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特征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2 19: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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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保證保險的法律特征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的物質生活水平有了較大的提高,在享受現代物質文明的同時,人們的消費觀念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享受型”消費,如貸款購車,貸款購房等越來越多,與此同時個人消費信貸的規模及種類也呈現出多元化的發展趨勢,在消費者、銀行及保險公司之間形成了新的貸款保證保險關系,本文擬對此類保證保險的法律特征進行探討。
一、保證保險的內涵及性質
保證保險是指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需在約定的條件和程序成就時方能獲得賠償的一種保險方式,其主體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就是貸款合同的借款方和貸款方,保險人是依據保險法取得經營保證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保證保險常見的有誠實保證保險和消費貸款保證保險。保證保險的內容主要由投保人交納保險費的義務和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構成。保證保險的性質屬于保險,而不是保證。在保證保險中,保險責任是保險人的主要責任,只要發生了合同約定的保險事由,保險人即應承擔保險責任,這種責任因在合同有效期未發生保險事由而消滅。
二、保證保險的功能及范圍
保證保險的功能在于轉嫁被保險人的風險,作為一種保險手段,是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一種經濟補償制度。因為保證保險不是保證,所以保險人不能享有保證所產生的先訴抗辯權或物保優于人保的抗辯權,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就應當按照保證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在消費貸款保證保險中,投保人即貸款合同中的債務人未能按貸款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欠款,視為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保證保險的范圍表現為,保險人承擔的保證保險責任僅限于保證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限度內的貸款本金,對于違約金、利息、罰息等均不屬于賠償范圍。
三、保證保險的權利義務及法律依據
澳門賭博借貸法律特征綜述
澳門特別行政區回歸祖國后上至中央政府,下至黎民百姓,無不呼吁經濟多元化,避免產業單一所產生的社會問題。然而,時至今日,產業單一的問題仍然沒有顯著改變。博彩作為龍頭產業,不僅是澳門的主要稅收來源,支撐著澳門政府和社會的運轉,也引發很多社會問題,成為某些刑事犯罪的孳生地。根據澳門檢察院統計,非法移民及其相關罪行、不法賭博、高利貸、侵犯人身自由、洗黑錢及有組織犯罪等,始終是澳門的多發犯罪,衍生出嚴重的社會問題。
以不法賭博高利貸為例,自2003年以來,每年立案數都在250宗左右,一些人抓住賭客賭輸后急于翻本的心態,借錢給賭客抽取高額利息,進而禁錮、脅迫債主還債。以2009年的一宗高利貸案件為例:嫌犯甲、乙及丙合意合力,彼此分工,以來澳賭博的韓國人為目標,向賭客借出款項作賭資并抽取不法利息。按照彼此的計劃及分工,嫌犯甲主要負責在澳門各賭場內尋找韓國賭客,嫌犯乙及丙則主要負責看守賭客直至清還欠款,而嫌犯乙還負責租賃用于看守賭客的住宅、記錄及保存借貸數據等其他細節工作。一次,在某娛樂場的賭廳內,在一名韓籍女子的介紹下,嫌犯甲向被害人借出l0萬港元作賭資,借款條件是將在被害人的贏局中抽取贏款金額的50%作為利息;倘若被害人將借款輸光,將每三日收取1萬港元作為利息。被害人同意上述借款條件后,直至被害人將上述借款全部輸光,嫌犯甲共抽取了大約10萬港元的利息。