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職業倫理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20 03: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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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職業倫理論文

篇1

法官與律師是法律職業共同體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是法律職業共同體中不可或缺的兩個主角。由于法律職業的原因,兩者必然發生接觸,形成一定的相互關系。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成員,兩者的關系本應是一種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相對獨立與互相監督的關系。然而,另人擔憂的是有些律師為了尋求有利于自己一方當事人的裁判結果,對法官進行拉攏、賄賂;也有一些法官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權”貪贓枉法、徇私舞弊,辦“關系案”、“人情案”和“金錢案”。這種現象的存在,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敗壞了法官和律師的形象,弱化了民眾對法律的尊重和信任,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本文從法律職業共同體的角度上,結合最高人民法院與司法部聯合的《關于規范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就法官與律師的相互關系、法官與律師的法律職業道德與倫理以及法官與律師的非正常關系的成因與規制等問題進行了評述。

關鍵詞:法律職業共同體 法官 律師 職業道德

隨著依法治國的逐步推進,司法改革的深入進行,法律人的作用日益彰顯,法律職業共同體逐漸形成。在法律職業共同體中,法官與律師已被社會廣泛認知。法律職業有別于其他的社會職業,它是基于公平、公正的立場將法律運用到具體的人和事。1盡管法官與律師均屬法律職業共同體,但他們的法律職業的社會角色是不同。律師,具有民間性,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兼有法律人和經濟人雙重身份,一方面律師要為客戶提供法律服務,解決法律糾紛,維護社會正義;另一方面,律師以法律服務為謀生手段,通過提供法律服務獲取經濟利益,具有逐利性。法官,則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是“國家的法律工作者”,在職務行為中不能謀取任何經濟利益,其惟一的目的是正確地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實現社會正義。 因此,律師與法官作為法律共同體的成員,其特殊性表現在:律師的執業活動基于當事人的委托,其職業活動的種類與范圍應當在當事人的委托范圍之內;法官則是行使國家審判權的法律人,審判權的行使實質上是國家權利的行使,這是法官與律師法律職業的根本區別。另外,律師與其委托人之間是契約關系,雙方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律師向委托人提供的產品是“法律服務”;法官則不同,其履行職務是在行使權力,權力的行使是基于特定法律事實的發生,并非基于當事人的委托,法官與當事人之間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因此,法官審判活動不具有服務性,也就不具有有償性。

然而,法官與律師畢竟是法律職業共同體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是法律職業共同體中不可或缺的兩個主角。因此,由于法律職業的原因,兩者必然發生接觸,形成一定的相互關系。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成員,兩者的關系理應是一種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相對獨立與互相監督的良性互動關系。但是,從我國司法界的現狀來看,有些法官與律師間卻難以實現規范、有序的業務溝通;少數案件當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師為了尋求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裁判結果,違法對法官進行拉攏、賄賂;也有極少數法官利用手中的審判權力貪贓枉法、徇私舞弊,辦“關系案”、“人情案”和“金錢案”。這種現象的存在,導致社會對司法公正、司法權威產生懷疑。特別是近年來出現的個別法官和律師串通,違反職業道德和紀律,損害了當事人利益,影響了司法公正,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敗壞了法官和律師的形象,弱化了民眾對法律的尊重和信任,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近年來發生的法官違紀、違法審判乃至犯罪,大部分都是在與律師的關系上出了問題,法官與律師的關系問題已成為影響司法公正和權威的一個關鍵問題。

為了加強對法官和律師在訴訟活動中的職業紀律約束,規范法官和律師的相互關系,維護司法公正,200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與司法部聯合了《關于規范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下稱:<若干規定>)。《若干規定》共十七條,但全文一共用了25個“不得”,13個“應當”來詳細規定律師和法官的行為,最具有眼球效果的條款有:第三條:“律師不得違反規定單方面會見法官”;第七條:“當事人委托的律師不得借法官或者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以贈禮品、金錢、有價證券等,不得向法官請客送禮、行賄或者指示誘導當事人送禮、行賄”;第八條:“法官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律師向當事人索取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等。那么,這一具有“高壓線性”性質的《若干規定》能否被我們的法官和律師自覺地遵守與執行,全社會都在拭目以待。本文擬從法律職業共同體的角度上,就法官與律師的關系、法官與律師的法律職業道德與倫理,以及法官與律師不正當關系的成因與規制等問題進行探討,并提出了若干建議:

一、法律職業共同體中的法官與律師

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在西方是一個長達數百年的歷程,而這一歷程又是與三個因素相聯系、相適應的。其一是與社會進步相關聯。人類社會從神權統治、君權統治到民主政治的發展,從統治到社會治理的轉變,推動了法律職業及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和發展。其二是與經濟社會的發展相關聯。首先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中出現社會化大生產,使人們逐步認識到分工與協作在人類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意義,并將此廣泛運用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現代社會的高度專業化分工與更加密切的社會化協作的社會發展規律必然促使法律職業走上專業化的道路(從組織生產的角度看,實行專業化可提高效率,降低消耗,保證質量,大大提高規模效益),促進法律從業人員形成一種高度專業化的獨立職業。其三是與人力資本理論的完善與應用相關聯。人力資本理論的產生,尤其是現代社會人力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優化配置的理論,對包括法律職業在內的社會各行各業都產生了重大影響和積極作用,其結果是法律職業愈加合理完善,法律職業共同體愈加健全,逐步形成一整套獨特的法律職業標志、法律職業意識、法律職業語言、法律職業知識、法律職業倫理、法律職業思維方式、法律職業共同的發展背景、法律職業的行業組織以及法律職業在社會中形成獨立的階層。在這個階層中存在著三類法律人,第一類為應用類法律人,主要是法律實踐者,由法官、律師、檢察官以及立法人員等組成;第二類為學術類法律人,主要是法律研究者,如法學教授、法學研究人員等;第三類為輔助類技術應用型法律人,如書記官、法律助理、司法秘書、司法執行人員、司法警察等人員。

本文所稱法律職業共同體中的法律人,專指法官與律師。首先,律師與法官是法律的實踐者,他們有著職業的共性。律師和法官大都需要有一定程度的法學教育背景,應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律師和法官都以法律工作為職業,都在具體地運用法律,有著相對共同的法律的認知和法律思維習慣;法官與律師的最終職業目標,應該是為了維護司法公正,實現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其次,律師是法官與當事人交流的橋梁。基于職業特性,律師必須深入到社會生活中,與社會公眾保持密切的聯系;而法官則需要與世俗社會保持適當距離,以實現獨立、公正判案。律師就成為法官與當事人交流的媒介和橋梁。 再次,法官與律師事實上具有依賴性。法官是在雙方律師為各自當事人追求法律的最大利益過程中,了解法律事實,正確適用法律,進而實現法律規定的正義內涵。因此,法官與律師具有依賴性,實質上屬于一個利益共同體。

在以上法官與律師的三大關系中,“利益”是法官與律師關系中的核心要素。何謂利益?所謂利益,應該是一個人應該享有的和可以享有的有利于、有益于自己的物質的或精神的事物。這其中又有兩個層面的內容:“應該享有”是從應然的、道德的角度,也即人權的角度而言的;而“可以享有”是從實然的、法律的角度,也即可以實現的法定權利的角度而言的。2 因此,法官與律師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當與否,評判的標準只有兩條——道德與法律。道德是規范法官與律師之間正當利益關系的支撐,法律是規范法官與律師之間正當利益的保障。當法官與律師“利益關系”超越法律職業的道德規范時,法律一定要讓他們失去成本。

二、法官與律師的法律職業道德與倫理

人們大都認為,道德與倫理是一個東西。從兩者在西方的詞源涵義來說,確實如此。“道德”源于拉丁文“mos”,涵義為品性與習風;“倫理”則來源于希臘語“ethos”,涵義為品性與氣凜以及風俗與習慣。所以道德與倫理在西方的詞源含義相同,都是指人際行為應該如何的規范。然而,我國的道德與倫理則是部分與整體的關系,道德是部分,其涵義就是人際行為應該如何的規范;倫理是整體,其涵義除指人際行為應該如何的規范,還包括人際行為事實如何的規律。3

(一) 法官的倫理與道德規范評價

恩格斯講過:“實際上,每一個階級,甚至每一個行業,都各有各的道德。”4法官的職業道德是適應國家審判工作的實踐需要而產生的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形態和行為準則,是特定化而且升華了的社會道德與倫理。法院是維護社會正義的力量,法官是法律的守護者、實現者,因而法官職業道德標準應高于社會道德標準。由于法官的權力、職業以及群體的特殊性,決定了法官必須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法官權力的特殊性,表現在審判權的“三性”,即權威性、重大性和導向性上。權威性,是因為司法審判權是調節社會各種矛盾的最終裁判權。不論個人或單位,對生效的判決必須執行;重大性,是因為法官審判權的行使,可以剝奪一個人的生命,可以影響或改變一個人、一個家庭,甚至一個組織的命運;導向性,是因為法官審判權行使得的結果,是要體現社會的正義、導向和價值標準。職業的特殊性,表現在審判的獨立性、中立性、公開性和程序性上。獨立性,不僅審判活動要獨立,而且要求法官獨立思考,自主判斷,不受任何個人或上司的非法干預;中立性,法官是處于居中裁判的位置,必須平等地對待雙方當事人,不能偏袒一方,歧視另一方;公開性,是法院基本的訴訟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以公開促公正;程序性,程序公正是實現實體公正的保障。法官不能在“法律事實”以外尋求裁判的依據,而只有通過合法的法律程序所認定的事實才成其為“法律事實”。 事實上,法官的護法使命意味著法官只有通過程序公正實現實體正義。5 群體的特殊性,是因為法官是法律的化身和代言人,一定程度上也是國家形象的代言人,他們必須是社會的精英,應具有高于一般人的特殊資質。法官一方面要以嫻熟的法律水平裁判案件,另一方面要以崇高的職業道德行使裁判職能。法官職業道德的崇高性,起碼應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法官自身應信仰法律和堅守法律。伯爾曼說過:“在法治社會中,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形同虛設。”6這里指的是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信仰,如果作為裁決者的法官自己都不信仰法律,任何要求公眾信仰法律的想法都是荒謬的。19世紀美國著名的米勒法官曾經說過在西方法治社會中人們所熟知的一句話,“任何人都不得凌架于法律之上,所有政府官員都是法律的仆人,都有義務服從法律。”那么,對于法官來說,法官應該是法律最忠實的仆人,除了公平、善良地運用法律進行裁決外,沒有任何別的選擇。正如馬克思所說:“法官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如果連作為“法律最忠實的仆人”的法官都不遵守法律,那么,我們的法律就猶如白紙一張。對此,培根曾說過:“世上的一切苦難之中,最大的苦難無過于枉法”,因為“一次不公正的裁決,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7 因此,法官在法官職業的崗位上使法律得到遵從和捍衛,這是法官首先應具備的品質。

第二,法官應格守職業操守,做到公正、平等地對待案件的每一方當事人。在審判活動中,法官應排除任何偏見,始終保持中立、超然的姿態,做到程序公正,實體公正,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保障,真正使公正裁判所形成的價值判斷逐漸融入社會價值體系。要實現司法公正,首先法官必須是公正的。如果只有公正的法律,沒有公正的法官,司法公正就成了一句空話。公正是對法官最起碼的要求,也是法官最高的精神境界。如果法官對惡意的一方當事人心懷偏私,那么對善意的另一方當事人來說,只能求助于上帝和偶然的命運安排了,這樣,莊嚴的法律就會顯得蒼白無力。

第三,法官應慎用和正確地適用自由裁量權。自由裁量權是一柄雙刃劍,它可能在保護正義的同時極容易傷害正義,甚至如果被心術不正的人濫用將成為其作惡的工具。因此,任何法官都必須慎用。故嚴格法治主義者主張“絕對的法律至上或法律統治,而排除恣意的權力和自由裁量權,將法官變成一臺自動售貨機,輸入事實,將法律對號入座然后輸出判決。但這種完全排除自由裁量權的理論僅僅是一種不切實際的幻想,在司法實踐中根本無法實行。事實上,幾乎所有案件的判決都或多或少地涉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時,應懷著一顆“赤子之心”,懷著對社會弱者的關懷、對自然法理念及公平、正義精神的追求,服從法律和自己的良心,做出合法、合乎人性、公平、經得起歷史考驗的判決。法官職業道德最核心的是公正,最關鍵的是廉潔。廉潔是圍繞公正這個核心的外在表現,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證。公正與廉潔是審判的靈魂,是法官的生命線,是法官審判工作全部的價值所在,是司法的最終和最高目標。

