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學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5 00: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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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論文

司法解釋與法律學分析論文

[摘要]婚姻第三人遺贈糾紛案的司法判決顯示,法官的主觀思維是/司法方法的決定因素。法官與法律文本之間的關系并非簡單的客觀主義適用論,而是主客觀相統一,遵循法律解釋。而法官與司法參與者的關系則是遵循合理性原則和理性交涉的法律議論關系。法官的司法解釋過程體現出了多維因素的互動與合作而非僅限于法律文本的簡單適用。由此可知,通往法治的關鍵在于法律方法與司法理念的革新。

[關鍵詞]法律方法法律解釋關系論法律議論

一、引子:個案的啟示

2002年發生在四川瀘州的一起遺贈糾紛案,因其受贈人張學英為婚姻第三人這一敏感的身份(民間稱為二奶,第三者),引發了廣泛關注,并被稱為自2001年《婚姻法》實施以來"公序良俗"第一案。(注:如中央電視臺2001年11月27日《今日說法》:"遺囑算不算數";《第三者是否有權遺贈》,載《青年報》2001年11月20日;《二奶與情人的遺產》,載《法律與生活》2002年第2期;《二奶持遺囑要分遺產引用道德斷案的界限在哪里?》,載《中國青年報》2002年1月18日。)有學者點評此案為法治過渡期道德倫理干擾法律的讀本,很多法學界人士評價為"道德與法"的沖突,藉由法律優位于道德的原則和道德與法律的基本關系(注:如著名民法學者楊立新教授認為:"判決黃某立遺囑的行為是違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為是經不起推敲的,將自己的一部分遺產遺贈給與自己同居的人,完全是對自己私權的處理,完全是依照法律進行的民事行為……法院維護的應當是法律,而不是道德。"《2001年熱點民事案件點評》,載《檢察日報》2002年1月4日。)一再詰問法院的判決。本文的結果發現,法官的裁判遠非停留于法律與道德孰輕孰重的簡單層面,也非道德人治插足法治的遺風。在舍棄法律與道德這種宏大的價值敘事,專注于該案中法律方法的運用和法律解釋的特有邏輯,對司法實踐中的法律方法進行理論抽象和解讀,以期揭示該案在法律方法論層次上的獨特啟喻。

首先回溯這起糾紛案。黃永彬和蔣倫芳同是四川瀘州某廠職工,1963年結婚,婚后不育,有一養子,現已成家。1994年黃與小自己22歲的女子張學英認識,于次年以"夫妻"名義租房同居,蔣多次勸阻無效。2001年黃患肝癌住院,張學英以妻子的身份一直陪伴照顧直到4月黃病逝。在住院期間,黃曾寫下遺囑并委托律師進行公證,是將個人財產6萬元贈送張學英,后事與骨灰由張學英負責處理并安葬。待黃后事完畢,張學英持遺囑要求蔣倫芳執行,被蔣斷然拒絕。張學英遂訴至瀘州市納溪區法院,請求依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判令蔣倫芳執行遺囑。

納溪區人民法院經過兩年多(超審限)的艱難審理認定,根據《繼承法》第16條的規定(注:"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黃的遺囑是遺贈人真實意思的反映;但黃把遺產贈與"第三者"的行為,違犯了《民法通則》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的規定,也違犯了《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所以他將財產贈與張學英的遺囑行為違反社會公德,遺囑無效。據此,判決原告張學英的訴求不予支持。納溪區法院的公開解釋是:司法機關不能機械地執行法律,而應該在領會立法精神或目的的前提下執行法律。本案中,法院沒有優先適用作為特別法的《繼承法》的具體法律規范,而是直接援用了作為一般法的《民法通則》和另一特別法《婚姻法》中的基本原則。法官的理由是,如果優先適用《繼承法》裁判本案,則結果是張學英勝訴,這會助長"第三者"等不良社會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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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學法律學科研究論文

國際經濟法學是一門新興的分支學科,它是以研究國際經濟關系中的法律問題及其發展規律為主要對象的一門獨立的法律學科,在我國法學體系中占有極為重要的地位。

作為上層建筑的法律,必須適應于總的經濟狀況,必然是它的反映。在國際社會的經濟生活中,其主體的活動和關系總是要涉及到各個方面和各種法律體系,在客觀上形成種種相互交錯的關系,引起各種跨國性的法律問題,絕對會沿著法學家人為的分科界限去發展。這些跨越國境而發現的種種法律關系,廣泛涉及到國際法和國內法、公法和私法的各個部門,作為綜合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而形成有機聯系的統一法律體制,有其本身的獨立性和特點,正是跨國經濟關系多樣性、復雜性的客觀反映,不是人為的揉合,從而以國際經濟法為主要研究對象的國際經濟法學也具有其自身特點和獨立性。它既不同于僅以研究國家(及國防組織)間關系為對象的國際法學,也不同于以研究涉外民事關系中沖突規范為對象的國際私法學,有其本學科固有的科學規定性,不是出于法學家人為的設計。如果忽視這點,拘泥傳統觀點,把國際經濟法納入國際法或國內法某一法學分科,是無異把本來屬于統一的國際經濟關系,人為地加以割裂,必將導致理論上的混亂和法律適用上的困難。因而,作為一門獨立的國際經濟法學研究的對象和方法,首先要問的是,客觀現實的“問題是什么?”而不是“法是什么?”“法從何所出?”只有立足于這一基點,運用綜合的方式,著重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的相互聯系,去探索錯綜復雜的國際經濟關系中的法律問題,才能擺脫傳統觀念的拘束,面對現實,解放思想,擴大視野,在廣度和深度上開拓這一新興法學研究領域及研究方法。

