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會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6 12: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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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會論文

道德法律管理社會論文

論文摘要:社會是一個復雜的矛盾統一體,社會狀態有有序和無序之分,而法律和道德是保證社會有序運行的兩維。道德和法律作為管理社會的主要手段,彼此在各自領域都發揮著重要作用。德治與法治同為治國方略,缺一不可。

論文關鍵詞:德治;法治;自律;他律;并舉

一、“德法并舉”是科學治國方略的內在要求

德治與法治同為治國方略。法治以其權威性和強制手段規范社會成員的行為,德治以其說服力和勸導力提高社會成員的思想認識和道德覺悟。以德治國與依法治國緊密結合,既是依法治國的需要,又是以德治國的要求。對于制約人的行為來講,道德主“內”,法律主“外”;對于抑制人的犯罪來說,道德治“本”,法律治“標”;道德揚善抑惡,法律懲惡揚善。法治是德治的升華,德治是法治的思想前提。道德因素存在于法治的各個環節,它不但是法治的基礎,產生觀念上的影響,而且發生規范和制度上的作用;它指導法律的制定,輔助法律的實施,促成法治的實現。它貫穿于法治的全過程,形成法治運行的內在動力,在一定程度上保持著法治的恒久的活力。同時,道德也需要法治的保障。二者一剛一柔,如車之雙輪,鳥之雙翼,共同形成完整的社會規范系統和調控手段體系。

同志指出,我們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依法治國,同時也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道德建設,以德治國。我們應始終注意把法制建設與道德建設緊密結合起來,把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緊密結合起來。同志把屬于精神文明的道德建設和屬于政治文明的法制建設都放到治理國家基本方略的高度來論述,并且強調二者的結合,將其上升到理論和實踐的高度,這在我們黨的歷史上還是第一次。它是黨中央在深刻總結國內外治國經驗的基礎上作出的科學論斷,是第三代中央領導集體治國思想的新發展,是對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的豐富和貢獻。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二者的結合,對于我們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完善有治國特色的治國體系,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二、法治秩序的最低實現形式——法律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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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社會法律控制管理論文

[摘要]對于鄉村社會來說,影響法律控制的關鍵在于兩個方面:一是人們能否接受法律所提供的權利觀念,二是法律能否為人們的權利提供保障,法律是否具有解決問題的能力。對于普法來說,第一個方面相對來說容易實現,而對第二個方面,則不僅要求基層政府依法行政,而且也要求鄉村自治組織真正發揮自治職能,能夠為個人權利和政府權力之間提供一個緩沖地帶,從而真正實現法律對鄉村社會的有效控制。

[關鍵詞]鄉村社會法律控制普法

一、問題的提出

在法治的背景下,鄉村秩序的安排不管是從現實還是從理想來看,都寄希望于法律。從1985年的“一五”普法教育開始,鄉村的法律教育已進行了二十多年。在這一過程中,國家試圖將統一的法律知識和觀念推向農村,以此實現法治現代化。法治就其內容來說,包括兩個方面,即對個人權利的保護和對國家權力的限制,這一點不論是在鄉村還是在城市不應有任何不同。這是因為權利作為一種利益或是一種資格,能給當事人帶來利益,在利益的引導下,很難認為鄉村社會會對其加以抵制。因而在鄉村社會的法律控制中,我們必須研究作為法治主體的一個部分,鄉村社會,特別是普通的村民,他們對待法律的態度到底是什么,他們是不是總是處于被動的接受者的地位,因而對法律的控制有一種本能性的抵制;作為法治主體的另一部分,基層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是否總是在法制建設中處于一種正面的地位;實行自治的鄉村自治組織在鄉村社會的法律控制中應處于何種地位;作為法律的制定者和法治的倡導者,國家究竟應站在什么樣的角度來看待鄉村社會的法律控制。只有在回答這些問題的基礎上,我們才能對鄉村社會的法治建設有一個更為客觀的認識。

