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證據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8 02: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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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證據

民事證據材料證明能力研究論文

摘要:本文擬從對幾對相關概念的辨析著手,初步指出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確立民事證據材料之證明能力制度的必要性,并比較兩大法系中主要國家關于證明能力的規則及其成因,分析我國民事訴訟中此項制度的某些缺失和相應對策。

關鍵詞:民事訴訟證據證據材料證明證明能力

一民事訴訟中證據材料(以下簡稱證據材料)與民事訴訟中的證據(以下簡稱證據)

證據材料與證據盡管經常易于混淆且常被不加區分地使用,以致于在證據這一概念下包含了證據與證據材料兩種情形,使得“證據”一詞,有時是指證據,有時又是指的證據材料。而正確地看待證據材料與證據關系的問題,無疑應是民事訴訟理論中的一個基本問題。

(一)何謂證據材料

證據材料,亦稱證據資料,有人認為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者法院依職權收集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各種材料。”(1)也有人認為是指“凡是未經查證屬實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各種證據形式,統統稱為證據資料,或曰證據材料?!保?)還有人認為“所謂‘證據資料’則被理解為通過證據方法表現出來或為人所了解知悉的內容,如證人和當事人本人的證言,鑒定意見(尤其是其結論),書證所表示的信息內容,對物品或場所進行檢驗或者勘驗的結果,等等。”(3)總之,筆者認為以上都從不同層面揭示了證據材料的含義,說明了證據材料其作為證據的內容,意味著一定的既知事實,而既知事實與作為證明對象的待證命題或待證事實間的關聯性以及用來評估證據從而從已知推斷未知作用程度的證明力或證明價值等概念,都直接與對證據材料的理解緊密相關。證明材料,對于考察訴訟中證明的機制和過程都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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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證據材料證明能力研究論文

摘要:本文擬從對幾對相關概念的辨析著手,初步指出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確立民事證據材料之證明能力制度的必要性,并比較兩大法系中主要國家關于證明能力的規則及其成因,分析我國民事訴訟中此項制度的某些缺失和相應對策。

關鍵詞:民事訴訟證據證據材料證明證明能力

一民事訴訟中證據材料(以下簡稱證據材料)與民事訴訟中的證據(以下簡稱證據)

證據材料與證據盡管經常易于混淆且常被不加區分地使用,以致于在證據這一概念下包含了證據與證據材料兩種情形,使得“證據”一詞,有時是指證據,有時又是指的證據材料。而正確地看待證據材料與證據關系的問題,無疑應是民事訴訟理論中的一個基本問題。

(一)何謂證據材料

證據材料,亦稱證據資料,有人認為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者法院依職權收集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各種材料?!保?)也有人認為是指“凡是未經查證屬實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各種證據形式,統統稱為證據資料,或曰證據材料?!保?)還有人認為“所謂‘證據資料’則被理解為通過證據方法表現出來或為人所了解知悉的內容,如證人和當事人本人的證言,鑒定意見(尤其是其結論),書證所表示的信息內容,對物品或場所進行檢驗或者勘驗的結果,等等?!保?)總之,筆者認為以上都從不同層面揭示了證據材料的含義,說明了證據材料其作為證據的內容,意味著一定的既知事實,而既知事實與作為證明對象的待證命題或待證事實間的關聯性以及用來評估證據從而從已知推斷未知作用程度的證明力或證明價值等概念,都直接與對證據材料的理解緊密相關。證明材料,對于考察訴訟中證明的機制和過程都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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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民事證據的刑法解析

