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附加民事訴訟問題

時間:2022-05-14 0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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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附加民事訴訟問題

隨著現代社會行政權的擴張,行政的理念的轉換,行政的作用領域、活動范圍限制擴大,行政行為的方式也日趨多樣化。1行政權日益擴張到生活中,介入公民的民事行為。行政權調整的行政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存在相互交織、重合的現象,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交織的情況就無法避免。要解決這一類的問題,筆者認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是一種很好的選擇。

一、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概述

(一)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定義

我國理論界有很多學者對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下了定義,姜明安認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的過程中,附帶解決與本案有關的民事爭議的活動?!瘪R懷德認為:“所謂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受理與被訴行政行為密切相關的民事爭議,將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合并處理的訴訟制度?!?/p>

(二)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必要性

第一、訴訟經濟原則的要求。對于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交叉的案件,法院大多采用分開審理的方式,先審理行政訴訟,再審理民事訴訟。因為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一經確定就不能輕易改變。但只對行政行為所作的審查,并不能夠直接解決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問題,這使得行政訴訟陷入“半截訴訟”的尷尬境地。另外,分開審理會出現對同一案件進行兩次審查,不僅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而且會使當事人的權利得不到確認,給其帶來不必要的時間、金錢和精力的耗費。第二、維護司法權威性的要求。司法的權威性正是司法能夠有效運作,并能發揮其應有作用的基礎和前提。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交叉的案件,由于管轄問題或其他原因,可能分由不同的法院或審判庭進行審理,可能會出現行政判決和民事判決不一致的情況,司法的確定性、權威性會受到很大的影響。第三、完善現有解決方式的要求。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都有其各自的局限性,單單依靠任何一種訴訟都難以處理兩種爭議交叉的案件。在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相關聯的案件中,從表面是行政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但這一行政爭議的背后存在著一個民事爭議,行政相對人雖提起行政訴訟,但其最終的目的是要解決民事爭議。法院分開審理的方式,只審理行政訴訟可能無法從根本上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而且很多情況下審理行政訴訟需要了解案件的各項民事情況。因此,為了法院能夠一次性解決當事人需要解決的問題,完善現有的解決方式,建立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是必要的。

(三)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成立的可能性

第一、法律上的規定。《民事訴訟法》中規定:“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民事訴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被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違法,民事爭議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當前形勢下做好行政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中也指出:“充分發揮行政訴訟附帶解決民事爭議的功能,在受理行政機關對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所作的行政裁決、行政確權、行政處理、頒發權屬證書等案件時,可以基于當事人申請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這些規定都表示我國在法律上開始對行政附帶民事訴訟進行了探索,也開始承認這種解決方式。第二、法律實踐的發展。我國的法治建設近幾年來發展的很快,很多法院開始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處理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相關聯的案件,為全面推廣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積累了實踐經驗。

二、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所面臨的困境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在實踐中運用并不廣,立法上的空白、制度間的沖突、觀念上的局限都使得其發展的較為緩慢,分析原因,找到對策,才能使該項制度發揮應有的作用。

(一)立法上的空白。

行政訴訟本身在我國起步就比較晚,很多制度本身還不完善,更不用說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在前文中,關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問題的雖立法已有所涉及,但我國《行政訴訟法》并沒有專門性的規定,司法解釋、指導意見以及其他法律中的規定又都太過籠統,沒有形成比較系統、權威的體系。

(二)規則的粗陋。

在立法缺失的情況下,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的目的自發摸索的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規則就會與其他訴訟制度出現這樣那樣的矛盾,簡單僵化,各法院沒有統一標準等等一系列的缺點紛紛暴露。具體到審判實踐中,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本身是兩個不同種類的訴訟,在具體制度上有很多地方規定很不一致,如訴訟管轄、訴訟時效、舉證責任等。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到底是該適用行政訴訟規則還是民事訴訟規則,或者說是應該設立專門的規則,在司法實踐中沒有一個相對比較統一、確定的標準。

(三)觀念的局限。

我國長期以來都將公私法的劃分規定的十分嚴格。認為兩種權益侵犯事實沒有交叉的可能,因而也就沒有將兩種權利救濟方式予以合并規定的必要。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抱著“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的觀念,對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持保守的態度,行政附帶民事訴訟適用不夠,發展也不夠。

三、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完善

針對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中存在的種種不足,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第一、加強立法。完善相應的行政、民事法規范,是構建行政、民事爭議交叉案件合并審理機制的前提。

立法部門應當在廣泛、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建構全面系統高效的行政、民事爭議交叉案件審理機制。第二、規則的優化。規則的確立要符合行政訴訟法原則,也要有利于案件的審理和當事人權利的保護。關于訴訟時效、管轄等問題,筆者認為并沒有很大的沖突。針對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的有關情況,還是可以分別適用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規則。至于審理期限,筆者認為不能將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期限簡單相加,這樣就起不到高效、經濟的結果。筆者比較贊同馬懷德關于審理期限的看法,認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一般應為3個月,如果3個月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不能審結的,可以在行政案件審結后,由原合議庭繼續審理附帶民事部分,但必須在受理附帶民事訴訟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第三、轉變思路。立法者要根據社會的發展情況不斷完善相應的立法。同時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也應當采用積極的態度來看待這一問題,注意對權利的救濟和保護,改變行政訴訟“半截訴訟”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