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監管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2 17: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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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風險法律監管探究
[摘要]依托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興技術,金融領域科技的應用與創新變得頻繁,其大規模革新金融業態的同時,不僅存在潛在的非系統性安全風險,也存在著引發系統性安全風險的誘因。金融科技獨有的特征引發金融法律規范規制的滯后性、金融監管機構職權難以劃分、傳統監管手段落后等監管難題。因此,改變傳統監管理念、革新監管技術、界定各監管機構職責,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管體系,一方面,能夠鼓勵金融科技的全面應用與創新;另一方面,能夠有效地防控風險、塑造金融科技市場良好的監管和投資環境。
[關鍵詞]金融科技;監管體系;風險防控;監管職權
近年來信息技術在金融領域得到廣泛的應用,信息科技與金融的融合,對推動普惠金融以及金融生態革新方面具有重要意義。金融科技是“互聯網+金融”深層次發展模式,其定義為由大數據、區塊鏈、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新興前沿技術帶動,對金融市場以及金融服務業務供給產生重大影響的新興業務模式、新技術應用、新產品服務等。金融科技并不能規避傳統金融風險,甚至可能增加傳統金融風險的可能性,這取決于其是否能夠在監管體制下合法合規運行,因此需要進一步分析金融科技下傳統金融風險的新特征以及金融科技的監管難點,從而通過法律手段構建一種更為高效有序的監管新生態。
一、金融科技風險及其監管的必要性
(一)金融科技風險。金融科技在對傳統的金融發展模式造成顛覆性的革命的同時,其作為一種新興的金融模式,不可避免也存在著諸如違約風險、違法違規風險、操作失誤風險等安全風險。1.違約風險。在傳統的金融發展模式中,信用風險是最為常規的金融安全風險,其本質上是一種違約風險,是交易雙方或者其中一方可能存在的違約行為造成損失的可能性。金融科技依托的主要還是傳統的金融市場,因此證券市場、股票市場、期貨市場等傳統金融市場的信用風險無一例外地會導向金融科技市場,并且基于金融科技市場的技術優勢,傳統金融市場的風險波動會以更快的速度傳導至金融科技市場,然而與傳統金融市場不同的是,金融科技市場具有的交易雙方對信用風險的防范經驗十分有限、信用評估缺乏計量標準等特征,導致金融科技市場的潛在的信用風險高于傳統金融市場。2.違法違規風險。金融科技背景下,從金融機構的監管方面來說,不論是傳統的金融機構還是諸如“支付寶、微信”等這類互聯網金融企業,其提供的金融產品或者服務都發生了全方面的變革。一個金融產品或者服務可能同時涉及多個金融領域,這意味著可能同時受到數個甚至數十個法律規范的制約。當前我國金融法律規范已經十分繁雜,從私人信息安全的角度來說,即便是區塊鏈、云計算、大數據等新興技術,其本質都還是在互聯網技術基礎上的深層次發展,并且信息數據存量巨大,因此互聯網存在的不法分子竊取或者利用泄露的個人信息從事違法犯罪的問題將會更加嚴重;從刑事法律方面來說,金融科技應用使得相關企業營業場所虛擬化、營業時間自由化、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神秘化,跨境、跨區域犯罪活動更加頻繁,加大公安機關對金融犯罪的稽查難度。3.操作失誤風險。首先,金融科技創新應用對于一般投資者來說是超前的,多數的投資者不具有專門知識評估金融科技應用下的風險評估能力,輕信金融產品或者服務提供者的宣傳或者勸說而進行投資,進行與其風險負擔能力不相符合的操作;其次,金融科技應用企業自身也會存在潛在的操作風險,一方面,金融科技應用涉及領域廣泛;另一方面,金融科技風險預測難度大,企業自身的規章制度、風險應對機制、內部組織機構等方面可能不足以應對風險。(二)金融科技法律監管的必要性。1.警惕金融科技系統性風險。宏觀層面上的金融風險,亦即系統性金融風險,是指一個金融機構(一般是業務范圍廣、內部風險防控能力不足或者難以監管的金融機構)陷入危機,引起金融市場恐慌,如蝴蝶效應式地沖擊整個金融市場和金融秩序。金融科技依托技術創新,形成了一種新的金融業態。新的金融業態下,金融機構具備四個引起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因素。①其一,與傳統金融機構關系密切。以支付寶這類電子錢包為例,其以高于一般銀行同期存款利率吸引公眾將存款存入余額寶作為貨幣市場基金,再通過傳統的金融機構進行投資取得收益,其事實上成為金融系統中一個重要的環節。其二,這類電子錢包的規模也不容小覷,根據根據天弘余額寶貨幣市場基金2018年年度報告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底,天弘余額寶規模為1.13萬億元,共為投資者賺取收益509億元,平均每天賺1.39億元,持有人戶數為5.88億戶。②其三,單個金融機構的脆弱性,這類電子錢包背后往往只存在一個大型母公司支持(里巴巴、騰訊),一旦母公司出現財務危機,可能會引起相關金融機構或者投資者的恐慌,即便母公司實力強勁,但基于企業營利性,其所采取的措施也會更多的傾向于保護自身利益,置投資者利益于不顧。其四,信息不對稱,絕大多數金融科技機構的信息不透明,其并不需要像傳統金融機構那樣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導致監管者和投資者并不能準確獲取信息。在當前金融科技企業尚未被列入系統性金融風險監管的范圍的情況下,存在著威脅整個金融市場安全的可能性。2.減少金融科技市場大規模的消費者不理智行為。金融科技創新產品的專業性與復雜性程度更高,雖然產品或者業務的提供者多是依據大數據系統對用戶日常投資習慣向其提供相應的金融產品,但其多不會對用戶信用或者資產信息進行實質性審查,因此客戶可能誤判己身的實際投資能力。在缺乏有效監管的情況下,投資者不理智行為將會蔓延至整個金融市場,不利于金融市場和社會秩序的穩定。