再證之科學發展的歷史,幾種相關學科交叉而綜合發展成為一門新興學科,或稱邊緣學科,或稱交叉學科甚至稱為綜合學科者,其例并非鮮見。在自然科學中,由于科學技術的發展,對自然現象的研究也不斷出現新的突破,終至形成各種跨學科的新興學科者,有物理化學、仿生學、生物化學、生態學、生物物理學等等。在法學中也不乏先例,如國際海商法學又是在長期實踐中,隨著海商事業的發展,綜合國際海商和條約及各國海慣例商法而形成一支獨立的法學分科。所以,國際經濟綜合國際法和國內法兩種規范發展為一門獨立的法學分科,又是科學發展的必然趨勢。

國際經濟法學研究對象的范圍,廣泛包括國際有關商品與資本流通的各種法規、法制及有關的法律問題,還可細分為關于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國際金融貨幣、國際技術轉讓、國際稅收、國際勞務協作乃至國際經濟組織等的法規及法制的問題。但作為一門獨立的綜合的法學學科,在研究方法上有幾點值得注意:

第一,理論聯系實際。這是研究一切問題最根本的方法。國際經濟法是法學領域中一門實用學科。國際經濟交往中要涉及到各國政策和利益,而由于各國利益不一致,諸多矛盾,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及社會主義國家之間,其情況尤為嚴重,因而,使國際經濟關系中出現的法律問題極為復雜,難于解決。研究國際經濟法,必須避免就法論法,或流于純法理的探討,要面對現實,從實際出發,堅持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原則精神,運用科學方法,去發現矛盾,分析矛盾,找出主要矛盾之所在、問題的實質所在,并聯系國內外司法、立法實踐,用國際經濟的基本理論,去解決矛盾,解決問題。特別是我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發展國際經濟關系,是我國的基本國策,研究國際經濟法,應立足本國,聯系我國涉外經濟司法實踐及我國在對外經濟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探討,使研究工作為我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參加國際經濟大循環及社會主義建設服務。

第二,比較研究,分析綜合。運用比較法方法去研究法學,由來已久,是法學研究中一個極為重要的方法。國際經濟法是一門綜合科學,廣泛涉及國際法和國內法很多方面,而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存在著既有聯系,相互作用,又有矛盾,相反排斥的現象;各國國內立法則更不一致,既有資本主義法制與社會主義法制,發達國家法制與發展中國家法制之異,即令在同一資本主義法制體系下,又有大陸法制與英美法制之別。國際經濟法整個體制中,包括有關國際法規范與國內法規范,其中有從縱向聯系,又有橫向聯系,從在國際經濟關系中產生的法律問題極為復雜。更何況當代世界經濟的超國界發展,長期來在反映并發展商品經濟所形成的具有共性的不少法律規范,已日益廣泛。因而各國之間相互借鑒,甚至移植國外有益的法律、法規,也是促進本國商品經濟和現代化發展的重要方面之一。這就要求必須采用比較法方法,對比研究國際法與國內法的相互關系和作用,各國法制有關規定的異同,才能作出科學的分析和綜合。有比較,才有鑒別。才能辨其異同,明其得失,定其取舍,知已知彼,求同存異,既有利于妥善地解決現實的法律問題,又有利于國內司法,立法的參照借鑒;同時對國際經濟法這一新興學科的發展又能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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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責任研究方法論文

一、問題:撤銷、確認違法和變更是行政法律責任形式嗎?

從一般法理學(Generaljurisprudence)的角度看,法律權利、法律行為和法律責任三者有機地構成了各種法律制度的本體要素,它們是對法律進行實證研究的重要范疇。以控制行政權力為基本功能的現代行政法亦以行政權力、行政行為和行政責任為基本結構,由此構成了“行政權力-公民權利”、“行政行為-行政程序”和“行政責任-行政救濟”的基本范疇1.自20世紀90年代行政訴訟制度確立以來,行政法律責任一直是中國大陸行政法學研究中一個不容忽視的概念。其主流觀點認為,行政法律責任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因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所應承擔或應負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根據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分類,其中包括行政主體的責任、公務員或行政人的責任以及行政相對人的責任。或許是行政法的控制行政權力的價值取向使然,也可能是受西方行政法學的影響,中國大陸學者大多將研究重點置于行政主體的責任,一般認為,行政法律責任是指行政主體因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違反其法定職責和義務而應依法承擔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這種意義上的行政法律責任不僅包括行政損害賠償責任,在責任形式上,它幾乎囊括了所有行政違法、行政不當及瑕疵導致的不利后果,行政行為的確認無效、撤銷、變更均是重要的責任形式2.然而,在諸多的域外行政法學著述中以及行政立法中,我們幾乎無從發現“行政法律責任”這一稱謂,與之比較接近的一個概念是“行政損害賠償責任”,它在各國立法及公法學說中則具體化為“政府責任”,“政府侵權責任”、“國王責任”、“聯邦責任”等,它的涵義僅局限于行政機關因其公務活動給公民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所承擔的賠償責任3.中國大陸行政法中的行政法律責任的涵蓋的范圍顯然比西方行政法要大的多,后者大致相當于民法中的侵權責任。

