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范文
時間:2023-04-01 17: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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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答: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及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鄉鎮企業及與之建立勞動合同的城鎮職工,依照執行。
問: 用人單位和職工如何繳納失業保險費?
答: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1.5%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總額的0.5%繳納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和職工申報的繳費基數低于上年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費;超過上年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上年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基數繳費。
問: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具備什么條件?
答: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問: 參保的失業人員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答:(1)失業保險金;(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統籌;(3)職業介紹、職業培訓補貼;(4)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的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5)個人未繳費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失業后的一次性生活補助;(6)物價補貼。
問: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如何計算?
答: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繳費時間確定: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滿1年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的可以領取14個月失業保險金;(3)累計繳費時間超過5年的,每超過1年,增發1個月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在國家或自治區規定實行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制度前,失業人員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在確定失業人員繳費時間時,其視同繳費時間與實際繳費時間合并計算。
問: 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如何計發?
答: 2016年1月1日起全區失業保險金的具體發放標準為:(1)累計繳費時間不超過15年的,按我區最低工資一類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2)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5年以上的,在我區最低工資一類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70%的基礎上,每超過1年,以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增加一個百分點發放。
問:失業人員在什么情況下,不能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
答: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1)重新就業的;(2)應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5)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問: 返鄉的務工者能否在異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答:職工失業后,可根據實際需要申請回本人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經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后,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遷手續。失業保險費用隨同失業保險關系相應劃轉。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轉遷后,其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由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當地標準提供。
問: 符合什么條件的企業可以申領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崗位補貼?
答:對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根據規定,企業申請穩崗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2)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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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
1、建立專項基金;
2、建立專門管理機構;
篇3
第一條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7天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和單位裁員、破產、關閉、歇業批準報告送至市勞動就業管理處(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并按《關于進一步深化市屬國有(集體)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決定》(發[]15號)和《關于失業保險待遇審核和在失業人員中開展再就業培訓的通知》(勞[]第36號)要求,辦理職工失業登記手續。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書面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決定,并告知其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二條失業登記應由本人履行。失業人員持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決定,到戶口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所進行失業登記,并參加勞動保障部門的職業指導教育培訓。用人單位自失業人員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將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全部檔案送至市勞動就業管理處,辦理失業保險金審批手續。逾期辦理的,相應抵沖應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限。
第三條符合條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憑本人身份證、《就業登記證》、養老保險手冊、一寸照片、原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決定,到市勞動就業管理處辦理檔案托管手續,并在戶口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所領取失業保險金銀行存折卡。
第二章 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