(二) 律師的倫理與道德規范評價

律師職業道德是指從事律師職業的人所應信奉的道德,以及在執行職務、履行職責時所應遵循的行為規范。它是律師政治素質、理想信念、思想品質、紀律作風、情操氣質和風度的綜合反映,也是純潔律師隊伍、維護律師職業聲譽、推動律師為社會提供優質法律服務的重要保證。從以上律師職業道德規范具有的特征上看,律師作為法律人的法律職業倫理與道德行為,應具備以下三個有機的、不可分割的標準:

標準一:良好的形象和聲譽。律師必須保持良好的形象和聲譽。由于律師的使命在于維護人權,實現正義,所以各國的立法均對律師的職業道德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德國《律師法》第43條規定:“律師須認真執行職務,在執行職務時或執行職務以外均應表現得值得尊重和信賴。”日本《律師道德》第2條規定:“律師在注重名譽、維護信用的同時,應努力培養高尚的品德,精深的修養。”我國《律師道德規范》第7條規定:“律師應當道德高尚,廉潔自律,珍惜職業聲譽,保證自己的行為無損于律師職業形象。”第11條規定:“律師應當敬業勤業,努力鉆研和掌握執業所應具備的法律知識和服務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職業修養。”上述規定說明,我國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一樣,對律師職業道德提出了較高的標準和要求。事實上,律師的說法并非沒有道理。有一部分律師得出這樣的結論:在中國打官司不是靠業務能力而是靠關系。于是,有一小部分律師,不是把精力放在提高業務水平上,而是熱衷于拉關系、搞公關,想法設法讓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向自己這邊傾斜;有的律師將其收取的費與法官按比例分成。因此,律師向法官行賄好象是順理成章的事了。不可否認的是,一些律師違背起碼的職業道德,是主動向法官行賄。他們與法官拉關系的動機很簡單,那就是希望法官給自己介紹一些案源,希望法官的“天平”向他這邊傾斜,幫他打贏那些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權的官司,這些人是律師中的真正“敗類”。 如此下去,不僅會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還會損害律師的高尚品格和信用,擾亂法律服務市場的正常秩序,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有些國家甚至將此行為作為犯罪來打擊。

標準三:律師必須保持清廉與誠信的品德。這是許多國家對律師職業道德的普遍要求。如日本《律師法》第26條規定:“律師不得就受委托的案件從對方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約定利益。”在蘇格蘭和威爾士,出庭律師如果為了獲得委托而向他人送禮或提供回扣,是最嚴重的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如果被發現,很可能要被取消出庭律師資格。以維護法制實現社會正義為使命的律師應當從業清廉,這是對律師最起碼的要求。我國《律師法》和《律師道德規范》對此明確規定:律師在執業中必須廉潔自律,律師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或者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如果律師在此問題上不能站穩立場,提供法律服務以獲取私利為前提,不僅會腐蝕自己的心靈,而且真理、公平、正義必然會遭到嚴重地踐踏。

誠信是律師最重要的品德。當事人委托律師為自己提供法律服務,表明他在某一方面或某一事項存在困難,需要得到法律服務。當事人按照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法律服務合同,所付出的不僅是金錢,更多是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信任。在市場經濟的進行中,法律服務也是一種貿易,也必須是以等價交換和誠實信用為前提。對一名律師來講,信用就是一種向當事人信守承諾的責任感;信用就是對自己提供的法律服務之后果負責的道德感。在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人們會把律師視作一種神圣的職業,賦予律師維護基本人權,實現社會正義的職責。如日本《律師道德》第二條規定:“律師應注重名譽、維護信用,努力培養高尚的品德和精深的修養”。我國的《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第五條規定:“律師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盡責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事實上,無論是律師本人還是律師事務所,要生存,要發展,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必須誠實守信,信用是律師最重要的資本。12

三、法官與律師非正常關系的成因與規制

盡管法官與律師的非正常關系是個別現象,但社會影響極為惡劣。筆者認為兩者非正常關系形成的主要原因有:

1、 體制上的問題。中國司法不能獨立。有些領導干部干預審判活動,習慣打招呼、批條子;律師為贏官司,也與當事人一起找領導打招呼,批條子。另外,一些法官認為:法官投入的勞動遠遠超出律師投入的勞動,但得到的卻遠遠低于律師的收入,“同工”沒有達到“同酬”,難免心態失衡。為此,用自己的權與律師或當事人的錢進行交易,來彌補失衡的心態。個別法官“下海”作律師,與法官“同事”立定“合作協議”實施“共同致富”等。

2、立法上的漏洞。由于立法上的缺陷,法律的保底性條款太多,使得我國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太大,因此律師為了打贏官司特別有興趣用自己或當事人的錢與法官的權進行交易。律師明白,用錢與法官的權去交易,成本很低,收益卻極大;法官也明白,用自己的權換取律師或當事人錢,風險極小。另外,我國的三大訴訟法中的回避制度,沒有規定法官與律師的相互關系,它處在依法回避的盲區和邊緣地帶;我國沒有陪審團制和三審終審制的制衡,法官行使權力受律師不當影響的風險相對大。至于律師違法與法官建立不正當關系,《律師法》也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與懲罰措施。按照《律師法》第44條規定的內容,律師“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或者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請客送禮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但是,不知該條中的“規定”指的是什么,缺乏可操作性。《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下稱 <懲罰辦法>)第10條第2款規定,律師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或者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吊銷執業證書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該《懲罰辦法》第15條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在查處律師、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過程中,認為其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按照該條的說法,律師違法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先由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認定。如果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不認為律師的行為是構成犯罪,就可以不移交司法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由于《法官法》與《律師法》規定的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加上沒有專門的懲戒程序,特別是沒有建立起一套對律師與法官不正當關系的認定與懲戒機制,導致對法官與律師關系中的違法與違紀的懲戒不規范,具有較多的“人治”色彩。

為規制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切實維護司法公正,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1、建立一套“法官與律師相互關系的道德倫理體系”以及“法官與律師非正常關系的認定與懲罰機制。”

律師與法官的相互關系,盡管要靠市場經濟下的律師與法官的法律職業道德規范來維持,但是在職業道德規范不足以調整律師與法官的非正常關系行為時,就要依靠一定的制度去約束律師與法官的非正常關系行為。筆者認為,建立一種“律師與法官非正常關系的懲罰制度”是不夠的,關鍵是要形成一套使“懲罰制度”能執行下去的有效機制。對于那些違法進行交易的法官與律師,要加大其“建立非正常關系”的成本,使其不敢形成兩者的非正常關系;在建立律師與法官懲罰制度的同時,也應考慮建立“律師與法官良性關系的激勵機制”,使那些公正、誠信、博學、正義的律師和法官,因此而獲得更大的利益。

2、法院應進行體制創新,律師事務所要完善產權制度。

法院的體制創新的重點是,法官制度的改革;法官制度的改革重點在于八個字:“選人用人、能上能下”,一定要在著八個字上進性創新。其中,前四個字的重點是“用人”,后四個字的重點是“能下。”同時,要建立法官與律師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執業禁止”制度,通常情況應禁止法官轉行從事律師職業。“不提倡法官轉行當律師,或者在背后做中介,因為這對司法公正將是一個極大的沖擊,也將對其他律師形成不公平的競爭,不符合司法的運行規律。”14

律師事務所要完善產權制度。沒有完善產權的經濟是一個不講信用的經濟。因為產權制度就是使人們有一個穩定的、長期的、預期的制度。我國很多的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并沒有把其他非合伙人視為是一個團隊的伙伴,僅僅把他們看作是一種聘用關系。這就使得聘用律師的預期極不穩定,結果導致他們產生一種奇怪的積極性去追求短期利益,今天他違法向法官行賄,他并不擔心明天會失去“飯碗”。反而,行賄法官可能贏得案子,贏得案子就有“收益”。有的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人手一本發票,在分攤了房租、水電費后全部裝入個人腰包。所以,律師事務所一定要建立完善的產權制度,使律師在一個穩定的、長期的、預期的利益驅動下執業。

3、建立法官與律師非正常關系的公示制度。

有關部門能否考慮利用“中國律師網”與“人民法院網”現有的技術平臺,建立一個技術先進、功能完善、運用靈活的“法官與律師非正常關系公示網”。凡是涉及律師在執業中賄賂法官、法官私自單方面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師,以及法官為當事人推薦、介紹律師作為其人、辯護人等行為的數據都可按照有關規定納入“法官與律師非正常關系公示網”數據庫,逐步建立“法官與律師非正常關系的公示制度”。當然,建立此類公示制度,一定要研究界定法官與律師非正常關系數據公開的范圍、程序和時限等;同時還要認真研究界定法官與律師的個人隱私等,在公布這類數據的時候不能侵犯法官與律師的正當、合法權益。除此之外,還應設置有關制度,嚴懲提供虛假信息和數據的行為人。15

期望以上建議能得到有關部門的重視,并能夠予以采納。我可以肯定地講:這是來自社會的呼聲,人們都在期待著,讓法官與律師的關系永遠在陽光下生存與發展。

注釋:

1 張文顯 《法理學》305頁 高等教出版社 2003年。

2 劉作翔 《利益沖突的幾個倫理問題》載《中國法學》2002年第二期。

3 王海明 《倫理學原理》66頁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1年。

4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236頁。

5 陳興良 《法官的護法使命》 人民法院報 2000年04月15日。

6 伯爾曼《法律與宗教》 三聯1990年。8 參見美國《律師職業行為規則》5•4律師的職業獨立。轉引自青鋒著:《美國律師制度》,中國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68-169頁。

9 (法)色何勒———皮埃爾•拉格特、(英)帕特里克、拉登著、陳庚生等譯:《西歐國家的律師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57頁。

10 參見日本《律師法》。12 王春暉 《中國律師應打造信用品牌》載 《中國律師》雜志 2002年 第10期。

13 沈宗靈 《法理學》 237頁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年。

14肖揚 選自“中國法院網” 2004年6月3日。

15 王春暉 《建立“信用中國律師”的幾點建議》載2002年《律師與法制》第9期。

篇2

[關鍵詞]大學生就業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

一、大學生就業過程中常見問題

1.就業平等權得不到保障,歧視現象嚴重

眾所周知,勞資雙方地位上的不平等,使勞動者明顯處于弱勢。就勞動關系自身特點而言,其具有從屬性。勞動關系雖然是依據平等的關系建立起來的,但一旦建立,勞動者即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雙方形成隸屬關系,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具有管理權。這種從屬性的關系使勞動關系脫離民事關系。因此,無論在勞動力市場整體還是在微觀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處于不平等的狀態。特別是女大學生就業因勞動力市場上的性別歧視問題,就更是困難重重。

導致就業歧視現象在我國大學生就業市場中泛濫,使大學生就業平等權受到嚴重侵害的原因有很多。例如,近年來高校擴招而導致大學生就業市場的供大于求、地方政府和部門就業政策的缺失、用人單位的效益至上觀念和不理性的用人理念,大學人才培養存在問題等等,但是,從根本上講,其主要根源是法律規制的不足。

2.用人單位規避勞動合同簽訂,侵害大學生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的訂立是勞動合同制度的核心,事關勞動合同者權益保護。因此,《勞動法》第16條、19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但用人單位受降低用工成本的利益驅動,為逃避繳納社會保險和解雇成本的法律責任,規避勞動合同的簽訂。由于缺少書面勞動合同,在爭議處理時,勞動者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此外,有用人單位以就業協議簽訂代替勞動合同簽訂,規避自身責任。事實上,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性質截然不同,就業協議僅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達成的用人單位同意接收畢業生的承諾,并不涉及勞動合同的具體條款,其效力始于簽訂之日,終于學生到工作崗位報到之時。顯然,就業協議不能取代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才是真正就業的法律體現。否則,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就容易受到侵害。

