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導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1 17: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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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導

教育督導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教育督導工作,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教育督導,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權限對本行政區域內教育工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的活動。

第三條教育督導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以下簡稱教育督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督導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的指導。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教育督導工作的領導,配備教育督導人員,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保證教育督導工作正常開展。

第六條教育督導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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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導會議講話

一、認真學習“十七大”精神,深刻領會教育肩負的重任

最近,我參加了教育部、中組部舉辦的全國分管基礎教育廳長、市長學習班。舉辦這個班的目的是學習“十七大”精神、學習領會我國教育發展所處的新的歷史階段。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進入新階段,教育也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十天的學習收獲很大,我認為教育新階段可以從以下三個角度來理解:

第一,從人力資源大國向人力資源強國邁進。目前,我國正處于人力資源大國階段,今后我們要向人力資源強國邁進。中國人口多,人均資源少,但潛在的人力資源豐富,關鍵是要實現人口負擔向人力資源的轉化。通過30多年的努力,我國終于從人口大國轉變成人力資源大國,標志就是實現了全國“普九”和基本掃除青壯年文盲?,F在,中國的老百姓都能接受起碼九年的義務教育,**的老百姓還能普遍接受十五年的基礎教育。但是,僅實現了人力資源大國還不行,現在還有許多因素制約著中國的進一步發展。以消耗資源破壞環境為代價、不斷擴大再生產的“鋪攤子”式的發展模式再也不能繼續下去了。我們的GDP上去了,而可利用的資源卻越來越少,環境的承載能力也到了極限。中國的污染已經引起世人的關注,大自然已經發出了警告,我們必須改變經濟增長方式。過去的幾十年,通過改革開放,我們不但沒有被邊緣化,而是融入了世界經濟發展的大循環中。但是中國在世界經濟發展過程中分得的主要是“加工業”,是原材料消耗最大、拿到利潤份額最薄的那一部分,掙的是辛苦錢,靠的是廉價勞動力。但單靠出賣廉價勞動力不是可持續發展的途徑,這對人才結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能培養一批有原創、具有開發自主知識產權能力的人才,也就是創新型人才;要培養一批懂經營、善于開拓市場的人才,也就是創業型人才。

我省的“創新、創業”的口號提得非常好。培養孩子的創新精神和創業能力,理應是現代教育的追求目標,也是邁入人力資源強國的重要標志,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緊迫任務。最近,有一位在中國生活了十幾年的美國記者,回到美國寫了一篇《美國人不要急》的文章在網上廣為流傳。文章僅從中國教育現狀出發,對所謂的“中國威脅論”進行反駁,提請美國人“不要急”。理由很簡單,第一,他所看到的中國的中小學都是五、六十個人一個班,有的班額更大,還“停留”在上世紀中葉“批量生產”的階段。第二,孩子只關注如何做題,關注的是解題技巧的培養,缺乏研究能力、創新精神和科學方法論的培養。第三,北大、清華學生在某一專業就讀,并不是他喜歡這個專業,往往是因為他的高考分數剛好夠到那個專業。其它大學也存在這種情況。第四,許多中國高校的優秀畢業生都把美國作為繼續深造的首選之地。因此,“美國人不要急”。

如何向人力資源強國邁進?教育是實現中國從人力資源大國向人力資源強國邁進的唯一途徑——教育工作者應該有這樣的責任感。教育光有漂亮的校舍還不行,我們的教育理念、教育手段、教育方式,培養孩子的核心價值取向等都還與發達國家之間存在著差距。如果我們還繼續用老一套的方法來教育我們的孩子,建設人力資源強國的任務就會落空——對此我們要有緊迫感。

