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6 01: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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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征繳制度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和市二次黨代會精神,加快實施“對接珠三角,融入泛珠區”發展戰略,推動企業改革,有效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現就進一步加大我縣失業保險擴面征繳力度提出如下實施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深化我縣企業改革和加快經濟結構調整,更新工作方法,轉變工作作風,強化服務意識,建立失業保險個人繳費登記制度,實現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費用分擔、風險共擔的責任機制。建立失工預警報告制度,加強對就業的宏觀調控,逐步實現下崗職業基本生活保障與失業保險并軌,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和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
二、工作目標
通過加大宣傳力度、調整征繳手段、強化清欠措施等方法,把失業保險擴面征繳的重點轉向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外資企業、私營企業,力爭事業單位參保率達到100%,外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參保率達到20%。
三、征繳對象和標準
失業保險的綜合敘述
摘要:隨著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下崗、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日益凸顯.本文在全面闡述當前失業保險制度發展歷程的基礎上,詳細分析了目前中國失業保險制度中存在的現實問題,最后提出了相應對策,對進一步完善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意義重大。
關鍵詞:失業失業人員失業保險
第一部分失業保險概念與特點
1、1失業保險相關概念
1、失業是指既具有勞動能力又有就業要求的人員在勞動年齡內不能就業的狀況.一般而言,構成失業有以下幾個條件:一是在勞動年齡內;二是具有勞動能力;三是有就業愿望;四是在一定期限內沒有找到任何職業.那些由于患有嚴重疾病而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未到或超過勞動年齡沒有就業者、為就學而暫時未就業者等,都不列入失業范圍。失業的界定是制定失業保險制度的前提條件。
2、失業人員是指在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目前無工作,并以某種方式正在尋找工作的人員,包括就業轉失業的人員和新生勞動力中未實現就業的人員。《失業保險條例》所指失業人員只限定為就業轉失業的人員。根據有關規定,我國目前的法定勞動年齡是16-60歲,體育、文藝和特種工藝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后可以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對企業中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中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職工實行退休制度,對從事有毒、有害工作和符合條件的患病、因工致殘職工可以降低退休年齡。按照上述規定,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人員都可以尋求職業,從事社會生產經營等活動,并取得合法收入。所謂有勞動能力,是指失業人員具有從事正常社會勞動的行為能力。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人員,若不具備相應的勞動能力,也不能視為失業人員,如精神病人、完全傷殘不能從事任何社會性勞動的人員等。目前無工作并以某種方式尋找工作,是指失業人員有工作要求,但受客觀因素的制約尚未實現就業。對那些目前雖無工作,但沒有工作要求的人不能視為失業人員。這部分人自愿放棄就業權利,已經退出了勞動力的隊伍,不屬于勞動力,也就不存在失業問題。
失業保險科活動計劃
2013年開年,失業保險工作將按照十八大精神所提出的各種要求,圍繞“提高失業保險管理效能,促進全區社會穩定”這一具體思路,狠抓服務質量,狠抓辦事效率,在完成失業保險日常工作的基礎上不斷開拓工作思路,強化工作作風,完善工作紀律。在此,2013年需要做的幾項延伸工作說明如下:
一、失業保險科將繼續協調市區人社、財政等有關部門,繼續加大對中心建設的投入力度。同時,我們失業保險科將繼續做好各種硬件設備在基層保障平臺的維護以及監管工作,讓各種硬件設備在基層安全,順利運行,更好的為社區保障工作做好進一步的服務。
二、為調高失業保險待遇網上辦理的快捷性和時效性。下一步,在市社保局的統一安排下,對現在所用的失業保險支付子系統進行網絡升級,升級后的軟件在政策的嚴謹性和辦事速度將有顯著提高,我們科室人員將對升級后的軟件進行系統學習與使用,以提高網上辦事效率,更好的為下崗失業人員做好服務工作。
三、我們將進一步規范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失業人員的補辦醫保卡的問題。積極協調醫保等相關部門,探索更為合理的工作程序,縮短補卡時間,為失業人員及早拿到補辦的醫保卡做好各項工作。
四、今年將繼續加大領失業金人員培訓報銷力度。積極協調市級相關部門提高對領取失業金人員資金扶持金額,鼓勵更多的失業人員參加再就業培訓,培養一技之長,為領取失業金人員的再就業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工作。
五、按照濟人社發【2012】176號文件的要求。繼續延長擴大失業保險基金使用范圍。按照市統一要求,繼續做好用于支付困難群體的各項補貼工作,嚴格落實政策,確保失業保險基金的安全有效的運行。
失業保險就業促進功能研究