3.大學生實習期間工傷難于認定

在大學生實習期間,一旦出現工傷,如何進行事后救濟,以及如何通過法律手段對大學生合法利益進行有效的保護已成為專家學者們關注的熱點。大學生在實習期間受到人身意外傷害,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然而,我國法律對在校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關系還沒有專門的規定。在勞動部印發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嚴格意義上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不能適用《勞動法》,不能通過工傷賠償獲得救濟。實習生也不具有工傷保險賠償的主體資格,不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二、大學生就業權利法律保障及完善

1.完善《就業促進法》,保障平等就業權

《中華人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的實施,應該說是就業受歧視的勞動者的福音。它采取多項措施促進勞動者平等就業,無疑是勞動者平等就業的新的權利保障書。然而,由于《就業促進法》不是專門的反就業歧視立法,故對就業歧視的一些專門性問題未作規定或規定不足。例如,未對就業歧視進行明確的界定,對就業歧視的列舉,雖然之后加了“等”字,但列舉范圍仍未涵蓋常見的就業歧視,尤其是常見的乙肝病毒攜帶者遭受歧視等問題。另外,行政執法不足,《就業促進法》出臺之后,該法雖然規定建立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但是似乎仍未明確這種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處理就業歧視的職責,也未明確在這種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中建立處理就業歧視的專門機構,更未規定監督就業歧視的專門機構。在《就業促進法》出臺之后,雖然規定了受歧視者可向法院提訟,但對用人單位實施就業歧視的法律責任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等都未作專門具體的規定。這些仍然會給處理就業歧視的司法實踐帶來不便。

2.嚴格遵守《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

法律,尤其是《勞動合同法》,為防止企業濫用,對企業在試用期內單方解除勞動權的行為,對其單方解除權的行使,作了種種限制性的規定:(1)限制了試用期的約定次數,即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1次試用期,不得重復約定。(2)規定了試用期的勞動報酬,即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此外,由于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用人單位應該為勞動者購買相應的社會保險。(3)規定了試用期的具體期限。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4)《勞動合同法》規定了試用期內勞動合同解除條件。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定情形。

3.修訂《工傷保險條例》,保障大學生實習期間安全

實習生與企業之間應該是一種勞務關系,應適用民事法律,按一般民事侵權來處理。但鑒于目前畢業生實習的情況增多,要更加有效的保護大學生利益,我國應該修訂《工傷保險條例》,把實學生在實習期間發生的事故納入工傷保險體制。這樣,既維護了學生的權益,也為學校和實習單位分擔了風險。從某種意義上講,也有利于消除企業的顧慮,調動他們接受實習學生的積極性,為深入進行的高等教育改革創造寬松的社會環境,為人才培養提供更好的法律保護。

在大學生就業過程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法律對大學生就業的保障作用,不僅僅體現為事后的救濟,更多的是要事前預防。因此,我們呼吁相關部門盡快完善法律條款,盡可能為大學生就業創造寬松的環境;同時,高校要加大對勞動保障法律知識的宣講力度,督促大學生學習和掌握相關法律知識,以減少法律糾紛的發生,及對大學生利益的損害,更加有效地保護大學生的合法利益。

參考文獻:

篇3

[論文關鍵詞]法律倫理;法律道德;職業倫理教育 

 

法律倫理,從廣義上說,包括法律制度倫理與法律職業倫理;從狹義上說,僅指法律職業倫理。法律職業倫理是法律職業者在其職務生活與社會生活中應當遵守的道德行為規范。法律職業倫理的內容主要包括法律職業者忠誠于法律、公平對待當事人、廉潔自律等等。一般認為法律職業人應具有三種素質,一為法律知識,一為社會常識,一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職業道德是法律職業人應該具備的素質之一,是構成法律職業人整體素質的重要內容。對于法律職業者而言,法律職業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義、廉潔公正、忠于職守,這種道德人格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國政法大學校長徐顯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學所作“法學教育”專題報告中說:“法學是價值之學,真正的法學教育應是價值觀的教育,應是法律正義觀的教育,高等法學院校應是法律價值觀的集散地。”法律職業人的道德倫理素養決定著我國法治建設的進程和前景,因此,必須予以重視。 

 

一、重視法學職業倫理教育之理由 

 

法學職業倫理是法學教育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法學教育乃是一國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為培養決定社會最終公平正義的法律職業人士的法學教育必須重視職業道德教育,筆者認為重視法學倫理教育的理由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職業倫理是公民道德素養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個社會,都有一定的道德倫理要求,這些基本的道德倫理要求規范著公民的行為,使社會在有序的狀態下運行。在中國,這種道德倫理的規范作用尤為突出。中國古代幾千年的封建儒家倫理對當今社會仍然有巨大的影響,倫理型文化是我國文化的特質,是我國文化與西方文化的一個重要區別。在重視倫理道德的中國,國家和社會對公民的道德素養有比較嚴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標準是法律職業倫理的基石。法律倫理是倫理精神的集中體現,它根植于我國社會的一般倫理之中。離開社會一般倫理,不可能形成法律倫理。作為法律職業人士首先應當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養。這是作為公民而言,應當做到的最基本的為人準則。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養,法律職業人士當然應當具有。因為法律職業倫理無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標準在法律領域的高度概括,是從事法律職業的公民在特殊領域應當遵循的社會一般道德準則。在國家重視和提倡提高全社會公民的道德素養的大環境下,重視和提高法律職業人士的道德素養是重視公民道德素養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職業倫理是法律職業人必備的職業道德。法律職業人首先必須具備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線,但僅止于此是不夠的。法治是法律職業人之治,法律職業人作為實現法治的關鍵因素,必須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備的職業道德素養。如同醫生應當遵循醫德、教師應當遵循師德一樣,法律職業人也同樣應當信守特殊的法律職業道德。著名法學教育家孫曉樓早在為民國法律教育所做的規劃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學問,而沒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質意義,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學院校培養的法律人才須具有剛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貴不能,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壓,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倫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學教育只能向社會輸送高級渣滓,甚至成為破壞良好社會秩序的害群之馬。法律職業人的法律倫理素養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法律的實效。因為“當一條規則和一套規則的實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脅時,它的有效性就可能變成一個毫無意義的外殼。”可見,法律職業人的法律倫理素養對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職業倫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敗的重要手段。當今,司法腐敗現象嚴重,形形的司法腐敗在社會中普遍存在。司法腐敗泛濫的現實使人們開始深思導致司法腐敗的深層原因,在對司法腐敗追根溯源的時候,人們發現法律職業人的道德倫理素養是導致司法腐敗的一個重要因素。在司法實踐中,法律職業者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相對于外部監督制約而言,職業道德和自律是更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敗的重要防線。法律職業人的整體素質不高、欠缺法治國家所要求的法律職業道德素養是導致司法腐敗的直接因素,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為直接和關鍵。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敗,必須從重視法學倫理教育開始,從源頭上堵截司法腐敗的產生。可見,法律倫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敗的一個重要途徑。 

基于以上理由,筆者認為法律職業倫理教育必須在法學教育中給予足夠的重視。那么,我國當今法學教育中的法律職業倫理教育是怎樣的呢?這需要對我國法律職業倫理教育的現狀予以概覽。 

二、法學職業倫理教育之現狀 

 

從我國當前法學教育中的職業倫理教育現狀看,在我國當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視法律倫理教育地位的傾向。法律職業倫理培養的缺失是我國當前法學教育存在的問題之一。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高校法學教育缺乏法律職業倫理教育。高等法學教育應當承擔傳授法律理論知識,培養學生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和進行法律價值觀教育,樹立法律正義兩方面的任務。但是,我國現今高校法學教育只重視法律知識的傳授,始終未對法律正義價值觀的教育給予足夠的重視,缺少法律倫理方面的研究,也沒有開設法律倫理方面的課程。截至1999年,我國高等法學教育的本科、碩士和博士的培養規定中都沒有把法律倫理作為培養要求。雖然在1999年修訂的《法律碩士專業學位培養方案》中,首次明確地把“法律職業倫理”作為一門課程單獨設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內容空泛,難以達到培養法律職業倫理素質的目的。目前在我國只有少數高等法學院校開設了《司法職業道德》選修課程,至今還沒有高校專門從法律倫理角度開設課程。高等法學教育長期沒有把法律倫理作為學生的必修課程之一,法律職業倫理教育一直為我國法律教育所忽視,這無疑是高校法學教育的一個重大缺陷。而在法治發達的西方高校法學教育中,大都設有司法倫理之類的法律職業道德訓導課程。比如英國的《律師職業行為指引》一書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學院的教學中是重頭戲。而我們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這方面還是空白,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 

2.司法考試忽視對司法倫理的考察。國家司法考試作為公民進入法律職業圈的門檻,在考察法律職業人對法律專業知識掌握的同時,卻沒有將職業倫理作為一個考察內容在考核中予以重點考核。雖然在司法資格考試中,有關于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的考試內容,但是,法律職業是實踐性極強的活動,法律實踐中要求的法律職業倫理不能通過書面考試的方式考察出來。掌握法律知識、通過書面考試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實踐中具有較高的道德倫理素養。司法考試對考生倫理素養的考察與實踐中的要求相差甚遠,難以達到考核法律職業人的法律倫理素養的目的。 

3.法律職業倫理觀念教育意識淡漠。以往我國高校法學教育一直是重知識性傳授的法學教育模式,在教學活動中,教師以詮釋法律條文和法律規則為主要教學內容,不關注隱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價值取向,缺乏對法律知識的價值和倫理的闡釋和關懷,導致許多法學專業學生只知法律的條文,不知法律的價值和倫理。老師在傳授法律知識的時候,忽略對學生法律倫理素養的培養,只注重理論知識的考察,不重視道德倫理修養,使本應在日常教學中應當做到的法律職業倫理培養和言傳身教成為空中樓閣,這是作為教育主體的老師法律倫理教育意識不強的必然結果。 

 

三、完善法學職業倫理教育的設想 

 

法律職業人的職責是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主持公道。為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法律教育除專業知識教育外,還應特別注意法律職業人的道德素質教育。因為法律職業的特殊性要求從事法律工作的職業者不僅應該系統掌握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更重要的是應該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倫理。法學教育是形成法律職業人士司法倫理素質的基礎。法學教育應重視道德教育與信仰教育,使學生對法學知識系統了解與把握的同時,促使學生形成法律信仰。為實現上述目標,完善法學職業倫理教育,筆者認為應當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篇4

論文摘 要: 目前,我國學前教育職業的專業化程度還處于較低水平。趙康博士的專業化理論對專業發展具有極大的啟發性。從成熟專業標準來看,我國學前教育還處于“出現的專業”階段。以專業化運動理論為基礎,可從職業活動本身、政府、高校和市場四個層面促進學前教育專業化發展。

相對于其他的成熟專業而言,我國教師職業專業化程度還處于較低水平,學前教育(幼兒教師職業)更是如此。趙康博士的專業化理論對各專業的發展具有極大的啟發性,本文以其理論為基礎,探討我國學前教育專業化的現狀和發展的策略。

一、我國學前教育專業化的現狀

趙康博士概括提煉出成熟專業的六條標準。

Ⅰ.一個正式的全日制職業。專業是正式、全日制且通常復雜的職業和它的成員的主要收入來源。專業代表了一個根本、持續而又常常是共同的身份。[1]

Ⅱ.專業組織和倫理法規。專業的成員發起組織諸如學會、協會、聯合會這類設定入會資格的志愿民間組織以保護和提高他們的個人利益及設立章程和倫理法規,規范專業人員的行為以保障客戶和公眾的利益。[2]

Ⅲ.知識和教育。成熟專業具有一個經過界定、深奧且實用的知識和技能的科學體系,這一科學知識體系能夠通過一個教育和培訓的機制/過程傳授和獲得,而獲得知識的過程往往是漫長的且也許格外的困難……一個成熟專業的科學知識體系已經被系統、普遍的組合成大學的學位課程,修完這些課程的畢業生則是該領域的準專業人員。[3]