為什么對于“行政法律責任”這一行政法學中基本概念的理解,中國法學與西方法學會產生如此重大的分歧呢?在當下中國以西方法制為師、大量移植西方法的法治化圖景中,人們很容易從西方法學的“成熟”與“穩健”、以及中國法學(尤其是行政法學)正處于“蹣跚學步期”的對照中,得出中國行政法學的“幼稚”之名。有人認為,大陸法系行政法上的行政處分(行政行為)概念濫觴于民事法律行為概念,盡管在長期的演化發展過程中形成了獨特的涵義和功能,但其基本理論應與民事法律行為相銜接4,民事法律行為的無效和撤銷是一個效力要件是否具備的問題,而民事責任則關系到“強制”與“擔保”,兩者不可混淆,因此,將撤銷和無效看作行政法律責任的形式是不正確的,這反映了中國大陸行政法學的不成熟或幼稚。就某一具體問題簡單地指責中國法學“幼稚”,其合理性是不足的,因為就特定問題所形成的觀點而言,思想是很難統一的,也不必統一。吉爾茨說:“法律是地方性知識”4,以中國的法治建設這一特定場域中的地方性知識為研究對象的中國行政法學難道不會形成其特有的“洞見”嗎?

問題在于,在法律學的語境下,我們應當怎樣詮釋和使用責任這一基本概念?申言之,法律學意義上對基本概念的詮釋路徑甚至關涉到這樣一個宏大的理論問題:法學作為一門規范性質的獨立科學,其“自治”或“自主”的根基即本體的研究方法是什么?5

二、方法:民法學、刑法學對責任的詮釋及法學研究路徑

在法律責任的相關研究中,刑法、民法學者們為人們提供了蔚為大觀的理論。大陸法系的刑法(學)自近代責任主義原則確立以來,責任論每被認為是犯罪論的核心,無責任則無刑罰,是以犯罪之認定判斷,無法缺少責任,否則不能認定犯罪成立,并予以刑罰6,在這種背景下,大陸法系刑法學對刑事責任的認識趨于一致,即將刑事責任進行二元定義,稱為一般意義上的刑事責任和特定意義上的刑事責任。一般意義上的刑事責任是指可使實施行為的行為者承受刑罰的地位之情形或條件,這與英美法系刑法中將刑事責任定位為犯罪構成是一致的,它實際上是將刑事責任的本質歸結于法律關系;特定意義上的刑事責任是指行為的有責性7,它是犯罪構成要件之一,在本質上,它是指法律基于特定的價值標準對實施侵害之行為以及支配該行為之主觀心理狀態所作的“道義非難”和“社會非難”。因此,特定意義刑事責任的本質在于法律上的價值評價。在民法中,民事責任雖不像刑事責任那般“地位顯赫”,但卻是債法理論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大陸法系民法學的通說認為,責任隨債務而發生,二者須臾不可分離8.債是指應為一定給付之義務,而所謂責任則是指強制實現此義務之手段,亦即履行此項義務之擔保9.債與責任的關系具體表現為:債為當為,責任為強制;債是責任之前題,責任是責之結果。債永遠存在,但責任超過訴訟時效則不再存在。債與責任之間的轉化,可以侵權行為為例來說明,侵權行為發生后,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之債,仍屬“當為”性質,但是如果侵權人拒絕履行此債,受害人訴之法院,法院判決并強制侵權人賠償損害,此即由債轉化責任。可見,侵權行為的第一結果是債,對債的違反,進入公力救濟,才產生第二結果法律責任10.由此可見,在方法論的意義上,民法中對法律責任的詮釋與一般意義上的刑事責任較為相似,必須將其置于法律關系中才能得到較為徹底的解讀。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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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城鄉二元研究論文

用意識流式樣的文學語言恣意敘述關于法治和法律的學術,似乎是朱蘇力教授的一個愛好和習慣。這一點,在他最新出版的作品《道路通向城市》再一次得到了充分的體現,使我不得不相信他在考入北大法學院的時候原本就是一個熱情洋溢的文學青年了。

