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權法律特征論文

時間:2022-07-25 1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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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權法律特征論文

內容提要:民事權利以其是否具有財產利益內容可以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財產權是以財產利益為內容或體現為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是通過對有體物和權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過他人請求為一定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而享受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夫妻財產權作為財產權的一種是發生在特定的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具有一般財產的共性,同時也具有特殊性。由于夫妻之間具有一定的特殊關系,所以,在生活實際當中和司法實務中對夫妻財產的認定和判斷都顯得十分重要。本文擬根據我國的夫妻財產權的特點,對有關問題談以下自己的看法。

關鍵詞:財產權、夫妻關系、夫妻財產權

一、夫妻財產權的概念和特征

(一)、夫妻財產權的概念。夫妻財產權是夫妻對與其所有的財產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夫妻財產權是夫妻關系的一項重要內容,是維持夫妻關系的重要物質基礎。關于夫妻財產權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的角度理解,他是關于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權的享有和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獲得財產的權利。而狹義的夫妻財產權的概念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對于共有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我們認為。理解夫妻財產權的概念應該立足于夫妻這一特定的法律關系,從夫妻關系的角度去把握和理解,不能脫離夫妻關系的現實,把他等同一般的財產關系。所以,夫妻財產權的概念應該是夫妻對于其所有的財產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處分的權利,以及夫妻對于自己的財產性權益遭受侵犯時的請求賠償的權利。

(二)、夫妻財產權的法律特征。1、夫妻財產權存在于夫妻關系之間。這是夫妻財產權不同于一般財產權的最明顯的特征,離開了夫妻關系就沒有夫妻財產權可言。夫妻關系是夫妻財產權存在的基礎,夫妻財產權也是夫妻關系賴以存在的物質基礎。孟德斯鳩才說:“在共和國里,剝奪了一個公民必要的物質生活,便是做了一件壞事,就是破壞平等,平等是共和國的靈魂”。盧梭進而認為,“財產權的確是所有公民權中最神圣的權利,它在某些方面,甚至比自由更重要”。所以,我們說,夫妻財產權和夫妻關系是相輔相成的,兩者互相依存。2、夫妻財產權是一種平等的權利。民事權利最大的特點就是平等,平等、公平、等價有償的理念是民事法律追求的精神。由于夫妻之間關系的特殊性,以及幾千年封建社會的影響,似乎在人們的意識中,在夫妻關系中,財產權只屬于丈夫,妻子在家庭當中只是處于被支配的地位,妻子在家庭當中根本沒有任何地位,更無論及妻子會有什么財產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從立法的角度,和經濟社會的發展看,傳統的男尊女卑的理念在早就應該拋棄了。然而,漫長的中國封建社會的確給我們造成了思想上甚至精神上的影響。對此我們應該加以重視。3、夫妻財產權是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的,享有權利就應該履行義務,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夫妻財產權的權利義務性最突出的表現就是,當夫妻一方享有權利,這種權利可以為支配權或者為使用收益權,亦或為請求權,就要履行相應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因此,我們說夫妻之間的財產權應該是權利義務的統一。4、夫妻財產權是行使的自由性和限定性的統一。法律保護民事權利主體的合法民事權益,允許其通過一定行為實現權利,其他人不得妨礙。民事權利的私權屬性決定了民事權利主體享有處分自己權利的自由,即其可以積極的主張權利,從而獲得法律上的利益,也可以不主張權利,甚至拋棄權利。夫妻財產權,對于夫妻而言,在行使該權利時,應該征的得對方的同意,夫妻行使權利應該受到對方的制約和限制;同時,夫妻行使財產權不得濫用權利,夫妻濫用夫妻財產權是指夫或者妻不正當地行使權利,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行為。古羅馬有“行使自己之權利,無論對于何人,皆非不法”的觀念。禁止夫妻權利濫用,無疑是對此觀念的挑戰。夫妻財產權可以自由行使,但是還要受到內和外兩個方面的制約。對內而言就是夫或者妻的制約;就外部而言就是社會公共道德和良好風序的制約。