同日,嫌犯甲將被害人帶往其位于澳門的住所,在此后二十余天的時間里,被害人一直被嫌犯甲、乙及丙輪流看守,并將住所大門反鎖而被禁止自由離開。另一被害人也是以基本相似的情節被禁錮,并遭受毒打。此后,嫌犯甲多次使用屬于被害人的銀行卡從自動柜員機提款共5.15萬港元,并將之據為己有。案發后,三嫌犯因此被控觸犯:《刑法典》第219條第1款及于第8/96/M號法律第13條所規定并處罰之為賭博之高利貸罪;第152條第2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之加重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第219條第1款及于第8/96/M號法律第l4條所規定并處罰之文件的索取罪;第148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脅逼罪;第198條第1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之加重盜竊罪;第6/97/M號法律第6條所規定及處罰之不當扣留證件罪。
事實上,賭博高利貸由來已久,甚至衍生成一個行業,這些放債人民間稱之為“大耳窿”,④他們以在賭場向賭徒放債為業,以私刑為討債手段,這些利用賭徒“翻本”心態的高利貸與賭場共生存,也因此成為博采監管的重要內容。“自費賭博,至多會把人輸成窮光蛋,而一般不足以使人走絕路。因賭博而燒炭跳樓者,幾乎百分之百地是因為欠了賭債。
賭博之害實則賭債之害。而賭博高利貸之害實則賭債之害中的害中之害。”②正如前述案例所表明的情況一樣,這種賭博借貸不同于企業生產經營環節的借貸。從放債人的角度來看,賭博高利貸是一種“跑了和尚便跑了廟”的生意,離開了非法拘禁及暴力等犯罪手段,這生意便很難做成。為打擊或減少因賭博高利貸而引發的社會問題,澳門第8/96/M號法律第l2條規定“一、凡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財產利益,向人提供用于賭博的款項或任何其他資源者,處相當于高利貸的刑罰。”《刑法典》第219條規定放高利貸為犯罪。⑧《民法典》第1073條規定了“在消費借貸合同中,如訂立之利息高于法定利息之三倍,則視有關合同具有暴利性質”。在澳門,法定利率由政府以行政命令不定期調整并公布。根據第29/2006號行政命令,現行法定利率以及無指定利率或金額時訂定的利率均為九厘七五。既然賭博借貸是這個行業的衍生品,規范及限制就成為政府唯一可以做的事情。為了澳門博彩事業的正常發展,杜絕或減少因此帶來的弊端,澳門頒布了第5/2004號法律《娛樂場博彩或投注信貸法律制度》,該法第16條規定:“按照本法律的規定獲賦予資格的實體,在從事信貸業務時作出的事實,不視為七月二十二日第8/96/M號法律第十三條所指向他人提供用于賭博的高利貸,該條規定的效果亦不適用于該等事實。”因而使博彩借貸合法化,并成為法定債務的淵源。
根據澳門《民法典》規定,債務分為法定債務和自然債務。第1171條規定:“特別法有所規定時,賭博及打賭構成法定債務之淵源;涉及體育競技之賭博及打賭,對于參加競技之人亦構成法定債務之淵源;如不屬上述情況,則法律容許之賭博及打賭,僅為自然債務之淵源。”第396條規定:“單純屬于道德上或社會慣例上之義務,雖不能透過司法途徑請求履行,但其履行系合乎公平之要求者,稱為自然債務。”也就是說,對于自然債務,由當事人自發給付,而不能依法強制給付,自發給付的也不得請求返還。在澳門,除了賭場以外,賽馬、賽狗、即發彩票、體育彩票等都是法律容許的賭博。假如在沒有特別法規定的情況下,賭客用上述博彩經營者借貸資金進行賭博,這種債務就屬于自然債務。第5/2004號法律第4條規定:“按照本法律的規定提供信貸,則產生法定債務。”同時該法律亦規定了提供信貸的實體和中介人的資格,以及合同形式,而該等合同的內容及其修改擬本,也必須獲得政府的核準。除此以外,任何其他借貸關系均不具有法定債務的效力。自從該法律實施后,信貸實體不僅可以借用司法訴訟手段在澳門法院聲請追討債務,對于境外的借貸人,還可以選擇有管轄權的境外被告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在一宗借貸人為臺灣籍投注者的案件中,信貸實體選擇臺灣地方法院訴訟追討有關款項。臺灣法院在判確認了臺灣法院的管轄“符合‘被告應受較大之保護’原則”,“原告已選擇就對被告最便利之法院起訴”。同時確認有關信貸“所生之爭議以澳門地區之法律為準據法”。