第四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以上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己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終止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根據《勞動法》第32條第2、3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五條因辭職、自動離職等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失業人員,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三章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核定
第六條經辦機構在核定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時,應根據失業人員檔案,審核原所在單位及其本人的繳費年限,由失業人員原所在單位填寫《失業保險待遇審核表》,由經辦機構復核后,將失業保險金發放期限記載在《就業登記證》相關欄目內。審核合格的,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第七條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應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期限確定。繳費滿一年不滿二年的,享受2個月;以后繳費年限每增加一年,領取期限增加2個月,依次類推,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
第八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重新就業而暫停領取時,剩余的領取期限予以保留;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且繳費滿一年(指重新就業期間),核定新的領取期限時可以與前次保留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繳費不滿一年的,不能核定新的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限,但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第九條在實行失業保險制度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與《失業保險條例》后的繳費時間合并計算。
第十條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時,失業人員原所在單位對失業人員個人繳費清單粘貼在個人《就業登記證》內,對欠繳失業保險費的單位(或個人繳納無記載),應補繳欠費后再辦理核定失業保險金手續。
第四章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的核定
第十一條所有用人單位和個人按工資總額3%繳納(其中:單位2%,個人1%)失業保險費。繳費年限滿一年以上的,失業人員在年1月1日后進行失業登記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最高不得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現暫按每人每月260元發放,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包干費暫按每人每月為30元。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在年12月31日前,單位繳納2%失業保險費,個人未繳納1%失業保險費的,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將按城鎮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同檔標準的三分之二,按原所在單位為其足額繳費年限,每滿一年享受1個月為174元,最長不超過12個月,一次性發給其生活補助費。調整繳費比例后,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實行分段計算,合并享受最長期限不超過24個月。
第五章失業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三條失業保險金全部實現社會化發放,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應于每月的10日到指定銀行領取。
第十四條經核定的失業保險金發放審核表、銀行卡由經辦機構交戶籍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所委托發放。
第十五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按規定接受勞動保障部門就業指導,如實填寫《失業職工調查表》。
第六章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享受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準
(一)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持失業人員死亡證明或公安部門注銷戶口證明、領取人證明、與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及《就業登記證》,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失業人員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并領取。
(二)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準,參照在職職工規定確定。
(三)失業人員因參與打架斗毆等違法活動死亡的,其家屬不享受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第七章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規定
第十七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從事個體經營,可憑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到戶口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所填寫《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申領表》,由經辦機構審核后,將其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和醫療補助包干費一次性發給本人。
第十八條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后,相應期限內如有新的失業保險金待遇標準調整,本人不再享受。
第八章失業保險金的暫停領取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業人員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暫停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重新就業;應征服兵役;進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學校學習;被勞教、判刑收監執行;無正當理由三次拒絕職業介紹、指導和技能培訓。
具有上述情形的失業人員或家人應主動到經辦機構辦理暫停手續,從次月起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剩余末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予以結轉。
第二十條失業保險金暫停領取原因消失后,失業人員應先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再申領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如失業人員既不辦理暫停手續又不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即視作為自動放棄處理。
第九章失業保險金的停止領取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業人員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到達法定退休年齡;
(二)移居境外并己注銷本市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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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國家勞動力總量是5200萬,實際可以解決就業有4000多萬個,國有企業失業職工每個月人數大約是650萬,一年需求的基礎生活保險金293億元,資金的欠缺度為400多億元。顯然,處理當前的失業問題已迫在眉睫。因此,在“十五”時期,國家指出,國民經濟進展速度為7%,倘若這個增長速度可以達到的話,就業基于增多2.30億個,除了完全接納新供應的勞動力外,還可以接納2000年滾存的國有單位剩余人員及農村富裕勞動力0.3億。此外,當年力爭實業率掌控到5%以下的要求也會完成。而要完成這些目標,改善事業保險制度是基礎。因此,需要按照“十五”的高層次統籌,管理社會化,資金源泉多元化的策略改善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
