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法學法律學科研究論文
時間:2022-08-28 03: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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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學是一門新興的分支學科,它是以研究國際經濟關系中的法律問題及其發展規律為主要對象的一門獨立的法律學科,在我國法學體系中占有極為重要的地位。
作為上層建筑的法律,必須適應于總的經濟狀況,必然是它的反映。在國際社會的經濟生活中,其主體的活動和關系總是要涉及到各個方面和各種法律體系,在客觀上形成種種相互交錯的關系,引起各種跨國性的法律問題,絕對會沿著法學家人為的分科界限去發展。這些跨越國境而發現的種種法律關系,廣泛涉及到國際法和國內法、公法和私法的各個部門,作為綜合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而形成有機聯系的統一法律體制,有其本身的獨立性和特點,正是跨國經濟關系多樣性、復雜性的客觀反映,不是人為的揉合,從而以國際經濟法為主要研究對象的國際經濟法學也具有其自身特點和獨立性。它既不同于僅以研究國家(及國防組織)間關系為對象的國際法學,也不同于以研究涉外民事關系中沖突規范為對象的國際私法學,有其本學科固有的科學規定性,不是出于法學家人為的設計。如果忽視這點,拘泥傳統觀點,把國際經濟法納入國際法或國內法某一法學分科,是無異把本來屬于統一的國際經濟關系,人為地加以割裂,必將導致理論上的混亂和法律適用上的困難。因而,作為一門獨立的國際經濟法學研究的對象和方法,首先要問的是,客觀現實的“問題是什么?”而不是“法是什么?”“法從何所出?”只有立足于這一基點,運用綜合的方式,著重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的相互聯系,去探索錯綜復雜的國際經濟關系中的法律問題,才能擺脫傳統觀念的拘束,面對現實,解放思想,擴大視野,在廣度和深度上開拓這一新興法學研究領域及研究方法。
再證之科學發展的歷史,幾種相關學科交叉而綜合發展成為一門新興學科,或稱邊緣學科,或稱交叉學科甚至稱為綜合學科者,其例并非鮮見。在自然科學中,由于科學技術的發展,對自然現象的研究也不斷出現新的突破,終至形成各種跨學科的新興學科者,有物理化學、仿生學、生物化學、生態學、生物物理學等等。在法學中也不乏先例,如國際海商法學又是在長期實踐中,隨著海商事業的發展,綜合國際海商和條約及各國海慣例商法而形成一支獨立的法學分科。所以,國際經濟綜合國際法和國內法兩種規范發展為一門獨立的法學分科,又是科學發展的必然趨勢。
國際經濟法學研究對象的范圍,廣泛包括國際有關商品與資本流通的各種法規、法制及有關的法律問題,還可細分為關于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國際金融貨幣、國際技術轉讓、國際稅收、國際勞務協作乃至國際經濟組織等的法規及法制的問題。但作為一門獨立的綜合的法學學科,在研究方法上有幾點值得注意:
第一,理論聯系實際。這是研究一切問題最根本的方法。國際經濟法是法學領域中一門實用學科。國際經濟交往中要涉及到各國政策和利益,而由于各國利益不一致,諸多矛盾,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及社會主義國家之間,其情況尤為嚴重,因而,使國際經濟關系中出現的法律問題極為復雜,難于解決。研究國際經濟法,必須避免就法論法,或流于純法理的探討,要面對現實,從實際出發,堅持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原則精神,運用科學方法,去發現矛盾,分析矛盾,找出主要矛盾之所在、問題的實質所在,并聯系國內外司法、立法實踐,用國際經濟的基本理論,去解決矛盾,解決問題。特別是我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發展國際經濟關系,是我國的基本國策,研究國際經濟法,應立足本國,聯系我國涉外經濟司法實踐及我國在對外經濟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探討,使研究工作為我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參加國際經濟大循環及社會主義建設服務。
第二,比較研究,分析綜合。運用比較法方法去研究法學,由來已久,是法學研究中一個極為重要的方法。國際經濟法是一門綜合科學,廣泛涉及國際法和國內法很多方面,而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存在著既有聯系,相互作用,又有矛盾,相反排斥的現象;各國國內立法則更不一致,既有資本主義法制與社會主義法制,發達國家法制與發展中國家法制之異,即令在同一資本主義法制體系下,又有大陸法制與英美法制之別。國際經濟法整個體制中,包括有關國際法規范與國內法規范,其中有從縱向聯系,又有橫向聯系,從在國際經濟關系中產生的法律問題極為復雜。更何況當代世界經濟的超國界發展,長期來在反映并發展商品經濟所形成的具有共性的不少法律規范,已日益廣泛。因而各國之間相互借鑒,甚至移植國外有益的法律、法規,也是促進本國商品經濟和現代化發展的重要方面之一。這就要求必須采用比較法方法,對比研究國際法與國內法的相互關系和作用,各國法制有關規定的異同,才能作出科學的分析和綜合。有比較,才有鑒別。才能辨其異同,明其得失,定其取舍,知已知彼,求同存異,既有利于妥善地解決現實的法律問題,又有利于國內司法,立法的參照借鑒;同時對國際經濟法這一新興學科的發展又能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
第三,解放思想,開拓創新。國際經濟法是傳統法學中的一個新的突破,是一門新興的學科,立論諸多分歧,體系尚待建立。因而,研究國際經濟法及其法律問題,必須解放思想開拓創新。證之實際,在國際經濟交往中的法律問題往往難于解決、各執一詞,導致爭議長期不決,究其根源,主要是由于利益和立場的對立,導致法制和法學觀念的對立所使然。譬如發達國家往往堅持把傳統的國際法中某些原則及傳統的法律奉為經典,作為有力武器,并強加于發展中國家,企圖用此來評論及解決問題。而這些原則卻又是發展中國家登上國際政治舞臺前所建立的,是代表西方文明,反映發達國家利益的原則,是發展中國家所不能接受的,如關于國有化的合法性問題及補償標準,所謂“國家契約”的性質及法律適用問題,對外國投資者的待遇標準等等。因而,研究國際經濟法,不僅要擺脫傳統法學分科論的拘束,還必須對某些傳統的國際法原則、某些傳統的法理再認識、再評價,用科學方法進行分析批判,提出有據的論證。這不只是有利于解釋和解決面臨的現實法律問題,而更重要的是通過不但突破,在理論上開拓創新,有利于促進反映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國際經濟法體系的建立和這一門新興法律學科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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