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例分析真實案例范文

時間:2023-06-25 17: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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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分析真實案例

篇1

關鍵詞 卓越法律人才培養 民事訴訟法學 教學方法 優化

中圖分類號:G42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400/ki.kjdks.2015.07.053

University Civil Procedural Law Teaching Methods Optimization

――Take Excellent Law Talents Training Model for the Study Perspective

CHANG Baolian

(He'nan Normal University Law School, Xinxiang, He'nan 453007)

Abstract In order to solve the employment difficulties and other educational plight law, adapt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Central Political and Law Commission, Ministry of Education jointly made remarkable legal talent training plan, the traditional teaching method needs to optimize the Civil Procedural Law. Optimized path is recommended to expand teaching methods, in particular, it is to realize the expansion of the teaching content and expand the curriculum system design, and expand teaching space, and improve the ability of students to use knowledge to solve practical civil procedure law related legal issues, strengthen law students practical skills, and promote deep convergence of legal education and the legal profession.

Key words excellent law talents training; Civil Procedure Law; teaching methods; optimization

1 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模式下高等院校民事訴訟法學教學方法優化之必要性

(1)高校法學教育之困境呼喚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模式的實施。近年來,我國法學教育規模日益擴大,法學專業的招生人數日益增加,但法學專業的就業形式卻日益嚴峻,人們自然而然地會得出法律人才已嚴重過剩的結論。實際上,在我國法律人才出現過剩僅是表面現象,真實的情況是,我國高端法律服務領域人才匱乏,我國西部地區法律人才嚴重不足。法科學生就業難昭示了我國法律人才培養機制出現了問題,提高法律人才培養質量成為我國高等法學教育改革發展最核心最緊迫的任務。

(2)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模式要求民事訴訟法學教學方法的優化。民事訴訟法學既是法學專業本科階段16門主干課程之一,又是保障和實現民事權益的程序法以及應用性、技能性、操作性很強的部門法,在培養卓越法律人才的過程中,是一門必不可少的法學科目和必修課程。傳統的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方法存在一些問題,不能適應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所以優化和創新民事訴訟法學教學方法,已經變得非常現實和緊迫。對民事訴訟法學教學方法進行創新和優化,有助于解決現在高等院校法律人才培養機制中出現的問題,從而提高法律人才培養質量為核心,充分發揮法學教育的基礎性、先導性作用,為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強有力的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撐。

(3)現有研究之不足讓進一步深化民事訴訟法學教學方法研究十分必要。關于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的探討,目前學界主要集中在教學理念、教學模式、教育目標設定、課程設計與教學安排方面,比如學者房沫從理念和模式方面論述了培養西部高校卓越法律人才的方案。①學者李麒、王繼軍、葉永祿從實踐教學的角度探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②葉永祿主張應加大資源配置和政策支持的力度,加強法學實踐性課程及內容體系的設計。③學者王晨光從法學教育目標設定、課程設計與教學安排方面探討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的實施。④另外,學者崔紅從行政法學教學改革的角度探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⑤主張從團隊建設、案例教材建設、案例教學方法、模擬法庭方面進行培養。但學界立足于民事訴訟法學教學方法對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展開探討的不是很多。鑒于教學方法在人才培養中的重要性,以及作為程序法的民事訴訟法學在法學學科中的重要性,深入探討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模式下的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方法的創新和優化思路以及具體實施方案,以強化學生法律實務技能培養,提高學生運用法學與其他學科知識方法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能力,促進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深度銜接。

2 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模式下民事訴訟法學教學方法之優化目標和優化原則

2.1 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模式下民事訴訟法學教學方法的優化目標

(1)強化民事訴訟法學教學中的法律職業倫理教育。(2)強化學生法律實務技能的培養。(3)提高學生運用民事訴訟法學相關知識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能力。(4)促進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的深度銜接。

2.2 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下的民事訴訟法學教學方法的優化原則

(1)民事訴訟法學教學方法的改革和優化應當遵循中央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的實施目標。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是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重點。適應多樣化法律職業要求,堅持厚基礎、寬口徑,強化學生法律職業倫理教育、強化學生法律實務技能培養,提高學生運用法學與其他學科知識方法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能力,促進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深度銜接。(2)民事訴訟法學教學方法的改革和優化應當符合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本身的特點。首先,民事訴訟法學體系和內容龐大,既包括基本原理、基本制度篇,還包括程序篇。在具體講授時需要的課時數較多。其次,民事訴訟法學在法學科目設置中屬于基礎性的、必不可少的科目。它屬于程序法的范疇,其它民事實體法中規定的權利的實現都離不開程序法的保障。其三,民事訴訟法學雖然屬于程序法的范疇,但它并不僅僅是實體法的助法,它具有自己獨特的價值和意義,絕不能忽視其中基本的原理和制度的學習。其四,民事訴訟法學屬于一門實踐性很強的部門法,不僅僅講授基本理論,還講授具體的程序運作和訴訟技術,僅僅靠理論學習難以掌握其精髓和實質,更多地需要進行具體的實習和實踐活動。其五,民事訴訟法學是培養學生法律實務技能的必備學科。民事訴訟法學是一門關于權利救濟、糾紛解決、程序運作、訴訟技能的學科,所以民事訴訟法學和法律職業主體的執業能力的培養密切相關。

3 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模式下民事訴訟法學教學方法之優化路徑

3.1 拓展式教學方法――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模式下民事訴訟法學教學方法優化路徑的理性選擇

根據教育部聯合中央政法委下發了《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重點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在培養過程中堅持厚基礎、寬口徑,提高學生運用法學知識方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能力。作為程序法的民事訴訟法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和民事實體法互為依存、密切聯系,尤其是在分析和解決實際的法律問題時更是如此。這就要求我們在民事訴訟法學課堂教學中絕不能只是單純地講授民事訴訟法學方面的知識,應當拓寬講授范圍,適時地增加其它法律部門中和民事訴訟法學有關聯的知識,一方面拓展學生的思路,另一方面提高學生綜合運用法學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3.2 “拓展式”教學方法的實施思路

(1)教學內容上的拓展。在教學內容上,要從程序法的講授拓展到實體法的講授,從理論講授拓展到法律技能的培養,從訴訟法學專門知識的講授拓展到法律職業倫理知識的講授,從關注講課質量拓展到關注學生未來就業,從訴訟法學知識的講授拓展、滲透到社交禮儀等人文知識的講授。(2)課程體系設計上的拓展。在課程體系的設計上,從必修課程拓展到專題研究等選修課程,從理論課程拓展到案例分析研究課程,從教材知識的講授拓展到司法考試專題知識的講授。(3)教學場地的拓展。民事訴訟法學的教學場地不僅僅限于課堂上,應從課堂教學拓展到模擬法庭、法律援助中心、法律診所、甚至校外實習基地等場地。

3.3 拓展式教學方法上的具體實施

3.3.1 民事訴訟法學必修課之拓展式教學方法

民事訴訟法學在高校都是作為必修課來開設的,且以課堂講授為主,但作為程序法的民事訴訟法,知識點比較散,不易抓住要點,難以理出各個制度、規則之間的聯系,教師的課堂講授易使聽者產生繁瑣、厭倦的的感覺,在日本有學生將民訴稱為“催眠之訴”。為了克服民訴法課堂講授帶來的弊端,作為必修課的民事訴訟法應當采用拓展式教學方法。

第一,課堂教學方法的拓展。首先,講師在課堂講授過程中,可以采用啟發法、提問法、小組討論法、具體事例闡述法、案例分析法等教學方法,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以此克服民事訴訟法學枯燥、空洞的特點。其次,采用有利于培養學生法律思維養成的專業法學教學方法。民事訴訟法中主要解決兩大問題,即事實認定和法律的選擇和適用,這就涉及到事實判斷、價值判斷、法律的解釋和選擇等問題。如何有效培養學生在面對一個具體特定的案例時進行事實判斷和法律的選擇與適用的能力?必須采用專業的法學教學方法,比如可以采用“要件事實分析方法”“規范和事實之間的往返流轉分析方法”、邏輯學中的三段論推理方法、經驗判斷方法、價值判斷方法等。

第二,教學內容上的拓展。首先,應將民事訴訟法學和相鄰法律部門進行比較講授。不能只講授民事訴訟法學的知識,還應當講解民事訴訟法學和憲法及其它部門法之間的關系,比如和民法、經濟法等實體法及和刑事訴訟法、仲裁法、公證法、人民調解法等其它程序法之間的關系。因為民事訴訟法在實踐中的運作不是孤立的,而是實體法和程序法雙重視角下的協同運作,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間或交叉混合存在,及公證、仲裁、訴訟程序的選擇適用。其次,在課堂講授中灌輸法律職業倫理知識、社交禮儀知識。民事訴訟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僅僅講授民事訴訟法學方面的知識遠遠不能滿足學生實踐活動的需要,還有必要在課堂中適時講授法律職業倫理知識、社交禮儀知識及其它人文社會學方面的知識,加深學生對民訴法實踐性特點的認識和了解。

3.3.2 民事訴訟法選修課之拓展式教學方法

(1)案例分析選修課之教學方法。在講述關于民事訴訟法的案例分析選修課時,不能僅僅局限于民事訴訟法方面的案例,還應當從程序法方面的案例分析適當加以拓展,在案例中加入實體法方面的案情,讓學生對既涉及實體又涉及程序的案例加以綜合分析。此外,還應當從某一制度、某一程序方面的案例分析拓展到綜合性的案例分析;從一審程序的案例分析拓展到包括二審、再審程序的全程性的案例分析,從普通程序的案例分析拓展到特別程序的案例分析,從學理型的案例分析拓展到司法實務型的案例分析以及司法考試中的案例分析。可以采用講授法、多媒體教學法、設問法、辯論法、總結法等多種教學方法。具體到案例分析中所采用的具體方法,也應當拓展視野和思路,將實體和程序中的分析方法融會貫通加以運用,比如在分析某個特定案例中的案件事實和所要適用的法律時,不僅要運用程序法中的“七何法”,還需要拓展運用民法中的法律關系分析方法和請求權基(下轉第134頁)(上接第109頁)礎分析方法;在分析案件中的證明對象時,不僅需要研讀案情,并通過實體法找到應該適用的法律法規,還應當通過實體法中規定的要件事實,最終找到待證的要件事實。

(2)民事訴訟專題研究選修課之教學方法。講述作為選修課的民事訴訟專題研究,除了在內容上加以深度拓展,即將民訴法理論和原理上進行深度挖掘和知識的系統化外,在教學方法上也應當加以拓展,既可以采用傳統的課堂講授法,還可以采用提問法、啟示法、小組討論法、學生就某個專題、某個法條進行分析闡述等教學方法。采用傳統的課堂講授法是因為專題研究首先需要在理論上幫助學生理清民訴法中最主要的原理和較為重要的制度和程序,使這些重要的原理和制度變得系統化、清晰化。采用提問法、啟示法、小組討論法,是為了克服專題研究理論化、抽象化和枯燥的特點,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發揮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3)民訴實踐性選修課之教學方法。民事訴訟實踐選修課主要包括模擬法庭審判和診所教育以及司法文書,這些實踐性課程目的在于提高學生的法律執業能力和訴訟技能,所以首選的方法應當是情景設定法、角色扮演法、辯論法、多媒體教學法、寫作訓練法等。但也不能局限于這些,應將這些實踐性很強的教學方法拓展到教師設定專題法、設問法、教師指導法、教師原理點撥法以及總結歸納法等,以發揮教師在實踐課中的導演角色,以免使學生失去了方向。

注釋

① 房沫.西部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探索――以廣西大學法學教育為例.高教論壇,2013.4(4).