法院認為,被告“作為有充分辨識能力之完全行為能力人,應知悉賭博行為系澳門地區法律所允許之行為,而仍于澳門地區向原告借貸款項從事賭博行為,為尊重澳門地區之法律秩序,被告之行為白應受到澳門地區法律之規范”,因此被告辯稱賭博行為所生之債違反臺灣公序良俗不可采納。有關判決顯示,臺灣對待博彩合法化地區合法借貸的這一態度是一貫的。特別是對于適用外國法時公序良俗的審查問題,法官在另一涉及美國內華達州博彩案件的判決中(臺灣“最高法院”83年度臺上字第130號民事判決)闡明,適用外國法不得有悖于本地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系指適用外國法之結果,與本地公序良俗有所違背而言。并非以外國法本身之規定作為評價對象。僅從個案而言,原告獲得了勝利,保護了本身的合法權益。而在更廣泛的意義上,這一案件不僅成為澳門博彩業信貸實體境外追債成功的先例,法官的有關司法見解對于博彩為非法的司法轄區,或許也具有參考價值。
法律視野下犯罪特征研究論文
關鍵詞:研究類型/面向立法/面向司法/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
內容提要:目前我國刑法學中有關犯罪特征的爭論,其核心就是沒有明確在何種意義上討論犯罪特征問題。從刑法學研究類型的角度分析,刑法學中有關犯罪特征的研究包括面向立法的研究和面向司法的研究,面向立法的刑法學研究認為犯罪的特征是應受刑法懲罰的社會危害性,面向司法的刑法學研究認為犯罪的特征是刑事違法性。
一、刑法學研究的類型劃分
如果將刑法學研究與刑法的運行過程相聯系,并且以此為標準來進行劃分的話,刑法學研究可以分為面向立法的刑法學研究和面向司法的刑法學研究。
所謂面向立法的刑法研究是以刑事立法為最終目標的研究,包括事實判斷、價值判斷、解釋選擇和立法技術等問題。其中事實判斷問題,意在揭示生活世界中存在哪些類型的利益關系、以往對于這些利益關系進行協調的手段是什么、其績效如何;價值判斷問題,意在以討論事實判斷問題得出結論為前提,依據特定的價值取向,決定生活世界的哪些類型的利益關系適合采用刑法手段進行協調,并依據特定的價值取向對相應的利益關系做出妥當的安排;解釋選擇問題,意在用刑法語言將價值判斷的結論及其附屬因素表述出來,完成從“生活世界”向“刑法世界”的轉換,為刑法的成文化開辟道路;立法技術問題則是討論在刑法成文化過程中,如何在一部法典或一部專門法律中,妥善容納價值判斷的結論。
所謂面向司法的刑法研究就是以司法適用為最終目標的研究,研究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落實法典中所體現出來的價值取向,主要是指司法技術問題,即主要討論裁判者在適用法律解決糾紛的過程中,如何妥當地認定案件事實以及如何妥當理解、轉述立法者體現在法律規定中的價值判斷及在必要時填充法律漏洞,并進一步評價行為的問題①。
法律英語專業術語的特征分析論文
論文關鍵詞:法律術語特征翻譯原則方法
論文摘要:文章在分析英漢法律術語特征的基礎上,提出要實現法律術語翻譯的準確性,譯文必須符合法律術語的特征和目標文本的語言習慣,并且在法律內涵上和原文保持一致,使譯文最大程度地準確傳遞原法律文本的信息。
在原始社會中,社會組織的基本單位是氏族,而調整社會關系的主要規范是風俗和習慣。但是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產生,階級出現,于是作為統治階級的國家就逐漸形成了,作為國家實現其職能的手段和工具的法律也就相伴而生了。法律作為治理社會的有效方法和機制之一,在社會歷史發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法律是人類社會階段性的政治制度、人類的精神高度、財富分配形態和方式、生產發展水平的體現。
法律翻譯由來已久,尤其是近幾年,隨著中國法制化進程加快,對外交往范圍的擴大,對外法律文化交流的增多,我國每年都有大量的法律文獻被譯成外文。入世將我國納入國際一體化的大環境中,由于我國法律制度還沒有完全與國際接軌,為了更好的參與到國際社會的政治經濟活動中,我國開始也加快了向國際發達國家學習的步伐。這就要求大量翻譯外國的法律、法規,以便于學習借鑒。但是受法律翻譯人員專業水平和翻譯態度的影響,我國法律文件的翻譯質量不容樂觀。有些法律法規的翻譯,在詞匯層面并沒有盡最大的可能體現出法律文體同其他文體的差異,不符合法律詞匯特征的翻譯隨處可見。為了提高法律翻譯的質量,有必要在了解法律術語的特征的基礎上探討其翻譯的出路。
一、法律術語的特征分析
法律英語的專門術語是用來準確表達特有的法律概念的專門用語。法律術語為法學專業領域內的交流提供方便。由于法律工作自身的莊嚴性,使法律工作中的專門化的行業語一律具有科學技術語的精密、明確、語義單一等特點。法律語言專業詞匯數量大,應用范圍廣,總的來說法律術語具有以下特征。
商事界定概況及法律特征探討論文
摘要:本文從對商事的界定等基本理論出發,提出并論證商事具有營利、互惠、安全的法律特征。在分析商事與民事的區別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目前商事立法以及國外商事立法之概況,通過對一元及二元立法模式的論證分析,提出我國未來的商事立法應當采取二元結構的立法模式。