3.行之有效的監管體系是金融科技應用的根本出路。金融科技的產生和發展是技術進步的必然趨勢,金融科技應用是推動金融業態革新的重要動力,但金融科技是一把雙刃劍,運用不當則會引發一系列的金融風險和問題,而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管體系,完善金融科技應用和發展的體制機制,是確保金融科技良性應用的根本出路。以美國為例,在全球眾籌融資份額中美國占據主要部分,是世界上眾籌之典范,降低了融資門檻,為中小企業的發展,大學生以及中低收入人群塑造了良好的創業環境,這得益于美國互聯網金融納入現有的法律框架內進行監管,一是立法上明確現存的金融行為規制法律適用于互聯網金融企業,并通過JOBS法案和SEC眾籌細則做出專門的規定;二是執法上明確多部門分工聯合監管,建立部門溝通與協調機制。③而在金融科技背景下,我國金融科技產業潛力十足,根據2018年中國金融科技高峰論壇上的《中國金融科技行業報告》顯示,中國金融科技市場規模300億元,只有美國的13%,中國金融科技市場還有4倍成長空間。因此,抓住新一輪的金融發展機遇,提高我國的金融市場競爭力,實現金融業的彎道超車,建立金融科技監管體系已經迫在眉睫。
二、金融科技監管的難點
信用評級監管依賴法律分析
摘要:信用評級是發行人、投資者和金融機構評估信用風險和遵守監管要求的第一站,是進入資本市場的先決條件,信用評級機構在金融市場具有巨大的影響力和權力。通過對美國信用評級產業發展狀況進行考察,從信用評級的市場價值、認證功能和公共部門形成監管依賴等方面分析監管依賴的成因,分析由此導致的消極后果,梳理美國各聯邦機構對《多德-弗蘭克法案》中針對消除信用評級監管依賴的第939A節的實施情況,分析其改革進程中面臨的困境,建議正確認識信用評級的市場價值,弱化對信用評級的監管依賴,進一步完善信用評級的法律制度。
關鍵詞:信用評級;監管依賴;監管困境;法律
一、美國信用評級產業發展狀況
信用評級機構是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業務包括對企業、市政和主權政府等借款人的信用風險進行評估。信用評級服務可以追溯至19世紀初期,評級機構標準普爾(Standard&Poor's)出版了《普爾手冊》,對關于鐵路債券的商業信息進行了匯編和分析,被視為信用評級的起源。至20世紀初,華爾街金融分析師約翰•穆迪(JohnMoody)注意到商業機構出售的報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和數據過于復雜,投資者難以理解,因此他在1909年了《鐵路投資分析》,通過提供易于理解的簡單字母符號來表達綜合的信用質量信息,為信用評級行業帶來革命性變革。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Moody's)成立于1914年,并于1922年創建了第一個評級部門。經過近百年的發展,標準普爾、穆迪和惠譽已成為全球評級市場中市場份額最大的三大信用評級機構。2008年金融危機后,美國進行了司法改革,重新制定了進入評級市場的具體注冊要求,試圖以此加強競爭,這使信用評級機構的數量有所增加。例如,在歐盟,根據2009年公布的《歐盟信用評級機構監管法規》的登記和認證制度,在歐洲注冊的信用評級機構有30多家。在美國,符合國家認可的統計評級機構(CreditRatingAgenciesandNationallyRecognizedStatisticalRatingOrganizations,簡稱NRSROs)資質的信用評級機構有10家。盡管如此,目前信用評級市場仍然是一個高度集中的市場,維持著其固有的寡頭壟斷結構,標準普爾、穆迪和惠譽評級機構是市場的領導者。盡管三大評級機構都在全球范圍內開展業務,但這三家公司的總部都設在美國,被視為美國公司。它們提供各類型的信用評級服務,服務主體包括企業、主權政府和各類型的結構性融資產品。其他信用評級機構的業務規模和業務量相對較小,業務主要集中于本土特定部門。
二、監管依賴的成因
(一)信用評級的市場價值。1.信息服務和監控服務的價值信用評級機構占據了金融市場的中心位置,可以幫助投資者和市場參與者衡量各種債務工具的信用質量。從本質上講,信用評級機構的主要角色是信息中介,有助于協調投資者和發行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通過信用評級中體現的信用風險分析,緩解逆向選擇問題。發行人和投資者均受益于信息提供服務:投資者可以獲得更多交易對手的信用質量信息,并降低自己獲取信息所需的成本;發行人如果獲得較高評級,可以更容易進入資本市場獲得融資。信用評級機構作為中立的第三方,擁有足夠的資源進行信用風險分析,提供信息服務,有助于避免投資者可能面臨的高風險溢價以及交易成本。信用評級機構的信息服務功能奠定了其在金融市場中的中心地位,被稱為金融市場的“看門人”。此外,作為“看門人”,信用評級機構還提供事后監控服務,這有助于控制借款人在獲得融資后可能產生的道德風險。如果借款人將獲得的融資投資于風險較高的項目,一旦項目失敗,就可能會危及債務償還。貸款人可以在合同中對資金使用施加限制并在違約情況下強制執行,但成本太高。通過信用評級的更新,以及評級展望和觀察清單提供的監測服務,可以監控發行人的財務業績以控制他們的信譽水平與其初期獲得的良好評級保持一致。同樣,發行人和投資者均受益于這種監管服務:為避免被降級,發行人面臨維持信用質量水平的壓力;投資者節省追蹤成本,無需承擔監控壓力。更為重要的,由于降級是發行人信用質量下降的信號,可以幫助投資者評估引發債務重組的可能性,負面展望和信用觀察公告也可以激勵發行人提高其信譽度。2.私營部門對信用評級的價值肯定信用評級機構提供的信息和監測服務被視為金融市場中有價值的信用風險評估方式在私營部門中被廣泛使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簡稱SEC)統計了信用評級的主要用戶,主要包括共同基金、養老基金和保險公司等買方公司。它們根據特定信用評級閾值確定投資政策,或按照各種監管要求使用信用評級。賣方公司也是信用評級的用戶,它們主動征求信用評級以便發行短期或長期金融產品,使用信用評級進行風險管理,通過評級咨詢小組提供的服務協助客戶選擇合適的產品。此外,在民事合同中使用信用評級的情況也較為普遍,許多金融合約中都包括評級觸發條款,貸款人或投資者可以在降級的情況下加速清償。