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法律法規范文
時間:2023-08-28 17:03:50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失業保險法律法規,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關鍵詞】社會保障 醫療保障 失業保障
一、美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
(一)醫療保障制度
美國沒有覆蓋全民的醫療保障項目,醫療保障主要包括兩大類:一是國家健康保險,主要由政府資助承辦;二是私人健康保險,主要由私人或社會組織承辦,可分為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兩種。美國實施了范圍有限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和針對窮人的醫療救助制度,體現了效率前提下的兼顧公平。
(二)養老保險制度
美國的養老保障體系是一個包括政府、企業和個人參加的復合體系。美國的退休養老保障體系基本上由三個部分收入組成,即以社會保障稅為基礎的公共養老保障收入、企業養老保障收入和以個人退休賬戶為基礎的個人儲蓄的退休收入。政府社會保障制度只保障基本生活條件。因此,私人養老金計劃成為美國普通百姓非常重要的退休收入來源.社會保險制度和私有退休金制度都不能單獨提供足夠的退休收入,這兩個制度相輔相成,相互彌補。
(三)失業、工傷和住房保障制度
美國政府為了建立更為完善的失業保險制度,針對一些特殊的人群和特殊行業分別制定了有針對性的失業保險方案。而美國的工傷保險,以補償不究過失原則、個人不繳費用原則及保障與賠償相結合原則最為明顯。美國的住房保障則是法制化和多元化的。
二、中國目前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社會保障的相關法制不夠健全
社會保障制度自改革以來,雖然國家和各級政府都先后出臺了一些有關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但是迄今為止國家還沒有一部統一的社會保障法,由各部門制定相應的部門規章。只是出臺了較為規范的社會保險法,但這遠遠不能涵蓋社會保障制度的方方面面,我國目前迫切需要國務院等相關部門,能盡早出臺規范的社會保障法以落實社會保障工作使人民的生活得到保障。
(二)預算不足,資金使用效率不高
目前中國的社會保障資金籌集還不規范,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同時國家給予社會保障的預算資金嚴重不足,而且各地區的分配不均衡。現行社會保障資金在籌集上主要由各行業、各部門、各地區自行制定具體的籌資辦法與比例。因此,有必要用新的籌資方式來代替原先相對分散的投資方式,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不僅如此,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沒有形成有效的資金管理機制。仍有很大一部分的社會保障基金游離于國家財政之外,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利用,這樣便使資金的使用效率不高。
(三)覆蓋面窄,內容不健全
雖然國務院于2009年9月頒布了《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這標志著我們的社會保障體制已在制度上實現了全民覆蓋。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社保要實現全民覆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譬如社會保險,區縣以下的鄉鎮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職工和個體企業的社會保險就還都很不健全。同時我國的社會保障主要注重醫療保險,缺乏對失業保險、住房保險等的關注。
三、對我國現行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議
(一)實現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制化,建立相應完備的法律制度
美國社會保障法的實施和修改都有其相應的法律依據。而中國目前的社會保障立法存在著以下一些問題:一是法律、法規偏少;二是有關福利問題與其他社會政策混在一起;三是現行有關法規政策在社會福利事務的管理、監督等方面存在著模糊性等等。因此,目前我們急需完善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這是推動我們社會保障事業向前發展的關鍵。首先就是要加快社會保障的立法,國務院等相關部門要盡早出臺法律法規,以改善社會保障的法律不健全局面,做到有法可依。
(二)加快失業保障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美國建立失業保險在失業保障方面的成功之處對于我們解決失業保險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完善我國失業保障制度有著積極意義。首先,要加強失業保險的法制建設。我國家要盡快制定和通過《失業保險法》及其配套法律,明確有關法律責任和處罰條款。同時,要完善失業保險金支付制度。從美國的經驗看,失業保險在經濟危機時延長給付時間,以幫助大批被動失業人員渡過難關,減輕經濟危機對宏觀經濟和職工生活的沖擊。我國也應當借鑒這一做法,在全國或部分地區經濟出現危機,特別是高失業率的情況下,應延長失業金的給付時間,維護失業職工的基本生活,缺口資金由各級財政承擔。
(三)結合中國國情改革社會保障制度
目前我國人口老齡化程度正在加劇,養老保險基金負擔不斷加大,而我國所實行的企業改制提前退休、計劃生育政策和養老保險擴大惠及人群等多項措施交錯影響,并指向我國社保制度的健全及社?;鸬倪\作。在改革開放之前很多人沒有儲蓄養老金的習慣,認為養兒防老是最好的選擇。但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當代勞動力主體所要承擔的來自上一輩的壓力明顯加大??梢?,社保制度的建立健全應以提高人民生活滿意度和工作積極性為改革方向。所以我國要結合本國國情和社會的發展改革社會保障制度。
(四)完善醫療保障體系和養老保險制度
對于醫療保險體系,首先,要建立一個政府主導的社會保險型醫療保障體系;其次,要建設一個多樣化、分層次、網絡化的醫療服務體系。再次,要加強政府對弱勢群體的醫療扶持。同時還要加大對不發達地區的醫療保障資金的轉移支付,使各地區的醫療保障資金能實現縱向與橫向的均衡,在此資金的運作期間也要做好監督以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而對于養老保險制度,美國的三大養老金體系是分別由政府、雇主和個人作為行為主體實施的。這種制度暗含著,包括養老在內地社會保障不是政府保障,不能由政府包攬一切,而是政府、雇主和個人的共同責任。較之于美國的養老金制度,中國的養金制度明顯缺乏層次。因此,我國應通過有效的制度設計,鼓勵建立由不同行為主體組織實施的多層次養老金體系
參考文獻:
篇2
1《社會保險法》關于農民工社會保險的主要突破
1.1將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范疇《社會保險法》確立了我國社會保險體系的基本框架。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其中,養老保險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渡鐣kU法》將我國境內所有用人單位和個人都納入了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規定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4]。并在第九十五條特別強調,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這就為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提供法律依據,將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范疇,促使農民工享有與城鎮職工一樣平等的社會保險權益。《社會保險法》頒布后,上海市隨即制定了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具體措施,《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明確規定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外來從業人員,應當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為了保障農民工的社會保險權益,同時又不大幅增加企業負擔,上海市對于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是采取5年的過渡性辦法。即對于外省市非城鎮戶籍的農民工,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3個險種;在繳費基數上,先設定為上海市社會平均工資的40%,每年增加5個百分點;在繳費比例上,目前用人單位為28.5%(其中,基本養老保險為22%,基本醫療保險為6%,工傷保險為0.5%),個人為9%(其中,基本養老保險為8%,基本醫療保險為1%)[5-7]。通過這樣的過渡性辦法,上海市已取消原來專門針對農民工的綜合保險制度,將農民工納入到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范疇,從而為有效保障農民工的社會保險權益奠定了基礎。
