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主體資格分析

時間:2022-07-13 14: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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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主體資格分析

摘要: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最基本的問題是原告主體資格制度。目前我國司法實踐鼓勵且規范各類主體依法提起環境民事訴訟,但由于立法的發展不完善,所以依舊存在許多問題,如主體范圍過于狹窄,有關組織不好界定,法條可操作性不強。應通過法律條文明確地賦予自然人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的資格,使其在權利受到侵害之時,有法可依。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賦予了某些社會組織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但是門檻設定過高,從而使得能夠符合條件的組織數量很少。因此可以賦予社會組織多種參與方式,使得社會組織不拘泥于訴訟一種方式,就可以更容易維護自己的權利。目前法條規定較為模糊,應在內容上盡量做到清晰明了,使其在司法實踐中更充分地發揮其作用。

關鍵詞:環境侵權;公益訴訟;訴訟主體;適格原告

1分析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主體在我國的范圍

1.1訴訟主體資格的立法現狀

1.1.1實體法的規定

(1)《憲法》。我國《憲法》并沒有將“環境權”明確規定為公民權利,只是在第二條和第二十六條里,隱約地出現了類似條款。如第二條中提到的:“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本驼f明,人民在某種情況下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來維護自己的“環境權”。又如第二十六條內容中提到的:“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說明,“環境權”是受到國家及法律保護的。(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新《環保法》明確規定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主體資格。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了,因污染環境而受到利益損害的社會組織的起訴條件。法條明確賦予了那些有條件的社會組織起訴權。

1.1.2程序法的規定

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在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也有規定。第五十五條明確了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條件:“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對于該條文中出現的“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這樣的描述難免有些模糊。

1.2司法實踐

(1)以社會組織作為起訴主體———騰格里沙漠污染事件。2014年9月,隨著媒體的報道,騰格里沙漠污染事件進入了人們的視野。園區建設于1999年,該園區位于騰格里沙漠。很多對環境有污染的企業都是化工企業,其坐落在園區內部。案件出現一二審法院最后與最高法院作出不同判決的這種情況,是因為模棱兩可的法律規定。不論是一審法院還是二審法院對于綠發會是否具有民事環境公益訴訟的資格,單單只是從表面判斷。再審法院對綠發會進行了全面的調查,不論是該組織的設立宗旨,還是其往日的業務范圍,再到實際日常的活動情況,都可以肯定綠發會是擁有訴訟主體的資格的。

(2)以公民作為起訴主體———北大師生訴中石化案。中石油的吉林分公司的101廠發生了爆炸事件,此次爆炸導致大量的污染物流入松花江,造成生態破壞。北大的六名師生以自然物為共同原告提起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法院以“原告不適格”為由,拒絕了受理。該案雖然沒有立案,但也促進了我國學界和實務界開始對環境公益訴訟適格原告規則的反思。(3)以檢察機關作為起訴主體———“石榴崗河污染案”。被告設立了新中興洗水廠,將大量的污水排到了石榴崗河。為維護公共環境安全,保護公眾利益,廣州市珠海區人民檢察院特提起訴訟。判決作出后,被告并未上訴,成為第一例在廣東取得圓滿成功的環境公益訴訟。

2在現實中確定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的主體資格所遇到的困難

2.1以社會組織為主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時所遇到的問題

2.1.1入門檻過高

(1)登記注冊限制。界定社會組織的主體資格是根據《環境保護法》里的第五十八條內容來看,想要成為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適格原告的社會組織,第一個要求就是需要在社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我國各地存在更多的是那些登記等級低、登記在市級以下的民政部門,有可能是新設立的社會組織,還沒能連續從事五年以上的環境保護工作。他們雖然等級低,但仍然以維護環境公共利益為目的和宗旨。但此類社會組織在進行環境公益訴訟的時候就被卡在了第一個環節:訴訟主體資格。(2)從事環保時長限制。根據法律規定,適格的原告除了要滿足登記級別標準,還需要滿足五年的年限標準,這種設置利弊對半。不好的地方是要求從事環保事業的時間很長,提出這樣的要求,就很容易使一些社會組織在一開始就被拒絕在門的外面了。

2.1.2業務范圍界定的不明確

很多組織其實是很難從其宗旨、目標、口號里看出其是維護公共利益,很多法官在審判案件的過程中,只是憑著自己多年的辦案經驗,做出的判斷主觀性色彩較為濃厚,這其實是不穩妥的。

2.1.3支持起訴的錢不夠

社會組織除了遇到上述的問題,它還要滿足很多法律的規定,真正擁有了提起訴訟的資格后,還有一個現實因素阻擋了他們訴訟的步伐,就是社會組織沒有足夠的資金去支持自己訴訟。對于資金比較匱乏的社會組織,“錢不夠”也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2.2其他訴訟主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制度存在如下問題