第二,從外延擴張向內涵發展邁進。經過三十年的努力,我們全面普及了基礎教育十五年,實現了高等教育的大眾化,基本完成了量的擴張,解決了“有書讀”的問題,對大多數縣(市、區)來說急風暴雨式的外延的擴張或硬件建設任務已經基本告一段落。當然各地還有一些布局調整的尾巴,主要是城鎮的教育布局;山區應該根據實際保留一些必要的教學點,農村的布局調整應該已經基本到位。各地要盡快對布局調整進行“收口”,適時轉移資金的投入方向,政府要把有限的資金更多的投入到事關學校長遠發展的設備設施上去,投入到內涵發展上去,投入到軟件上去。要把領導人的精力更多地引導到關注學生、關注教師、關注課改、關注教育教學改革上去,引導到關注“讀好書”的問題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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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導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對教育工作的行政監督,保證國家有關教育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和教育目標的實現,根據國家《教育督導暫行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鄉鎮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對全縣各級各類學校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教育督導工作必須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重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公正廉潔,實行督導評估與改進教育工作相結合,促進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的提高。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縣教育督導工作。縣人民政府在縣教育文化局內設教育督導室(以下簡稱督導室),代表縣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導職權,由縣教育文化局領導,并接受上級教育督導機構的指導。

第五條教育督導室負責人由教育文化局的主要負責人兼任。

第六條設專職督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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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導研究論文

一、對教育督導及其歷史沿革的認識

教育督導,顧名思義,就是對教育的監督和指導。不同的社會、時代和文化背景,人們對教育督導的理解和把握不同。我國古代就非常重視對學校教育的視導和督察,但這種教育督導在本質上與現代教育督導有所不同。在“官師合一,政教合一”的我國古代社會,統治者為維護自身的統治,歷來重視教育問題,直接干預教育活動,教育督導是其控制教育的重要手段。特別是隋唐以后,教育督導制度直接同科舉制度聯系在一起,主要是幫助帝王“督率教官代導諸生”和監督彈劫考試中的舞弊行為。簡言之,我國古代的教育督導重在“監督”,主要是為統治者服務的。而現代教育督導特別是西方教育督導主要重視對學校教育的指導,旨在提高教育的效益和質量,促進學生的發展。就美國而言,18-19世紀時把教育督導看作是一種“監督”(Inspection),2D世紀以來則把督導理解為“視導”(Supervision),并且不同的時期對“視導”的理解與把握也不同。如2D世紀60年代主要強調教育視導在課程方面的作用;70年代則重視教育視導在管理方面的作用;80年代,教育視導所關注的是對教學的管理,以適應教育法治建設和社會公眾對教育的需要。這說明把握教育督導的概念要考慮社會和經濟因素,其內涵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的。

依據我國國家教委1991年頒布的《教育督導暫行規定》,近年來出版的教育督導著作大致這樣來解釋教育督導的概念:’‘教育督導實質上是一種行政監督和管理的重要職能,是國家對教育實行監督和指導的有效機制和有力手段,也是現代教育管理體系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特定涵義是指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給所屬的教育督導機構和人員代表本級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和學校的工作,依據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規,按照督導的原則和要求,運用科學的方法,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并向本級和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報告教育工作情況,提出建議,為政府的教育決策提供依據。”對這一定義,筆者認為過于偏狹。因為它過分強調了教育督導的行政性,易忽視其專業性;重視.‘督政”,易忽視“督學,’;重在‘.監督”而非“視導”,且縮小了教育督導組織存在的范圍,并把督導的目的局限在‘.報告建議,為政府的教育決策提供依據”上。筆者比較贊同黃藏在其所著《現代教育督導引論》中給教育督導所下的定義:教育督導是由教育督導組織及其成員根據教育的科學理論和國家的教育法規政策,運用科學的方法和手段,對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以期促進教育效率和教育質量提高的過程。筆者所理解的教育督導是一種行政性和專業性并舉,但以專業性為重,“監督”和“視導”職能兼具,但以“視導”為主,督政與督學相結合,奉行民主、科學、法治的工作方式,以提高教育效率和教育質量為旨歸的專家式管理支持系統。它對上能起到“參謀”和’‘反饋”作用,對下能起到“監督”和.‘指導”作用;既在政府或行政領導身邊,又扎根于教育行政和學校之中;既在教育行政部門之內,又能夠跳出教育行政部門之外;既明上義,又知下情;既有理論,又有實踐;既能掌握教育現狀,又能前瞻教育的發展和變化。并且,教育督導不僅是指各級政府設立的教育督導機構,也包括學校內部建立的督導機制。關于建立學校內部督導機制,湖南未陽一中對此已經作出了很好的探究和實踐。

