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爭議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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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處理原則論文
摘要:關于本訴與他訴的優(yōu)先問題,理論界傾向性觀點是行政訴訟優(yōu)先于民事訴訟;在司法實踐中,有三種操作形式,但各有利弊,筆者認為應優(yōu)先審理決定另一訴訟結果的訴訟。關于訴訟與爭議的優(yōu)先問題,提出爭議方在收到法院關于關聯(lián)的爭議應另行起訴的告知書后,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關鍵詞:爭議順序沖突處理
自1990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施行后,法院須依不同的訴訟法,分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和民事訴訟程序對關聯(lián)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進行審理。如何處理關聯(lián)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的審理順序,即優(yōu)先審理何者,是理論和實踐均必須予以規(guī)范與明確的問題。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體制的建立和進一步完善,為了更有效調整紛繁復雜的社會關系和合理配置資源,行政權的進一步擴大,已是不爭的事實,行政權時刻影響著大量的民事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相互滲透、交叉;同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律意識尤其是行政訴訟意識的增強,唯權、唯上思想的擯棄,一旦行政行為侵犯其民事權益時,已不再聽之任之,而是充分行使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關聯(lián)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的案件將有增無減。因此,從理論上,對關聯(lián)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的審理順序進行探討,為以后立法提供更加科學的理論依據(jù),規(guī)范、統(tǒng)一目前司法操作方式,均具有積極意義。
一、關聯(lián)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的概念、特征與表現(xiàn)形式
關聯(lián)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是指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同時存在均需解決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二爭議內容上具有關聯(lián)性,處理結果互為因果或互為前提條件的一種爭議形式。
關聯(lián)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具有如下特征:1、法院已立案受理至少一爭議,但未審理終結。當二爭議均被訴至法院,法院就必須解決二訴訟的審理順序;法院在審理一訴訟的過程中,出現(xiàn)另一須適用其它的訴訟程序審理的爭議時,不能置之不理,也要處理優(yōu)先解決何者。爭議均未被訴至法院和一爭議或二爭議均已被審理終結,不存在審理順序的沖突。2、關聯(lián)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必須是緊密型的,具有關聯(lián)性。關聯(lián)性是關聯(lián)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的本質特征。本文所指的關聯(lián)性不是哲學意義上的普遍聯(lián)系性,其條件有二方面:一是內容上具有關聯(lián)性,行政爭議因民事爭議產(chǎn)生或民事爭議因行政爭議產(chǎn)生;二是處理結果上具有因果性或前提條件性,一爭議判決本身依賴于另一爭議的解決,后一爭議雖不構成前一爭議的主要標的,但決定前一爭議的判決結果。3、關聯(lián)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的當事人基本具有吻合性,民事爭議的原、被告是行政爭議的原告、第三人,反之亦然。雖然行政爭議必然有行政主體的參與,行政主體在行政訴訟中充當被告的角色,但行政爭議的其他當事人基本是民事爭議的原、被告。任一爭議的當事人不是另一爭議的當事人,該二爭議就不具有關聯(lián)性。4、關聯(lián)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的當事人均已向法院提出主張。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fā)現(xiàn)存在當事人未向法院主張的關聯(lián)的另一爭議,依照“不訴不理”的民事、行政訴訟基本原則,法院無職權審理未被當事人主張的另一爭議,故無需解決優(yōu)先審理何爭議的問題。
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處理論文