失業保險的出現有著其重要意義,它能給予失業者在失業時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從而能有效減少因失業造成的種種社會問題,維護社會的和諧發展。1999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以及2010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頒布與實施以來,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在一定的程度上保障了失業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但是在失業保險應有的就業促進功能方面卻遠遠無法滿足實際需求。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結構調整、產業結構升級,結構性失業問題愈加突出,失業長期化現象愈加嚴重,失業人員再就業難度越來越大。同時,我國失業保險基金投入范圍過小也與基金大量閑置緊密相關。因此,發揮我國失業保險就業促進功能,加大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的投入力度,不僅有利于降低社會失業率,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而且有利于解決基金大量結余的問題。
一、我國失業保險基金現狀分析
(一)巨額失業保險基金結余。如表1所示,從2004年到2015年,雖然我國失業保險參保人數逐漸增多,失業保險領取人數趨于穩定,但總體覆蓋率仍舊偏低,同時我國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快速持續增加。截至2015年底基金累計結余5083.0億元,比上一年增加14.2%,是同年基金支出的6.9倍,是2004年底基金累計結余的13.18倍。如圖1所示,2004年-2015年我國失業保險基金收入的增長速度遠遠高于基金支出的增長速度,并且增速差距越來越大。收入增速和支出增速的顯著差距是失業保險基金巨額結余的重要原因。(二)基金結余主要原因分析。1.實際領取人數少。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失業保險費主要來源于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的繳費及其就業人員的個人繳費,而其他大部分農民工、靈活就業人員卻沒有被納入失業保險的范圍。由于企業、事業單位的職業比較穩定,失業風險較低,領取人數很少。然而對于非正規就業人員,失業風險高,迫切需要失業保險的保障,卻沒有資格領取失業保險金。2.保險金給付標準低。大部分地區的最低工資處于較低水平,而保險金給付標準還比最低工資低,例如北京2013年,累計繳費大于1年小于5年的,失業人員可每月領取保險金842元,累計繳費滿20年的,失業人員可每月領取保險金951元。這樣的給付標準相對于北京較高的消費水平,遠遠無法達到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要求。3.促進就業基金運用不足。自1999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以來,失業保險基金在促進再就業方面的支出占總支出的比例呈逐年下降的態勢。2001年就業補貼的支出僅占基金支出的8.6%,2004年該支出僅占16%,且支出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等地,部分地區該支出更是不到5%。同時,由于該支出主要由政府主導,一方面政府缺少對市場需求的充分認識,另一方面失業人員也很少有機會參與討論或者給予意見,選擇真正需要和適合自己的項目,導致職業培訓的實際效果并不顯著。
二、我國失業保險在促進就業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無法涵蓋非正規就業人員。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失業保險覆蓋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就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卻沒有被納入失業保險的范圍。工作其本身的不穩定性,失業和就業的狀態經常相互轉換,迫切需要失業保險為其提供必要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這類非正規就業人員亟需被納入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以保證他們在失業期間能夠獲得相應的生活補貼,同時接受政府為他們提供的職業技能培訓,以便于提高他們的就業競爭力和未來薪酬水平。(二)費率機制的反激勵作用。1.繳費基數可能抑制雇傭量。《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我國失業保險的費率為3%,單位個人按照自身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中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容易造成企業減少雇傭量。這是因為企業在固定工資總額的情況下,相當于繳納固定失業保險費的情況下,相比于“減少工資額,增加雇傭量”,更傾向于選擇“提高工資額,減少雇傭量”,利用“效率工資”來提高企業自身在就業市場的競爭力。同時采取效率工資也有利于企業提高員工的偷懶成本,能更有效地為企業留住有競爭力的優秀員工。然而在這種繳費機制下,企業解雇的員工可能會相應增加,增加員工的失業風險,提高社會的失業水平。2.統一費率不利于減少失業。各個企業、事業單位以統一的費率2%繳納失業保險費,不利于體現社會公平性。對于失業風險高的單位,其容易造成較大的解雇量,從而導致社會的不穩定。因此,若失業風險高的單位與失業風險低的單位繳納同等比例的費用,不僅無法使失業風險高的單位承擔相對應的解雇責任,即令其能夠隨意解雇員工卻沒有獲得相應的處罰,而且也降低了失業風險低的單位的繳費積極性。這樣的不公平性導致解雇量大的單位沒有外在驅動力促使其采取措施降低自身的失業率,導致解雇量小的單位沒有獲得必要的激勵機制去維持自身的低失業率。(三)保險金給付方式抑制積極性。1.給付期限和固定數額降低再就業積極性。美國大部分州的失業保險金給付期限一般為6個月-12個月,德國根據受雇用時間的長短一般也是6個月-12個月不等,日本的一般勞動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90-330天。與這些國家相比,我國的失業保險金給付期限較長,最長可達24個月。根據馬馳聘、王元月等學者的分析論證表明,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其維持失業狀態的期限呈現顯著正相關。也就是說,越長的失業保險金給付期限越能削弱失業人員的再就業積極性。同時,我國的失業保險金是以固定數額的方式給付的,這同樣不利于失業人員增加其尋找下一份工作的強度,因為在維持失業狀態的價值不變的情況下,失業人員容易養成懶惰的心理,缺乏相應的動力推動其提前再就業。2.再就業工資完全替代失業保險金造成“失業陷阱”。根據《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當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時,其無法繼續領取政府發放的失業保險金,也就是說再就業工資完全替代了之前的失業保險金。這種完全替代在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工資高于失業保險金給付水平的情況下不會發生什么問題,然而當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工資低于失業保險金給付水平時,就容易造成失業人員傾向于選擇維持之前的失業狀態,放棄從事低工資或者是不穩定的工作機會。