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詢實施制度

時間:2022-10-11 03:06:00

導語:函詢實施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函詢實施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的教育、監督和管理,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中辦發[2005]30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誡勉談話和函詢,是指對黨員領導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潔勤政等方面出現的苗頭性問題,組織掌握或群眾有反映,或者已出現輕微違紀行為,但不構成紀律處分所進行的警示性談話或者書面了解有關情況。

第三條對黨員領導干部的誡勉談話或者函詢,由各級紀檢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

第四條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或者函詢,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以正面教育為主、以預防為主、以事前監督為主。

第五條黨員領導干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一)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作風專斷,或者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

(三)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工作造成一定損失;

(四)搞華而不實和脫離實際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

(五)不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用人失察失誤;

(六)不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造成不良影響;

(七)在年度實績考核中被評為基本稱職;

(八)其他需要進行誡勉談話的情況。

第六條黨員領導干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對其進行函詢:

(一)一段時間內干部群眾反映比較集中;

(二)上級紀檢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或者領導批示要結果;

(三)其他需要進行函詢的情況。

第七條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或者函詢,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紀檢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有關科室根據情況,對需要進行誡勉談話或者函詢的黨員領導干部,提出誡勉談話或者函詢建議。

(二)填寫《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函詢)登記表》,經分管領導審閱同意后,呈送主要領導簽批,并征求紀檢機關、組織(人事)部門中另一方的意見。

(三)約請被誡勉談話對象或者發出函詢通知。

(四)進行誡勉談話或者函詢回復。

領導班子正職,由上一級紀檢、組織(人事)部門的主要領導進行談話;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由上一級紀檢、組織(人事)部門的分管領導進行談話,或者委托其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進行談話。談話時,應當向談話對象說明談話原因,指出存在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并認真聽取其對有關問題的解釋和說明。

黨員領導干部在收到函詢通知的十五個工作日內,應當按要求實事求是地作出書面回復;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回復的,應當說明理由并盡快回復。對函詢問題未講清楚的,可再次對其進行函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進行了解。對不按規定回復的,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并責令其回復;拒不回復的,給予嚴肅處理。

(五)將誡勉談話或者函詢的有關情況,向有關領導報告,并根據領導批示辦理有關事項。

(六)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或者函詢形成的相關材料,由進行誡勉談話或者函詢的機關或者部門留存,同時將復印件轉紀檢機關、組織(人事)部門中的另一方。

(七)紀檢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對誡勉談話對象存在的主要問題的改正情況進行了解。對于沒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顯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第八條黨員領導干部接受組織誡勉談話或者函詢,要如實回答問題,不得隱瞞、編造、歪曲事實和回避問題,不得對反映問題的人進行追查,更不得打擊報復。對違反者,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第九條紀檢機關、組織(人事)部門的有關工作人員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的誡勉談話和函詢內容要嚴格保密。對失密、泄密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非中共黨員領導干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需要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適用本辦法。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中共**市委組織部商市紀委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