二、我國現行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1.失業保險制度立法層面比較低,制度不完善
我國至今為止沒有一致的失業保險法律,最高級別的法規是國務院在1999年1月22日的《失業保險條例》。但是,按照當目前的法規,是難以按期、迅速處理目前存在的重大失業問題。而各自治區、省、直轄市盡管有調和管轄區的法規的權利,可是卻以無隊形的基本法律為立法根據,并且,的法規及條例,具有濃烈的相對獨立性,進而導致了立法上的混雜格局。另外,在國家立法層面上,失業保險的多數核心法規比如失業保險基金會計,審計監督等領域的法規還沒有或還未完善,執行起來相對艱難,也至于導致某種程度上的亂雜,常常會纏上無法遵循的情形。
2.管理機構混亂,監督落后
因為失業保險事務具有較高的社會化程度,所以,提升管制的效率是緊要問題。當前,國家失業保險基金的運作管制,欠缺高效率和完備的監督管理機制,及配套法律法規的規范與束縛。截止現在,僅有某些相關的地方性法律、條例還缺少全國性一致的法規制度。而地方性法規、法律又進展不力,況且對應的行政干預舉措卻時有時無,從而引發了保障性基金管制混雜。此外,我國失業保險機構重復,權責不分,管制混雜,導致了條條管制與塊塊管束互相交錯,分級式保險與行業性保險各自為政,萬如果出了差錯,單位間便互相推脫責任。某些地區還浮現出出貪污、擠占、挪用的情形。近些年,來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費用開支占據了基金綜述的兩位百分率,高額管理費導致了定量的失業保險基金白白損耗。
3.我國失業保險基金來源單調,征繳艱難
失業保險基金是失業保險制度的關鍵,當中資金源泉又是第一個問題。我國當前主要運用企業事業單位、個人、政府三者承擔的“三三制準則“,以企業事業單位及在職員工為主要征收對象,政府財政府補助為主要的基金源泉。但是這種征集模式,依舊不無法迎合廣泛的救濟,失業保險費征繳艱難的主要成因是失業保險費的征繳缺少合規化以及強迫力度不足。
三、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構想
1.健全和改善失業保險基金的管制及監督制度
失業保險制度是我國立法被迫執行的社會保險制度之一,其基金管理和監督體制的改善,不但牽扯到眾多勞動人民的利害,而且波及到國家的穩固和成長,要充分開發此項制度的功效,就應當強化監督及管理,規范和整合失業保險制度中的管制和監督體制,統一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機構,遵循設立分隔于行政部門的失業保險基金統一管理機構,對失業保險基金進行社會化管制的宗旨。
2.提升失業保險基金的統籌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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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2、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3、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4、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社會保險法》第47條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要注意失業金領取需要滿足三個必要條件:
1、失業人員個人及單位依法連續繳納失業保險滿1年以上;
2、失業人員并非本人意愿導致中斷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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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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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來襲,給了失業保險基金發揮穩定就業作用的契機。在當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三部門下發的文件中,明確提出了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的“五緩四減三補貼”的援企穩崗政策,其中失業保險的“一緩一減兩補貼”是政策主體。這項政策實施多年以來,援企穩崗初見成效,失業保險制度獲得了良性發展,催生了企業與政府的新型關系。
讓企業吃下定心丸
據統計,僅2009年,“五緩四減三補貼”政策共減輕企業負擔410億元。其中涉及失業保險資金近200億元,120億元屬于失業保險費緩減;80億元用于支付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有2.5萬多戶困難企業受益,穩定企業職工740萬人。可以這么說,危急時刻,政府強有力的扶持,給瀕臨倒閉的企業支撐下去的定心丸。
試想,在企業訂單紛紛銳減的情況下,如果沒有扶持政策的出臺,740萬職工中有一半可能失去工作,幾百萬失業人員對社會穩定所構成的壓力是可想而知的。
政策實施的成效,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企業資金壓力,很多企業表示,政府的及時扶持緩解了企業資金流的巨大壓力,使渡過難關成為可能。而在政策支持下,企業采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協商薪酬等辦法,努力做到不裁員或少裁員,保住了幾百萬職工的飯碗,也留住了企業發展所需的技能人才,更重要的是激發了企業生存下去的信心。
總理說,信心比黃金更重要。艱難時刻,企業與員工構建了協商共贏的勞動關系,也提升了企業的社會責任感。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張小建認為,這是繼十年前失業保險在結構調整、國企改革的“兩個確保”中發揮重大作用之后,又一次顯示出制度優勢并做出歷史性貢獻。
保企穩崗再延長
如今,促進就業被中央確定為經濟社會發展的優先目標。在金融危機的關鍵時刻,穩定崗位的實際歷練,說明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能夠發揮促進就業的積極作用。
當前,我國的經濟呈現出一派良好態勢。但是,國內經濟運行面臨許多兩難問題和矛盾,勞動力供大于求的壓力依然存在,就業結構性矛盾更加突出,部分行業、企業崗位的流失仍處于高位,況且在新增就業中還有40%為靈活就業,不穩定性極大。
與此同時,當年金融危機影響還在繼續,企業生產經營逐步恢復的同時,生產成本和用工成本也急劇攀升。如果對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不能有效支持,不少企業還是有可能撐不住,崗位就有可能出現新的流失,這就意味著我國的就業壓力仍然非常突出,而讓失業保險制度繼續發揮促進就業的積極作用是非常迫切的需要。
事實上,失業保險制度在應對危機中的積極作用不僅得到了企業的極大歡迎,也得到了政策決策者們的高度重視。在2009年運行一年經驗的基礎之上,中央政府再次決定將“五緩四減三補貼”的政策再延長一年。其實,這也是對失業保險促進就業作用的另一種肯定。
下一站,預防失業?
經過金融危機的實踐,促進就業已經成為失業保險制度的一個積極內容。
當前或者今后,我國的實際國情是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這將給就業帶來雙重影響:一方面,在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初期,伴隨經濟結構調整、淘汰落后產能和控制過剩產能力度的加大,將會帶來新的失業問題;另一方面,隨著經濟發展方式轉變進程加快也會催生出一些朝陽產業、綠色職業和新興企業,相應會增加新的就業崗位,企業迫切需要獲得政府支持。這就對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提出新的要求。
有專家認為,要想更好發揮失業保險保障生活、預防失業、促進就業三位一體功能作用,就必須將這一被實踐證明的成功做法盡快長效化、法制化。這是保持我國就業局勢長期穩定的必然要求。
實際上,失業保險基金的形成是來自企業與職工的繳費。將這部分基金的一定比例用于企業和職工是權利與義務對等的體現。從這個邏輯出發,將基金用于穩定就業崗位、促進就業是將失業防線提前,也就是說實現預防失業的功能。
篇8
失業保險水平是指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是衡量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是否合理,是否造成失業率的波動的重要指標。
(一)定量分析的限定前提條件
條件1:以國內生產總值為基數,失業保險水平是指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重。
條件2:被保障人口不存在就業行為。
條件3: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僅限于失業保險金,不包括其他刺激就業等基金支出。
(二)失業保險替代率函數
基于上述的理論依據,我們可以確定失業保險水平模型。
C*=UE/G(3-1)