同時也有可能造成失業人員一邊從事低工資的不穩定性工作,一邊領取政府發放的失業保險金。然而由于失業人員普遍缺乏過硬的職業技能,相對于持續失業的狀態,低工資或者不穩定的工作崗位雖然杯水車薪,但是卻有利于失業人員在新的勞動崗位上學習新的勞動技能,在不斷的培訓和實際操作中獲得過硬的本領,提高其在勞動市場上的就業競爭力,防止失業人員在長時間的失業狀態下養成消極懶惰的心理,甚至最終成為非經濟活動人口。(四)促進再就業基金運用范圍小。1.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效用不明顯。雖然《失業保險條例》規定,除了支出失業保險金之外,政府應當擴大失業保險基金運用于促進就業的范圍,但政府真正用于對失業人員的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等卻非常有限,并且作用并不顯著。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政府購買的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項目并不能完全滿足失業人員的需求,項目也沒有真正落到實處,被介紹的職業也不能與職業培訓的技能互相匹配,導致用人單位需要對新就業人員進行重新上崗培訓或者繼續解雇新就業人員,擴大成本。2.鼓勵再就業和創業的力度小。政府缺乏資金和政策上的助力激勵失業人員加大尋找工作的強度,提前實現再就業。同時對于有志于自主創業的失業人員,也缺乏政策上的扶持、技術上的幫助以及資金上的補貼。由于自主創業不僅有利于失業人員重返勞動力市場,也能創造出更多的就業機會給更多失業待業人員,因此政府可以有效利用結余的失業保險基金為這類群體提供更多實質性的幫助,為社會創造出更多利潤,降低社會的失業率。
三、發揮我國失業保險就業促進功能的建議
企業失業保險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勞動者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成立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單位)及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統稱職工),應當按照本條例參加失業保險。第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第四條失業保險基金,按照國家、單位、職工合理負擔的原則,實行社會統籌。失業保險費由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征收。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失業保險工作的信息化建設,建立失業保險基礎數據庫,做到信息互通、操作簡便、管理規范。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業務,其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機構依法對失業保險工作實行監督。第二章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第七條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一)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三)財政補貼;(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第八條單位按照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職工的月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其月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但本人自愿繳納的除外。工資總額的組成按照國家統計局的統一規定執行。第九條單位應當在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單位變更、終止的,應當在變更、終止之日起十日內,向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單位招用、辭退、裁減人員的,應當在建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三日內辦妥相應的變更手續。第十條單位應當在每月發放工資之日起五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數額和參保職工名單。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繳納所得稅前列支。其中屬于應當由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單位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向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單位出具繳費憑證,并于征收之日起五日內,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單位繳費數額和參保職工名單。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單位和職工的繳費檔案,并于收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交的單位繳費數額和參保職工名單之日起五日內,向單位和職工分別出具單位繳費手冊和職工繳費憑證。第十一條單位因嚴重虧損不能按時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可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緩繳;經批準緩繳的,在緩繳期內免繳滯納金,緩繳期滿后,應當如數補繳失業保險費及其利息。第十二條單位因破產、解散等原因終止的,在清算財產時,應當依法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清償欠繳的失業保險費。第十三條單位應當每季度公布一次本單位及其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情況。職工有權向本單位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查詢失業保險費的繳納情況,單位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其提供。職工發現單位未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或者投訴。