本文作者:趙紅艷工作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1當事人偽造民事證據行為概述

在民事訴訟中,偽造證據的行為屢見不鮮,既有當事人自己偽造民事證據,也有他人幫助當事人偽造民事證據。關于偽造證據的犯罪,我國刑法只設定了偽證罪,辯護人、訴訟人毀滅、偽造證據罪,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罪。其中,偽證罪限定了實施該罪的行為主體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辯護人、訴訟人毀滅、偽造證據罪的主體只能是辯護人、訴訟人,而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罪的主體也排除了當事人本人構成該罪的可能。由此可見,對于當事人偽造民事證據的行為目前尚無刑事立法進行規制。然而,現實中存在著大量的當事人偽造民事證據的行為,嚴重影響了民事司法秩序的正常進行,擾亂了司法活動的公平性和正義性,有必要采取措施來加以遏制。當事人偽造民事證據的行為,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可劃分為不同的類型。根據提起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無訴權可以分為有訴權的民事偽造證據行為和無訴權的民事偽造證據行為。無訴權的偽造民事證據行為是指行為人虛構民事法律關系,偽造證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獲得有利判決的行為。在這種訴訟中,不僅民事證據是偽造的,民事法律關系也是虛構的,是本來不存在的。而有訴權的民事偽造行為是指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系中,行為人偽造民事證據,以獲得有利判決的行為。根據行為人的目的不同,可劃分為以非法占有財產性利益為目的的偽造民事證據行為和以獲取其他利益為目的的偽造民事證據行為。當事人以非法占有財產性利益為目的的偽造民事證據行為,我國大多數學者通常以“訴訟欺詐”、“訴訟詐騙”、“虛假訴訟”稱之。所謂訴訟欺詐,一般認為是指行為人為了非法獲取他人財產或財產性利益,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偽造證據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致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取財產或財產性利益的行為。①從這一概念中,我們可以得知訴訟欺詐行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為目的的偽造民事證據行為,從而排除了以獲取其他利益為目的提起民事訴訟的適用。這一行為是以提起本身并不存在的虛假訴訟作為手段,屬于無訴權的當事人偽造民事證據行為。針對上述觀點,筆者對于訴訟欺詐行為是以非法占有財產為目的的行為持贊同意見。但是,對于概念中所界定的訴訟欺詐只能發生在無訴權的情形下,筆者持不同的觀點。不置可否,訴訟欺詐行為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一方當事人虛構民事法律關系,偽造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達到侵害另一方財產性利益的行為。但是,這并不排除另外一種情形,即在一個真實的民事訴訟中針對原告提起的訴訟,被告一方采取偽造證據的手段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或提起反訴的情形發生。如,甲欠乙錢,未還,已向法院起訴甲要求其還錢,甲在訴訟中仿造乙的筆跡偽造了乙的收據,借此證明已經還錢給乙,法院據此收據認定甲勝訴。這種情形就說明了在真實的民事訴訟中,只要一方當事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偽造證據,欺騙法院,獲得非法財產利益,也可構成訴訟欺詐行為。因此,筆者認為,訴訟欺詐行為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民事訴訟中偽造證據,欺騙法院,以獲得財產或財產性利益的行為。此外,還需要考慮的是,訴訟欺詐行為能否包括所有的偽造民事證據的行為?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如前劃分標準中所述,民事偽造證據的行為按照行為目的的不同可分為侵財性的和非侵財性的,訴訟欺詐行為的屬于前者。然而,除了訴訟欺詐之外,民事訴訟中還存在著為了謀取其它非財產利益為目的的偽造民事證據行為。這一行為我們之所以未將其納入訴訟欺詐之中,是因為它不具有非法占有財產的目的,所以不能等同視之。

2當事人偽造民事證據行為的定性

2.1訴訟欺詐行為的定性

訴訟欺詐行為的定性問題,至今在司法界和學術界未形成統一定論。有學者認為,訴訟欺詐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應當以詐騙罪認定;②有學者認為,訴訟詐騙行為只是敲詐勒索的一種特殊的行為方式,應以敲詐勒索罪定罪;③也有學者認為,現行刑法并未明確規定訴訟欺詐行為,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定罪原則,應按無罪處理。④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檢察院2002年10月出臺了一個《關于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決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能否構成詐騙罪的請示》的答復,從中可推知,訴訟欺詐行為被定性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所侵害的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不應定為詐騙罪,構成其他犯罪的,按相應罪名處理。此答復的出臺引來了不少非議,并沒有使訴訟欺詐行為的定性之爭停止下來。筆者認為,該答復在一定程度上不具有合理性,訴訟欺詐行為可以當做詐騙罪處理。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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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證據開示制度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證據開示源于16世紀下半期英國衡平法實踐,至19世紀英國司法改革,合并衡平法和普通法訴訟時,證據開示程序才開始形成。1938年美國《聯邦訴訟規則》將證據開示制度法典化,正式確立為一項法定程序制度。作為一種新的程序制度,它盡管有助于法庭的公正審判,但是在設立之初,他也是不完善的,暴露了許多問題,如制度制定的不完善,容易被鉆空子,借開示之名,拖延訴訟,以至于反而影響了訴訟效率。因此,美國在20世紀80年代后多次通過修正案對《聯邦訴訟規則》進行完善。同時,英國也在不斷改革,至1981年《最高法院規則》和1984年《郡法院規則》制定時,英國證據開示制度才發展完善。經過不斷發展完善的證據開示制度在訴訟實踐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也深受“證據突襲”現象的困擾,因此一些法院,例如1999年廣東省高院就在全國率先制訂了《廣東省法院民事,經濟糾紛件庭前交換證據暫行規則》明確規定了庭前交換證據形式和程序,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的若干規定》中的第37條至40條中詳細規定了證據交換的時間、方式、范圍、次數等內容。但是實踐證明我國目前施行的所謂庭前證據交換制度只是對英美法系國家證據開示制度的最粗糙的模仿。本文主要論述我國建立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重要性,建立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構想,民事證據開示的制度保障等內容作一些探討,以推動我國證據開示制度的建立。