這本書于2004年5月由中國法律出版社出版,洋洋灑灑寫了30萬字左右,除去引論以外,大部分是作者近幾年來已發表的學術論文或者講演稿的匯集。但是,正如作者自己所說的,“盡管這些論文是分別撰寫和發表的,卻大致是按照我的統一規劃進行的,并且在最后編輯本書的時候,為了形成一個統一的整體,我也對許多論文做了文字修改,增補了部分文獻。”①這表明了作者的一種負責的學術態度以及該著作學術思想的形成與集中過程——所謂“統一規劃”也罷“統一整體”也罷,都是作者對中國法治進路和法社會學問題的以往思維瓷片的一種“考古式”粘合。

首先引起我特別注意的是該書的書名,很有意思地與蘇力過去的一部作品《送法下鄉》(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的書名形成了高調的反差。關于這個書名,作者解釋說它是來自凡爾哈倫②的一句詩,是一個關于中國當代社會轉型的隱喻,同時也作為當代中國法治實踐的背景和基本制約。我倒是從中看到了隱喻中的隱喻,表明作者對中國法治實踐所進行的考慮已經從農村折返到了城市,也許還意味著蘇力本人學術思想和立場的折返與轉型。因為在前一個書名中,比較明顯地反映出蘇力把中國法治實踐的主要戰場設想到了農村,而現在則設想到了城市。這種設想的轉移,我認為是科學的與合理的,理由在于,傳統中國的城鄉二元結構社會正在發生變革和解構。在過去十多年以來,中國的農村、農民和農業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大量的青壯年農民被先進的農業生產力所解放成為了新興的和現代的中國體力工人階級,并逐步在數量上和法律權利需求的不滿程度上呈正比例地增長著,相對于原來的市民階級而言,他們對于法治產品的供給有更多的訴求和渴望,他們將成為中國法治進程的戰略性推進力量或者成為戰術性破壞力量。中國的鄉村被從城市中發射過來的無線電波所包裹和誘惑,也被章魚般的城市日益吞噬或者壓迫,從而對二元中國發出了要求社會平等的城市化或者城鎮化訴求,這將導致法律上的地方自治權利要求的增大乃至于聯邦主義法律思想的萌芽。中國的農業已經從自給自足型經濟轉向對城市的資源供給型經濟,使得中國遼闊鄉土社會中的田園牧歌被契約和貨幣的嘈雜所哽咽或者替代,這也在不斷地提醒著立法者、執法者、司法者和蘇力等法學家們:大家族式的宗法社會已經徹底雪融,城鄉一體化趨勢導致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正在占四分之一地球人口的商土中國開始進行,這將使中國的城市(鎮)化的鄉村和“鄉村化的城市”③產生大致相同的法律供給需要。如此,便是城鄉二元中國法治實踐的切實背景,起碼現在越來越清晰和明朗。這樣一來,如果蘇力的學術視場不及時伴隨社會的轉型而轉型,就要落后于時代了。