1.2建立社會保險跨地區轉移的操作制度對于流動就業群體而言,在不同地區參保繳費,或者間斷性就業在多個時段參保繳費,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轉移接續不暢,不同地區、不同時段的繳費年限不能累計計算,降低了勞動者參保繳費的積極性。據深圳市社保部門統計,2009年深圳共有580多萬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退保人數100萬人次[8]。一些農民工的退?,F象,實際上是放棄或終止了原已繳費獲得的社會保險權益。而社會保險轉移接續困難是造成勞動者尤其是農民工參保積極性不高的主要原因。2009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為保證參保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流動并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頒布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對基金轉移、待遇領取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等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9]?!渡鐣kU法》第19條、第32條、第52條進一步明確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4]。這就以國家立法形式,將社會保險的轉移接續政策上升為法律,破除了以往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不能隨被保險人移轉而難以發揮作用的尷尬現象,也必將大量減少農民工因難以接續而退保的現象,從而真正實現了參保人員“不論你在哪里干,社會保險接著算”,解決了參保人員因就業地的變換和間斷性就業而喪失社會保險權益的問題,從根本上維護了參保人員特別是農民工的切身利益。
1.3確立農民工社會保險權益實現的保障措施在過去20多年的社會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經常出現社會保險費征繳困難。有一些企業是因為經營困難、瀕臨破產等客觀原因,確實沒有能力繳納,但也有一些是因為社會保險意識淡漠,有意規避或者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在社會保險費繳納上沒有強制手段,社會保險這一強制實施的制度就難以持續發展下去,勞動者的權益就難以得到真正的保障。《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情況下,可以采取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等強制措施[4]。對于農民工群體來說,流動性比較大,用人單位拒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現象更為普遍。新法強化了用人單位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并規定了對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可以采取的強制措施,從而確保農民工社會保險權益的真正實現。另外,實踐中常常出現用人單位未給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以種種理由不給職工出錢看病,致使職工貽誤治療的情況。《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了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做法。即當職工發生工傷事故而企業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并由用人單位償還。當職工發生工傷費用,應當由第三人支付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并有權向第三人追償[4]。由于農民工主要從事苦臟累險的工作,工傷事故發生率比較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規定也很好地保障了農民工的權益。
2切實保障農民工社會保險權益的對策建議
2.1大力宣傳《社會保險法》,提高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和農民工的權益意識《社會保險法》從立法層面上對各項社會保險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和規范,必將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發揮重要的推動作用。要通過媒體、宣傳畫、宣傳冊、宣傳片、宣傳欄、標語橫幅、講座、會議等多種方式,大力宣傳《社會保險法》,尤其是《社會保險法》頒布實施的重大意義、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則,各項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內容、主要亮點、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的權利義務等內容。員工利益是企業社會責任中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內容,企業在賺取利潤的同時,應承擔起在勞動時間、最低工資、社會福利及社會保險等方面保障員工權益的相關責任[10]。然而,一些企業主動承擔社會保險責任的意識不強,有意回避或模糊社會保險責任;一些農民工對社會保險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參保意識不強??梢?,在《社會保險法》宣傳過程中,要強化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使企業充分認識到更好地承擔起對員工的責任,有利于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有利于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進而讓企業主動、積極、合理地承擔起社會保險責任。同時,通過《社會保險法》的宣傳,盡快消除農民工以往因制度缺陷產生的誤會,轉變觀念,安心、放心地參加社會保險,不但讓農民工明白參加社會保險是企業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而且更應讓其知曉社會保險的重要性和自身的社會保險權益。
2.2對農民工社會保險進行政府補貼,盡可能減少企業的用工成本長期以來,農民工作為城鎮職工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不能參加社會保險或者能參加但保障水平偏低等原因,其社會保險問題一直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之一?!渡鐣kU法》的頒布實施,將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范疇,使農民工和城鎮職工一樣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這就意味著招用農民工的企業,對于農民工要按照城鎮職工的標準繳納社會保險費,其用工成本將明顯上升。政府在社會保險中事實上承擔著財政支持、行政監督和公共服務3種主要責任。其中,政府的財政責任又包括2個方面:一是作為雇主為其工作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承擔繳費義務;二是作為政府采取補貼社會保險支出或者分擔社會保險繳費,以及提供管理及運行經費等方式來承擔公共財政惠及全民的責任[11]。在農民工社會保險的實施過程中,政府也是重要的責任主體,要明確其在農民工社會保險中的責任。筆者建議,要考慮到農民工群體的特殊性,協調好政府、企業和農民工個人在社會保險中的義務關系;可以參照新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中的政府補貼措施,來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險進行一定程度的政府補貼,如可以由政府來承擔一部分繳費費率,從而降低企業應負擔的繳費費率,來減輕企業的用工成本。
2.3加快《社會保險法》配套法規建設,增強農民工社會保險的可操作性《社會保險法》是確立社會保險基本制度框架的法律,但一些具體制度和實施辦法還需要制定配套法規政策來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已制定、修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等6個配套規章,并下發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方面的3個規范性文件。然而,還需要出臺一些更為具體的配套規章和文件,來增強農民工社會保險的可操作性。如《社會保險法》規定了涉及累計繳費年限的養老、醫療、失業三險關系均可隨本人轉移的接續制度,使社會保險關系在城鄉之間、地區之間、人群之間可實現有效的轉移接續。但對于如何進行轉移的具體條件和措施,還有待于出臺相關的配套規章和文件。各地區在嚴格執行《社會保險法》及其配套規章有關規定的同時,要密切關注施行過程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研究處理;根據《社會保險法》的實現目的和要求,抓緊開展地方相關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訂工作,將地方社會保險法律規范與《社會保險法》的目標統一起來,推動《社會保險法》的細化和落實,逐步形成以《社會保險法》為基礎、以相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相配套的社會保險法律法規體系。配套法規的建設一定要科學合理,既要考慮到各統籌地區社會保險法律規范的相互銜接,也要注意不同社會保險類型之間的相互轉換,從而在制度上確保廣大農民工社會保險權益的實現。
篇3
一、失業保險制度瞄準度的制約因素
(一)覆蓋對象界定模糊
