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與標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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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就業導向;失業保險;失業保險金;給付制度
一、引言
在我國,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由政府、雇主和勞動者個人共同籌資建立失業保險基金,由政府負責管理失業保險基金,對非本人意愿遭遇失業風險而失去工資性收入的勞動者提供一定時期的物質幫助及就業服務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從失業保險制度產生的基本邏輯來看,失業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有二:一是給予失業人員一定金額的生活津貼,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是給予失業者就業幫助(比如,職業培訓、職業指導和介紹等)以促進失業者盡快再就業,從而抑制失業。從失業保險制度改革和發展趨勢來看,強調保障生活、促進就業和預防失業三位一體功能協同發揮的就業導向型失業保險制度,是目前西方國家失業保險制度主流形式。借鑒他國經驗做法,結合我國實際,近年來我國失業保險功能在實踐中經歷過三次擴展性嘗試,一是2006年1月由國務院批準發起、東部7省(市)開展的適當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工作,試點一致延續至今;二是2009年和2010年,金融危機爆發后,政府出臺了多個穩定就業的政策,其中涉及失業保險援企穩崗的措施;三是近幾年針對化解產能過剩過程中產生的大量富余人員,政府出臺了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的系列政策性文件,以幫助企業解決涉及職工再就業與安置問題。可以肯定,順應失業保險制度發展演變規律,借鑒西方國家經驗以及總結試點省市經驗,對我國現行失業保險制度進行改革,構建保障生活、促進就業和預防失業“三位一體”功能的就業導向型失業保險制度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改革與發展的必然選擇。這不僅僅要求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結構中直接用于促進就業和預防失業的比例增大,而且,用于保障基本生活的失業保險金給付制度的設計(包括:失業保險金標準、計發基數、計發比例、給付期、領取失業保險金資格條件等)也應體現就業激勵的導向。本文以河北省為例,基于失業保險的就業導向,在對現行失業保險金給付制度進行評價的基礎上,提出改革和完善的建議。本研究結論將對正在修訂中的失業保險條例相關條款的設計,尤其是對河北省失業保險條例或辦法的相關條款設計提供借鑒。
二、失業保險金制度對勞動者就業積極性的影響
失業保險金制度的主要功能即是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進而使得失業者能夠比較從容地去接受再就業的技能提升培訓、轉崗培訓以及尋找新的工作機會。所以,失業保險金制度保障生活功能的發揮,除了對合理配置勞動力資源、提高勞動力市場運行效率、穩定社會有積極作用外,也有助于促進失業者高質量地再就業、防止失業者再就業后再失業。但是,失業保險金制度還可能對勞動者就業積極性帶來負向影響。上述情形可以通過勞動經濟學的工作閑暇模型得到合理解釋。對于效用最大化主體的失業者而言,不工作即閑暇給失業者帶來直接效用,失業期間領取失業保險金即非勞動收入帶來間接效用。首先,失業保險金的獲得,因其純收入效用,失業者會延長閑暇時間而減少工作時間,即對失業者的勞動供給產生負激勵影響;第二,在既定的工時制度下,失業保險金給付水平過高(包括每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數額即失業保險金標準太高、失業保險金領取時間即給付期太長),會抬高失業者再就業的保留工資,導致失業者再就業的動力不足,形成對失業保險金的依賴,產生“養懶漢”現象。美國的一項研究表明,如果美國在1976年停止實行失業保險福利計劃,失業者當年的失業時間從4.3個月下降到2.8個月,而失業保險金對工資的替代率(失業保險金與失業者失業前原工資的比值)每上升10個百分點,失業時間會增加一周左右。如果失業保險金水平過高,一方面,因使得一定時期有限的失業保險基金用于預防失業、促進就業的比例相對減少,弱化失業保險促進就業、預防失業功能;另一方面,因“養懶漢”問題的出現,使得失業群體規模和失業率指標難以降低,從而加大了再就業工作難度,失業保險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功能難以有效發揮。然而,過分強調失業保險金對失業者勞動積極性可能帶來的負向作用,過分壓低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保障失業者基本生活的支出,違背失業保險制度建立的初衷,也違背保險的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忘記了已盡繳費義務的失業者的失業保險金與以合法公民但貧困為享受資格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區別。所以,失業保險金月標準額不應該等于,更不應該小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我國《社會保險法》第47條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理論上講,恰當的失業保險金水平、給付方式和嚴格的領取資格條件,并與預防失業、促進就業的多項舉措相結合,可以在保障失業者基本生活的同時,防止失業者對失業保險金的依賴并激勵失業者積極主動地謀求再就業,還可以預防在業者失業,實現保障生活功能對促進就業、預防失業功能發揮的積極推動。據美國學界研究,在美國,失業保險金按周計發,當工資替代率為65%時,失業保險金領取人尋找工作的積極性最高;如果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有限,最佳替代率的值應在60%以上;如果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無限延長,最佳替代率的值可以僅為24%。對于該問題,國內學界所做的實證研究還很不足。
三、基于就業導向對現行失業保險金給付制度評價
一個失業者的失業保險金水平包括月失業保險金標準(有的國家是按周領取失業金)和可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總量兩個方面。前者決定于計發基數與計發比例;后者決定于月計發標準與給付期。公式1:失業保險金月標準=月計發基數×月計發比例公式2:失業者可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總量=失業保險金月標準額×給付期可以推知,不僅失業保險金月標準,而且失業保險金的計發基數、月計發比例、給付期,因為影響著失業保險金的水平,從而也對失業者的勞動參與積極性有著重要的影響。如果失業保險金計發辦法設計不周,均會對失業者勞動供給帶來負向激勵。下面結合河北省的相關情況對現行失業保險制度和相關政策進行評價。
1.關于失業保險金月標準和計發基數
失業保險金月標準以及計發基數和計發比例的不同設計對參保人勞動參與的激勵程度是有差別的。目前,國內各省市失業保險金月標準,是依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設計。包括河北省在內的多數省市,失業保險金月標準以失業保險統籌區的最低工資為計發基數;個別省市以失業人員失業前一定時期的工資為計發基數,例如,江蘇省。失業保險金計發基數的選擇對失業者再就業的激勵作用是不同的。相對于按照不同參保人統一的計發基數(如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言,實行與失業者失業前的工資直接掛鉤的計發方法,體現了失業保險的直接目的是通過對參保者收入補償以保障失業者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而且也體現了失業保險制度的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對失業者再就業更有激勵作用。根據勞動經濟學的工作閑暇模型,失業者考慮到自己的就業和繳費經歷將直接影響到日后失業時的待遇水平,提高了閑暇(失業期間)的機會成本,也就是提高了就業及其勞動報酬對失業者的價值,進而會提高失業者再就業積極性。國際上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國家中,70%是按照失業者失業前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失業保險金,僅有6.5%國家參照最低工資計發。不過,關于失業前的工資如何界定,需要結合本國實際進行設計。目前,國際上有四種定義:一是失業前的最后一個月工資;二是失業前一定時期內的最高月工資;三是失業前一定時期的平均工資;四是整個參保期內的平均工資。以失業者失業前參保期內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的方法為較多國家采用。本人認為,與我國現行的當年的失業保險繳費以參保者上一年平均工資為基數相一致,失業保險金月標準的計發基數也應與失業者失業前上一年平均繳費工資基數一致。關于計發比例確定的因素,目前,包括河北省在內的國內大多數省市,失業保險金月標準的計發比例主要與失業者累計繳費年限直接相關,繳費時間越長失業保險金計發比例越高,從而月標準越高(參見表1),但同時還設定了最高領取額,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失業保險的權利義務對待原則同時注意避免可領取時間長對失業保險金的依賴;個別省市除了考慮累計繳費年限外,還考慮年齡因素,比如上海,同樣的繳費年限,年長者,計發比例比年幼者高,還體現著失業保險的保障性、公平性原則。本人認為:前一P.182種計發比例的方法對勞動者的就業更有激勵性,而對于年齡因素,因為在公共就業優惠政策中有體現,不應重復考慮。關于具體的計發比例,以河北省為例,2005年3月1日《河北省失業保險實施辦法》施行之前,失業保險金月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的75%與85%之間;該辦法施行之后,失業保險金計發比例規定各年有變化,2015年失業保險金月標準的計發比例為54%與63%之間。目前,發達國家失業保險金的月標準,一般為本人失業前工資的50%~60%,發展中國家一般在失業前本人工資的40%~50%。其原則是維持失業者的基本生活水平。考慮到:一方面,目前河北省最低工資水平較低,不到社會平均工資的40%(比如,2014年12月1日至今,河北省上調后的最低工資標準最高1480元,占2014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853.25元的38.41%),低于國際公認的最低工資應該占社會平均工資40%~60%標準;同時,按目前河北省的規定,失業保險繳費基數為參保者上年平均工資,如果參保者上年平均工資低于上年統籌區社會平均工資60%,則以統籌區上年社會平均工資60%為繳費基數,所以,即使是領取最低工資的參保者,其繳費工資基數實際上大于最低工資標準。可以斷言,相對于其他國家而言,河北省失業保險金月標準是比較低的,失業保險金月標準所可能帶來的“養懶漢”問題,在河北省目前是不存在的。不僅如此,在經濟下行、失業人員增加的情況下,發放失業保險金的數額占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的比例還不到40%(2013年為39.32%、2014年為38.51%),說明河北省失業保險金的月標準有過低之嫌。綜上關于失業保險金月標準的討論,本人建議,河北省失業保險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失業人員失業前上一年月平均失業保險繳費基數,計發比例與繳費年限正向相關,在40%和50%之間,這一計發比例也與其他許多發展中國家做法一致。
2.關于失業保險金的領取資格
防止失業保險金“養懶漢”問題出現的一個重要配套辦法即是相關法規中明確規定體現就業激勵導向的失業保險金領取資格條件。我國《社會保險法》第45條中提到“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是失業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一個必備條件;第51條中提到了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形,尤其是提到“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河北省失業保險實施辦法》第13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無正當理由三次拒不接受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介紹的工作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這些約束條件的主要目的之一即是通過將由于失業者自己原因造成的失業排除在失業保險制度提供保障之外,防止參保的勞動者自愿失業和促進其失業后盡快再就業。這些規定符合國際慣例,是積極有效的,應該繼續執行。不過,隨著公共就業服務制度的完善,為了激勵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者盡快再就業,借鑒其他國家經驗,還可以再附加一些限制性條件。比如,加拿大、歐盟國家等在失業保險金給付上增加了如下條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要制定個人尋找工作行動計劃,包括培訓計劃等。制定行動計劃時,要求先向職業顧問或就業咨詢人員進行咨詢。再就業行動計劃一旦制定,公共就業機構還要定期進行審查并幫助其實施。按照規定,失業者一旦就業就失去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資格。從工作閑暇模型可知,在失業保險金月標準既定的情況下,如果制度不能保證失業者放棄失業保險金和閑暇而選擇再就業獲得勞動報酬所帶來的效用水平遠遠大于失業期間失業保險金和閑暇給其帶來的總效用水平,則失業者會選擇繼續失業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閑暇。因而,在失業保險金月標準既定的情況下,失業保險金給付期的長短以及失業者再就業后其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如何處理直接影響著失業者再就業的積極性,詳見接下來的討論。
3.關于失業保險金給付期
《社會保險法》第42條給出了與不同繳費時間直接掛鉤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并明確,在給付期限內提前就業者,其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在再次失業時合并計算。目前各省給付期的規定是對《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的細化。表1展示了河北省的相關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最長給付期與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直接掛鉤,繳費時間越長,可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時間越長,由最低的3個月到24個月不等,實行統一規定。這一規定體現著社會保險的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對比其他國家標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最長給付期明顯偏長,給付期確定所考慮的因素較為單一。目前,世界各國失業保險金給付期限,大多在3至12個月之間。給付期確定的影響因素,最主要的是參保繳費期限;有的國家還考慮失業者的年齡、家庭經濟狀況;有的國家,還要考慮地區失業率因素,如美國聯邦統一規定,一般的給付期限為26周,但失業率相對較高的州可以再增加13周。考慮到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的本質區別,結合包括河北省在內的多個省份,經濟發展水平有限以及工資水平相對較低的現實,不僅失業保險金月標準,而且給付期的確定,也不宜更多地考慮參保者年齡、家庭狀況,而應繼續主要考慮參保繳費期限這一因素。但是,美國考慮地區失業率指標確定給付期的方法值得借鑒。綜上關于給付期問題的討論,本人建議河北省失業保險給付期的計發方法為:(1)仍然主要以參保者累計繳費期限為決定因素,失業保險金給付期應該縮短,一般年份為1年并細化與不同繳費年限相對應的給付期時間;(2)當經濟出現大的系統性風險如2008年金融危機或者政策性的經濟結構轉型如當前化解過剩產能等,導致國家、省(直轄市)或失業保險統籌區范圍內失業率超過某一警戒線時,可以通過特殊規定適當延長。如美國2009年規定,全國總的失業率超過6.5%時,各州可自動順延失業金給付期限13周,超過8.0%順延20周。