關鍵詞:商事營利民事立法模式
商事借中國市場經濟的東風,如雨后春筍般地涌現,并呈現出許多新的方式。新的表現形式要求有先進的、與之配套的法律法規的保障和規范,然而我國目前關于商事的立法卻僅僅體現在《民法通則》中關于民事的制度,以及《對外貿易法》和1991年由外經貿部的《關于對外貿易制的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中。并且,這些法律已經無法適應商事的發展,加之商事在國際上的廣泛應用以及本身具有獨特的特點,因此分析其相關理論,并借鑒國外立法例,對我國的未來商事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議顯得尤為必要。
一、商事的界定概況。
商事的界定,是商事制度及其立法完善所必須解決的基礎性問題。在中國,法律并沒有對“商事”這一概念進行界定,一般適用《民法通則》關于“民事”概念的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對于特殊商事行為的規定。在國際上,對于商事的界定主要區別在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大陸法系,商事依據各國立法例的不同分為營業領域說、商人名義說、商說。①營業領域說認為,商事是一般制度在營業領域的應用,例如證券和保險,這主要為承認民商合一的國家所采用,如瑞士、意大利等。商人名義說則是以商是否具有商人資格入手,認為商事是指具有商人資格的人所為之行為。因此,在采用商人名義說立法例的國家之中,民事主體必須滿足商人的條件才能成為人,很大一部分都需要經過工商管理的登記。主要代表國家為日本和德國。而商行為說則以人的特殊視角出發,認為商事應為商的業務行為,采此說的國家把商事限定為商的行為,代表國家為法國。可見,在大陸法系國家中,無論從哪個切入點來界定商事,其所強調的重點是一樣的,那就是顯名,即人必須以被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直接。
在英美法系國家中,由于沒有獨立的民商法部門,其有關的法律主要為單行的商事法或判例。他們強調的不是人是否以被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而是更注重的內在實質關系——權的合法性。正如有學者所言:“盡管在英美法學界,關系有”合意說“、”權限說“、”權力說“等不同理論依據,但其關心的主題不是人究竟是以人(代表)的身份還是以本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這一外在形式,而是人是否有權以自己的行為來構建委托人與外人的直接合同關系。”②
法律利弊特征管理論文
關鍵詞:公司組織形式作用
內容提要:公司制度是適應生產的社會化需要而形成的。它不過是立法技術根據經濟需要以及現實存在所確定的一種企業法律形態,是人類優化資源配置的需要,是人類追求經濟利益和效率的外化表現。在私人投資活動中利弊相生,因此實踐中不應盲目追求公司這一組織形式。
一、我國公司的法律特征
關于何謂公司,大陸法系通常存在三種做法:一是在公司法中對公司下統一的定義,如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第1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所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二是未對公司下統一定義,但對具體各類公司分別定義,如《意大利民法典》分別對無限公司、普通兩合公司、股份公司、股份兩合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下定義;三是既不對公司統一下定義,也不分別對具體各類公司下定義,而是對各類公司設立的目的、性質進行規定,從中倒也能概括出公司的定義,如德國《股份公司法》和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1]盡管有不同的做法,但大陸法系國家的公司法通常把公司視為“依公司法設立,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這一傳統定義視公司的組成要素為:依法設立;以營利為目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社團性質的營利法人。隨著近年來西方國家的法律逐漸承認一人公司,公司的社團性特征在逐漸喪失。[2]需要指出的是在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公司的含義較廣,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并不強調公司的營利性。英國、香港及美國各州公司法通常將公司分為以營利性為目的的商事公司與不以營利為目的,專為發展慈善、宗教、教育、科學、文化、農業而組建的非營利公司。但《美國標準公司法》(1979)中的公司專指營利公司。另外,英國及我國香港地區,公司設立的依據不限于公司法,還包括皇家特許證及國會的特別法。[3]