Ⅳ.服務和社會利益定向。“專業承諾通過有效地內部治理和倫理、誠實的職業實踐服務于它們的客戶和其本身至于其中的社會,保護客戶和社會的利益和福利”(Gallessich,1982:41)。[4]

Ⅴ.社區的支持和認可。專業在其中運作的社會及專業為之服務的客戶認可一個專業的社會角色、身份和行為規范,從而導致國家為該專業設置一個特許的市場保護。“市場保護通常以一個治理和保護一個專業實踐的法律文本形式出現……其中可以包括從事這一專業所需的教育等資格條件及哪些行為被界定為非專業與非法、因而會相應得到的制裁”(Kuber,1986:94)。[5]

Ⅵ.自治。“專業人員組織起來的最終成果是自治和伴隨而生的威信……自治專業的成員不受外行的評判和控制,被信托于接受和保護特殊信息。他們自己決定進入該職業所需的教育和培訓標準,并在幫助國家形成規范這一職業實踐的法律上發揮巨大的影響力”(Gallessich,1982:4)。[6]

以此六條標準衡量,對我國學前教育的專業化現狀的進行分析。

學前教育職業已經形成了一個正式的全日制職業,幼兒園等學前教育機構早已普遍設立,幼兒教師也成為一個巨大的職業群體;全國性和地區性的學前教育/幼兒教育研究會(學會、專業委員會)已經普遍設立;學前教育學的系統知識體系已初步形成,在部分高校中也設置了學前教育學專業學位;由于屬于基礎教育,它天然地具有服務和社會利益定向;我國制定了《幼兒園管理條例》和《幼兒園工作規程》,還有一些學前教育法律法規散見于其他法律法規中,為學前教育的舉辦、管理等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這些意味著學前教育職業已經是出現的專業或者說形成的專業。

但是,學前教育的專業化尚未充分成熟和完善。

(一)專業組織松散乏力,倫理法規尚未形成。

盡管國家級的專業組織——中國學前教育研究會已經成立,并且擁有很多會員單位,但是這些專業組織主要是由高校里教育學/學前教育的研究者組成,實際從事學前教育職業的人員參與較少,且專業組織比較松散,組織活動不活躍、不規律,凝聚力不強,社會威望也不太高。由這些專業組織發起組織的專業倫理法規還未形成。 x

(三)社會公眾期望偏低,專業身份認可度低。

社會和家長對學前教育職業專業性的認識相當模糊:一些人認為女孩子初中畢業就能勝任,不需要具備專業知識;一些人只是把幼兒教師看做特殊的“保姆”,幼兒園就是照管兒童的地方;一些人把學前教育看作小學教育的前階段、應試/智力教育的預備期……公眾也很少把幼兒教師當做專業人員,或拿專業人員的標準去要求他們。總體來說,社會和公眾對幼兒教師的期望偏低,沒有給予一定程度的認可、尊重和支持,幼兒教師尤其是民辦幼兒園教師的社會地位和經濟地位都偏低。

(四)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市場保護門檻很低。

盡管我國制定了《幼兒園管理條例》和《幼兒園工作規程》及其他一些零散的相關法規,但是一來這些法律法規大多屬于規定、條例層面,比較零散,立法層次偏低,法制地位偏低,保障力弱;二來一些重要的根本問題沒有規范、落實,如忽視幼兒園的權利;未對幼兒園教師的待遇、培訓進修、醫療保險等予以切實保障等;三來對學前教育市場保護的門檻偏低,如規定了幼兒園注冊和審批的程序,但對幼兒園注銷、轉向等未做規定,又如對幼兒園園長和教師的資格規定籠統、要求偏低,等等。可見,我國的學前教育職業的準入門檻很低,專業要求很基本,專業保護也很微弱。市場保護有兩個作用:一是保護合法的專業行為,二是阻止和懲罰非專業行為。在現有法律法規下,稍具條件的個人或團體都可以興辦幼兒園,非專業行為難以得到阻止和制裁。

(五)專業自治程度較低,專業威信尚未確立。

自治的實質是專業人員對本行業的專業事務擁有決定權。目前,我國學前教育似乎處于整個教育系統地位階梯的最低層次,學前教育職業及幼兒教師群體還缺乏或者說沒有恰當的自我評判和控制的權力,在國家形成關于學前教育的法律法規方面也沒有什么影響力。這些方面的權力和影響力基本上由政府部門和高校里教育學/學前教育的研究者來控制,而不是由學前教育的實踐者、從業者來掌握。專業自治尚未形成,由此帶來的專業權威自然也無法確立。

二、促進學前教育專業化發展的策略

趙康博士還提出了專業發展四要素說:“……一個專業化工程始終卷入職業、國家、高校和社會(客戶和公眾)4個實體要素,專業化過程中充滿了以上4個實體要素間錯綜復雜的互動作用,而一個專業化工程的最終成功則極大地依賴于這四者合力的正確取向。”[7]

以此四要素為框架,我提出促進學前教育專業化發展的若干策略。

篇5

關鍵詞: 司法考試 改革 建設

我國司法考試的確立,是對各高校法學辦學質量的一個認證,同時也為我國的法學教育改革作出了某種昭示。法學教育應以此為契機,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努力進行改革和重塑,確立相對科學和穩定的教育模式,以適應時展的要求。

目前,我國法學教育還處于粗放增長時期,缺乏清晰的職業導向,與法律職業長期處于分離狀態。有學者將法學教育的弊端概括為一淺、二死、三無、四舊、五差。“一淺”是指教學內容的膚淺,僅教授法律規則,卻忽略法律規則背后的人文、社會、理念、精神;“二死”是指教學方式死板,教師照本宣科,學生死記硬背,缺乏生動活潑的共鳴氣氛,“三無”是指法學教育中缺乏有效的實踐、實習和理論聯系實際的環節;“四舊”是指知識體系、教育模式、人才培養模式和教育方法陳舊;“五差”是指從事法學教育的人員在學歷層次、專業素養、道德水準、實踐經驗等整體綜合素質參差不齊,難盡如人意。

司法考試旨在選拔基礎扎實、具有一定理論功底的、實踐能力和創新精神較強的法律職業人才。這和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是基本一致的。司法考試給大學法學教育帶來巨大影響:要求法學教育克服其理論脫離實踐的缺點;要求教學內容的完善和教學方法的改進;要求法學考試制度的調整等。大學法學教育本身尚存在的缺陷和司法考試的影響成為大學法學教育改革的契機。具體而言,改革應從以下方面展開。

1.確立職業教育的法學戰略目標

從世界范圍來看,各法治國家因法律體系和法律職業結構不同,司法考試制度和法學教育模式也不盡相同。但無論何種司考模式和法學教育制度,兩者最終皆為法律職業指向。在司法考試的背景下,法學教育一方面要繼續加強法學專業的通識教育,另一方面要以司法考試為導向,從法律職業的角度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法律人格及法律能力。

總體而言,法律人才是依法治國方略的核心要素,法學教育是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以培養具有堅定的社會主義法治信念,深厚而廣博的專業素養和人文素養,較強的法律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高素質法律人才為目標。首先,要求政治立場堅定,政治素質過硬。培養法科學生具有堅定的社會主義信仰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以及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其次,具有現代法治精神和獨立思想精神。要轉變培養“法律工匠”的教育觀念,教育學生把自身價值的實現建立在為最廣大的人民群眾服務的基礎之上,具有悲天憫人的情懷。復次,符合法律職業倫理和高尚道德情操。轉變僅僅強調技能訓練的教育模式,強化包括職業倫理、敬業精神在內的素質教育,使學生充分具備高尚道德、以天下為己任的精神、理性的思維方式及博雅素養。再次,具有扎實的理論基礎,較強的分析和解決問題能力。即,掌握全面系統的法律知識和法律職業技能,形成復合型的知識結構,養成法律思維方式;具有豐富的跨學科,跨領域知識背景,尤其是要有豐富的人文知識和一定的自然科學知識;具有較強的知識應用能力、實踐能力和職業技能,具有較高的法律實務水平;具有良好的文化素養,精通外語、計算機等交流與獲取信息的工具,能夠與世界各種不同文化背景的人進行交流、共事、合作與競爭。最后,具有國際視野和交流合作意識。在全球化浪潮的影響下,培養學生具有國際視野、通曉國際規則,能夠參與國際法律事務和維護國家利益,適應激烈的國際競爭環境。

2.優化課程設置

以司法考試為導向,在目前法學專業核心課程確立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加強司法考試學科的建設。原則上將課程分為理論課與實務課兩部分。前者側重于理論講授,關注學生對法律基本理論的理解與掌握,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礎;后者側重于實務操作,關注學生解決法律問題的實際能力,是對前者具體運用和鞏固。強調兩大教學模塊的內部互動,在理論教學中要貫穿實踐能力訓練和培養,而在實務教學中要加強理論知識的運用和深化。這種互動可以通過案例教學、課程實踐活動及指導等方式進行。盡量協調安排與司法考試相關的課程,從應對司法考試的角度講,可以將與司法考試內容相關的課程,盡量安排在司法考試之前,以照顧學生參與司法考試的實際需求,并且這種安排不會影響法學本科教學的整體安排。

改革課程考核方式,因為傳統的考核方式過于單一,無法全面考察學生的學習水平。可以借鑒司法考試的形式,通過案例分析、案例論述、法條理解與司法寫作等方式重點考核學生的綜合法律能力。將法律文書、證據法學、庭審認識等課程安排本科階段的前段時間;增設司法職業理論與實務、法律職業基本辦案技能課;加強畢業實習和畢業論文的教學管理。為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法律人才,可以在各專業課程分設實驗學時的做法進行強化,在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經濟法、商法、金融法、勞動法、保險法、公司法等課程中分設一定的實驗課時,以加強各專業課程的實踐。為促進法律人才培養的國際化,考慮開設多門法學雙語課程。改革一批法學課程教學模式,對實體法與程序法合一的課程采取雙軌制,即實體法部分由我校法學教師進行講授,程序法部分采取由法學實踐教學基地單位相關人員進行講授,或者直接將課堂“搬至”法學實踐教學基地,讓學生采取參加真實庭審等多種生動活潑的方式進行程序法的學習。專業實習分日常實習和畢業實習兩類。實習主要集中在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律師事務所、大中型企業等單位。實習的方式采取集中實習、分散實習等多種形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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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道德法律化;價值理由;原則

中圖分類號:D648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66(2009)08(c)-0110-02

一、道德法律化的概念厘清

道德是“由經濟關系決定的社會意識和上層建筑成分,是以善惡為評價標準,依靠人們的內心信念和特殊社會手段維系的,調整人們利益關系的心理意識,原則規范和行為活動的總和。”[2]事實上,人們依照道德調整行為的時候經常難以實現完全的自控,會產生違背道德規范的結果,且由于道德規范的形式不具有絕對的強制性,在道德主體的認知不足,或者明知故犯的情況下,道德的調節作用就很難體現出來,面對這樣的現象,很多學者提出了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

道德法律化是制度倫理的重要內容,其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在廣義上講,道德法律化就是指在道德建設中將一定的社會的倫理原則和道德要求形成為制度形式,目的是以強制的手段規范并提高人們的道德行為水平。狹義上所講的道德法律化是從單純法律角度而言的,指立法機關按照立法的程序,把一定的道德理念、原則和規范以法律這種具有強制力的國家意志的形式規定下來,形成條文,使之具有制度化規范化的特點。因此從狹義上講,道德法律化也就是道德立法。

二、道德法律化的價值理由分析

(一)道德法律化的歷史根據。道德產生于原始社會人們調節個人與他人、個人與群體之間利益關系的需要,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私有制的產生,人們之間的利益關系越來越復雜,僅僅用約定俗成的道德規范已經不能達到合理調節人們之間關系的目的,在社會中急需一種凌駕于社會之上的力量對社會關系進行調節,這樣就產生了國家,在國家中統治階級的意愿就變成了國家的意志,以不成文的習慣法的形式而存在的道德規范就被統治階級以明確的條文形式規定下來,成為法律。在我國,第一個把明確提出把道德運用于法律途徑的應當是漢代名臣董仲舒,他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為審判的法律根據,從面把儒家經典法律化,從此儒家經典便成為了統治者在治理國家時期的最高原則。無論在西方還是我國,法律的產生都延續了這個過程。社會的發展必然會帶來新的矛盾,矛盾產生的初期,人們總是以一種相互之間以習慣的形式體現的契約來約束各自的行為,直到這種矛盾在社會中具有了一定普遍性的時候,國家就會干預其中,把原來社會中約定俗成的契約加以完善和修改,形成法律。因此,道德和法律本身是同源的,道德是法律生長的基礎,沒有不成文的道德,就沒有以條文形式出現的法律。

