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育及司法考試關系建立
時間:2022-07-25 11: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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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實施以來,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之間的關系就備受法學理論界和法律實務界的廣泛關注,因為它不單單是一個學術問題,更是一個關系到我國法學教育健康發展、關系到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養成的一個實踐問題。在法學教育中,法學本科教育是法學教育的主體,是法學教育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是司法考試的起點,是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的連接點。鑒于法學本科教育如此重要的地位,本文在此僅討論法學教育體系中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關系。司法考試的實施對于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對于法律職業人才的選拔起到了積極作用,它推動了法學本科教育進行教學手段、教學方式的更新。在肯定它積極一面的同時,不能忽視統一司法考試給法學本科教育帶來的沖擊和負面影響,這些負面影響自2008年司法部公告允許在校大三學生可以參加司法考試以來愈發地突出,法學本科教育和司法考試的關系也就愈發地緊張。因此,如何緩解兩者的沖突、構建兩者良性互動關系顯得尤為重要。
一、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的緊張關系
(一)司法考試影響法學本科教育培養目標實現
我國現有的法學教育體系具有多層次性,包括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繼續教育。不同層次的法學教育培養目標不同,多數學者認為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應當主要是通識教育。它培養的是“寬口徑、厚基礎、復合型人才”。目前的司法考試存在一些弊端,比如它采取筆試一次通過形式,題型主要是選擇題,選擇題占總分75%,內容上雖然知識覆蓋面廣,但理論淺,重識記,輕分析。它無法檢測出考生法律素養、法律思維能力和職業道德水準。司法考試是職業資格考試,通過司法考試是法科生日后從事法律職業的必備條件。2008年司法部通告允許在校大三學生參加司法考試后,在校的法科生為了日后能順利就業,在大學本科教育階段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司法考試上,學生成了“記憶的機器”、“考試的機器”,沒有意識也沒有心思閱讀人文書籍。就法學院而言,2008年以前,社會評價法學院的教學質量主要是畢業生一次就業率和考研通過率,2008年允許在校大三學生參加司法考試后,司法考試通過率成為社會評價法學院教學質量高低的又一指標。
法學院為了提高司法考試通過率不得不改變教學計劃、教學方法和內容以應對司法考試,不這樣做的話,面對市場競爭,社會對高等院校法學院系評價會降低以致影響生源。這樣一來,老師的教和學生的學都以司法考試為導向,法學本科教育將遠離其既定目標。
(二)司法考試影響法學本科教育教學內容
我國法學院系已達600多所,為在競爭中立穩腳跟,不少高校的法學專業有自己特色的課程,這種“百花齊放”的局面有利于我國的法學教育發展。然而,司法考試實施后,尤其是在校大三學生可以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后,司法考試通過率直接或間接地成為法學院系教學質量檢驗的標準之一。為了應對司法考試,法學院系不得不調整教學內容,聚焦司法考試,司法考試考什么,法學院系就教什么,司法考試哪部分分值多就重點教授哪部分,這樣的教學內容將使法學本科教育淪為“司考培訓班”、淪為“工匠式”教育,影響法學后續高層次教育。
(三)司法考試影響法學本科教育教學方式
傳統的法學本科教育盡管有種種弊端,但它重理論教育,關注學生學術素養的提升,法律思維方式的養成,法學思想的豐富,法學理論功底的夯實。這種教學模式對于后續法學碩士、法學博士教育具有積極作用。而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細、范圍廣、重法條的運用,理論較淺,多為法學基礎知識,題型主要是選擇題,它無法反映學生真實的法律能力,檢測不了學生的理論功底。由此看來,傳統的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是脫節的,導致實踐中常常出現法學本科生經過四年正規的法學專業學習卻仍然不能通過司法考試,而一些非法學專業的考生僅憑幾本司法考試教材,經過幾個月的奮戰卻能通過考試,使得法學本科教育頗為尷尬,對法學本科教育來說是莫大的諷刺。這種現狀促使相當一部分法學院系調整教學方式,把精力集中于如何使學生更好地通過司法考試上,教學方法轉向題海戰術、法條解釋,放棄法學理論素養的培養。這種教學方式培養出來的將是機械型的、背功了得的但非學術型的學生。長此以往,法學教育的發展將令人非常擔憂,法學研究人才將出現斷層。
二、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良性互動關系的構建
司法考試實施的宗旨之一是使法學本科教育與國家司法考試能進行良性的互動。傳統的法學本科教育培養的學生實踐能力差,用人單位較為不滿意,期望司法考試能帶動法學本科教育改革,關注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然而,目前司法考試制度形式與內容上的局限性難以選拔出法學理論功底深、思辨能力強、口頭表達能力強的法律人才。即便法學本科教育以司法考試為導向,也難以提高學生的法律職業能力。法學本科教育與國家司法考試的關系理應是種良性互動關系。法學教育是法律人才培養的源頭,法學教育是司法考試的基礎和前提,司法考試是對法學教育成果進行檢測的一種手段,兩者相互促進。然而,現實中的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并非是良性互動關系,這種現狀對法學本科教育和國家司法考試都是不利的,怎樣才能把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應有的功能發揮出來,消除兩者的緊張關系,構建良性互動關系,使兩者都能健康發展是個值得思考的問題。以下筆者將提出構建兩者良性互動關系的粗淺建議,以期對法學教育發展和司法考試改革有所裨益。