② 李麒,王繼軍.實踐教學與卓越法律人才培養.中國高等教育,2012(24).

③ 葉永祿.論法學實踐教學與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教育――有感于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13.5.26(3).

篇2

關鍵詞: 案例教學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 教學效果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是高等院校面向環境類本科生開設的一門專業課,實用性強,知識豐富,不但綜合了法學知識,而且綜合了許多法學以外的知識,主要培養學生運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規范進行訴訟和處理環境與資源糾紛的能力。該課程一直采用傳統授課方法,單純重視理論知識的講解,并通過演繹推理來傳授知識,概念和理論結構的正式闡述成為其邏輯起點。然而應用傳統教學模式講授該課程的效果并不理想,學生對理論的學習僅限于書本知識和教師填鴨式的灌輸,缺乏學習熱情和主動性,僅僅依靠理論知識的傳授不能有效提高教學效果,無法實現對學生解決實際環境糾紛能力的培養。案例教學的應用模擬事件真實情景,面對問題由教師引導學生分析解決,打破了理論和實踐教學脫節的尷尬局面,顯示出該教學模式的獨特優勢。本文將案例教學引入該課程教學實踐中,主要探討其適用性及實施方案等問題。

一、案例教學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中的適用性

案例教學是以案例為中心故事而構建的學習方法,這里的教學案例是以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為明確目標而創作的,它涵蓋了廣泛的科學主體與思想[1]。案例是指對典型意義的事件所作的客觀記錄和具體描述。案例教學是提高學生理論水平和實踐能力的一種教學方法,在教學中應用適宜的案例材料,通過對具體案例內容進行情景分析、研究和討論,提出并解決問題,均有助于增強教學效果。案例教學法自1980年進入我國后,日漸受到重視,目前已經越來越多地被應用于實踐教學當中[2]。

探討環境教育中案例教學的理論基礎,對明晰案例教學的范式,推動環境教育的順利進行具有現實意義[3]。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學中應用案例教學模式,既符合該課程特點,又對推動環境教育改革有著現實意義。

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案例教學過程中應遵循以下原則:第一,案例要求精挑細選,應具有復雜性和多樣性,真實的情景所引發的問題和懸念能激發學生內部動機和真切感受。第二,教學進程要自上而下,即首先呈現整體性案例,讓學生對此案例進行分析,明確完成整體性任務所需要的子任務,以及完成各級任務所需的各種知識技能,帶著問題重新學習理論知識和技能,最終解決問題。第三,教學內容要有側重,針對教材重點內容多次開展案例教學活動,注重培養學生主動性和獨立性,每個學生經驗不同,會從不同角度和深度分析案例,要鼓勵學生勇于表達自己的思想,相互促進交流,形成合作學習的氛圍。

1.案例教學的教學方法

在課程教學中,應該把案例研討放在首要位置,注重掌握理論知識和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培養相結合。首先教師要把理論知識脈絡梳理清晰,挑出重點內容講深講透;其次要求學生課前預習,充分做好準備工作,課上引導學生積極思考,帶著問題加深對理論知識的理解,不斷嘗試探討分析復雜案例;最后,分析總結課上學生提出的創新觀點。

2.案例教學組織

案例教學中教師角色、學生角色和師生關系與傳統教學相比發生了重大變革。具體表現為教師從課堂主導者變成指導者,在課堂上引導學生,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學生從被動接受者變為主動參與者,學習的潛能被更好地激發;師生關系也由獨白到對話交往[3]。下面筆者結合案例教學經驗,探討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中開展案例教學的實施方案。

第一,課前準備,教師認真收集整理案例。例如在講授環境民事責任內容時,利用網絡資源,篩選我國近三年來環境侵權民事賠償的案例并設置多個問題。提前給學生分發案例復印件,讓學生熟悉案情并積極搜尋相關法理知識,為課堂做好準備。將學生分成幾組,每組選出案例陳述代表和記錄員,課前公布評分標準,如知識靈活應用能力、自身綜合素質(包括口頭表達、儀容儀表、講解能力等)、團隊協作能力以及書面表達能力幾個評分標準,根據學生課堂表現及課后作業綜合評分。

第二,課堂組織。小組分工完成對案例的分析和討論,并由陳述代表上臺陳述、評論案例,集合小組意見對問題做出回答,最后做結論性陳述。記錄員則全程記錄案例討論過程。每小組討論時間控制在一定范圍以內,超時扣分。小組討論后鼓勵學生提問,討論后給予正確回答的小組適當加分。最終由教師做總結發言,評價每個小組的表現,總結班級最終討論結果,并對案例給予正確的分析。

第三,課后總結。根據每組記錄員的原始記錄,由本組成員共同整理歸納,結合班級最終討論結果,完成最終的案例分析報告。報告內容可涉及背景材料補充,不限篇幅,提倡簡潔。案例分析表現和案例分析報告成為教師評判成績的主要依據。最后篩選最優秀的案例分析報告作為示范留給下屆學生學習參考,并作為該課程的經典文獻資料豐富教學內容。

二、應注意事項

1.案例的收集和撰寫

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起步較晚,目前該課程高質量的教學案例資源還很缺乏,典型性和創新性成為教學案例收集和撰寫的難點。而案例的撰寫工作更為繁重,實施該工作是把某個實際情景真實描述,是把理論學習和教學實踐相結合,同時提升教學工作的專業化水平。但需注意,收集和撰寫都應緊扣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理論研究的兩大主題――市場化和可持續發展。同時關注社會熱點問題,例如案例排污權交易的理論與制度創新、環保產業的市場化、公害民事侵權救濟中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舉證責任倒置和因果關系推定的公平適用的法理基礎,等等。

2.時間的把握

案例教學有很大的靈活性,師生應共同參與教學,利用好有限的課堂時間。課前教學組織設計非常重要,分組數目不宜過多,規定并控制學生的討論時間。

3.完善考核體系

采用案例教學過程中,為了激發學生的求知欲,應采用全新、完善的考核體系。新的考核體系下,要注意作業與考試、口試與筆試的結合。學生參與案例分析和總結,根據課堂表現獲得平時成績,課后案例分析報告記為作業成績,沒有上臺陳述但參與集體協助討論也要在平時成績中獲得加分。最終該課程總成績由閉卷考試成績、平時成績和作業成績三部分組成。

綜上所述,采用新的案例教學方法不但提高了課堂生動性,而且有助于加強師生互動,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培養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顯著提高教學效果。本文僅作出了初步探討,望與同行們共同學習,不斷促進該課程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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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熊開榮,劉超.案例教學在環境管理課程中的應用[J].廣東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6):108-109.

篇3

一 教學方式:從被動接受到師生互動

我國頗具成文法傳統,在民事訴訟立法方面有專門的民事訴訟法典以及一系列的司法解釋。教師在講授民事訴訟法課程時,大都采用 “演講式”的教學形式,知識以“傳輸――接受”的方式被吸收,學生是被動的學習者。此種教學方法側重于教師對民事訴訟法課程中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則、規則進行口頭闡釋,課堂的教學活動呈現出教師積極講授、學生被動接受的局面。此種“填鴨式”的教學模式,因其無益于學生法律技能的訓練以及法律思維方式的養成而受到高校教育界的詬病,改革現有的民事訴訟法課堂教學模式勢在必行。

改革現有的民事訴訟法課堂教學模式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學生才是課堂教學的主體,教師的主要職責在于引導學生去發現問題、解決問題,通過啟發式、互動式的教學方式,激發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將現有教學模式中法律知識從教師到學生的單向度輸出轉變為“傳輸――接受――反饋”的互動模式。談及師生之間的互動式教學,美國的“蘇格拉底教學法”可謂是互動教學方式的圭臬。所謂的“蘇格拉底教學法”通過師生之間的一問一答,發現典型案例中的事實爭點和法律爭點。

無論是“填鴨式”的教學模式還是“蘇格拉底教學法”,都是師生之間面對面的交流與互動。隨著網絡對社會生活方方面面的滲透,在民事訴訟法課程教學中能否引入網絡教學也是民事訴訟法課程教學工作者應當考慮的問題。筆者認為,民事訴訟法課程的教學模式應當是多元化的,在民事訴訟法課程教學中引入網絡教學模式能夠滿足學生多元化需求。例如,學生可以通過網絡平臺觀看教師的授課視頻,學生則可以借助網絡終端在網絡平臺上與教師進行互動。網絡教學模式的引入,能使學生隨時隨地的復習教師講授的課程內容,拓寬師生之間交流和溝通的渠道,實現教學方式的多樣性。

二 教學內容:從概念講授到案例引導

我國民事訴訟法課程的教學內容多以教師講授為主,講授的內容一般以規劃教材為主,按照教科書的篇章結構以法律概念、法律規則、法律條款為主要內容。法律是一門實踐性學科,民事訴訟法更是兼具程序和實體的雙重屬性,教師課程上的演講式的教學與豐富多變的司法實踐相比,顯得異常蒼白。這種空洞的講授不僅不能提高學生學習民事訴訟課程的熱情,反而會降低學生對該課程的熱情,民事訴訟課程變成可催眠的課程。筆者認為,在民事訴訟法課程的講授中應當引入案例教學法。在此需要明確的是,筆者所主張的案例教學法,不同于美國案例教學法。美國是判例法國家,我國的成文法傳統歷史悠久,兩國之間的法律文化傳統差異明顯,完全照搬美國的案例教學法極有可能弄巧成拙。從我國法律文化傳統出發,構建符合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的案例教學法才是明智之選。筆者從自身教學實踐出發認為,若想實現民事訴訟法課程中的案例教學應做到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編著與民事訴訟教學書配套的案例教材。該案例教材依據民事訴訟法中的基本知識點展開,對該知識點從不同角度選取案例,對知識點所包含的內容做全面展示。對于此類案例教材的編寫,筆者所在學校已作出有益探索,至今已出版《民法教學案例》《刑法教學案例》《民事訴訟法教學案例》《刑事訴訟法教學案例》等案例教程。

第二,在課程的教授內容上,以案例為引導。通過案例引導學生對該節課所講的知識點產生興趣,激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將學生分成若干學習小組,每個小組對分配給本小組的案例進行充分的討論和分析,結合教師課堂講授的與案例相關的知識點,形成對案例的書面法律意見。

三 多元化的實踐教學方式:校內實踐教學與校外實踐教學相結合

對于如何加強法學課程中的教學實踐環節,筆者認為,可以從校內和校外著手改革。

在校內方面,改革和完善現有的模擬法庭和法律診所,提高模擬法庭和法律診所在法學課程體系中學分比重。模擬法庭和法律診所在訓練學生實操能力方面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民事訴訟法課程更注重對學生實際操作能力的培養和訓練。在模擬法庭中,學生在老師的指導下,根據各自分配的角色(法官、當事人、證人、訴訟人等),在虛擬的法庭對民事案件進行虛擬的審判。模擬法庭教學意在通過模擬庭審過程,提高學生的司法實務能力,如證據的收集整理、法律文書(書、答辯狀、判決書等)的撰寫、法庭上的辯論等。學生能通過模擬法庭檢驗課堂所學知識。相對于模擬法庭全程模擬訓練而言,法律診所更接近司法實踐。在法律診所中,學生能夠接觸到真實的案件,為其他人提供法律幫助。學生可以通過法律診所參與到司法實務中,這對尚在學習階段的學生而言,是非常有益的。學生不僅能夠通過法律診所檢視所學的課堂知識,而且對司法實踐的認知不再局限于他人所說,而是有了真實的體驗。目前,就模擬法庭教學而言,最主要的問題是模擬法庭更多的是一種表演,走過程問題嚴重。筆者認為,流于形式的模擬法庭有百害而無一利。民事訴訟法課程中的模擬法庭應朝著“實戰型”的方向轉變,改變以往模擬法庭的表演性,使其向真實的庭審不斷靠近。