(1)主體范圍局限性。從現在的已有的法律來看,有幾類主體已經明確的可以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但依舊是以檢察院為主,因為檢察院是國家的司法機關,代表著國家,擁有著高于其他主體的威信。(2)缺乏行使訴權的動力。不論是社會組織還是檢察院,往往不是侵害行為的直接承受者,再加上他們由于自身的地位,在提起公益訴訟時就會有很多顧慮。大部分環境公益訴訟都有著成本較高、時間較長、對專業性的要求更高,且在實踐中常常是有損害沒有訴訟的情形。

3我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主體的完善

3.1加強立法支撐

(1)憲法。在文章的第一部分,筆者就有提到,我國憲法直至2019年的修改,也沒有增加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有關的具體條文。但放眼望去,當今世界范圍內很多國家都是通過憲法來確定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的范圍的。(2)實體法角度。通過案例收集,我們不難發現,在司法實踐中,擁有適格主體資格的檢察機關、行政機關的占比數比較大。“在實體法中其實沒有出具確定的條文將權力授權給這些機關。只是通過一些不清晰的詞匯,像‘有關機關’此類詞匯表述?!眳⑴c環境公益訴訟的各個機關和部門是很難從中準確的界定自己的位置。(3)程序法角度。被制定在新《民事訴訟法》中的內容,就明確的指出了訴訟主體。是指那些利益因為環境破壞而受到損失的,根據法律的規定,在符合法律的要求下,享有訴訟主體資格的國家機關及組織。

3.2確立基本原則

(1)優先保護環境利益原則。要在有序穩定發展經濟的基礎上去保護環境,目的是想要創造更加舒適的生存環境,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可以將保護環境一起進行。在保護環境的過程,還會涉及國家政策、經濟政策、文化政策等多方面。(2)保護公共利益原則。環境公益訴訟所保護的客體是與私人利益相對的公共利益,且是已經或者可能處于遭受到破壞的狀態下。所以在此將“保護公共利益的原則”納入環境公益訴訟的基本原則的行列里,也是有其必要性的。(1)禁止濫用權利原則。節約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這兩點依然是我國環境公益訴訟關注的熱點問題。由此可以看出“禁止濫用權利原則”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的。

3.3具體設想

3.3.1確定主體資格范圍

(1)保障公民訴訟主體資格。社會的整體利益也就是因為這一個個利益群體的集結而組成的。環境利益就是在保護整體利益,這些整體利益也是由個體組成的。順著這個思路推導下去,損害環境利益的行為其實就是侵害公民的私權利,所以公民擁有環境公益訴訟的起訴權合情合理。(2)明確相關機關職能。①檢察機關的。檢察機關相對比個人或者社會團體,在資源擁有量上占據著絕對的優勢。所以在環境公益訴訟中,要抓住這一特點。檢察機關面對程序繁瑣、取證困難的案件,應該直接提起公訴。②行政機關的。筆者認為,行政機關在環境公益訴訟中擁有訴訟主體資格是有必要的。行政機關相對比個人或社會團體作為訴訟主體的優勢在,不只是保護環境,造福子孫那么簡單,其還會帶來一些公民或社會團體無法產生的經濟效益。(3)社會組織的。雖然我國賦予了社會團體訴訟主體資格,但是對于身份條件設置了較高的要求:第一,得到的審批必須是市一級政府包括在其之上的相關部門做出的;第二,要求該組織需要在連續五年期間一直在做環?;顒?,且以此為其核心工作。這么高的門檻是很難使社會團體真正地參與到環境公益訴訟中來的。

3.3.2明確主體資格訴權順位

(1)公權力主體。救濟環境公共利益是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最主要的目的,秉著堅持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這個原則,在面對檢察機關和行政部門同時提起訴訟的時候,應當確定行政部門的順序優先于檢察機關。(2)私權利主體。當多個公民環境公益訴訟的是,其訴訟內容都是圍繞著一個內容,其實是可以一起推出一個或幾個有限的代表進行訴訟活動。推選不便時可以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3.3.3主體資格的限制具體化

對于環保組織來說,我國的法律已經對其做出十分嚴格的門檻限制,當面對行政機關不作為或者作為不滿意的時候,建議環保組織通過書面的方式及時地通知行政機關。

4結語

我們國家的環境公益訴訟相比西方來說,起步算比較晚的,關于訴訟主體資格的立法更是相當不成熟。在201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相繼出現后有了一些明顯的進步,但是在立法層面還是粗略。

作者:張宇 單位:華北電力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