第三章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第十四條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業保險金和生活補助費;(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生育補助金;(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五)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失業保險基金依法免征稅費。第十五條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時,應當即時向職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明,書面告知其依法享有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職工的名單、單位繳費手冊、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和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第十六條職工可以在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持原單位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明、職工繳費憑證和身份證明,到受理原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生活補助費單證的手續。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單證手續的,應當事先進行失業和求職登記。第十七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五日內對領取者及其單位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告知本人。其中,對領取生活補助費的,應當在三日內辦結審核手續。但有特殊情況的,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人批準,前款規定的審核時限可以延長五日。第十八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即時為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生活補助費的單證;對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并退回有關材料。失業保險金、生活補助費憑單證到指定的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生活補助費一次性發放。第十九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每滿一年領取二個月失業保險金,最長期限為二十四個月。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和期限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第二十條失業保險金自失業人員被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計發,月發放標準如下:(一)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滿十年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標準發放;(二)累計繳費時間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標準發放;(三)累計繳費時間滿二十年以上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標準發放。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應當高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第二十一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其門診醫療補助金按不低于本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百分之六的標準,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因患病確需到縣級以上醫院住院治療的,可由本人或者其親屬提出書面申請,經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批準,發給住院醫療補助金。門診醫療補助金和住院醫療補助金具體補助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女性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分娩,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還可領取一次性生育補助金,生育補助金按其本人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計發。但按照《福建省企業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規定,已享受生育補助金的除外。第二十二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的規定,對其家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第二十三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職業培訓或者職業介紹的補貼(一)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二)經各類職業介紹機構介紹重新就業的,并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標準按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第二十四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一)重新就業的;(二)應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六)被判刑收監執行的;(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五條本省內單位或者職工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憑遷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繳費證明和有關遷移材料,到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續保手續,參保人員繳費年限連續計算,但不辦理失業保險基金轉移。