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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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

篇1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科學發展觀,堅持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服務社會穩定大局,堅持以人為本、服務為民,以建設高素質的法律援助服務隊伍、規范法律援助工作為重點,全面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作出更大的貢獻。

二、組織領導

市司法局成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工作領導小組,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工作由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實施,組長由局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法律援助工作的副局長擔任,成員由市援助中心人員和局法律服務管理科負責人組成,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負責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工作的組織領導、管理協調、研究分析和督促落實。下設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委員會,主任由局長兼任。并設立刑事、民事及行政評估小組,具體負責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

三、工作步驟

(一)工作部署階段(2013年4月10日前)。研究落實開展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工作的意見,形成共識,明確目標任務,確保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工作順利推進。

(二)評估準備階段(2013年4月11日—5月31日)。成立市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工作領導小組,出臺市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辦法。召開評估工作會議,把評估工作內容分解到相關評估小組,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并按要求做好相關資料的采集、數據分析等各項準備工作。

(三)評估落實階段(2013年6月1日—9月10日)。對2012年度已結案法律援助案件進行評估。具體步驟為:審閱案卷,抽選訴訟案件的卷宗,依據評分標準,客觀公正地評分;現場檢查,走訪辦案機關,回訪受援人,聽取意見;匯總情況,由評估組寫出案件質量評估報告。報告內容要真實、全面,由評估組成員簽字并承擔責任。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

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是對法律援助辦案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進行綜合判斷和科學評價的活動,對于提高法律援助質量管理水平,維護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維護和保障困難群眾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考評要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確保評估工作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客觀性。綜合運用多種質量評估方法,嚴格按照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辦法和考評標準評分,得分和扣分項目要有具體依據,個案考評原則上不得滿分。

篇2

國家責任是國家基于其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者地位(抑或權利代表地位)而產生的一種義務和職責。法理上,責任的的含義具有第一性義務和第二性義務的區別,國家責任亦是如此。法律援助的本質在于維護受助者的基本權利,從而實現社會均衡與穩定,從此角度看法律援助應當是一種國家責任。法律援助監督管理中的國家責任具體表現為政府責任。政府是國家權力的執行者,是國家行政機關,是政府責任的直接承擔者,《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明確規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按照基本法理,該責任同樣包括兩個層次,其一,政府法律援助監管的第一性義務。這種義務是政府基于其功能而產生的,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為政府職責(或職權)。具體包括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和推進制度實施。其二,政府實施法律援助的第二性義務。該義務是政府基于其實施法律援助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即在法律援助過程中由于政府行政主管機關的過錯給法律援助對象造成損失,應當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在完善法律援助監督管理機制過程中,不僅要強調政府的法律援助職責,同時也應當強調對法律援助進行監管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法律援助的監督管理是司法行政機關的主要職責,是保障法律援助有效實施的基礎。基于以上的分析,在法律援助監管過程中,不僅要強調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管職責,同時也應強調由不利監管所產生的法律責任。

二、法律援助監督管理機制疏議

(一)法律援助監督管理關系

法律援助監督管理關系是司法行政機關與法律援助機構及法律援助人員之間形成的行政管理關系。在該關系中涉及到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機構及法律援助者三個主體,其中司法行政機關是法律援助的監督管理者,法律援助機構是法律援助的組織實施者,法律援助者是法律援助的具體實施者。法律援助監管的有效性以主體權責分明為前提條件。從行政法律關系的角度看,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主體地位不容置疑,其是法律援助國家責任的直接承擔著,直接對法律援助活動進行管理,然而法律援助對于受助者而言體現為某種法律援助服務,從此意義上講,法律援助機構是履行政府責任的具體實施者,也是法律援助服務的提供者。

法律援助機構是具體組織實施法律援助的主體,確定法律援助機構的性質是司法行政機關落實監管責任的前提。一般而言,法律援助機構是由地方政府依據當地情況設立(或確立)的機構,具體包括兩大類。一類是由政府在司法行政機關設立的法律援助中心,這些機構一般屬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具有事業編制。另一類是由政府確認的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及法律服務所。前者在監督管理機制中處于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角色,這在很大程度上給法律援助的監管帶來阻礙,隨著事業單位改革,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進一步加強對于此類法律援助機構的監管,提升法律援助質量。后者在法律援助監管中屬于被管理者,但因監管力度不夠使部分此類機構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走過場”,嚴重影響了當事人合法利益及國家法律援助責任的實現。所以,對于性質不同的法律援助機構采取的監管措施也應當有所不同。

(二)法律援助監督管理責任的形式

法理上,要明確該責任的具體內容和形式,首先必須要確定該責任的主體,法律援助監督管理責任是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責,同時也是法律責任,從此角度上講,法律援助監督管理責任的主體是司法行政機關,責任形式表現為第一性義務(即職責),但同時亦不能忽略司法行政機關在違反第一性義務而產生的第二性義務(即法律責任)。雖然司法行政機關是法律援助監督責任的當然主體,但法律援助的順利開展還離不開法律援助機構及法律援助具體實施者,從法律援助的性質看,這兩者亦應屬于法律援助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