失業保險制度覆蓋對象,在立法上存在界定模糊的問題。2011年7月開始施行的《社會保險法》第44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但是其中“職工”一詞的涵義比較模糊。因此,各省市的失業保險條例對參保人的規定不完全一致。比如:北京市的失業保險條例將參保對象限定在為企事業單位的職工;上海市的失業保險條例將參保對象限定為機關、事業、企業、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單位職工;深圳市的失業保險條例對參保對象的規定比北京、上海的要細一點,增加了“個體經濟組織”。但是,這三個市的失業保險條例都沒有明確無就業單位的個人怎樣參保的問題。其他省市的失業保險條例對于參保對象的規定也存在不統一的問題,有的覆蓋對象包括機關單位,如山東省、廣東省、江蘇省等;有的覆蓋對象不包括機關單位,如浙江省、四川省、湖南省等;有的規定農民工按照城鎮職工的標準進行個人繳費,如湖北省、沈陽市等;有的規定農民工個人不用繳費,如新疆、哈爾濱市等。國際勞工組織大會制定的《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規定,失業保險覆蓋范圍在全體雇員中不低于50%。按1988年《促進就業和失業保護公約》規定,失業保險對象為能夠工作、可以工作,并且確實在尋找工作而不能得到適當職業,致使沒有工資收入的人;受保護的人員應由按規定的各類雇員組成,人數不少于全體雇員(包括公務人員和學徒工)的85%。根據各市統計局公布的數據計算(年末失業保險參保人數與年末從業人員的比值),2012年北京市雇員參保率為82.4%,上海市為54.7%,深圳市為44.5%,這與國際公約的要求還存在很大的差距。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不是一種強制性的法規,而強制性是繳費型社會保險的一個重要性質。沒有足夠的強制性,失業保險必然存在逆向選擇問題。企業對于非固定雇工,為了節約成本,能不繳就不繳。流動人口由于法律意識淡薄或者覺得保險金帶不走,往往不會主動去參保繳費。結果在失業保險實際覆蓋對象上,最需要失業保險的經常變動工作的流動人口而未參加失業保險,得不得失業保險的保護;而工作穩定、基本不會出現失業問題的企事業單位職工,卻全部成為了參保對象。
(二)統計方法不一致
對于失業保險的覆蓋程度,統計方法有2種:一種是直接通過絕對數反映,即參加失業保險的人數;另一種通過覆蓋率進行反映,即參加失業保險的人數占就業人員總數的百分比。這兩種統計方法實際反映的結果是不一致的。參加失業保險的人數,反映的是某一時點上所有繳納了失業保險費的人數。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要求,我國大部分企事業單位職工都應該參加失業保險。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統計數據,2012年我國經濟活動人口(指在16周歲及以上,有勞動能力,參加或要求參加社會經濟活動的人口,包括就業人員和失業人員)有78579萬人,參加失業保險的人數有14317.1萬人,占經濟活動人口的18.2%;失業人員有922萬人。2012年,外出農民工16336萬人,城鎮中就業人員有30687萬人(不包括城鎮中個體戶)。據此分析,即使14317.1萬人全是城鎮職工,也僅有46.7%的職工參加了失業保險。根據統計方法,失業保險覆蓋率與2個因素有關:一是參加失業保險的人數,二是就業人數。對于就業人員總數的統計,國內外又有差異。在大多數歐洲中等收入國家,失業保障制度是覆蓋到了大部分的就業群體,而在亞洲和拉美國家,自雇與非正規部門的就業比例較高,很多人不在現行的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內[3]。我國政府統計部門統計的失業保險覆蓋率,是指參加失業保險人數占城鎮從業人員的比例??疾焓I保險瞄準度,不能忽略的另一種參照是失業受益率。失業受益率是指失業金領取人數占全國失業人數的百分比。失業受益率被認為是衡量一國失業保險制度瞄準率和覆蓋率的一個主要標尺。對失業人數的統計是反映失業保險效用的關鍵。國際勞工組織將失業者界定為:在參照期內無工作,但目前能夠工作并在尋找工作的某一特定年齡(通常是16歲)基點之上的所有人員。世界各國對失業人數的統計口徑存在較大的差異,但基本上是將年齡超過15歲或者16歲的非軍人,在一定時期內無工作但能夠工作并在尋找工作的一定范圍內的經濟活動人口或者勞動力人口作為失業人口。我國僅以城鎮失業人口作為統計對象,且以在城鎮勞動部門登記的失業人數為統計指標,這無疑會導致失業保險金享受率的偏差。比如2007年我國的登記失業人數是830萬人,而調查失業人數卻有1655萬人。
(三)統籌與管理的層級局限
我國的失業保險目前停留在市級統籌階段,這為失業保險制度瞄準對象的管理提出了難題。市級統籌的前提決定了各省市之間很難統一參保范圍和參保對象。各省市按照本地區的經濟、人口情況制定失業保險條例,按照本地區的失業保險規定來推進各類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特別是非公經濟組織和農民工參加失業保險,而不同地區的參保條件和標準有差別。失業保險金征收后集中到地級市,由地級以上城市統一調度。各省市自治區失業保險發展水平和失業狀況不平衡,但是,各省市的失業保險基金都存在著大量的結余,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只是失業人員中的一小部分,大量的失業人員并沒有享受到失業保險[4]。社會化管理與服務程度低是制約失業保險瞄準度的一個重要因素。當前我國社會保險信息化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的發展,各地區的有關數據采集、統計、管理、查詢等都逐步實現計算機網絡化。但是這種信息化管理主要還是局限于地方的局域網,跨省市的聯網、信息交換、業務經辦等還很難做到。失業保險繳費累積計算、失業保險異地轉移等業務的開展還需要克服許多難題。異地不能轉移的直接結果,就是流動人口“只參保不享受、多次參保難于享受”。
二、提高失業保險瞄準度的政策建議
某種社會保障項目建設的成功與否,要看其對目標人群覆蓋程度的高低。作為由政府組織的社會保障制度,應該是廣覆蓋或至少是容易實現廣覆蓋的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的瞄準度水平關系到目標人群的生活穩定和對社會制度的信心,是實現社會公平和社會穩定的需要。通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有必要從以下3個方面提高失業保險制度的瞄準度。
(一)完善有關法律法規
2011年7月開始實施的《社會保險法》將失業保險覆蓋范圍擴大到各類單位就業的職工,但是針對覆蓋對象的規定還不夠明確。法律應該更明確地規定失業保險的覆蓋對象,不宜把細化覆蓋對象的任務交給地方政府。全國對失業保險參保對象的規定標準一致,有益于各地失業保險記錄的轉移銜接,有益于失業保險制度真正瞄準目標人群。
(二)統計標準與國際接軌
對于就業人數、失業人數、失業率、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的統計,我國的統計模式部分沿用了計劃經濟時期的核算方法,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統計,在非洲、亞洲和拉丁美洲,只有少數的就業人員是“雇員”(這里使用國際通用的定義,等同于我國的“職工”),未被社會保障覆蓋的人口通常在非正規部門,而不是在正規部門工作。在非正規部門工作的只是占到制度覆蓋的一小部分,而越來越多的臨時工、家庭勞動者、自謀職業者等非正規就業群體將是未來的就業主力。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對這部分人的瞄準度不高,統計方法上忽視了在城市間、城鄉間和固定職業之間的流動人口。這些人失業不被統計在失業人口數據內,因此官方統計的失業率總是比研究機構統計的失業率少五六個百分點。
(三)管理一致,有繳無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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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保險基金 預算 公共財政
一、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相關概念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指的是國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通過行政手段籌集到的社會保險資金收入來安排支出的一種特定預算,它是由政府相關部門編制的用來反映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規模、結構分布和盈虧狀況的預算,是社會保障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建立社會保障預算的基礎。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通過對社會保險基金籌集和使用實行預算管理,增強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使我國的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得到強化,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性、完整性得到提升,社會保險基金的效益得到提高,保證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得到可持續發展。
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缺乏科學性、合理性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報的科學性、合理性有待增強,在編制社會保險基金收入預算草案時,充分考慮地區上年度基金預算的執行情況、本年度的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規劃、以及財政補助水平等因素。編制社會保險基金支出預算草案時,按照規定的支出范圍、項目和標準進行測算,考慮近年基金支出變化趨勢,綜合分析人員、政策等影響支出變動因素,嚴格執行各項社會保險待遇規定,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政策落實,不得隨意提高支付標準、擴大支出范圍。而在我國,部分地區社會保險基金收入預算偏低,支出預算偏高,社會保險基金支出增幅遠高于收入增幅,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計劃性和約束力。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報時間應再提前,財政部數據顯示,各地社會保險基金預算上報時間與2010年比較提前了3個月,全國社會保險基金預算上報國務院時間提前了5個月。雖然相比以前,大幅提前了編報時間,但仍需為了做好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工作而不斷努力,適當提前編報時間。
(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相關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
