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分配實施制度
時間:2022-01-15 05: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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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住房補貼制度,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基本思路: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在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同時,通過實行住房補貼及相關配套改革,增加職工工資中的住房消費含量,提高職工購房支付能力,由職工根據需要和承受能力自行解決住房問題,逐步實現住房分配貨幣化和住房供應社會化,加快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城鎮住房新制度。
第三條住房分配貨幣化主要包括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住房補貼是由國家和單位向職工支付具有工資性質的住房消費資金,定向用于職工購房及歸還個人住房貸款。
第四條實行住房補貼的原則是: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體現轉換住房分配機制的原則;貫徹按勞分配為主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堅持國家、單位、個人三者合理負擔,量力而行的原則;正確處理改革、發展同穩定的關系,兼顧各方面的利益,保證改革順利推行的原則。
第二章實施范圍
第五條住房補貼的范圍為財政全額和差額預算的機關事業單位。財政預算外的事業單位參照執行。
第六條住房補貼的發放對象為無房和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包括離退休職工)。無房職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購買公有住房的職工。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是指1999年底前參加工作,本人或配偶已購買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以下簡稱未達標職工)。無房及未達標職工的確認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住房補貼與補貼面積的標準
第七條職工住房補貼的標準按照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職工工資、職工住房面積標準、工齡等因素計算測定。住房補貼包括住房面積補貼和住房工齡補貼兩部分。
(一)職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積(建筑面積,下同)補貼額按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除以2與職工平均負擔額之差測定。其中,職工平均負擔額按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除以60平方米確定。職工年平均工資以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準。
(二)住房工齡補貼按年工齡補貼額與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計算到1996年止)及職工住房面積標準的乘積計算;2000年度工齡補貼額按出售公有住房成本價的0.6%執行。
(三)職工月住房補貼額為職工當月工資額(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工資為基數)乘以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按職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積補貼額、職工住房面積標準和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為基數計算測定。
(四)住房補貼的發放年限為25年(300個月)。
(五)職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積補貼額和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職工工資等因素的變化進行調整。具體標準由市房改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經市住房委員會審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2000年度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為每平方米1200元,年度月補貼系數為0.15。
第八條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如下:
科員和初級職稱人員,25年以下工齡的工勤人員76平方米;科級和中級職稱人員,25年(含)以上工齡的工勤人員,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98平方米;縣、處級和副高職稱人員、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112平方米(其中離休人員118平方米);地、廳級和正高職稱人員140平方米,1982年前的地、廳級干部169平方米(其中1982年以前的離休人員175平方米、退休人員169平方米;1982年以后的離休人員146平方米、退休人員140平方米)。
第四章住房補貼的計算和發放
第九條住房補貼的計算方法
(一)1999年12月底前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以下簡稱無房老職工),1999年以前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額為職工1999年12月份工資乘以2000年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再乘以1999年以前的工作月數,加上工齡補貼額之和。計算公式:住房補貼額=職工1999年12月份工資額×2000年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職工1999年底前的工作月數+2000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1996年底以前工齡×職工住房面積標準
(二)2000年1月1日起參加工作的職工(以下簡稱新職工)和無房老職工2000年以后工作年限內的月住房補貼額為職工當月工資額與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的乘積。計算公式:月住房補貼額=職工當月工資額×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
(三)住房未達標職工的住房補貼,按差額面積占規定面積標準的比例發放,計算公式:差額面積補貼額=(職工1999年12月份工資額×2000年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300+2000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1996年底前工齡×職工住房面積標準)×差額面積占規定面積標準的比例差額面積占規定面積標準的比例=(職工住房面積標準-已購住房面積)÷職工住房面積標準
第十條住房補貼的發放方法
無房老職工1999年12月前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和未達標職工的差額面積補貼,在購房時一次性發放(不計利息),未購房的在退休時一次性發放;新職工和無房老職工2000年以后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按月發放。職工家庭的住房補貼,由配偶雙方所在工作單位分別核定與發放。
第十一條一次性住房補貼資金,在職工購房時由本人申請,單位初審,報財政、房改部門審定后,由所在單位直接劃至售房單位;屬于提取的,發給個人。
第十二條單位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應根據可轉化資金來源情況,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則,建立輪候制度,確定發放的順序。
第十三條按月發放的住房補貼,由單位隨工資發放,并在五天內全額存入職工個人住房補貼專戶。
第五章補貼資金來源和開支渠道
第十四條單位發放職工住房補貼的資金,經同級財政批準,從下列渠道列支:1.財政和單位原用于職工住房建設、維修、管理、折舊等方面資金的轉化。2.提取維修基金后的單位公房出售出租收入。3.在機制轉化初期,為保證改革的順利進行,還應從其他方面再轉化一部分資金。4.財政預算外的事業單位還可在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福利基金或其他自有資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第十五條單位應在建立職工個人住房檔案和住房補貼明細賬的基礎上,根據本單位職工住房情況、補貼發放方式,結合單位補貼資金籌集情況,編制下一年度住房補貼支出預算,在每年10月底以前報同級財政和房改辦審定。市屬財政預算內的機關事業單位的住房補貼資金的籌集、申請、審批、撥付管理以及個人補貼的審批等具體程序與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房改辦另行制定。
第六章補貼的管理
第十六條按月發放的職工住房補貼,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按照公積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單位應到管理中心辦理職工住房補貼繳存登記,由管理中心在繳存公積金的受托銀行為職工設立個人住房補貼賬戶。
第十七條按月補貼的職工工資變動,從變動的當月起按新的工資標準計發住房補貼。
第十八條按月補貼的職工在市內調動工作的,調出單位應從辦結本人調離手續的次月起停止計發住房補貼,并將已計發住房補貼的月數、數額等情況(以下稱已計發情況)記入本人人事檔案;調入單位根據已計發情況,繼續向該職工計發住房補貼。
第十九條按月補貼的職工調離本市或出國、出境定居的,工作單位應從辦結本人調離手續的次月起停發住房補貼;已計發的住房補貼余額,本人可一次性提取,并由工作單位將已計發情況記入本人人事檔案。
第二十條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原工作單位應從終止次月起停發住房補貼,并將已計發情況記入本人人事檔案,其住房補貼由管理中心暫時封存。重新參加工作的,由新工作單位根據已計發情況,繼續計發住房補貼;未重新參加工作,其封存的住房補貼余額,在購房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可一次性提取。
第二十一條在住房補貼年限內去世的職工,從去世的次月起停發住房補貼,其名下的住房補貼余額可由其繼承人或受贈人一次性提取。
第二十二條外地調入本市的職工,應出具原工作單位和原所在市、縣房改部門有關住房補貼發放的證明,由調入單位根據該職工原住房補貼發放情況和本單位實際,按我市規定標準向該職工計發住房補貼。
第二十三條1999年12月底前參加工作并租住公有住房的職工,須在領取一次性住房補貼的同時辦理退房手續,并在3個月內將租住的公有住房退交產權單位;逾期不退的,按《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清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對住房超面積標準部分實行差額累進計價、計租的辦法〉的通知》(贛辦字1999]72號)規定計租。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后,機關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得再聯建或自建職工住房,各級財政不再安排單位建房資金。
第二十五條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后,各單位原對職工發放的各類住房補貼,一律停發。
第二十六條各級財政、審計、監察、房改部門要加強對本辦法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對違反國家政策和辦法規定,擴大補貼面積標準、變相增加補貼等違規違紀行為,要認真查處。
第二十七條市轄各縣可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報市住房委員會審定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市住房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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