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保險法律監管探討
時間:2023-01-05 09:03:53
導語:互聯網保險法律監管探討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提要]隨著互聯網的普及,互聯網保險業務發展態勢蓬勃,受眾日益廣泛,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以來,民眾的出行受到限制,互聯網保險無需見面即可成交的模式受到更多消費者青睞。但在互聯網保險帶來便利的同時,許多問題也顯現出來。為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國內很多地區都相繼出臺相應的法規、規章來規范互聯網保險行業。銀保監會于2020年出臺的《互聯網保險監管辦法》對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應用及發展做出更為系統的規定。在此背景下,本文從我國互聯網保險法律制度現狀及其發展趨勢著手,對我國互聯網保險法律監管相關問題進行研究。
關鍵詞:互聯網保險;法律監管;行業規范
一、互聯網保險法律監管必要性及基本原則
(一)互聯網保險概念明晰。近年來,在互聯網媒介蓬勃發展的同時,互聯網保險行業也應運而生,它利用互聯網時代在線交流的便利,在線上完成保險相關業務。作為一種新興的保險形式,對于它的概念,不同學者有著不同的理解,直至2020年《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出臺,其法律概念才被正式確認,即“保險機構依托互聯網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為互聯網保險業務。
(二)互聯網保險法律監管必要性。2013年以來,我國已擁有四家專業的互聯網保險公司,與此同時,傳統保險公司也積極開展線上業務,互聯網保險的新紀元自此開啟。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統計,至2020年底,我國總計有134家保險公司開展了互聯網保險業務,具體包括73家財產險公司和61家人身險公司。隨著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迅猛發展,行業中很多違規問題相繼暴露出來,銷售誤導、違規經營等互聯網保險行業亂象屢見不鮮。為使互聯網保險業務規范健康發展,同時也為了使消費者在互聯網保險業務中能有一個安全的消費環境,必須加強互聯網保險的法律監管。
(三)互聯網保險法律監管基本原則。現階段,我國的互聯網保險監管原則是由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提出的“一致、合作、公開”監管原則以及與國內互聯網保險發展現狀相結合所確定出的合理原則、監管與創新平衡原則、平等原則。1、合理原則。互聯網保險在發展的過程中存在著各類風險與挑戰,要減少其風險系數和保障社會穩定,必須要求國家監管部門對行業加強監管。而政府在其中的主要職能就是維護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營造良性的市場經濟環境,并利用政府宏觀調控來彌補市場自身的弊端與不足,從而推動市場健康、平穩地發展。因此,在互聯網保險行業的監管上,政府監管部門需要進一步明確自身職責,政府監管的目的是促進互聯網保險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而不是對其發展構成制約。政府監管要講究方法,切忌為省時省力而使用“一刀切”之法,導致互聯網保險市場的巨大潛力被掩蓋,政府應以“不缺位、不越位、不錯位”為準則,實施精準監管。2、監管與創新平衡原則。伴隨著互聯網大數據時代的到來,保險行業想要蓬勃發展,需要充分認識到創新的重要性,互聯網保險行業的創新不僅可以激發潛在的經濟效益,還能提升其社會效益。故而監管部門在互聯網保險監管中要注重監管的方式與力度,不應該只為了追求監管的效果而抹殺了創新。政府監管部門要將互聯網保險監管和創新之間的關系妥善地處理好,既要鼓勵和支持保險行業的創新,使互聯網保險發揮出其巨大的潛力,又要積極探索高效的互聯網保險監管機制,為實現我國互聯網保險行業的長期、穩定、健康發展而不斷創新。3、平等原則。平等原則作為現代法治精神的基本原則必須貫徹于互聯網保險監管的全過程。公平良性的競爭能推動市場經濟平穩有序地發展,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離不開公平競爭,而公平競爭的前提是平等監管。互聯網保險的監管必須適用平等原則,無論互聯網保險企業的性質、規模和背景如何,監管部門都應該平等地對待監管對象。互聯網保險行業只有依托于平等的監管環境,才能最大限度地激發出積極性與主動性。
二、互聯網保險法律監管現狀及風險分析