「內容提要」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區(qū)別在于所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然而在訴訟實踐中,有些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經(jīng)常交織在一起,出現(xiàn)了難以區(qū)分訴訟屬性以及如何適用程序的問題。相關聯(lián)的爭議雖然外在表現(xiàn)大致相同,但基本屬性卻并不相同,可以針對不同情況采取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分別進行或者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來解決兩種訴訟的沖突問題。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在當事人、審理、訴訟期限、上訴和執(zhí)行等方面都有其特殊性。
「關鍵詞」行政訴訟,民事訴訟,訴訟先后關系,附帶訴訟
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構成了一個法治國家司法制度的有機整體。由于三大訴訟的任務、目的、性質和標的等不同,各類訴訟形成了自身的特點和特有的訴訟原則,但是當一個主體的行為分別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部門法時,就會形成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基于兩種法律關系形成的爭議就可能分別按照不同的訴訟程序解決,因此就會產(chǎn)生審理上的先后順序問題,甚至將不同性質的訴訟合并審理還可能會出現(xiàn)以誰為主、以誰為輔的附帶訴訟問題。本文主要研究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先后關系及附帶訴訟問題。
一、一則案例引發(fā)的思考
1983年6月,河南省焦作市紡織工業(yè)局(以下簡稱“紡織局”)出資購得房屋三間,在取得市統(tǒng)建住宅指揮部頒發(fā)的住宅產(chǎn)權所有證后,交由其下設的紡織工業(yè)局供銷經(jīng)理部(1984年2月更名為“紡織工業(yè)局供銷公司”)使用。不久,供銷經(jīng)理部將購房款交給紡織局。1984年10月,紡織局設立焦作市紡織實業(yè)公司(以下簡稱“實業(yè)公司”),并將房屋移交實業(yè)公司使用。供銷公司與實業(yè)公司在紡織局主持下簽訂了移交協(xié)議。1988年12月25日,紡織局與實業(yè)公司簽訂“房產(chǎn)轉讓協(xié)議書”,由實業(yè)公司支付紡織局3萬元,取得房屋所有權,雙方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xù),但該房屋由實業(yè)公司(1992年更名為“焦作市影視器材公司”,以下簡稱“影視器材公司”)使用至今。1992年12月,紡織工業(yè)局供銷公司向焦作市房產(chǎn)管理局申請頒發(fā)辦理了證號為12161的房屋所有權證,并于1993年4月29日將該房屋賣給高永善。高當日從房管局領取了證號為37121的房屋所有權證。由于該房屋由影視器材公司下屬的電子光源總店使用,該店認為房屋所有權屬于影視器材公司,拒絕搬出,糾紛遂起。(注:參見王光輝:《一個案件,八份判決-從一個案例看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交叉與協(xié)調》,《中外法學》1998年第2期。)
在這個轟動一時的“高永善訴焦作市影視器材公司房產(chǎn)糾紛案”(以下簡稱“高永善案”)中,圍繞三間房屋的所有權爭議,糾紛各方當事人分別進行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歷經(jīng)焦作市山陽區(qū)人民法院、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數(shù)次民事審判和行政審判,先后作出8個判決,歷時5年有余,但糾紛仍沒有解決,尚處于新一輪的行政訴訟和民事再審程序中。
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處理論文
摘要: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區(qū)別在于所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然而在訴訟實踐中,有些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經(jīng)常交織在一起,出現(xiàn)了難以區(qū)分訴訟屬性以及如何適用程序的問題。本文認為相關聯(lián)的爭議雖然在外在表現(xiàn)上大致相同,但基本屬性卻并不相同,可以針對不同情況采取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分別進行或者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兩種方式,解決兩種爭議的交織問題。
關鍵詞:行政訴訟民事訴訟訴訟先后關系附帶訴訟
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構成了一個法治國家司法制度的有機整體,由于三大訴訟的任務、目的、性質和訴訟標的等不同,各類訴訟形成了自身的特點和特有的訴訟原則。但是當一個主體的行為分別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部門時,就會形成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基于兩種法律關系形成的爭議就可能分別按照不同的訴訟程序解決,因此就會產(chǎn)生在審理上的先后順序問題,甚至將不同性質的訴訟合并審理還可能會出現(xiàn)以誰為主、以誰為輔的附帶訴訟問題。本文主要研究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先后關系及附帶問題。
一、一則案例引發(fā)的思考
