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育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2 17:4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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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

小議法律教育的倫理教育

摘要:當前我國法律教育中,存在著司法職業道德欠缺的嚴重問題,在運用法律懲治犯罪的同時,借鑒民間習慣和民間道德規范在法律教育中進行倫理道德教育,重建“德治”秋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這一問題。

關鍵詞:法律教育民間習慣民間道德規范倫理道德教育

社會分工的日益細化必然導致對高級專業人才需求的增長,法律職業所具有的社會公職性,必然要求對法律人才實行專門的法律教育,對法律人才的培養與教育既包括素質教育也包括職業教育,因為一個合格的法律人才應當具有一定文化素養,同時又具有較高法律職業技能和職業道德。目前,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進步,法律職業的社會重要性日益得到全社會的認同,但由于法律職業是比較特殊的關鍵性職業,其從業人員對全體社會成員都負有相當的責任和義務。對一個社會而言,法律職業人員的素質高低直接關系到這個社會的法治水平。因此,社會在其法律職業教育和職業資格授予上應該從嚴要求,從嚴控制。

法制建設對于我國社會的現代化發展是至關重要的,但是,單憑法律的健全和完善是否就能夠解決當前我國存在的所有社會弊病和問題呢,在我國,近年來由全國人大正式通過的各項法律已經相當多了,應當說人們的行為似乎“有章可循”。但“作奸犯科”的人卻越來越多,案子越來越大。隨著我國社會近年來的體制改革和經濟發展,人們的收人和消費水準不斷提高,按過去的說法是人們應當有物質條件來遵守社會的基本道德規范了,但是近來反映在現實社會中人的基本道德方面出現的問題不是減少了,而是有不斷增加之勢。現在無論是從人們的街談巷議還是新聞媒介的報道來看,對于社會上普遍的道德水準均有“世風日下”之議。因此在我國,健全完善的法律傳統仍非常欠缺,社會的道德約束力還很微弱,我們在努力向“法治”的目標前進,但是僅靠法律能否完全解決我國社會中特別是法律教育中當前普遍存在的道德間題,何況在現實社會中有許許多多的不道德行為其本身并不直接觸犯法律。我國社會的發展已有幾千年的歷史,在這幾千年的歷史中,我們的傳統社會都采用了哪些辦法來使人們的行為符合普遍的道德規范,我國民間的傳統道德規范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視為我國在在規范社會行為方面的某種民間鄉土資源而加以改造和利用,其中一些過去行之有效的辦法對于今人是否能提供一些有益的啟示,這也許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一般來講,法律教育的目標是要為進人法律職業的人作準備。在西方國家,法律職業的準入條件通常有三個,即一定的通識教育,一定的法律教育和一種良好的道德品質。當然,法律教育并不僅以為法律職業培養人才作為其目標。但是鑒于我國絕大部分地方的法律職業人員水平較低,加之舊時代遺留下來的不良名聲,我國法律教育似乎應當確立這樣一種培養目標,即下一代的法律職業從業人員要能夠提高訓練水準,并將他們置于社會中受人尊敬的地位,要做到這點很不容易,這里存在著一個深層次的歷史根源,就是人們相信法學畢業生更可能破壞秩序,而不是建立秩序。古代巧取豪奪的制度如此根深蒂固。導致人們通常的道德力量在巨大的誘惑面前幾乎無可避免地走向墮落。人不可信,為何要以誠相待;而待人以誠,又何以不信,但只要古老的制度殘留不絕,人們就會以恐懼、厭惡和憎恨的眼光來看待法律職業從業人員,一定要把人們提高到一種新的品秩上來—他們受過最新的法律理論訓練,能感受到法律具有一種神圣的威嚴而且從業人員是它的侍臣;他們抱有捍衛正義的熱忱,并對所有的不足折衷權衡。

可是如何達到這個目標呢,關于良好的通識教育可由提高法學院的人學條件加以解決;關于為法律學生提供適合國家需要的法律教育可由國家健全法律體系、提供適當的法律訓練加以解決;關于良好的道德品質教育這是一個困難的問題,筆者認為,借助法律倫理學,重視我國的民間習慣、民間道德規范,重建我國的“德治”秩序,可以解決這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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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教育中法律思維優化路徑

【摘要】法律思維是法學的重要內容,同時也是法學教育中學生學習的重點。所以在法學教育中,應重視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提升學生法律思維素質,為學生走向社會奠定堅實基礎。本文主要探討了法學教育中法律思維的培養困境與優化路徑,希望能夠為相關工作者提供借鑒。

【關鍵詞】法學教育;法律思維;培養困境;優化路徑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中國法制現代化是我國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因此培養優秀的法學專業人才,對推進我國社會法制現代化進程以及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我國各高校不斷擴招,法學專業的學生不斷增多,為法治現代化事業培養了一批又一批的法學人才,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然后從現代階段我國法學教育現狀來看,對法學思維培養不夠,學生缺少敏銳的法律思維能力,不利于學生個人成長,對中國法治現代化進程也產生了一定阻礙。對此應提出相應的措施,不斷提高法學教育水平,培養更多具有法律思維能力合格的法學人才。