教育督導古而有之。我國西周時就有“天子視學”,隨后視學制度沿襲發展,又擴至“王親視學”、“學官視學”,但真正建立起教育視學制度是在宋代。宋代設立了專門的官職與機構,設有提舉學事司,“歲巡所部,以察師儒之優劣,生徒之勤惰”。元代設提督學校官,明清時中央任命各省提學官(清稱提督學政、學政),民國時(1996年后)改稱視學人員為“督學”。新中國成立初期也在各級教育行政機構設立督導室或視學室,但在20世紀50年代后期教育督導工作被削弱停滯;1997年9月,鄧小平提出恢復重建教育督導機構,教育部設立了視導員,著手恢復教育督導制度;1986年《義務教育法》頒布,原國家教委設立了督導司,全國教育督導機構隨之建立起來;1991年4月,原國家教委頒布了(教育督導暫行規定》,各省市也相繼頒布了一系列教育督導規章,教育督導工作逐步規范和發展;l卯7年黨的十六大提出依法治國、加強監管部門,教育部在機構改革中將督導辦獨立設置,以后中編辦又批復原國家教委教育督導團更名為國家教育督導團,帶動各級政府在機構改革中普遍成立了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強化了督政職能。就國外主要是西方的教育督導而言,其教育督導制度是在18世紀后才建立和發展起來的。機器大工業生產引發了個人和社會對教育的極大需求,而由社會團體和個人經辦、處于自然發展狀態的教育不能適應工業社會發展的需要,這就要求國家介人教育,加強對教育事業的管理和投人,由此,教育督導制度得以建立。該制度旨在強化國家對學校教育的監督和指導,提高教育質量和效益。由于各國的政治和文化不同,因此教育督導制度也不盡相同。相對而言,筆者比較推崇英、美的教育督導制度。英國是率先建立現代教育督導制度的西方國家。英國政府自1939年首次任命皇家督學,到現在已形成了相對穩定、比較成熟的中央和地方兩級制度并行的全國教育督導網絡。女皇督學團和地方教育督導機構并非從屬關系而是合作關系,二者相互補充。中央督導不負直接的管理責任,而地方督導組織則重視視導后的改進工作以及對教師的指導與幫助、校長的提拔與任命、教育資源的分配等非視導性工作。女皇督學團面向全國,向教科大臣負責。地方督導機構主要負責本地區教育督導工作,向地方教育局和教育委員會負責。這種兩級并行的教育督導網絡將宏觀督導與微觀督導統一起來,可以將“督政”和“督學”落到實處。

英國教育督導的職責和范圍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而變化的,現在教育督導的范圍已擴大到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等整個教育事業,涉及學校管理、課程、教學生活、師資培訓等各個方面,對整個教育事業產生巨大影響。英國的教育督導工作是相對獨立的。女皇督學團雖設在教科部內,但有其業務上的獨立性,督學提出的報告內容教科大臣不得搜改,督學團決定自己的工作程序和方法,不受教科部干預。英國的學校教育具有自由、自治等特性,所以,英國的教育督導機構形成了傳統,即教育督導人員不僅是官員,更重要的是專家,是給教育管理部門提專家建議的人。其性質在很大程度上是專業性的,教育督導組織及其人員對教育工作沒有直接的權力,但因為信譽及其評價的準確性、建議的適用性、對教育情況了解的透徹性,使之權威性極強,從而能對學校教育發展產生巨大影響。我國1卯7年后教育部將督導辦獨立設置,并改原國家教委督導團為國家教育督導團,在這一點上似乎與英國的教育督導制度趨同。