1983年6月,河南省焦作市紡織工業(yè)局(下稱紡織局)出資購得房屋三間,在取得市統(tǒng)建住宅指揮部頒發(fā)的住宅產(chǎn)權所有證后,交由其下設的紡織工業(yè)局供銷經(jīng)理部(1984年2月更名為“紡織工業(yè)局供銷公司”)使用。不久,供銷經(jīng)理部將購房款交給紡織局。1984年10月,紡織局設立焦作市紡織實業(yè)公司(下稱“實業(yè)公司”),并將房屋移交實業(yè)公司使用。供銷公司與實業(yè)公司在紡織局主持下簽訂了移交協(xié)議。1988年12月25日,紡織局與實業(yè)公司簽訂“房產(chǎn)轉讓協(xié)議書”,由實業(yè)公司支付紡織局3萬元,取得房屋所有權,雙方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xù),但該房屋由實業(yè)公司(1992年更名“焦作市影視器材公司”,下稱“影視公司”)使用至今。1992年12月,供銷公司(后更名為“焦作市紡織集團”,下稱紡織集團)向焦作市房產(chǎn)管理局申請頒發(fā)辦理了證號為12161的房屋所有權證,并于1993年4月29日將該房屋賣給高永善。高當日從房管局領取了證號為37121的房屋所有權證。由于該房屋由影視公司下屬的電子光源總店(下稱“光源總店”)使用,該店認為房屋所有權屬于影視公司,拒絕搬出,糾紛遂起。[i]
在轟動一時的“高永善訴焦作市影視器材公司房產(chǎn)糾紛案”中,圍繞三間房屋的所有權爭議,糾紛各方當事人分別進行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歷經(jīng)焦作市山陽區(qū)人民政府、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數(shù)次民事審判和行政審判,先后發(fā)出八個裁判,歷時五年有余,但糾紛仍沒有解決,至今仍在繼續(xù)著,目前尚處于新一輪的行政訴訟和民事再審程序中。
民事與行政交叉案件詮釋
摘要:隨著司法實踐的不斷深入和社會關系的日益復雜,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交叉在一起的糾紛日益劇增,理性地構建其解決機制實為必要。在民事行政爭議交叉案件日益增多的情況下,究竟如何解決和協(xié)調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是分別進行還是合并進行,成為了理論界、實務界探討的熱點問題,也成了法院內部爭議、需要解決、必須解決的問題。對民事與行政交叉案件處理機制的設計不可簡單劃一,應對交叉案件作出類型劃分,適用不同程序,以實現(xiàn)糾紛解決的效率化,同時應完善相應的法律與制度建設。
關鍵詞:民事;行政;案件審理;民事訴訟
本文將對行政與民事交叉案件進行全面審查,擬從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產(chǎn)生原因,表現(xiàn)形式,處理民事與行政交叉案件的意義以及處理方式等方面進行闡述,從我國民事與行政交叉案件的立法現(xiàn)狀中找出問題所在,從而對民事與行政交叉案件的審理方式等多個問題進行深入探討。本著依法、遵循程序的理念,本著法院、法院的法官應當是保守的社會屬性,從有利于法院依法審理公正裁判案件的角度出發(fā),我們提倡對在審判實踐中碰到的行政民事爭議交叉的案件實行法官行使釋明權,中止正在審理的爭議訴訟,解決需要先行解決的爭議,依照訴訟法規(guī)定的程序循序漸進的開展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審判,解決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交叉案件。
一、問題的提出
(一)什么是民事與行政爭議交叉案件
民事與行政交叉案件,是指對民事行為或民事權利據(jù)以成立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存在爭議而引發(fā)的民事糾紛和行政糾紛相互交叉的多元化糾紛,當事人因此而提起訴訟的案件。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行政訴訟中的民事交叉問題;一是民事訴訟中的行政交叉問題。
行政附加民事訴訟問題
隨著現(xiàn)代社會行政權的擴張,行政的理念的轉換,行政的作用領域、活動范圍限制擴大,行政行為的方式也日趨多樣化。1行政權日益擴張到生活中,介入公民的民事行為。行政權調整的行政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存在相互交織、重合的現(xiàn)象,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交織的情況就無法避免。要解決這一類的問題,筆者認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是一種很好的選擇。
一、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概述
(一)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定義
我國理論界有很多學者對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下了定義,姜明安認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的過程中,附帶解決與本案有關的民事爭議的活動。”馬懷德認為:“所謂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根據(jù)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受理與被訴行政行為密切相關的民事爭議,將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合并處理的訴訟制度。”
(二)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必要性