一、法學教育中法律思維的培養困境

思維決定行為,法治有與之相應的思維方式,才會在思考問題時,主動的遵循法治理念,并產生相應的法治行為方式。所以法律思維是法治建設的核心,在法學教育過程中,必須重視學生法學思維的培養,提高學生思維運用能力,提升學生法學素養。但是實際法學教育過程中,卻忽略了法學思維的培養,具體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法學教育目的偏離。法學教育目的直接影響法學教育效果。法學教育不僅要豐富學生法律知識,同時學生還應具備法律思維,能夠運用法律思維思考問題、推理問題。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實質上是促進學生法律知識的內化,只有學生具備“法律頭腦”,才能產生相關法治的實踐行為。所以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方式,比豐富學生法律知識更加重要。因此缺少法律思維,就不會將人頭腦中的法學知識輸出,不能轉化為推動法治發展的力量。所以應將培養學生法律思維方式作為法學教育的終極目標,將其作為法學教育的核心任務。但是目前我國法學教育過于注重對學生法學知識的傳授,不重視對學生法律思維以及法律實踐能力的培養,這對學生走向社會的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2.法學教育方法單一。法學教育方法影響學生學習的積極性,進而影響法學教育的效果。隨著我國教育教學的發展,法學教育方法有所改善,但是仍然有部分教師采用傳統填鴨式教學方式,課堂教學主要以教師講解為主,學生學習較為被動,而法學知識中的概念、原理以及法律條文都是枯燥的文字,所以造成課堂教學氛圍過于沉悶,學生缺少學習興趣,學習效果不理想。這種傳統教學模式注重法律理論的傳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豐富學生的理論知識,加強法學理論知識的系統性以及完整性。其主要弊端忽視了學生法律思維的培養,不重視法學知識運用能力。目前在法學教育中,案例教學法應用的較為廣泛,案例教學法實際上就是培養學生運用法律知識以及法律思維解決實踐問題的能力。然而,一些教師將案例作為解釋和印證學習的理論或法律條件,沒有充分發揮案例教學法在法律教育中的作用。3.教育實習的形式化。法學具有較強的實踐性,所以在法學教育過程中,也比較重視法學實踐,學校經常組織學生進行教育實習,其主要方式是學校與當地的律師事務所、法院、檢察院合作,學生完成課程學習后,學生會到這些地方進行實習,但是這種教育實習方式沒有獲得實效。這主要是因為一方面部分學生選擇考研,會將主要精力放在考研的相關事務上,一部分學生選擇參加工作,會將主要精力放在找工作上。所以學生對待學校安排的教育實習往往是應付了事,使得教育實習形式化。而對于接收實習生的法院、檢察院或者律師事務所,更不會將重要的法律事務交給實習生,所以一般學生去實習,主要是見習或者打雜。而法律思維的培養是在不斷的實踐中訓練形成的,如果脫離于法律實踐,學生就無法形成法律思維。所以如此形式化的教育實習無法實現培養學生法律思維的這一目標。

二、法學教育中法律思維的培養的優化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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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電影研究及教育辦法

法律和電影雖屬于兩片不同的天空,卻共享著也展現著同一種人性與文化的邏輯。在法學研究領域,法律與電影作為一項交叉研究課題已經受到國內外學界一定的關注,值得深入地挖掘。同時,在法學教育領域,法律與電影在法學教育改革與創新中也受到了一定的重視,值得進一步實踐。概言之,法律與電影,不僅是一種值得挖掘的研究視角,同時也是一種值得實驗的教育手段。

一、作為研究視角的法律與電影

(一)法律與電影研究的現實基礎

在表象上,法律是一個科學的世界,電影則是一個人文的世界;思維上,電影重形象、感性思維,而法律重抽象、邏輯思維;語言上,前者力求修辭,模糊性、藝術化強,而后者務求簡潔,確定性、嚴謹性強;美學上,前者個性、奔放、灑脫、自由,而后者莊重、嚴肅、冷峻、沉悶。所以,“在通常的情況下,人們很少會把法律和電影聯系在一起。法律似乎是社會生活里一切教條、刻板、無情以及理性思維的象征,而電影則代表了人們多姿多彩、浪漫感性的生活態度。”[1]然而,在內容與功能上,法律和電影又存在著不容忽視的重疊與耦合。相對于經濟基礎,法律和電影皆屬于上層建筑范疇,作為一種制度觀念、文化現象,法律和電影必然分享著一些共通的實質因素。從實質內容上講,所有經典的電影作品都以揭示人性為最基本的任務,而現代法治型法律同樣以人為邏輯起點,以人為本、張揚人性。現實生活中的人是法律與電影聯結的媒介,人是法律與電影研究最基本的支點,對人的關注構成了法律與電影研究的內容基礎。從功能上講,法律以社會生活與文化為基礎,反映著社會文化,以社會關系為調整對象,對人的行為發揮指引、預測、評價、強制作用,同時,法律還以其內在固有的價值觀念熏陶人,教育人。電影來自于生活并高于生活,來自于生活意味著電影反映著生活及其文化,而高于生活則意味著電影對生活及文化有所敲打、有所清理、有所提升,這就決定了電影之于觀眾必然會起到思想示范、行為引導作用。法律和電影都能夠從各自的角度對人的生活、思想與行為產生影響,成為法律與電影研究的現實基礎之一。要言之,盡管“嚴肅者,法術,輕快者,藝術”[2],但是“法律可以利用藝術,藝術也可以利用法律”[3],法律與電影研究的現實可行性與必要性即在此中。