其中,C*代表失業保險水平,UE代表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總額,G代表國內生產總值。根據公式3-1算出中國的失業保險水平。如表2所示。接下來我們根據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總額和失業人數,測算出失業保險的給付金額。(表3)
U=UE/P(3-2)
其中UE代表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總額,P代表失業人口總數,U代表失業保險的給付金額。
資料來源:中國家統計局/。
從此表可以看出,在1996年——2006年間,中國的GDP呈現出一種穩定的增長趨勢,失業保險支出也同比增加。
而通過平均工資和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水平,我們可以算出失業保險的真實替代率水平。
R*=U/W(3-3)
其中R*代表失業保險的真實替代率,U代表失業保險的給付水平,而W則代表當地的平均工資。
根據公式3-3可以得出中國的失業保險替代率水平大概在10%——20%之間波動。從做出的結果中顯示出真實的替代率水平非常低。二、中國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的趨勢預測
(一)前提假設
條件1:在理論分析中,假設理想狀態下失業保險覆蓋率為100%,失業人員享受待遇比率為100%。
條件2:因為失業率受突發性事件的影響較大,不能預測,所以在這里代入自然失業率6%。
條件3:享受失業保險的期限按照中國現行標準是最短48周,最長96周,進行測算。
(二)模型建立
UE=P×R×B×D(4-1)
其中,P代表城鎮勞動力人口(即失業人員與從業人員之和),R代表失業率,B代表失業保險金,D代表享受失業保險金時間。
為了進一步測定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模型,把4-1公式中的相關變量進行分解。
B=W×R*(4-2)
B為失業保險金,W為失業前工資水平(職工平均工資),R*為失業保險替代率。那么4-1公式可以分解為:
UE=P×R×W×R*×D(4-3)
依據PEOPLE軟件測算出2010年——2020年的城鎮勞動人口,得出未來十年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的區間。如表6、圖3所示。
三、政策建議
(一)適當提高替代率水平
按照發達國家的替代率50%——60%,我國40%來看,測算出的失業保險替代率的值在10%——20%左右是比較低的,因此應該根據經濟發展的水平和城鎮工資的水平測算出合理的失業保險替代率。
(二)依照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比增加失業保險給付金額
對比2008年11月公布的全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均支出水平是134元來看,2007年全國平均失業保障金200元明顯高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具有一定程度的就業激勵。但是考慮到由于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地區差異比較大,所以對于我國的經濟欠發達地區現行的失業保險就不具有再就業的激勵。
(三)借鑒西方國家的再就業激勵措施
1.是實行差別性的失業保險金給付期,促使失業者積極尋找就業機會。
2.是實行限制性的保險金給付條件,迫使失業者盡快再就業。
3.是實行浮動性的失業保險征稅制度,抑制雇主對雇員的解雇,保持企業工作崗位的穩定,以減輕社會失業壓力。
(四)調整現行失業金的給付側重點
把失業保險金應用于對再就業培訓和職業介紹上,是解決員工失業問題的有效措施,并且有效的減少了居民對于失業保障金的依賴情緒,從而減少失業保險金的總支出。
【摘要】本文只要是通過對失業保險替代率水平的研究,找出失業保險的合理給付標準,達到既能促進就業又能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目的。
【關鍵詞】失業保險失業保險替代率給付標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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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國社會保障署.全球社會保障—1995.華夏出版社,1998:43-44.
篇9
自《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和《浙江省職工失業保險條例》頒布施行以來,我省養老、失業保險工作取得了新的進展。至去年底,全省養老保險繳費人數增至388萬余人,失業保險參保人數達391萬余人,失業保險費收繳11.18億元。這是記者今天從省有關方面獲悉的。據統計,1997年至2001年,在全省離退休人數由84.42萬人增加到114.2萬人的情況下,人均養老金由435元增加到745元,確保了所有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基金結余也由35.74億元增加到75.68億元。同時,隨著下崗失業并軌工作的推進,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由1997年底的14.03萬人增加到去年底的33.97萬人。各地切實保證基金發放,5年間累計有102.4萬名失業人員按時領取了保險金。
鑒于浙江養老保險已覆蓋全部國有和城鎮集體企業,我省從實際出發,把養老保險擴面的著力點放在非公有制企業上。為保證養老、失業保險費應繳盡繳,各地還積極探索,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征收辦法,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到去年底,全省養老保險費收繳率已達95.95%,全省企業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率達99.89%,居全國前列。
文章來源:浙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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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 王建平) 近日,記者從廣東省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廣州市在失業前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下崗失業人員,失業后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只要以醫保統籌地區上年度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月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原由單位繳納部分改為失業保險基金負責,原由職工個人繳納部分改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其失業保險金中代扣代繳,失業后仍可享受醫保待遇。
據了解,廣州市對失業人員參加醫保一直十分重視。在這次新出臺的政策中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在按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的同時,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并從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次月開始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從次月開始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延期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手續或因各種原因被停發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后給予補發失業保險金的,在補扣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可補相應月份的基本醫療待遇。
據廣州市勞動保障部門的有關負責人介紹,如失業人員選擇在戶口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繳費所在地的社保機構要將其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包括醫療補助金等)隨失業保險關系一并劃轉。對于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按本統籌區最低工資標準的10%,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因患嚴重疾病在指定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由失業保險待遇發放機構只能給予本次醫療費用50%的一次性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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