第一、訴訟經(jīng)濟原則的要求。對于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交叉的案件,法院大多采用分開審理的方式,先審理行政訴訟,再審理民事訴訟。因為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一經(jīng)確定就不能輕易改變。但只對行政行為所作的審查,并不能夠直接解決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問題,這使得行政訴訟陷入“半截訴訟”的尷尬境地。另外,分開審理會出現(xiàn)對同一案件進行兩次審查,不僅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而且會使當事人的權利得不到確認,給其帶來不必要的時間、金錢和精力的耗費。第二、維護司法權威性的要求。司法的權威性正是司法能夠有效運作,并能發(fā)揮其應有作用的基礎和前提。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交叉的案件,由于管轄問題或其他原因,可能分由不同的法院或審判庭進行審理,可能會出現(xiàn)行政判決和民事判決不一致的情況,司法的確定性、權威性會受到很大的影響。第三、完善現(xiàn)有解決方式的要求。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都有其各自的局限性,單單依靠任何一種訴訟都難以處理兩種爭議交叉的案件。在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相關聯(lián)的案件中,從表面是行政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但這一行政爭議的背后存在著一個民事爭議,行政相對人雖提起行政訴訟,但其最終的目的是要解決民事爭議。法院分開審理的方式,只審理行政訴訟可能無法從根本上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而且很多情況下審理行政訴訟需要了解案件的各項民事情況。因此,為了法院能夠一次性解決當事人需要解決的問題,完善現(xiàn)有的解決方式,建立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是必要的。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完善探究論文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的同時附帶審理與行政案件相關聯(lián)的民事案件,并作出裁判的訴訟活動。行政訴訟附帶的民事訴訟是由行政訴訟派生的,且是在行政訴訟中附帶審理和裁判的,所以稱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被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所做的裁決違法,民事爭議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決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這一條文籠統(tǒng)的規(guī)定了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但是對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受理、審判及執(zhí)行程序并未作出具體規(guī)定,審判中難以操作。怎樣完善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結合自己在審判實踐中的經(jīng)驗,淺析一下如何完善我國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
一、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必要性
首先,這是訴訟程序效益原則的要求。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行政糾紛與民事糾紛并存時,通常有以下幾種處理方式:(1)行政訴訟先行,民事訴訟中止。根據(jù)行政訴訟的結果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民事關系;(2)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同時進行。可能導致行政判決結果與民事爭議處理結果矛盾;(3)先立案的先審理,后立案的中止訴訟。以上的處理方式或者導致案件久拖不決,或者造成兩種判決結果相互沖突,而且增加訴訟成本。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有利于節(jié)省當事人的訴訟費用和時間,提高審判效率,節(jié)省訴訟成本。
其次,能確保法院裁判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司法權威性主要表現(xiàn)在兩個方面:其一是對于當事人而言的權威性,當事人不僅在訴訟過程中要充分尊重審判人員,而且必須服從法院作出的判決;其二是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必須尊重司法機關的地位及司法權的行使,不得對法院審批進行不適當?shù)母缮妗6痉ú门械臋嗤饕w現(xiàn)之一就是裁判的最終性,如果法院針對同一案件所作出的裁判相互矛盾則必然影響和削弱法院的權威。實踐中不同法院作出的判決相互矛盾或同一法院內部不同審判庭之間裁判相互矛盾沖突的現(xiàn)象比比皆是,使當事人無所適從,爭議無法得到解決。法院裁判相互矛盾的情況最經(jīng)常出現(xiàn)在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相互關聯(lián)訴訟案件中,因此將其合并審理,行政附帶民事則是一種很好的解決途徑。