(二)法律與電影研究的學理背景

作為一種研究視角,法律與電影研究的學術淵源或背景在于當代方興未艾的法律與文學研究。濫觴于上世紀70年代美國法學院的法律與文學流派盡管還未、或許也不太可能會獲得主流的法律思潮地位,但作為一種交叉的思潮或視野,法律與文學的魅力以及由此產生的引力是相當大的:在法學研究領域,法律與文學研究在英美等西方國家已蔚然成風[4],在中國也已引起了學者們的濃厚興趣;在法學教育領域,法律與文學已經走進法學院的課堂[5]9,并可以預計會在法律課堂站穩腳跟。關于法律與文學的研究領域,一種經典的四分法認為,法律與文學可具體劃分為:文學中的法律、作為文學的法律、通過文學的法律、有關文學的法律[5]18。其中,學界較為集中的關注點在于文學中的法律與作為文學的法律[6],通俗地說,也就是文學中的法律與法律中的文學兩支。不管是“文學中的法律”還是“法律中的文學”,此中的“文學”的范圍并不局限于狹義理解的文學名著或文學作品,而是擴展到了更為廣泛的視聽藝術作品[7],這些視聽藝術作品包括了電影。盡管電影是繼文學、戲劇、繪畫、音樂、舞蹈、雕塑后的第七藝術,但是電影又是融合各種藝術的綜合藝術,其中就包含了不可或缺的文學因素,即電影中的文學[8]。正是因為廣義的文學包括了電影作品,而電影又包含著文學因素,所以,法律與文學研究必然包括法律與電影研究,法律與電影研究也就成為法律與文學研究的一個嶄新領域,同時也成為法律與人文、法律與大眾文化交叉研究的前沿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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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教育學生法律思維鍛煉

一、法律思維的基本內涵

法律思維是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分析、解決社會問題的思維方式。具體而言,法律思維是一種特殊的思維,主要是指職業法律群體根據法律的品性對人的思維走向進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一種思維定勢,是受法律意識和操作方法所影響的一種認識社會現象的方法。也有人認為,法律思維是根據法律的既有規定,通過推理、判斷、程序和自由心證,也即通過法律方法給爭議雙方一個解決問題的結論,注重的是對法律事件的處理。概言之,法律思維是諸多思維中的一種,它以法官或律師的思維為典型代表,是指根據法律進行的思維,目的是探索事物的法律意義。法律思維包含諸多方面,法學教學中主要是對法科生進行思辨能力、質疑能力和批判能力的訓練,由此強化法律的理性判斷,打破對所謂“權威”觀念的崇拜,有質疑能力就有了創造性的能力,同時對于不符合法律價值判斷或不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法律規則或錯誤思想要大膽地否定、揭露,進而提出新的規則,從而保證法律的適用性和革新性,最終將學生培養成為“法律人”。

二、法學教育中缺乏對學生法律思維的培養

隨著依法治國方針的貫徹實施,法制觀念也逐漸深入人心,人們越來越多地依賴法律來解決生活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和沖突。民眾對法律的需求使得法律專業成為熱門的專業,因此,我國的法學教育得到了空前的大發展,很快就出現了法學畢業生人滿為患的表面現象,但另一方面卻是能夠滿足社會需求的法律人才仍有很大缺口。出現這一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國現有的法學教育的產品沒辦法滿足社會的需求,法學教育與法制社會的需求嚴重脫節,法學教育水平總體不高,教學方法不得當,并由此導致了法科學生的素質總體不高。筆者認為,就現狀而言,法學界中的不少同仁對于法學教育中存在的這一問題的嚴重性認識并不夠,甚至是沒有意識,法學界對于法學教育水平不高的認識程度和重視程度遠遠不及近些年來法學界的專家學者對于部門法學的研究和探索時所具有的認識程度和重視程度,很多專家學者忙于在自己的專業領域從事科研活動,研究具體問題,研究制度建設,并且著書立說形成成果,這些學術研究當然是有意義的,但是相對于教師長期在課堂上“深耕”而去完成提高學生法學素養的基本任務,難免顯得急功近利。目前,多數法學專家、學者對法學教育的研究現狀是限于教學方法上的改進,例如“模擬法庭教學研究”、“法律診所研究”、“某某課程案例教學研究”、“財經類(或其他類)院校法學課程設置研究”等等。同時,法學界一些從事一線教學的法學教師,即使是有重視教學效果和提高教學水平的愿望,但是也不一定教的得法并且收到良好的效果。究其原因,知識教學的傳授一項“顯性”的目標,比較容易考量和實現,因為這一目標的實現有課程計劃、教科書、課堂講授等外在的客觀條件作為保障,還有方便的檢測手段;但是思維能力的培養則是一項“隱性”的目標,要實現這一目標更多的是需要教育者的主觀努力,特別是教師的積極態度、教學藝術和克服困難的精神。法律思維方式培養困難的這一特點直接影響了從事法學教育的院校、從事法學教學的教育者更傾向于顯性目標的選擇,從而法律思維方式的培養就成為法學教育中被人忽略的價值目標。正如鄭成良教授的精辟闡述:“法治固然取決于一系列復雜的條件,然而就其最直接的條件而言,必須存在一種與之相適應的社會思想方式,即只有當人們能夠自覺地而不是被動地、經常地而不是偶然地按照法治的理念來思考問題時,才會有與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的行為方式。”因此,如果我們培養出的法律人才都只知道法律規定,卻不能按照正確的法律思維方法去思考和解決問題,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也難以在實踐中真正得以實現。

