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城鄉二元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16 03: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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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意識流式樣的文學語言恣意敘述關于法治和法律的學術,似乎是朱蘇力教授的一個愛好和習慣。這一點,在他最新出版的作品《道路通向城市》再一次得到了充分的體現,使我不得不相信他在考入北大法學院的時候原本就是一個熱情洋溢的文學青年了。
這本書于2004年5月由中國法律出版社出版,洋洋灑灑寫了30萬字左右,除去引論以外,大部分是作者近幾年來已發表的學術論文或者講演稿的匯集。但是,正如作者自己所說的,“盡管這些論文是分別撰寫和發表的,卻大致是按照我的統一規劃進行的,并且在最后編輯本書的時候,為了形成一個統一的整體,我也對許多論文做了文字修改,增補了部分文獻。”①這表明了作者的一種負責的學術態度以及該著作學術思想的形成與集中過程——所謂“統一規劃”也罷“統一整體”也罷,都是作者對中國法治進路和法社會學問題的以往思維瓷片的一種“考古式”粘合。
首先引起我特別注意的是該書的書名,很有意思地與蘇力過去的一部作品《送法下鄉》(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的書名形成了高調的反差。關于這個書名,作者解釋說它是來自凡爾哈倫②的一句詩,是一個關于中國當代社會轉型的隱喻,同時也作為當代中國法治實踐的背景和基本制約。我倒是從中看到了隱喻中的隱喻,表明作者對中國法治實踐所進行的考慮已經從農村折返到了城市,也許還意味著蘇力本人學術思想和立場的折返與轉型。因為在前一個書名中,比較明顯地反映出蘇力把中國法治實踐的主要戰場設想到了農村,而現在則設想到了城市。這種設想的轉移,我認為是科學的與合理的,理由在于,傳統中國的城鄉二元結構社會正在發生變革和解構。在過去十多年以來,中國的農村、農民和農業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大量的青壯年農民被先進的農業生產力所解放成為了新興的和現代的中國體力工人階級,并逐步在數量上和法律權利需求的不滿程度上呈正比例地增長著,相對于原來的市民階級而言,他們對于法治產品的供給有更多的訴求和渴望,他們將成為中國法治進程的戰略性推進力量或者成為戰術性破壞力量。中國的鄉村被從城市中發射過來的無線電波所包裹和誘惑,也被章魚般的城市日益吞噬或者壓迫,從而對二元中國發出了要求社會平等的城市化或者城鎮化訴求,這將導致法律上的地方自治權利要求的增大乃至于聯邦主義法律思想的萌芽。中國的農業已經從自給自足型經濟轉向對城市的資源供給型經濟,使得中國遼闊鄉土社會中的田園牧歌被契約和貨幣的嘈雜所哽咽或者替代,這也在不斷地提醒著立法者、執法者、司法者和蘇力等法學家們:大家族式的宗法社會已經徹底雪融,城鄉一體化趨勢導致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正在占四分之一地球人口的商土中國開始進行,這將使中國的城市(鎮)化的鄉村和“鄉村化的城市”③產生大致相同的法律供給需要。如此,便是城鄉二元中國法治實踐的切實背景,起碼現在越來越清晰和明朗。這樣一來,如果蘇力的學術視場不及時伴隨社會的轉型而轉型,就要落后于時代了。