在校外方面,積極拓展專業實習渠道,建設校外實踐教學基地。各地高校可以與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等法律實務部門建立長期的合作,以實踐教學基地為載體,定期派遣學生去實務部門進行專業實習。通過在司法實務部門的實習,切實提高學生的法律詮釋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論證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實的能力。

四 民事訴訟法課程考核方式的改革

筆者認為,民事訴訟法課程的考核方式應當與該門課程的教學內容、教學方式相匹配。傳統的民事訴訟法課程考核采用閉卷考試與平時成績相結合的方式。閉卷考試與平時成績在總成績中所占的比重,各高校的規定不盡相同。一般來說,閉卷考試占70%,平時成績占30%。從命題的題型和內容來看,課程考核更多的是對學生記憶能力的考核,對學生分析法律問題、解決法律問題能力的考核較少。至于平時成績,也主要是以學生的出勤率為主要標準。筆者認為,在民事訴訟法課程不斷強化對學生司法實踐能力培養的情況下,應當對民事訴訟法課程的考核方式進行改革。課程考核依然由閉卷考試和平時成績兩部分組成,不同于以往考核方式的是,這兩部分考核的內容徹底發生改變。閉卷考試內容主要為案例分析,該部分考察學生對課程所學知識的活學活用。平時成績主要由學生在課程中所提交的對案例的書面法律意見構成。教師主要是根據學生對案件中法律事實的認定、適用法律的分析以及寫作品質進行評分。另外,閉卷考試與平時成績在總成績的比重應各占50%。

總之,民事訴訟法課程教學從現有的“填鴨式”“演講式”教學轉變為“實踐型”教學是個系統的工程,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實現。若要實現這一質的轉變需要做好以下兩個方面的工作。

第一,完善現有的法學教師師資結構。“實踐型”教學對民事訴訟法課程的授課教師提出了新的要求,教師既要有深厚的民事訴訟法理論基礎,也要有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我國高校在公開招聘法學教師時更加看中應聘人員的法學理論功底,對應聘人員的司法實務能力往往較少提及。“實踐型”教學只有在授課教師兼具理論與實踐雙重經驗時,才能切實指導學生進行實踐。筆者認為,可以考慮在聘請司法實務界的人員:法官、檢察官、律師為兼職教師,通過民事訴訟法課程雙教師制來彌補現有師資結構的不足。

第二,適當增加民事訴訟法課程的學時,提高學分。為適應“實踐型”教學的需要,民事訴訟法課程應當增加學時。以筆者所在學院為例,48個學時的學時設置,按照傳統的教學方式基本上不能比較詳細、完整的向學生教授民事訴訟法的基本知識點、基本制度等內容。“實踐型”教學方式相較于傳統的教學方式耗時更多,在48個學時內,基本上無法完成教學任務。在國家級民事訴訟法精品課程中,清華大學的民事訴訟法課程是64學時、3學分;海南大學的民事訴訟法課程是72學時、4學分;西南政法大學的民事訴訟法課程是80學時、4學分。筆者認為,民事訴訟法是法學主干課程之一,為了能夠保證學生比較完整、系統的掌握民事訴訟的基本知識點,民事訴訟法課程的學時可以考慮為72學時,4學分。其中,課堂的師生互動為64學時、模擬法庭4學時、旁聽庭審4學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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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文翠.我國法律方法教育的反思[J].現代法學,2008(4).

[5]易頂強.論模擬法庭實踐教學及其模式創新[J].河北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10(1).

[6]尹建國.實踐性教學方法及其在傳統法學課堂中的運用[J].法學雜志,2013(1).

篇4

 

廣西師范大學法學院對法學專業的課程設置與教學,在突出師范院校在法學理論教育中的所具有的語言表達能力培養、書寫能力培養的專業優勢基礎上,教學計劃中在堅持法學專業的14門(目前又確立為16門)核心主干課程為主的前提下,根據學校的教學條件和學生的實際制定了強調理論與實務,突出體現專業技能訓練的實驗與實訓的系列專業選修課,提高選修課培養創造性、個性化及應用型人才的功能,拓寬學生的視野和知識面,培養出高素質、高水準的應用型本科人才。教學內容中形成全方位、多層次的實踐性教學,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旁聽審判;二是由資深法官、檢察官和執業律師開設“法律實踐(理論與實務)系列講座”;三是通過模擬法庭和法律診所訓練學生專業技能;四是到法律實務部門實習,專業與公、檢、法、社區、政府機構和企業掛鉤;五是法律服務進社區。[1]在專業課程課時數的安排上,分為理論講授和實驗實訓兩部分,實驗實訓課時作為該門課程學分組成部分明確列出。同時在專業課程設置上,進行了實踐性課程體系化設置的改革,以突出學生法律應用能力的培養。本文擬結合實踐性課程體系化設置與教學的開展探討法學專業教學創新改革情況。

 

一、實踐性課程體系化設置

 

實踐性課程體系化設置是實踐性課程發展深化的結果。實踐性課程是九十年代以來法學教學改革的重要內容,很多院校和教師進行了不同方式和程度的探索,很多法學部門學科出現了專門的課程案例。圍繞實踐性課程的開展,形成了法學專業實踐性教學體系化探討,并提出了一些模式,如“法學實踐性教學綜合體系”的改革模式。[2]“五位一體”模式[3]。廣西師范大學法學院根據全方位、多層次的實踐性教學的要求,在法學專業教學計劃課程設置中,開設了9門實踐性課程,形成了實踐性課程體系化設置:刑事案例教學、民事案例教學、商法案例教學、行政法案例教學、國際法案例教學、模擬法庭、法律診所、法醫理論與實務、偵查理論與實務。每門實踐性課程2學分,36課時,并制定了教學大綱。前5門案例實踐性課程在內容結構上,包含實體法案例和程序法案例兩部分,如刑事案例教學,內容分為刑法案例研究和刑事訴訟法案例研究兩部分,民事案例教學分為民法案例研究和民事訴訟法案例研究兩部分。每門實踐性課程專題式地設計15至20類案例,每一類案例典型案例數量5至7個。教學內容中先概述這類案例的主要類型、分析方法和案例分析應注意的問題,然后將所選典型案例作為實踐性具體內容。模擬法庭和法律診所都是由教師選擇真實案例,并且案例不多,教學內容主要是突出程序和證據的運用。實踐性課程體系化的探索是對我國傳統法學教學的挑戰和突破,是法學專業實踐教學體系化的重要探索,是對法學教育人才培養目標重新認識的結果。當然,實踐性課程體系化有其不足和缺陷,如教學內容的組織和安排受時間制約而難以全面實施,教學內容要全面、充分案例化每門課事實上做不到,導致這樣的問題產生,最基本的在于我國教學機制的制約。長期以來法學與其他許多學科一樣,都是班級授課制,以課堂教學為基礎,尤其一九九九年以來高校擴招,課堂教學人數一般在80人左右,甚至100多人,由于每門課都有課時限制,要想在有限的課時里實現教學內容的充分案例化是不可能的。因此,課堂教學全部案例化雖然有利于該門課全面深入學習的,但課堂教學時間的有限性,只能有選擇地開展案例實踐性,在案例實訓中,滲透講授、比較、討論、演練等方法,培養學生探求新知識、敢于面對挑戰、運用所學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實踐性課程體系化教學的原則和要求

 

實踐性課程體系化教學并不是指教學中舉一二個事例說明觀點,而是教學中以案例為中心,根據該門課教學大綱所確定的內容結構有計劃、有組織的實施。實踐性課程體系化教學的進行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堅持科學性、合理性原則。實踐性課程體系化教學進行要緊緊圍繞教學內容選擇和組織案例,要考慮案例的長短、數量多少、難易程度,案例的表達和用語要規范、要準確,案例的內容要適度。案例不是講故事,而是從事實中提出問題要學生思考解決。(二)堅持現實性原則。案例要與社會生活相聯系,來源于社會生活,并要隨著社會生活發展而不斷更新。同時,案例也要隨著法律的修改完善適時調整,使案例的選擇具有新穎性、時代性和典型性。(三)堅持綜合性原則。實踐性課程體系化教學的進行并不是單純的案例分析,而是建立在講授討論基礎上的案例學習,是滲透比較、討論、演練的案例分析,實踐性課程體系化教學是綜合運用多種教學方法的教學活動。

 

實踐性課程體系化教學的目的在于學習法學理論,理解法律規范,訓練法律思維,增強綜合素養,為參與實踐奠定基礎。這種教學的要求應該是:(一)全面準確理解法律規范的含義,運用多種教學方法,及時吸收與社會生活相聯系的案例,有針對性地思考和解決實際問題。(二)教師不僅要懂理論,會組織課堂教學,而且要關注社會現實,善于從社會現實中發現問題,并能夠對這些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和解決。這是要求法學教師要接觸法律實務,既懂理論,又懂實務。(三)要充分發揮教師與學生兩個方面積極性和創造性。實踐性課程體系化教學中既要靠教師本人的理解、經驗、體會和心得,也需要運用學生的知識、閱歷、情趣和能力。只有教師與學生共同努力,實踐性課程體系化教學才能成功。

 

三、實踐性課程體系化教學的開展

 

實踐性課程體系化教學從環節上可分為課前、課堂教學、課余活動三個環節。課前是進行實踐性課程體系化教學的準備,包括教學內容的劃分、案例的選擇、學生自學與準備。為此,教師在課前根據教學內容,每類案例挑選5至7個案例,匯成一本案例發給學生,以便于備課和學生預習與自學。課堂教學是案例實踐性的載體,包括理論的講解與提煉,案例的分析討論、演練和講評;課余活動主要是學生作業與復習、教師批改作業。

 

實踐性課程體系化教學是通過課堂教學在完成的,為搞好實踐性課程體系化教學,課前并且在課堂上要求學生準備好教學用法律規范,分析討論案例時可隨時尋找法律依據。教學方式上可以從簡要講授理論導向案例,也可以從案例導出理論。由于每門課所包含的理論知識非常豐富,在每一專題的案例實踐性中,可根據教學內容的程度先講解理論知識,這種講解應當是一種啟發、式歸納式的講解,甚至是比較式的講解。在此基礎上再引導學生進入案例討論。討論案例并不是自由討論,教師按4-6人組成若干個討論小組,先安排每個小組討論一個案例,到一定時間每個小組派一名同學作為代表對案例進行評析,教師再對學生的案例評析進行講評。教師的講評不是簡單的肯定或否定,而是要在學生分析程度基礎上,啟迪學生的思維,揭示案例的普遍價值,讓學生舉一反三,提高學生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自身的思想認識。如在刑事證據案例實踐性中,教師先簡要介紹證據的屬性、證據的分類和種類,然后安排5個小組分別討論一個案例,這其中有證人條件、單位證明的證據屬性、案件中證據的分類、間接證據的定案等,每個小組在討論案例時,學生相互之間可能有爭議,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是經常出現的,這正好反映了學生對法律問題理解和認識的深化。如關于證人條件的案例討論,學生認識很不一致,關鍵在于對刑事訴訟法中證人資格上“年幼”的理解不統一。通過教師的進一步的講評,學生對刑事訴訟中證人資格問題的理解就深刻了,法學應用能力無形中得到提高。除了討論案例,每個單元還要安排5個左右作業案例讓學生在課余時間完成,一方面可督促學生對所學知識復習與思考,另一方面可進一步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和法學應用能力。對作業案例,教師可安排2-4次全批全改,并針對作業情況進行講評,沒有全批全改的,教師也應在講評前抽查,以了解學生對學習任務完成情況。