就我國而言,公司一詞是外來語,它是隨著我國移植西方企業法律形態而逐漸通行的。對商事組織意義上的“公司”所作的解釋,就現有資料看,首推清代學者魏源(1794年—1857年)對西洋人的“公司”所作的描述。他生動地寫到:“西洋互市廣東者十余國,皆散商無公司,唯英吉利有之。公司者,數十商輳資營運,出則通力合作,歸則計本均分,其局大而聯。”[4]實際上是把商人間的合資經營定義為公司。魏源的這種解釋對清朝1904年1月頒布的《公司律》和早年的公司法著作均產生過重大影響。《公司律》規定,凡湊集資本共營貿易者為公司。又如王孝通稱:“公司者,多數之人以共同經營營利事業之目的,湊集資本,協同勞力,互相團結之組織體也。”[5]
我國1988年的《私營企業暫行條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為私營企業的法律形態之一,其第9條第1款和第10條分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投資者以其出資額對公司負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我國2005年新修訂的《公司法》第3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制度法律特征研究論文
關鍵詞:公司組織形式作用
內容提要:公司制度是適應生產的社會化需要而形成的。它不過是立法技術根據經濟需要以及現實存在所確定的一種企業法律形態,是人類優化資源配置的需要,是人類追求經濟利益和效率的外化表現。在私人投資活動中利弊相生,因此實踐中不應盲目追求公司這一組織形式。
一、我國公司的法律特征
關于何謂公司,大陸法系通常存在三種做法:一是在公司法中對公司下統一的定義,如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第1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所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二是未對公司下統一定義,但對具體各類公司分別定義,如《意大利民法典》分別對無限公司、普通兩合公司、股份公司、股份兩合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下定義;三是既不對公司統一下定義,也不分別對具體各類公司下定義,而是對各類公司設立的目的、性質進行規定,從中倒也能概括出公司的定義,如德國《股份公司法》和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1]盡管有不同的做法,但大陸法系國家的公司法通常把公司視為“依公司法設立,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這一傳統定義視公司的組成要素為:依法設立;以營利為目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社團性質的營利法人。隨著近年來西方國家的法律逐漸承認一人公司,公司的社團性特征在逐漸喪失。[2]需要指出的是在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公司的含義較廣,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并不強調公司的營利性。英國、香港及美國各州公司法通常將公司分為以營利性為目的的商事公司與不以營利為目的,專為發展慈善、宗教、教育、科學、文化、農業而組建的非營利公司。但《美國標準公司法》(1979)中的公司專指營利公司。另外,英國及我國香港地區,公司設立的依據不限于公司法,還包括皇家特許證及國會的特別法。[3]