(一)我國互聯網保險法律監管現狀。自互聯網保險業務在中國產生發展以來,遲遲沒有完整的法律法規對它進行規制,直至2015年《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出臺,我國互聯網保險行業才進入系統化監管的時代。隨著互聯網保險行業的快速發展,其存在的風險也逐漸暴露,暫行辦法已經不能對互聯網保險行業發展進行有效的約束。為順應市場的變化,銀保監會在2020年頒布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監管辦法》),該辦法自2021年2月起實行,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對互聯網保險業務進行了規范,分別是:厘清互聯網保險業務本質;加強對第三方網絡平臺的行為規范;重申互聯網保險業務營銷規范;強調售后服務的消費者權益保護。
(二)我國互聯網保險法律風險分析。相較于傳統的保險,互聯網保險行業發展存在更多的挑戰,雖《監管辦法》的實施促使互聯網保險行業更加規范,但現階段我國互聯網保險法律監管仍存在以下風險:1、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不完善。現階段我國的法律、法規雖然有關于互聯網保險中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但大部分的規定都以宣示性為主,沒有真正落實到互聯網保險個人信息保護的具體要求上。目前,我國互聯網保險行業的監管主要依托于《監管辦法》,即使相較于其他規范性文件而言,它對互聯網保險的規范更加完善,但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內容也只是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并沒有涉及到具體要求,也沒有涉及到個人敏感信息保護政策的相關內容。這種缺乏實操性的法律規范并沒有對消費者個人信息實現有效的保護。另外,個人信息保護政策執行監管不足的問題也亟待解決。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專門的監管機構對互聯網保險個人信息保護問題進行監管,互聯網保險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由央行、銀保監會等多個涉及互聯網保險的部門聯合監管,這種“混搭”的模式極易導致各個部門之間“踢皮球”的現象發生。當消費者被互聯網保險公司過度收集或濫用個人信息需要維權時,將會陷入投訴無門的困境。并且,監管部門不作為還會導致互聯網保險公司在個人信息保護政策執行過程中缺乏有效的監督,不利于互聯網保險行業的長遠發展。2、市場準入退出制度不健全。明確的市場準入退出標準是保證行業有序運行的前提條件,但現階段我國在這方面的法律規定較少。目前,我國傳統保險機構的準入條件為最低實繳資本2億元,互聯網保險機構準入的最低實繳資本要求卻少于傳統保險機構。互聯網保險風險高于傳統保險,準入條件卻相對寬松,這種現象不利于互聯網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況且,只設置針對注冊資本的產業進入壁壘并不夠嚴謹,運營企業的網絡安全技術能力也是應當關注的要點。同時,對于經營者的征信等級等方面的要求同樣也缺少法律上的規定。在退出制度方面,我國現有的關于互聯網保險退市法律規定也十分有限,立法方面的空白會加大互聯網保險監管難度。3、消費者維權機制單一。目前我國互聯網保險糾紛的解決方式主要有協商和訴訟。協商是一種很好的解決保險糾紛的方式,但由于在保險糾紛中保險公司和消費者是一種對立關系,雙方通過協商的方式來解決問題的概率很小,故協商在實踐中很難真正發揮作用。在協商無法解決糾紛的情況下,消費者只能采取訴訟的方式維權。這樣不僅會出現成本高、耗時長等問題,還有部分糾紛并沒有復雜到需要通過訴訟來解決的程度,一味地選擇訴訟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不論是通過協商還是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都和傳統保險糾紛的解決方式無異且過于單一,應當結合互聯網保險的特點建立新的解決機制來配合互聯網保險業的快速發展。
三、我國互聯網保險法律監管完善路徑
(一)加強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1、針對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立法。在互聯網保險行業的個人信息保護中,應該同時考慮到個人信息保護在互聯網行業內的共性和因涉及保險行業而產生的特殊性,并據此做出個性化的、有差異的制度設計。互聯網保險個人信息保護既要適用《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規定和互聯網行業標準的要求,還要符合保險行業的特殊要求。保險行業的個人信息保護相較于其他業務領域的特殊之處,主要體現在對個人信息的分類上。例如,財產保險營銷的精準定位和保費的定價需要參考的是個人財務信息,而人身險的銷售需要收集的則是就醫記錄中所包含的個人健康信息等。所以,在完善《個人信息保護法》同時,也要對互聯網保險的監管條例加以改善,要細化對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設置違規懲戒機制和對消費者的救濟機制,從立法的角度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2、強化對于個人信息保護的行為監管。