 

實踐性課程體系化教學的開展,對教學內容的組織和安排提出了更高要求,教師在課余時間要付出更多的精力,它對教學的積極影響是無法估量的。廣西師范大學法學院這幾年通過實踐性課程體系化教學,改進了教學方法,豐富了教學形式,得到了學生的積極響應和配合,激發了學生的學習主動性和積極性。實踐性課程體系化教學的開展,是非常有助于學生素質提高和法學應用能力培養的。

 

基金項目:廣西新世紀教改工程“十一五”立項(桂教高教(2008)151號)法學專業實踐教學體系的發展與完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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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法學教育模式以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的法學教育模式

 

從世界范圍來看,目前存在兩種法學教育模式:一是以英國和美國為代表的英美法系實踐型模式,該模式的培養目標是律師,因此其教育性質是職業教育,教育層次設置于研究生學習階段,以案例、專題和模擬辯論為主要內容,以學生與教師的互動為目標,主要培養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另一種是以德國和法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學術型模式,該模式的培養目標是法律精英即法官,教育層次設置于本科學習階段,強調對理論知識的講授,同時鍛煉學生分析和解決案件的能力。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法學教育借鑒德國和法國的模式,即精英教育。但是隨著我國法學界干脆重視司法考試的作用,逐漸將精英教育目標與職業教育結合起來,因此吸收了案例教學和討論學習等英美法系教學模式。

 

(二)我國法學教育模式存在的問題

 

1、法學教育目標不清

 

我國教育目標是培養既能從事法律職業,即成為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又能進行理論研究,即成為學者的復合型人才。這種目標的雙重性使得法學教育內容和方式等環節無法體現法律職業的要求,更多追求的是學究性理論教學,這使得教學內容中理論性強,實踐性弱,無法培養和鍛煉學生的思維能力。大部分法學本科生需考取碩士研究生或司法考試才能實現法律職業,其余學生只能從事非法律職業。有數據表明幾所著名法學院本科生畢業后從事法律職業的比例很小,如2010年中國政法大學是13.57%,北京交通大法學院是2.88%,北京大學法學院是21.43%,清華大學法學院是4.94,①造成法學教育資源的極大浪費。據《2013年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公布的數據表明,2012屆本科畢業生就業率最低的專業是法學。②這類現狀最根本的原因是法學教育定位不清導致嚴重脫離市場需求。因此我們應當讓法學教育從單純強調形而上的“學術派”走向觸手可及、更多解決實際問題的“務實派”。

 

2、法學教育方式問題

 

我國法學教育方式屬于“填鴨式”教學,理論與實踐嚴重脫節,學習更多依靠死記硬背。這種教學方式可以使學生系統地掌握法律知識,但不能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和判斷能力。芮沐在民國初期就曾指出:“本國各學校法科著重知識的灌輸而不及方法的傳授,此端為本國法律教育最大弊端。”③盡管在近幾年的教學改革中也采用了案例教學和討論學習的方式,但是主動權仍然掌握在老師手中,無法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在現有的考核模式中,一般是對學生的記憶力進行測試,而不測試學生的判斷能力和思維能力。

 

二、以司法考試為導向是地方院校法學專業的生存和發展的迫切要求

 

(一)就業率成為衡量地方法學院系教學質量的重要指標之一

 

據統計截至2008年11月,全國共設立法學院系634所,法學本科生30萬人左右,法律專科生達22萬多人。④在法學院和法律系越辦越多的情況下,法律專業學生越來越多,就業壓力越來越大。近幾年,法學專業一直被就業藍皮書課題組列為紅牌警告專業。同時從我國法學教育的發展困境來看,法學教育的改革應當改變過去過于重視學術教育,而建立側重法律職業的法學教育模式。特別是在法律專業學生越來越多和就業壓力越來越大的現實情況下,司法考試就顯得越來越重要了。我們的調查問卷顯示我系2015屆法學本科生的98%的學生參加了2014年的司法考試,其中有90%以上的學生參加司法考試是為了以后為就業拓寬渠道。司法考試對法學專業學生具有如此的吸收力,我們無法忽視司法考試的重要性。

 

(二)司法考試制度對教學方法和考核方式的影響

 

1、教學方法

 

我國司法考試制度建立之前,只有律師資格考試是作為律師職業準入的標準而存在的,而對法官和檢察官沒有職業準入標準。在司法考試制度建立之后,提高了法律職業的準入水平,這不僅需要法學理論知識,還需要相應的法律職業能力。法律職業能力的培養不僅需要法學理論知識培養,更需要法學實踐能力的培養。這就要求老師在課堂上不僅要講理論,更要講實際,因為法律知識要到實踐中才能發揮最大作用。老師在講授知識點時要結合貼近現實的案例,分析如何理解案件,如何找到相應的法學知識點去解決案例。這樣不僅有利于學生對法學理論知識的理解,更讓學生學習到正確思維方法,以便于提高其思維能力和應變能力。

 

2、課程考核方式

 

目前法學課程的考核題型主要有單項選擇、多項選擇、填空、判斷、簡答、論述、案例分析等幾種,此類型主觀命題過多,命題難度不高,教師評卷隨意性大,同時也無法反映學生真實的學習效果,特別是無法反映學生的理解能力和邏輯思維能力。而近幾年我國司法考試第四卷論述題出題越來越具有開放性和務實性,如2008年的案(2008年)、2009年信用卡透支案以及2010年行政協商和解案等,從評分來看沒有設置統一的標準,只需要學生“自圓其說”即可。這種多角度、跨學科的考題需要法學教育要突破以往單一的考核方式,合理選擇考點,合理配置考試題型的比例,特別要注重對學生思辨能力的培養和對綜合知識的運用。

 

三、司法考試背景下“民法”課程改革的思路與具體做法

 

(一)改革的思路

 

建立以司法考試為導向性的法學教育改革,采取怎樣的教育改革方式顯得非常重要。針對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職業化的要求,我們在思考應當如何調整教學計劃和教學內容,應當如何設置課程內容才能體現對法律人才的要求,應該偏向應試還是偏向職業技能的培養,應該如何融通兩者的目標。結合我院公安院校的特性以及我系的具體情況,以培養專業復合性和實用性為目標,從教學理念、課程教學計劃和教學內容、課時安排、教學手段上積極做出改革嘗試,以實現民法教學內容的司法考試導向。

 

(二)具體做法

 

1、教育理念

 

民法課程的總體教學目標是著力培養學生具體扎實的民法素養,通曉我國民商法理論和實務,掌握民法相關實踐技能,具備常見的實踐問題的處置能力。能夠在各級政府部門、司法部門和律師事務所等從事民法實務操作和法律工作。把對法學理論學習頗感興趣、想致力于法學理論研究的學生定位于理論型方向,引導并支持其繼續攻讀法學碩士學位;把有志于從事律師和司法實踐的學生定位于實踐型方向,重視其理解能力和邏輯思維能力的培養,加速其案例分析能力處理實踐問題能力的形成,使學生能夠在獨立思考下完成對案件的合理判斷,并要求其能通過司法考試。

 

2、課程教學計劃和教學內容

 

在司法考試中民法所占的分數比例一般都在90~100分之多,故有“得民法者得天下”的說法。題型為單選題、多選題、不定項選擇題和案例分析。在應對司法考試中時學生的功利性很強,認為只需要記憶重點內容就可以輕松過關。

 

首先,需要對司法考試中民法內容重點考點進行了分析,總結出考點所反映出的理論性知識以及綜合性知識的運用,在此基礎上制定出相應的民法教學計劃。

 

其次,在教學方式上注意把復雜問題簡單化。目前法學本科生多為90后,缺乏一定生活經驗,而法律是生活經驗的高度抽象,如何能讓他們在短時間理解成為民法教師必須解決的一道難題。因此教師首先把民法教材由厚讀薄,總結出民法知識點的大概框架;在講授中逐一向學生講解,讓學生對民法有大概的框架性知識,如若老師講解所有知識點,學生可在框架性知識的引導下自我學習;最后,老師講解知識點時要結合實際把復雜問題簡單化,以有利于學生理解和思維能力的提高。

 

最后,要慎重挑選民法案例。案例所涉及知識點的多少和質量的高低直接影響案例教學的質量。選擇適應司法考試需要的民法案例要符合以下要求:第一,新穎性。由于近幾年民事法律規范修改的頻繁使得在法律適用上出現新的問題,因此在選擇教學案例時要緊跟實際生活,以此引發學生們的興趣;第二,教學性。選擇適應司法考試的題型和題量的民法案例,最好能在一個案例中出現多個教學知識的重點和難點,能夠使學生通過討論一個案例來提高其分析能力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3、課時安排

 

在與司法考試內容相融合時,需要對各科門的課時做出適當調整,對有利于培養學生判斷能力和思維能力并在司法考試中所占分值較大的課程,應多設置課時;而且課程先安排部門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法理學和憲法學放在后面。從2015屆法學專業學生的問卷調查來看,96.3%的同學認為在學習法理學和憲法時無法理解,這是因為法理學和憲法的高度抽象性和原則性使剛入門的學生感覺為“摸不著頭腦”。讓學生先學習部門法,深刻理解什么是法律,再來學習法學理論課就好理解得多。因此民法可以從大二上學期提前到大一下學期,商法可以從大三上學期提前到大二下學期。

 

4、教材的選擇

 

我們認為教材的選用是否適當直接影響著一門課程目標的實現和功能的選擇。目前民法教材大多偏重于理論,涉及實踐應用內容較少。因此在適應教學目標的轉變和銜接司法考試過程中,地方院校更應選擇實踐性強、內容簡潔的教材,以便于教學和學生的自我學習。

 

5、考核方式。我系民法課的試題類型為填空、單項選擇、多項選擇、簡答、論述、案例分析等。類型命題主觀過多,改卷隨意性大,不能反映學生真實的學習能力和思維能力。因此我們為了銜接司法考試的內容,按照司法考試的題型和題量對民法課程的考核方式進行改革,重點考核具體案例以及民法知識運用的能力,逐步提高學生的判斷能力和思維能力,并使他們逐步適應司法考試的題型和題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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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在學習基本的法學理論以后,必須進行實際操作,否則就達不到預期的效果。法律的學習必須和實踐結合起來,才能體現他的作用。目前學生在學校學習中,沒有充分的時間到司法部門去實習,所以在教學中增加一些案例分析是十分重要的。傳統的案例教學方法只是在課堂上安排一兩個案例讓學生去分析以下,學生的著眼點受到老師要求的限制,分析問題的思路和結果比較趨于一致,并且常常站在一種立場上去分析問題。案例往往又局限于當堂所講的內容,學生的創造力得不到很好的發揮。并且在學生針對老師提出的的問題進行分析的時候,往往側重于對定罪的分析(以刑事法律教學為例),往往會忽視量刑的問題。并且在課堂上只是針對當堂的案例進行簡單的分析,不能深入徹底。另外學生對老師給出的結果有的時候不能茍同,不免出現了沒有案例倒清楚,案例越講越糊涂。最主要的是,老師在課堂上給出的案例往往是按照當堂所講的內容即興編造的案例,更多的時候為了緊扣當堂所講的內容,在案例分析的時候,只是尋求書本上的理論支持,實踐中案例的結果到底是靠什么樣的證據來支撐,往往不是老師重點考慮的問題。但是,這樣的教學方法,就會嚴重的違背實踐中司法機關對案件的裁量的初衷。因為,實踐中法院在認定案件的時候,就是以證據為依據的,以法律為準繩的。一個判決的結果其實是幾種力量角逐的結果。比如拿刑事案件說,公訴機關是如何指控的,被告人及辯護人是如何辯護的,本案的證據材料是哪些,哪些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哪些無法作為定案的依據是需要當庭質證和辯論的,并不是想當然的就可以說構成什么罪及如何處罰。所以,通過實踐中的操作和課堂教學的對比,我們會發現課堂上的教學和實踐中有很大的差距,僅僅依靠傳統的課堂上的分析案例的方法是無法達到培養學生能力的效果,故在教學中運用實際的判例,就成了解決培養學生實踐操作能力的瓶頸。