二、普法背景下的鄉村法治觀念

法律控制的一個關鍵是法律能對人們的行為產生影響,通常認為當行為按法律所希望的方向而動時,就被認為有效。從“一五”普法到“五五”普法,農村一直是普法所面向的對象。所謂普法,不可避免地涉及一套規則及其價值觀念的教和學的問題,相對來說,國家處于主導的地位。但是這并不能說明國家的普法是處于被抵觸的方向的,恰恰相反,普法、大眾媒體和宣傳教育所提供的權利觀念,在鄉村社會中被廣泛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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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法律創新轉型管理論文

論文關鍵詞:社會轉型法律創新

論文摘要:社會轉型時期是法律創新最活躍的時期,歷史上,許多重要的法律觀念、法律原則、法律概念和法律規范都是在社會轉型時期創造的。我國社會轉型的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建立自由、平等、幸福、安全的社會,通過法律創新,能夠加快實現這一目標的進程。

一、社會轉型與法律創新的概述

社會轉型是指某一社會類型通過內部和外部因素的發展,在主客觀上積累了一定值的變革條件,走向另一社會類型的過程。就社會發展規律而言,人類社會總是從低級的組織形式向高級的組織形式發展,因而一個國家或民族的社會轉型,反映著人們對于新的、更高級的文明追求和渴望。而法律創新是指法律制度的創造、新建和優化。法律創新對社會可產生廣泛而深刻的影響。社會總是向前發展的,因而法律制度也就不可能一成不變,變化中的法律有可能蘊含著創新。實際上,人類社會的法律制度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斷有新的內容和形式出現,僅21世紀的這前幾年內,國際政治、經濟、科技、外交、軍事、教育等焦點問題所引發的法律困境,就逼迫思想家、法學家去尋找解困的辦法。因此,此時每一項新的法律規范的產生,都能獲得普遍的稱贊和遵守,并為人類帶來福音。從歷史經驗看,法律創新是沒有具體的時空限制的,即便在社會秩序平穩的國家或年代,也會有法律創新。從這個方面來講,可以說法律創新是社會生活中的一個常識。法律創新,也包括法學理論創新,因為法律制度與法學理論的有機聯系是現代立法者所深信的知識,擁有這種知識是立法者應具備的素質之一。法學理論研究,創新是它的本質要求。法律創新,其實就根植在一切從事法律工作或者關注法律事務的人們的言行中。

法律創新與社會轉型有著密切的關系,因為歷史上的社會轉型無論以何種形式實現,最終都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因此,社會轉型時期是法律變革的最活躍時期,人們通過法律創新改變舊的法律觀念和法律規范,以建立起與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法律制度;同時也通過法律創新,聚集社會變革的力量,鞏固社會變革的成果。人類社會許多重要的法律觀念、法律原則、法律概念和法律規范都是在社會轉型時期創造的。

社會轉型及其法律創新有兩類形式,一是如美國在沒有前人經驗的條件下實現社會轉型,其法律制度必須通過創新,沒有其他途徑供選擇;另一類是后發展中國家,由于有其他國家社會轉型的經驗可供借鑒,可以通過移植別的國家的法律來適應社會轉型的需要,這既節約成本又節省時間。但也要看到,迄今為止,還沒有一個國家,只搬不改,就將別的國家的法律制度平移過來,一般都會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來借鑒或學習先進的法律制度,并不同程度地進行法律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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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與和諧社會論文

提要:援助對和諧的構建具有重要作用。現階段,法律援助面臨著種種困境,要解決法律援助所面臨的困境并使之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應有作用,就必須明確在現階段法律援助是國家和社會的共同責任,提高法律援助的立法層次,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尤其是法律院系在法律援助事業中的重大作用,多渠道解決法律援助的資金嚴重短缺。