私營部門對信用評級的廣泛使用提升了信用評級在金融市場中的重要性。(二)認證功能和公共部門的監管依賴。根據“監管執照”理論,評級機構的認證功能使信用評級成為公共部門監管金融市場的工具,投資級信用評級成為進入資本市場的“許可證”①。公共部門和信用評級之間形成了一種隱性的委托關系,監管機構缺乏相應的能力和必要的資源分析信用風險信息,因此,在法律中規定以信用評級為參考,將監管任務下放或轉移給評級機構[1]。從20世紀30年代初開始,美國銀行監管機構開始對銀行持有的債券進行評級,以評級為投資決策基礎。1936年,信用評級被納入金融審慎監管,銀行監管機構決定,銀行只能持有“投資級”債券,但投資等級的劃分和標準是由評級機構提出和設立的,而非監管機構。因此,由于監管依賴評級,評級機構不再僅僅是債券市場中的信息提供者,而是銀行審慎監管體系的組成部分。在20世紀40至50年代期間,信用評級被監管機構納入對保險公司的審慎監管。70年代,美國勞工部在對養老基金的審慎監管中,同樣將評級的使用納入其監管制度。SEC在1975年創建了NRSROs,設立了市場準入門檻,指定標準普爾、穆迪和惠譽為國家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這一狀態維持至2000年,使三大評級機構在美國債券市場以及新興的歐洲債券市場中獲得了明顯優勢,也造就了其后信用評級市場的寡頭壟斷結構的局面。顯然,監管機構對信用評級的依賴意味著監管機構將信用評級視為可幫助其實現金融監管目標、限制風險和提高金融市場效率的工具。鑒于以上分析,在金融立法中對信用評級的大量參考是過度依賴外部信用評級產生的主要原因,評級機構的準監管機構身份使人們對信用評級在立法和監管框架中的作用產生了誤解,這種誤解導致市場參與者在進行盡職調查和信用風險評估時過度依賴信用評級。
金融監管體制法律問題及對策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及現狀
金融監管體制是指一國對其金融市場實施金融監管的機構設置,以及對金融監管機構的權責劃分和協調配合依據金融法律法規作出結構性體制安排。從世界范圍來看,各國依據本國國情、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經濟發展背景所建立的金融監管體制各有所異。從1986年中國人民銀行行使專門的中央銀行職能以來,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可分為以下幾個階段:(一)混業監管時期。1980年左右我國建立多種金融機構并存的金融體系之初,金融機構可同時經營多種金融業務,這時期我國金融經營體制實質是混業經營。與此相匹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采用了混業監管模式。1986年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條例》,首次確認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律地位,除承擔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外,在法律上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業的所有金融機構進行監管。(二)分業監管時期。九十年代以后,我國金融市場在建立后高速發展,但監管體制相對脫節,甚至造成局部金融混亂的局面,金融監管開始受到重視。1993年國務院出臺《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要轉換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能,并對保險業、證券業、信托業和銀行業實行分業管理。”隨后,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法》頒布,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確立了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業的法定監管地位。1992年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成立、1998年《證券法》制定,將對證券業的監管職能從人民銀行分離;1998年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2002年《保險法》修訂,從法律上明確了保監會對全國保險業進行統一管理的職責;2003年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同年12月《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制定,授予銀監會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的監管權,自此確立了沿用至今的我國“一行三會”的金融分業監管體系。(三)分業監管兼。顧協調監管時期2003年至今,隨著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范圍日趨擴大和日趨成熟,為順應經營模式的轉變,同時也是借鑒國際經驗,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開始從嚴格的分業監管開始向混業監管轉變,并在此過程中有了制度創新——2013年8月“一行三會”會同中國外匯管理局建立了“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會議)以加強監管機構間的協調監管。2017年3月,“一行三會”會同多部門《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這被視為“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邁出的一大步”。此前,各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類業務因為監管主體和法律規章不一致,存在著極大的套利空間。此次通過聯席會議,“一行三會”及外匯局在資管的統一監管上協調一致,再加之各部門接下來將會制定的細則,能有效防止各金融機構利用監管標準不一進行監管套利并防止市場不公平競爭。