二、判例教學法的特點

在教學中運用法院的判例,姑且叫做判例教學法,主要是為了更好的使課堂和法庭對接,使理論和實踐結合,學生和法律工作者角色的互換。采用判例教學法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第一、判例的選擇一般具有爭議性和代表性,并且和能夠體現課本上的知識點。作為上層建筑的法律和社會生活息息相關,作為教學的判例必須突出時代性和新穎性,并且有爭議性,能和傳統的法學理論提出挑戰,這樣就能夠讓學生從社會中去捕捉一些解決問題的思路,并且擴大學生的視野,增加學生的知識面。判例中的內容,能夠涉及到要講解的課本上的知識點,能通過判例將課堂上要解決的問題解釋清楚。

第二、培養學生的口頭表達能力和法律思維能力。口才對于學習法律的人來講至關重要。在課堂上,老師把判例的案情告訴學生以后,讓學生根據案情現場扮演不同的角色,站在不同的立場來分析案例。并組織學生去辯論,在辯論中感受法律的力量,享受法律帶來的樂趣。這樣不但從不同的角度將判例分析清楚,而且鍛煉學生的法律思維,運用法律知識去支持自己提出的觀點,最后由老師將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告訴大家,分析法院之所以這樣裁判的理由,并且論述對證據認定的理由,及對公訴機關指控的采納程度和律師辯護的采納程度。

第三、鍛煉學生的動手操作能力。老師把判例給了學生以后,扮演不同角色的學生撰寫自己所需要的文書,并且圍繞自己的觀點,制作認為需要收集的證據,這樣在學習理論的同時培養學生的動手操作能力。

第四、培養學生的法律職業道德。作為法律專業的學生,將來從事法律職業就必須具備崇高的法律職業道德。學生在課堂上展開激烈的辯論,如何運用文明的語言去進行辯論,面對對手的攻擊如何彬彬有理,沉著應對都顯得十分的重要。法律的辯論不同于一般的辯論,它不僅僅要求辯論者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而且需要其有一定的職業道德修養,畢竟法律是一種很神圣的象征。

三、判例教學法的操作方案

1、指導老師:配備有實踐經驗的老師,一般選擇雙師(既是老師又是律師)。

2、案例選擇:一般是選用自己辦理的比較有爭議性的案件,也可以選擇目前社會上比較有爭議性的案例。

3、素材收集:提供審判機關的裁判文書,公訴機關的書,辯護律師的辯護詞,附帶民事訴訟訴狀等,整個案卷的證據材料。

4、實際操作:第一步、老師把判例的案情詳細的告訴學生,將學生按照案情的需要進行分成不同的組別,以刑事案件為例有審判組、公訴組、辯護人組、被害人組等;第二步、組織學生閱卷:第三步、模擬法庭調查,比如刑事案件,有審判組進行組織,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同時審判組認真做好筆錄,為將來對本案的認定提供依據。在法庭調查階段,首先是由公訴組宣讀書(書由公訴組自己撰寫),并針對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提供證據(證據從案卷材料中收集)。其次是辯護人組針對公訴組的證據進行質證,并提出支持自己觀點的證據材料(證據從案卷材料中收集)。針對證據的舉證與質證,培養學生運用證據的能力和對證據的反駁能力,加深對證據三性的理解和把握。第四步、模擬法庭辯論。首先是由公訴組宣讀公訴詞,其次是被害人宣讀詞,最后是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此階段由審判組負責組織學生,圍繞著定罪和量刑進行辯論,可以進行多輪辯論。此階段考察學生的語言表達能力和邏輯思維能力,考察學生運用法律去分析問題的能力。第五步、審判組根據雙方的辯論情況和案情作出定論。并且著重剖析判決的依據,分析公訴機關指控成功與否的理由,論述對辯護意見采納或不采納的理由,爭取使自己作出的判決有理有據,公正合法。第六步、老師將本案中的真實裁決書、書、辯護詞、附帶民事訴訟訴狀、庭審筆錄等全部拿出來,在課堂上進行詳細的分析和講解,以甄別學生實際制作的文書和真實文書之間的差別(當然實踐中個別文書制作的也不盡人意,判決定性錯誤等。)將真正的庭審筆錄和學生制作的庭審筆錄進行比較,可以直接展現真實庭審和學生庭審之間的差距,同時也可以看出對案件中證據的運用策略及質證情況,法院對證據的采納與否的原因等。第七步、老師針對學生的分析案例的方法進行點評,指出不足和差距,并提出解決的方法。

四、開展判例教學法應主意的問題

1、防止拿著判例只講不做

雖然拿著法院的實際判例和其他案卷的材料,從形式上看,確實是和以往的教學方法有所差別。但是在實際的操作中卻往往會回到原來的老路上,即簡單的將這個判例一說,想當然的進行分析,不能深入實際去分析這個判例形成的原因,也不去組織學生去進行實際的操作。避免這種狀況的存在,就需要任課老師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認真揣摩本教學方法的真諦,找出和以往教學方法的區別所在,突出本教學方法的特別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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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職院校;法律事務專業;實踐教學

實踐與創新是當前素質教育所大力倡導的,是時代精神的體現。但是,我國現行的教學體系,無論在課程設置、教材編寫,還是教學過程的設計,大都是由社會需要、學科體系、教師如何教等因素確立,學生的愿望、要求和發展需要基本上被忽視了。實踐性教學力求通過讓教師設置適當的活動和任務提供社會實踐活動的機會,使目前的封閉式課堂轉變為開放式課堂,使學生投入到真實的情境中,在親自聽、說、讀、寫、演、做等實踐中學習知識,掌握科學的思維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興趣和探索精神,發展學生健康的情感,為學生的全面、和諧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一、法律事務專業教育實踐教學的必要性

(一)實踐教學是培養法學專門人才的基本途徑和有效手段

法學人才培養的需通過實踐教學得以實現,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高職院校對人才培養提出了新的標準和要求。一般認為,法律事務專業人才在法律職業素質上應具備以下能力:第一,具備扎實地理論功底,了解法學相關概念、規則及制度背后的理念與價值。并能深入地進行價值與理念的考量取舍,有力地論證法律判斷;第二,明晰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了解司法救濟程序;第三,具有清晰的法律思維能力,能夠通過法律推理,解決生活中的實際問題;第四,在工作和生活中不斷自我學習、自我總結以掌握法律新知識。以上能力的培養,都離不開法律實踐。因此,對法律事務專業實踐教學改革,一方面能使理論與實踐緊密結合,極大地提高學生學習法律的興趣,從而能更好地完成本專業的教學目標;另一方面,通過實踐教學的開展,能夠使學生直接參與法律實踐程序,更直觀地學習法律知識,做到“用法眼看世界”,實現“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理論和實踐雙提高”。

(二)實踐教學是高職院校法律事務專業教學改革的-需要

目前我國各個高職院校普遍開設了法律事務專業,但在實際教學中理論教學仍然占據了幾乎全部的教學時間,教師僅僅對法學理論和現行的法律制度進行講授,很少從法學學科本身的實踐性、技術性出發來鍛煉學生的實踐能力。國內許多法學專家都曾指出我國的法學教育在教學方法、教學手段等方面存在一些問題,并認為解決這些問題最有效的措施是實踐教學改革。

(三)法學的實踐性決定了法律事務專業教學不能脫離實踐

法學是研究法律本質和規律的科學,實踐性是法學的一個特點。法律運行不僅是法律規則的自我運行,而是法律規則在社會環境中與其它社會現象相互作用的復雜過程。法律是規范各種社會關系的,只有從實際出發,才能作出正確的規范。反之就會作錯誤的規范,從而失去法律應有的作用,甚至會走向反面。法律的各項規定,都是由當時當地的實際生活狀況決定的。法學家不是在創造法律,而是根據現實社會關系表述法律。只讀法學書籍不參加社會實踐,是不可能完全懂法的。只有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才能真正懂得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精神實質。

二、我國高職院校法律事務專業實踐教學的現狀

(一)我國高職院校對法律事務專業實踐教學理念有了一定的認知

1.近幾年,隨著中國社會經濟、文化、思想的飛速發展,法學教育觀念有了一定的更新。各高職院校普遍認為,法學教育應培養懂理論、能操作的創新型法律人才,這一任務應通過實踐教學來完成。加強實踐環節教學,培養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已為大多數法學專業所接受。實踐教學是法學教學體系的一部分已為許多法學專家所認同。目前,一些高職院校都比較重視實踐教學環節,制定了法律事務專業實習計劃、大綱以及各項實踐教學環節的評價標準,除此以外還開設案例分析課傳授法律知識、通過模擬法庭等活動,從而達到提高學生認知能力和實際操作能力的目的。

2.法學實踐教學呈多樣化發展態勢。經過長期努力,我國各高職院校法學實踐教學正蓬勃發展,實踐方式極其內在的聯系與互動構成了法學實踐教學體系。這一體系內容豐富,包括以課堂講授為主的理論知識學習、以程序鍛煉為主的模擬法庭、以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案例分析課程、以增強感性認識為主的法律見習和以融合知識、增加解決問題能力為主的實習以及專題辯論和畢業論文等多樣化的實踐教學活動,這些活動的開展推動了法學實踐教學的不斷發展。

(二)法學實踐教學存在的不足

1.學生主體地位沒能得到充分發揮。法學實踐教學能夠通過各種方式鍛煉學生的各種能力,但是大多情況下是教師將自己的理解傳授給學生,學生不能積極主動的處理各種法律問題,因而形成不了自己的知識,學生應用理論知識解決實際問題以及適應社會角色的能力仍比較弱,動手能力需進一步加強。

2.法學實踐教學不規范往往流于形式。目前,我國各高職院校法律事務專業實踐教學的名稱和種類不統一,有的叫專業實習、有的叫法律實習等等,實踐教學計劃、內容以及考評標準等制度尚無統一要求,使得實踐教學的開展無章可循,隨意性較強,導致實際效果較差。

三、高職院校法律事務專業實踐教學改革的幾點設想

我國高職院校雖也開展了多種形式的法學實踐教學,但由于開展時間較短,經驗相對不足。而且一些教學形式受限于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師資配備等因素,并未達到預期的效果。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法律事務專業實踐教學進行改革:

(一)宣傳實踐性教學的重要性,提高學生實踐性教學的參與度

要提高法學實踐性教學的地位和效果,就必須改變法學教育界“重理論、輕實踐”的觀念。因此,宣傳實踐性教學的重要性,將其擺到與理論教學同等的地位來對待,從根本上扭轉學生對實踐性課程普遍持應付態度的現狀,提高學生對實踐性教學的參與度,唯有思想上、觀念上的重視,才是提升實踐性教學活動質量最有效的途徑。