關鍵詞:法律援助和諧社會共同責任困境對策

“民主法治”、“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題中之義。[1]法律援助對構建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以及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作用。黨的十六大把“社會更加和諧”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之一提出,十六屆四中全會又把“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作為黨執政能力的一個重要方面重申,十六屆五中全會再次把“加強和諧社會建設”作為“十一五”計劃的重要目標。因而,在構建和諧社會目標下法律援助,其與和諧社會的關系,探析法律援助所面臨的困境以及尋求解決的措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法律援助與和諧社會

法律援助又稱法律扶助或法律救濟,英國《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將其定義為“在免費或收費很少的情況下對需要專業性法律幫助的窮人所給予的幫助”。[2]法律援助制度是貫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保障公民享受公正法律保護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否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被認為是衡量一個國家法制是否健全,司法人權保障機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標志,也是衡量社會文明進步程度的重要標尺。法律援助對和諧社會的構建也有著重大作用。

1、法律援助制度是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要條件之一。“權利的充分賦予和權利的有效實現與保障是法治的基本內涵之一”,[3]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并不是只是通過立法把各種權利賦予社會公眾,沒有必需的司法保障制度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再完善的立法也可能是一紙空文。法律援助制度旨在對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幫助,保護其合法權益,保障其法定權利得以實現而不致成為空中樓閣,它能夠保證讓每一位社會成員不因條件和社會地位的差別,平等地享受到法律的終極關懷,是“一個法治健全的國家不可或缺的司法救濟機制”,“法律援助制度是保護公民權利、完善社會主義法治的必然要求”。[4]而法治是和諧社會實現與維系的必要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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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視角社會矯正的理念研究論文

關鍵詞:矯正理念非監禁化理念思想條件法治原則

內容提要:我國試點中的社區矯正制度建立在矯正的理念和非監禁化的理念之上,其中矯正的理念可以從我國傳統的改造理念中推衍,而非監禁化的理念可以從我國傳統的刑罰思想中找到淵源。社區矯正在我國的推行具備相應的思想條件和社會基礎。我國的社區矯正具有本國的特點,同時應當從各國的社區矯正制度中發現共性,使我國的社區矯正制度嚴格按照法治原則健康發展。現行法律的完善和社區矯正法的制定將為社區矯正提供規范依據和制度保障。

社區矯正是我國正在試點的一種非監禁化的行刑方式和處遇措施,它也是我國在長期貫徹嚴打的刑事政策以后對較為輕微的犯罪人采取的一種寬大的處遇措施,因而受到普遍歡迎。在一定意義上說,社區矯正試點成功并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必將改變我國傳統的以監禁為主導的行刑模式,并且對我國刑事法治的建設產生深遠影響。

社區矯正制度建立在兩個基本理念的基礎之上:一是矯正的理念,二是非監禁化的理念。

矯正的理念來自于刑事實證學派,在刑事古典學派那里是沒有矯正可言的:報應主義強調的是懲罰,而功利主義強調的是威嚇。在這種情況下,刑罰只不過是懲罰的手段與威嚇的工具。刑事實證學派,尤其是刑事社會學派,以李斯特的教育刑思想而聞名于世。在教育刑思想中,就包含了對犯罪人進行矯正的理念。李斯特曾言:“矯正可以矯正的罪犯,不能矯正的罪犯不使為害。”盡管李斯特對于如何對罪犯進行矯正并未深入論述,但我們將李斯特稱為矯正理念的首倡者并不為過。相對于報應刑與威嚇刑的思想,矯正的理念賦予刑罰以更為積極的意義。基于矯正的理念,罪犯不再是簡單的刑罰客體,而是矯正的對象。盡管并非所有的罪犯都能夠通過矯正成為守法公民,但至少對于可矯正者來說,這種使其重新做人的效果是可期待的。因此,矯正的理念使刑罰不僅是排害之器,而且成為致善之道。