而后引起我注意和閱讀的,是該書的目錄。如果說一本書的名字是“龍的眼睛“,那么書的目錄一般就是“龍的骨架”了。分析龍睛看到的是作品的重心所在,而領略目錄則可以窺探作者學術思想的脈絡和間架結構。該書從目錄上看,主要由四個板塊組成,第一板塊由《你看到了什么?(代序)》、《致謝》和《引論——現代化視野中的中國法治》三篇文章組成,其中《你看到了什么?》是作者以第二人稱方式為自己這本書所寫的一個“段落大意”,也是一個“他我批判自我”式樣的書評,比較中肯和客觀,尤其是對于喜歡文學的法律學術人而言,看完了這個代序,除非你繼續對蘇力觀點后面的論據和語言過程依然很感興趣,否則,該書其余的文字基本上就用不著看了。當然,法律職業人和非法律專業的普通讀者可以在好奇心或者求知欲的驅動下,到后面那些具體的書頁里去瀏覽瀏覽作者的論據和行云流水般的法(文)學筆觸。至于《引論——現代化視野中的中國法治》是作者已出版過的作品的再次復寫,這篇文章也許是作者終生學術思想的靈感之源,它主要探討了中國社會變遷與中國法治實踐的互動和交叉,建立了作者“任何法律的合法性都要從社會中取得”的法治理念。這種理念被作者一再聲張與喧嘩的目的,是要對中國現在的法治實踐進行不斷地提醒,讓法治回應或者滿足社會生活的種種需求;另外一個重要的目的,蘇力一直想對主流法學派別也就是規范性法學研究進行“糾偏”,或者是爭奪中國當代法學的話語權與公共傳播的制高點。第二板塊,是該書的第一編,被作者命題為《憲政與立法》,其中第一章的標題是《中央與地方的分權》,第二章的標題是《當代中國立法中的習慣》,第三章的標題是《最高法院、公共政策和知識需求》。第三板塊被命名為《司法制度》則是第二板塊中第三章的自然延續或者說深入細致論證,作者用長達四章文字的篇幅談論了中國的法院、法官、司法考試等似乎是瑣碎和細小的問題,企圖“揭示這些細小問題中隱含的當代中國司法改革的制度性問題”并完善中國的憲法政治。我認為,該書的第一章是最精彩的,它將中央和地方的權力關系作為在中國實現憲政的“一種更為實用主義和經驗主義的進路和言說方式”進行切入,這是符合中國歷史特色和國情的,就中國當代歷史的和社會的法治發展邏輯而言,作者也確乎是抓住了中國法治實踐進路的“七寸”。④首先,就憲法政治而言,實行憲政是中國法治現代化的當然邏輯基礎,如果我們不利用憲法的力量根除“法作為人治的兇器”這一歷史病灶,我們中國的法治實踐將永無滿足大多數人對法治的希望與期盼的可能,這幾乎是所有法律人的常識性學術認同了。但是,以往的和現在的法律學術人,多只看到了憲法是一種民主性的反叛和革命成果,而少看到憲法的實質是制約。或者有水平高些的法律學術人,看到了憲法的制約,卻只看到“三權分立”的中央權力的橫向切分,卻難以看到憲法精髓中的中央權力和地方權力“二權分立”的縱向切分。⑤這樣一來,那些蘇力以外的法律學術人,或者因堅持“三權分立”而可能遭致政治威權的無情棒喝,⑥或者為避禍而鉆進了故紙堆里“從本本到本本,從概念到概念”和擔任西方法學的搬運工去了。而蘇力的聰明和可貴,是既看破了中國的“德先生”之先天性荷爾蒙匱乏的難以治愈或者反向暴勃,也看破了三權分立的政治幻想在中國現時與未來的無法實現,轉而尋求了《論十大關系》的第五節做實現憲政的藥方了。其次,就中國法治實踐的資源挖掘而言,蘇力極力提倡尋求和利用中國的本土資源,企圖在中國傳統倫理的溫床上培養出“牛肉西紅柿”⑦式的法治產品來,所以才有該書的第二章《當代中國立法中的習慣》,希望中國的實然法更多地包納和整合“習慣”這樣一種持久和穩定的地方性或者民間力量,就好象希望西紅柿的堿基對能歡天喜地地接受牛肉的堿基對⑧一樣。這樣的學術思想,固然在方法上是科學的與合理的,但是,我個人認為,他所使用的學術建構材料也就是概念卻是錯誤的,容后再論。最后,蘇力“看到了”賀衛方教授法學思想的巨大法治實踐價值前景,企圖與賀衛方等法學家以及“法院的力量”配合起來,用“法院的力量”去推開中國法治實踐的光明未來,塑造一個以法院為最后領地的法律人職業集團,使得法治的理性在法院裁判的權威下得以充分的施展和生長壯大,所以,作者用大量的文字(共占全書主體七章中的四章,自第109頁到第285頁,大約15萬到16萬字)書寫了他對法院的失望和希望,如同當年康有為對光緒皇帝的失望和希望一般。

第四板塊是結語,也是作者對另一本著作《也許正在發生》的一個過渡。該板塊以《面對中國的法學》為標題,論述的是中國法學的宏觀問題,切入點卻在實證和微觀層面,簡要分析了2003年兩件轟動全國的法律事件:孫志剛案件和劉涌案件,從另一個側面提出了轉型中國的法治問題,也是全書的另一個主題:中國的社會轉型要求法學的回應,中國法學必須回應中國的問題。

上面是我對該書的學術思想上的主要感覺,但是并不是我所要告訴其他讀者的主要方面。我想說明的主要方面是,該書的語言風格和特色才是其最大的成功之處。其實不僅僅是蘇力,賀衛方、陳瑞華等一干北京大學法學院的和其他身居首都的“真正的”中國法學家都具有這種獨特的學術語言特點,只不過蘇力表現得更明顯和更淋漓盡致罷了。那么,這是一種什么特點呢?簡單地說,就是話語霸權。他很巧妙地秉承了首都人的能言善辯和“北京人什么都敢說”的民風,找準了所有法律人的“共同經驗范圍”,⑨將朗朗的口語夾雜在書面的文字和大家公認的乃至時髦學術詞匯和網絡語法中,抒發他的法學思想和法學體系,往往在法律人當中產生強烈的共鳴,甚至在非法律專業的學者中也能產生共鳴。這種“話語霸權”的威力,就請你自己去蘇力的這本書中去感覺吧。么,這書有哪些不足和問題呢?仁智互見,我也不敢說我代表了誰,只能說說我自己的看法,大體有下列二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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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職經濟法教學研究

中職學校的教學,主要目標是為社會培養復合型人才,中職學校的學生既得精通法律,又得明白經濟的基本邏輯。而對于此目標,現在的中職學校中的經濟法教學中,存在著很多的問題。而在經濟法中的經濟基礎理論,是最基本的理論框架,所以,掌握基礎的理論框架,對中職學生更深入地理解與明白經濟法的重要性有更深遠的意義。對此,本研究提出了相應的改進建議和措施:

1專業不同,基礎經濟理論也會有所差異

在中職教學的過程中,由于學生的專業不同,教師在教學過程中,也應有所區分。所以對于中職教學中的經濟法所使用的教材,也應當把握好各自的重點。但由于以前對此的重視不夠,教師會忽略這些細節問題。往往是同樣的一套教案,適用了不同專業的學生,但不同專業的學生,知識結構是存在不同差異,如果還是像之前一樣,一套教案用在不同專業的學生上,就勢必會使學生學習的效果變差,也起不到真正的傳達經濟學和法律學的知識的作用。經濟法所涉及的學科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經濟學,一類是法律學,但在眾多的知識點中,只在中學教學的課堂中,是無法一一展現清楚,所以對于中職學校的經濟法教學工作者而言,就要針對不同專業的學生以及學習特點,有區別性、有針對性地制定教學方案。例如,對于市場專業的學生而言,經濟法的基礎知識體系的教學重點應側重于市場中的法律與法規;對于財會專業的學生而言,經濟法的基礎知識體系的教學重點側重于宏觀調控方面的相關法律。而如何去把握各專業的學生的學習側重點,這就要求教師在教學過程中不斷地去總結,只有在不斷的探索和改革的過程中,才能最終實現提高經濟法的教學質量。

2經濟法的基礎理論相關課程安排要合理

在經濟法的基礎理論的教學過程中,教學的內容不僅僅圍繞著經濟學的相關理論基礎,同時也圍繞著一定的法律知識。而現階段的《法律基礎》公共課,在中職教學的課程體系中,只安排在了低年級階段,但經濟法的基礎知識課程,卻又被安排到了三年級開設,這期間間隔了一年之久,兩門課程之間的關聯性與繼承性無疑會被破壞掉,最終會導致學生在學習這兩門課程時無法形成有效的關聯。如果將這兩門課程之間做到緊密的聯系,不僅對學生在低年級階段理解經濟學與法律學的相關知識有一定的幫助,同時還能在升入到高年級后的將來的課程中更好地理解所學的知識。

3在教授“經濟法的基礎知識”時一定要考慮到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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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執政能力的實施意見

各市、縣(市、區)委組織部、宣傳部、黨校、司法局、普法辦,省直屬各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五五”普法規劃,努力增強我省各級領導干部法律素養,提高依法執政能力,根據中組部、、司法部、全國普法辦《關于進一步加強領導干部學法用法、提高依法執政能力的意見》,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領導干部學法用法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大和*屆六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學用結合的要求,著眼于提高各級領導干部法律素質、增強依法執政能力,扎實做好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工作,為努力建設“法治浙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證。

領導干部學法用法的工作目標是:通過深入系統的學習和掌握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法律知識,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觀念,牢固樹立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的觀念,牢固樹立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觀念,牢固樹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觀念,善于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做到依法執政、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二、學習內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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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碩士教育論文

為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依法治國對高層次應用型和復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土3次會議批準,在我國設置并試辦法律專業碩士學位教育。國家教委與司法部決定自1996年起招收法律專業碩士研究生,確定的首批試點招生單位有8所高等院校,1998年擴大到13所高等院校。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14次會議的有關要求,將“法律專業碩士學位”改稱為“法律碩士專業學位”。創辦法律碩士教育是中國法律教育改革實踐中的一次有意義的嘗試,也由于法律碩士教育目前尚處于試驗階段,有許多問題要明確和探討,本文對此談點粗淺的看法,以求教于同仁。

一、法律碩士教育的概念及意義

(一)什么是法律碩士教育

法律碩士教育旨在培養從事法律實務和社會管理方面的高級人才。招收的對象是45歲以下,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并通過入學考試的在職人員。以前,各招生單位可以采取單獨考試的辦法,自1998年起,在職攻讀法律碩士專業學位入學考試實行全國所有試點院校統一的入學聯合考試。學習期限3年左右,教學方式采取全日制脫產、半脫產及在職兼讀并存的靈活方式。修滿規定的學分,通過論文答辯者,經培養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即授予法律碩士專業學位。

(二)創辦法律碩士學位的意義

1、市場經濟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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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創業項目培育模式分析

摘要:隨著我國新媒體的興起,大學生創新創業項目的開發也呈現出新的發展特點與趨勢。微信公眾號的開發與運營逐漸被大學生創業群體所青睞。大學生利用“微信公眾平臺”進行創業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微信公眾平臺受眾群體比較高;資金投入門檻低;大學生利用微信公眾平臺創業具有一定的優勢。當前“暖陽法苑”微信公眾號的運營情況:突出法律專業服務;服務群體主要為在校大學生;與學校“導師制”活動有機結合。大學生微信公眾平臺創業項目深入發展的策略包括:進一步精準定位,豐富板塊內容;加強團隊建設,豐富團隊專業背景;拓展線下活動,增加與讀者的互動。

關鍵詞:創業項目;培養模式;微信公眾號

國務院辦公廳于2015年5月13日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5〕36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突出體現國家對高等院校創新創業教育的高度重視與期待。《實施意見》指出:“深化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改革,是國家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經濟提質增效升級的迫切需要,是推進高等教育綜合改革、促進高校畢業生更高質量創業就業的重要舉措。”[1]《實施意見》公布之后,我國各高校紛紛深入開展創新創業教育,鼓勵高校教師與學生開發、運營創新創業項目。值得關注的是,隨著我國新媒體的興起,大學生創新創業項目的開發也呈現出新的發展特點與趨勢。微信公眾號的開發與運營逐漸被高校大學生創業群體所青睞。