關鍵詞:民事證據開示制度

民事證據是指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民事收集提供的跟案件事實有關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證據開示又可稱為證據展示,證據交換,指明的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開庭審理之前相互向對方展示自己所掌握的證據。它是作為訴訟中提前獲知對方當事人所掌握的證據的一種方法而應用和發展起來的。證據開示這一制度源于西方,只是近年來為我們國家在訴訟過程中所采用,但也是處于尚不成熟的探索階段。設立證據開示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審理能夠在光明之下進行,他必須排除借裁演惡作劇的把戲。在可能的范圍內基于開示的爭議點及事實展開爭論,換言之,裁判不應是對立當事人及其辯護律師開展智力競賽的舞臺,而應是追求真實和正當結果的場所。由此可見確立證據開示制度主要是為了防止當事人搞“證據突襲”,這也正是各國設立此制度的初衷。不過從根本上說,設立證據開示主要還是為了訴訟公正和效率。

證據開示源于16世紀下半期英國衡平法實踐,至19世紀英國司法改革,合并衡平法和普通法訴訟時,證據開示程序才開始形成。1938年美國《聯邦訴訟規則》將證據開示制度法典化,正式確立為一項法定程序制度。作為一種新的程序制度,它盡管有助于法庭的公正審判,但是在設立之初,他也是不完善的,暴露了許多問題,如制度制定的不完善,容易被鉆空子,借開示之名,拖延訴訟,以至于反而影響了訴訟效率。因此,美國在20世紀80年代后多次通過修正案對《聯邦訴訟規則》進行完善。同時,英國也在不斷改革,至1981年《最高法院規則》和1984年《郡法院規則》制定時,英國證據開示制度才發展完善。經過不斷發展完善的證據開示制度在訴訟實踐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

(一)有效的防止了“證據突襲”。所謂“證據突襲”就是一方當事人玩證據游戲,在庭審中神不知鬼不覺的便出示一些證據,使對方當事人一時無法應付,從而陷入不利境地,而對方借此優勢往往能夠贏得的官司。由此可見,證據突襲嚴重影響著案件的公正審理,因為他好象是對方律師辯論技巧的展現,而非案件真實情況的反映,顯然有失公正。而證據開示則要求雙方當事人于庭審之前互相向對方展示自己所掌握的證據,能夠使雙方都在心里有數,從而在庭審中能夠有針對性的展開辯論,保證案件的公開審理,近可能接近案件的客觀真實。

(二)顯著提高訴訟效率。法庭審理不僅需要保證訴訟公正而且也要保證訴訟效率的提高。證據開示制度能夠最大限度的減少“證據突襲”其本身就能夠避免訴訟拖延,確保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另外證據開示制度使當事人在庭前展示證據,這樣就可以剔除雙方都認可的證據,因此在庭審中僅對有爭議的證據展開質證,這樣也是有利于法官盡早的把握雙方都認可的事實,節省了法庭調查的時間,減輕了法官的工作量,從而提高訴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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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證據立法研究管理論文

「內容摘要」民事證據制度是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完善民事證據法律系統的過程中,與立法相關的一些重要問題必須予以澄清。作者從證據規則與經驗之間的關系著手,重點研究了三個問題:證據法是否能夠脫離訴訟法單獨存在;獨立存在的證據法應當具有什么內容;如何平衡證據規則與法官自由裁量之間的關系。