就我國而言,公司一詞是外來語,它是隨著我國移植西方企業法律形態而逐漸通行的。對商事組織意義上的“公司”所作的解釋,就現有資料看,首推清代學者魏源(1794年—1857年)對西洋人的“公司”所作的描述。他生動地寫到:“西洋互市廣東者十余國,皆散商無公司,唯英吉利有之。公司者,數十商輳資營運,出則通力合作,歸則計本均分,其局大而聯。”[4]實際上是把商人間的合資經營定義為公司。魏源的這種解釋對清朝1904年1月頒布的《公司律》和早年的公司法著作均產生過重大影響。《公司律》規定,凡湊集資本共營貿易者為公司。又如王孝通稱:“公司者,多數之人以共同經營營利事業之目的,湊集資本,協同勞力,互相團結之組織體也。”[5]
我國1988年的《私營企業暫行條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為私營企業的法律形態之一,其第9條第1款和第10條分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投資者以其出資額對公司負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我國2005年新修訂的《公司法》第3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域名性質與法律特征論文
隨著因特網在世界范圍內的迅猛發展,域名問題日趨成為人們關注與爭論的焦點。域名最初的設計目的為了方便網絡用戶之間的信息傳遞,其基本功能是確定網址、實現計算機的網絡化。盡管隨著網頁鏈接、網絡搜索引擎等技術的出現,域名作為一種網絡身份識別符號的重要地位已經有所下降,但作為一種網絡資源定位方法,其重大的社會意義與價值卻是任何人都不能忽視的,尤其是在一些域名衍生出企業“網上商標”的標識性功能之后。
一、域名的含義、性質與法律特征
(一)域名的概念
關于域名(DomainName)的概念,立法上并未有統一的規定,學理界對此也有不同的理解,諸如,“域名是指與因特網上數碼地址相應的字母數字混合語符列”;“域名,又稱網址,是一個通過計算機登上因特網的人在因特網上的地址”;“域名是聯接到國際互聯網上的計算機的地址,它們是為了便于人們發電子郵件或訪問某個網站而設計的”;“域名,其實是因特網協議(IP)地址的一種容易記憶的字符串,它對應的是純數字的地址”;“域名就是指Internet用戶用以確定其在網上的位置,并與其IP地址相對應的名稱”等。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的解釋,“從技術上講,域名只是因特網中用于解決地址對應問題的一種方法。可以說只是一個技術名詞……,從商界看,域名已被譽為企業的網上商標”。
上述對域名的理解或者偏重于進行技術性闡釋,或者未能揭示出域名的獨特功能,故均有失準確。筆者認為,從法律角度來講,域名是指域名所有人擁有的用于計算機定位和身份識別的網絡地址。
(二)域名的結構及其主要類型
國際避稅內涵及法律特征探究論文
摘要:國際避稅是指跨國納稅人利用各國稅法規定的差別,采取各種合法手段,跨越國境或稅境以謀求最大限度的減輕其國際稅收負擔的行為。國際避稅活動給各國經濟帶來損失,也給國際貿易的正常發展帶來影響。隨著全球區域性經濟一體化的迅速發展,國際經濟交往活動日益增加,加強對國際避稅的研究和立法,開展反國際避稅斗爭已成為我國改革開放中必須著力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關鍵詞:國際避稅法律特征反避稅法律措施
一、“國際避稅”及其法律特征
國際避稅是指跨國納稅人利用各國稅法規定的差別,采取各種合法手段,跨越國境或稅境以謀求最大限度的減輕其國際稅收負擔的行為。具體分析可從一下幾個方面理解國際避稅的含義。
第一,國際避稅的主體是跨國義務納稅人。即就是指稅法上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跨國納稅人為了減輕或解除稅收負擔,事先往往經過周密的安排和決策,對稅法的缺陷及固有漏洞有著深入了解,利用稅法的不完善、不健全達到盡可能少納稅的目的。
第二,國際避稅以不違反各國稅法為前提。跨國納稅人雖然減輕或解除了稅收負擔,有效地避開了納稅義務,但這種行為又是在遵守稅法,依法納稅前提下進行。
夫妻財產權法律特征論文
內容提要:民事權利以其是否具有財產利益內容可以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財產權是以財產利益為內容或體現為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是通過對有體物和權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過他人請求為一定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而享受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夫妻財產權作為財產權的一種是發生在特定的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具有一般財產的共性,同時也具有特殊性。由于夫妻之間具有一定的特殊關系,所以,在生活實際當中和司法實務中對夫妻財產的認定和判斷都顯得十分重要。本文擬根據我國的夫妻財產權的特點,對有關問題談以下自己的看法。