三、培養學生法律思維的重要意義

從價值主義而言,法學教育應當體現人文關懷,敢于擔當,有歷史責任感,無論是亂世還是太平盛世,與國家和民族同呼吸、共命運,推動國家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和人民的福祉。就工具主義而言,法學教育應該傳道、授業和解惑,遵循教育的一般規律,培養優秀的法律人才,提高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建設法制社會、和諧社會。重視培養學生法律思維,不僅是法律職業者對自身工作方法的反思,更是凸顯法治自身張力的積極嘗試。從目前法學教育中教學研究的趨勢來看,法學教學方法是法學教育中亟待研究解決的突出問題,筆者認為,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有助于法學教育水平的提升。第一,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能激活、啟動學生自主學習的動力系統,能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創新思維、創新情感和創新能力。第二,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弘揚學生的主體意識,促進學生個性和諧發展。第三,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體現了素質教育的本質和核心內涵,是實施素質教育的基本途徑,并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第四,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有助于樹立學生的法律信仰,培養學生遵循法律思維方式之思路去解決、分析、判斷問題的世界觀,法律信仰的確立有助于對學生法律主動認同,并以法律為生活行為準則,以實現法治為理想,客觀上使學生對法律產生尊重和信仰。總之,借助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來構建法學教學的理論和實踐模式,既是深化素質教育的迫切呼喚,也必將為提高法科學生的素質做出積極的貢獻。固然通過良好的教學方法傳授知識是重要的,然而,“授之以魚不如授之以漁”,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并讓學生掌握更多的學習方法、并且從根本上提升法科學生的法律認知水平和理論水平,才是法學教育的真諦,才能根本上達到法學教育的目的。因此,這一問題雖有學者論述,但是我們仍需要進一步展開研究并不斷實踐,從而明確法學教育的基本目標和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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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素養及法制教育深化研究

一、引言

自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經濟快速發展,我國法律建設也在發展并且逐步完善。國家領導人尤為重視我國教育,特別是法制相關教育,他們曾很多次的在各大會議中指出,加強法制的根本問題就是從娃娃抓起,只有從小讓他們具有法律觀念,整個社會的法治建設才會越來越好。學校教育是對學生自身轉變的一個重要因素,由于大多數高中學校在法律教育體制上,教育思想、教育內容相對來說較為乏味,沒有一點特色,對學生來說沒有吸引力,所以導致學生在法律認知上較為匱乏,他們法律素養的現狀不容樂觀,亟待解決。

二、加強高中學生法律素養,深化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我們之所以對學生進行教育就是為了將青少年培養成國之棟梁,讓他們成為社會主義接班人,為祖國的繁榮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但是通過近些年里,青少年違法犯罪案例逐年上升的情況,我們不得不意識到當前高中生法律素養嚴重缺失的問題。可以說在當今社會青少年犯罪問題已經越來越嚴重。而產生這一現象最根本的原因就是青少年不愿意學習法律知識、不懂得法律知識,甚至在做出某些行為時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觸碰了法律。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改革時期,而高中學校為了培養出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人才也在進行改革,尤其是針對當前高中學生法律素養缺失的現狀,提出了深化法制教育的策略。這樣做,第一,能夠讓高中學生知法和守法,緊守法律底線,不做違法犯罪的事情。第二,能夠提高學生的法律素養,避免學生在一時沖動之下做出后悔莫及的事情。

三、學生的法律素養現狀及原因探析

(一)缺乏法律知識和法律觀念。我國高中學生作為祖國的未來,學習法律知識,具備法律素養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高中生的法律教育這一板塊上卻存在著讓人不容忽視的問題,學生的法律觀念極其薄弱,存在明顯缺陷。大多數學生對法律的基本知識根本不關注,對于我國的各種法律也只是停留在聽說的范圍。他們只知道我國有憲法、民法以及刑法,卻不知道這些法律都用作于哪些方面,他們從不感覺這些法律會出現在自己的生活中。對于在各高中學校里產生的各種違法犯罪現象,很少有學生會從法律的角度去看待。所以當他們自身權益被侵犯時,往往都是無可奈何,根本不知道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去保護自己。現在學生的法律意識淡薄,知曉的法律知識也少的可憐,究其原因,與我國當前所處的經濟政治文化環境有很大關聯。現在,我國倡導實施法律教育,但是法律在人們的生活、工作、學習中并未發揮太大作用,在現實生活中權力大于法律的現象依舊屢見不鮮。尤其是現在學生在接受傳統文化的同時又受到國外思想的侵襲,讓他們在法律意識上產生了很大矛盾。高中時期,學生的價值觀、思想觀正在調整、定型,也是最容易受到波動的時候。他們容易被傳統思想所禁錮,對自己的社會責任一知半解,不愿意學習法律知識,覺得周邊事情與自己無關,容易保持著“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心態。(二)難以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利益。我作為一名高中學生,我了解這個年齡段的學生心理,我們容易沖動、暴躁,無法對自身進行良好的情緒控制和情緒管理。同時也因為處于這個敏感的階段,我們對于學校所展開的法律課程并不感興趣,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我們的法律知識相對比較匱乏,在對法律應用的過程中缺乏堅實的法律理論基礎。再加上當前的高中學生個性比較張揚,攀比心理、拜金心理和享樂主義都比較嚴重。一旦遇到自身權利受到侵害的問題時,他們難以使用法律途徑來解決自身問題,而是將其寄托于各種渠道,這也表現出了當前高中學生依據法律開展利益訴求的能力比較低下。(三)我國缺乏良好的法律環境,整體法制水平比較差。作為一名高中學生,我們思想還不夠成熟,并且正處于青春躁動期,所以十分容易受到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當然這與我國當前的法律環境和法制整體水平也有較大的關系,首先我國整體法律意識就比較淡泊,國民整體都對法律不夠重視,再加上現在的互聯網和手機都比較發達,學生能夠通過這些方式觀看到社會上發生的很多違法犯罪案件,高中學生十分容易就受到影響,走下坡路。例如馬加爵案件、藥家鑫案件等等,都一直是典型的案例。總而言之,我國社會整體的法律環境對高中學生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四)從思想觀念上缺乏對法律的深刻認識。我作為一名高中學生,十分了解處于我們這個年齡段的心態,從思想觀念上我們對于法律就缺乏深刻的認識。雖然高中學校開展了相關的法律類課程,但是很明顯迫于高考的壓力,對于這一方面的課程,學校不夠重視。每年只有很少的幾節課來為學生普及法律知識,授課時間段、授課方式傳統無趣,學生很難在這有限的時間范圍內對法律知識進行深刻的了解和認識。具體表現如下,首先在我國高中教學體系中,其課程主要有語文、數學、英語、文綜以及理綜等幾個部分組成,法律教學只屬于文綜中思想政治這門學科的一部分內容,所占的比例比較小。其次,學生接觸的法律教育渠道也只有法律講座、網絡法律知識學習等形式了。但這些比重與學生的日常生活相比根本就微不足道。最后一個嚴重的問題就是我國法制教育缺乏系統性的課程安排,特別是在高中法律課程中出現了很多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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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與道德教育教學探究