「關鍵詞」民事證據,經驗,規則

在民事證據法領域,修訂及完善現有的證據規則,構建適合中國國情的完備的證據法律系統,已經成為了法學界與司法實務界的共識。在進行必要理論準備的基礎上,一些學者已經研究、起草了一些民事證據法草案(民間草案),如中國人民大學陳界融博士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證據法》(建議稿)、①中國人民大學肖建國副教授和復旦大學章武生教授起草的《民事證據法》(建議稿)、②清華大學張衛平教授、法官學院畢玉謙教授等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證據法》(建議稿)等。③但是,一些學者對于制定單獨的民事證據法仍然持有不同意見,如王利明教授主張將民事證據法的內容放在民法典內,陳桂明教授則主張將民事證據法的內容放在民事訴訟法典內。④在比較上述證據法草案后,我們發現各草案在內容上存在著較大的差別。上述表明,民事證據立法的體例、民事證據法應當具備的內容等問題仍然需要進一步研究。

事實上,許多學者已經從國外立法例、立法技術等角度對上述問題進行了非常有見地的研究。但作者認為,要澄清上述問題,更重要的是從證據法的本質屬性著手進行分析。在下文中,作者將從經驗與證據規則之間的關系入手,研究、解決三個問題:(1)證據法是否能夠脫離訴訟法單獨存在;(2)獨立存在的證據法應當具有什么內容;(3)如何平衡證據規則與法官自由裁量之間的關系。

一、從經驗到規則:證據法與訴訟法的分野

何家弘教授認為,現代司法制度在認定案件事實方面已經實現了從“告知真理”到“發現真理”的轉化。⑤這就意味著,現代司法制度對案件事實的發現采用的是“發現”的方法,即通過某種方法來探知發生于既往的事實。我們研究與構建證據法律系統的目的就在于建立一種在司法過程中發現既往事實的方法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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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證據法證實信用思考論文

[內容提要]伴隨著對誠實信用原則被確立為民事實體法基本原則的演進過程的總結,本文就在民事證據法中確立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基本原則的可行性進行論證,進而簡要地分析了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未來民事證據法的基本原則,對整個民事證據法立法及其解釋.適用的指導意義。

[關鍵詞]民事證據法基本原則誠實信用

肇始于八十年代后期的民事審判方式改革,是以強化當事人舉證責任為切入點和突破口的。隨著這種改革的持續和不斷深入,證據制度之于訴訟程序的核心作用日益凸顯,制訂一部較為科學和完善的民事證據法典因此也愈來愈顯得迫切。正是因應這一需要和作為民事證據立法的理論準備,近年來我國學者大量研究和譯介了國外一些較為先進的證據制度??梢灶A見,對這些域外先進訴訟證據制度的法律移植,必將極大地克服我們在這一領域本土資源薄弱的不足,使得我國未來的證據立法處于一個較高的基點上。然而,應當認識到,一部科學的法典絕不可能僅僅是某些先進制度的簡單聚合。在各個具體制度中還應當貫穿著一些普適的、共同的基本原則,以保證整部法典的和諧和統一,并用以支撐各個具體制度自身的正當性?;谏鲜稣J識,結合對其他部門法尤其是民法中基本原則演進的研究,筆者認為,我國民事證據法亦應當確立誠實信用原則為其基本原則之一。下面,筆者試就在民事證據法中確立誠實信用原則的可行性作一淺探,以期搏得對這一大膽命題的認同或者批判。需要說明的是,由于上述論題的提出基本上是緣起于對民法誠實信用原則的歷史比較研究[1],故而本文的論述亦遵循同樣的思路。

一、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及其在民法中的演進

誠實信用作為市場交易中的一種道德要求,起初是以商業習慣的形式存在。它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求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3]長期以來誠實信用是作為成文法的補充而對民法關系起著某種調整作用的。而它作為民法基本原則的地位之奠定,乃是人類法哲學不斷發展和立法技術日益成熟的結果。概括而言,誠信原則在民法中的發展經歷了羅馬法、近代民法和現代民法三個階段。

1、羅馬法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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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證據立法對電子證據價值取向論文

[摘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證據法》的起草過程中,證據一直存在著較大的爭議。本文在立足于電子證據與我國傳統證據形式比較的基礎上,針對電子證據地位的各種學說表達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并提出立法上的建議,以期確定電子證據的獨立證據地位,同時也希望借此文與關心電子證據立法工作的廣大同仁交流意見,互相,促進我國民事證據立法工作的順利、健康。