4.關于失業保險金剩余給付期以及給付期內不同的失業保險金標準
失業保險金最長給付期并是失業者真實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理論上講,失業者一旦再就業,就應該失去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資格,但是,如果是這樣,必然誘導失業者一旦失業便會盡力推遲再就業直到其法定可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滿,以避免因提前就業而損失自己的利益。遵循保險的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以及出于再就業激勵的考慮,在法定享受失業保險給付期限內提前再就業的失業者,其剩余失業保險金期限應該足額補助給提前就業者。具體方法:(1)如果失業者創業的,可以將其沒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一次性支付,使其有更多資金投入創業;(2)如果失業者受雇于他人再就業的,可以保留其沒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累計到下次失業時繼續使用,而且,只要失業者主張本期領取,也應該滿足其要求。在失業保險金給付期內,失業者所領取的失業保險金計發標準不同,對失業者再就業的激勵作用是不同的。與失業保險金給付期內統一的計發標準相比,失業期越長、失業保險金的標準越低,亦即建立失業保險金遞減機制,對失業者再就業產生的正向激勵作用要大些。目前,河北省失業保險金計發標準在這方面不僅體現不明顯(參見表1),而且一定程度上還具有隨著領取時間延長月領取標準略顯增加的趨勢,過多地關注了繳費年限長短的影響,有調整的必要。
四、結論
就業導向型的失業保險金給付制度設計的目標在于在保障失業者基本生活的同時,減少在業者自愿失業,防止失業者對失業保險金的依賴并激勵失業者盡快實現再就業。運用勞動經濟學的勞動閑暇模型,理論上可以找到一個恰當的失業保險金水平和計發方法并與預防失業和促進就業的相關做法配套實施,來實現上述目標。從就業導向型失業保險制度構建和促進就業、預防失業功能需要強化角度出發,現行的失業保險給付制度中,在失業保險金月標準和計發基數、失業保險金的領取資格條件、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期、給付期內提前就業者剩余期限失業保險金的支付以及給付期內失業保險金月標準等多個方面均需要調整。以河北省為例,失業保險金月計發基數由現在的最低工資調整為失業者失業前的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基數、計發比例為40%~50%;失業保險金的領取資格條件需要以促進就業為導向進行細化并附加相關資格條件;隨繳費時間不同而不同的給付期長短應該細化,最長給付期一般年份應該縮短為1年,當失業率超過某一警戒線時,可以通過特殊規定適當延長;給付期內失業保險金的月標準歲領取時間的延長應遞減,失業保險金月標準在最初領取時段內應適度增加;將給付期內提前就業者的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補足給提前就業者。
綜合失業保險給付制度的各個方面,我們仍然需要發問:基于就業導向型的失業保險制度,究竟失業保險金是多少(包括了單位時間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給付期等)?怎么才能既可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又不減弱甚至還會增強其再就業的積極性?這方面的實證研究是本文的不足,也是作者擬意中的研究課題。
作者:時金芝 蘇志霞 單位:河北師范大學商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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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新標準失業金開始申領 鄭州市1.4萬人符合條件從鄭州市失業保險管理中心了解到,本月開始上調的失業保險待遇新的發放方案已經制訂好,即日開始,符合條件的1.4萬失業金領取人員可簽字申領。據悉,此次調整全市失業保險待遇最低提高35%。
此次隨最低工資標準上調,失業保險待遇也從本月開始上調,市本級、市轄區、新鄭市、滎陽市、鞏義市、新密市、登封市失業保險金每人每月發放標準由640元調整為864元,增幅35%,中牟縣由560元調整為864元,增幅54%。據介紹,這是自1986年鄭州市建立失業保險制度以來第十次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而在歷次調整中,今年全市調整幅度最大。
全市符合本次調待范圍的失業保險人員約有1.4萬,即日起,相關人員可前往所屬失業保險管理中心簽字申領,相關失業保險待遇將于月底撥付到賬。
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后,各類失業人員可享受的一次性生活補助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職業培訓補貼、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本月起也都隨之按比例上調。其中,20xx年10月1日前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需要補發的,仍按調整前原標準執行。
鄭州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流程一、鄭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二、鄭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材料
1、《失業人員登記審核表》(一式兩份,各貼一張相片)
2、《失業人員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登記審核表》(一式兩份,各貼一張相片)
3、失業人員與表格照片相同的近期同底版照片2張
4、失業人員檔案
5、終止或者解除勞動(招、聘用)關系的文件、合同等證明材料
三、鄭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流程
1、失業人員如果符合并要求領取失業保險金,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首次申領手續
2、出示證明材料,辦理失業登記
篇3
失業保險金
隨著我國勞動力結構的變化,失業人數增多,越來越多的就業人員感受到了失業的壓力,開始密切關注自己的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4要點
失業保險制度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問的基本生活,同時促進他們再就業而設定的制度。很多人知道自己享有失業保險,但是對一些基本常識仍存在著不少誤解,這里有必要澄清一下。
失業人員的界定
我國《失業保險條例》對參保人員的覆蓋范圍很廣,但并不是所有失去工作的人都是失業人員。失業人員是指那些在法定年齡之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愿望,但是沒有找到工作或者失去原來工作的人,而不包括那些不想工作和沒有勞動能力的人,更排除了退休人員。
失業保險費的來源
失業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個人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基金中最重要的組成是失業保險費,此外還有政府的財政補貼、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等。
失業保險與低保
低保就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它是國家為解決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難而建立的一個社會救濟項目。如果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者失業保險金領取期滿仍沒能就業,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還可以享受低保待遇。
保險金領取終點設置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不是無期限的。如果失業人員重新就業,或者失業人員開始享受基本養老待遇、應征服兵役、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時,就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也不能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當然,沒有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指定部門介紹的工作,同樣不能領到失業保險金。
保險金領取3條件
根據我國《失業保險條例》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要同時具備3個條件: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而中斷就業;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文章開頭提到的李先生,如果他同時符合以上3個條件,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何謂非自愿失業
張先生是一家廣告公司的平面設計人員,月薪2500元,與公司簽訂了一年的勞動合同。工作3個月后,他發現許多公司的平面設計人員工資比他高,因此他主動提出辭職,想找一份薪金更豐厚的工作。在將近一個月的時間里,他都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并被告知像他這種情況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一定是“非因本人意愿而中斷就業”,包括“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人員。張先生因主動辭職而失業,所以無法享受失業保險金。但如果單位以暴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或者不按合同規定發工資、提供勞動條件而使其辭職,也可以享受失業保險。
謹記失業登記
呂女士與某單位的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再同她續簽,并轉出了她的社會保險關系,但是沒有為她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備案。一個月后她申領失業保險金時卻被告知沒有登記記錄,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的原單位應該及時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在7天以內把失業人員的名單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失業人員憑此證明到指定的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是從登記之日開始計算的。
失業保險3待遇
失業保險待遇包括給付失業保險金、失業期間的醫療補助和失業期間死亡人員的喪葬撫恤金。
失業保險金
黃先生2003年9月失業,按規定可以享受12個月的失業保險待遇。5個月后,他在職業介紹機構的幫助下,于2004年1月再次就業。但8個月后,黃先生再次失業。他能夠領取幾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各地有所不同。保險金的給付長短,根據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來決定。如果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但是不足5年,最多能領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滿5年不足10年,則最多可以領18個月;10年以上的,領取時間不能超過24個月。在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之前,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也看作繳費年限。而重新就業后如果再次失業,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上次失業應領取而還沒有領取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能超過24個月。
黃先生在2004年1月重新就業后,繳費時間應該重新計算,到8個月后再次失業時不滿1年,不能納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中。但是黃先生前次失業享受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有9個月的剩余,因此他可以繼續享受9個月的保險待遇。
醫療補助金
趙先生在領取失業金期間不慎摔跤,右下肢骨折,他到“張接骨醫院”住院治療,出院后未能申請到醫療補助金。社保部門審查認為,“張接骨醫院”不是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所以趙先生的醫療費用不能核報。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病就醫,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醫療補助金,其標準由各地自主制訂。例如湖北省規定醫療補助金的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的5%,因病住院可以申請報銷30%~50%的醫療費,但是報銷金額最多不超過本人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1.5倍。一般規定要想領取失業期間的醫療補助金,就要到定點醫院就醫。
喪葬撫恤金
胡女士的愛人于2005年11月與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2006年7月因病去世。去世時,他的失業保險金尚未領完。胡女士想知道作為死者的直系親屬,她能享受什么待遇?
如果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其家屬可以一次性獲得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失業人員當月未領的失業保險金可以由親屬一并領取。因此胡女士可以獲得一次性的喪葬補助和撫恤金,還能領到2006年7月她愛人未領的失業保險金。至于具體數額,各地有不同的規定,例如濟南市規定一次給付喪葬補助金1500元,撫恤金按照每人每月130元的標準,在應領取失業保險期限內一次性發給。
何文炯
浙江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風險管理與社會保障系主任、浙江大學風險管理與勞動保障研究所所長、中國社會保險學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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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人員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本條所稱城鎮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省的失業保險工作。地(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失業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第四條 繳納失業保險費比例:
(一)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按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
