊 單位:武昌理工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