[關鍵詞]電子證據;民事證據法;證據種類

電子證據作為我國訴訟法研究中比較新的課題,起步也僅僅幾年。最初,其研究力度明顯不夠,僅散見于一些學術論文中。隨著研究的深入,有關電子證據的論文數量、質量都大有提升和改觀,出現了專門研究此問題的著作。至今,電子證據作為一種獨立的證據種類出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證據法》的專家建議稿中(以下簡稱專家建議稿),大有可能正式登上我國證據法的舞臺。電子證據與1982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中首次出現的視聽資料一樣,從其出現之日起,它的證據資格、證明力、所含種類,無一不存在爭議。該爭議所表達出的深刻涵義在于:作為一名研究訴訟法的學者,究竟應該怎樣面對高、新技術對我們提出的挑戰,即我們應該用什么樣的態度來應對訴訟法中出現的與相聯系的此類新課題。培根在《新工具》中告誡人們:“若有人以方術和科學會被濫用到邪惡、奢侈等等目的為理由而加以反對,請人們不要為這種說法所動?!币虼?,對于電子證據這一類課題的研究,一定要與時俱進,排斥和回避都是要不得的。本文基于國內外學者對于電子證據研究的已有成果,綜合,橫向比較,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以期與各位同仁商榷,共同解決電子證據的定位問題。

一、電子證據定位評述

在電子證據研究過程中,爭論最為激烈的恐怕是電子證據的定位問題,即電子證據究竟有無必要作為一種單獨的證據種類而存在?若沒有這個必要,那么電子證據到底應歸于現有證據種類中的哪一類?目前此問題的回答可以說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人們先后提出了“視聽資料說”、“書證說”、“物證說”、“鑒定結論說”、“混合證據說”和“獨立證據說”等多達6種觀點。前期爭論主要集中在前兩種觀點,現在對于后兩種觀點也有了較多學者支持。筆者在此對上述6種學說逐一分析、比較,并分別提出自己的意見。

(一)視聽資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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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證據交換法規健全策略分析論文

摘要:文章從中國民事證據交換制度的立法現狀入手,分析了我國民事證據交換制度存在的缺陷,諸如證據交換規則的合法性存在質疑、證據交換的案件范圍粗疏籠統、證據交換的證據材料范圍幾無規定、證據交換的懲戒規則缺失等,闡述了證據交換制度的價值功能,對我國如何完善民事證據交換制度提出了構想,即科學界定證據交換的條件、擴大證據交換的案件范圍;科學界定證據交換的證據材料范圍;建立答辯失權制度,完善證據交換的懲戒規則;科學確定證據交換的主持主體,建立證據交換的操作規則;改善證據交換的外部環境等。

關鍵詞:民法證據交換完善

證據交換制度,又稱為“證據開示”、“證據發現”、“證據展示”,其作為審前程序的一項重要內容,在世界各國民事訴訟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在我國,由于傳統的職權主義因素造成的“先定后審”的影響,以及證據交換制度本身的不完善,造成我國民事證據交換制度沒有發揮其應有的程序功能和價值,在個別地方甚至形同虛設。因此,有必要厘清我國證據交換制度發揮作用的體制障礙和制度缺陷,促進我國的庭前證據交換,更好地保障程序公正,實現訴訟正義。

一、我國民事證據交換制度的立法現狀與缺陷

我國1991年《民事訴訟法》并沒有直接規定證據交換制度。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16日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適用普通程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定》中規定,開庭前,合議庭可以召集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人交換、核對證據,核對賬目。對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證據應當記入在卷,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在開庭審理時如雙方當事人不再提出異議,便可以認定。這是我國法律法規首次對證據交換制度作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5條規定:“開庭前應當作好下列準備工作:……6、案情比較復雜、證據材料較多的案件,可以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20日公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的綱要》中規定:“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要進一步完善舉證制度,除繼續堅持主張權利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的原則外,要建立舉證時限制度,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庭前交換證據制度,完善人民法院收集證據制度,進一步規范當事人舉證、質證活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中規定:“第三十七條,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第三十八條,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第三十九條,證據交換應當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在證據交換的過程中,審判人員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證據應當記錄在卷;對有異議的證據,按照需要證明的事實分類記錄在卷,并記載異議的理由。通過證據交換,確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重要問題?!敝链?,我國初步確立了證據交換制度。

盡管我國初步確立了證據交換制度,但其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存在一些問題,阻礙了該制度實際作用的發揮。這些問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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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事證據開示制度論文