(二)港、澳、臺商投資企業按非港、澳、臺和非外國籍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
(三)外商投資企業按中方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
(四)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繳納所得稅前列支;事業單位在事業費中列支;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計算納稅基數時扣除。
第五條 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地(州、市)級統籌。
第六條 建立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
各地(州、市)以上年度征收的失業保險費的10%,向省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上解調劑金。
各地(州、市)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可向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調劑。經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意見,商財政部門同意后,從省失業保險調劑金中調劑一部分,其余部分由統籌地區財政予以補貼;省失業保險調劑金不敷使用時,由省財政給予補貼。
第七條 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入同級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第八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3次拒不接收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及時向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等資料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失業后,應在單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證明之日起15日內持其證明、《職工失業保險手冊》、本人身份證和免冠照片,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逾期登記的,不補發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發放,也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到指定的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十一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連續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發4個月失業保險金;連續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發2個月失業保險金,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第十二條 失業保險金按全省最低工資一類區標準的60%-80%計發,具體標準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定期公布。
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每人每月10元醫療補助金,包干使用,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患嚴重疾病需要住院治療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可按住院醫療費的70%給予補助,但補助金額累計不超過本人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總和。
第十四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正常死亡的,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1200元,撫恤金800元。對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以失業人員生前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標準,按供養1人發4個月,供養2人發8個月,供養3人以上發12個月的規定一次性發給生活困難補助費。
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一次失業期間,可免費參加一次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職業培訓機構組織的職業培訓;可免費參加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職業介紹機構組織的職業介紹活動。
職業培訓機構按培訓每名失業人員不超過300元、職業介紹機構按介紹每名失業人員不超過50元的標準,分別持培訓的失業人員名單、結業證、《職工失業保險手冊》和介紹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的人員名單、與用人單位簽定的勞動合同書、《職工失業保險手冊》等資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補貼。
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并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生活補助。領取補助金期限為:連續工作滿1年不滿2年的,發2個月生活補助;滿2年不滿3年的,發3個月生活補助;滿3年不滿4年的,發4個月生活補助;滿4年不滿5年的,發5個月生活補助;滿5年以上的,發6個月生活補助。補助標準按失業保險金標準計發。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八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同級財政撥付。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地方稅務機關按照《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甘肅省社會保險費征繳違章處罰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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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比照公務員制度執行的除外)、黨政機關的工勤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下統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省的失業保險工作,地區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第二章 失業保險基金
第四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五條 繳費單位按其參加失業保險的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繳費個人按照本人工資總額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無法核定繳費基數的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按照當地上年度同行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核定繳費基數。繳費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六條 失業保險費由繳費單位所在開戶銀行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托收通知單在每月20日前代為扣繳,轉入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專戶,個人繳費部分由繳費單位發工資時代扣;不能由銀行扣繳或者單位代扣的,由繳費單位或者繳費個人在每月20日前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第七條 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屬于納稅對象的繳費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稅前列支;
(二)不屬于納稅對象的繳費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財政補助費和事業收入中列支。
第八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不得減免、不得拒繳。
繳費單位連續6個月以上未發職工工資、無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可以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緩繳本單位及其繳費個人失業保險費的申請,經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并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緩繳。
破產企業自人民法院作出破產裁定之日起停止繳納失業保險費,在此以前所欠繳的失業保險費,列入第一清償程序。被兼并的企業在企業被兼并以前所欠繳的失業保險費由兼并企業繳納。
第九條 失業保險基金實行設區的市、縣(包括縣級市,以下統稱縣)分級統籌;有條件的地區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實行市級統籌。
第十條 建立省失業保險調劑金,統籌地區按實際收繳失業保險費的10%向省上交失業保險調劑金。失業保險調劑金按季繳納,并在每季終了后15日內上交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統籌地區籌措的失業保險基金當年收不抵支的,應當先動用歷年結余;仍不敷使用的,可向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調劑。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在申請調劑金的統籌地區歷年所交的調劑金總額內進行調劑;調劑后仍有缺口的,缺口部分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統籌地區財政按2∶8的比例進行補貼。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籌措的調劑金不敷使用時,由省財政補貼,并根據需要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報批后調整繳費比例。
第十一條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農民合同制工人失業后的一次性生活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五)失業人員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六)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從其收入專戶全額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監督。
存入銀行和按照國家規定購買國債的失業保險基金,分別按照城鄉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國債利息計息。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并入失業保險基金。
失業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
第十三條 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財政部門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 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和會計制度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可的機構介紹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自失業人員登記失業之日起按月發放。
第十八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3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4年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6年的,領取14個月;累計繳費時間6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可在14個月的基礎上增加1個月,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應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期間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第十九條 失業人員繳費時間依照下列規定核定:
(一)企業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失業人員,1986年9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其國家認可的1986年9月30日以前的連續工齡可視作繳費時間;1986年10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所在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其單位繳費時間可視作繳費時間;1998年7月1日以后,所在單位和本人同時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方可視為繳費時間。
(二)事業單位(不包括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失業人員,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其國家認可的1998年12月31日以前的連續工齡可視作繳費時間;從1999年1月1日以后,所在單位和個人同時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方可視為繳費時間。
第二十條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5%計發。
第二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失業前參加了醫療保險的,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繼續享受醫療保險,醫療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代繳。
失業人員在失業前未參加醫療保險的,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本人當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10%標準發給醫療補助金;失業人員在失業救濟期間患有重病(因打架斗毆、自殘、參與違法犯罪活動而致傷病的除外),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醫院治療,可憑醫院的醫藥費用正式發票補助70%醫療補助金,但最高不得超過本人10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第二十二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因打架斗毆、參與違法犯罪活動死亡的除外),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發給本人生前7個月失業保險金的喪葬補助金;有直系親屬需供養的,一次性按每供養1人發本人生前10個月失業保險金的撫恤金,供養3人以上的發本人生前24個月失業保險金的撫恤金。