在美國,要依據1921年預算與會計法、混合預算調節法等20多部法律來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在日本,為了確保預算編制的嚴肅性,做到各項社會保險制度的實行有法可依,他們也制定了許多相關的社會保險制度法律法規。而在我國,現有的關于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制度多以“條例”、“決定”、“暫行規定”、“辦法”、“意見”等文件形式出現,立法層次低,權威性不夠,而且分布零散混亂,存在立法空白。[1]社會保險法最近才正式出臺,社會救助法與社會福利法尚未列入立法議程,以社會保險法、社會福利法、社會救助法等為框架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至今還未得以確立。社會保險法對試行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和執行還缺乏應有的法律約束力,各類相關法與法規之間缺乏照應和關聯,立法層次不高,法律體系不健全,缺乏統一的政策指導和法律、制度規定,必然使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
(三)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缺乏科學性、規范性
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有著特殊性。從基金統籌層次看,基本養老保險有超過半數省實現了省級統籌,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有部分地區實行市地級統籌,多數實行縣級統籌。目前我國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主要社會保險品種的統籌層次偏低,而社會保險基金又是按照統籌地區來實施管理,這種管理是分散狀態下監管,常常出現地方利益至上的情況,導致非法挪用、擠占保險金等違法犯罪的行為。而社會保險統籌層次低導致了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科學性和規范性的降低。
(四)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執行和監管力度不夠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一旦通過公布后,要把計劃目標變成現實,必須做好預算的執行工作。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監管的工作具有復雜性和嚴謹性的特點,要確保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安全運作,單靠杜會保險管理機構自身的力量是不夠的,其他機構也應對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監管工作負責,諸如國家行政監管機構或者那些專職監督部門,尤其是財政和勞動保障監管部門要對基金收支情況和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了解、監督和檢查,并把掌握的情況向同級政府做出報告,為政府進行宏觀調控提供依據,使基金收支平衡并確保其安全完整。而我國在進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執行和監管工作時,明顯力度不夠,出現一些不按預算行事的情況,導致基金收支不平衡。
三、解決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問題的對策
(一)提高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編制水平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根據國家社會保險和預算管理法規建立,反映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的年度計劃,體現了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規模和方向。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編制與管理,有利于全面掌握基金收支運行情況,增強社會保險管理的科學性和規范性,對于完善包括公共財政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運營預算和和社會保障預算在內的政府預算體系具有重要意義。[2]因此,針對我國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存在的問題,我們不能回避,要積極應對,找出解決對策。在綜合考慮上年度基金預算執行情況,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因素的基礎上,對預算的編制項目分別進行測算,提高預算編制的準確性。
(二)完善我國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
社會保障立法滯后必然導致社會保障資金管理的立法滯后,雖然我國已出臺社會保險法,但社會保障法律體系還不健全,應該加快社會救助法、社會福利法等的出臺,完善社會保障法體系,給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管理提供良好的法律平臺。[3]同時,更應提高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立法層次,盡快制定社會保險預算條例,修改預算法,增加有關社會保險預算的條款,明確規定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有關內容和編制程序,使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編制、執行等有法可依,實現規范管理。
(三)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
社會保險具有互濟功能,在各險種之間、各地區之間,應該相互支持,風險共擔,2010年試編社會保險基金預算以來,由統籌級次的地方政府批準,財政部只有建議權而沒有決定權的情況,不符合我國預算的編制原則。因此,要改變這種情況,應按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盡快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幾項社會保險基金也逐步實現省級統籌,從提高基金的統籌層次方面提高基金預算的科學性和規范性。[4]
(四)強化對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執行和監管
做好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執行工作,要求各級社會保險的經辦機構和人員定期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分析和檢查,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執行情況和問題,發現問題要及時研究對策和措施。上級社會保險管理和經辦機構、財政部門、審計部門都應對相關的社會保險管理和經辦機構的基金收支結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依法處理,并公開處理結果,提高監督檢查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使基金預算管理更加規范和透明。
2010年《國務院關于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國發[2010]2號)正式頒布實施起,我國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了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制度。雖然這一制度還不成熟,存在一些問題,但這是社會保險領域的重大制度建設,是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必然要求,是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重大舉措,是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客觀需要。加強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管理,對進一步規范政府行政行為,提高行政效率,推進基金管理公開透明,促進社會保險事業的健康穩定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所以,針對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存在的問題,我們要迎難而上,積極尋求解決對策,力求通過一系列措施,有效提高社會保險基金規范化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1]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 完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法律問題研究[J]. 研究報告.2011(5)
[2]徐暢.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不得隨意調整[N]. 中國證券報,2010—01—07A06
[3]海濤.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制度迎來元年[N].中國財經報,2010—01—26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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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標任務
城鎮職工社會“五險”新增參保28000人,其中: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新增7400人、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新增5700人、失業保險新增4000人、工傷保險新增7500人、生育保險新增3400人。
二、擴面對象和重點
(一)擴面對象。各類企業及其職工、機關事業單位及其聘用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靈活就業人員等。
