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5 16: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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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詢實施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的教育、監督和管理,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中辦發[2005]30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誡勉談話和函詢,是指對黨員領導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潔勤政等方面出現的苗頭性問題,組織掌握或群眾有反映,或者已出現輕微違紀行為,但不構成紀律處分所進行的警示性談話或者書面了解有關情況。
第三條對黨員領導干部的誡勉談話或者函詢,由各級紀檢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
第四條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或者函詢,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以正面教育為主、以預防為主、以事前監督為主。
第五條黨員領導干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一)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效能督查實施制度
為切實加強我州機關效能建設,根據州黨委、政府《關于加強機關效能建設暫行規定》的精神,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貼州黨委中心工作,“圍繞發展抓效能,抓好效能促發展”,充分發揮督查作用,保證機關效能建設各項工作全面落實,建設效能**,促進經濟健康快速發展。
二、督查范圍
州直黨的各級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及其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接受行政機關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雙重管理的中央、自治區駐伊單位(部門)。
三、督查內容
統計法實施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統計法》所指的統計,是指運用各種統計方法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咨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等活動的總稱。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項目分類,由國家統計局規定、調整。
第三條國家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建立健全國家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國務院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本部門及其管轄系統的統計機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國家統計信息工程建設列入發展計劃。國家統計信息工程建設,由國家統計局統一領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分級負責。
住房分配實施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住房補貼制度,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基本思路: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在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同時,通過實行住房補貼及相關配套改革,增加職工工資中的住房消費含量,提高職工購房支付能力,由職工根據需要和承受能力自行解決住房問題,逐步實現住房分配貨幣化和住房供應社會化,加快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城鎮住房新制度。
第三條住房分配貨幣化主要包括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住房補貼是由國家和單位向職工支付具有工資性質的住房消費資金,定向用于職工購房及歸還個人住房貸款。
第四條實行住房補貼的原則是: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體現轉換住房分配機制的原則;貫徹按勞分配為主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堅持國家、單位、個人三者合理負擔,量力而行的原則;正確處理改革、發展同穩定的關系,兼顧各方面的利益,保證改革順利推行的原則。
第二章實施范圍
政府采購實施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優化財政支出結構,規范政府采購運作程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區政府采購管理辦法(暫行)》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使用財政性資金辦理的政府采購,適用本辦法。
財政性資金,是指財政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包括自籌資金、援藏資金)。
政府采購,是指采購人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傭等。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政府采購范圍: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
殯葬管理實施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進殯葬改革,加強殯葬管理,引導、規范公民的喪葬活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和《**市殯葬管理條例》、《**市林地保護管理條例》、《**市殯葬事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的殯葬活動、殯葬服務及殯葬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殯葬管理工作堅持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習,保護環境,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
第四條本縣轄區均為火葬區。凡本縣轄區內公民(含外來人員)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的遺體或無名尸體,一律實行火葬,嚴禁土葬。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宗教教職人員死亡后,可以按照其喪葬習俗安置處理遺體,但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第五條縣民政局負責全縣的殯葬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殯葬管理機構負責殯葬事務管理的具體工作;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殯葬事務的管理工作。
住宅管理實施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住房售后的維修養護管理,維護住房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據國務院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東湖區、西湖區、青云譜區、郊區、高新區、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經濟適用房、以下簡稱“商品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管理,均適用本規定。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遷安置中向個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過道等。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房屋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凡商品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應當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
第五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住宅維修基金的收取、使用實行監督管理。
礦產資源實施制度
【章名】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
礦產資源的礦種和分類見本細則所附《礦產資源分類細目》。新發現的礦種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第三條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國務院授權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全國礦產資源分配實施統一管理。
專利實施許可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以下簡稱強制許可)的給予、費用裁決和終止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受理和審查強制許可、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和終止強制許可的請求并作出決定。
第三條請求給予強制許可、請求裁決強制許可使用費和請求終止強制許可,應當使用中文以書面形式辦理。
依照本辦法提交的證件、證明文件是外文的,當事人應當同時提交中文譯文。未按規定提交中文譯文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
第四條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的,可以根據專利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請求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職責情況統計實施制度
為進一步增強省政協委員履行職責的責任感、積極性和主動性,切實發揮委員的主體作用,推進省政協的自身建設,根據政協《章程》和《*省政協關于加強政協委員自身建設和管理的暫行規定》(*協辦發[20*]16號)的有關規定,從十屆省政協開始,對省政協委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統計。具體辦法如下:
一、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
1、統計工作在秘書長統一領導下,由辦公廳分管領導牽頭負責,各部門確定分管負責人和具體承辦人。
2、建立統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適時召開會議,研究、部署有關工作。
3、統計工作的承辦部門為辦公廳秘書處、人事處、信息處,研究室學習宣傳處和各專門委員會辦公室。
二、統計的對象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