二、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可行性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不僅必要,而且可行。現(xiàn)代社會由于大量的民事爭議具有極強的專業(yè)技術性,由法院來審理這些案件有時難以勝任。因此專門行政機關被法律授予權力以解決這類民事爭議,如有關房屋、自然資源、專利、商標等的爭議。但是這些領域中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確認、行政裁決等行為往往并不能解決民事爭議,而且還會引發(fā)民事爭議雙方當事人與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爭議,從而出現(xiàn)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并存的局面。法院在解決行政爭議的基礎上附帶解決民事爭議,是否會造成行政審判權對行政權的干預?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也多是基于這種考慮,在這類案件中往往會作出兩項判決:一是撤銷行政機關的決定;二是責令行政機關重新作出決定。筆者認為這種擔心是多余的,因為法律雖然賦予了行政機關解決民事爭議的權力,但最終解決爭議的權力仍然保留在法院手中,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不擁有最終裁決權,因此當事人對裁決或確認行為不服向法院起訴,法院對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一并加以解決并不是對行政權的干預。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探討論文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的同時附帶審理與行政案件相關聯(lián)的民事案件,并作出裁判的訴訟活動。行政訴訟附帶的民事訴訟是由行政訴訟派生的,且是在行政訴訟中附帶審理和裁判的,所以稱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被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所做的裁決違法,民事爭議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決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這一條文籠統(tǒng)的規(guī)定了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但是對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受理、審判及執(zhí)行程序并未作出具體規(guī)定,審判中難以操作。怎樣完善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結合自己在審判實踐中的經(jīng)驗,淺析一下如何完善我國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
一、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必要性
首先,這是訴訟程序效益原則的要求。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行政糾紛與民事糾紛并存時,通常有以下幾種處理方式:(1)行政訴訟先行,民事訴訟中止。根據(jù)行政訴訟的結果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民事關系;(2)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同時進行。可能導致行政判決結果與民事爭議處理結果矛盾;(3)先立案的先審理,后立案的中止訴訟。以上的處理方式或者導致案件久拖不決,或者造成兩種判決結果相互沖突,而且增加訴訟成本。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有利于節(jié)省當事人的訴訟費用和時間,提高審判效率,節(jié)省訴訟成本。
其次,能確保法院裁判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司法權威性主要表現(xiàn)在兩個方面:其一是對于當事人而言的權威性,當事人不僅在訴訟過程中要充分尊重審判人員,而且必須服從法院作出的判決;其二是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必須尊重司法機關的地位及司法權的行使,不得對法院審批進行不適當?shù)母缮妗6痉ú门械臋嗤饕w現(xiàn)之一就是裁判的最終性,如果法院針對同一案件所作出的裁判相互矛盾則必然影響和削弱法院的權威。實踐中不同法院作出的判決相互矛盾或同一法院內部不同審判庭之間裁判相互矛盾沖突的現(xiàn)象比比皆是,使當事人無所適從,爭議無法得到解決。法院裁判相互矛盾的情況最經(jīng)常出現(xiàn)在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相互關聯(lián)訴訟案件中,因此將其合并審理,行政附帶民事則是一種很好的解決途徑。
二、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可行性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不僅必要,而且可行。現(xiàn)代社會由于大量的民事爭議具有極強的專業(yè)技術性,由法院來審理這些案件有時難以勝任。因此專門行政機關被法律授予權力以解決這類民事爭議,如有關房屋、自然資源、專利、商標等的爭議。但是這些領域中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確認、行政裁決等行為往往并不能解決民事爭議,而且還會引發(fā)民事爭議雙方當事人與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爭議,從而出現(xiàn)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并存的局面。法院在解決行政爭議的基礎上附帶解決民事爭議,是否會造成行政審判權對行政權的干預?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也多是基于這種考慮,在這類案件中往往會作出兩項判決:一是撤銷行政機關的決定;二是責令行政機關重新作出決定。筆者認為這種擔心是多余的,因為法律雖然賦予了行政機關解決民事爭議的權力,但最終解決爭議的權力仍然保留在法院手中,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不擁有最終裁決權,因此當事人對裁決或確認行為不服向法院起訴,法院對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一并加以解決并不是對行政權的干預。