(二)傳統親緣關系對道德具有消解作用。梁漱溟曾經指出中國社會是一個倫理本位的社會,“倫理本位,職業分立”,是梁漱溟概述傳統中國社會結構的基本特征時所創用的一個著名論斷,而倫理本位的社會,他認為“就是把家庭關系推廣發揮,而以倫理組織社會”[3],中國的倫理本位來源于幾千年的農業文明,古老的農業經濟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生產的,形成的是以血緣關系為主的人際關系,在家族中或者一個區域單位中,人們利用自己與他人長期交往建立起來的人際信任關系來進行合作,強大的人情網有時候甚至能夠左右一件事情的發展方向和結果,家長意志的作用大于法的作用,禮教的約束比規范和制度的約束更加有用。曾經說過“血緣是身份社會的基礎,而地緣是契約社會的基礎,在這里是冷靜的考慮,不是感情,于是理性支配著人們的活動----這一切是現代社會的特征,也正是鄉土社會所缺的”[4]。現在社會中,血緣和親緣關系幾千年來對人們的影響仍然頑固的存在,而真正的契約社會形態還遠遠沒有建立起來,由于人情的參與,法制的不健全,很多道德原則和規范不能被堅持,很多原本簡單的矛盾變的復雜化,本來按照一個原則規范可以處理的情況,也許涉及到不同的人情關系而費盡周折。而親緣或者人緣關系是否能把事情引向正途卻是一個未知數。因此在現代社會的道德建設中要真正樹立道德規范對人們行為的約束作用,就必須把一定基礎性質的道德規范制度化、法律化,以強制其實施,從而抹去親緣關系對道德規范的負面影響,建立道德的真正威信。

(三)主體知行轉化的過程需要法律化。我國目前的道德建設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在具體的行為中仍然存在著嚴重的知行脫節現象。為什么我們擁有較高的道德認知水平卻不能把它們付諸實踐?如何對群眾的道德行為進行調整?都是我們目前面臨的重大課題。道德由他律到自律是一個復雜的過程,期間不僅需要道德主體的理性和自律,也需要合理的外界環境。著名的心理學家柯爾伯格的道德發展階段論中明確的說明,人的“道德發展作為一個連續的發展過程,由于認知結構的變化而表現出明顯的階段性”[5],其中必經的三個階段是:前習俗道德水平、習俗道德水平和后習俗道德水平。其中習俗道德水平中包含兩個階段:尋求認可取向階段和遵守法規取向階段,尋求認可取向階段的人以他人的贊美和認可為標準去行為,而遵守法規取向階段的人認為規范中所定的事項是不能改變的,守法是對的。柯爾伯格認為大多數個體都不能超越習俗道德水平,也就是說,他認為很多人的行為都是需要依靠他律的基礎進行的。英國的倫理學家里查德黑爾也曾經在《道德語言》中論述道德教育方式,那就是:記住原則--熟習--實踐--習慣原則--能力解放。在實踐原則的過程中需要一定的外力來進行幫助,根據柯爾伯格的原理,這個由外力幫助的過程就是他律的過程,他律有很多方式,但是法律卻是最具有直接效果的方式。法律的強制性可以使人更快認識到遵守道德規范的必要性,由此,道德主體從不得不遵守到逐漸習慣于按照規范行事,最終達到從思想上認可原則,進入自律的階段。因此,把一定的道德規范法律化可以促進道德規范被人們接受的速度,加快由被動到主動的道德發展過程。

(四)法律的強制力可以保證道德規范的實施。作為調節社會關系的規范,法律和道德具有不同的效力。道德對社會關系一般只做原則性的說明,以約定俗成的形式表現的那部分道德規范并沒有具體而明確的形式,在實際的操作中,道德規范借助輿論、傳統習慣特別是人的內心信念起作用,并不具有強制性,因此對于部分道德主體來說,道德的干預并不能起到應有的效果,在這種情況下,道德對社會關系的調節和規范是無力的。相對而言,法律是明確的條文形式體現的,其制定和執行有嚴格的程序,并且法律對社會關系的調節直接借助國家機器的強制力來保證實施,對于道德不能起作用的那部分社會關系和社會矛盾,法律可以利用其強制手段進行調節,強制行為主體對其行為的道德性有所認識,以此達到單純的道德約束所不能達到的社會效果。

(五)道德與法律具有相通之處。1、道德與法律內容上相互吸收。道德與法律的基本內容在許多情況下都是互相吸收的,比如道德上講的“孝敬老人”在法律上就得到了明確的規定和認可,道德規范要求人們要誠實守信,法律上也有很多關于各種欺詐行為的規定,同樣一些被法律懲罰的行為都是在道德上被譴責的,比如偷盜、貪污等。2、法律與道德具有共同的價值取向。法律作為一種上層建筑,目的在于規約人們的行為,使正當的權利得到保障,使侵犯正當權利的行為受到懲罰,這是一種公正的價值取向。對于道德規范來講,公正是一個重要的范疇,它包括個體公正和社會公正,亞里士多德曾經在《尼各馬可倫理學》中詳細的闡述了公正的倫理學含義,他認為“公正是一種完全的德性”[6],不僅說明了公正作為一種品質和德性的意義,而且也說明了公正對于倫理道德的重要意義,他還指出 “合法和均等是公正的,違法和不均是不公正的”[7],這一論斷把公正與法律和道德的關系描述的更加透徹,三者之間本來就是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的,法律和倫理道德都是追求公正的,具有共同的價值取向。也正因為道德和法律有如此的密切聯系,道德法律化才更加具有可行性。

三、道德法律化的原則

(一)普遍性原則。道德規范是具有很強主觀性的規范,在制定、形成和執行的過程中充分體現著主體的主觀需求、主觀認識和主觀追求,充分的體現了其個體性。個體性的道德規范是有層次性的,有底線道德,也有較高層次的道德規范,正因為其層次性,在具體運用的時候有一種偶然性,對不同道德水平的人,適用不同的道德規范。而法律則不然,法律要求對整個社會具有普遍性,排除任何偶然性的特征,在實施的過程中,要求對社會中的任何人都具有不受個體情況限制的可重復性。同時,較高層次的道德規范法律化不僅會加大執法的成本,影響法律的執行,而且會脫離現實和群眾基礎,使人們對他們失去信心,最終成為一紙空文,也許最后連原來可以遵守的道德規范都被遺忘了。因此道德法律化的過程中必須要排除任何具有層次性區分的個體道德,使其具有普遍性。另外,被法律化的道德規范必須有普遍的生活基礎,是在最廣大的人民生活中顯見的行為規范。針對特殊人群和特殊行業的道德規范涉及的并不是廣大的人民群眾都會經歷的生活形式,也不能被納入法律化的范圍內。

(二)動態性原則。認為,經濟關系決定生產關系,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道德規范作為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由經濟發展的狀況決定的。社會中經濟和其他社會因素的變化必然會使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相繼發生變革,道德法律化的過程也要以這個規律為基礎。當具體的社會條件發生變化時,法律制度的制訂者應當對新的社會矛盾進行充分了解,并以此為基礎補充新的內容。道德法律化不是靜止的、僅僅出現于某一個社會階段的行為,而應當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只有在這種跟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不斷的對相應的法律和道德規范進行調整,才能使它真正具有價值意義。

(三)導向性原則。道德法律化的目的是提高一個社會公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道德修養,而不是用法律手段進行簡單的強制。在法律化的過程中要充分體現對這一目的的關注,不僅要對原來違德的行為進行懲罰,體現對“惡”的抑制,使之逐漸接受合理的道德規范,更重要的是要在制度中體現對善的思想行為的價值的肯定,使法律化的道德規范仍舊能作為一種精神價值導向存在,這樣的道德法律化才具有更加優良的社會價值。

作者單位:首都師范大學政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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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元”問題也還存在分歧,沒有得到很好的解答。比如何為新聞倫理,這是新聞倫理學體系建設中最基本的問題。學術界就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新聞倫理是指新聞工作者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是新聞職業倫理的簡稱;另一種觀點認為新聞倫理包括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的內容,著眼于道德現象;還有觀點認為,新聞倫理應是宏觀層面(整個新聞領域普遍認可的行為規范)、中觀層面(具體的新聞媒體機構所認可的行為規范)和微觀層面(新聞工作者對本職業道德規范的理解和履行情況)三個層面的綜合。學界目前對新聞倫理的定義和界定還沒有達成共識。對于一個學科來說,爭鳴固然重要,但是理性的、有根據的思考之后的共識也必不可少,特別是一個學科的關鍵概念。只有弄清楚了基本概念的內涵和外延,解決了基本理論層面的問題,學科建設才有可能推進。一門學科的發展需要在反思、討論中不斷推進、完善和超越。我國倫理學者萬俊人說,“倫理學不能只停留在經驗描述的層次上,而要為道德經驗和道德規范提供更深刻的基本理論說明。”③應用倫理學更是如此。德國哲學家叔本華有句名言:“倫理學不在于呼吁,而在于論證。”④新聞倫理的本質是什么、使命是什么,為什么要遵循倫理規則,新聞倫理學的研究對象、研究特點如何等,不是在新聞活動實踐過程中自然而然地顯露出來的,而是通過一定的理論程序,通過長期的總結和理論化的過程,在學術研究中達到學界的廣泛共識的結果。那么如何有效改變目前的現狀,促進新聞倫理理論的研究呢?這就需要把理論提升當作新聞倫理學研究的重中之重,以優先的方式推進新聞倫理理論研究的發展。具體來講,首先應該從理論倫理學中吸取營養,找到強大的理論根基,全面深刻地反思新聞倫理學學科本身的一些基本問題;另外也需要從社會學、心理學、哲學、語言學等方面吸收相關的理論和方法,兼收并蓄,以開放的態度提升新聞倫理學的基礎理論。其次,在一般倫理的背景下研究新聞倫理的個性,以普遍性與特殊性統一的方式,借助學科研究方法論來思考、討論、論證新聞倫理學前面講到的基本問題,確定自己的學科定位,建立自己的概念系統,研究出自己的理論體系。再次,工作上要在新聞倫理研究隊伍中集中力量攻關,討論一些學科的基本理論問題,比如舉行大的以理論為目標的學術研討會,以團隊協作方式完成一些理論性強的重大課題,出版一批具有理論深度的研究專著。只要學界普遍重視,研究者動員起來,經過數年的努力,就能從理論上增強新聞倫理理論的深度,向著建立新聞倫理體系的目標邁進,全面推進學科建設。