二、我國夫妻財產權的類型和認定

(一)、國外夫妻財產權的發展情況。就近現代各國夫妻財產權的內容看,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1、統一財產權。統一財產權是指除特定財產外,將妻的婚錢財產估定價額,轉歸其夫所有,妻保有估價金額的返還請求權。他將妻對婚前財產的所有權轉變為對夫的一種債權,具有濃厚的夫權主義的色彩,僅為早期資本主義國家立法采用。如法國1804年拿破侖民法典見規定為約定財產制的一種。2、聯合財產權。聯合財產權是指除特有財產外,夫妻個享有其個人財產所有權,但將雙方財產聯合在一起,由夫管理。當夫妻關系終止時,妻的原有財產才由本人收回或由其繼承人繼承。他源于歐洲中世紀日珥曼法,被早期的資本主義國家加以繼承和發展。如1900年德國民法典。3、共同財產權。共同財產權是指除特有財產之外,夫妻的全部財產或部分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婚姻關系終止時始加以分割。由于他能夠反映夫妻關系的本質和特征,所以在當代婚姻立法中具有顯赫地位。因共有的范圍不同,他又可以分為多種形式:(1)一般共有財產權,即無論是夫妻婚前財產還是婚后所得財產,也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一律屬于夫妻共有,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婚后所得共有財產,即是夫妻婚后所得的一切財產均為夫妻共有財產。(3)、婚前動產及婚后所得共同權,即是夫妻婚前的動產及婚后所得為雙方共同所有;(4)婚后勞動所得共同權,即是夫妻婚后的勞動、經營所得的財產為雙方共同財產,非勞動所得的財產如繼承、受贈所得,則歸各自所有。4、分別財產權。分別財產權是指夫妻雙方婚前和婚后所得的財產仍歸各自所有,并單獨行使管理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同時也不排除雙方擁有一部分共同財產或妻以契約的形式將其財產的管理權交與夫。此財產權形式始于羅馬法后期,英美法系大多數國家和個別屬于大陸法系的國家以分別財產權作為法定夫妻財產權的形式。

(二)、我國的夫妻財產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從以上可以看出,我國的法定夫妻財產權是婚后所得共同權。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該條規定的財產權為約定財產權。以及歸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因此,我國的夫妻財產權有: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權;約定夫妻財產權;個人夫妻財產權。