而后引起我注意和閱讀的,是該書的目錄。如果說一本書的名字是“龍的眼睛“,那么書的目錄一般就是“龍的骨架”了。分析龍睛看到的是作品的重心所在,而領略目錄則可以窺探作者學術思想的脈絡和間架結構。該書從目錄上看,主要由四個板塊組成,第一板塊由《你看到了什么?(代序)》、《致謝》和《引論——現代化視野中的中國法治》三篇文章組成,其中《你看到了什么?》是作者以第二人稱方式為自己這本書所寫的一個“段落大意”,也是一個“他我批判自我”式樣的書評,比較中肯和客觀,尤其是對于喜歡文學的法律學術人而言,看完了這個代序,除非你繼續對蘇力觀點后面的論據和語言過程依然很感興趣,否則,該書其余的文字基本上就用不著看了。當然,法律職業人和非法律專業的普通讀者可以在好奇心或者求知欲的驅動下,到后面那些具體的書頁里去瀏覽瀏覽作者的論據和行云流水般的法(文)學筆觸。至于《引論——現代化視野中的中國法治》是作者已出版過的作品的再次復寫,這篇文章也許是作者終生學術思想的靈感之源,它主要探討了中國社會變遷與中國法治實踐的互動和交叉,建立了作者“任何法律的合法性都要從社會中取得”的法治理念。這種理念被作者一再聲張與喧嘩的目的,是要對中國現在的法治實踐進行不斷地提醒,讓法治回應或者滿足社會生活的種種需求;另外一個重要的目的,蘇力一直想對主流法學派別也就是規范性法學研究進行“糾偏”,或者是爭奪中國當代法學的話語權與公共傳播的制高點。第二板塊,是該書的第一編,被作者命題為《憲政與立法》,其中第一章的標題是《中央與地方的分權》,第二章的標題是《當代中國立法中的習慣》,第三章的標題是《最高法院、公共政策和知識需求》。第三板塊被命名為《司法制度》則是第二板塊中第三章的自然延續或者說深入細致論證,作者用長達四章文字的篇幅談論了中國的法院、法官、司法考試等似乎是瑣碎和細小的問題,企圖“揭示這些細小問題中隱含的當代中國司法改革的制度性問題”并完善中國的憲法政治。我認為,該書的第一章是最精彩的,它將中央和地方的權力關系作為在中國實現憲政的“一種更為實用主義和經驗主義的進路和言說方式”進行切入,這是符合中國歷史特色和國情的,就中國當代歷史的和社會的法治發展邏輯而言,作者也確乎是抓住了中國法治實踐進路的“七寸”。④首先,就憲法政治而言,實行憲政是中國法治現代化的當然邏輯基礎,如果我們不利用憲法的力量根除“法作為人治的兇器”這一歷史病灶,我們中國的法治實踐將永無滿足大多數人對法治的希望與期盼的可能,這幾乎是所有法律人的常識性學術認同了。但是,以往的和現在的法律學術人,多只看到了憲法是一種民主性的反叛和革命成果,而少看到憲法的實質是制約。或者有水平高些的法律學術人,看到了憲法的制約,卻只看到“三權分立”的中央權力的橫向切分,卻難以看到憲法精髓中的中央權力和地方權力“二權分立”的縱向切分。⑤這樣一來,那些蘇力以外的法律學術人,或者因堅持“三權分立”而可能遭致政治威權的無情棒喝,⑥或者為避禍而鉆進了故紙堆里“從本本到本本,從概念到概念”和擔任西方法學的搬運工去了。而蘇力的聰明和可貴,是既看破了中國的“德先生”之先天性荷爾蒙匱乏的難以治愈或者反向暴勃,也看破了三權分立的政治幻想在中國現時與未來的無法實現,轉而尋求了《論十大關系》的第五節做實現憲政的藥方了。其次,就中國法治實踐的資源挖掘而言,蘇力極力提倡尋求和利用中國的本土資源,企圖在中國傳統倫理的溫床上培養出“牛肉西紅柿”⑦式的法治產品來,所以才有該書的第二章《當代中國立法中的習慣》,希望中國的實然法更多地包納和整合“習慣”這樣一種持久和穩定的地方性或者民間力量,就好象希望西紅柿的堿基對能歡天喜地地接受牛肉的堿基對⑧一樣。這樣的學術思想,固然在方法上是科學的與合理的,但是,我個人認為,他所使用的學術建構材料也就是概念卻是錯誤的,容后再論。最后,蘇力“看到了”賀衛方教授法學思想的巨大法治實踐價值前景,企圖與賀衛方等法學家以及“法院的力量”配合起來,用“法院的力量”去推開中國法治實踐的光明未來,塑造一個以法院為最后領地的法律人職業集團,使得法治的理性在法院裁判的權威下得以充分的施展和生長壯大,所以,作者用大量的文字(共占全書主體七章中的四章,自第109頁到第285頁,大約15萬到16萬字)書寫了他對法院的失望和希望,如同當年康有為對光緒皇帝的失望和希望一般。
第四板塊是結語,也是作者對另一本著作《也許正在發生》的一個過渡。該板塊以《面對中國的法學》為標題,論述的是中國法學的宏觀問題,切入點卻在實證和微觀層面,簡要分析了2003年兩件轟動全國的法律事件:孫志剛案件和劉涌案件,從另一個側面提出了轉型中國的法治問題,也是全書的另一個主題:中國的社會轉型要求法學的回應,中國法學必須回應中國的問題。