職工失業保險關系轉遷后失業的,失業保險待遇由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本地標準執行。本省內城鎮失業人員可以選擇在原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其失業保險關系在省內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按規定將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所需資金隨失業保險關系相應轉移;失業保險待遇按遷出地的標準執行,由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失業保險金發放和相關業務管理。城鎮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遷的,其需劃轉的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六條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本人未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其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百分之六十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補助期限最高不超過二十四個月。但農民合同制工人已自愿繳納其月工資總額百分之一的失業保險費的,享受與城鎮失業人員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第二十七條單位招用失業人員并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以接受被招用的失業人員的委托,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用于再就業培訓。第四章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第二十八條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各設區的市統籌、省部分調劑的管理體制,各設區的市負責本行政區域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省負責各設區的市失業保險基金的調劑。省失業保險調劑金為各設區的市當年征繳的失業保險費總額的百分之八,用于設區的市失業保險基金收支余缺調劑。統籌地區的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省失業保險調劑金調劑,地方財政補貼。失業保險調劑金的調劑以及地方財政補貼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失業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審計制度。各級財政、審計部門應當依法監督失業保險基金的繳納、使用和管理。失業保險基金應當依法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失業保險基金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或者挪作他用。第三十條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并依法定期向社會公布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的繳納、使用和管理情況。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委員會及其監督機構依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實施對失業保險基金管理的指導和監督,維護失業保險各方的合法權益。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二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繳納或者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繳金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失業保險基金;拒不繳納的,地方稅務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單位不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或者不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致使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如數賠償由此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人員造成的經濟損失。第三十三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有關的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在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時,未按規定書面告知其享有失業保險待遇權利,或者未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的;(二)未按規定公布本單位失業保險費繳納情況,或者未及時向提出查詢要求的職工提供失業保險費繳納情況的。前款所列行為屬單位負責人故意指使的,對單位負責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四條虛報、冒領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費用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其全部違法所得,并處以虛報、冒領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五條單位、職工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人員對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征繳失業保險費有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對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失業保險金、生活補助費及其他失業保險補