第二十三條 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已按規定繳納了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其支付一次性補助。補助的標準依據當地發放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月基數的60%計算,補助的期限按繳費每滿1年(未滿整年的按整年計算)計發1個月,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第四章 失業人員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繳費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告知其享有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失業人員應當在被告知失業后30日內,持本單位出具的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到當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領取失業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并接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
失業證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二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憑失業人員的失業證和身份證,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身份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二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積極創造條件,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為失業人員免費提供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和就業指導等全方位的服務,為失業人員盡快實現再就業提供幫助。
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可的培訓機構對失業人員進行職業培訓的,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職業培訓的實際效果和有關憑證,向職業培訓機構或者失業人員支付培訓補貼。其培訓補貼標準每人最高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保險金的10%。
用于失業人員的培訓經費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實際征繳失業保險基金總額的2%。
第二十九條 失業人員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可的職業介紹機構介紹,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憑有關憑證,向職業介紹機構支付職業介紹補貼,補貼標準每人最高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保險金的8%。
用于失業人員的職業介紹經費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實際征繳失業保險基金總額的2%。
第三十條 繳費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人員跨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移。
第三十一條 單位招用失業人員,并簽訂2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將失業人員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按季撥給用人單位;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者自行組織就業的,憑營業執照或者其它有效證明文件,可一次性領取其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作為扶持生產資金。
第三十二條 失業人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證明,經主管部門核定后,按規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理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失業保險法律、法規;
(二)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三)對失業保險費的征收和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失業人員的登記、調查、統計、檔案等管理工作;
(二)按照規定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
(三)按照規定核定失業保險待遇,開具失業人員在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補助金的單證;
(四)代失業人員交納醫療保險費;
(五)為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提供免費咨詢服務;
(六)撥付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費用;
(七)國家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由財政撥付。
第三十七條 個人因繳納失業保險費問題或者因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與單位發生爭議的,可以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個人或者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八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向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享受其它失業保險待遇單證,致使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失業保險基金,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全部失業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入失業保險基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城鎮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
社會團體是指納入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或者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社會團體專職機構。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依法設立的民辦學校、民辦幼兒園(保育院、托兒所),民辦醫院,民辦科技、信息、咨詢、中介機構,民辦社區服務組織及其他民辦非企業單位。
事業單位是指納入各級政府管理或經各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各類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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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其失業人員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二)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三)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四)國家機關中的工勤人員;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失業人員,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之內,具有勞動能力,與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并已參加失業保險的人員。
第四條 省、省轄市、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省規定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失業保險工作的領導,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各級財政、審計、工商、稅務、統計、民政等行政部門和金融機構應當協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失業保險工作。
第二章 失業保險費征繳
第六條 失業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向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手續,繳納失業保險費。
跨統籌地區用人單位的失業保險登記地,由相關地區協商確定,意見不一致時,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確定。
失業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繳費義務依法終止的,應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失業保險登記手續。用人單位在辦理注銷失業保險登記前,應按規定結清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滯納金、罰款。
第七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應參保職工上年度月均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繳費工資基數無法核定的,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職工繳費工資低于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
第八條 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管理費用或成本中列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納入本單位支出預算,在社會保障費中列支。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從本人工資中扣除,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于每月十五日前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包括職工個人應繳部分),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后,在規定的期限內,按下列方式之一繳納:
(一)銀行根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特約委托收款憑證,從用人單位基本賬戶中劃繳失業保險費。特約委托收款憑證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人民銀行統一印制;
(二)支票或者現金繳納;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
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所在單位代扣代繳。
第十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十一條 失業保險費不得減免。用人單位由于停產、開工不足等原因,暫時無力繳納的,應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緩繳審批手續,核定緩繳期限。緩繳期限自核準之日起最長不超過六個月,緩繳期限內免收滯納金。
緩繳期滿,用人單位應當足額補繳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緩繳期滿無正當理由仍不繳納的,自緩繳期滿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征繳。
第十二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連續記載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的繳費情況,并負責其安全完整的保存。
用人單位和職工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第三章 失業保險基金管理
第十三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失業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財政補貼;
(五)法律、法規規定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十四條 失業保險基金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實行省轄市統籌管理,所屬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失業保險基金的報賬單位。
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設立失業保險周轉金基本賬戶,并留足一定數額的周轉金。失業保險周轉金按照失業保險基金的開支項目和標準使用。
第十五條 建立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省級調劑金按照統籌地區征繳的失業保險基金總額的百分之五計算,由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季度上繳。
省級調劑金應當按照失業保險基金的開支項目和標準,在全省范圍內調劑使用。
統籌地區的失業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可動用歷年滾存結余;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仍不敷使用的,可申請省級調劑金調劑,但累計調劑數額不超過統籌地區上繳數額的百分之二百;調劑后仍有缺口的,由同級財政予以補貼。
第十六條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
(五)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征收的失業保險基金依照國家規定存入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設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專戶,并定期轉入財政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照國家規定開設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專戶,并留存一定數額的周轉金。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的意見,在雙方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及時將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用于購買國家債券或者轉存定期存款。