摘要:中職教育階段,除了文化知識以及專業技能傳遞以外,還有培養幫助學生樹立正確價值觀念、提升法律意識的作用。全面、系統的教育方式,能夠為學生的成長奠定堅實的基礎,也將為學生走向社會鋪平的道路。因此,在中職開展高質量的思政課是相當有必要,融入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也能推動學生思想品德、行為方式、價值取向的發展,為社會培養大批高質量的人才。本文主要從中職思政課教學現狀、中職院校開展法律教育與道德教育的重要性以及中職思政課融入法律教育與道德教育的教學策略,這三方面進行了詳細闡述。

關鍵詞:中職;思政課;法律教育;道德教育

思政課,是學校課程體系的基礎性教育,是開展德育的一部分,思政課程的開展質量影響著學生今后的成長方向以及社會所做的貢獻。因此,在開展思政課的過程中,教師需要根據學生的身心發展規律以及社會發展的實際需求不斷進行拓展和延伸,引導學生價值觀念的形成。在中職思政課中融入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是思政課改革的需要,也是滿足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隨著我國法律體系的完善,對人們的各種行為也做出了更為全面的要求,融入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是為開展職業教育奠定基礎。畢竟,先要學會做人,才能夠為社會做貢獻。從思政課的特點出發,如何如何法律教育以及道德教育,卻是值得每一位教師所要思考的。充分利用思政課的引導性、教育性、實踐性的特點,利用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完成思政課內容,為學生今后的成長助力,正確引導學生的各項行為助力。

一、中職思政課教學現狀

中職學生有著自身的特點,面臨學生素質不高、缺乏政治覺悟等特點,在開展思政政治教育中,缺乏相應的思想基礎,讓思政課的開展面臨較大的挑戰。首先,思政課的教學內容單一枯燥。在當前的學生成長過程中,出現了語言不文明、沒有集體榮譽感等等一些不良的行為和表現,所開展的教學內容,應該是和學生發展問題緊密相連的,能夠為學生學習生活提供切實幫助的。當前的中職思政課的教學內容,僅僅是課本出發,難以針對當學生實際生活中存在的問題制定針對性的教學策略,單一性的教學方式和教學內容,難以引導學生正確的行為價值觀念。其次,便是教學效果不明顯。在當前中職思政課教學過程中,我們需要關注的是課程對學生今后成長的影響和幫助。顯然,單一的教學內容,并沒有起到相應的教學效果。中職學生正處于身心發展的關鍵期,本身由于生活經驗以及身心發展的限制,價值觀念和法律意識等方面還比較單薄,需要教師和家長加以引導。因此,在開展思政課程的時候,我們要密切關注課程和實際生活之間的聯系,確保整個教學過程能夠起到相應的教學效果,為學生的成長助力。目前來說,中職思政課面臨改革的需求,從當前教學中的種種問題出發,采用針對性教策略,是當前教學改革的方向。

二、中職院校開展法律教育與道德教育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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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研究

摘要:法律教育對于建設法治社會來說至關重要,如若國民缺少一定的法律教育,那么就會嚴重阻礙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因此,在這一背景下,文章對新時期下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進行詳細研究。首先,文章簡要概述了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關系。而后總結了當前我國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存在的問題,為新時期下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有效銜接提出了幾點針對性策略。此次研究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能夠提升我國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發展,進而為我國培養優秀的法學人才獻出綿薄之力。