非監禁化的理念較之矯正的理念是更為新近的刑罰理念。初始的矯正主要是指監獄矯正,這種矯正是通過監禁的方式實現的。然而監禁刑本身具有消極性,尤其是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更為明顯,為限制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導致緩刑的大量適用。此外,對于長期自由刑來說,對罪犯的長期監禁同樣會扼殺罪犯的主觀能動性,使罪犯刑滿釋放后難以回歸社會。為此,假釋制度得以創立,并成為罪犯從監禁到自由的一種過渡性措施。為克服監禁刑的缺陷,進一步發揮緩刑和假釋在罪犯矯正中的作用,矯正模式在西方國家經歷了醫療模式和更新模式之后,又出現了一種新的監獄替代模式——社區模式(TheCommunityModel)。通過擴大社區矯正的形式來部分替代監獄的功能。社區模式是在對醫療模式和更新模式進行反思的基礎上形成的,它表明矯正模式從監禁化到非監禁化的嬗變。醫療模式(TheMedicalModel)認為,犯罪是由于犯罪者心理和生理的疾病與障礙所導致,因而監獄的主要功能是對這些疾病和障礙的治療。而更新模式(TheRehabilitationModel)則認為,犯罪主要是由于犯罪者沒有經歷一個正常的社會化過程,因而應當通過監獄著重對罪犯進行重新社會化的塑造,以祛除其犯罪動因。顯然,上述兩種矯正模式都是以監獄為場域,以監禁為手段。而社區矯正模式認為,刑事司法執法體系的目的應該是使罪犯在社區中得到新生。醫療模式強調罪犯在監獄中得到治療是有片面性的,更新模式希望罪犯在監獄中得到矯正也是有局限性的,因為監獄這種人工建造的機構主要是用于將罪犯與社會隔離,而不利于提高罪犯適應社會生活的能力。因此,在社會高度發展的今天,不應過于強調在監獄中對罪犯的治療和更新,而應增加罪犯在社區中變為守法公民的機會。所以,應有選擇地對非暴力犯和初犯等更多地采用緩刑等非監禁刑的刑罰方式,以便于罪犯有更多的機會參加社區職業教育的項目,以利于罪犯更好地適應社會。對于必須在監獄服刑的罪犯,也應使其盡早得到假釋,增加罪犯的社會適應能力,盡快地得以新生。[1]在這種情況下,非監禁化成為刑罰的發展方向。在這一思潮的影響下,在立法上創設了更多的非監禁刑,這可以說是立法上的非監禁化。在司法上,對監禁刑也更多地采用非監禁的處遇措施,以彌補監禁刑的不足,包括緩刑和假釋的廣泛適用,這可以說是司法上的非監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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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社會的法律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和諧社會”構建理念的提出,意味著它將成為中國社會體制的結構性存在。如何構建和諧社會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大課題。和諧社會的本質是以人為本的多元、理性、正義、法治、平衡和穩定有序的社會。市民社會的本質與和諧社會具有內在的一致性。市民社會應當是和諧社會的基礎社會。私法是市民社會的法律形式,是法治社會的基本法。所以,它是和諧社會法治構建的基本法。和諧社會的構建應當以私法構建為核心。私法在和諧社會構建中的作用發揮主要通過私法的系統結構的功能實現。

[關鍵詞]和諧社會市民社會以人為本私法構建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正式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社會發展目標。和諧社會構建理念的提出,意味著它將成為中國社會體制的結構性存在。如何構建和諧社會,是擺在全國人民面前的一項重大理論與實踐課題。和諧社會的構建涉及社會的諸多方面,是社會各種因素的協調與統一,需要多種構建方式和各種社會因素的共同協力。但是,和諧社會的構建,主要應當靠法治及其系統的作用。現代和諧社會只能構建于法治基礎之上,和諧是法治條件下的和諧,也唯有法治構建社會才能和諧。然而,在堅持和諧社會法治構建的前提下,如何選擇具體的進路,即和諧社會的構建在根本上是依靠公法之治還是私法之治,則存在理論分歧。我國知名學者羅豪才教授認為,和諧社會的建構主要應當依靠公法之治,公法是和諧社會的脊梁,社會和諧與否直接取決于公法是否平衡。