一、大學生“微信公眾平臺”創業項目的可行性

1.微信公眾平臺受眾群體比較高。在微信官方網站中,微信被描述為“微信是一個生活方式。超過十億人使用的手機應用。”寥寥十幾個字將微信進行了精準的定位,十分符合當前大數據時代大眾對生活品質的追求。騰訊2019微信公開課了《2018微信年度數據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報告》指出,截至2018年9月,微信月活躍用戶已經達到10.82億。由此可見,微信已經逐漸成為公眾進行交流、獲得相關資訊與服務的重要途徑。作為微信生態重要組成部分的微信公眾號也吸引了大量微信用戶進行訂閱使用。較高的受眾群體為大學生“微信公眾平臺”創業項目提供了比較廣闊的市場前景。2.資金投入門檻低。創業不僅需要創業者投入大量的時間與精力,更為重要的是需要一定的資金支持。在校大學生并未真正步入社會,很多大學生的學費、生活費都是需要自身家庭的支持。雖然不乏有大學生可以通過兼職方式獲得收入,但這些收入也大多是用來支撐自己的日常學習生活支出。讓大學生自己拿出創業資金存在很大的困難。即便有些大學生可以通過參加創業比賽獲得資金支持,但得到資金支持的創業者畢竟是少數;同時創業比賽資金一般會投入到發展已經比較成熟的大學生創業項目上。對于處于初始階段的大學生創業項目而言,取得外界資金支持的幾率很低。而利用微信公眾平臺創業,前期資金投入門檻比較低,在初期如果不進行公眾號認證,只注冊微信訂閱號無需任何資金。這無疑解決了大學生創業的資金難題。3.大學生利用微信公眾平臺創業具有一定的優勢。根據CNNIC的調查統計,截至2018年12月,在我國網民中,學生群體最多,占比例達25.4%;受過大學專科、大學本科及以上教育的網民占比例分別為8.7%和9.9%[2]。這些數據表明,在大數據時代,青少年是潛力巨大的后備力量。處于青年時代的大學生學習能力強,探索欲望也比較強,接受新事物速度也比較快。一些大學生在關注微信公眾號的同時,也創立了自己的微信公眾號,通過微信公眾號自己的原創文章。這部分大學生寫作能力強,善于通過文字表達自己的思想與觀點。也有些大學生創立微信公眾號,原創軟文,并獲得一定的商業價值。雖然大學生自創的微信公眾號存在諸多不足,不能與純商業運營的微信公眾號相提并論,但卻足以說明大學生有創立微信公眾號的意愿,同時也具備運營微信公眾號的能力。

二、“暖陽法苑”微信公眾號的運營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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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責任規范分析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從行政法律責任概念的語義分析入手,在法規范的語境中從邏輯形式、社會事實和價值評價機制三個方面闡釋了行政法律責任概念完整的構造,進而展開對行政法研究方法的思考。文章認為,作為法律學分支的行政法學之研究方法,應當在綜合考量法的各組成要素的前提下,以法規范為其核心研究對象,著重于法規范本身的邏輯及形式層面的闡釋,同時又不排斥法律的價值考量,在實證規范的約束下尋求價值的客觀化,從而避免淪為極端的法律實證主義。另外,行政法學還應該是一門具有教義性質的學科,它要求研究者的認知過程必須受到預置規則的限制,而不能流于形而上或本體論或社會學意義上的探究。文章指出,中國大陸行政法學上行政法律責任的誤區在于:忽視了這一法律基本概念的教義性和規范性,從而將法律責任的研究導入非法律學的歧途。

「關鍵詞」:行政法律責任,法學研究方法,法律學,規范

一、語義分析:被泛化了的行政法律責任

從一般法理學(Generaljurisprudence)的角度看,法律權利、法律行為和法律責任三者有機地構成了各種法律制度的本體要素,它們是對法律進行實證研究的重要范疇。以控制行政權力為基本功能的現代行政法亦以行政權力、行政行為和行政責任為基本結構,由此構成了“行政權力-公民權利”、“行政行為-行政程序”和“行政責任-行政救濟”的基本范疇[1].對這些基本范疇的清晰詮釋,是行政法學研究的根基和起點。然而,作為行政法基本范疇的行政法律責任概念,在中國大陸的行政法學研究中卻是一個頗具歧義的概念。其主流觀點認為,行政法律責任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因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所應承擔或應負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根據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分類,其中包括行政主體的責任、公務員或行政人的責任以及行政相對人的責任;與行政法控制行政權力的價值取向一致,學者大多將研究重點置于行政主體的責任,一般認為,行政法律責任是指行政主體因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違反其法定職責和義務而應依法承擔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這種意義上的行政法律責任不僅包括行政損害賠償責任,在責任形式上,它幾乎囊括了所有行政違法、行政不當及瑕疵導致的不利后果,行政行為的確認無效、撤銷、變更均是重要的責任形式。更廣義的行政法律責任甚至包括行政法律規范要求行政主體在具體的行政法律關系中履行和承擔的義務,它包含了“崗位責任”和“行政責任”兩個方面[2].這種責任觀實際上將責任等同于義務,使責任概念的外延無限擴大,它更接近于大眾語境中的責任涵義,例如,當人們說“政府負有保護公民合法財產權的責任”時,實際上是指政府具有某些義務。