助費用有爭議的,可以要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第三十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不為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手續的;(二)未按規定為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發放失業保險金或者生活補助費的;(三)未按規定為職工或者失業人員辦理失業保險轉遷手續,或者違反規定程序辦理的;(四)未按規定出具繳費憑證,或者提供單位繳費數額和參保職工名單的;(五)未按規定履行失業保險費用征收和失業保險待遇發放等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第三十七條單位和個人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由有關部門追回款項;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入失業保險基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附則第三十八條國家機關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參照本條例執行。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條例》同時廢止。
失業保險替代率分析論文
一、失業保險替代率實證分析
失業保險水平是指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是衡量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是否合理,是否造成失業率的波動的重要指標。
(一)定量分析的限定前提條件
條件1:以國內生產總值為基數,失業保險水平是指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重。
條件2:被保障人口不存在就業行為。
條件3: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僅限于失業保險金,不包括其他刺激就業等基金支出。
失業保險替代率研究論文
一、失業保險替代率實證分析
失業保險水平是指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是衡量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是否合理,是否造成失業率的波動的重要指標。
(一)定量分析的限定前提條件
條件1:以國內生產總值為基數,失業保險水平是指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重。
條件2:被保障人口不存在就業行為。
條件3: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僅限于失業保險金,不包括其他刺激就業等基金支出。
市失業保險發展思考
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是馬克思主義活的靈魂,是我市失業保險工作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破解難題,優化職能,服務大局的需要。改革開放30年,每當改革遇到重大問題、發展進入新的階段,我們總是首先解放思想,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把改革開放引向深入。鄧小平同志也指出:“解放思想,就是使思想和實際相符合,使主觀和客觀相符合,就是實事求是”。今后一個時期,我市失業保險發展的中心任務就是要高舉思想解放旗幟,把思想統一到科學發展觀上來,打破舊制度和主觀偏見的束縛,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在思想解放的過程中實現我市失業保險事業跨越式發展。
一、我市失業保險工作取得的成績及現狀
*市失業保險的工作開展始于改革開放初期的1986年,在經歷了起步探索、調整理順、鞏固發展三個階段后,有了長足進展,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一方面為深化我市經濟體制和勞動制度改革,提供了可靠保障;另一方面保障了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了失業人員再就業,一定程度上預防和減少了失業,為我市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做出了突出的貢獻,取得了顯著的成績。
一是失業保險法規、政策逐步完善。2005年5月1日,我市頒布實施《*市失業保險條例》。
二是失業保險參保范圍逐步擴大。截止到20*年底,全市參加失業保險的用人單位9513戶,職工86.22萬人。三是失業保險基金征繳力度逐步增大。截止到20*年底,全市累計征繳失業保險費16.67億元。四是失業保險“保障生活、促進就業、預防失業”三位一體作用顯著。22年來,全市累計接收失業人員118855人,培訓失業人員98421人,全市有63475人實現了再就業。全市累計支出失業保險基金10.53億元。五是對全市80%以上參保職工建立了個人繳費記錄。六是全市基本實現了失業保險金的社會化發放。七是對失業人員的管理逐漸規范。從失業人員接收登記、失業保險金的發放到培訓和就業指導等工作均實現了微機化管理。八是失業保險機構設置逐步趨于合理,管理日臻完善。20*年6月19日*失業保險網正式開通,極大地促進了我市失業保險事業的發展。
二、當前我市失業保險工作存在的問題
失業保險征繳調研報告
自1986年建立失業保險制度以來,我市勞動保障部門和失業保險機構認真貫徹國家和省有關失業保險的方針政策,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和相關部門的支持下,明確工作重點,狠抓目標落實,失業保險費收入逐年持續攀升。特別是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為下崗職工籌集基本生活費,為推動我市深化企業改革,為XX的社會穩定作出有益的貢獻。隨著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并軌工作的開展,一方面,失業保險機構通過為失業人員發放失業保險金,使廣大失業人員享受到黨和政府的關懷和溫暖,深受廣大失業人員的贊譽;但另一方面,國有企業改制后,國有企業下降減少,參加失業保險的企業和職工減幅較大,制約了失業保險事業發展。為使我市失業保險工作走出困惑的局面,邁上一個新的臺階,應盡快加大失業保險征繳擴面工作。下面結合實際談談我市開展失業保險基金的征繳擴面工作有關問題。
一、近幾年在崗職工人員變化情況
按照上級部署和要求,我市對國有企業實行“鼓勵兼并,規范破產,下崗分流,減負增效”的措施后,國有企業的在崗職工人數出現較大幅度的變化。據有關部門的統計,1995年全市在崗職工人數15.86萬人,到2000年下降到11.04萬人,2003年又減少到9.95萬人,2004年下降至最低點為9.34萬人,平均每年下降幅度為6.1%。在崗職工人數減少的原因主要有:①國有企業實行減員增效的措施,精簡了2.6萬人;②企業兼并破產改制重組后,有1.7萬人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③退休人員近2萬人;④其他情況0.2萬人。