二、當前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存在的缺憾
自2003年銀監會成立起算,我國分業監管體制至今只實行了十四年。我國金融業高速發展,但監管制度本身存有滯后性,導致金融監管法律制度與金融業現狀存在脫節。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缺憾造成混業經營趨勢下金融監管難以協調,并且對監管主體權責劃分的不明確也造成對多種金融業務(尤其是金融創新業務)的監督管理活動中并存著監管重疊和監管空白。(一)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不完善,監管效力有限。1.監管協調難度大在現有體制下,金融監管體制之基礎仍為分業監管,因此部門利益仍是協調監管的最大障礙。目前法律上沒有明確各監管部門在聯席會議中的權利義務以及工作目標,導致部門權責不清、監管效率低下。再者,聯席會議只是金融監管相關部門的協調議事機制,并未形成統籌監管的權威性,也沒有相關法律法規確定其監管地位。此次聯席會議統一資產管理類業務監管標準,但該標準最終需在不改變現有監管體制、不違背現有金融法律法規、兼顧各機構職能差異下作出規定,其操作難度不言而喻。2.信息共享不充分盡管《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五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六條以及中國人民銀行“三定方案”都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應當會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明確提出“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業綜合統計體系的協調”是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和任務之一,但這些規定仍屬于引導性的要求,事實上中國人民銀行與監管部門之間、監管部門之間仍未建立起系統、高效、權威的信息共享機制。(二)金融監管法律體系有缺憾,存在法律真空。1.立法層次低,可操作性不強由于法律制定本身的滯后性與金融業發展的快速性同時存在,致使對于當前的許多金融創新工具和業務的監管大多是由監管部門根據自身職責頒布規章或辦法,這些法律規范立法層次較低、缺乏權威性,不能及時徹底理清監管規范之間的沖突與協調的問題。再者,現有法律規定過于籠統,沒有具體的實施細則、處罰后果及量化標準,因此相關法律的可操作性也不強。2.相關制度不完善當前我國仍有許多金融監管相關制度尚未完善,主要有:一是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證券法》第三章“持續披露信息”一節,連同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對我國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做出總體上的規定。但這些規定相對簡要,很多仍缺乏向公眾披露的細則,并且披露標準相較于國際標準略寬松。二是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不完善。當前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主要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業銀行法》以及中國人民銀行2016年頒布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等作為基本框架,但事實上這些規定仍較概括,適用性不強。例如《商業銀行法》第一條規定:“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利益”,但未有利益沖突調整、處理機制。三是缺乏金融控股公司的專門立法。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業混業經營的主要表現形式,但我國在此方面存在法律空白。2003年《三大監管機構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確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監管制度”,但其沒有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原則、權責劃分做出具體規定,對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難以有效,造成多處監管重疊或監管漏洞。3.地方金融監管有形無實隨著地方經濟和地方金融的發展,在我國傳統的“自上而下”的金融監管體制下,地方(尤其是縣級以下)的金融業出現監管空白,地方政府實際上承擔了這部分監管職能。但從法律層面上看,地方政府存在著嚴重的金融監管權利和風險處置責任不對等,其實行金融監管的職能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科學規范的監管原則和標準。權責分離使得地方政府難以有效應對地方金融系統性風險,也難以保證事后處置效率。
三、我國金融業混業監管的法律對策