(一)法學本科教育改革
1.保持法學本科教育應有的獨立性
司法考試是資格考試,是選拔特定法律職業人才的方式,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是培養寬口徑、厚基礎、強能力、能創新的復合型人才。如果法學本科教育淪為司考培訓班,變成應試教育,法學本科教育應有的培養目標將無法實現,高素質的法律人才將出現斷層,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將面臨諸多困難。因此,法學本科教育在國家司法考試面前應當保持自身應有的獨立性。當然,在強調法學本科教育自身應有的獨立性的同時也應兼顧司法考試,注意兩者的接軌。雖然司法考試目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它的初衷是好的,對法學本科教育的改革有促進作用,兩者適當地調試后可以達到良性互動。#p#分頁標題#e#
2.合理設置課程、改善授課方式
灌輸式教學是我國法學教育授課的主要方式,這種方式僅僅通過信息的單方傳遞來傳授知識,其優點是能夠構建良好的知識體系,缺點是無法培養學生分析案例和處理案例的能力。增加案例教學法可以克服這一缺點,法學本科教育教學方式可以學習英美法系案例教學法的精髓,訓練學生像“律師一樣思考”。這種方式,通過學生自己分析案件事實,找到可以適用于當前案件的法律規則,從而解決問題。這個過程,教與學能互動起來,課堂形式能活躍起來,彌補傳統灌輸式教學方式枯燥、呆板的不足。
在法學教育中應當增加案例教學法,這樣既可以發揮傳統法學授課方式在構建整體法律知識體系以及理解法律概念的長處,又可以利用案例教學法培養學生邏輯推理能力、分析判斷能力,將兩者有機結合起來達到取長補短的理想效果。在課程設置方面,由于法學本科教育以通識教育為主,其課程應當在突出法學專業領域課程重點的基礎上,增加大學語文、歷史學、經濟學甚至自然科學等課程。這種課程安排既突出重點、滿足專業化需求,又能培養學生多知識角度觀察問題的能力,實現培養“寬口徑、厚基礎、復合型人才”法學本科培養目標。
杜莉: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良性互動關系的構建3.優化師資隊伍、不拘一格引進人才我國目前有600多所法學院系,很多法學院系師資力量相當薄弱且結構單一,大多數法學教師碩士、博士畢業后直接到高校教書,從學校到學校,他們學術能力較強,但實踐能力較弱。這種結構與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定位是相吻合的,但不利于與司法考試接軌。要打破這種單一的師資結構,在引進人才時,不僅要引進學術上頗有成就的教師,還應引進一定比例的在實務上有建樹同時對學術有興趣的人才,如學術型的法官、檢察官、警察、律師等,引進的方式可以是專職教師也可以是兼職教師。
(二)司法考試制度改革
法學本科教育進行改革的同時,司法考試也應進行必要的改革,筆者提出以下改革措施:
1.限制司法考試報考者必須具有法律專業知識背景
根據現行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條例的規定,只要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無論是否接受過法學教育,都可以報考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目前這個規定,雖說體現了選拔法律人才的廣泛性和公平性,但如果深入、具體地分析,這樣的規定其實存在不少問題。首先,它不符合建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需要。司法考試的目的之一,是建立法律職業共同體,使法律職業共同體具有共同的法律信仰、法律素養、法律思維方式、法律職業倫理、職業道德,這些法律職業共同體應當具有的共同素質不是一朝一夕就能養成的,它需要一個長期法律浸潤與熏陶的過程。目前的司法考試制度下,即便沒有接受過法學教育者,通過三、五個月的強化訓練,也能通過司法考試,但其法律素養值得懷疑。其次,它不符合世界各國司法職業準入的普遍做法。英、美、法、德等許多國家都要求司法考試的報考者必須具有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不具備法學教育背景者都被排除在司法職業之外,就連日本也改變了過去允許非法學專業者報考司法考試的做法,要求司法考試報考者必須具備法學專業學歷。因此,應當將司法考試報名資格限定為必須具有法學教育背景者,這樣才能為塑造同質化和精英化的法律職業人才奠定堅實的基礎。
2.改革考試模式,采取分段考試,增加面試
目前的司法考試采取一次筆試模式,題型多為選擇題,這種方式存在諸多弊端,比如它不能很好地考察學生的口頭表達能力、邏輯思維能力、隨機應變能力等法律執業過程必備的一些能力。采取分段考試方式可以克服目前司法考試模式的局限性。把司法考試分成不同的階段,不同階段考核不同的科目,采用不同的題型,內容上做到既有廣度又有深度,增強考試的科學性。我們不妨借鑒日本的做法,采用初試和復試的考試模式,初試的題型為客觀題,難度系數可適度降低,題量則要多,知識覆蓋面廣,各個部門法均要涉及,其目的在于檢測考生法律知識體系的完整性和對法條的熟悉程度。通過初試者才能進入復試階段,復試的題型采取主觀題與客觀題相結合的方式,以主觀題為主,目的主要是考察應試者的書面表達能力、邏輯思維能力和法學理論素養,這一階段的題目難度系數應增加。
另外,應該增加面試。因為書面考試不能檢測應試者的口頭表達能力,而較強的口頭表達能力和靈活的應變能力于一個法律職業者是不可或缺的。
一個優秀的法律從業人員不僅要熟悉法律,更要善于與人溝通、交流,準確地表達自己的想法和及時、準確地了解他人傳達的信息。目前的司法考試無法檢測考生這方面的能力。我國的法學教育,采取的是滿堂灌的教學方式,學生處于單純的被動的信息接收端,教學缺少雙向互動,學生口頭表達能力的鍛煉不充分,這不利于優秀法律人才的塑造。司法考試增加面試可以促使法學本科教育進行必要的改革,加強對學生口頭表達能力的培養和訓練,也能促進學生自覺地鍛煉自我的口頭表達能力和與人溝通交流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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