[1]筆者認為,由和諧社會的本質所決定,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法治構建,而私法構建是和諧社會的法治核心。私法以市民社會為調整對象,作為私法調整對象的市民社會關系與和諧社會的本質一致,是和諧社會的基礎社會形態,從而私法作為市民社會的法,是和諧社會法治構建的基本法。在根本上,和諧社會就是私法構建的社會,和諧社會的法治構建應當以私法之治為主導。

一、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本質

社會作為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和諧是其本質。一定社會結構既是一定的和諧狀態,也以和諧為條件。但是,不同社會結構的和諧并不相同,因為社會的性質不同,其和諧的本質和程度亦不同。和諧社會的大同理想人類古已有之。和諧作為社會存在,必然產生不同社會存在條件下的和諧觀念。古代人類的和諧觀念是當時條件下對社會和諧存在的認知與反映,并必然存在其局限性。人類社會的現代化進程,一方面超越了古代社會的原始和諧并使人類擺脫了社會結構的不合理束縛,另一方面也為新的更高層級的社會和諧的構建創造了必要條件。馬克思和恩格斯創立的科學社會主義理論在繼承人類優秀文化傳統的基礎上主張未來社會應當實現人與人、人與社會以及人與自然等各種關系的全面和諧與發展。當代中國“和諧社會”構建的目標,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對人類社會和諧理想的繼承、發展與弘揚。2005年2月19日,同志在中共中央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討班開班式上的講話中指出:“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這一經典闡釋,充分揭示了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及其構建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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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論文

建立一個現代化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社會保障體系,直接關系到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敗、社會的全面發展和社會的穩定。黨和國家提出把做好社會保障工作作為當前全國的一項重要、緊迫的任務,爭取用5年左右時間,初步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這項決策的意義是偉大而深遠的。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社會保障屬于國家管理的一項社會事務,屬于政府的職能。健全、完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使社會保障法制化,應是國家需要采取的緊迫之策,也是長遠之策。我們看到,近幾年來,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發展速度之快是前所未有的。經過共同努力,中國已經在社會保障制度領域取得了三個方面的突破性進展,即形成了養老保險、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條保障線,為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增添了新的內容,為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和社會的穩定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國現行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的客觀要求仍有較大的差距,需要不斷完善。

今天,我就《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這個題目,向各位領導同志匯報三個方面的學習和研究體會:

一、社會保障法律制度與我國的社會發展

(一)社會保障與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社會保障”系由英語中“SocialSecurity”一詞翻譯而來的,亦可譯為“社會安全”。社會保障,是指國家為了保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對公民在年老、疾病、傷殘、失業、遭遇災害、面臨生活困難的情況下,由政府和社會依法給予物質幫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各國社會保障的項目廣泛繁雜,各有差異,概括起來一般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互助和優撫安置等幾大體系。

在現代社會里,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的基本制度之一,是國家通過立法建立起來的。社會保障法就是調整在社會保障中發生的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同時也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律表現形式。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發展到今天,已成為當代各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西方大陸法系國家對法律部門的劃分,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既不屬于公法,又不屬于私法,而是屬于社會法的范疇,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世界大多數國家的政府都很重視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設,這是因為,國家對社會成員的社會保障待遇標準只有通過立法才能加以確定和公之于眾,國家對需要保護的特殊群體給予的幫助只有通過建立法律制度才能得以強制施行。因此,國家制定和實施的社會保障措施都被納入到了法制化的軌道。

建立對公民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我國憲法的一項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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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而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前提和保證。因此加強和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