在西方各國以及日本、我國臺灣地區的行政法中,行政法上的責任與侵權法中責任是一致的,它的涵義僅局限于行政機關因其公務活動給公民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所承擔的賠償責任,域外的行政法學著述以及行政立法幾乎不用“行政法律責任”這一稱謂,而是具體化為“行政損害賠償責任”、“政府侵權責任”、“國王責任”、“聯邦責任”等3,它們分別是各國(地區)國家賠償制度中的核心范疇。

與域外行政法上的“行政法律責任”相比,中國行政法上的責任是一個包羅萬象、被泛化了的概念,其涵蓋范圍的擴張導致其精確程度的下降。在分析法學家看來,法律學的發達程度往往取決于其基本概念的精確程度,法律學研究應該從最基本的法律概念的正確分析著手,而后才能著手構建理論體系,闡釋某些基本法理。4就作為法律學分支的行政法學而言,對行政法律責任這一基本概念在法解釋學的意義上作出精確詮釋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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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學研究方法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從行政法律責任概念的語義分析入手,在法規范的語境中從邏輯形式、社會事實和價值評價機制三個方面闡釋了行政法律責任概念完整的構造,進而展開對行政法研究方法的思考。文章認為,作為法律學分支的行政法學之研究方法,應當在綜合考量法的各組成要素的前提下,以法規范為其核心研究對象,著重于法規范本身的邏輯及形式層面的闡釋,同時又不排斥法律的價值考量,在實證規范的約束下尋求價值的客觀化,從而避免淪為極端的法律實證主義。另外,行政法學還應該是一門具有教義性質的學科,它要求研究者的認知過程必須受到預置規則的限制,而不能流于形而上或本體論或社會學意義上的探究。文章指出,中國大陸行政法學上行政法律責任的誤區在于:忽視了這一法律基本概念的教義性和規范性,從而將法律責任的研究導入非法律學的歧途。

關鍵詞:行政法律責任法學研究方法法律學規范

一、語義分析:被泛化了的行政法律責任

從一般法理學(Generaljurisprudence)的角度看,法律權利、法律行為和法律責任三者有機地構成了各種法律制度的本體要素,它們是對法律進行實證研究的重要范疇。以控制行政權力為基本功能的現代行政法亦以行政權力、行政行為和行政責任為基本結構,由此構成了“行政權力-公民權利”、“行政行為-行政程序”和“行政責任-行政救濟”的基本范疇(注釋1).對這些基本范疇的清晰詮釋,是行政法學研究的根基和起點。然而,作為行政法基本范疇的行政法律責任概念,在中國大陸的行政法學研究中卻是一個頗具歧義的概念。其主流觀點認為,行政法律責任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因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所應承擔或應負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根據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分類,其中包括行政主體的責任、公務員或行政人的責任以及行政相對人的責任;與行政法控制行政權力的價值取向一致,學者大多將研究重點置于行政主體的責任,一般認為,行政法律責任是指行政主體因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違反其法定職責和義務而應依法承擔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這種意義上的行政法律責任不僅包括行政損害賠償責任,在責任形式上,它幾乎囊括了所有行政違法、行政不當及瑕疵導致的不利后果,行政行為的確認無效、撤銷、變更均是重要的責任形式。更廣義的行政法律責任甚至包括行政法律規范要求行政主體在具體的行政法律關系中履行和承擔的義務,它包含了“崗位責任”和“行政責任”兩個方面(注釋2).這種責任觀實際上將責任等同于義務,使責任概念的外延無限擴大,它更接近于大眾語境中的責任涵義,例如,當人們說“政府負有保護公民合法財產權的責任”時,實際上是指政府具有某些義務。

在西方各國以及日本、我國臺灣地區的行政法中,行政法上的責任與侵權法中責任是一致的,它的涵義僅局限于行政機關因其公務活動給公民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所承擔的賠償責任,域外的行政法學著述以及行政立法幾乎不用“行政法律責任”這一稱謂,而是具體化為“行政損害賠償責任”、“政府侵權責任”、“國王責任”、“聯邦責任”等(注釋3)3,它們分別是各國(地區)國家賠償制度中的核心范疇。

與域外行政法上的“行政法律責任”相比,中國行政法上的責任是一個包羅萬象、被泛化了的概念,其涵蓋范圍的擴張導致其精確程度的下降。在分析法學家看來,法律學的發達程度往往取決于其基本概念的精確程度,法律學研究應該從最基本的法律概念的正確分析著手,而后才能著手構建理論體系,闡釋某些基本法理。(注釋4)4就作為法律學分支的行政法學而言,對行政法律責任這一基本概念在法解釋學的意義上作出精確詮釋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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