就業是民生之本,為加快××的經濟發展,解決勞動力供求總量矛盾和就業結構性矛盾,市委市政府加大對外招商引資的工作力度,制定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和措施后,招商引資工作取得了豐碩的成果。許多國內外知名企業落戶到××謀求發展,拓展了××的就業空間。特別是在2004年-2006年先后有130多家生產規模較大的民營企業在市經濟開發區建成投資后,招用了2.6萬余名工人,大大緩解了我市的就業矛盾。據不完全統計,近2年來,我市到民營企業就業人數高達5.2萬人。目前在崗職工人數與自謀職業人員之和已創××歷史就業人數最高記錄。
二、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情況
隨著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并軌工作的進行,全市申領失業保險金人數大增,每月發放的失業保險金直線上升,今年1-8月發放的失業保險金與去年同期相比增長400%,全市發放的失業保險金仍處在底部的上升階段。據統計,市、縣、區屬國有企業改制后,有1.3萬參保職工置換身份與原企業解除了勞動關系后,向失業保險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預計在2006年-2008年需發放失業保險金7800萬元(按現行標準計算),而全市到2008年有可使用失業保險金資金為6260萬元。另外,今年最低工資上調后,還需增發失業保險金700萬元,因此,要確保改制企業的失業人員發放失業保險金,將會出現2240萬元的資金缺口,因此,急需進行失業保險金征繳擴面,來解決失業保險金的入不敷出的問題。
論失業保險制度完善
摘要:圍繞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這一問題,并結合了當前我國制度中的內容,從覆蓋范圍、基金籌集等方面進行探討,研究發現我國不僅在制度的設計上而且在制度的執行方面都存在著不少問題。建議我國在定義具體概念,立法工作,保障民生,促進就業等方面對失業保險保險制度進行不斷完善。
關鍵詞:失業;社會保險;失業保險
一、失業保險制度的概述
(一)失業保險制度的概念。失業保險制度是以憲法為核心,以其他相關法律為輔助,對失業保險關系進行調整而形成的制度體系。(二)失業保險制度的基本內容。作為一個完整、健全的失業保險制度應大致包括以下內容:第一,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失業保險覆蓋面的大小和范圍,是需要在制度內明確規定出來的。根據不同的行業區分,可能會把從事農業的人員排除在范圍之內,而根據工作時間來看,可能會把臨時工和季度工人排除,而我國是以居民的戶籍制度為基礎劃分的。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只包括了城鎮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對于公務員和非城鎮戶口的勞動者,失業保險制度對其并不進行保護。第二,失業保險金的籌集。失業保險金的籌集一般有五種方式:一是雇主和雇員共同承擔;二是雇主和國家共同承擔;三是雇員和國家共同承擔;四是由雇主、雇員、國家按比例承擔;五是雇主獨自承擔。大多數國家采用的模式是通過建立基金由雇主、雇員和國家各按比例承擔。第三,失業保險金的領取資格。一般來說,符合下列條件,失業人才具有領取失業保險的資格: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不是本人自動離職,在工作期間繳納了一定期限的失業保險費,必須進行了失業登記。在各國規定中,大多都包括了以上幾個方面。
二、我國失業保險法律制度的現狀及分析
我國現行的失業保險制度具有以下不足之處:第一,失業保險制度中基礎概念規定模糊。我國《失業保險條例》對失業、非自愿性失業、再就業等相關概念的界定都處于非常模糊狀態,尤其突出在對失業的定義上,對失業如何進行有效完整的定義是一個需要仔細考慮的問題。另一問題就是,在現行的失業保險法律法規中仍然使用“職工”這一詞語,職工,舊時指工人,現在常指我國企事業、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或工作人員,而這種定義已經不符合我國現在的國情。從上述可看出我國無論是在立法層次還是在法規政策上都存在概念規定模糊的問題。第二,立法層次偏低。我國的《失業保險條例》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缺乏權威性和強制性。由于《失業保險條例》不夠具有威懾力,導致我國在繳納失業保險基金上存在著許多困難,眾多企業、事業單位沒有把這個問題重視起來。要想保證失業保險具有強制性,必須要有較高效力和層次的法律保證實施,才能保障失業人員的權益和失業保險工作的順利進行。參照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作法,一般是制定《失業保險法》來確保相關工作的順利展開。第三,失業保險覆蓋范圍狹窄。當前我國面臨的一個重要社會與經濟問題就是城鄉統籌,在城鄉一體化的背景之下,城鎮和鄉村都應該平等享受各個方面的政策,讓城鎮居民和農民享有相同的權利。我國在《失業保險條例》第二條中規定了失業保險的范圍只適用于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包括這些單位的農民合同制職工。《條例》將鄉鎮企業職工、臨時工、個體經營者等眾多其他勞動者排除在保險范圍之外,這顯然沒有考慮到社會整體利益,其范圍不應只涉及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合同制農民工人,還應包括更多的勞動者,例如公務員等,才能體現出其存在的價值意義,更好地實現社會公平。第四,失業保險金的給付問題。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由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利息、財政補貼和依法應納入的其他基金構成失業保險基金,同時也對其給付主體和支出做出了補充規定。在《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八條中規定了失業保險金標準的確定方式。眾所周知,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是為了確保在勞動者失業后仍能保障其一定的生活的水平,維持基本的生活,給予其再就業的時間。可是從《條例》第18條所表述的來看,當前我國的失業保險金標準介于各地方最低工資標準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標準二者之間,但全國各個地方的的最低工資都普遍較低,而給付的失業保險金更是要低于最低工資標準,這樣有可能對勞動者的最基本的生活水平都難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