上面是我對該書的學術思想上的主要感覺,但是并不是我所要告訴其他讀者的主要方面。我想說明的主要方面是,該書的語言風格和特色才是其最大的成功之處。其實不僅僅是蘇力,賀衛方、陳瑞華等一干北京大學法學院的和其他身居首都的“真正的”中國法學家都具有這種獨特的學術語言特點,只不過蘇力表現得更明顯和更淋漓盡致罷了。那么,這是一種什么特點呢?簡單地說,就是話語霸權。他很巧妙地秉承了首都人的能言善辯和“北京人什么都敢說”的民風,找準了所有法律人的“共同經驗范圍”,⑨將朗朗的口語夾雜在書面的文字和大家公認的乃至時髦學術詞匯和網絡語法中,抒發他的法學思想和法學體系,往往在法律人當中產生強烈的共鳴,甚至在非法律專業的學者中也能產生共鳴。這種“話語霸權”的威力,就請你自己去蘇力的這本書中去感覺吧。么,這書有哪些不足和問題呢?仁智互見,我也不敢說我代表了誰,只能說說我自己的看法,大體有下列二端:
一、該書的觀點缺乏“面面俱到”性。蘇力本人也知道這一點,或者說他是一種間接故意式的學術放任。在代序的末尾一段,蘇力坦白地自承:他無意追求全面和正確,只是記錄自己的觀察和思考,即使被法律學術人詬病和辱罵也接受之,只希望法律人贊美他的學術努力和對國家與民族的真誠的和熾烈的熱愛。他只寫他所看到的而不寫他所看不到的或者是無力看到的乃至于根本不想看到的,這說明了他在本書中的觀點有極其明顯的的局限性和片面性。比如,他不談經濟上的兩極分化、也不談文化上的輿論和道德、也不談政治上的行政和黨派,這就注定了他的學術觀點只是漂亮地游走在議會(如果中國確實有議會的話)和法院之間,并將這兩個機關的作用之爆發式發揮作為了城鄉二元中國法治實踐的前景。但是,瑕不掩瑜,有鑒于醫治行政權力膨脹或者濫用的良方不在行政權力自身,而在立法和司法功能的社會化強大,所以,對于如何制約行政的問題,已經隱約在其中了。
二、對于習慣法的誤讀。在本書的第二章中,蘇力花費了很大的精力來查找中國法條中的習慣法證據,并企圖說服立法者將習慣盡可能多地納入法律文本中,以完成他的“法律的合法性只能從社會中取得”的法社會學命題的論證。但是,在他進行了好幾夜(也許是好幾夜吧?)的電子檢索、統計和分析后,吃驚地發現自己的立法理論預期在現實的法律條文中不但找不到明確的答案,甚至連基本的直接證據也找不到(在我的印象中,似乎只有195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才有“三代以外(五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的,從習慣”的明文規定,遺憾的是,在蘇力進行的電子文件檢索中,是不存在這樣的早已經失去效力的法律的,所以他沒有辦法驗證自己)。其實,我個人認為,就二元中國的鄉村和城市民眾而言,所謂習慣,就是中國的傳統道德規范罷了。至于純粹的和絕對的法理意義上的習慣法早已經隱含在成文的制定法之中了。例如:下雨天戴草帽本是習慣,假如立法者規定:在下雨的日子不戴草帽就不許出門,這是純粹的習慣法。而如果立法者規定:因為被害人自己的故意和過失所導致的損失由被害人自己承擔責任,這便是在歸納推理基礎上的成文制定法了,在這種法律里面當然有“下雨戴草帽”的習慣法蘊涵在內(該規范有引導人們下雨天須戴草帽出門以避免自損的規范功能),但卻是任何偉大的電腦也檢索不出來的。所以,我認為,蘇力雖然看到了鄉土中國“小型社會”中的習慣法,但是他沒有把這種所謂的習慣法和中國傳統的倫理道德規范連接起來考慮,所以才導致了他的“為什么制定法輕視習慣?”的疑問。假如,蘇力能夠及時變更自己所使用的學術概念,將“為什么制定法輕視習慣?”中的“習慣”一詞轉換為“傳統道德規范”,也許就能夠彌補自己這一沒有“看到”卻應該看到的巨大的法治缺陷。因為,城鄉二元結構的中國社會,只有歷史上遺留下來的道德規范才是可以并且應該被西紅柿的堿基對所揚棄性接納的,也就是說,中國未來的法治實踐前景,必然地要以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的雙螺旋梯形結構為其基本發展模型,否則,法治便會永遠處于政治壓迫和文化排異的夾縫中而成為異端,我對此是堅信不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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