當前各界對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必要性已基本達成共識,但具體如何改革,除應適應我國混業經營的經營體制相適應外,還應考慮到我國的政治體制、監管水平以及監管體制本身存在的問題。(一)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短期目標和長期目標相結合。1.提升部門監管協調性和有效性。由于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尚“年輕”,監管水平較低,金融法律體系尚未完善,因此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一步到位不現實,短期內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目標應是提升部門監管協調性和有效性。有學者建議,當前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九條“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的授權,由國務院牽頭將“聯席會議”上升為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并在立法上確立其法律地位。此外,由金融監管委員會牽頭建立并完善監管信息共享機制,以促進監管部門之間政策的協調性和有效性,進而消除監管真空、監管沖突,防止監管套利。2.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雖然短期內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適宜溫和地轉向協調監管,但當我國金融業全面形成混業經營,并且監管主體積累到足夠的經驗、監管水平提升到一定程度時,我國仍應選擇混業監管模式,建立起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更能在金融業混業經營下順應金融業的發展需求,實現監管信息共享,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二)修訂和補充金融監管法律。1.推進現有金融法律法規的修訂。當前應及時理清現行金融法律體系,推進《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現行金融法律法規中與金融業發展現狀以及近期趨勢不符部分的修訂。例如,在正在審議的《證券法》修訂稿中擴大“證券”的定義和范圍,不僅包括原來的證券和股票,也應延伸到多種經濟權益憑證(包括集合理財產品等),以適應混合經營的新形勢。2.補充制定新的金融監管法律。針對當前金融監管制度的不足也應補充立法以填補法律空白。一是規范信息披露機制。有學者建議從立法上進一步明確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的具體規則,尤其需要明確風險計算的標準以及信息披露人的責任。二是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首先,推動金融消費者保護立法,可將金融消費者保護納入法定監管目標;其次,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自律機制,規范金融機構行為,從源頭上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三是補充金融控股公司立法。除整合現有金融法律法規對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規范外,許多學者認為在條件成熟時我國應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以防范和化解作為混業經營主要表現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給金融市場帶來的金融系統性風險。(三)加強金融監管監督。從立法層面完善金融監管體制固然重要,也不能忽視對監管行為的監督。當前金融反腐活動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折射出金融體制改革以來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在人員行為規范上存在諸多弊病。為防止監管人員行為扭曲,應根據權責相一致的原則,在立法上確定監管人員的責任及違法后果;同時應加大監管透明度,引導社會各界對監管行為進行監督。
跨國銀行監管體系的法律透析
【關鍵詞】跨國銀行法律監管自律管理
【摘要】跨國銀行作為金融全球化的中堅力量,越來越成為世界經濟與市場交易的重要組成部分。當今,金融國際化、全球化的趨勢不斷發展,資本的全球化自由流動趨勢繼續加強,金融業國際化的迅猛發展對世界經濟、貿易和金融的發展產生了巨大的積極作用。
跨國銀行監管體制是指為了特定的社會經濟目標而對跨國銀行的活動依法進行必要的監督與管制的組織機構及權限劃分。跨國銀行監管體制是市場經濟管制的制度安排,是金融監管體制的核心,是銀行監管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基本可以將跨國銀行的監管體制劃分為兩個基本類型,即一元監管體制與多元監管體制。一元監管體制是指由國家的一個法定機構專享對跨國銀行的監管權,并制定和實施相關的監管政策,統一進行監管活動,其中,英國是推選一元監管體制最為典型的國家。英國《銀行法》將銀行監管權高度集中在中央銀行—英格蘭銀行手中.多元制是指兩個以上的機構享有對跨國銀行的監管權,共同執行監管政策。
就我國的跨國銀行監管體制而言,屬于一元監管體制。2003年,我國成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對銀行業進行監管。如前所述,從整體上看,一元監管體制需要較好的運行環境,即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市場體系比較完善統一;(2)經濟發展比較平衡;(3)居民人口不太多;(4)監管人員素質比較高。與上述條件相比,我國是個人口大國,經濟發展不平衡,市場體系不完善,不適合實行單一監管體制。然而,我國卻采用了單一監管體制。
在新形勢下,我國跨國銀行監管體制面臨著改革與發展的問題,從世界跨國銀行監管體制的發展經驗及趨勢來看,我國應就以下方面改革與完善跨國銀行監管體制。首先,在現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內建立對跨國銀行監管的協調機制,我國目前采用的是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體制。我國金融業采用的是分業經營,因此我們先后成立了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分別對證券業、保險業及銀行業負責監管。但從世界金融發展趨勢來看,金融綜合化、混業經營己成為一種潮流,而且我國在加入WTO之后,銀行業市場會進一步開放,更多的跨國銀行會進入中國市場,而且多數國家的銀行己經開始混業經營,這給我們現有的分業監管體制帶來了極大的挑戰。