1、法定夫妻共有財產權及其共有財產的認定。夫妻共同財產權是指夫妻雙方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其收益所享有的權利。財產權的內容為財產或者收益,因此,為了更好的把握夫妻財產權,必須明確夫妻的共有財產的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但是,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的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就是我國法定的共同財產的范圍。具體來講就是:一是工資、獎金。這主要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勞動報酬所得。工資獎金是我國普遍實行的勞動報酬形式,因此,立法上將其提出來以代表所有的勞動報酬均應屬夫妻共同所有。按照立法精神,屬于勞動報酬東西的實物、津貼等也應包括在內。二是生產經營的收益。生產、經營的具體形式很多,除辦廠、設立公司、企業以外,還有承包、租賃、投資、個體經濟等多種經營形式,凡是在婚后從事生產和商業活動的收入都應作為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三是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作品在出版、上演、播映后而取得的報酬,或允許他人使用而獲得的報酬、專利權人轉讓專利權或許可他人使用其專利所獲得的報酬、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伙的商標所有人轉讓商標權或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所取得的報酬。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知識產權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四是繼承或者贈與所獲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明確指明歸一方的除外。繼承和贈與都是無償取得他人財產,只是被繼承人和贈與人沒有特別指明死后的財產和贈與的財產只歸夫妻一方,那么所繼承和受贈與的全部財產都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五是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這是一條概括性的規定,立法意圖是為了涵蓋其他所有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為了避免司法實踐上的濫用該條款,《婚姻法注釋(二)》第十一條對此作樂明確規定,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獲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的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我們應該注意以下問題:首先夫妻共同財產必須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婚姻發生效力的期間,即從登記結婚之日起算起,到一方死亡或雙方離婚之日為止的期間。他既不包括婚前訂婚或談戀愛的期間,也不包括雙方離異或一方死亡后的時間。婚姻當事人在起訴離婚期間、一審判決未生效或在上訴期間,即使夫妻分居也是婚姻存續期間。值得注意的是,只要雙方以登記結婚,即使尚未共同生活,所收受的禮金、禮物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雙方分居后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次就是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所得的財產。所謂所得是指財產權利的取得。而非對于財產的實際占有。如婚前便已取得了某種財產權利,如繼承已經開始,即使該財產在婚后才實際占有,如遺產在婚后分割,他也不能列入共同財產的范圍;如果婚姻存續期間取得了財產權利,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未實際占有,該財產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于以上財產享有財產權。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據此,婚姻法約定的財產權有三種情況:一般共同財產權、限定共同財產權、和分別共同財產權。我們先看第一種情況(一)、一般共同財產權。即指夫妻雙方婚前、婚后的全部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是特有財產除外的一種財產權法律制度。不論夫妻各自婚前還是婚后財產,也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一律歸夫妻共同所有由夫妻雙方共同平等的行使財產的所有權,只是法律另有規定的財產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夫妻對于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二)、限定共同財產權。是指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一定范圍內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共有范圍外的財產歸夫妻各自所有的財產權法律制度。這種制度與婚后所得的共同制度的區別在于工友財產的范圍不同。法定所得的共有發玩味嚴格限定在婚后所得財產的財產,婚前財產依法屬于個人所有。而限定共同財產制度下的共同財產的范圍完全由當事人協商確定,當事人可以將婚前財產約定為雙方共有,也可以將婚后部分約定為雙方共有。(三)、分別財產權。是指夫妻雙方婚前財產以及婚后所得財產全部歸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的法律制度。分別財產權的終止,包括夫妻一方死亡,夫妻雙方離婚以及夫妻雙方協商變更夫妻財產。由于在分別財產權的情況下,夫妻的財產的權利和義務是分開的,一般不存在共同財產的分割和清算,但是如果出現某項財產的歸屬不名的情況,則該項財產應被推定為共同財產。自然就需要分割。同時,如果夫妻一方對婚姻家庭作出特別貢獻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已作出特別貢獻的一方享有補償請求權。但此補償請求權只能在終止分別財產制度的情況下行使。3、夫妻財產約定的條件。夫妻對于財產的約定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因此,他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夫妻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夫妻關于財產的約定是隨著婚姻關系的成立而成立的。在未結婚之前,雙方也可以就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進行約定,但該約定只是再雙方結婚之后才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婚姻不成立,或屬于無效婚姻,或屬于可撤消婚姻而被依法撤消的,該約定沒有法律效力。對當事人沒有法律約束里。如果夫妻離婚,該約定對當事人不在具有約束力。二是夫妻進行財產約定時,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果夫妻一方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就不能對財產進行約定,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入彀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在結婚后成為無行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就不能同對方進行財產約定。三是財產約定的內容應該合法。并不得超越夫妻所享有的財產權里的范圍。夫妻不能通過約定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據為己有。夫妻不得利用財產的約定規避夫妻相互撫養及撫養子女和贍養老人的義務。夫妻也不能利用約定規避應當向第三人履行的債務。4、夫妻約定財產的范圍。夫妻約定的財產包括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為共同財產、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將夫妻婚前個人財產約定為婚后共有,或者部分共有、部分個人所有;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特有的財產約定為共有,或者部分共有,部分個人所有;將一方特有的財產約定為另一方所有,或者部分為另一方所有。5、夫妻個人財產權。夫妻個人財產權又稱為夫妻特有財產權。是夫妻對于自己的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我國借鑒外國立法經驗,首次在法律中確立夫妻個財產權。是符合世界婚姻法的發展趨勢的。總之,我國的夫妻財產權是立足于我國現實基礎之上的,同時也是符合世界婚姻法的發展趨勢的。只有明確了夫妻雙方的財產權利,我們才能夠對夫妻的財產權進行有力的保護。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王利明民法學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

3、劉智慧民法學中國法制出版社

4、黃松有婚姻家庭法釋疑人民法院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