(二)擴面重點。參保險種不全和未全員參保的企業、未參保的列統企業和開發區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及其職工、建筑企業。
(三)斷保人員續保。開展斷保3年以上失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續保工作。
三、工作步驟
(一)制定方案階段(3月1日至3月10日)。
1、建立工作組織。成立區社會保險擴面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導、推進社會保險擴面工作,組長等。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社會保險擴面工作。辦公室設在區勞動保險處,邢濱任主任。人社局相關部門、鄉鎮(街道)人社所和社區工作站參加社會保險擴面工作。
2、梳理擴面對象。已參保企業由勞動保險處梳理;未參保企業中建筑企業由監察大隊梳理,其它企業由由勞動保險處梳理;斷保人員由勞動保險處梳理。
3、準備相關資料?!渡鐣kU法》、社會保險政策等宣傳材料由人社局準備,參保辦理流程、調查表格、參保通知等由勞動保險處準備。
4、分解目標任務。領導小組分組、目標任務分解、調查摸底工作分解由勞動保險處負責,斷保人員分解到鄉鎮(街道)人社所、社區工作站。
(二)調查摸底階段(3月11日至3月31日)
1、調查已參保企業險種不全、未全員參保情況,調查開發區企業參保情況,由勞動保險處負責。
2、調查建筑企業參保情況(重點工傷保險),由勞動監察大隊負責。
3、調查商貿、餐飲、賓館、保安公司、美容美發、物業管理等服務行業參保情況,由就業處負責,并組織街道人社所和社區工作站共同實施。
4、調查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參保情況(改制醫院、民辦學校、會計和律師事務所等),由醫療保險處負責。
(三)參保辦理階段(4月1日至6月30日)。
1、宣傳。全面宣傳《社會保險法》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跟蹤服務,促進企業參保。
2、培訓。舉辦企業《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培訓班。
3、征繳。對五險參保不全企業,以征繳計劃方式直接征繳。
4、稽核。對參保企業開展社會保險稽核,重點稽核是否全員參保。
5、書面審查。對各類用人單位2010年勞動用工整體情況進行書面審查,全面掌握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簽訂、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險費申報及繳費基數、最低工資標準的執行、加班加點工資支付、帶新年休假的執行等情況,依法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發展。
6、續保。以公告形式開展斷保續保工作,同時以鄉鎮(街道)為單位進行續保工作,作為其五險參保任務。
(四)依法推進階段(7月1日至9月30日)。對未按規定時間辦理參保登記用人單位,以勞動監察形式依法督促其參保。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視,確保實效。開展社會保險擴面是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完成市政府、區政府目標任務的重要措施,也是全局全年一項重點工作,相關單位、責任人要高度重視,想辦法,克難題,積極、有序落實相關安排,保證社會保險擴面工作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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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力企業 社會保險 存在問題 解決方法
中圖分類號:F407.6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21-0105-01
前言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電力企業之間的競爭日益激烈,企業之間的競爭歸根到底是企業人才的競爭。然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電力企業社會保險工作暴露出來的缺陷也越來越明顯,因此,其相關改進工作刻不容緩。
一、電力企業社會保險工作的內函及現實意義
1、 電力企業社會保險工作的內涵
電力企業社會保險是指由國家強制建立并組織實施的,通過勞資雙方共同繳費參與,保障員工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時獲得必要生活保障的一種制度架構與運行機制。社會保險始終堅持“以人為本”與“預防為主”的原則,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和非營利性的特點。
2、 電力企業社會保險工作的現實意義
電力企業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具有保障社會保險事業安全運行、緩解就業壓力、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勞動者的切身利益的作用。除此之外,電力企業社會保險還具有現實意義。
(1)有助于避免高素質人才外流
電力企業生產力的高低完全取決于員工素質的高與低,這里所說的員工并不是指投身一線的員工,而是指那些高素質的技術科研人才。要想這些高素質的人才不外流,就必須給予其各種保障,讓其可以安心、放心、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之中,能提供各種保障的就是社會保險。
(2)有利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目標的實現
前國家總理曾說過:“公平正義要像太陽光輝一樣燦爛”,我國分配制度也強調“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可見,公平具有重要作用。員工平等地享有“老有所養、病有所醫”的權利,有助于化解不同階層員工之間的矛盾,進而有利于社會主義新秩序的建立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目標的實現。
(3)有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社會保險的一系列保障措施無疑都有利于電力企業的發展,電力企業又屬于公有制經濟中的國有企業,我國經濟制度為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二、現階段電力企業社會保險存在的問題
1、 電力企業社會保險各險種之間發展不平衡,保障系數低下
我國社會保險所需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共同支付,大體來說,個人所繳費用遠遠低于企業??傮w看來,各險種之間發展極為不平衡,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發展比較迅速,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發展比較緩慢。某些電力企業只為員工購買了其中一種或兩種保險,員工一旦出現所購險種之外的情況,很難得到圓滿的解決。此外,在為員工整體購買社會保險的情況下,某些電力企業卻采用的是最低繳費標準,雖說員工在失業、生育、生病等情況下可以獲得相應的賠償,但其作用卻不明顯,不能從根本上緩解員工的困境。
2、 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
翻閱我國電力企業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法規發展歷史不難發現,社會保險法仍處在幼兒時期,發展腳步十分緩慢。由于缺乏相關法律,一旦出現社會保險問題,很難準確分配責任,糾紛不斷。另外,我國法律具有強制性的特點,缺少立法保護,單單靠企業自覺,社會保險賠償工作很難高效徹底推行下去。社會保險法執法力度不嚴、執法力量不均等弊端,也在某種程度上縱容、默許了企業推脫責任的行為。
3、 保險金拖欠、社保資金冒領現象頻發
經濟迅速發展,不僅沒給人們的生活帶來多大的改善,而且還是物價飛速發展、貨幣貶值。高額的保險費使電力企業不堪重負,一再拖欠員工的保費,員工不敢生病、失業傷殘員工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住房公基金與女職工生育費用無法兌換報銷的現象屢見不鮮,嚴重影響著企業的穩定與生產。
4、 社會保險信息封閉
電力企業社會保險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勞動、工傷、稅務、街道等方方面面的內容,如果員工相關保險信息不暢通,停滯在某個環節,則會嚴重影響其他相關部門工作進度,產生眾多不必要的麻煩。員工社會保險信息保存形式單一,是其工作效率低下、信息封閉的重要原因,不難發現,某些企業只采用紙質檔的形式保存員工社保信息或是與員工其他基本信息混雜保存,極易丟失。社保信息的不暢通,極易出現保險金額無法發放、冒領保險款等現象,反過來,在解決此類情況時又會因員工信息殘缺而無法解決,員工損失無法得到補償。
三、新形勢下做好電力企業社會保險工作的措施
1、 平衡各險種之間的發展,提高保障系數
社會保險各險種之間保持絕對的平衡是不現實的,但是可以通過多方面的努力使其達到一種動態的相對平衡狀態。一般來說,電力企業員工可以分為三種:管理人員、操作人員、服務人員,我們可以根據這三種人員工作的具體內容、環境來合理分配各險種之間的比例。管理人員的工作主要是制定企業發展計劃、下達企業命令、監督與驗收工作等等,擁有最好的工作環境,工傷風險比較小,但是他們對于住房等要求較高,基本不會存在失業的情況,可以適當提高他們住房基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標準,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的標準;操作人員是電力企業生產力的實際創造者,他們的工作環境具有危險系數高、衛生條件差等特點,存在眾多安全隱患,而且他們基本沒有什么技能,很容易在電力企業改革中下崗,所以要適當提高他們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的費用;服務人員不論是工資還是工作環境都介于管理人員與操作人員之間,其社會保險標準也可參照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取其平均執行。