因此,筆者認為英國教育督導組織的專業性值得我國教育督導機構借鑒和學習。美國的教育管理中沒有教育督導概念,教育督導一般稱為教育輔導。雖然輔導工作遍及各級各類教育,但是沒有一個統一的教育輔導制度,也沒有一個全國統一的教育輔導機構。就教育輔導范圍來看,州和學校承擔著大部分輔導工作,聯邦的作用相對較小。筆者認為這和美國地方分權的教育制度相關。在近2印年的歷史進程中,美國的教育督導形成了合作、民主、全面并富于哲學性的特點,強調輔導人員之間、輔導人員和被輔導人員之間相互合作;重視被輔導人員的積極參與;督導范圍廣泛且注意從教育問題的研究中發現一般教育規律和原則,用以指導教育督導工作和教育活動。總的來說,美國的教育督導不重權力,主要重視專業性,重視教育指導的效果,重視微觀方面的視導。因此,美國的教育督導制度值得我們注意,可借鑒之處在于:教育督導組織不僅是指政府設立的專門督導機構,同時學校也承擔著大量的教育輔導責任,教育督導工作強調合作、民主、全面,這就使得微觀督導尤其是督學更實在。另外還有一些全國性的學術團體,如美國教育協會下屬的輔導及課程發展協會以及全國學校評估研究會等都以推動教育輔導或實施教育輔導為宗旨,開展教育輔導工作,這說明除了政府和學校,不妨大力發揮民間學術團體的教育督導作用。無論是督政與督學的偏重之爭,還是視導與輔導的稱謂之變,論及教育督導的作用,筆者認為可以用以下十六.個字作一個較為全面的概括,即“監督檢查、考核評價、調查研究、指導服務”。教育督導是教育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教育管理是教育決策、教育執行和教育監控三部分的整合。教育督導是架設在決策與執行之間的橋梁,使教育管理系統處于動態平衡之中。管理系統如果奉行“決策一執行一監督”單軌運行模式,決策部門或行政機構既管決策、執行,又管監督評價,無異于讓其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決策是否正確,執行是否得力,顯然難以獲得一個準確、真實的結論。管理系統如果奉行“決策一執行”、“監督一評價”雙軌并行的模式,則決策正確與否,執行得力與否,就不再是決策或行政機構說了算,“監督一評價”系統可以提供客觀、真實的反饋和指導,從而是管理更加科學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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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導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教育督導制度,加強對教育工作的行政監督,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教育督導的任務是:對下級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保證國家有關教育的方針、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和教育目標的實現。

第三條教育督導的范圍,現階段主要是中小學教育、幼兒教育及其有關工作。

行使教育督導職權的機構可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或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委托,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教育工作進行督導。

第二章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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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教育督導會議講話

近年來我市的教育事業取得了長足發展,教育水平邁上了新的臺階。但是,要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依然任重而道遠。無論是教育經費的投入、教學條件的改善,還是教師隊伍的穩定、教育質量的提高,都還有很多事情要做。在這樣的背景下,切實加強教育督導工作就顯得尤為重要、十分必要。要通過對教育行政行為和學校教學行為的監督和指導,有效解決一些教育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確保我市教育在較高的發展水平上穩中求進。

一、統一思想,深化認識,切實增強做好教育督導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近年來,市和縣區兩級教育督導機構圍繞政府教育工作目標,堅持督政與督學相結合,認真履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等職能,做了大量扎實有效的工作,為推動我市教育改革與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在看到成績的同時,我們也要清醒地認識到我市教育督導工作存在的問題與不足。主要是對教育督導工作的認識還不到位、督導工作力量相對較弱、督導方式方法比較單一、督導制度和評價體系不夠完善、功能作用沒有充分發揮、成果運用還有差距。

加強教育督導工作,加快建立決策、執行和監督反饋相配套的較為完備的現代化教育管理體系,意義重大,勢在必行。

第一,加強教育督導工作是保障優先發展、推進依法治教的需要。要依靠教育督導依法對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以法律的權威性與嚴肅性,督促各級政府全面落實教育優先發展戰略,加大教育經費投入力度,推動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加強教育督導工作是促進均衡發展、實現教育公平的需要。要充分發揮教育督導的作用,通過對教育行政行為的督查、指導,進一步推動公共教育資源向薄弱地區和薄弱學校傾斜,促進優質教育資源的擴充和共享,縮小區域之間、城鄉之間、學校與學校之間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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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導研究論文