行政權干預民事行為論文
[摘要]隨著現(xiàn)代行政權不斷向民事領域擴張,行政權越來越頻繁地介入到民事行為之中,越來越多地對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進行直接調整。在民事行為與行政行為的共同作用下,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交織的狀況就無法避免。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更好地實現(xiàn)司法為民,筆者認為,應當在現(xiàn)代司法理念指導下,對現(xiàn)行行政訴訟制度進行變革,建立和完善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基于此,筆者立足于現(xiàn)代行政權向民事領域擴張的當今社會現(xiàn)實,從行政法理和訴訟法理出發(fā),對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終極根源、基本概念、必要性、可行性、受案范圍、基本制度設計等行政附帶民事制度有關問題闡述了個人的觀點,希望對今后我國《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一定的借鑒……
關鍵詞: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司法為民行政權力民事行為行政爭議民事爭議
隨著社會的發(fā)展,社會關系越來越復雜。行政權不斷擴張,越來越多地介入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之中,越來越頻繁地對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進行直接調整。相應地,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的交織越來越多出現(xiàn)在行政訴訟當中。對于當前行政訴訟中遇到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相互交織的狀況如何通過訴訟途徑解決,不僅是理論界有不同的認識,而且在實踐中做法也是多種多樣.這樣的結果是不僅造成了理論上的混亂,而且還在實務中讓承辦這類行政案件的法官無所適從。筆者認為,要實現(xiàn)司法為民宗旨,破解在行政訴訟制度發(fā)展過程中遇到的這類難題,就應當在體制上大膽創(chuàng)新,對現(xiàn)行的行政訴訟制度進行必要的變革。筆者主張,解決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交織的如何審理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難題,應當建立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下面,筆者從行政法理和行政訴訟法理論出發(fā),就建立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若干問題闡述個人的觀點,請同仁們批評指正。
一行政權對民事行為的干預—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交織—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
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建立是基于行政訴訟活動中出現(xiàn)了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相互交織的現(xiàn)實,為了實現(xiàn)訴訟經(jīng)濟、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減少訴累,更好地實現(xiàn)行政訴訟的根本目的,切實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實踐司法為民的宗旨而提出的一種訴訟制度。但是,為什么會出現(xiàn)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的交織呢?筆者認為,它的終極根源在于近代社會以來出現(xiàn)的行政權力對民事行為的介入。換句話說,如果追本溯源,行政權對“市民社會”的“入侵”是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得以建立的最終根源.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政府以“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為信條,只在稅收、國防、社會治安等方面發(fā)揮自己的作用,充當一個“守夜人”的作用,不參與“市民社會”的行為之中。這樣一來,理論上,行政權力不介入每個生活在社會中的人之間的矛盾。如果人們的私權利受到來自私域的侵犯,要么在“市民社會”的框架內獲得解決;要么直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因此,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之間只存在單純的行政法律關系,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交織的情形無從產(chǎn)生。