(二)完善診所式教學機制

診所式教學是法學實踐性教學中的重要一環,目前,我國各高職院校的診所式教學仍存在較大改善的空間,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與本國實際相結合無疑是提升我國診所式教學機制的重要方法。首先,在診所式教學中要提高學生的參與度,鼓勵學生帶案例進課堂,與老師和同學共同探討解決方法。其次,診所式教學老師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要帶學生直接參與現實案例的解決(即隨師出診),讓學生多思考、提出解決方法,最后由老師加以點評并確定最終的方案。

(三)開設實踐教學課程

法學是一門應用性極強的學科,學生應具備解決現實生活中實際問題的能力,而能力的培養和提高需要不斷地參與實踐。高職院校除在法律事務專業課程配置中有畢業實踐課程外,在學生學習期間,除診所教學實踐課程外,還應開設不同類型的實踐課程,如公司法律顧問實務、民事訴訟實務、刑事辯護實務、行政訴訟實務等課程,讓學生能有機會接觸各種案件的審判實務知識和非訴訟實務知識,以提高學生分析和解決實務問題的能力,而且實務課程的授課地點最好在法庭現場。

(四)強化課堂案例教學

只有在最基礎的理論教學時即注重穿插、應用案例,有意識地培養學生的案例分析能力和對理論知識的運用能力,之后開展的各項實踐性教學活動才能起到鞏固和提高的作用,否則理論與實踐很難達到互相扶持,相輔相成的效果。這就要求教師在授課時要努力避免“從理論到理論”的誤區,對于相應課程的具體實務操作、主要流程、典型案例、熱點問題都了如指掌,引導學生同時從理論和實務兩個方面思考熱點問題,從而達到協調發展共同促進的效果。

(五)建立科學合理的課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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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學》課程的特點

 

民法學是以民法為研究對象的,民法博大精深、歷史悠久,而且意蘊深遠、理論精致。民法和民法學的發展狀況,是判斷一個國家進步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我國迄今已經形成一個以《民法通則》為民事基本法,由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侵權責任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破產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民事單行法構成的民事法律體系,民法典正在起草審議之中。民法學是一門權利之學。從體例上看,其分為總論和分論兩大部分。總論的內容涉及一切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規定:民法的基本原則、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主體、客體、內容)、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動(法律行為、事件)。分論講的是各種民事權利,是具體的六大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要素,即物權、債權、人格權、知識產權、親屬權和繼承權。

 

民法乃法律的本體,民法學乃法學的發源地。民法學“不僅是學好其他專業課的基礎課程,也是培養學生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提高學生邏輯思辨能力以及綜合能力的核心課程。”與其他部門法課程相比,民法課程具有以下顯著特點:

 

(一)《民法學》課程的抽象性

 

法國法學家孟德斯鳩在談到民法時說:“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個個人就是整個的國家”,這里則強調了作為私法的民法應用的廣泛性。

 

極盡抽象化之能事正好契合了德國潘德克頓法學的思維方式,在高度抽象的思維模式的影響下,民法學逐漸走向概念化。一系列抽象的民法學概念和術語,例如,法律行為,行為能力,民事法律關系,民事主體、客體等,成為民法制度和民法理論學說的基本構成要素。民法學本身體系較為龐大,內容豐富,不易全面掌握;民法原理或規范過于抽象、過于詳盡,不易理解或記憶。但是民法知識體系是依一定的邏輯關系組成的有機整體。它看似繁雜,其實內部都是環環相扣的,點和點之間都有一定的邏輯聯系,而不是粗糙地糅合、堆砌在一起的。民法有自己總覽全局的調整范圍、調整原則以及調整手段,這些綜合性的規定限制約束著民法分則的具體內容的實施。因此,在民法學習中,我們必須特別注意民法思維中的邏輯性。“這種邏輯關系可以概括成權利的概念、一般性特征、權利的成立要件、權利的內容、權利的保護等。”民法是權利法也得以印證。理解了民法的內在邏輯性就能順藤摸瓜,把民法各部分細枝末節的知識點統一起來,并形成有機的體系。

 

民法基本理論的講授需要占據大量課時,一般要進行兩三個學期的學習才能完成。如何引導學生學好民法學,將民法這樣一門博大精深的學問教授給學生,把看似雜亂無章的知識點條理化、清晰化,使學生能領會到民法邏輯的完善與縝密,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二)《民法學》課程的實踐性

 

美國大法官霍姆斯曾經說過:“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正如龐德在《什么是普通法》中所描述的,“在普通法法律家們富有特色的學說、思想和技術背后,有一種重要的心態。這種心態是:習慣于具體的而不是抽象的觀察事物,相信的是經驗而不是概念;寧可在經驗的基礎上按照每一個案件中的正義似乎要求的從一個案件到下一個案件謹慎的進行。”

 

雖然這是在英美法的背景之下做出的判斷,但卻道出了法律固有的實踐性格;法律是人類生活經驗的總結。民法理論在法律實務中閃爍著靈活、微妙、自治的靈光。民法與人的聯系是任何部門法所不能企及的。民法有“日常生活的根本大法”之稱,是一門與社會生活實際聯系緊密、實用性較強的學科。民法學中所蘊含的抽象法理來源于人們具體而又復雜的民事生活的方方面面,是難以數計的生活經驗的高度抽象。因此,理論聯系實際是學習民法學應該遵循的一個基本原則。

 

民事法律規范具有一般性,而現實中發生的一個個民事案件則具有特殊性。在分析民事案件的時候,我們必須將案件的焦點問題從案件本身抽象出來,并使其與相關的民事法律原理、規范相銜接,掌握案件事實背后本質的民事法律問題,進而分析、推理,讓學生感受到“活的法律”、“身邊的法律”的意義,進而追求體系化民法的“經濟效率與社會正義、交易便捷與交易安全”功能目標以及民事主體人身、財產權利神圣的價值取向。但是,民法的實踐是建立在理論學習的基礎之上的,如何在有限的時間中,既要重視理論教學,又要強化實踐性教學,讓我們的民法學習事半功倍,是需要在教學方式與手段方面予以創新的。

 

二、《民法學》課堂教學面臨的問題

 

自清末以來受大陸法系國家的影響,我國的法律教育基本上以講授為主,注重學生理論知識的培養,對于學生在法律事務中需要的技巧和方法很少涉及,導致法學專業的畢業生眼高手低、紙上談兵,無法將所學知識與社會現實中的個案對接,缺乏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傳統課堂教學方法是灌輸方式,它的缺陷在于僅僅教會學生如何去記而非引導學生去批判和思考。結果就是讓學生只知道繼承不知道如何去變和發展,進一步的限制或是滅殺了學生求新求精的創造性思維。這種方法確有一定優勢,即強化知識記憶、適應理論體系化。但是在網絡化、信息化、全球化時代,這種模式的學習愈發顯得枯燥、呆板,學生缺乏主動;教師的“主導”幾乎完全代替了學生的“主體”,使課堂教學缺乏活力,學生缺乏創新精神,這顯然與素質教育的宗旨相悖。

 

法學教育的目標不僅在于培養掌握法學理論知識的法律工作者,把法學教育作為一種知識或學術來傳授,而且更需要的是培養學生運用法律的能力。因此,法學教育應突出基本素質的訓練,注重滲透性的教育、養成型的教育,更加注重受教育者的體驗、內化過程。

 

民法是法律體系中的基本法律,內容廣泛、豐富、復雜。學生本身生活經驗缺乏,僅靠課堂上教師講授、學生被動接受的方法,學生對民法原理的掌握程度非常有限,離民法本科教學的目標尚有差距。民法理論的學習,離不開構成其完美體系的那些基本要素,即通常我們所謂的理論要點。而且研習民法,不能抽象簡單的背誦、記憶條文,要融會貫通,對民法學進行整體把握,對民法學內在邏輯體系的把握。基于此,民法學課程的基礎是內容的體系化,即通過一段時期的教學,應讓學生掌握一個明晰的民法理論體系。同時,在設計教學內容和教學手段時,還應堅持“實際、實用、實踐”的原則,著重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和相關實務操作能力、基本技能。通過引入實踐教學模式,讓學生將所學的民法知識逐漸轉化成自己的民法素養和民法實務能力,教會學生將所學知識與社會生活實踐聯系起來,在理論和實踐之間形成互動,實現應用型法律人才的培養目標。

 

三、《民法學》探究式教學模式的意義

 

民法課堂教學中的探究式教學模式是將“實例·原理·應用”融為一體進行教學。從案例開始進入,借助課堂內的分析、討論,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使學生通過角色入位、角色替換去體會專業知識。同時,在教學設計、教學環境創設、教學過程實施等方面,重視基本民法原理和制度的體系化和邏輯化教學。案例的分析、討論都是為了引出理論知識,將個案與原理有機結合起來,啟發學生的思路,讓學生學會發現問題、主動尋找法律和法的原理。在掌握了原理之后,還要進一步加強應用,從而強化和鞏固學生對原理知識的理解。這樣,在教學中,學生的主體性、主動性得到了充分發揮。

 

“探究型”的教學方法改變了目前“教師先闡述原理一學生分析案例一教師總結評價學生的分析”的教學模式,建立起“教師提出案例一學生分析案例一教師綜合學生在案例分析中的認識進行原理闡述一學生根據教師闡述的原理校正自己的判斷標準,升華對原理形成的社會原因、原理蘊涵的價值理念、原理與制度關系的認識”的教學模式,解決了民法學習因體系龐雜而入門難的問題。“實例·原理·應用”的民法教學模式的建構將教學與學生就業需求相銜接,以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為主導,師生互動,理論和實踐相結合,使學生能夠真正開動腦筋,達到不僅教給學生必要的、精深的民法學原理和基于現行規范的民法知識,更要教會學生如何掌握和靈活運用法律的各種專業技能、分析方法和查證技巧。

 

為了適應民法學廣泛性、抽象性的特點,滿足學生對書本之外的法學知識的,教學本身也應該有一些理論的應用和前沿的擴充,讓學生真正得法于課內,增加課外的拓展學習,培養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同時,實踐的應用能力僅僅局限于課堂內的訓練也是遠遠不夠的。以課堂外的觀摩民事審判、仿真民事法庭、法律診所等手段,不斷加強實踐環節的探索,將專業學習與職業能力的培養結合起來。這樣,就實現了課堂學習向課外學習的延伸,實現了學生原理知識的拓展,以及實踐應用能力的進一步提高。

 

四、《民法學》探究式教學模式的實踐

 

民法學課程在不斷發展中,逐漸形成了培養具有平等思想、自由精神、自治思維、權利觀念和公平競爭意識的高素質法律人才的教學理念,以適應時代的信息化、全球化和現代化發展要求。作為這一教學理念的反映,民法學課程應采取多元化、信息化的教學模式。

 

(一)改革傳統課堂理論教學模式,優化教學效果

 

單一傳授式的教學方法固然有很多弊端,但是這絕不意味著系統的講授就是不必要的。因為,任何問題的研究都是有理論前提和基礎的,一定要建立在符合客觀實際的基礎之上,民法學也不例外。沒有關于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的了解,又怎么能形成符合邏輯的判斷和分析呢?如果沒有系統的講授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過程,那么后續的研究和實踐又從何談起呢?。

 