2、 完善電力企業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制度
法律法規是保證電力企業社會保險工作健康運行的強制性措施,要始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①制定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國家、個人在社會保險中的權利與義務,堅持權利可以放棄義務必須履行的原則,任何一方拒不履行義務時,依據相關法律對其進行嚴處,執法力度要大,切不可放任不管。②改變執法機關在企業與員工心中“紙老虎”的形象,賦予其相關執法權利,使其制度運行一直保持在良性運行之中。③建立多層次立體型社會保險體系,用法律形式來規定社會保險關系,確定哪些社會關系由哪些法律來調整,適合哪些被保險者。
3、 樹立為員工服務的思想,切實做好各項工作
社會保險工作人員必須端正思想,完成由管理員工到服務員工的思想轉變,根據不同險種的特殊情況,切實做好保險金發放工作。充分發揮養老保險老有所養的職能,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定期電話了解退休員工情況,避免出現任何形式的資金冒領現象。建立完善的醫療保險報銷系統,在定期報銷醫療費的基礎上,鼓勵員工節約不必要的花費。針對房價日益上漲的現實情況,適當提高住房公積金的標準,了解到員工已購房信息后及時做好發放工作。
4、 各部門通力合作,構建社會保險信息平臺
電力企業社會保險工作是一項復雜而艱巨工作,需要多個部門進行通力合作才能高效、順利的完成。為此,一方面,企業要以現代化信息技術為依托、逐步分層完善社會保險管理與監督機制。21世紀是信息技術飛速發展的時代,互聯網技術的引進刻不容緩,必須加快建設社會保險信息庫的步伐,及時、完整準確的記錄、傳遞、核實員工相關數據資料,時時關注其動態發展,從而提高社會保險工作的管理、監督、服務水平。另一方面,建立社會保險異地流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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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本部門在普法工作中主體責任,健全完善“誰執法、誰普法”工作機制,進一步形成部門分工負責、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普法工作格局,教育引導全系統工作人員并帶動服務對象增強法治觀念、養成守法習慣、嚴格依法行政、善于依法維權,為統籌城鄉、追趕跨越、加快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二、工作原則
(一)堅持依法行政、執法辦案和普法宣傳相結合的原則。將普法宣傳滲透到依法行政、執法辦案的全過程,利用以案說法、以案普法、以案學法等方式及法律常識,通過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促進深度普法,通過廣泛普法促進依法行政、文明執法。
(二)堅持日常宣傳和集中宣傳相結合的原則。在日常廣泛開展法制宣傳的同時,局機關各業務股室與各直屬局要根據自身職能,結合特殊時段和節點,開展各類重點突出、針對性強的集中法制宣傳活動,切實增強工作的實效性。
(三)堅持上下聯動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強化上級部門對下級部門、主管部門對下屬單位的指導,堅持縣級主管局、直屬局、鄉鎮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三級聯動普法。鄉鎮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同時要服從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安排,做好本單位所涉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落實普法工作責任,積極支持、配合縣委縣政府和其他相關部門,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法制宣傳教育新格局。
三、工作內容
(一)重點宣傳普及《公務員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責任股室: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政策法規股。責任單位:縣公務員管理辦公室、事保局)
(二)重點宣傳普及《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企業職工帶薪休假條例》。(責任股室:勞動關系與仲裁股、勞動監察股、政策法規股。責任單位:就業局、社保局、醫保局、居保局)
(三)重點宣傳普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責任股室:勞動關系與仲裁股、政策法規股)
(四)重點宣傳普及《就業促進法》、《失業保險條例》。(責任股室:就業促進股、政策法規股。責任單位:就業局。)
(五)重點宣傳普及《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責任股室:社會保險股、政策法規股。責任單位:社保局、醫保局、居保局。)
四、工作要求
(一)明確工作任務。各股室、各直屬局要按照縣人社局《關于依法治縣工作的實施方案》、《“法律七進”三年行動方案》和本方案確定的任務、內容和重點時段,明確工作目標任務。各直屬局要落實依法治縣工作的分管領導、責任股室,確定專人負責日常工作。年度計劃、工作總結和集中開展各類法制宣傳活動情況及時報送局機關法制股。
(二)創新普法方式。根據縣人社局《“法律七進”三年行動方案》確定的重點內容,結合各類法制宣傳月、宣傳周、宣傳日等特殊時間節點和不同時期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通過集中宣講、主題活動宣傳、專項依法治理活動等方式,面向社會積極開展人社部門專業法律法規宣傳;充分通過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的重要平臺作用,在網站設置普法專欄,用群眾喜聞樂見、寓教于樂的形式,突出以案說法、以案普法,開展好“法律進機關”、“法律進單位”等活動。利用展板、墻報、標語、印制普法宣傳單等形式加大宣傳力度,營造濃厚法治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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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失業下崗再就業
一、我國下崗、失業問題現狀
目前,我國的下崗、失業問題已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盡管勞動部門公布的失業率尚未達到令人震驚的程度,但由于其統計基礎僅為“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未包括農村失業人員、城鎮企業下崗職工和富裕人員,以及未登記的城鎮失業人員等隱性失業人員,因此上述失業率未能準確反映我國失業現狀的全貌。曾有一些學者算得的實際失業率為20%,最高的甚至達33%。通過再就業來緩解我國的下崗、失業問題已迫在眉睫。我國國務院及有關部門頒布了很多文件涉及到再就業的一些工作問題,但這些都是行政上的規定,并沒有把它作為法律來研究,如果我們對此問題能夠從立法上研究并配以相應的法律、法規,我們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二、推進再就業工程的法律框架構想
本文以推進再就業工程為立足點,從立法的角度出發,探討怎樣才能建立起一套完備的法律法規體系,使再就業工程遵循法制原則,最大限度地保護下崗、失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1.加強宏觀調控立法
我國正在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政府必須適當放權,給企業充分的經營自,對企業乃至整個經濟領域進行宏觀調控。但就我國目前的狀況而言,宏觀調控的程度、范圍、方式等方面卻沒有一個全國統一的標準,這導致各地區宏觀調控不統一,政策寬松度不同。為改變這種情況,特別是在實施再就業工程中,應爭取早日出臺《宏觀調控法》,給政府宏觀調控一個統一的標準,以規范政府行為,明確政府職責,約束政府職權,使政府的宏觀調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加強就業促進與安置立法
國家目前雖有《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部關于實施再就業工程報告的通知》、《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用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規范性文件,但其規定都屬于政策性的,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再就業工程只有政策依據而沒有法律依據,這是違背社會法治原則的。國家應盡快出臺就業促進法,主要規定我國的就業體制、政府和企業的職責,以及法律扶持措施等內容。如促進就業法、勞動力市場法、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法、職業中介法、勞動力流動法、勞務輸入輸出法等。國家也應建立健全對失業人員以一定的救濟制度,包括對無法重新就業人員的安置等等,如推行《下崗職工安置法》;國家目前雖通過《教育法》、《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等法律對職工就業的教育提供了一定的條件,但對下崗人員的再培訓的方面無法律明文規定,應立法解決這一問題。
3.加強就業安定立法