二、從規范倫理學視角來看:新聞倫理規范之本在于理論

規范倫理,狹義上說,指道德體系中涉及社會的道德原則、規范和范疇的倫理,旨在為人們的道德生活確立正確的行為準則。廣義上說,規范倫理因人們對傳統規范倫理學的理解而有所不同,一般凡是運用理論研究,論證人們的行為和相互關系應當怎樣、不應當怎樣,提出人們行為的基本原則和規范的倫理,都屬于規范倫理。廣義的規范倫理包含或部分包含了理論倫理的內容。目前,我國對新聞倫理規范研究較多。就專著和教材來看,比較有代表性的有王軍的《新聞工作者與法律》,王天定的《新聞道德與規范》,黃瑚編的《新聞法規與職業道德教程》等,這些專著涉及到的新聞職業倫理的規范比較系統。同時,一批學術論文對新聞倫理規范的探討也比較多,特別是從新聞倫理規范的角度來評價和解讀新聞實踐,成果比較突出。這些研究大多集中于規則的制定和實施,應當說這是必要的,也是有成效的。但是,僅僅就規范研究規范是不夠的。比如目前學界往往是將自律和他律作為新聞職業道德建設的途徑來看待,研究多是在自律和他律的闡釋框架下對案例進行分析,多是用現有的新聞道德規范去評價相關實踐。那么,為什么應用自律、他律的框架而不用別的框架,自律、他律的理論基礎有哪些,發揮效用的社會環境、社會心理條件、記者素養、媒介場域、制度基礎等是否具備,以及各因素之間如何互相影響,還有當前我國新聞職業道德中為何自律、他律常常失效等等。這些問題必須用理論的思維去研究,不能僅滿足于制度的制定與解釋。新聞倫理規范是指導新聞倫理行為的準則,具有很強的約束作用。但是,倫理學理論才是新聞倫理規范制定、研究和評價的前提。只有理論的提升才能為新聞倫理規范研究找到合法性空間,進而增強其有效性。比如說新聞倫理規范的制定需要遵循一系列社會普遍倫理的基本原則。顯而易見,只有在關于道德價值的判斷是真理的條件下,所制定的道德規范才能夠與道德價值相符,從而能夠成為優良的道德規范;相反,如果關于道德價值的判斷失誤,甚至出現了謬誤,那么,在其指導下所制定的道德規范,則不一定能起到抑惡揚善的引導作用,甚至會縱容不道德的行為。那么,這種新聞道德規范就是惡劣的道德規范。⑤新聞倫理規范是新聞實踐活動中的規范,屬于實踐規范。“合理的實踐規范既是‘是’與‘應該’的統一體,又架設了一條由‘是’轉變為‘應該’的‘橋梁’。同時,合理的實踐規范架設的‘橋梁’為實現實踐主體的價值追求、社會需要提供了觀念保障。”⑥如何判斷規范與價值相符與否,如何使規范有效而不失范呢?“人在社會中為什么愿意交出一定的自由,接受、遵守某種規范和約束,或放棄某種規范、另外選擇其他規范,這是需要論證、需要充足理由的。這種關于規范之前提、基礎的探討,關于規范確立的原則、方法、程序的探討,是倫理學‘講道德’‘有道德’的核心”。⑦新聞倫理學研究不只是單純地將各種規則和價值標準簡單地應用與推廣,而是一種再研究、再創造、再構建,將新聞倫理理論具體化的過程。任何一種倫理規則的生成、生效、失效都有其社會歷史上的根據。倫理學的分析工作即理論的反思和觀照,在于發現一種倫理規則的可能性和必然性,研究一種倫理規則能夠有效的客體性條件和主體性條件。也就是說,只有通過理論提升才能使規范本身具有合理性,以增強新聞倫理規范約束力的有效性。

三、從實踐倫理學視角來看:新聞倫理實踐提升依靠理論

實踐倫理,實質是指規范倫理在現實的道德生活中的具體應用,是理論倫理經過規范倫理向現實的道德生活的轉化,同時也是檢驗理論倫理和規范倫理是否真切實用的標準和尺度,是形成和產生新的理論倫理和規范倫理的倫理場所和領地。在當前復雜的社會轉型中,新聞職業道德中的問題較多,所以新聞倫理實踐的研究受到了普遍的重視。學界的研究中,論文很多,著作也不少。但是從問題方面來說,相當多的新聞倫理實踐研究往往就事論事、缺乏深度,沒有從理論上深刻分析。比如“就當下的新聞道德研究來看,更多的是對有關新聞事件中道德問題的個案分析,而這些個案研究,大多是用現有的道德規范說明有關新聞行為的道德與否。”⑧這樣就會造成道德判斷沒有合理性的理論支持,對案例的解析也缺乏理論的深度和依據。再如研究新聞倫理失范的歸因和對策的文章較多,但遺憾的是,這些文章普遍停留在新聞倫理表征研究,而缺乏深入的思考和探索。⑨因此,迫切需要從理論層面研究新聞倫理實踐中的問題,讓理論建設來指導學科實踐。新聞倫理理論不僅是新聞倫理實踐價值的提煉,更重要的是它指導著新聞倫理實踐,能為新聞倫理實踐提供合理性的根據,也會使新聞倫理實踐的研究不流于表層。正因為這樣,更要求新聞倫理實踐上升到理論的高度和深度。在這方面學界已經進行了一些有益的嘗試。比如對現在的新聞道德問題進行歸納與分析的,有以中國人民大學藍鴻文教授的《新聞倫理學簡明教程》為代表的論著,這些研究就虛假新聞、“有償新聞”、虛假廣告和誤導廣告等新聞職業道德中的問題進行了探究;再比如對新聞倫理失范問題的研究,有四川省社會科學院王卉副研究員從關系角度研究失范現象;還有近年來伴隨著公共性突發事件的頻發,一些研究者對突發公共事件報道中的倫理問題進行了思索,指出應不傷害、不侵權、生命至上等超越一般倫理規范的原則意見等等。但是,理論聯系實際的深度尚有提高的余地,亦即能從更高的理論層面上給予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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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會計倫理;企業會計倫理制衡的功能;會計職業倫理的二重屬性

企業會計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以其具有的特殊的技能,影響著企業內部、投資者、社會利益相關者以及國家的利益的分配。如果企業會計造假,就會嚴重地破壞各方正當的利益分配關系。因此,企業會計的業務素質、法律素質、思想素質、道德素質受到各方不同程度的關注。有些人可能只關注企業會計的業務素質,而企業會計能否受到以及怎樣受到法律的約束、倫理的制約,卻是理論工作者特別關注的內容。筆者試圖從倫理的角度,提出并闡發對企業會計行為的制約新規則和新方式,以期探索出一條用會計倫理來制衡企業會計的新途徑。

一、 企業會計倫理制衡的內涵及其功能

(一)會計倫理的范疇

倫理是指人們在社會活動中處理相互關系的各種道德準則和行為規范。倫理和法律一樣都同會計活動密切關聯,法律對會計活動進行強制性規定,而倫理對會計活動進行規勸性規定,正如英國的會計倫理學家杰克.莫瑞斯所指出的:“對于道德規定不以法規為基礎的職業而言,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求的差別是非常明顯的。這樣的職業總需要額外限制它們的會員,防止他們超越法律規定”【1】。一般說來,會計倫理是指會計從業人員在從事會計管理活動中處理各種社會關系所應該具有的道德準則和行為規范,還是這個杰克.莫瑞斯提到的:我們談論的職業道德,“即人類生活中的職業會計部門所認可的行為規則”“會計職業……都存在道德指南的‘畫線’問題。”【2】。會計倫理的基本內容很豐富,有的概括為會計道德意識、會計道德關系和會計道德活動等方面【3】。有的概括為會計倫理基本原則、會計倫理規范和會計倫理范疇三方面【4】。總的說來,會計倫理有三大體系:會計倫理道德的認識、情感、意志體系;會計倫理道德規范體系;會計倫理道德評價體系。這些會計倫理思想內容對會計行為起著不可小覷的指導作用,會計倫理強調的是會計人員在從事會計行為時“應該”怎么樣,它是會計行為客體對行為主體提出的道德要求和進行道德評價的準繩。一個具備會計職業特有的倫理道德思想和行為習慣的會計,就會自覺遵循會計職業道德規范,主動地保有職業道德情操,肩負會計職業的使命感和責任感,相應地就具備了會計職業良心,就能正確地處理好與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利益關系,其價值目標是追求與堅持善而偏離和糾正惡;反之,就會失去會計職業良心,違背國家、社會和集體利益,進行會計造假等不良行為。

(二)企業會計倫理制衡的內涵

人是具有社會性的,馬克思講過,人的本質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人類社會從漫長的演變中逐步形成了各種宗法關系以及倫理關系。統治者制定剛性的關系,社會確立了柔性的關系,共同來約束人們的行為,以使人類生生不息、不斷繁衍。這種約束也就是制約與制衡的意思。倫理對人的制衡作用是有著悠久的歷史的。在我國,早在西周時,就有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道德規范。春秋時期的孔子主張“忠恕”、“仁愛”。秦漢時期講“三綱五常”。兩宋時期的周敦頤主張“以誠為本”,程朱理學宣揚人性論。明時的王夫之主張“繼善成性”。到了今天,倫理道德更成了社會調控的重要方式,其整體功能集中表現為它是個人自我完善的重要精神力量【5】。社會通過倫理教育,使人們形成倫理感知和倫理意識,進而產生倫理情感和倫理意志,最后形成合乎倫理原則和倫理規范的倫理行為。而社會的倫理原則和規范就一直在約束和制衡著社會中的每一個個體,違反倫理原則和規范的行為和個人都將受到社會群體的譴責。

作為企業的會計,同樣要受到社會一般的倫理原則與倫理規范的制約,但是,作為一種特殊職業的人群,他(她)還要受到會計倫理所特有的原則與規范的制約。就企業會計倫理原則看,就包括:會計正義、會計誠信、個人利益與群體利益高度統一等原則;就企業會計規范看,包括:敬業愛崗、誠實守信、廉潔自律、客觀公正、堅持準則、提高技能、參與管理、強化服務等規范【6】。企業會計領域的這些會計原則和會計規范就是約束和制衡會計從業人員的會計行為的準則。企業會計人員通過從業前的學校會計倫理教育或者崗前會計倫理教育培訓,形成會計倫理認識、會計倫理情感以及會計倫理意志,從而自覺遵守企業會計倫理原則與會計倫理規范,形成會計倫理行為。這種企業會計人員通過會計倫理教育自覺受制于會計原則與會計規范并產生會計倫理行為導向的會計行為現象就可以叫做企業會計倫理制衡。

(三)企業會計倫理制衡的功能

倫理道德對人的約束、制衡功能是顯而易見的。倫理具有教化功能,孔子說過:“不義而富且貴,于我如浮云。”(《論語.述而》),這是正人君子對富貴與道義的抉擇。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指出過“每一種技藝、以及每一種科學,都歸為可教的類型,并且以同樣的方法,每一種行為和道德選擇,都被認為是指向某種善”,說明倫理具有勸善功能【7】。美國二十世紀著名倫理學家約翰.羅爾斯說過:“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8】,這是教導人們要堅守正義,說明倫理具有命令功能。那么,會計作為一種技藝,其倫理制衡功能又怎樣呢?

(1)會計倫理約束功能:倫理道德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行為規范,那么,它就有了規范和約束功能,會計倫理是會計人員在會計活動中的行為規范,同樣對會計人員也具有約束功能。會計倫理道德規范對會計人員提出了許多道德準則和倫理要求,使得會計人產生必須遵守和服從的思想意識并作用于自己的會計行動上,所以,會計倫理道德規范對會計人具有很強的約束力,會計人必須做到自律,使其會計行為力求做到正直、客觀、公正、獨立。

(2)會計倫理使令功能:倫理確立人的行為的善惡標桿,并要求人們棄惡從善,這是倫理的命令功能。會計倫理確立會計行為的好壞標準,因此,會計倫理對會計人也具有使令功能。會計倫理道德確立會計的人性認識、會計向善情感、會計正義意志等,支配會計人員的思想動機,“表現為反映社會道德社會的價值準則轉化為個人內心隱秘的命令、良心的召喚和義務的呼聲”【9】使得會計人的會計行為力求做到善良、誠實、講良心、有正義。

(3)會計倫理監督功能:倫理要求人們為追求善而不懈奮斗,它就有了教育認識功能。會計倫理也要求會計人員為追求會計職責良心而努力,那么,會計倫理道德對會計人就具有了自我監督并且力求監督他人的功能,這也使得會計的自我審核、企業會計內部審計和注冊會計師、審計師的外部審計不流于形式成為可能。同時,在會計人的獨立性得到一定保證的條件下,還可以對企業的管理層實行一定程度的監督,而這也將成為企業會計倫理制衡的具有全新意義的一項功能。

(4)會計倫理協調功能:倫理還具有通過社會對人們行為善惡的評價,以期使行為主體得到良心的慰藉或良心的譴責,來調節人們之間的關系,這是倫理的調節功能。會計倫理也可以對會計人員的會計行為的善惡進行評價,以此來指導會計行為,糾正不良會計行為,以協調會計與同行會計、會計與企業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會計倫理的道德評價不僅可以指導自己的會計行為活動,還對企業的管理層產生一定的影響,以協調會計人與管理者的關系,使管理者支持和理解會計人的正確與正義的行為,以符合法律法規和倫理道德的要求。