第十八條 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
各級審計機關應依法加強對失業保險基金的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失業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不計征稅、費,當年結余可轉入下年使用。
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會計制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按照本條例規定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本條例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時間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應當參加失業保險之前的時間,視同單位繳費時間,與參保后的實際繳費時間合并計算;按照規定實行失業保險個人繳費制度之前的職工個人連續工齡(扣除已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工齡),視同個人繳費時間,計發失業保險金時與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后的實際繳費時間合并計算;合并計算的職工個人累計繳費時間與其失業前所在單位的累計繳費時間不一致時,以職工個人累計繳費時間為準。
第二十三條 失業保險金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確定,并自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的次月起按月發放。
第二十四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按其享受失業保險金百分之十的標準發放醫療補助金。患有嚴重疾病確需住院治療的,經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可以報銷醫療費的百分之七十,但累計補助金額不超過本人十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獲得省級以上榮譽稱號或者因社會公益事業致傷、病的,可以享受不超過本人十八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醫療補助金。
第二十六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憑失業人員死亡證明等有關材料,可以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一次性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失業人員死亡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并領取。
喪葬補助金按照失業人員本人生前七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發放。有供養配偶、直系親屬的,按每供養一人發給五個月,最多發給不超過失業人員本人生前十五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撫恤金。因社會公益事業死亡的,其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可按此款標準提高百分之八十執行。
第二十七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免費享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服務,其補貼費用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費用占失業保險基金的比例,不得超過統籌地區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收入總額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一年,所在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向其單位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金。補助金按其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計發。
第五章 失業人員管理與再就業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于終止或者解除職工的勞動關系之日起七日內,將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和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的證明等有關手續報送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撤銷、解散的,由其清算組織或者主管部門向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時提交有關材料,并幫助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
第三十條 失業人員應當自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送達之日(發生勞動爭議的,可延長到仲裁或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申領失業證。失業證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第三十一條 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后,應憑居民身份證和失業證及時到當地職業介紹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第三十二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失業人員失業登記手續之日起十日內對其失業情況進行審核確認,對符合條件的,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標準,并開具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的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整建制或者職工跨統籌地區遷移的,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遷,并到遷入地重新辦理失業保險登記手續,繼續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轉遷前后的繳費時間合并計算。
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遷移的,失業保險關系及其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按規定一并劃轉,并自轉遷的次月起,由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 鼓勵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再就業。用人單位安置失業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減免稅的優惠政策。
第三十五條 鼓勵失業人員組織起來就業或者自謀職業。開辦私營企業、從事個體經營或者社區居民服務業的,憑營業執照及其他有效證明,可以一次性領取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憑失業證可以享受國家、省有關再就業的優惠政策。
第三十六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由其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進行管理。
第三十七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退休條件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移交有關手續,按照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滿仍未實現再就業,需要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有關證明,并將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滿人員名單提前一個月抄送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對符合條件者及時給予救濟。
第六章 組織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理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失業保險法律、法規;
(二)制定失業保險工作的發展規劃;
(三)制定促進就業措施;
(四)指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五)對失業保險費的征收和失業保險待遇的落實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失業保險登記和失業保險費征收;
(二)負責失業人員的登記、調查、統計和就業服務;
(三)按照規定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
(四)按照規定核定、發放失業保險金,落實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五)撥付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費用;
(六)為失業人員、用人單位和職工提供免費咨詢服務;
(七)國家和省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工作實際需要,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包括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和專項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撥付。
第四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繳納失業保險費情況進行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與繳費有關的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
第四十二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所屬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主要負責人實行離任審計制度。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向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失業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公開失業保險辦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告失業保險費征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處罰種類、處罰幅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或者不按規定及時為失業人員轉移檔案關系,致使失業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者影響其重新就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警告,并可視情節輕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變造失業保險登記證或繳費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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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失業人員,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與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而失去工作,并已參加失業保險的人員。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轄區內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及社會團體的專職人員(以下簡稱個人)。
本條例所稱城鎮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合作企業、聯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城鎮私營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
本條例所稱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本條例所稱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自籌經費,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四條 單位和個人必須參加失業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五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省失業保險工作。市(行署)、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省規定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失業保險工作的領導,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各級財政、工商、稅務、統計、民政等行政部門和金融機構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好失業保險工作。
第二章 失業保險基金
第七條 失業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實行全市〔含所轄縣(市)〕社會統籌,其他地區在失業保險登記范圍內實行社會統籌。
第八條 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三)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財政補貼;
(五)法律、法規規定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九條 單位必須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個人必須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十條 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并按月申報應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