關鍵詞:新時期;法學教育;法律職業

隨著我國社會的進步,我國的法學教育規模正在逐步擴大,同時我國法學教育得到了一定的發展。但是,在法學教育得到發展的同時,法學教育方式落后、教育內容老化等問題日益突出,進而導致我國法學教育無法與法律職業有效結合。因此,在當前新時期的背景下,如何有效將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進行緊密結合,成為當前相關工作人員面臨的重要問題。故而,本文對于新時期下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研究有著一定的現實意義。

一、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關系

法學教育是對有志于從事法律實務的人進行科學且嚴格的職業訓練,使其掌握法律的實踐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夠嫻熟地處理社會當中各種錯綜復雜的矛盾。因此,法學教育的使命在于進行職業教育或者說在于進行職業訓練。法律職業是指以律師、法官、檢察官和公證員為代表的,受過專門的法律專業訓練,具有嫻熟的法律技能與法律倫理的法律事務崗位從業人員所構成的共同體。世界自興起了法律這門學科以后,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就已經有了密不可分的關系。并且,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二者之間在法治狀態相輔相成、不可分割。一方面,法學教育是法律職業發展的重要基石。在從事法律職業之前必須要進行一定的法學教育,法學教育的教學內容、教育結構以及教育方式等都會極大的影響著法律職業[1]。因此,從某種程度上分析,法律職業中能夠極大的體現著法學教育中為從業者提供的法學知識、法律職業技能以及職業道德等。另一方面,法學教育內容的重要導向就是法律職業。故而,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之間還有著理論與實踐的關系,并且同時法律職業會使得法律教育擁有更加豐富的內涵。

二、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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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及司法考試關系建立

自2002年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實施以來,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之間的關系就備受法學理論界和法律實務界的廣泛關注,因為它不單單是一個學術問題,更是一個關系到我國法學教育健康發展、關系到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養成的一個實踐問題。在法學教育中,法學本科教育是法學教育的主體,是法學教育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是司法考試的起點,是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的連接點。鑒于法學本科教育如此重要的地位,本文在此僅討論法學教育體系中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關系。司法考試的實施對于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對于法律職業人才的選拔起到了積極作用,它推動了法學本科教育進行教學手段、教學方式的更新。在肯定它積極一面的同時,不能忽視統一司法考試給法學本科教育帶來的沖擊和負面影響,這些負面影響自2008年司法部公告允許在校大三學生可以參加司法考試以來愈發地突出,法學本科教育和司法考試的關系也就愈發地緊張。因此,如何緩解兩者的沖突、構建兩者良性互動關系顯得尤為重要。

一、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的緊張關系

(一)司法考試影響法學本科教育培養目標實現

我國現有的法學教育體系具有多層次性,包括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繼續教育。不同層次的法學教育培養目標不同,多數學者認為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應當主要是通識教育。它培養的是“寬口徑、厚基礎、復合型人才”。目前的司法考試存在一些弊端,比如它采取筆試一次通過形式,題型主要是選擇題,選擇題占總分75%,內容上雖然知識覆蓋面廣,但理論淺,重識記,輕分析。它無法檢測出考生法律素養、法律思維能力和職業道德水準。司法考試是職業資格考試,通過司法考試是法科生日后從事法律職業的必備條件。2008年司法部通告允許在校大三學生參加司法考試后,在校的法科生為了日后能順利就業,在大學本科教育階段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司法考試上,學生成了“記憶的機器”、“考試的機器”,沒有意識也沒有心思閱讀人文書籍。就法學院而言,2008年以前,社會評價法學院的教學質量主要是畢業生一次就業率和考研通過率,2008年允許在校大三學生參加司法考試后,司法考試通過率成為社會評價法學院教學質量高低的又一指標。

法學院為了提高司法考試通過率不得不改變教學計劃、教學方法和內容以應對司法考試,不這樣做的話,面對市場競爭,社會對高等院校法學院系評價會降低以致影響生源。這樣一來,老師的教和學生的學都以司法考試為導向,法學本科教育將遠離其既定目標。

(二)司法考試影響法學本科教育教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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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醫學院校法律教育辦法

摘要社會的進步、國家法制社會的逐步健全,對高等醫學教育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醫學生除了要加強專業技術的學習外,還應該充分掌握醫學倫理、醫療法律法規等與醫學相關的知識,這樣,才能真正提高自己的素質,以適應當代醫學現實的需要。本文對醫學院校法律教育的教學方法、考核方式等方面進行了理論研究和教學實踐的探索。

關鍵詞醫學院校法律教育當代醫學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國家法制建設也逐步健全,對醫務工作者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們不僅要具備高水平的專業知識,同時,也要熟悉自身工作中潛在的法律問題,依法行醫,以便更好的為患者提供優質的服務。醫學院校作為培養醫學人才的基地,必然要承擔起對醫學生法律教育的重任。我們認為,法律素養也是任何專業大學生應具備的素質,通過對醫學生法律知識的傳授,法律意識和法律思維的培養,達到提高學生綜合素質的目的。因此,我們嘗試著對傳統的教學方法加以改革。

一、“問題教學法”組織課堂教學

我們首先面對的問題就是提高學生的聽課效果。高校大學生已經步入成人階段,具備一定的抽象思維和邏輯思維能力,簡單的灌輸方法是無法開發學生的思維能力的。為此,在教學方法上,應該主要采用“問題教學法”來組織課堂教學,使提問成為課堂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過去的傳統教學一直把提問作為一種輔助教學的手段。我們認為,在當今形勢下,提問的職能要發生轉變,即提問不僅僅起到檢驗的作用,更應該是師生增強互動,培養學生分析問題能力的一種手段。因此,我們在教學準備階段,精心設計課堂問題,使問題成遞進形式,讓學生不斷思考,提出自己的見解,教師再加以引導和歸納,使學生對知識的理解不斷深入,讓學生在思考和分析中提高素質。