二、企業會計倫理制衡的二維向度

隨著會計倫理研究的不斷深入,會計倫理的研究思路越來越清晰。加拿大的萊昂納多.布魯克斯就把會計倫理分為商務倫理與會計職業道德【10】。我國的沈輝等也提出會計倫理可以分為會計職業倫理和會計商務倫理的觀點【11】,而湯建提出了會計倫理制衡的觀點【12】。但他們對會計商務倫理的闡述角度是有所不同的。筆者贊同把會計倫理分為會計職業倫理和會計商務倫理兩個維度的觀點,但我所表述的企業會計倫理的二個維度就是把傳統的企業會計職業倫理拆分為新的企業會計職業倫理和企業會計商務倫理,并且對這兩個維度進行新的界定,即一個向內的維度,一個向外的維度,其理論支撐點是企業會計職業屬性的二重性。會計職業倫理是一個向內的維度,會計商務倫理是一個向外的維度。企業會計倫理制衡二維向度,就是指企業會計職業倫理制衡向度和企業會計商務倫理制衡向度。

(一)企業會計職業倫理屬性的二重性

會計倫理特性具有二重性:自主性和依存性,這二重性對企業會計倫理制衡具有重要影響。

根據唯物辯證法原理,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具有既相獨立又相依存、既相同一又相斗爭的相互矛盾的辨證性質,企業會計當然也具有這種兩個方面的辨證性質。企業是依法成立的從事生產經營或者服務活動的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盈利性經濟組織【13】,它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國有企業等等。而企業的會計,則是核算和監督企業的資金運作以及企業的成本與利潤,借以分析財務狀況,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一種管理人員。企業會計是一種既具管理職能的,又是受企業管理者聘請的雙重角色的職業,其職業特性具有二重性:自主性和依存性。

首先看企業會計倫理的第一重特性:自主性。自主性就是指企業會計在其所在的工作崗位,自主地完成企業管理者所交付的任務。如企業資金運行過程中的記賬、算賬之類的事務,只需要依靠自己的會計專業技能就能自主完成,會計的技術技能使其完成這一任務不需要過多的與會計人以外的他人的相互依賴與配合,不像企業車間的生產線一樣須要很多工人協作才能完成一種產品的生產。正因為這一特性的存在,企業會計如果沒有良好的倫理道德素質,如果私心太重、抵制不了金錢和物質的誘惑,就可能單獨干下有違道德良心的事情來。現實中有些企業會計造假就是企業會計單獨為之。但對會計職業而言,自主性并不等于獨立性,就算是應該非常客觀的記賬、算賬過程,有時也受制于人。企業管理者也可能時常令會計改變真實的資金運行過程,讓會計記假賬、算假賬。

其次看企業會計倫理的第二重特性:依存性。依存性就是指企業會計的工作性質與利益相關者特別是企業管理者有著密切的關系,有些工作事務常常依賴于利益相關者特別是企業管理者的授意、授權和簽章或者相互契約關系才能完成。因為企業的財務管理有些方面不是會計單獨所能處理的,它必須是會計和利益相關者特別是企業管理者共同來完成,這就使會計對利益相關者或企業的管理者有了嚴重的依存關系。這種關系不同于工人在生產線上的協作關系,卻常常像是士兵與將軍的服從關系。如企業資金運行過程中的某些轉賬、結賬、報賬之類的事務,能不能轉賬、結賬、報賬,除了規章制度上規定的操作之外,有些必須請示企業的管理者,得到同意和批準才能實施。但規章制度不可能定得很細很全面,會計就得常請示,這就使其與利益相關者或企業管理者共榮共存了。這與教師、醫生等職業有很大不同,教師、醫生等職業獨立性是很強的,不是每一堂課、每一臺手術都得向領導請示,可會計卻常常遭遇經常要請示的尷尬。教師、醫生要堅守教師職業道德、醫生職業道德,但會計堅守自己的會計工作道德還很艱難。會計和利益相關者或企業管理者的這種依存性,如果沒有制度和倫理的約束,往往會導致非常嚴重的后果。一些企業的會計造假就是會計和企業管理者共同犯下的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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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關鍵詞 法學本科教育 實踐教學體系 法律人才培養

中圖分類號:G424 文獻標識碼:A

1 問題的提出

美國法學家霍爾姆斯曾經說過:“法律的生命始終不是邏輯,而是經驗”。法學專業是一門應用性和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實踐教學是法學人才培養的基本途徑和重要組成部分。所謂法學實踐教學旨在培養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精神的教學方式。實踐教學體系涵蓋了實踐教學活動的目標、內容、管理、保障及評價等環節。目前,英美法系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都非常重視實踐教學在法學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在我國,長期以來,法學本科教學模式受前蘇聯影響,偏重于法學理論知識的學習,缺乏對學生實踐能力和基本技能的訓練,實踐中出現了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嚴重脫節的現象,所培養的學生無法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對法律人才的需要。

對此,教育部、高教司及有關部門先后出臺系列規范性文件,對實踐教學提出了指導性意見。2007年3月,教育部頒布的《關于進一步深化本科教學改革,全面提高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中要求:各高校通過降低必修課比例、加大選修課比例、減少課堂講授時數等,賦于大學生更多的學習自。司法部在《法學教育“九五”發展規劃和2010年發展設想》中明確指出,我國的法學教育應“重點培養高層次、復合型、外向型法律人才和職業型、應用型法律人才”的教育培養模式。隨著我國法學教育界對實踐教學的探索和改革,法學實踐教學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總體來看,效果并不理想。因此,在法學本科教學過程中,如何強化實踐教學環節,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已經成為法學本科教育面臨的重要課題。

2 我國法學本科教育中實踐教學的現狀分析

2.1 實踐教學的內在價值尚未得到足夠的認識

在傳統教育理念支配下,我國的法學本科教育長期以來注重法學基本理論的傳授,忽視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法學理論教學與法律實踐嚴重脫節。從培養方案課程設置來看,絕大多數院校法學專業理論教學的學時數明顯高于實踐教學。目前在法學本科教學中,十六門法學主干課程的理論教學處于絕對主導地位,模擬法庭、畢業實習、社會調查等形式的實踐教學未能得到真正重視,實施的過程中存在明顯缺陷。因此,如何正確認識和定位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兩者之間的關系,進一步提高實踐教學在法學教育中的地位,適應實用型法律人才培養的需要,即成為一個十分緊迫的問題。

2.2 實踐教學目標不清晰,課程設置缺乏規范性

首先,實踐教學目標不清晰。實踐教學目標體系是法學實踐教學體系構建的前提和依據。長期以來,由于缺乏系統、完整的實踐教學目標體系,影響了實踐教學體系的科學構建和有序運作。其次,實踐教學課程設置和實踐教學模式運行缺乏系統性和規范性。實踐教學的課程設置,各種實踐教學模式應如何具體運作,以及實踐教學的考核等都缺乏科學的、系統的理論指導。國家教育部門對法學專業實踐環節的要求也僅有極其簡單的方式列舉,對于各種方式如何開展則缺乏剛性規定,也沒有提供相關的標本模式供各院校參考。由于實踐教學缺乏系統和規范,導致實踐教學流于形式。

2.3 實踐教學缺乏強有力的保障體系

截至2010年4月,全國設立法學本科專業的普通高校已達620多所,在校法學本科生將近30萬人。與急速增長的學生數量相比,高校的實踐教學資源無法滿足實際需求,成為影響法學教育質量提升的重要因素。

首先,缺乏必備的師資。法學實踐教學對法學教師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承擔實踐教學指導任務的教師,一方面要有厚實的專業理論知識,同時要有比較豐富的實踐經驗。但實踐中,我國法學院校“雙師型”教師嚴重缺乏。其次,缺乏必要的資金投入。相對于理論教學而言,法學專業實踐教學需要大量的經費投入,但目前大多數高校在實踐教學方面存在著資金缺乏的問題。此外,專業實習基地的建設中存在的問題,一方面基地數量不足,另一方面,已經建立的實習基地,由于雙方交流合作的領域和深度仍非常有限,實效性還沒有很好地體現出來。

2.4 實踐教學缺乏科學的評價模式

完善的評估監督體系是促進法學實踐教學規范開展的重要保證。目前存在的問題是評估指標體系有待于進一步的調整和完善,評估指標需要進一步合理化和細化。現階段,實踐教學在教學成果的評價模式上,一般比較注重對學生最終學習成績的考核,而忽略對學生實際操作能力與創新能力的評價。在對專業教師的評價體系中,由于“重科研輕教學”的現象普遍存在,特別是以科研成果作為衡量標準的職稱評定等制度,導致教師將更多時間、精力投入科研,不重視實踐教學的研究與改革。這樣的評價模式不利于學生整體綜合實踐能力的提高。

3 重構法學本科實踐教學體系的思考

3.1 明確法學專業實踐教學的目標體系

確立法學本科實踐教學培養目標是重構法學實踐教學體系的邏輯起點。該目標應分為總體目標和具體目標。

3.1.1 總體目標

法學專業實踐教學體系的總體目標應該圍繞著法學本科教學的目標而確立。我國法學專業實踐教學體系的總體目標和要求應該是:適應多樣化法律職業要求,堅持厚基礎、寬口徑,強化學生的法律職業倫理教育,提高學生法律實務技能,培養學生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能力,促進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銜接。

3.1.2 具體目標

設定具體目標是科學地為實踐教學定性、定位、定量,促進實踐教學目標化、系統化和規范化的必然要求。在實踐教學中,應結合不同的教學模式和教學內容設定具體目標,實踐教學具體目標可分為:基礎技能的培養;專業技能培訓;創新技能培養。

3.2 構建科學的實踐教學課程體系

實踐教學課程體系的科學構建是保障實踐教學質量的重要前提。教學課程體系,根據實踐教學內容不同,一般可以分為基礎技能模塊、專業技能模塊和創新技能模塊。

3.2.1 基礎技能模塊

基礎技能課程設置的目的在于培養為社會所需要的高層次人才應具備的基礎技能,具體包括語言表達能力訓練、社會調查能力訓練、寫作技能訓練、案例評析能力訓練等課程來完成。(1)語言表達能力訓練。職業屬性決定了培養的人才需要具備較強的語言組織能力和邏輯思維能力。本課程在本科較低年級開設為宜。(2)社會調查能力訓練。該課程的目的是使學生了解和認識社會,養成從法律的視角觀察和思考社會現象。本課程可安排在低年級的寒暑假為宜。(3)寫作技能訓練。該課程可采取學年論文和專業習題論文的方式進行。(4)案例評析能力訓練。通過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疑難案例的討論,培養學生運用所學的基礎理論知識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該課程可以課堂教學和專題討論為載體。

3.2.2 專業技能模塊

專業技能課程設置旨在深化基礎技能的平臺上檢驗和提升學生對專業知識的掌握程度和處理處理法律問題的能力。該課程模塊一般應包括庭審觀摩、模擬庭審、法律咨詢和專業見習等。(1)庭審觀摩。通過該課程使學生了解案件審理的程序和過程,了解訴訟參與人的角色特點和功能作用。該課程安排在低年級為宜。(2)模擬庭審。該課程的主要目的在于,通過模擬具體法律案件的處理,檢驗學生法律知識掌握的扎實程度,培養學生將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相結合的能力。(3)法律咨詢。法律咨詢是指學生在專業教師的引導下,通過對社會大眾提供無償法律咨詢幫助的實踐教學形式。此課程一般安排在大三的第一學期和第二學期。(4)專業見習。該課程通過安排學生跟隨法律工作者進行具體案件的處理,使其熟悉規范流程,掌握實用技能。該課程安排在大三的假期為宜。