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時按照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當繳納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時按照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并按照核定數額繳納失業保險費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十一條 單位的失業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失業保險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三條 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失業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
第十四條 單位由于停產、半停產或者瀕臨破產等原因,無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緩繳審批手續,核定緩繳期限。緩繳期滿,單位應當足額補繳失業保險費。
第十五條 失業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征收。征收的失業保險費存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失業保險基金專戶,定期轉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存入銀行和按照國家規定購買國債的失業保險基金,分別按照城鄉居民同期儲蓄存款利率和國債利息計息。
第十六條 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按照統籌范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七條 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
失業保險基金當年結余轉下年使用。
第十八條 失業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免征稅、費。
第十九條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項目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婦女生育補助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五)農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次性生活補助金;
(六)國務院、省人民政府規定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等其他費用。
第二十條 市(行署)、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季度將征繳的失業保險基金總額的10%上繳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失業保險基金專戶,作為全省失業保險調劑金,用于全省調劑使用。
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按季度足額繳納調劑金的市(行署)、縣(市),按照其上繳調劑金總額的30%返還給市(行署),作為市(行署)調劑金。
第二十一條 縣(市)、市(行署)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調劑,調劑后仍不敷使用時,由本級財政部門給予補貼。
計劃單列縣(市)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調劑,調劑后仍不敷使用時,由本級財政部門給予補貼。
第二十二條 縣(市)、市(行署)需用調劑金時,由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經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調劑使用。計劃單列縣(市)需用調劑金時,由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調劑使用。調劑金的使用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所列項目支出。
第二十三條 失業保險調劑金的籌集、調劑使用以及地方財政補貼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章 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 失業人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單位及其個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1年以上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按照規定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兩次以上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職業介紹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為當地同期最低工資標準的70%,但應高于當地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領取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第二十七條 失業人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滿仍未重新就業的失業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兩年的,可以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原標準的80%,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按照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按月發給,其標準為:
(一)繳費時間不足5年的,為本人失業保險金的6%;
(二)繳費時間5年以上不足10年的,為本人失業保險金的8%;
(三)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為本人失業保險金的10%;
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因患嚴重疾病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醫院住院治療,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予以報銷醫療費的70%,總額不得超過本人10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住院治療期間不再按月發給醫療補助金。
第二十九條 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并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經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一次性發給本人3個月失業保險金的生育補助金。
第三十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喪葬補助金按照當地在職職工死亡喪葬補助金標準執行,參與犯罪活動而死亡的除外。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發給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撫恤金,具體標準為:
(一)供養1人的,為死者生前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二)供養2人的,為死者生前18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三)供養3人及其以上的,為死者生前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第三十一條 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一年,本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定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單位為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作為生活補助金,一次性發給本人。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理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實施失業保險法律、法規;
(二)負責制定失業保險工作的發展規劃;
(三)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四)對失業保險費的征收和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失業人員的登記、調查、統計;
(二)按照規定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
(三)按照規定核定失業保險待遇,開具失業人員在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補助金的單證;
(四)撥付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費用;
(五)為失業人員提供免費咨詢服務;
(六)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托,進行與社會保險費征繳、發放有關的檢查、調查;
(七)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公開失業保險辦事制度,認真履行規定的職責,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 單位在與個人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為其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失業人員應當在30日內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經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定后,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三十六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由其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配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管理。
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遷。
第三十七條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時,應當1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前30日內告知本人。
第三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單位繳費情況進行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應當提供與繳納失業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對與繳費有關的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相、照相和復制,但應當為繳費單位保守商業秘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應當出示執行公務證件。
第三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有關失業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十條 失業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審計機關依法進行監督。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第四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部門撥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失業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單位違反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失業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按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征繳外,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向失業人員或者非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單證,致使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未按規定兌現失業保險待遇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失業保險基金,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截留失業保險基金的,追回被挪用、截留的失業保險基金并補償損失;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入失業保險基金;由主管部門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以失業保險基金平衡財政收支的,由上級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責令糾正,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九條 有條件繳費的單位,逾期拒不繳納失業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征繳。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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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失業保險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概述
2012年,全國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合計為1139億元,相比2003年增長4.57倍;2012年基金支出合計為451億元,比2003年增長2.26倍。截止2012年底,年末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余2929億元(2003年至2012年失業保險基金收支和累計結余情況見圖1)。
我們不難發現,失業保險基金無論是收入還是支出都呈逐年遞增趨勢,且收入與支出的差距總體上也在變大。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余逐年擴大,在2008年至2009年有所回落,2009年至2012年基本保持平穩,從2010年至2012年基金結余規模增長最為顯著。
二、我國失業保險基金結余過多的原因
現階段,我國失業保險基金存在巨額結余問題與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缺陷密切相關,原因如下:
1、失業保險覆蓋范圍較窄