因而,對《民法學》的探究型教學必須保留系統講授的方法,只是應當對講授的時間和內容做出合理的安排。具體而言,在《民法學》課程的教授中,加大案例教學和分析的力度,強調教師主持、學生主動的平等式的教學互動和相互促進;普遍推行討論式、辯論式和以案說法的教學方法,以交流、質疑、辯論、互動、體驗、探索等主動學習方式,培養學生的“問題”意識,以問題為出發點,引導學生知識體系的形成,使整個課堂教學形成問題和知識兩條主線。

 

由于案例教學以學生已掌握一定的理論知識為基礎進行案例的探討和分析,所占的課時比例不能過多,所以教師應結合案例將民法的重要概念、原理講解清楚,然后再分析案例,而通過分析案例又可以使學生對民法概念和相關法律關系進行加深理解,這樣就實現了案例、原理的融合,使得民法理論不再顯得那么抽象和枯燥,也克服了民法的教學任務重、時間緊的矛盾。

 

(二)開辟網絡課堂,拓展學生視野

 

學生在課堂學習之后,結合自身情況,可以有針對性地選擇自己較為薄弱或較為感興趣的環節,進一步加深對民法原理的學習和理解。網絡課堂的建立,解決了優質教學資源在法學人才培養上如何共享、擴招后的資源如何高效利用等問題,使學生可以不受民法教學時間和地點的限制,進行隨時隨地的學習。同時,也解決了專業課程容量的有限性與素質教育和各種能力要求層出不窮、實踐教學環節的強化與整合的問題和要求增加教學內容的矛盾。一方面,利用學校的局域網創建民法網絡教學平臺。利用網絡平臺可以有效地開展在線教學、在線輔導、在線交流,建立包括教學改革、教學條件、科研成果、教學團隊、教研信息、課程簡介、實訓教學資料、試題庫、教學過程展示等多個版塊,實現資源共享,凸現了該課程教學的有效性、互動性、開放性。另一方面,利用網絡鏈接,延伸學習。為擴大學生的視野,應有一些知識理論前沿的擴充。利用網絡鏈接,學生可以瀏覽到民法學的相關網絡資源,鼓勵、督促、幫助學生開展適度自學。

 

(三)開展多種形式的實踐活動,強化實踐教學

 

古羅馬法學家說,法學是一門善良與公正的藝術。如何把自己所學的法學知識和公平正義的法學價值理念運用到實踐中,是很值得研究的一個問題。

 

為配合課堂教學、加強實踐能力培養,應采用課堂以外與法律援助、法律診所、模擬法庭相結合的教學方法,組織、指導學生將所學到的民法理論運用到實踐中去。這種補充教學環節包括:1、通過案例分析,模擬案件的處理,開展如演講、辯論、解釋法律規定等活動,掌握案情與法律之間的關系,了解熟悉法學理論、活學活用,培養實務操作能力、表達能力、應變能力。2、充分利用“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診所”向社會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服務,讓學生直接接觸真實的當事人和案例,直面社會沖突和糾紛,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樹立社會責任感和正義感。3、通過實訓基地為法律專業人才實戰能力的培養提供綜合訓練和創新平臺。實訓基地除了校外的公、檢、法、司等部門外,校內可以分批建立模擬法院、模擬檢察院、模擬律師事務所、模擬商事仲裁庭和模擬公司等機構,為學生全面、全過程體驗法律職業角色提供條件,將所學到的法學理論知識、司法基本技能等綜合運用于實踐。通過審判實務及日常工作的仿真訓練,以“做”帶學,力求提升參與人員的法學專業理論能力及業務操作能力,進而為法學專業學生進入社會提供實踐平臺,培養高素質的法律職業者和學術精英人才。

 

總之,民法學理論與實踐的學習不是一蹴而就的,不是一朝一夕的,必須形成“課內、課外”相結合、課堂教學與網絡平臺互補的四年不斷線的教學體系。這種嶄新的課程定位和學習理念,既有利于學生創新精神與創新能力的提高,也有益于個體精神世界的豐富,實現法學專業教育由單純的知識傳授向素質培養的轉變。

篇9

1.為確定當事人責任的大小和范圍,將法律行為劃分為 ( )

A.單方法律行為與雙方法律行為

B.雙務法律行為與單務法律行為

C.有償法律行為與無償法律行為

D.要式法律行為與不要式法律行為

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屬 ( )

A.有效民事行為

B.無效民事行為

C.效力待定民事行為

D.可撤銷民事行為

3.甲無煙草銷售權,請在煙草公司工作的乙赴云南購煙時代為購買玉溪煙10箱,二人之間產生

A.轉委托、復的民事法律關系

B.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民事行為

C.可以變更或撤銷的民事行為

D.違反法律的無效的民事行為

4.民事主體問因重大誤解而發生的民事行為 ( )

A.一方只可以請求宣布無效

B.一方只可以請求撤銷

C.一方既可以請求撤銷也可以請求變更

D.一方既可以請求變更,也可以請求宣布無效

5.某甲看到某旅游商店正在出售銅車馬,標價3800元,即出價7600元買回兩座。后經朋友指 認,此二車不是正品。此時某甲可依法采取的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方式是 ( )

A.以受欺詐為由要求商店雙倍賠償

B.以合同內容違法為由主張買賣行為無效

C.以對標的物有重大誤解為由主張撤銷該行為

D.以顯失公平為由主張撤銷該行為

6.根據《民法通則》規定,下列民事行為中,一方有權請求予以變更或撤銷的是 ( )

A.惡意串通的民事行為

B.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C.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為

D.受欺詐或脅迫而為的損害國家利益的民事行為

7.下列屬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的是 ( )

A.乘人之危實施的民事行為

B.受欺詐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

C.無權處分行為

D.惡意串通的民事行為

8.丙于1998年2月1日簽訂鋼材供貨合同,合同中附有“三個月后合同開始生效”的條款,該條 件為 ( )

A.延緩條件

B.肯定條件

C.始期

D.終期

9.乙在甲處存放一臺電視多年,甲以為乙不要了,于是將電視機拿到舊貨市場上去賣,丙以適中 價格購得。正巧乙到丙家作客發現電視機,便向丙討還,丙不給。那么該電視機應 ( )

A.還給乙,甲退款給丙

B.還給乙,由乙退款給丙

C.還給甲,由甲退款給丙

D.歸丙取得,乙向甲要求賠償

10.買方人和出賣人協商后,抬高價金,由后者付給一定回報,這種行為是 ( )

A.欺詐

B.顯失公平

C.惡意通謀

D.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11.甲與乙簽訂租房合同,其中訂有“如甲方兒子調回北京工作,則該房屋的租賃關系即行終 止”的條款,該條件是 ( )

A.延緩條件

B.解除條件

C.肯定條件

D.否定條件

12.民事行為無效,其無效的含義是什么 ( )

A.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B.自始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

C.在當事人之間不發生權利義務關系

D.行為人之意思表示無法律效力

13.對于金額較大或者重要的法律行為應采用 ( )

A.口頭形式

B.書面形式

C.默示形式

D.公證形式

14.甲、乙相約,若甲2002年司法考試通過,即由乙贈甲手機一臺。該行為 ( )

A.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

B.所附條件為停止條件

C.所附條件為解除條件

D.所附期限為始期

15.下列屬于多方行為的是 ( )

A.買賣合同

B.立遺囑

C.合伙合同

D.行為

二、簡答題

1.簡要回答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2.簡述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三、論述題

1.試論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之構成及法律效果。

2.試論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

四、案例分析題

1996年10月6日,楊樹清從縣良種場以每頭800元的價格購得8頭奶牛和部分越冬飼草。同羈,楊樹清又與同村周振華達成購買飼草的口頭協議。協議商定,楊樹清以每公斤2角的價格,共計800元人民幣購買周振華的飼草4000公斤,約定于1997年2月10日交錢交貨。1997年1月1日,楊樹清之子燃放鞭炮,不慎將自家飼草燒光,楊樹清便找到周振華要求提前交付購買的飼草。周振犟稱“飼草可以按去年的價格,但我現在要牛不要錢,購買4000公斤飼草所需要的800元錢要用兩安良種奶牛來折抵。”楊樹清迫于大雪封山,又沒有別的辦法可想,被迫同意將兩頭良種奶牛折抵,1000公斤飼草。但第二天,楊樹清又找到周振華,表示愿以1500元的價格買回兩頭奶牛,周振華則稱“買賣既做,決無反悔之理”,堅持不同意,楊樹清只得起訴于人民法院,要求返還兩頭奶牛。

參考答案

一、選擇題

1.C 2.D 3.D 4.C 5.C

6.B 7.C 8.C 9.D l0.C

11.B l2.D 13.B l4.B l5.C

二、簡答題

1.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是指決定法律行為本身發生或者不發生的必要條件。

按照是一切民事法律行為都必需的,還是某些民事法律行為特別要求的,分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殊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民事法律行為都必需的必要條件。該要件只有一個,即意思表示。特殊成立要件,是指某些民事法律行為特別要求的必要條件。這些要件,相對于不同的民事法律行為而有所不同:

(1)對于有因行為來說,標的的給付原因是特殊成立要件。也就是說,除要有給付標的的意思表示這個一般成立要件外,還必須有標的給付原因這個特別要件,有因行為才能成立。

(2)對于實踐行為來說,標的物的接受是特殊成立要件。實踐行為又叫“要物行為”,它的成立以意思表示和標的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其中,意思表示為一般成立要件,標的物的“授”與“受”共同構成特殊成立要件。

2.民事法律行為,又稱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1)以發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為了設立、變更、終止一定的民事權利或者民事義務的民事行為,是與人們的意志相聯系的一種法律事實。

(2)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為核心要素

所謂意思表示,是行為人將其期望發生法律效果的內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達于外部的行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最基本的要素,若沒有意思表示,就不會產生民事法律行為。

(3)是一種合法行為

合法的民事行為才會得到法律的保障,才能產生當事人期望發生的民事法律后果。合法性正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

三、論述題

1.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因對方的威脅強迫,陷入恐懼而作出不真實意思表示的無效民事行為。它具有以下要件:

(1)須有脅迫行為存在。脅迫是不正當地預告危害,以使對方陷入恐懼的行為。

(2)須有脅迫的故意。脅迫人在故意包括兩個方面:第一,須有脅迫相對人使之產生恐懼的故意;第二,須有使相對人因恐懼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即脅迫的目的在于使相對人作出迎合性意思表示。

(3)須預告危害屬于不正當。所謂不正當,即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道德準則。

(4)須因受到脅迫而產生恐懼。如果脅迫人雖然施加脅迫,但被脅迫人并非因此恐懼;或雖有恐懼,但恐懼并不是因脅迫而生,就不能構成受脅迫而實施的無效民事行為。

(5)須因恐懼作出意思表示。即脅迫人的意思表示與其恐懼須有因果聯系。而且,其意思表示,又須迎合脅迫人的意思作出。這兩個方面必須同時存在,如果被脅迫人并不因脅迫而恐懼,就不能構成受脅迫而實施的行為。而且,進一步看,即使被脅迫人產生恐懼,但是所實施的行為卻不迎合脅迫人的意思,也還是不能構成受脅迫而實施的行為。

2.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是指恢復到無效民事行為發生之前的狀態,借以消除無效民事行為所造成的不應有的后果。

依照恢復原狀的要求,如果民事行為規定的義務尚未履行時,則因該項民事行為無效而不能再履行。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已經履行了義務,依據《民法通則》第61條關于“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的規定,收受財產的一方或雙方應將所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對方。由此可見,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被撤銷之后,就會發生停止履行、單方返還、雙方返還的法律后果。

(2)賠償損失

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變更、被撤銷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民法通則》第61條)。這是根據過錯責任原則,由有過錯的一方或雙方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