就業安定立法主要用來規范勞動關系雙方的和諧關系,安定勞動者的現有崗位,預防隨意下崗和解約。如勞動合同法、集體合同法、職工下崗及安置法等。目前,有些企業存在一些失范行為,如“買斷工齡”、隨意下崗,甚至把下崗作為領導對職工挾私報復的一種懲罰,而對企業卻沒有相應的責任約束。正如有些學者所說:“下崗政策的寬松與裁員政策的嚴格形成了鮮明的對比。”為此, 我們應盡速把下崗行為納入法制化軌道,用法律手段控制失范行為,以確保勞動者的契約權利不被恣意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已經實施了很多年,但它并不足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在該法的實施過程中已突顯出來,所以,國家必須盡快出臺與《勞動法》相適應的有關實施細則,實施條例,制定《勞動合同法》、《集體合同法》、《職工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切實保護在崗人員的合法權益,在公平競爭的基礎上提高就業率,降低失業率。再就業工程的目的就是讓下崗失業的人員從新就業,那么,為了讓從新就業的人員不再失業,國家就必須積極改進勞動設施,改善勞動條件,提高在崗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調動勞動者積極性,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企業的經營狀況。因此,就業安定立法和崗位改善立法是同步的,他們都是推動再就業的關鍵。
4.加強社會保障立法
社會保障法主要用來規定與失業、下崗人員有關的社會保障措施,如職業指導措施、就業訓練措施、社會保險措施(如養老、失業保險法)、社會救濟措施(如最低生活保障措施)、勞動爭議處理措施等。職工下崗后帶來的一系列問題,遇到一系列的困難,如生活、醫療、子女教育,老人贍養等方面的問題和困難,這些都使下崗失業人員感到寸步難行。這些弱勢人員需要國家的公力救助,而國家也有義不容辭的義務。對此問題,國家必須通過立法來從根本上維護下崗人員及其家庭的必要權益,政府也應該通過相應的法律法規來為下崗人員的重新擇業提供相應的優惠條件,如稅收,工商登記、信貸、勞動人事管理、場地設施使用等措施,國家最好通過《再就業職工保障法》具體規定上述內容,以此促進再就業工程的順利進行。
必須注意的是:行政手段盡管有其不可克服的弊病,但仍是一種不可或缺的手段,在當前的就業形勢下其重要性有時不亞于經濟或者法律手段。在構建上述法律框架中,最重要的是強化政府、社會在再就業工程中所應盡的義務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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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家政服務人員 法律關系 法律適用
一、家政服務人員的概念及家政服務的特征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分析家政服務人員是否具有勞動者的地位時,我們必須首先明確家政服務人員的概念及特征,對家政服務業中的家政服務人員和雇傭關系的法律現狀進行分析,以便準確地找出應對方法。家政服務人員是指,為了滿足雇主及其家庭的需要,保持雇主家庭的舒適和家庭成員的享受,在私人住所進行的家務服務。比如對幼兒的臨時照顧者,家庭清潔工,對病患的護理者、司機等等。一些國家對于家政服務人員作的范圍給出了明確的定義,如法國;相反,另一些國家的法律則對家政服務做了否定式列舉,例如阿根廷明確將私人司機排除在家政服務人員之外。
目前,世界各國的法律對于家政服務的規定都是不一樣的,探討其特殊性則是不可避免的。家政服務工作的特點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家政服務總體上來說具有非營利性。雇主多是私人家庭,雇傭家政服務人員人并不是為了從事經營活動,這與在經營場所雇傭的員工有著莫大的區別。家政服務人員是在雇主的直接指揮、安排和監督下進行工作,是通過付出金錢來獲得自己生活上的便利與舒適,進一步獲得自己精神上的滿足。而經營場所的雇員從事的服務工作是為了增加雇主的經營場所的舒適性,目的是為了更多地招攬顧客,最終增加經營活動的收入。
2.工作場所的私人性。家政服務人員的工作場所不是像工廠一樣的公共領域,而是封閉的,隔絕的雇主的住所,這對于家政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都是一種巨大的挑戰。家政服務人員的自身生活往往與工作聯系甚密,工作對于其生活的限制和約束是不可避免的,有可能一定程度上影響其生活自主權、休息權、財產權甚至人身權。
3.工作內容具有主觀性和不可量化性。家政服務人員工作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保持雇主及家庭成員的舒適和享受,從其產生原理來說,一個人的渴望是由內心的需求產生的。只有渴望才有舒適與享受可言,而雇主和家政服務提供者的經濟基礎決定了他們內心的需求是不一致的,所以難免出現雙方對工作內容產生分歧。其次,從舒適與享受的性質來說,它們是沒有標準,不可測量的。因為所有的主觀事物都不可被測量。家政服務的質量除了受家政服務人員人的技能和智能的影響外,更多的通常是受其道德品質的決定的。在這種條件下,如何制定一個統一的勞動標準是非常棘手的問題,僅由雇主單方面說了算,容易導致雇主權利的濫用和家政服務人員人在訴訟中的舉證困難。
4.雇傭關系的非典型性。從合同法的角度考慮,合同分為典型合同和非典型合同。所謂典型合同,又叫做有名合同,是在市場交易的過程中由于頻繁地出現和發生,為了保護交易的安全與快捷而定型化的合同;非典型合同即無名合同,這種合同在交易中出現的頻率較低,或者是由于不能抽象出固定化的要素而在合同法上沒有規定的合同。家政服務中的明確雇傭關系的合同就沒有被合同法定型為有名合同,所以在合同法上只能根據法律原則和總則性的法律條文來保護,畢竟這種救濟沒有有名合同周全,從合同法的角度上來是非典型性的。
家政服務工作是一種特殊的工作,家政服務工人是一個特殊的群體。家政服務人員人無疑是自由的,享有自主權的,然而,家政服務人員人實際上處于一種特殊的地位,其法律地位懸而未定,既不是一個舊式仆人,也不是一個雇員。因此,我們在規范家政服務人員作時,必須充分考量其特殊性,予以特別規制。
二、有關家政服務的立法現狀
中國對于家政服務人員的保護目前只是以民法為依據而展開,主要是針對雇傭雙方之間的對價交易關系和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保護,遺憾的是,家政服務人員至今仍不是我國勞動法調整的對象。從最早的《勞動法》到《勞動合同法》再到《社會保險法》,家政服務人員始終沒有被納入到我國勞動法部門的調整對象。首先是1994年頒布的《勞動法》不予調整雇主和家務服務員之間的關系。同年由勞動部制定的《關于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二條明確指出了家庭保姆不適用于勞動法。這種立法政策在2008年頒布的《勞動合同法》中仍然沒有改變。對家政服務人員的忽略在《社會保險法》中也有所體現,該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而該法第三十三條對享有物質幫助權的主體進行了限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雖然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可以由家政服務人員自己進行繳納,但是工傷保險是以職工的身份為前提的,是必須由職工和單位共同繳納的,這就在家政服務人員和像職工這樣的勞動者之間形成了了不太明顯但在實踐中非常難以逾越的鴻溝。
通過對于家政服務人員概念的界定和工作特征、立法現狀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家政服務人員并非勞動法調整和保護的勞動者,其權利救濟存在法律上依據的不足,但筆者認為我們不應過多地將注意力放在家政服務人員是否屬于勞動者的爭論上,因為如果推翻現行勞動法律法規,會消耗過多的立法及司法資源,對于法治的穩定性和權威性也會有負面的影響,其意義與效果并不大。
三、家政服務人員權益保護的法律適用模式及其構建
通過之前的分析可知,現階段對保護家政服務人員的法律適用模式的構建將直接影響法律本身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目前,國內大部分學者的觀點是家政服務人員涉及的各方法律關系由勞動法律和民事法律協同調整,筆者認為其包含的法律關系內容如下:第一,家政服務人員人與雇主之間直接建立的或者是通過中介建立的雇傭關系;第二,居間合同關系,包括家政服務人員人或者雇主和中介公司之間訂立的居間合同;第三,勞動關系,家政公司與家政服務人員人之間;第四,勞務派遣關系,家政公司與用戶之間。
根據以上四種法律關系與實踐中家政服務人員提供服務的三種模式相結合,從勞動法與民法的角度選擇適用調整范圍。
(一)散工制模式
此種模式下雇主和家政服務人員人雙方的法律關系是未經中介直接建立的,通說認為這種關系是一種雇傭關系可以適用民事法律。即主要受《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規調整,只是不同的法律關系定性,適用不同的民法規范會得出不同的結果。如是由《合同法》調整,則適用的是關于合同訂立的原則,雙方權利義務的內容和違約責任的承擔,如是由《侵權責任法》調整,則主要看是否有侵權的行為,損害結果,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來認定雙方責任的大小。
(二)中介制模式
對于與家政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且是由家政公司向雇主處派遣的家政服務人員,不妨適用勞動立法,屬于就業。勞務派遣通常是指勞動力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簽訂派遣契約,在得到派遣勞工同意后,使其在被派企業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動的一種形式。這種用工形式與家政服務業中的情形非常相似,宜參照適用《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并不存在理論上的障礙。
(三)員工制模式