然而,“人類社會本不該有什么非得固定不變的教條,人類有權利來選擇自己的出路,只要對人類來講是合理的。”自近代社會以來,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和進步,情況發(fā)生了巨大變化。“與立法和司法相比,積極、主動和連續(xù)性本身即是行政的性格,而今隨著經(jīng)濟、社會和科學技術的迅速發(fā)展,行政的觸角已深入到社會生活的各個社會角落,發(fā)揮的作用越來越大,而且廣泛地運用立法手段并行使傳統(tǒng)上屬于法院的權力來裁決社會糾紛,享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市民社會”的方方面面已經(jīng)被行政權力“侵入”。在當今世界各國都致力于建設福利國家的時代背景下,“現(xiàn)代社會發(fā)展與技術進步要求政府盡最大可能去服務于社會。”“現(xiàn)代行政的范圍不僅限于近代傳統(tǒng)的稅收與安全,而是從搖籃到墓地無所不管。”。作為人民主權性質的國度,最大限度地保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始終是我國行政權力行使的唯一出發(fā)點和最終目的。這就是說,只要是對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有利的事情,行政機關就要去做;只要對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有利的方式和手段,行政機關就要采取。這是主權在民的宗旨所決定的。何況,現(xiàn)代社會是一個崇尚權利張顯的社會,人民群眾已經(jīng)不滿足于行政權力不侵犯他們權利的行使這種消極保護方式,更多的是要求行政機關通過積極行政來保護他們的權利,包括運用行政權來調整民事行為。比如,行政裁決行為,行政確認行為使用越來越頻繁就是這一趨勢的有力反映。因此,行政相對人權利不僅可能遭受來自平等主體的侵害,而且還可能同時遭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如果提起訴訟,就產(chǎn)生了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交織在一起的情況。理所當然地,如何解決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的交織問題的時代課題就應運而生。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建立,無疑為這一課題的解決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出路。
二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概念和特征
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特點論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61條規(guī)定:“被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違法,民事爭議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該條規(guī)定雖然沒有象刑事訴訟法那樣明確規(guī)定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是采用“可以一并審理”的措辭,但在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行政訴訟可以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得到了多數(shù)人的認同。問題是相關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對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和審理程序未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實踐中也做法不一。為此,筆者談點粗淺的見識。
一、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概念和特點
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的同時,根據(jù)原告請求,對與引起該案件的行政爭議相關的民事糾紛一并審理的訴訟活動和訴訟關系的總稱。它有如下特點:
1、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是經(jīng)過行政機關依法裁決的民事爭議的雙方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如:甲與乙對某幢房屋所有權發(fā)生爭議,行政機關依法對甲、乙之間的房屋權屬爭議作出行政裁決,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實踐中,對民事爭議的雙方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如果認為行政裁決侵犯了其民事權益,是否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一定的爭議,有的認為有權,有的認為無權。筆者認為,該第三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理由一是《解釋》規(guī)定,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二是可以高效率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爭議,節(jié)約訴訟成本,避免資源浪費,穩(wěn)定法律關系。