其次,完善有關銀行監管體制的法律問題。我國已經頒布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及2003年修正案和《商業銀行法》及2003年修正案、《銀行監督管理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外資銀行監管條例》及《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這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對維護金融業的穩定與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造就了一個比較系統的法律平臺,但不能斷言我國銀行監管法律體系己無完善必要。實際上我國銀行業監管法律體系的構建還是一個任重而道遠的問題。
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法律監管
一、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法律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的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法律監管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規
作為支持在我國現階段中,在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方面,缺乏專門性的法律法規作為制度保障,并且與其相關的法律文件一般都是在各個部門或單位的規章以及文件中標明的,也就是說并沒有建立自身規范的法律框架。雖然在現階段中一些法律法規對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做出一定的規范,比如說《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以及《信托法》等,但是這些法律并不能全面的對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進行規范,也不能完全適用于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管理,在實際的運行過程中容易存在一些漏洞或者模糊的地方,對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法律保障力度不夠。
(二)我國尚未建立健全完善的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法律監管體系
要想保證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規范性以及合理性,那么其法律監管體系必須全面的包含法律監督、專門監督、內部監督、社會監督以及行政監督等,從而形成一整套完善的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監管體系。但是在我國現階段中,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法律監管體系中僅僅包含行政監管,專門監督、內部監督等監督方式并沒有得到充分的貫徹落實,并且在行政監管中也同樣存在著許多的弊端。
(三)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法律監管制度不夠完善
金融業差異化監管法律規制研究
[提要]全球金融一體化進程正在穩步加快,中國金融業也努力向前邁進。但是,相關立法滯后于金融實踐,金融綜合管理監管仍處于探索階段,中國的金融監管也迫切需要改變監管方式和適應方式。本文從金融科技對金融業的影響開始,闡述金融差異化監管相關理論依據,對當前我國金融業差異化監管立法現狀進行分析,最終提出我國金融業差異化監管制度的內在要求,強調有必要協調監管立法與監管模式,修訂現行法律,合理分配金融立法機構、金融監管機構和受監管機構之間的財務規則制定權利,最終實現對中國金融業差別監管。
關鍵詞:金融科技;金融綜合經營;差異化監管;金融規制制定權分配;法律規制
一、引言
金融發展的腳步印證科技的不斷進步,而與金融業伴生的金融監管則一同跟隨著科技創新的步伐不斷向前發展。科技創新推動金融業發生變革式的升級與轉型,曾經橫亙于金融與非金融之間的界線逐漸模糊,金融新業態也必將在科技創新中誕生、走向成熟。由金融一體化帶來的競爭壓力增大,內在性的要求各國積極尋求金融市場體制變革,改變當前監管模式,適應性地進行金融綜合經營監管探索,結合各自的國情,在機構監管、功能監管、傘形監管和“雙峰式”監管等模式中尋求適合本國國情的監管模式,從而實現金融監管的適應性跨越與轉換。當前我國仍處于推動金融綜合經營嘗試階段,2015年交行混改便是我國金融業混合經營的標志性事件,此后,2017年11月成立的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穩會”)便是同步嘗試監管體制改革的一次良好開端。金融綜合經營監管嘗試體制化變革,但并未涉及相關配套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及完善,存在立法空白問題。盡管金穩會已經成立,但其宗旨在于協調“一行兩會”在監管中產生矛盾的地方,并彌補現行監管體制“一行兩會”在監管中的盲區,但能夠呈現的監管力度有限,到目前為止,并未從根本上改變我國當前的金融監管主要體制,實際上仍然保持著相對獨立的分業監管體制。
二、我國金融業差異化監管理論基礎