[摘要]證據開示源于16世紀下半期英國衡平法實踐,至19世紀英國司法改革,合并衡平法和普通法訴訟時,證據開示程序才開始形成。1938年美國《聯邦訴訟規則》將證據開示制度法典化,正式確立為一項法定程序制度。作為一種新的程序制度,它盡管有助于法庭的公正審判,但是在設立之初,他也是不完善的,暴露了許多,如制度制定的不完善,容易被鉆空子,借開示之名,拖延訴訟,以至于反而了訴訟效率。因此,美國在20世紀80年代后多次通過修正案對《聯邦訴訟規則》進行完善。同時,英國也在不斷改革,至1981年《最高法院規則》和1984年《郡法院規則》制定時,英國證據開示制度才完善。經過不斷發展完善的證據開示制度在訴訟實踐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也深受“證據突襲”現象的困擾,因此一些法院,例如1999年廣東省高院就在全國率先制訂了《廣東省法院民事,糾紛件庭前交換證據暫行規則》明確規定了庭前交換證據形式和程序,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的若干規定》中的第37條至40條中詳細規定了證據交換的時間、方式、范圍、次數等內容。但是實踐證明我國施行的所謂庭前證據交換制度只是對英美法系國家證據開示制度的最粗糙的模仿。本文主要論述我國建立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重要性,建立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構想,民事證據開示的制度保障等內容作一些探討,以推動我國證據開示制度的建立。

關鍵詞:民事證據開示制度

民事證據是指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民事收集提供的跟案件事實有關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證據開示又可稱為證據展示,證據交換,指明的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開庭審理之前相互向對方展示自己所掌握的證據。它是作為訴訟中提前獲知對方當事人所掌握的證據的一種而和發展起來的。證據開示這一制度源于西方,只是近年來為我們國家在訴訟過程中所采用,但也是處于尚不成熟的探索階段。設立證據開示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審理能夠在光明之下進行,他必須排除借裁演惡作劇的把戲。在可能的范圍內基于開示的爭議點及事實展開爭論,換言之,裁判不應是對立當事人及其辯護律師開展智力競賽的舞臺,而應是追求真實和正當結果的場所。由此可見確立證據開示制度主要是為了防止當事人搞“證據突襲”,這也正是各國設立此制度的初衷。不過從根本上說,設立證據開示主要還是為了訴訟公正和效率。

證據開示源于16世紀下半期英國衡平法實踐,至19世紀英國司法改革,合并衡平法和普通法訴訟時,證據開示程序才開始形成。1938年美國《聯邦訴訟規則》將證據開示制度法典化,正式確立為一項法定程序制度。作為一種新的程序制度,它盡管有助于法庭的公正審判,但是在設立之初,他也是不完善的,暴露了許多問題,如制度制定的不完善,容易被鉆空子,借開示之名,拖延訴訟,以至于反而影響了訴訟效率。因此,美國在20世紀80年代后多次通過修正案對《聯邦訴訟規則》進行完善。同時,英國也在不斷改革,至1981年《最高法院規則》和1984年《郡法院規則》制定時,英國證據開示制度才發展完善。經過不斷發展完善的證據開示制度在訴訟實踐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

(一)有效的防止了“證據突襲”。所謂“證據突襲”就是一方當事人玩證據游戲,在庭審中神不知鬼不覺的便出示一些證據,使對方當事人一時無法應付,從而陷入不利境地,而對方借此優勢往往能夠贏得的官司。由此可見,證據突襲嚴重影響著案件的公正審理,因為他好象是對方律師辯論技巧的展現,而非案件真實情況的反映,顯然有失公正。而證據開示則要求雙方當事人于庭審之前互相向對方展示自己所掌握的證據,能夠使雙方都在心里有數,從而在庭審中能夠有針對性的展開辯論,保證案件的公開審理,近可能接近案件的客觀真實。

(二)顯著提高訴訟效率。法庭審理不僅需要保證訴訟公正而且也要保證訴訟效率的提高。證據開示制度能夠最大限度的減少“證據突襲”其本身就能夠避免訴訟拖延,確保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另外證據開示制度使當事人在庭前展示證據,這樣就可以剔除雙方都認可的證據,因此在庭審中僅對有爭議的證據展開質證,這樣也是有利于法官盡早的把握雙方都認可的事實,節省了法庭調查的時間,減輕了法官的工作量,從而提高訴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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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證據開示研究管理論文