一、教育督導概述

從性質上講,教育督導即行政的監督,其主要任務是對本轄區內(一般指下級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價和指導,促進和保障教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和教育目標的實現。教育督導能對依法治教起到良好的監督作用。教育督導的目的在于“導”,而“督”則是手段,是“導”的基礎和前提條件。沒有導,就沒有督;而沒有“督”,“導”也乏力。因此必須通過監督發現問題,通過指導從而解決問題??傮w而言,教育督導是督促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履行職責,轉變職能,加強領導,創造條件,辦好每所學校;督促指導學校貫徹、執行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教育方針和政策,遵循教育規律,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優化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培養合格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同時教育督導還有另外一個重要目的,就是引導社會、家長用正確的標準評價學校的辦學水平,關心和支持教育工作。教育督導是對整個教育教學活動的監督和指導,是全方位的。它涉及到教育教學活動的方方面面。具體來說,教育督導主要是對教育行政、教師的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的學習進行監督和指導,即全面地督導“政”、“教”、“學”。

改革開放20年來,從督導的實際內容來看,我國教育督導評估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督政”為主的。督政主要是對教育行政及其人員的監督和指導。就學校而言,側重于對學校的領導與管理、財政與教學設備、教職工與校舍以及政府辦學的精神是否得到認真貫徹執行等“行政性”的內容的督導和評估,看他們是否嚴格執行了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是否有效地對學校進行了科學的管理。督教是對教師教育教學的督導,主要是對其教育教學的態度、教育教學的科學性,以及具體的教育教學過程和教學質量的督導。如教師是否認真備課上課,是否深入鉆研教材教法,是否尊重學校的教學秩序等。在這方面的督導,側重于看作為教育教學第一線的教師是否具備應有的素質,是否熱愛教育事業,有沒有熱愛學生、誨人不倦、甘做蠟燭與春蠶的高尚的教師職業道德;是否具備在知識和能力方面的素質,如專業知識是否過硬,教育科學知識是否寬厚,文化知識儲備是否充足,是否有組織教學與管理的能力和應有的教育機制;是否能正確地分析、加工、傳導教育影響等。督教的目的在于調節教師的教育教學活動,使它更加合理、科學,且富有教育價值。在督學方面,教育督導應放在學生的成績與進步、學習態度、表現和自我發展上。

二、中國教育督導體制及發展

(一)我國教育督導體制下的教育督導機構模式

我國現行的地方教育督導體制主要有以下三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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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導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對教育工作的行政監督,促進和保障教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和教育目標的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教育督導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領導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是省、市、縣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導職能的專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教育督導工作,并接受上級教育督導機構的指導。

第四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對本行政區域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情況進行督導;

(二)統籌規劃、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教育督導工作,研究制定本行政區域教育督導制度及評估指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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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導工作計劃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遵循“著眼內涵,突出重點,體現發展,鼓勵創新”的原則,繼續構建以引領和促進*教育向縱深發展為重點的督導評估體系;強化督導職能,推進教育督導的規范化、制度化、全面化;堅持以督導促整改、以評估促提高的原則,優化學校辦學績效機制;把握重點,做好“兩項督導評估”、推進教育強區的創建。

二主要工作

1、切實做好“兩項督導評估”和教育強區創建工作,促進政府增強教育職責。

1)、根據省、市文件精神及有關工作要求,我區將于2月份啟動“兩項督導評估”和教育強區自查自評(兩項工作合并進行),并于3月下旬完成。自查自評必須認真對照省級評估標準和指標細則,嚴格依照規定程序,逐一核查,確保各項指標全部達到省定標準,確保以優異成績順利通過4月份進行的市級評估。

2)、積極開展、穩妥推進教育強區創建工作,及時做好教育強區插標試點各項準備,爭取盡早接受省級教育強區評估,確保我區成為湖南省首批教育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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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導探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教育督導認識思考

論文摘要:文章從教育譽導的涵義及其歷史沿革、教育督導的地位與作用等既定認識出發,提出了對教育督導的理解和看法,并結合我國教育譽導現狀,就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教育督導制度作出了一些思考。