(一)差異化監管內涵。1、對金融綜合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差別監管。金融綜合管理實際上是一種跨越式的運作。傳統金融機構在單一業務中運作,金融綜合運營機構開展多種業務。雖然集成管理是多個業務的集合,但會有交叉。相反,有必要探討如何相互協調,并實現從監管目標到監管行動的最有效監督。雖然在全能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兩種模式下的銀行子公司的業務相對單一,但是實際中的業務運作模式卻十分豐富。如果一個企業的性質難以定義,則必然很難將其歸因于某個領域。金融綜合運營組織跨越橫向業務運營的多個領域,垂直行為涉及多個方面。適當規范金融機構的行為也是必要的。因此,傳統的單獨業務在金融監管和金融監管方面存在差異,差異化監管是必要的。2、母公司與各子公司在金融一體化經營中的差別監管。母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實體,且存在控制權集中或分散的情況。在控制權集中的環境中,如果母公司過于介入子公司的運營,將剝奪子公司的自主經營權;然而,在控制權過度分散的環境中,盡管賦予子公司高度自治的權力,但是可能面臨母公司對子公司約束力大幅削弱的情況,將可能導致子公司在過于業務自由的環境中脫離母公司的整體規劃目標,這對母公司的發展也可能造成不利影響。基于母子公司的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無論處于控制權集中或分散的情形,母公司始終承擔主導地位,子公司則必要地負有業務執行的職責。就母子公司在設計誕生之初的根本任務的差別,監管也應當審時度勢,適用不同的監管標準與監管方法。如,子公司同母公司的關聯方聯系密切,則可以合理且必要的懷疑二者之間存在關聯交易。但母子公司均為獨立的法人實體,盡管母公司對子公司享有控制權,但一般情況下,其并不對子公司承擔額外義務。此時,對于此類潛在關聯交易可能出現監管失靈,因此在防止內部交易的基礎上,有必要設計一個系統來實現監管的正常化,并強調通過加強對母公司的預防性監督來防止母公司不當行為的可能性。監管主要針對風險監管,因此監管方式自然不同。在監管方面,銀行普遍重視資金安全,通過貨幣資金監管等各種檢查活動實施監管;其次,由于監管程度的原因,子公司基于決策權獨立性的差別而產生不同責任。同時,考慮到不同子公司對母公司的貢獻程度之差別,子公司也應當受到不同程度的監督。(二)包容性監管理念。金融包容性監管包括差異性、適當性和靈活性等內涵。差異性是指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比之傳統金融機構,金融綜合經營機構必然存在較多差異,不可避免地要求實施差別監管;適度監督主要是掌握監督的極限。過度監管會降低監管效率,滋生道德風險。此外,過度監管必然壓縮金融市場的適當發展空間,確保適度監管,為金融機構創造穩定的有發展空間的商業環境才是監管的恰當目標;靈活的監督主要是監督手段不能過度興奮,組織內部的人員是理性的經濟人。綜合管理本身就是對金融包容性概念的解釋,因此將包容性監管的概念應用于金融一體化管理是合理的。金融機構通過風險分散保持行業穩定。包容性監管便是將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擴大至其子公司或關聯方,乃至上述機構的工作人員,實現下沉式包覆性監管。以人員監管為取向而非權力監管。此外,包容性監管強調發揮監管機構的作用,從而最大限度地發揮社會合力。
私募基金法律監管論文
摘要:私募基金即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我國私募基金在資金規模方面遠遠超過公募基金,但我國目前還沒有相應的立法對其加以規范。私募基金由于缺乏配套法律、法規的監管,蘊含著很大的法律風險。因此,政府應當加緊制定與私募基金監管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利于它們的規范運作。因此,通過對私募基金典型監管模式的比較,對我國私募基金監管立法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私募基金;監管;立法
1我國私募基金發展現狀
雖然目前我國的法律體系中還找不到對私募基金的準確定義,但是在市場中實際上具有私募基金性質的地下私募基金無論從規模上還是從其對證券市場的影響力度上都已經成為一股不可忽視的力量。2001年,夏斌的《中國“私募基金”報告》估算出當時中國私募基金達7000億元。目前我國具有私募基金性質的地下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多種多樣,這些地下私募基金主要有以下幾種組織形式:
(1)工作室。
工作室是目前最公開最常見的私募基金。以較有名氣的股評人士或研究人員命名的各類工作室大部分負責給客戶提供詳細的市場操作計劃,而且,隨著資金量的較大差異表現為所謂“金牌會員”、“銀牌會員”等一般地進入工作室所要求的資金量門檻并不高。在深圳,一些著名咨詢機構下的工作室只要有50萬元就可以達成合作的口頭協議。正因為資金量不算太大,一些客戶提出了較高的年保本收益率,這一數字目前一般為20%左右。至于工作室的收入,大多數并不直接向客戶收取,而是由工作室與客戶進行交易的證券營業部進行協商,從交易傭金中提取。
外資銀行監管法律制度論文
摘要隨著金融業的全球化以及我國加入WTO后金融市場的全面開放,外資銀行大量進入中國,這對我國金融業乃至整個國民經濟運行都會產生深遠的影響。本文在分析外資銀行法律監管的經濟學理論及法律價值的基礎上,結合外資銀行法律監管的國際合作——巴塞爾體制的內容,探討了新形勢下我國外資銀行監管所面臨的新課題及解決對策。
關鍵詞外資銀行;監管;金融監管
截至2007年5月末。共有42個國家在華設立了75家外國銀行。在25個城市開展業務。已批準改制的外資法人銀行12家,外資銀行的營業性機構186家。其中,改制后的法人銀行分行79家,外國銀行分行95家,中外合資銀行3家,外商獨資銀行7家,財務公司2家,獲準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86家,法人銀行12家,16家外資銀行入股中資銀行。外資銀行的進入,對提升國內銀行的經營理念和管理水平,促進中資銀行的發展,加快金融產品創新等方面,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與此同時。外資銀行的大規模進入。必將對我國的銀行業競爭格局、市場秩序甚至金融安全產生重大影響。鑒此,我國應加快與外資銀行相關的政策調整、體制改革和宏觀管理工作,尤其應當加強外資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外資銀行監管的理論基礎