[內容摘要]證據開示源于16世紀下半期英國衡平法實踐,至19世紀英國司法改革,合并衡平法和普通法訴訟時,證據開示程序才開始形成。1938年美國《聯邦訴訟規則》將證據開示制度法典化,正式確立為一項法定程序制度。作為一種新的程序制度,它盡管有助于法庭的公正審判,但是在設立之初,他也是不完善的,暴露了許多問題,如制度制定的不完善,容易被鉆空子,借開示之名,拖延訴訟,以至于反而影響了訴訟效率。因此,美國在20世紀80年代后多次通過修正案對《聯邦訴訟規則》進行完善。同時,英國也在不斷改革,至1981年《最高法院規則》和1984年《郡法院規則》制定時,英國證據開示制度才發展完善。經過不斷發展完善的證據開示制度在訴訟實踐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也深受“證據突襲”現象的困擾,因此一些法院,例如1999年廣東省高院就在全國率先制訂了《廣東省法院民事,經濟糾紛件庭前交換證據暫行規則》明確規定了庭前交換證據形式和程序,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的若干規定》中的第37條至40條中詳細規定了證據交換的時間、方式、范圍、次數等內容。但是實踐證明我國目前施行的所謂庭前證據交換制度只是對英美法系國家證據開示制度的最粗糙的模仿。本文主要論述我國建立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重要性,建立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構想,民事證據開示的制度保障等內容作一些探討,以推動我國證據開示制度的建立。

關鍵詞:民事證據開示制度

民事證據是指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民事收集提供的跟案件事實有關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證據開示又可稱為證據展示,證據交換,指明的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開庭審理之前相互向對方展示自己所掌握的證據。它是作為訴訟中提前獲知對方當事人所掌握的證據的一種方法而應用和發展起來的。證據開示這一制度源于西方,只是近年來為我們國家在訴訟過程中所采用,但也是處于尚不成熟的探索階段。設立證據開示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審理能夠在光明之下進行,他必須排除借裁演惡作劇的把戲。在可能的范圍內基于開示的爭議點及事實展開爭論,換言之,裁判不應是對立當事人及其辯護律師開展智力競賽的舞臺,而應是追求真實和正當結果的場所。由此可見確立證據開示制度主要是為了防止當事人搞“證據突襲”,這也正是各國設立此制度的初衷。不過從根本上說,設立證據開示主要還是為了訴訟公正和效率。

證據開示源于16世紀下半期英國衡平法實踐,至19世紀英國司法改革,合并衡平法和普通法訴訟時,證據開示程序才開始形成。1938年美國《聯邦訴訟規則》將證據開示制度法典化,正式確立為一項法定程序制度。作為一種新的程序制度,它盡管有助于法庭的公正審判,但是在設立之初,他也是不完善的,暴露了許多問題,如制度制定的不完善,容易被鉆空子,借開示之名,拖延訴訟,以至于反而影響了訴訟效率。因此,美國在20世紀80年代后多次通過修正案對《聯邦訴訟規則》進行完善。同時,英國也在不斷改革,至1981年《最高法院規則》和1984年《郡法院規則》制定時,英國證據開示制度才發展完善。經過不斷發展完善的證據開示制度在訴訟實踐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

(一)有效的防止了“證據突襲”。所謂“證據突襲”就是一方當事人玩證據游戲,在庭審中神不知鬼不覺的便出示一些證據,使對方當事人一時無法應付,從而陷入不利境地,而對方借此優勢往往能夠贏得的官司。由此可見,證據突襲嚴重影響著案件的公正審理,因為他好象是對方律師辯論技巧的展現,而非案件真實情況的反映,顯然有失公正。而證據開示則要求雙方當事人于庭審之前互相向對方展示自己所掌握的證據,能夠使雙方都在心里有數,從而在庭審中能夠有針對性的展開辯論,保證案件的公開審理,近可能接近案件的客觀真實。

(二)顯著提高訴訟效率。法庭審理不僅需要保證訴訟公正而且也要保證訴訟效率的提高。證據開示制度能夠最大限度的減少“證據突襲”其本身就能夠避免訴訟拖延,確保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另外證據開示制度使當事人在庭前展示證據,這樣就可以剔除雙方都認可的證據,因此在庭審中僅對有爭議的證據展開質證,這樣也是有利于法官盡早的把握雙方都認可的事實,節省了法庭調查的時間,減輕了法官的工作量,從而提高訴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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