當前,我國互聯網保險行業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便是監管主體的不明確。針對此弊端,我國可以參考和學習域外的相關行業監管模式,如以英國以及我國香港地區的制度設計為摹本,建立以銀保監會為企業行為和個人信息保護監管主體的互聯網保險行業監管架構,并由銀保監會制定互聯網保險行業個人信息保護的具體實施細則。同時,可在消費者保護局內設專項監管機構,承擔投訴處理、糾紛解決、企業抽檢等工作,并有權對抽檢不合格的互聯網保險企業責令整改、處以罰款,真正做到保護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及權益。
(二)健全互聯網保險市場準入退出制度。目前,我國有關互聯網保險的法律法規缺乏對市場準入標準和退出機制的規定,在互聯網保險市場日益繁榮的情況下,建立健全完整有效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是十分有必要的。由于互聯網保險業務全程線上進行,相比于傳統保險,其風險性更大,但現階段我國對互聯網保險準入要求卻比傳統保險低。為維護互聯網保險市場的健康競爭環境和良性發展空間,以免不具備相應市場能力的企業亂入行業,監管者應適當限縮互聯網保險行業的準入標準。首先,要提高最低注冊資本,剔除不符合資金要求的經營機構;其次,要注重企業的誠信管理體系和信用等級認證,并完善互聯網征信系統的建設;最后,應提高對網絡安全技術水平的要求,定期對互聯網保險公司進行資格復核,改善如今互聯網保險行業魚龍混雜的情況。互聯網保險行業的退出機制,可以參考經營模式、保險機構規模、市場價值等因素按不同的類別標準分類設定,這樣可以最大限度保證退出公平,維護行業穩定。同時,應設置合理簡潔的退出程序,避免繁雜程序帶來的退出困難、監管困難等問題。對于退出的互聯網保險企業,監管機構還應及時進行公示,讓消費者能及時掌握互聯網保險市場變化的相關信息。此外,監管機構還應做好企業退市后監督其即時關停網站、清理網址鏈接等善后工作。
(三)完善互聯網保險消費者維權機制。傳統的線下保險業務出現理賠糾紛時,消費者可以到保險公司的經營場所尋求理賠,與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當面進行協商,若協商不成再進入后續的司法環節。但由于互聯網保險所特有的開放、虛擬、注重時效等性質,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糾紛且協商不成時,通過司法程序維權的成本過高,且耗時較長,并且互聯網保險的無紙化、信息化等特征,使得消費者舉證困難。所以,面對互聯網保險的理賠糾紛,除現有的訴訟解決機制外,還應尋求更加切實有效的處理方法。可以參考英國、日本等互聯網保險行業監管成熟的國家,設置互聯網保險糾紛解決專項機構和線上申訴渠道,為消費者提供專業化指導。建立多元化的消費者維權機制,不僅能切實降低消費者維權的難度和成本,也有利于互聯網保險行業更好地發展。目前我國互聯網保險行業正處于積極拓展的階段,作為新興的保險形式,其利用互聯網的便捷給消費者帶來了不同的服務體驗,具有公眾需求廣、市場潛力大等優勢,尚有很大的發展空間。但我國當前互聯網保險行業的法律監管還不到位,存在著個人信息保護不得當、市場準入退出制度不健全、消費者維權機制單一等問題。為了營造良好健康的互聯網保險經營環境,我國互聯網保險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互聯網保險行業的發展需要更進一步的規制和規范。
主要參考文獻:
[1]宋占軍,侯怡冰,燕令葭.互聯網保險亂象迎監管“重拳”[J].金融博覽(財富),2021(09).
[2]李曉丹.網絡投保法律風險探究[J].中國保險,2021(06).
[3]開佰達.網絡保險中保險人說明義務的研究[J].法制與社會,2021(14).
[4]茍菁.2021年互聯網保險監管新規及法律合規風險探討[J].保險理論與實踐,2021(03).
[5]陳輝.互聯網保險:從“新要求”邁向“新高度”[N].中國銀行保險報,2020-07-06(007).
[6]張瑞興.區塊鏈背景下的互聯網保險法律風險及監管對策研究[J].上海法學研究,2020.04(02).
[7]鄭浪晴.互聯網保險的發展困境與法律供給[J].保險職業學院學報,2020.34(05).
[8]溫世揚.保險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
[9]梁循,曾月卿.網絡金融[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
[10]齊愛民.網絡金融法原理與國際規則[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4.
[11]曹興權.保險締約信息義務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
作者:王紅玉 單位:東北財經大學法學院
- 上一篇:鄉村旅游智慧化發展策略
- 下一篇:高校大學生運動鞋消費行為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