1999年國務院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覆蓋的范圍過小,并未對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失業保險辦理做出明確規定。事實上,他們才是最容易失業的群體。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本是農民工群體的合法權益,但由于農民工流動性強、參保意識淡薄和談判能力較弱,加上部分用人單位為降低企業成本,瞞報員工總數,不為農民工繳納失業保險金,這些因素導致了農民工在失業后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基本生活無法得以保障。相反,被納入失業保險范圍的工作者,大多是擁有穩定工作的從業者,他們的失業率低,失業保險基金的支付金額自然就少。
2、制度的轉移接續問題不完善,缺乏聯動機制
由于全國各省市經濟發展水平差距較大,使得務工人員失業后難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外出務工人員流動性強,他們大多在幾個甚至十幾個城市工作,從事一些具有季節性、臨時性的工作,所以在同一城市工作的時間相對較短,轉換工作頻繁。但失業保險金的的統籌層次為市地級,失業補助在不同地方采用不同政策,轉移銜接困難導致流動務工人員無法獲得補償。
3、失業保險金領取的條件限制過多
以大學生失業卻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為例,2013年被稱為史上最難就業季,一次就業率不容樂觀。按照國家規定,未就業的高校應屆畢業生可到戶籍所在地辦理失業登記。而畢業后選擇在外地就業的大學生即使符合領取條件,也不能得到失業補助。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被保險人在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非自愿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且有從業意愿。大學生沒有繳納過失業保險費,這又使得已到戶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登記的大學生無法獲得失業保險金。
4、失業保險金申請程序繁瑣,時間較長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信息自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7日內,向參保地區負責受理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提出申報,并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同時上報失業保險繳費情況的證明;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用人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情況和證明材料,以確認申領資格;失業人員要求在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持本人身份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失業前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到受理原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許多失業者因為申請失業保險程序復雜,費時費力,還無法確定是否可以通過申請,因此索性選擇放棄。
三、推動和優化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改革的建議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從總體上看還處在起步階段,存在許多不足。我國在1978年國企分流改革、下崗人員倍增的背景下,失業保險基金支付數額大,失業保險金發放的目的在于保障基本生活。現在,失業保險基金出現大量結余,在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水平的條件下,具備發揮其預防失業、促進就業的作用。
1、擴大失業保險覆蓋人群的范圍
失業保險本應該涵蓋所有勞動者,因為每位勞動者在整個工作生涯中都有面臨失業的風險。現行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過窄,主要針對城鎮企業和職工,無法滿足大量鄉鎮企業和外來務工人員的需要。農村剩余勞動力的不斷擴大將會引來新一輪的“民工潮”,完善對這一群體權益的保障,拓寬失業保險制度的受益對象顯得尤為重要。
2、提高失業保險金的保障水平并保持適度原則
現行制度規定失業保險金的保障水平是以職工所在城市最低工資的60%至80%之間。工資水平不高的城市,保障水平很難滿足失業者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目前,全國月平均失業保險金水平占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不到40%,應盡快提高失業保險金的保障水平,同時考慮物價變化和通貨膨脹率。失業保險金與最低工資標準掛鉤的方式應有所轉變,可以考慮將失業人員所在城市的平均工資或以失業者失業前的工資水平為衡量指標。為防止出現各地之間因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而引起的保障待遇差距大的問題,可以設定保障水平的最低和最高限度,在保障水平提高的同時還要遵循適度原則。失業保險水平過高,人們會以閑暇替代工作,失去工作積極性,容易養“懶漢”;保障水平過低,無法滿足失業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不利于經濟穩定和社會發展。
3、盡快出臺有關失業保險的相關法律
《失業保險條例》的出臺是針對當時的國企改革,已不能滿足現實需要,應根據時代新要求對其內容進行修改。此外,《失業保險條例》只是行政法規,失業保險在運作中缺乏法律保護。在失業保險制度的立法過程中應包含多個保障層次,從低水平的失業救濟到現在國際勞工領域支持的促進再就業,并且在領取條件、待遇標準和申請程序上都應有詳細規定,以加強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法制化建設,為解決我國的失業問題提供法律依據和保障。
德國于1927年頒布《失業保險法》,至今經歷了80多年的修訂與補充。目前德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已形成“三位一體”的制度體系,即職工在職階段的權益保障、失業階段的保險金救助和求職階段的再就業促進。[2]1949年,德國《基本法》生效,該法前20條包含的基本原則被認為是“永久性”的憲法原則,第四條即“全民福利制”中,明確規定了政府有義務、有責任采取防范措施,保證人民在失業、殘疾和年老的情況下獲得維護尊嚴的物質條件。德國失業保險制度依靠嚴明和詳盡的立法值得我國借鑒,將失業保險條例盡快上升為立法層面的高度,切實保障公民的就業權益。
4、發揮失業保險預防失業的作用
政府要以穩定就業為目標,加強對企業的支持力度,降低在職工作人員的失業率。政府可以向企業提供資金聘請專業咨詢公司,為企業的經營提供指導和規劃。我國現處于經濟發展方式的轉型時期,勞動力市場供需矛盾依然尖銳,政府可以為勞動者提供補助金,鼓勵勞動者在閑暇時間接受新行業培訓,以期適應新興行業的用工標準,一旦產業升級或新興行業出現,可以重新擇業。
農民工和大學生的就業壓力較大,在這種情況下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解決他們的就業問題。大力發展第三產業,因為第三產業可以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政府需要為農民工接受工作技能培訓支付培訓金以及培訓期間的生活補貼,大多數農民工沒有正式的勞動合同,應給他們提供失業救濟金,解決他們的基本生活。政府可以鼓勵企業招收大學生為見習實習生,并給與招收實習生的企業稅收和政策優惠。大學生通過短期的實習可以緩解就業壓力,而且在真正的工作環境中得到了鍛煉,豐富的社會實踐經歷可以提高他們的就業能力。目前我國已有多個省市建立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為準備創業的大學生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持,提高他們創業的成功率。
5、以促進再就業為導向,優化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結構
(1)進行職業培訓,提高勞動者素質,同時給予培訓補貼。目前,我國出現大量失業人員勞動技能低下與市場結構性失業并存的現象。對失業人員進行職業技術培訓,同時對失業人員參加職業培訓的費用給予全額補貼,提高其再就業能力。具體運行上由失業者遞交申請,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根據市場上勞動力的供求關系做出分析,選擇合適的職業種類集中對失業者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使他們接受培訓后可在較短時間內適應崗位要求。如果接受培訓者仍未就業,可再次申請培訓,培訓費用也要減免。對培訓的內容應有考核機制,避免培訓流于形式,最大限度的幫助失業者盡快就業。
篇9
二統籌項目:市對所轄縣、區的失業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即統一繳費基數,統一繳費比例,統一待遇享受項目,統一待遇計發標準和失業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
二、基金的征繳
一繳費基數:單位按照參加失業保險職工工資總額計征,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總額計征;失業保險繳費基數應與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相一致。
二繳費比例:按繳費基數3%的比例繳納,其中單位繳納2%,職工個人繳納1%。
三征繳辦法:失業保險費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地稅部門征收,并將征繳數據通過信息交換網絡提供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保險費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不得減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繳。
三、失業保險待遇的計發標準及享受項目
一失業保險金的計發標準:按照省上規定的標準由市、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發4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發2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1200元,撫恤金800元。對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以失業人員生前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標準,按供養1人發4個月,供養2人發8個月,供養3人以上發12個月的規定一次性發給生活困難補助費。
三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標準,單位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終止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補助標準按失業保險金標準計發。
四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免費參加一次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職業培訓機構組織的職業培訓;可免費參加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職業介紹機構組織的職業介紹活動。
職業培訓機構按培訓每名失業人員不超過300元、職業介紹機構按介紹每名失業人員不超過50元的標準,分別持培訓的失業人員名單、結業證、職工失業保險手冊》和介紹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的人員名單、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書、職工失業保險手冊》等資料,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補貼。職業培訓補貼要列入失業保險基金預算,并按實際發生額,從基金中直接列支,不能按比例預先提取,不得在基金之外設立專項資金帳戶。
四、失業保險待遇的發放
失業保險待遇由參保地市、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通過銀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對申領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進行資格驗證,符合條件的將其失業保險金劃入其銀行帳戶。
五、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
一失業保險基金按市級統籌管理、分級承擔責任的原則實行。
二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市、縣區財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進行監督檢查。
三實行市級統籌后,各縣區歷年結余的失業保險基金留本縣區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征繳的失業保險費每季度末按征收總額的40%上解市財政失業保險基金專戶,各縣區財政局將上解信匯單同時送市財政局、市社會保險局。
四市社會保險局負責編制全市失業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并報市勞動保障局復核、財政局審核,經市政府審批后下達執行。各縣區政府負責本縣區失業保險基金收支計劃的落實。
五各縣區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先解后補,失業保險基金當年出現缺口時,首先動用本縣區歷年滾存結余,再不足時申請市級調劑。對沒有完成當年失業保險費征繳計劃的縣區不予補助,其缺口由同級財政自行解決。
六市社會保險局負責全市失業保險上繳省級調劑金的審核、確認工作,按季向市財政局報送全市應繳省調劑金明細表,由市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統一上繳省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七市、縣區級財政部門每季度向失業經辦機構提供失業保險財政專戶收、支明細表,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進行核對。
八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內部管理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九市勞動保障、財政、審計等部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督促各縣區規范使用失業保險基金,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向市政府報告。
十市、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參保單位繳費基數的核定,協助地稅部門完成征繳計劃和對失業人員進行社會化管理和服務,并負責制定失業保險金收付計劃。
篇10
[關鍵詞]失業社會保障,“鄭民生案”,缺陷,策略
[中圖分類號]C97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175(2012)06—0091—04
[作者簡介]盧馳文(1968-),男,江西余干人,上海政法學院社會管理學院社會保障教研室主任,副教授、經濟學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為社會保障。
一、問題的提出