關于教育督導機構隸屬所涉及的問題是:教育督導室是直接隸屬于各級人民政府還是隸屬于教育行政部門?事實上,該命題必然牽涉到教育督導機構的體制、地位、性質及其職能的確立,并直接影響其作用的發揮。印象中的教育督導室似乎是一個可有可無的養老機構,總是被一些退居二線或認為不太中用的.‘閑”“老”人員把持著。為什么會有這樣的印象?究其原因,筆者認為主要有兩點:其一是我們自身對教育督導這一領域的淺白無知;其二是我國現行教育督導制度本身確實有待進一步完善。那么,什么是教育督導?它的歷史淵源及其在教育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新時期,我國的教育督導制度如何完善和發展?本文將就以上的問題展開分析。

一、對教育督導及其歷史沿革的認識

教育督導,顧名思義,就是對教育的監督和指導。不同的社會、時代和文化背景,人們對教育督導的理解和把握不同。我國古代就非常重視對學校教育的視導和督察,但這種教育督導在本質上與現代教育督導有所不同。在“官師合一,政教合一”的我國古代社會,統治者為維護自身的統治,歷來重視教育問題,直接干預教育活動,教育督導是其控制教育的重要手段。特別是隋唐以后,教育督導制度直接同科舉制度聯系在一起,主要是幫助帝王“督率教官代導諸生”和監督彈劫考試中的舞弊行為。簡言之,我國古代的教育督導重在“監督”,主要是為統治者服務的。而現代教育督導特別是西方教育督導主要重視對學校教育的指導,旨在提高教育的效益和質量,促進學生的發展。就美國而言,18-19世紀時把教育督導看作是一種“監督”(Inspection),2D世紀以來則把督導理解為“視導”(Supervision),并且不同的時期對“視導”的理解與把握也不同。如2D世紀60年代主要強調教育視導在課程方面的作用;70年代則重視教育視導在管理方面的作用;80年代,教育視導所關注的是對教學的管理,以適應教育法治建設和社會公眾對教育的需要。這說明把握教育督導的概念要考慮社會和經濟因素,其內涵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的。

依據我國國家教委1991年頒布的《教育督導暫行規定》,近年來出版的教育督導著作大致這樣來解釋教育督導的概念:’‘教育督導實質上是一種行政監督和管理的重要職能,是國家對教育實行監督和指導的有效機制和有力手段,也是現代教育管理體系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特定涵義是指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給所屬的教育督導機構和人員代表本級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和學校的工作,依據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規,按照督導的原則和要求,運用科學的方法,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并向本級和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報告教育工作情況,提出建議,為政府的教育決策提供依據。”對這一定義,筆者認為過于偏狹。因為它過分強調了教育督導的行政性,易忽視其專業性;重視.‘督政”,易忽視“督學,’;重在‘.監督”而非“視導”,且縮小了教育督導組織存在的范圍,并把督導的目的局限在‘.報告建議,為政府的教育決策提供依據”上。筆者比較贊同黃藏在其所著《現代教育督導引論》中給教育督導所下的定義:教育督導是由教育督導組織及其成員根據教育的科學理論和國家的教育法規政策,運用科學的方法和手段,對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以期促進教育效率和教育質量提高的過程。筆者所理解的教育督導是一種行政性和專業性并舉,但以專業性為重,“監督”和“視導”職能兼具,但以“視導”為主,督政與督學相結合,奉行民主、科學、法治的工作方式,以提高教育效率和教育質量為旨歸的專家式管理支持系統。它對上能起到“參謀”和’‘反饋”作用,對下能起到“監督”和.‘指導”作用;既在政府或行政領導身邊,又扎根于教育行政和學校之中;既在教育行政部門之內,又能夠跳出教育行政部門之外;既明上義,又知下情;既有理論,又有實踐;既能掌握教育現狀,又能前瞻教育的發展和變化。并且,教育督導不僅是指各級政府設立的教育督導機構,也包括學校內部建立的督導機制。關于建立學校內部督導機制,湖南未陽一中對此已經作出了很好的探究和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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