關鍵詞:財產權、夫妻關系、夫妻財產權
一、夫妻財產權的概念和特征
(一)、夫妻財產權的概念。夫妻財產權是夫妻對與其所有的財產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夫妻財產權是夫妻關系的一項重要內容,是維持夫妻關系的重要物質基礎。關于夫妻財產權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的角度理解,他是關于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權的享有和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獲得財產的權利。而狹義的夫妻財產權的概念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對于共有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我們認為。理解夫妻財產權的概念應該立足于夫妻這一特定的法律關系,從夫妻關系的角度去把握和理解,不能脫離夫妻關系的現實,把他等同一般的財產關系。所以,夫妻財產權的概念應該是夫妻對于其所有的財產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處分的權利,以及夫妻對于自己的財產性權益遭受侵犯時的請求賠償的權利。
(二)、夫妻財產權的法律特征。1、夫妻財產權存在于夫妻關系之間。這是夫妻財產權不同于一般財產權的最明顯的特征,離開了夫妻關系就沒有夫妻財產權可言。夫妻關系是夫妻財產權存在的基礎,夫妻財產權也是夫妻關系賴以存在的物質基礎。孟德斯鳩才說:“在共和國里,剝奪了一個公民必要的物質生活,便是做了一件壞事,就是破壞平等,平等是共和國的靈魂”。盧梭進而認為,“財產權的確是所有公民權中最神圣的權利,它在某些方面,甚至比自由更重要”。所以,我們說,夫妻財產權和夫妻關系是相輔相成的,兩者互相依存。2、夫妻財產權是一種平等的權利。民事權利最大的特點就是平等,平等、公平、等價有償的理念是民事法律追求的精神。由于夫妻之間關系的特殊性,以及幾千年封建社會的影響,似乎在人們的意識中,在夫妻關系中,財產權只屬于丈夫,妻子在家庭當中只是處于被支配的地位,妻子在家庭當中根本沒有任何地位,更無論及妻子會有什么財產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從立法的角度,和經濟社會的發展看,傳統的男尊女卑的理念在早就應該拋棄了。然而,漫長的中國封建社會的確給我們造成了思想上甚至精神上的影響。對此我們應該加以重視。3、夫妻財產權是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的,享有權利就應該履行義務,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夫妻財產權的權利義務性最突出的表現就是,當夫妻一方享有權利,這種權利可以為支配權或者為使用收益權,亦或為請求權,就要履行相應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因此,我們說夫妻之間的財產權應該是權利義務的統一。4、夫妻財產權是行使的自由性和限定性的統一。法律保護民事權利主體的合法民事權益,允許其通過一定行為實現權利,其他人不得妨礙。民事權利的私權屬性決定了民事權利主體享有處分自己權利的自由,即其可以積極的主張權利,從而獲得法律上的利益,也可以不主張權利,甚至拋棄權利。夫妻財產權,對于夫妻而言,在行使該權利時,應該征的得對方的同意,夫妻行使權利應該受到對方的制約和限制;同時,夫妻行使財產權不得濫用權利,夫妻濫用夫妻財產權是指夫或者妻不正當地行使權利,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行為。古羅馬有“行使自己之權利,無論對于何人,皆非不法”的觀念。禁止夫妻權利濫用,無疑是對此觀念的挑戰。夫妻財產權可以自由行使,但是還要受到內和外兩個方面的制約。對內而言就是夫或者妻的制約;就外部而言就是社會公共道德和良好風序的制約。
二、我國夫妻財產權的類型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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