二、案例教學法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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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學權法律保障研究

一、侵犯教育教學權的形式

教育教學權是教師最神圣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非法剝奪在聘教師從事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但是,在現實中存在著許多侵犯教師教育教學權的行為,大致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1.教育行政部門侵犯教師的教育教學權。即行政官員命令教師從事與自己教育教學活動無關的事情,使教師無法正常享有自己的教育教學權。這種現象在農村學校中比較普遍。例如,河南省某縣鎮政府為了完成農民建設種煙基地的任務,要求該鎮教師每人聯系10畝種煙指標,完不成的下崗。該鎮中學特放假三天,因大多數教師僅憑個人力量無法完成,只好把任務派給學生,讓孩子動員自己的家人和親戚種煙。該鎮政府為了政績,沒有經過任何程序,就讓老師們停止教育教學,一方面侵犯了學生的受教育權,另一方面也侵犯了教師的教育教學權[1]。還有一些行政官員利用自己的權力,隨意剝奪教師的教育教學權。張某系某高中教師,工作認真負責,教育科研水平優先,先后發表數篇論文,多次被評為縣模范教師。由于張某拒絕了某縣教育局領導的孩子進入他所教的畢業班,不久之后,縣教育局就收回了他的模范教師稱號,并批評他教學方法落后[2]。在本案例中,縣教育局領導僅憑個人好惡,干涉教師的教育教學權利。這些都是嚴重侵犯教師教育教學權的行為。2.學校侵犯教師的教育教學權。《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這就是說,只有符合上述三個條件之一的,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才有解聘教師的權利。但是,在現實中,學校對教師的教育教學權隨意處置,領導干部打擊報復教師,或出于其他原因,以某種借口將教師調離教育教學工作崗位或解聘教師,限制教師發揮其才干以及壓制教師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研究與探索等行為時有發生。例如原株州市某中學高級語文教師尹建庭告株洲市教育局一案。尹建庭曾在自己撰寫的論文《入學教育課》中提出“讀書考大學是為了掙錢娶美女”的觀點,之后他又出版了其個人文學作品集《人世老槍》一書,書中有“世上的一切都必須為我服務,不然,這一切都沒有意義”“,天下最大的謊言,就是毫不利己,專門利人”等言論,并在課堂上向學生推銷這本書。株州市教育局發現上述問題后,對其進行調查和處理,作出了株州市內所有學校不聘用尹建庭當教師的處理意見。之后尹建庭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據《教師法》的相關規定,法院最終判決株洲市不聘請尹建庭當教師的處理辦法無效[3]。在本案例中,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都不能剝奪尹某受聘于符合資質的學校的權利。當然,教師也應該本著教書育人的原則,給學生正確的引導。3.學生侵犯教師的教育教學權。這是學校中最常見的侵犯教育教學權的行為,但在現實中又經常與教師侵犯學生受教育權相互混淆。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的主導地位與教師所擔負的歷史使命,決定了教師對學生享有教育教學權,而同時,學生又享有并有權行使受教育權。在課堂上,一些學生多次違紀且經教育仍不改正的,已使教師無法正常從事教學活動,則涉嫌學生侵犯教師的教育教學權。但如果教師將學生攆出課堂,教師就涉嫌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在相關案例中,都認為是教師侵犯了學生的受教育權,教師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筆者認為,依據《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的權利,即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但學生的權利和義務是同時存在的,享有一定的權利就應履行一定的義務,履行了義務才能更好地享有其權利。筆者認為教師不僅沒有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而且是依法對自己和其他學生合法權益的維護。由此可見,教育教學權的實現依賴于教師權利和學生權利的相互配合。教師教育教學權的實現是學生學習權利實現的基礎和前提,只有教師的教育教學權得以實現,學生的學習權利才能得以實現。