[關鍵詞]:社會保障;制度;完善;措施

在現代社會里,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的基本制度之一,是國家通過立法建立起來的。社會保障法就是調整在社會保障中發生的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同時也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律表現形式。現代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伴隨著人類社會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的邁進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本身就是社會進步的一種表現。在自然經濟社會里,社會成員的生活保障是以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為基礎的,體現為家庭自我保障,并未形成規范化、法制化的社會保障制度。近幾年來,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發展速度之快是前所未有的。經過共同努力,中國已經在社會保障制度領域取得了三個方面的突破性進展,即形成了養老保險、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條保障線,為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增添了新的內容,為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和社會的穩定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一、我國特色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現狀

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應是指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互助、社會優撫等幾個方面。我國的社會保障工作始于50年代初。當時,新中國剛剛成立,百業凋零,百廢待興,國民經濟基礎相當薄弱。黨和政府高度重視社會保障工作。1951年2月,政務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這是新中國成立后的第一部社會保險法規,奠定了我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礎。此后,我國還陸續頒布和實施了有關養老、醫療、工傷、扶貧、救災、社會福利和優撫安置等方面的規定,初步形成了與計劃經濟相適應的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安置在內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顯示了勞動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和國家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這一制度的建立,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對發展我國國民經濟、鞏固國家政權、保障人民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當前,我國的經濟體制正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軌,我國社會從農業社會開始向工業社會邁進,經濟結構進行戰略性調整,形成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并存的格局;過去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社會保障制度,已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的客觀需要,成為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制約因素。社會保障工作面臨嚴峻的挑戰,急需進行改革。根據當前兩種經濟體制轉換過程的實際,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改革需要一個漸進過程,要堅持低水平、廣覆蓋、多層次的基本方針,逐步由“全部包攬”向“國家、單位、個人”三方負擔轉變,由“企業自保”向“社會互濟”轉變,由“福利包攬”向“基本保障”轉變,由“現收現付”向“部分積累”轉變,由“政策調整”向“法律規范”轉變。近兩年來,我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改革和發展邁出了較大的步伐,已經形成了養老保險、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三條保障線”制度。在此基礎上,按照“逐步形成獨立于企業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管理服務社會化的有中國特色社會保障體系”的思路,進一步深化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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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公共利益法律保護論文

一、社會公共利益的含義

社會公共利益是一個極為抽象和模糊的概念。國內外學者對它的理解可謂千人千詞,不一而論。歷史上許多學者曾把社會利益作為個人利益的對立面加以闡述。如18世紀法國唯物主義者愛爾維修就認為,個人利益不能違背大多數人的公共利益,主張要將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結合起來①。英國功利主義法學家邊沁則提倡個人利益應與公共利益相統一,他認為社會公共利益是許多私人利益的相加,增進私人利益就增進了整個社會的利益。美國社會法學的創始人羅斯科·龐德則把利益分為三類:個人利益、社會利益與公共利益。個人利益是指直接包含在個人生活之中,并以這種生活的名義而提出的各種要求、需要或愿望,包括人格利益、家庭關系利益和物質利益。公共利益則是指國家的人格利益與物質利益以及國家作為社會利益捍衛者的利益。社會利益是指包含在文明社會生活中并基于這種生活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種要求、需要和愿望②。從龐德的描述來看,他所謂的公共利益就是指國家利益,而此處的社會利益可解釋為本文的社會公共利益。

盡管社會公共利益一詞頻頻出現于我國的有關法律條文中——幾乎每一部法律、法規都有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保護的條款,但我國學者對此研究并不多,執法部門援引這些條款的就更少了。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已有表述可大致分為兩類,一是認為社會公共利益包括了國家利益。如學者陳運來認為,公共利益是指在法與道德等社會規范所調整的秩序中形成的帶有社會普遍性的利益,在目前市場經濟新時期,隨著“國家——社會”二元化結構的初步形成,社會利益逐漸從國家利益中分離出來,兩者共同構成公共利益的內容③。第二種觀點認為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如孫笑俠教授認為社會利益是與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國家利益相并列的一種利益,它是公眾對社會文明狀態的一種愿望與需要④。社會公共利益的主體是公眾,即社會公眾。社會公共利益的主體既不能與個人、集體相混淆,也不能是國家所能代替的。