2、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不能是行政訴訟中的被告。如上例中,甲或乙無論誰是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都只能以對方為被告,而不能以實施行政裁決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3、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可以提出民事?lián)p害賠償?shù)恼埱螅部梢蕴岢鼋鉀Q民事權益之爭的請求。如上例中甲或乙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可以提出重新確認房屋權屬的請求。
行政司法的訴訟救濟綜述
本文作者:敖雙紅工作單位:中南大學法學院
一、問題的提出
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是我國訴訟救濟的三大途徑,其目的、任務、性質和標的等各不相同,形成各自的體系。但是當一個主體的行為分別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部門法時,就會形成兩種不同的訴訟程序:或是按照先后順序產(chǎn)生審理的順序問題,或是合并審理產(chǎn)生審理的主次問題即附帶訴訟問題。當刑事糾紛與民事糾紛當事人重疊時,由于采取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分別進行的辦法(刑事訴訟要優(yōu)先審理)或以刑事訴訟為主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辦法,使問題得到了較好的解決。隨著行政權擴張進入民事、經(jīng)濟領域產(chǎn)生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競合的問題,已經(jīng)嚴重困擾我國的司法實踐。案例:甲乙系夫妻(甲為丈夫),婚姻存續(xù)期間購買了房屋,但該房屋產(chǎn)權證上登記的產(chǎn)權人為甲。后來夫妻感情不和,甲私自將房屋出賣給丙,雙方簽定了房屋買賣合同,并持房產(chǎn)證到市房地局辦理了變更登記。市房地局為丙頒發(fā)了房地產(chǎn)權證。乙得知后,以市房地局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頒發(fā)給丙的房屋產(chǎn)權證。法院審理認為,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房地機關在頒證時未審查共有人是否同意即向丙頒發(fā)房地產(chǎn)權證書屬違法,于是判決撤銷該頒證行為。類似此案的情況很多,如不服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隨著社會發(fā)展,行政方式更加復雜化,可能今后面臨的問題還會增加。但目前法院碰到的最典型問題還是房地產(chǎn)權糾紛(民事與行政糾紛混同)。本案中法院行政判決的法律基礎是依據(jù)婚姻法認定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但本案是相對人不服市房地局的行政訴訟案件而不是民事確權案件,行政訴訟依據(jù)婚姻法(民事實體法)是否合法、合理?當事人甲乙丙之間的爭議即實質爭議是民事糾紛,他們通過不服行政處理的外在形式(行政糾紛)表現(xiàn)出來:不打行政官司當事人無法進入訴訟,更談不上解決甲乙丙之間的實質糾紛;光打行政官司無法真正解決民事糾紛問題,只有適用民事實體法才能解決民事糾紛,這樣就產(chǎn)生行政審判適用民事實體法的怪現(xiàn)象。本案中行政審判的結果也許是正確的,但顯然實體法、程序法上的依據(jù)均不足。此案因此暴露出急需解決的諸多問題。
(一)行政判決與民事判決的結果可能存在矛盾大部分房產(chǎn)糾紛的當事人會選擇民事訴訟,最終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可能一無所獲民事訴訟只能適用有效的行政決定(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和公定力),這樣敗訴的當事人只能另行選擇行政訴訟。正如本案判決的那樣,當事人乙勝訴了(撤銷了房地產(chǎn)權登記),丙因行政判決喪失房屋所有權(撤銷房產(chǎn)證),但甲丙的買賣合同仍然存在,丙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重新確認買賣合同有效,丙因信賴市房地局的不動產(chǎn)權登記而受保護(符合行政法理),他與甲簽定的買賣合同是善意的、有償?shù)?符合民法原理),法院應確認此合同有效。甲丙請求房地局登記,不論市房地局是否做出與撤銷登記內容相同的行為,必將使司法權自相矛盾,當然也造成行政權之間以及行政權與司法權之間的矛盾,影響政府的權威性和司法的公信力;再者,不同當事人(兩訴的當事人部分重疊,但兩訴的當事人并非完全一致)持不同的法律文書糾纏于行政機關、法院和當事人之間,影響社會安定。所以單純的行政判決(不管是支持還是撤銷丙的房地權登記),都未能真正解決當事人的問題。
(二)行政裁判有時沒有真正解決民事糾紛,也沒有解決行政糾紛本案訴訟目的是解決當事人甲乙丙之間的民事糾紛。如果他們提起民事訴訟,那么按照行政與司法分權的原則,民事訴訟程序中只能被動地適用行政決定,無權直接否決市房地局給丙的登記(即使登記違法),故當事人只能選擇惟一的司法救濟道路行政訴訟。乙啟動了行政訴訟(市房地局為被告,丙是第三人),但是原產(chǎn)權人甲未參加訴訟,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尚有疑問。甲沒有足夠的申辯機會以及夫妻是否曾有財產(chǎn)歸甲一人所有的約定也不得而知,該行政審判雖裁決了民事糾紛(明顯有越權嫌疑),卻沒有給部分民事糾紛當事人機會,民事解決不徹底甚至是違法的,當事人不服會繼續(xù)選擇行政訴訟來救濟,行政糾紛會繼續(xù)反復。
二、行政司法行為爭議的性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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