(3)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

《民法通則》第61條第2款規定:“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對于這種民事行為不僅因其違法而歸于無效,而且還應將其根據無效民事行為所取得的財產返還給財產所有人,追繳雙方非法所得歸國家所有。對于進行嚴重經濟犯罪的違法行為,除收繳已經履行交付的財產外,不應追繳其非法所獲的利益或者依無效民事行為的內容應當交付而尚未交付的金額,給違法行為人以嚴厲的打擊。

四、案例分析題

篇10

摘 要: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合稱,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之一,也是法律原則在民事法律中被運用最多的原則之一。我國的法律并沒有直接使用“公序良俗”這一詞匯,而是以“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指代。公序良俗本源自于社會生活之中人民樸素情感的道德規范,后成為被人民認可的重要的民事法律原則之一。

關鍵詞:公序良俗原則;公序良俗的司法適用

一、案例導入

盡管運用公序良俗原則在民事糾紛中判案的做法在我國由來已久,但是由于多種原因,司法實踐中,對于相同或者相似的案情,判決上卻有很大的分歧。本文將從兩個案例出發引出公序良俗原則在國內司法適用之上的具體情形。

案例一:44歲的林女士結婚后沒幾年,先生就因病去世,留下林女士和兒子。2000年,林女士帶著兒子找到了陳師傅學習電焊。已有家室的陳師傅家里有妻子李某和兒子小陳,一來二往,陳師傅和林女士日久生情,兩人便生活在了一起。2011年2月,陳師傅突患重病,數月后因病去世。陳師傅去世后,林女士拿出一份經過公證的遺囑,遺囑中寫到,陳師傅名下的一幢三層樓房,在其過世后屬于其份額部分歸林女士所有。林女士將陳師傅的妻子和兒子告上法院,要求依法繼承陳師傅所有的房屋份額,即該房屋的二分之一,價值80萬元。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盡管陳師傅立遺囑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也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形式上合法,但遺囑內容有違社會公序良俗。考慮到陳師傅病重期間,林女士較長時間照顧和護理,最終在法院調解下,雙方達成協議,陳師傅的房產歸其妻及子女所有,被告給付林女士4萬元。

案例二:2008年上海浦東新區法院審判的一起第三者遺贈案,在原告與妻子分居期間,李xx一直與原告同居,是事實上的夫妻。被繼承人李xx身體不是很好,原告對其進了實質夫妻在法律上所應履行的扶助義務。而被繼承人也一直將原告作為自己的正式妻子對待。李xx在生前曾立下遺囑,聲明將坐落于上海市xx室房屋賣掉,所得價款除了支付賣房的稅費,預留為其父母遷墳費8萬元以及償還原告為其治病的借款5萬元外,剩余的款項由被告李xx繼承30%,原告繼承70%。原告提訟,要求判令兩被告用繼承的房屋所得價款歸還被繼承人生前向原告所借款項5萬元,要求確認原告按照遺囑應所得的上海市xx號房屋70%的權利份額,并依法對房屋進行分割。法院的最后判決予以確認原告享有受被繼承人遺贈的權利。坐落于上海市XX室房屋系李XX生前與被告方XX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所得,因此XX室房屋依法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所以本案所涉及遺囑中對屬于被告方XX所有的部分遺囑處分無效。

同樣是由于婚外情中對于丈夫贈與“小三”的財產歸屬問題引發的訴訟,兩個案件的審理法院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判決。案例一之中的法院,以公序良俗原則作為判案依據,認為婚外情贈與行為違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則而無效。案例二之中的法院,則嚴格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認為張某所立遺囑合法有效,從而排除了公序良俗的適用,認定張某的遺贈有效。這兩個案例體現了我國目前司法實踐之中使用公序良俗原則裁判案件的兩種典型做法,同時也體現了關于公序良俗原則適用的法律困境。筆者暫且不想對于這兩個案件判決的孰是孰非進行評論,因為在后面會有詳細的的分析,在此僅僅是希望通過兩個案例引出公序良俗雖作為重要的民法原則,而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存在很多理解的分歧而造成其難以被合理運用的尷尬,因此,有必要對于公序良俗原則作出新的梳理歸結。

二、公序良俗基本理論

1、公序良俗的含義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合稱,在德國有關判例中,公序良俗被表述為“一切公平和正義的思想者之禮儀感”。不同的法學家也曾對公序良俗原則作出不同的見解。史尚寬先生認為,“公共秩序謂為國家社會之存在及發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不獨憲法所定之國家根本組織,而且個人之言論、出版、信仰、營業自由及至私有財產、繼承制度,皆屬于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謂為社會、國家之存在及發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非指謂現在風俗中之善良者而言,而系謂道德律,即道德的人民意識”由于公序良俗原則由來已久,加上其地域和時間的差異性,所以很難對公序良俗下一個讓所有人都接受的定義,筆者經過查找資料研究對比,認為臺灣學者的觀點:公共秩序是指社會公共利益,善良風俗是指社會一般道德的定義基本可取,但是由于公序良俗的外延極為寬泛,所以這樣的定義也不足以涵蓋其所有的內涵。對于公序良俗定義的意義實際上只是想通過這種界定給讀者作出一個簡單的重申。

2、公序良俗原則在我國的立法

我國當代民法并未使用公序良俗的概念。《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第55條規定“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是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之一;第58條規定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民事行為。我國《合同法》沿用了《民法通則》中“社會公共利益”的概念,在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攪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52條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我國現行民法未使用公序良俗概念,是受前蘇聯民法立法和理論影響的結果。我國《物權法》第7條規定:“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通說認為我國民事立法中的“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等同于大陸法系的“公序良俗原則”。我國法官直接運用這一法律原則作為裁判案件的依據,是我國司法進程的一大發展,但是由于法官個人對于這個原則的理解不同加之輿論的導向和立法的缺陷,使這一原則的適用在中國目前十分混亂。

三、公序良俗原則在我國的司法實踐

1、具體案例分析目前公序良俗原則適用現狀

如前所舉的兩個典型案例,基本上涵蓋了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之中運用公序良俗原則來進行司法裁判的兩種情況,在法律規則和公序良俗原則之間法官進行的不同選擇。

案例一的案情和判決與被稱為我國公序良俗原則第一案的“瀘州遺贈案”十分相似。2000年四川省滬州市某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遺贈案件。原告張某與被告蔣某之夫系非法同居關系。蔣某之夫在因病去世前立下遺囑,將其所有財產遺贈給一直在其生病期間去世之前照顧其的張某,并對遺囑進行了公證。蔣某之夫去世后,張某要求蔣某給付遺產遭到拒絕。于是張某至法院。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張某的請求。這就是被稱為公序良俗原則第一案的著名的“瀘州遺贈案”丈夫生前立下遺囑將其所有的遺產贈與在生命最后和他朝夕相處的“第三者”,丈夫死后,這樣的遺囑顯然會讓妻子感覺到不公平,于是妻子向法院要求法院確認丈夫生前的遺囑行為無效。法院經過審理之后,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判定遺贈人的遺贈行為是無效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因而排除了《繼承法》之中具體條文的適用,使妻子勝訴,而“小三”被剝奪了遺產的所有權。此判決一出,面對輿論長期的壓力,法官好似舒了一口氣,但是面對法官所本應該信仰和踐行的法律,該案的法官似乎又無法交代。案例二的案情與案例一如出一轍,但是結果卻大相徑庭。法官沒有按照公序良俗原則否認現有法律規范《繼承法》的適用,尊重了被繼承人自由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保護了“第三者”依照遺囑繼承遺產的權利。當然這樣的判決可能會和現在社會主流的價值觀相違背,因為大多數人是痛恨“小三”的,可是法律不同于道德,法律保護的應該是主體的平等和主體權利的實現,這樣的判決是我國司法進程的一大進步。這樣兩個案例的審判結果,代表了我國目前司法實踐之中對于“婚外情”遺贈案件是適用原則還是適用法律條文的分歧,法官到底是應該順應民意還是嚴守法律,不僅僅是法官的困惑,也是我國目前立法漏洞之體現。

自從“瀘州遺贈案”的審判結果引發了軒然大波以后,很多法官在提及公序良俗原則之時無所適從,于是出現了許多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實踐的尷尬,法官運用公序良俗原則裁判案件的情形越來越少。目前我國公序良俗原則的適用,由于缺乏統一的標準,使法官運用起來底氣不足,再加上法官個人素質的差異,造成了個人道德取向影響判決的現象時有發生,出現了許多迎合輿論取向而實際法律不公的判決,更加使公序良俗原則的適用陷入困境。

2、公序良俗原則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困境

(1)法官運用公序良俗原則無章可循。

如上文所述,我國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公序良俗”原則,僅僅在一些條文中以“社會公共利益,公共道德”加以指代。但是公序良俗作為大陸法系的一個重要的基本民事法律原則,對我國的影響也頗為深遠,一些法官在裁判案件的時候,實際上正是運用該原則來佐證。但是由于無章可循,有的法官僅僅通過“說理”,適用“公序良俗”的字眼,減少了裁判文書 的說服力。例如在蔣某訴王某等排除妨害糾紛案中,判決書([2008]青民三民初字第2008號)中寫到“……本案兩被告居住在系爭房屋內己三年有余,現原告要求兩被告搬離系爭房屋,有違公序良俗。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2)公序良俗原則的內涵和外延在實務中難以界定。

我們都會說“公序良俗”就是公共利益和善良風俗,但是到了實際的操作之中,到底如何去認定具體的現象是否屬于公序良俗的范圍是很困難的。一些法官由于自身成長環境和知識結構的不同,對于公序良俗的理解也大有不同,因而造成了一些判決之中的偏差,但是這種偏差正是解釋公序良俗這一比較寬泛的原則之時很難避免的。

(3)濫用公序良俗原則排除具體法律規定

在“瀘州遺贈案”中,法官判決遺贈無效是從兩點考慮:一是遺贈人基于與受遺贈人有非法同居關系而立下遺贈,二是遺贈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遺贈給她人,損害了妻子的財產繼承權,這兩點都是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的。“瀘州遺贈案”的法官以自身的法律素質,不可能不知道該案的遺贈行為是符合《繼承法》中有關遺贈成立的有效要件的。但是在當時的環境下,如果判定遺贈行為有效,在公眾看來就是法官支持了“二奶”的訴請,肯定了“婚外情”這一不道德的關系。法官迫于輿論的壓力,依照《民法通則》第七條的規定,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法官適用公序良俗原則裁判案件,判定遺贈無效,迎合了社會輿論,但是卻引起了法律界的巨大爭議:公序良俗原則的適用難道可以排除具體的法律規定嗎?這顯然與我們一直認同的法律原則的使用必須窮盡法律規則的原則是相違背的。法官斷案的最直接有效有說服力的依據應該是法律的具體條文,縱然依據法律條文的判決有時候會與我們樸素的道德情感的觀念相左,但是這時候,法官所需要做到的,應該是忠于法律,他們應當知道,作為原告的“小三”走上法庭去維護自己的權利,是需要巨大的勇氣以及對于法律充分的信任的,可是這樣的判決確深深傷害了原本相信法律可以保護自己權益的當事人。

四、公序良俗原則適用的個人思考

公序良俗原則產生和使用的初衷,本是希望通過這種彈性的原則,來彌補硬性的法律規定之中的漏洞,從而完善民事立法的不足。但是由于該原則本身的寬泛性,法官個人素質的差異以及社會各界的壓力,目前公序良俗原則在我國的適用情況十分混亂,濫用錯用的情形時有發生,所以有必要在此原則的具體適用之上做出一些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