筆者認為,把國家利益并入社會公共利益是對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這兩個概念的混淆。市民社會是作為政治國家的對立面而存在的。社會公共利益是一個抽象的模糊的概念,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但作為一個經常見諸于法條的專業詞匯,給它確定一個相對明確的外延與內涵還是很有必要的。因此,所謂的社會公共利益是指以社會公眾為利益主體的,涉及整個社會最根本的法律原則、道德的一般原則及隱藏于它們之后的與時代相適應的公平正義觀念。

二、社會公共利益的特點

(一)社會公共利益的主體是公共社會,具有公眾性。利益主體就是利益的擁有者。作為需要主體與需要對象之間存在的一種矛盾關系,任何利益都是一定的需要主體與需要對象之間的對立統一關系,因此,凡談到利益,必會言及利益主體,不屬于任何主體或沒有利益主體的利益是不存在的。社會公共利益的主體是公共社會,是廣大的市民階層。據此我們可以把它同個人利益、群體利益與國家利益區分開來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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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的法律屬性研究論文

摘要:社會保障權利譜系由社會救助權、社會保險權和社會福利權構成,社會保險權在這個權利譜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我國社會保險法應以保障社會保險權為立法理念和邏輯起點,細化有關社會保險權的法律規定,合理確定社會保險的覆蓋范圍,明確政府在社會保險方面的積極作為義務,完善社會保險權的法律救濟制度。

關鍵詞:社會保險權;基本人權;社會權;社會保險立法

一、社會保險權的提出與發展

社會保險權是人類進入工業社會后隨著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而產生的一項公民的基本權利。1883—1889年,德國通過有關疾病保險、意外事故保險、老年與殘疾保險的三項立法,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社會保險制度。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規定:“為維持健康和勞動能力,保護母性,防備老年衰弱和社會的突變,國家在受益人的協助下,建立各種領域的社會保險制度。”此后,社會保險權逐漸被國際社會接受為一項基本人權,保障社會保險權成為各國設計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理念。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確認“每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年老或者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社會保障”。1952年,國際勞工組織通過了《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制定了完備的社會保險標準。聯合國大會1966年通過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按照我國《憲法》第33條第三款、第14條第四款、第44條、45條的規定,社會保險權是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保障社會保險權是國家和社會應盡的義務。為了使《憲法》規定的社會保險權成為具體的公民權益,使全體國民共享社會發展成果,近年來我國開始通過立法構建具體的社會保險制度。2008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草案)》(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草案)》)面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2009年12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社會保險法(草案)》進行了三審。

現代社會的社會保險權是指參保人或其家屬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在遭遇社會風險時享有獲得社會保險待遇或保險服務的權利的總稱。該權利具有以下特點:第一,權利主體是參保人及其家屬,不再限于勞動者。傳統社會保險理論認為“社會保險對于要保人之資格有詳細之規定,凡不從事工作者(即無職業者),除非實行全民保險制度,則無機會參加”①,現代社會保險制度已經突破了與就業的關聯性,社會保險主體的發展趨勢是由勞動者向全體公民擴展,無論社會成員是否有能力參加勞動、是否從事雇傭勞動,其都有資格參保。第二,社會保險權的義務主體具有多元性,雇主(在我國稱“用人單位”)、個人和國家都可以成為社會保險權的義務主體,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承擔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國家在社會保險基金不足以支付保險待遇時承擔財政補助責任。第三,社會保險權的客體即社會保險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主要是社會保險基金。第四,社會保險權的內容包括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給付或保險服務、參與社會保險監管等多個方面。

二、社會保險權的法律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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