外資銀行是東道國引進的具有外國資本的銀行。外資銀行監管是指從東道國的角度出發,金融主管機關及其執行機關或有關機構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際公約對外資銀行機構和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業務經營和市場退出等進行監督和管理,促使其合法穩健運行的一系列行為的總稱。具體來說,外資銀行監管由監管主體、監管對象、監管目標及監管方式四個基本要素構成。
(一)外資銀行監管的經濟學理論基礎
跨國銀行監管體制的法律綜述
【關鍵詞】跨國銀行法律監管自律管理
【摘要】跨國銀行作為金融全球化的中堅力量,越來越成為世界經濟與市場交易的重要組成部分。當今,金融國際化、全球化的趨勢不斷發展,資本的全球化自由流動趨勢繼續加強,金融業國際化的迅猛發展對世界經濟、貿易和金融的發展產生了巨大的積極作用。
跨國銀行監管體制是指為了特定的社會經濟目標而對跨國銀行的活動依法進行必要的監督與管制的組織機構及權限劃分。跨國銀行監管體制是市場經濟管制的制度安排,是金融監管體制的核心,是銀行監管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基本可以將跨國銀行的監管體制劃分為兩個基本類型,即一元監管體制與多元監管體制。一元監管體制是指由國家的一個法定機構專享對跨國銀行的監管權,并制定和實施相關的監管政策,統一進行監管活動,其中,英國是推選一元監管體制最為典型的國家。英國《銀行法》將銀行監管權高度集中在中央銀行—英格蘭銀行手中.多元制是指兩個以上的機構享有對跨國銀行的監管權,共同執行監管政策。
就我國的跨國銀行監管體制而言,屬于一元監管體制。2003年,我國成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對銀行業進行監管。如前所述,從整體上看,一元監管體制需要較好的運行環境,即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市場體系比較完善統一;(2)經濟發展比較平衡;(3)居民人口不太多;(4)監管人員素質比較高。與上述條件相比,我國是個人口大國,經濟發展不平衡,市場體系不完善,不適合實行單一監管體制。然而,我國卻采用了單一監管體制。
在新形勢下,我國跨國銀行監管體制面臨著改革與發展的問題,從世界跨國銀行監管體制的發展經驗及趨勢來看,我國應就以下方面改革與完善跨國銀行監管體制。首先,在現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內建立對跨國銀行監管的協調機制,我國目前采用的是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體制。我國金融業采用的是分業經營,因此我們先后成立了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分別對證券業、保險業及銀行業負責監管。但從世界金融發展趨勢來看,金融綜合化、混業經營己成為一種潮流,而且我國在加入WTO之后,銀行業市場會進一步開放,更多的跨國銀行會進入中國市場,而且多數國家的銀行己經開始混業經營,這給我們現有的分業監管體制帶來了極大的挑戰。
其次,完善有關銀行監管體制的法律問題。我國已經頒布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及2003年修正案和《商業銀行法》及2003年修正案、《銀行監督管理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外資銀行監管條例》及《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這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對維護金融業的穩定與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造就了一個比較系統的法律平臺,但不能斷言我國銀行監管法律體系己無完善必要。實際上我國銀行業監管法律體系的構建還是一個任重而道遠的問題。
社保基金監管的法律問題綜述
摘要: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建設進程中,社保基金作為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理應得到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的重視。針對社保基金監管體制的完善問題,應在繼續更新觀念的基礎上,樹立依法監管、獨立監管和審慎監管的監管原則,從加大監管投入、創新監管制度、拓寬監管渠道等方面予以努力。
關鍵詞:社保基金監管完善
我國社保基金監管體系是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行政監管為主,加以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稅務監督、銀行監督、內部控制和社會監督的有機配合而建立起來的。表面上,社保基金監管體系看似完備,但是由于政出多門(強調部門利益)、彼此權限或存在真空或存在交集(可能導致消極監管)等方面的原因,所以只要熟悉并掌握這一體系的“薄弱環節”,就完全有可能加以利用、謀取私利,這也是為什么社保大案頻發的原因所在。當然,盡管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也應當看到并承認,這一監管體系是我國國情的客觀體現,是目前“不最壞”的選擇。在既有的客觀情況下,如何完善社保基金監管,真正保障人權,值得深思。
一、樹立社保基金監管相關原則
社保基金監管原則既是對以往基金監管經驗的總結,又是建立和完善社保基金監管制度的基礎。依筆者看來,下面三大原則尤其重要:
1.依法監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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