2010年3月23日早晨7點24分,曾是一名外科醫生的鄭民生來到福建南平的實驗小學門口,用鋒利的水果刀在55秒時間內連續刺向小學生,導致8名小學生死亡和5名小學生受重傷。2010年4月8日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鄭民生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并判附帶民事賠償合計500萬元左右,每個死亡孩子家庭應得到40萬~41萬元、傷者家庭應得到1萬~3萬元的賠償。2010年4月20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鄭民生提出的上訴,作出了維持一審原判的裁定。2010年4月28日上午鄭民生被執行了死刑,這固然對被害人及其家屬是一個交代,甚至按照一審時律師的說法,對鄭民生執行死刑是伸張正義。然而,死刑的槍聲并不能杜絕此類案件的再次發生。
市場經濟是周期性波動的,失業是市場經濟中不可避免的現象。“鄭民生案”引出一系列反思:為何有些人失業后積極求職,沒有走向犯罪的道路?為何鄭民生失業后也曾求職,卻走向了故意殺人的道路?筆者認為,只有對鄭民生殺人的最根本原因進行分析,完善失業者的社會保障,才能防止此類案件的再次發生。
二、“鄭民生案”暴露出我國失業社會保障的缺陷
(一)暴露出我國失業社會保險存在缺陷。就業獲得工資性收入是滿足吃、穿、住等基本生理需求的主要途徑。鄭民生1968年出生,1990年衛校畢業后進入到一家國有企業職工醫院工作,國有企業改革后,他轉到馬站社區醫院工作,2009年6月辭職。在審訊人員問鄭民生為何殺人,鄭民生聲稱:一是他的老領導曾扣他工資、為難他、甚至羞辱他。為何有些單位領導會刁難勞動者?根據1994年頒布的勞動法的精神,有固定期的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不再續聘勞動者的,是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的。2008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者愿意繼續在原單位繼續工作,用人單位卻不愿意續聘勞動者,用人單位也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即按照現行的勞動法規,員工辭職是不能得到用人單位經濟補償的,還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市場經濟中,有些單位領導存在作風問題,一些勞動者在單位領導百般刁難的情形下不得不做出辭職的決定。這些領導在外又可以堂皇地說,辭職是員工本人的決定,領導又沒有強迫員工辭職。生理需求是人們最原始最基本的需求,它是推動人們行動的最首要動力,失業喪失收入來源而陷入貧困是失業者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失業造成的經濟拮據是導致犯罪的最重要因素,失業人員心理失衡也是導致犯罪的重要原因。鄭民生辭職后曾背著行囊背井離鄉花了一個多月四處求職,然而求職之路并不順暢,四處碰壁的他最終一無所獲地回到家里繼續賦閑。由于長期沒有工作,加上以前的積蓄也很少,他只能靠向親戚借錢生活。在鄭民生案發前32小時,2010年3月21日深夜11點多,鄭民生突然敲響四姐家門,因肚子餓了想吃點東西,不想遭到姐夫數落。2010年3月22日中午12時許,鄭民生想通過幫侄女煮飯蹭飯,也遭到了侄女的拒絕。失業人員心里處于緊張不安、失望的狀態,這種心理如果不及時疏導和改變,達到其個人能夠承受的心理臨界點時,對意志薄弱者而言就很可能轉向極端,從而走向犯罪。鄭民生正是在屢次求職失敗、沒有社會保障、親情冷漠的情形下選擇報復社會殺人的。
一些案件中兇手在案發前也非常清楚地知道殺人會被死刑,于是為了達到泄憤的目的,選擇多殺幾個人。殺多個人比殺1個人能使殺人者得到更多的心理滿足。鄭民生案發前就曾打算殺30個學生,讓社會為自己失業后沒有生活保障付出更大的代價,以便得到更多的心理滿足和引起更大的社會關注。鄭民生在現場被制服時高聲嘶喊:“你們不讓我活,我也不讓你們活”。雖然這句話有掩蓋他罪行的一面,但我國失業者的社會保障制度也確實存在較大缺陷。就業是民生之本,失業對某些人來說確實意味著完全喪失了生活保障。國外的研究也表明:失業對犯罪有一定的影響。一項美國司法部門的調查顯示,1991年被捕的州罪犯中33%的人是失業人員,聯邦罪犯中26%的人是失業人員。
處于挨餓狀態的失業者竟然連自己的生命都受到饑餓的威脅,搶劫或報復社會殺人很可能成為他們不得已的選擇。鄭民生殺人案件恰恰說明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和社會救濟制度存在較大缺陷,即不能保障因被迫辭職導致失業的人的基本生活。
(二)暴露出以家庭為單位的失業社會救助存在較大漏洞。鄭民生家的房子61.2平方米,這套房子兩室一廳,哥哥一家住一個房間,母親住一個房間,鄭民生沒有房間。鄭民生冬天住客廳,夏天睡陽臺。他殺人除了與失業有關外,還與失戀有一定的聯系,失戀與住房困難、買不起房有密切關系。而我國的住房救助制度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都以家庭為單位。比如:福建南平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1)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由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出具,無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街道辦事處或其委托的社區居委會出具;(2)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含市房屋產權發證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住房登記情況證明,單位或街道辦事處(或其委托的社區居委會)出具的現居住狀況證明;(3)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4)其他應當提供的證明材料。如屬低保、殘疾、重點優撫對象的,須提供相應的低保、殘疾、優撫證明等。從上述材料可以看出,福建南平住房救助也是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的。
福建南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定,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前款所謂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不包括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
我國的社會救助對象通常是以家庭為單位,如此的社會救助網不能保障鄭民生的安全。鄭民生案發前與母親、哥哥、嫂子、侄女住在一起,如果他們的戶口都登記在他們所住的房子里,則從戶籍上講,他們五人是一個家庭。哥哥、嫂子有收入,通常不會與鄭民生的收入共有,這是中國的家庭關系現實。如果鄭民生的母親沒有退休金,則他不能正常性地從他母親手中拿到錢維持失業后的生活。根據家庭收入衡量救助的資格,因為他哥嫂有收入,鄭民生也無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而且也沒有享受住房救助。若把他哥嫂侄女算作獨立的一個家庭,把鄭民生和母親作為另一個家庭,如果他母親有收入,鄭民生也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鄭民生2008年被聘為主治醫生,如果他母親有退休金,出于自尊心的要求,有學歷、職稱及身材高大的中年男子鄭民生也不好意思經常性啃老。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申請住房救助也比較難。失業的鄭民生無疑被拋棄在失業保險和社會救助的保障網之外。工作與房子問題都極大地打擊著鄭民生的自尊心。最后,連女朋友都與他分手了。鄰居們認為,這讓他徹底崩潰。沒有收入來源的鄭民生選擇殺人終結他的一生,這是對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不健全的血腥報復。
(三)暴露出離職者社會管理關系轉接制度也存在不足之處。社會救助既要有物質救助又要有精神救助。物質生活固然非常重要,但精神境界和心理因素對人的行為影響也很大。鄭民生做出殺人前兩天即2010年3月21日傍晚依然想學做蛋糕謀生,這說明他那時仍然沒有做出殺人的最終決定。殺人意味著被判死刑,這也說明案發前兩天他仍然沒有放棄生的希望。然而,親情的冷漠使本來心情就不好的鄭民生頓生絕望,點燃了他積累已久的憤恨社會的炸藥。如果姐夫在他吃面時不是責怪而是說鼓勵的話,如果侄女熱情讓他做飯并讓他吃飯,也許他會放棄殺人的念頭。心理疏導和精神鼓勵對于失業者來說也非常重要。離職者必須有相應的機構進行管理和服務,不能讓離職者失去社會的關懷。
三、編織更加安全的失業社會保障網
(一)繳費滿一年的愿意再就業的失業者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具體來說:
1 辭職并不能作為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依據。我國執行最低工資制度,失業率必然高于自然失業率。失業是有勞動能力的人想工作而找不到工作的社會現象。失業分為:摩擦性失業、季節性失業、周期性失業、技術性失業和結構性失業。西方經濟學認為,“充分就業并不是百分之百就業,因為即使有足夠的職位空缺,失業率也不會等于零,也仍然存在摩擦性失業和結構性失業。在一個日新月異的經濟中,永遠會存在職業流動和行業的結構性興衰,所以總有少部分人處于失業狀態。”自然失業率是指在沒有貨幣因素干擾的情況下,讓勞動市場和商品市場的自發供求力量起作用時,總需求和總供給處于均衡狀態下的失業率。換言之,讓市場機制自發起作用,也有一部分勞動者愿意接受當時的均衡工資率仍然找不到工作。更何況我國執行最低工資制度,失業率必然高于自然失業率。
辭職者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這顯然無法滿足目前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我國勞動力基數大,失業人口非常多。經濟學家和社會學家根據調查認為,在嚴重的經濟衰退中,即失業問題尖銳時,心臟病、酒精中毒、嬰兒死亡、虐待兒童以及自殺率都會上升。“根據上海、天津、南京三市公安部門統計,1993年7月~1994年6月三市發生的搶劫、等各類案件中,約有56.4%為失業人員所為。”
勞動力市場供過于求,既然法律上無法禁止用人單位用刁難的方式排擠勞動者,就不能把辭職作為判定屬于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依據。而我國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我國失業保險把辭職當作自愿失業,鄭民生是辭職,屬于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然而,鄭民生辭職是原單位領導刁難下被迫做出的選擇。從鄭民生辭職后至案發前四處求職的經歷看,他辭職肯定是不得已,并非是內心自愿。在市場經濟下,由于勞動者辭職得不到原單位補償或賠償,無法禁止用人單位使用刁難方法和羞辱勞動者的方法逼迫勞動者辭職。退一步講,就算鄭民生不是被迫辭職,是主動辭職,現實中也不乏存在用人單位用刁難的方式逼迫勞動者辭職的例子。
2 因辭職導致失業的人只要有求職意愿也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第一,辭職者可領取失業保險金能減少犯罪案件的發生。我國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4個月。假設:2009年6月辭職者也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則鄭民生可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有了失業保險金,他的吃飯問題在辭職后的兩年中就不用愁了,也可能不至于殺人。或許他在辭職后的兩年中就找到了新工作。失業保險是一項社會政策,是互助互濟的制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能感受到社會關懷和溫暖。已經感受到社會關懷和溫暖的人一般不會輕易殺人,然而,鄭民生從事醫生工作18年竟然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一個工作過18年的醫生辭職8個月后一無所有,怎能讓人心平氣和?第二,失業是我國少部分人生活的常態,領取失業保險金是繳費滿一年的具有再就業意愿的失業者應有的權利。我國執行最低工資制度,實際失業率高于自然失業率。換言之,我國將長期保持一定規模的人口處于失業狀態。履行了一年以上的繳費義務(含視同繳費年限),確實處于失業狀態,而且在努力地找工作,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這違背了失業保險權利與義務對籌的原則。
3 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應該以是否愿意再就業為依據,不能以是否辭職為依據。第一,辭職導致失業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但必須到相應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意愿。大部分主動辭職者能夠找到新單位,對于這些辭職者,是不需要失業保險待遇的。極少部分辭職者為了考試復習準備再接受學歷教育的,這些辭職者嚴格意義上講不是失業者,因為他們暫時沒有再就業的意愿。《上海市失業保險實施細則》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辦理求職登記、失業保險登記、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3次拒絕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職業介紹(包括推薦到社區從事公益性勞動)、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機會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這些迎考者辭職也未必在乎失業保險金,甚至不會去做失業登記。即使他們做了失業登記,也有可能因為拒絕接受就業促進機構介紹工作而被終止失業保險待遇。第二,只有極少部分人辭職后沒有落實新的單位導致失業,即使有求職愿意的辭職者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平衡影響也不大。如果這樣會增加一些失業保險金支出,國家也可頒布新規定,適當提高失業保險金的籌資水平。據人社部統計公報,2011年失業保險基金收入923億元,比上年增長42.1%,支出433億元,比上年增長2.2%。2011年末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存2240億元。201 1年我國的失業保險基金當年收入是當年支出的2.13倍,累計結存資金是當年支出的5.17倍。可見,我國失業保險基金收入的增長速度遠遠快于支出的增長速度,而且累計結存資金過多。鄭民生殺人被判附帶民事賠償合計500萬元左右。鄭民生無法承擔這些賠償責任,最終這些賠償責任還是由政府和社會承擔。與其讓失業者危害社會,不如適當增加失業保險的支出,以便編織更加嚴密的社會安全網。
4 辭職者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制度會培養懶漢,這種擔心是多余的。首先,與在崗時工資相比,失業保險金少,辭職者失業會導致收入損失。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上海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失業人員的累計繳費年限和年齡確定,目前分為三檔。2012年4月1日調整后,第1-12個月失業保險金三檔標準每檔增加130元,分別提高到755元/月、810元/月、860元,月:第13-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第1-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2012年4月1日,上海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450元。201 1年上海市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331元。可見,對大部分失業者而言,失業保險金與失業前的工資相比會少很多。其次,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精神,勞動者合同到期勞動者愿意繼續在原單位工作,但被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每工作一年可獲得一個月的收入補償。再次,失業者本人和家庭的地位和聲望會因失業而下降。最后,勞動者一旦辭職遲遲找不到新工作,家庭關系和社會關系也可能變得越來越緊張。一般而言,勞動者是不會輕易辭職的,沒有找到新工作的人辭職基本上是有苦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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