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非正規就業勞動關系已普遍存在,因而2008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就新增了對非全日制用工這種非正規就業勞動關系的規定,在員工制模式下,家政服務人員作為家政服務機構的員工,接受其培訓管理。這種情況下可以以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為家政服務業人員解決工傷保險方面的難題,即家政公司應當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家政服務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綜上所述,三種模式中員工制模式能夠使家政服務人員獲得最大程度的保障。但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做保障,除了北京、上海、廣州等一線城市的家政公司實行員工制外,員工制模式在全國并不普遍。即使適用了員工制模式來調整,也并非是規范運作,這就導致了家政服務人員與家政公司之間因締結契約形成的勞動關系不具有長期性與穩定性。誠然,在我國未來對家政勞動立法的規制上,制定能夠從根本上規范家政勞動的法律法規將是大勢所趨。所謂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結合我國現階段的發展實踐,家政服務人員勞動保障的專門立法的建立和有效實行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對家政服務人員的權益保護已迫在眉睫。因此,筆者認為立法機關應當將現階段所有能夠調整家政工人的法律法規進行充分地整合,同時根據家政服務市場中凸顯的問題分階段,分步驟地制定各級配套法律規范,以最小的立法成本達到對家政工人最大的保護。而在司法實踐中,筆者建議對于家政服務中的糾紛采取以民法調整為主,以類推適用勞動法律規范為輔的方式來適用法律法規,除此以外還需要將家政服務人員納入到各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中,與合同法、勞動法協同配合。相關立法部門可以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制定家政服務人員權益保護的規范,待到理論研究和立法經驗成熟時,國家立法機關就可以以此為基礎制定調整家政服務市場的專門性法律。
“勞動者是最美的人”,在此,筆者也想借本文向社會及相關部門呼吁,加大對家政服務人員社會保障的投入,盡快制定專門法律法規,讓法律的陽光普照每一個勞動者,讓中國的每一位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的勞動者都能相對公平地體面地享受自己的辛勤勞動帶來的美好生活。
根據以上四種法律關系與實踐中家政服務人員提供服務的三種模式相結合,從勞動法與民法的角度選擇適用調整范圍。
(一)散工制模式
此種模式下雇主和家政服務人員人雙方的法律關系是未經中介直接建立的,通說認為這種關系是一種雇傭關系可以適用民事法律。即主要受《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規調整,只是不同的法律關系定性,適用不同的民法規范會得出不同的結果。如是由《合同法》調整,則適用的是關于合同訂立的原則,雙方權利義務的內容和違約責任的承擔,如是由《侵權責任法》調整,則主要看是否有侵權的行為,損害結果,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來認定雙方責任的大小。
(二)中介制模式
對于與家政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且是由家政公司向雇主處派遣的家政服務人員,不妨適用勞動立法,屬于就業。勞務派遣通常是指勞動力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簽訂派遣契約,在得到派遣勞工同意后,使其在被派企業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動的一種形式。這種用工形式與家政服務業中的情形非常相似,宜參照適用《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并不存在理論上的障礙。
(三)員工制模式
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非正規就業勞動關系已普遍存在,因而2008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就新增了對非全日制用工這種非正規就業勞動關系的規定,在員工制模式下,家政服務人員作為家政服務機構的員工,接受其培訓管理。這種情況下可以以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為家政服務業人員解決工傷保險方面的難題,即家政公司應當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家政服務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篇10
【關鍵詞】城鎮 養老保險 問題 對策
1.引言
伴隨著城鎮化程度的提高,城鎮老齡化的進程也持續加速。根據預測,老年人口在城市人口所占比例將會從目前的9.66%上升到2020年的13.37%,而且,到2030年將會進一步增加為17.87%。隨著人口老齡化,老年人口所占的比例將會越來越高,那么,隨之需要的養老金壓力也會越來越大。除此之外,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以及物價、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如果要使得養老保險能夠發揮應有的作用,那么,還需要不斷提高目前養老金的支付水平。
2.目前城鎮養老保險所存在的問題以及原因分析
從覆蓋面以及待遇水平的角度看,2008年底參加城鎮養老保險的人數達到了21891萬,比去年底增加了1754萬人。從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來說, 2008年全年養老保險基金的總收入達到了9740億元,比去年增加了24.3%,全年保險基金的總支出為7390億元,比去年增加了23.9%,累計結存了9931億元。
2.1目前城鎮養老保險所存在的問題
2.1.1公平性問題。社會公平始終是社會保障制度所追求的根本目標,唯有建立起公平性的社會保障制度,這樣才能夠確保制度的高效率。然而,目前城鎮養老保險卻有明顯的不公平現象存在,主要表現在下面幾個方面:第一,參保率較低而且地區差異性也比較大。2007年底我國城鎮的就業人口為29350萬人,但是,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僅為20137萬人,可見,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率不高,只能占到城鎮就業人口的68.6%。第二,性質不同的單位,養老保險的待遇差別十分巨大。對公務員和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人員,國家的財政預算給付水平大約是最后一年基本工資百分之八十五的養老保險;然而,對于單位職工以及從業者而言,他們的養老金是由他們退休的時候所在地區的上年度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20%到30%以及他們個人賬戶基金的1/120兩部分共同組成的。
2.1.2效率性問題。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以及增值能力不強。作為國家審計署的副審計長余效明曾指出:“目前,我國各種類型的社會保險基金的積累額已經接近2.5萬億元,然而,五項基金(失業保險基金、養老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以及工傷保險基金)的平均年收益率不足2%,而且,安全以及貶值的風險卻在加大”。除此之外,養老保險基金的收不抵支,那么,不足部分只能夠把收繳的個人賬戶資金進行現收現付,這導致個人賬戶基金無法形成積累,個人賬戶空賬的情況存在。
2.2城鎮養老保險所存在問題的原因
第一,關于養老保險的相關法規滯后。缺少全面統一的具體規范以及具有高法律效力的法律,這是致使我國養老保險目前各種問題的主要原因。第二,我國城市養老保險制度的分割。目前,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十分明確地對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與機關、自收自支與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以及在企業中的員工采取了完全不同的制度。其中,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與機關依舊是國家財政統包,同時,自收自支與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的員工養老保險,即使實行了個人繳費、社會統籌,但是,在業務操作以及具體政策上,與企業員工的養老保險相比,在繳費比例、實施范圍、養老金計發辦法以及繳費工資基數這些方面都存在著很大的不同。第三,政府對養老保險的監管力度不夠。目前城鎮養老保險在公平性以及效率性方面所存在的問題,與政府對養老保險制度在運行的過程中的監管力度不夠是密不可分的。政府部門對養老保險的收繳以及發放有著確認以及審核的職責,然而,在養老保險的征繳過程中卻存在著企業欠費、員工違反相關規定提前退休等大量的違規現象。
3.完善城鎮養老保險的對策
3.1加強相關法制化建設,健全關于城鎮養老保險的制度以及法規。應該加快建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草案)》相配套的法律法規,對具體要實施的問題作出完備且詳盡的闡述,把社會保險法的保障工作落實到實處。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是實現養老保險制度有效運行的基礎,只有這樣才能夠實現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的統一性、規范性以及權威性。
3.1要防止制度的分割,加快建立統一完備的城鎮養老保險制度。首先,要加緊對當前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與機關、自收自支與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和企業中的員工采取不同政策的制度進行改革。其次,要充分認識到各個地區養老保險的待遇水平必須要和該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相聯系,這樣才能夠保證養老金可以發揮應有的作用。
3.3應該加強監督,盡快建立多層次的監管模式。應該逐步健全對于城鎮養老保險的社會監督,要逐步達到多層次的監管模式,只有這樣才能夠保證養老保險基金合法、規范地運行。同時,政府機構對養老保險的監管也是必不可少的。
結語: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城鎮化水平的不斷深化,必須應對目前我國城鎮養老保險所存在的問題,進行改進,實現城鎮養老保險的公平性以及效率性。
參考文獻:
[1]劉昌平:《可持續發展的中國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研究》,第225頁,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