3.2.3 創新技能模塊

創新技能模塊是在上述兩個模塊基礎上,對學生知識水平、專業技能和職業素養的進一步提高。通常運用的方式包括該診所法律教育、法律援助、畢業實習、畢業論文等課程。

(1)診所法律教育。該課程以具體的真實案例為對象,讓學生在真實案件中理解法律原理,提高職業技能。該課程一般在大三開設為宜。(2)法律援助。該課程的實施要求在專業教師參與下,學生以義務法律援助者的身份為家境貧困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一般可安排在大三、大四學期進行。(3)畢業實習。該課程重點在于提高學生對處理法律事務的流程的熟悉程度,學習和掌握辦案的方法和技巧。一般在大四第二學期進行,時間為2至3個月為宜。(4)畢業論文。該課程主要任務是全面提升本科生的科研創新能力和科研論文的寫作能力。

3.3 加強實踐教學保障體系的建設

實踐教學保障體系包括:實踐教學的制度規范;實踐教學基地和實驗室;“雙師型”實踐教學師資隊伍;實踐教學教材建設等。本文主要就師資建設和實習基地建設談幾點建議。

3.3.1 加強實踐型師資隊伍建設

改進的具體措施如下:(1)建立專業教師與法律工作者之間的職業互換制度。通過高校與法律實務部門的合作,可以使實踐經驗豐富的法律工作者到法學院系擔任一些實務性較強的課程。同時,專業教師通過從事一定時期的法律實務工作,提高其自身的實踐能力。(2)建立專業教師定期到法律實務部門掛職鍛煉的制度。專業教師在完成學校核定的教學工作量后,可以申請到實務部門掛職鍛煉,提升自己的實務操作能力。(3)加強國際合作。通過搭建國際合作平臺,為教師提供外出學習和進修的機會,提高其業務素質和教學水平。同時,積極引進海外的優質教學資源,充實實踐教學師資隊伍。

3.3.2 建構專業實習基地“雙贏”模式

當前實踐教學基地運行不順暢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法學實踐基地建立在單向性基礎之上,實務部門對實踐基地的運行積極性不高。在“雙贏”模式下,普通高校為實務部門獲取有關專業信息、進行職業培訓和選拔優秀人才提供便利條件,充分發揮高校法律人才的資源優勢,實務部門則為法學專業的學生提供學習和實踐的平臺。雙方可以在教學、科研、實踐經驗與資源優勢方面等展開全面合作,從而達到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雙贏”目的。

3.4 完善實踐教學評估體系

該體系主要包括評價原則;評價依據和標準;成績評價等。

3.4.1 實踐教學的評價原則

實踐教學的評價原則主要包括統籌性原則和差異性原則。(1)統籌性原則。首先,堅持統一考核與獨立考核相結合。實踐教學中的教學內容分別采取統一考核與獨立考核。其次,堅持對學生的考核與對教師的評價相結合。(2)差異性原則。由于法學專業實踐教學形式的多樣化,因此實踐教學評價必須考慮課程性質、教學目的、培養目標、辦學特色、人才定位等因素,采取不同的評價方法。考核方式也可靈活多樣,根據實踐教學活動形式、內容不同,豐富多樣,可采用活動記錄、總結報告、論文等書面方等綜合考核方式。

3.4.2 評價依據和標準

實踐教學的評價標準和依據主要有:(1)實踐教學管理文件。實踐教學管理文件是組織實施實踐教學的依據。(2)實踐教學基地建設。包括基地數量是否充足、學生人數與基地數比例以及實踐基地年均接受學生實習實踐人數是否適當,實習基地類別是否多樣及是否符合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的要求。(3)實踐內容與實施情況。主要評價實踐內容與專業課程或法律實務的結合程度是否緊密,參與學生的實踐記錄是否詳細,指導教師評閱是否認真,是否形成有一定影響的實踐成果。(4)對教師實踐教學活動的評價。通過教學內容設計、教學方法、教學手段、教學效果等形成對教師教學活動的評價。(5)對學生實踐學習收獲的評價。主要考查學生在實踐教學環節對專業知識的鞏固、實踐技能訓練、職業道德培養等方面的總體評價。(6)實踐單位對學生的滿意度。具體包括實踐單位對學生專業知識的滿意度、專業實踐能力滿意度和一般職業能力滿意度,以此來評價實踐教學活動的質量和效果。(7)實踐教學經費投入程度。實踐教學經費是否能夠滿足教學計劃的需要,是否按照教學進程撥付,經費的使用是否合理等。

篇10

[論文關鍵詞]新聞教育;職業道德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新聞事業突飛猛進,生機盎然,以其獨特的魅力吸引了大批青年才俊,“新聞記者”成為許多青年學生向往的理想職業。伴隨著新聞行業的迅猛發展,全國各類大學開辦新聞傳播專業的熱情也是一浪高過一浪。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07年底,我國高等院校中新聞與傳播學類專業點已經接近700個,在校生l3萬多人,每年畢業的學生則高達3萬余人。我國新聞教育事業的飛速發展直接導致了新聞從業人員結構的較大改變。有關資料表明,截至1983年底,全國設有新聞專業的高等院校只有l4所,在校本科生1482人,研究生103人,共培養新聞專業畢業生5200多人。其中分配到新聞單位的約3000人,僅占當時新聞從業人員的1.2%。從這一數據可以看出當時高等院校新聞專業畢業生對新聞業的影響是很小的。從上世紀80年代中期以后,尤其是進入新世紀后,我國新聞教育事業開始飛速發展。1997年上海廣播電視媒體從業者的調查結果顯示,其學科背景為新聞傳播學的占到30.6%,而25歲以下的年齡組中,比例更是占到了45%。另據對2002年上海新聞從業者的調查,有新聞傳播學教育背景的從業者已經占總人數的49%_2。可見,具有新聞傳播學背景的大學畢業生已經成為新聞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也充分說明這些學生在大學階段的教育背景會直接影響新聞事業的發展。

在這樣的背景之下,高校新聞人才的培養必然會帶有強烈的時代色彩。為了使自己的畢業生在就業市場上更有競爭力,以市場為導向,培養“上手快、高效率、多技能、新科技”的應用型專門人才就成為各新聞院系的共同選擇。于是,各院系在強化學生的專業技能上煞費苦心,而在人文教育方面卻不自覺地停下了腳步。高等教育緊跟社會經濟及科技發展的步伐,及時與經濟社會接軌與生產企業溝通完全必要,但如果完全由過去的“象牙塔”轉變為社會的“服務站”,過分偏倚社會價值而忽視個人素養,這種模式很顯然背離了高等教育的精神,其潛在危機將很快暴露出來。綜觀目前新聞教育,由于多年來對學生人文精神培養的缺失及完整人格塑造的忽視,已經給媒介自身和整個社會帶來了一定的危害。最突出的表現就是,新聞從業人員角色意識差,職業道德嚴重缺失,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新聞品質和傳媒形象,成為我國新聞傳播事業發展道路上的障礙。

針對這些問題,高等院校不僅要向學生傳授已有的倫理道德規范,還要充分研究由于社會發展而引發的倫理道德規范的變化,適時提出符合社會發展方向的新的倫理道德規范,為社會發展提供強大的智力支持。高等院校要在新聞職業道德教育中扮演主角,發揮更大的作用。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考慮:

一、充分認識社會現實對新聞教育在倫理學方面的挑戰

隨著傳媒市場競爭的日益加劇,傳媒的形態無時不在發生著變化,同時,新的傳播媒介的發展也帶來了新的挑戰。例如,對于網絡傳播這樣一種發展尚未定型,尚有諸多不確定性存在的傳播形態而言,與之相連的新的教學內容的開拓更是富有挑戰性的工作。美國俄克拉荷馬州立大學開設了《“網絡社會”中的責任:今天和明天的新聞倫理學》作為研究生選修課,他們認為,因特網正成為日益重要的傳播媒介,然而大量有關資料表明,對于網絡空間不負責任地濫用的現象相當嚴重。而今日的新聞傳播專業學生將是未來的新聞傳播學界與新聞傳媒管理的骨干力量,他們必須認清網絡使用中的社會責任問題,學會對有關問題作出正確的道德選擇和評判,學習制訂相應的決策、規范,以解決這些問題。因此,新聞傳播專業的學生必須學會接受因特網帶給新聞職業道德的挑戰并研究制定相關的傳播政策。

二、加大新聞倫理和道德課程的分量

我國的新聞倫理和道德課程開設較晚,從1980年代,一些大學的新聞理論課或新聞業務課才開始以專題或者專章的形式講授新聞職業道德。到1990年代,這種教育有了進一步發展,一些大學的新聞院系開設了新聞倫理道德課程,系統講授新聞倫理道德,從而結束了我國大學新聞院系未開設新聞倫理道德課程的歷史。雖然有了相應課程,但是新聞倫理和職業道德并沒有作為一門重要課程而被納入專業教學課程體系,許多院校把這一課程列為選修課,有的院校甚至根本就未開設。反觀一些新聞業比較發達的國家,他們大都十分重視大學階段的新聞倫理和職業道德教育。美國大學的新聞院系在20世紀20年代就開設了新聞倫理和職業道德課程,例如1924年出版的納爾遜·安特寧·克勞福德著的《新聞倫理學》就是大學一個學期的新聞道德課的基本課本。

我國高校的新聞院系應該充分認識到新聞倫理和職業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把新聞倫理和新聞職業道德課納入專業課程體系,并且列為學生的主干課程,使學生清醒地意識到,學好新聞倫理和職業道德是從事新聞事業的必要條件,只有打好了道德基礎,才有可能做一個合格的新聞人。前幾年,新聞界廣泛開展的新聞觀、“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職業道德和職業精神教育活動,目的就是為了提高新聞隊伍的整體素質和思想道德水平。而高校新聞院系承擔著培養未來新聞從業者的重要責任,應使在校新聞學子打好政治理論根底和職業道德基礎,為新聞單位輸送合格的新聞人才。

三、注意教學內容的通用性與前瞻性

在新聞職業道德教育中,應能覆蓋一些帶有前瞻陛的問題。如在網絡傳播中有很多倫理道德問題都還沒有定論,像“網絡空間中的隱私權問題”、“對取自網上并用于新聞報道中的信息的核實”等問題,在日常的工作中都會遇到。如果在教學中,把這些問題融人對新聞傳媒業具有通用性的新聞道德基本原則之中,如遵守有關法律、不侵犯公民隱私權的原則,堅持新聞真實性,防止新聞失實,反對以訛傳訛的原則等等,則會對學生有莫大的幫助。

新聞倫理學教育內容中通用性與前瞻性的平衡,有助于培養具有高度社會責任感和道德意識、深刻認識新聞職業道德規范并懂得如何在不同的傳媒環境中奉行新聞道德原則的高素質的新聞人才。雖然新媒介的發展及其介入新聞傳播活動在新聞行業的倫理道德中引入了新的問題,但是新聞倫理道德的基本內容,仍然是闡述新聞傳播工作的社會責任、社會義務與道德要求,提供調節新聞傳播活動中的道德關系,規范新聞從業者職業行為的道德準則,其基本原則是具有穩定性的,并且是探討與網絡空問有關的新聞倫理道德問題及其對策的基礎。

四、強化新聞職業教育

新聞職業道德教育要從傳授基本理論知識人手,從講清道理人手,給受教育者打下良好的新聞職業道德理論基礎。實踐證明,新聞從業人員只有掌握了新聞學的系統知識與理論,才能對新聞職業道德的諸多問題有較為深刻的認識與理解,才能在職業生活中自覺地履行道德義務與責任。我國的傳統新聞教育囿于能力教育模式,偏重新聞操作技能的訓練,對新聞學的基本內涵、基本理念的教育沒有給予充分的重視。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新聞學院卡萊教授的文章《新聞教育錯在哪里》提出了新聞教育的三條原則。他強調,新聞學是一門獨立的社會科學;新聞教育應當重在培養學生的專業理念和職業素養;不能把新聞簡單地等同于傳播和媒體;不能把新聞學同廣告學、傳播學、公共關系學等相關學科相混淆。新聞教育的基本任務就是要讓學生掌握這些基本理念,真正弄清什么是新聞,什么不是新聞;弄清新聞事業的宗旨、任務和職責是什么,什么是新聞事業應當做的,什么是新聞事業不能做的;弄清新聞工作者的職業特征和職業素養是什么,怎樣才能做一個合格的新聞工作者,等等。

五、言傳身教,率先垂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