二、教育教學權的法律保障現狀

我國《教師法》第七條第1款規定:“教師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即教師具有教育教學權,它包括:(1)教師可依據其所在學校的教學計劃、教學工作量等具體要求,結合自身的教學特點,自主地組織課堂教學;(2)按照教學大綱的要求確定其教學內容和速度,并不斷完善教學內容;(3)針對不同的教育對象,在教育教學的形式、方法、具體內容等方面進行改革、實驗和完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剝奪在聘教師的教育教學權。與之相對應,《教師法》第八條規定“教師有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的義務。這些義務的內容主要包括:首先,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教師要全面貫徹《教育法》規定的“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這一教育方針。其次,教師要遵守學校和其他教育管理部門的各項有關教育教學的規章制度,執行具體的教學工作計劃。再次,教師應依法履行教師聘約中約定的教育教學工作職責和完成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否則將依法追究其責任。義務的規定可視為給予教師該項權利的法律補充。這就體現出教師的教育教學權實質上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體,教師不能擅自放棄這一權利,同樣,不履行相應的義務也要承擔法律責任。確保教師教育教學權的實現,不僅有賴于權利主體的積極作為,而且需要義務主體,尤其是政府積極創造條件為其提供制度上和法律上的保障。從法律保障方面來說,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實體法對教師教育教學權的保障。除了上述《教師法》中涉及的內容外,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中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條規定,“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國家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教師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國家實行教師資格、職務、聘任制度,通過考核、獎勵、培養和培訓,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另外,一些根據《教師法》的相關內容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規,也對保障教師教育教學權的實現有很大作用。二是程序法對教師教育教學權的保障。程序保障包括教師權利受到損害時有關法律責任追究的規定和法律救濟。《教育法》和《教師法》都規定,對侵犯教師權益、造成損害的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或追究刑事責任。在法律救濟方面,《教師法》不僅賦予了教師教育教學權,同樣也賦予了教師申訴權。《教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只有實體法和程序法相互配合使用,才能保障教師教育教學權的實現。雖然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對教師的教育教學權的保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我國教育立法的時間比較短,對這一權利的保障無論是在實體法還是在程序法方面都顯得比較薄弱,以至于現實生活中出現許多教育教學權受損以及受損后得不到法律救濟的現象。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教師的聘任制度不完善。《教育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實施教師聘任制的步驟、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時至今日,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卻遲遲沒有出臺相關規定,但教師聘任制卻已經在全國各大中小學轟轟烈烈地展開著。本該出臺的“相關規定”的缺席嚴重地傷害了教師的教育教學權利,特別是在鄉村中小學中,這一問題尤為嚴重。第二,教師申訴制度不完善。例如,四川一中學教師將學校告上法庭,原因是自己從教多年的48本教案經學校“檢查”后只剩下4本。該教師以學校侵犯其教育教學權為由將學校告上法庭,法院卻因學校不是行政主體而拒絕立案[4]。筆者認為,學校的行為確實侵犯了教師的教育教學權。教師的教育教學權的文字表現即教案,學校弄丟教師的教案不僅是侵犯了教師的勞動成果,同時也是侵犯教師的教育教學權的行為,學校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然而現行法律并沒有賦予任何一級學校行政主體的資格,教師在認為自己的教育教學權受到學校侵害時,只能走非訴訟意義上的申訴之路,教師運用申訴權可以將學校告上教育行政部門,若認為處理不當,可以采取行政復議,若仍不滿意,才可以走訴訟之路,但此時只能以教育行政部門為被告。從教育申訴到行政復議到行政訴訟,這是在教育教學權問題上教師能走的唯一一條維權之路,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很多不便,最主要的一點就是時間太長,這樣很容易影響教師工作的情緒。

三、對策與建議

綜上所述,在教師的教育教學權實現的過程中存在著許多侵權行為,對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以及教師履行自己的職責非常不利。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更好地保護教師的教育教學權:第一,建立和完善教師聘任制度。《教師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我國《教育法》規定,學校有權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就我國教師任用現狀看,學校與教師之間的關系不是雇傭關系,而是聘用或任命的關系。但是我國的法律對教師聘用制度只是做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并未對教師聘用的期限、考核辦法等做出明確的規定。為此,應盡快出臺《教師任用條例》,明確學校、教師的法律地位,確立教師任用的制度和準則,為教師充分行使教育教學權提供立法保障。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學校和教師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學校作為聘任方,應為教師提供相應的教學和科研條件,努力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依法保障教師教育教學權的有效行使。第二,明確侵犯教師教育教學權的法律責任。我國《教師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教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第八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從以上規定看,我國教育法律法規根據侵犯教師教育教學權所造成后果的情節輕重,違反者要分別承擔三種法律責任:即行政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但是,通過對侵犯教師教育教學權的相關案例分析中,可以看出學生侵犯教育教學權是在學校中十分常見的,但相關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從法的角度規定學生侵犯教師教育教學權應承擔的相應的法律責任,僅在學校一些管理規章制度中對違紀生根據其行為后果的輕重做了相應的違紀處理規定。筆者認為,既然《教育法》規定了學生的權利和義務,就應從法律角度規定學生未履行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這樣可以更加完善我國的教育法律,也能保障教師的合法權利。第三,明確教師的教育教學權相關規定。我國的法律法規僅在《教師法》中第七條規定,教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并沒有對教師的教育教學權利進行清晰的界定。在這方面,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的立法措施。為了保障學校完成相應的教育使命,美國的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均對公立學校的教師權利進行了明確界定,包括教師在講授教學內容、使用教學方法以及評價學生等方面的教育教學權利都做了具體的要求[5]。筆者認為,《教師法》是一部宏觀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涉及國家對教師管理的相關制度,但明顯缺乏一些配套規定。因此,應盡快出臺一些配套的政策規定來切實保障教師的教育教學權利。第四,完善教師申訴制度。現實說明,現在《教師法》規定的“申訴”難以有效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客觀上影響了教師的工作積極性和教師隊伍的穩定,所以有必要對教師申訴制度進行完善。一方面,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建立一些與教師申訴制度相配套的制度,如公布制度、說明理由制度、告知制度等;另一方面,可以在學校建立教師申訴委員會,使教育糾紛盡可能在校內化解,校內化解不了的再向上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訴。可以依托學校教育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建立教師申訴委員會,該委員會直接聽取爭議雙方的意見和理由,進行必要的調查工作,然后根據多數人的意見形成處理結果,經學校管理機構批準后可以正式作為申訴處理結果。通過拓寬教師權利的救濟途徑,以使教師的教育教學權得到切實有效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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