理由有三,其一,法律援助機構是組織開展法律援助的機構負責法律援助的申請、受理及指派,在此過程中要保障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就必須使法律援助機構承擔監督管理的責任。其二,法律援助機構的自我監管是有必要的。其三,法律援助實施者的自我監管對案件質量的提升起著重要作用。雖然法律援助機構及法律援助實施者也有監管責任,但這種責任形態主要表現為行業責任與綜合性法律責任,這與司法行政機關的責任內含有著很大區別。而法律援助實施者監管責任則表現為道德義務和職業法律者責任。由此可見,法律援助監督管理責任的內容與形式具有一定的廣泛性,且呈現出多層次的特點,法律援助監管責任的實現途徑亦呈現為立體化的機構。

三、法律援助監管中國家責任的實現途徑

(一)建立“立體式、多層次”的責任體系

傳統意義上,法律援助監管責任主體僅限于司法行政機關,責任層次較為單一,且以第一性義務為主,這種責任機制呈現為單向性特征,難以形成責任聯動機制,反而阻礙法律援助的順利開展。法律援助從實施過程角度看是一個系統化的過程,包括法律援助機構的確立、法律援助申請、審批、指派法律援助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等環節,在這些環節中法律援助監管責任貫穿始終,且直接關系到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和受助者的合法權益。基于以上分析,建立系統化的責任體系對于確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具有直接的現實意義。從責任主體的角度看,法律援助監督管理責任具有多層次性。其一,由于責任主體不僅限于司法行政機關,同時包括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的監管責任體現為自我管理的義務和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管理的義務,前者是保障法律援助順利進行的基礎。自我管理責任是由法律援助機構的性質與地位決定的,主要體現為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對法律援助申請的受理、審批、案件辦理進行自我監督,從而形成“自律性”責任機制。雖然自我監督在一定程度上為法律援助的順利開展起到積極作用,但如果缺乏必要的外部監管,法律援助的自我監管也必然成為“權力濫用”的屏障,不僅不能起到應有效果,且會在很大程度上弱化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管職責,并給法律援助的有效實施帶來阻礙。

于此,法律援助機構的監管責任應當是在司法行政機關監督下的自我管理。從法律邏輯上看,法律援助機構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監管,同時履行監督法律援助者的義務。其二,法律援助者的自我監管責任。法律援助者在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后,必須按照法律規定承擔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義務,該義務是基于援助者身份而產生的法定義務,具有不可棄性。一般而言,法律援助者主要是執業律師,無論其是法律援助中心的專職律師還是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都應當承擔相應的自我管理的義務。該義務包括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提供法律咨詢、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等。所以基于法律援助監管的不同責任主體,這種監管責任具有明顯的層次性。從責任類型的角度看,法律援助監管責任呈現為“立體式”結構。上文提到,監管責任包括了第一性義務與第二性義務,是一種綜合責任。“立體式”結構就表現為責任形態的綜合性,即不同的責任主體不僅要履行法定義務(或職責)還必須承擔由其不法行為所導致的法律責任(否定性評價),并以此作為彌補法律援助受助者損失的依據。

(二)完善經費使用監督機制

法律援助經費是保障法律援助順利開展的基石,經費的籌集、調撥、使用應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和公眾監督。從監管責任角度講,經費使用的監督機制由縱向的行政監督與橫向的自我監督與公眾監督構成。目前,法律援助經費主要由國家財政負擔,實行專款專用,經費支出以法律援助辦案經費、補貼等為主,經費的合理使用直接關系到法律援助的質量,所以,對法律援助經費使用進行監管是非常有必要的,這也是法律援助監管責任的題中之義。完善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監管機制,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第一,建立單獨核算制度。法律援助經費的使用應當建立專用賬簿進行單獨核算,避免和其他經費混同。第二,建立經費使用公示制度。由于法律援助經費來自國家專項撥款,必須接受司法行政機關與公眾的監督。公示內容不僅包括經費使用情況,且有必要對經費來源進行公示,因為法律援助機構的經費不完全限于國家財政撥款。第三,可以建立法律援助基金,由專人進行管理。第四,完善經費使用檢查機制。

目前,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是落實監管責任的主要途徑。檢查主體一般是司法行政機關,檢查方式主要采取抽查,檢查內容主要是經費使用情況。雖然經費檢查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監管效果,但是由于抽查形式的制約,使檢查評價結果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采取全面檢查的方式很有必要,但全面檢查所耗費的行政成本也是較高的。故檢查機制應當堅持實質性的同時強調形式的便捷性,基于目前的電子技術,可以建設法律援助經費網絡管理系統,通過經費使用信息錄入、核對等環節實現對經費使用的監管,由此不僅降低了行政成本,且加強了檢查效果。第四,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機構與法律援助者的自我監管。雖然經費的調撥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但經費的使用者是援助機構和援助者,只有進一步加強對機構及其人員的自我約束,才能更有效地提升經費使用效率,才能避免出現經費濫用的情況。

(三)完善案件跟蹤機制

法律援助案件跟蹤機制是通過建立案件跟蹤檔案對案件進行監督的一種手段,但目前的法律援助案件跟蹤機制較為形式化,沒有很好地起到監管效果。案件跟蹤機制不僅要建立跟蹤檔案,且要在檔案管理的基礎上實現實質監督。具體實施辦法如下:其一,細化檔案管理工作。案件跟蹤檔案是對案件辦理情況的原始記錄,檔案項目的設置可以依據法律援助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一般包括案件類型、承辦人、案卷編號、受理時間等基本情況,除此之外還應當增設關于案件評價或者反饋信息,這樣有利于從受助者的角度直接監督辦案流程。其二,法律援助者定期報告。法律援助者是實施法律援助的直接責任者,確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是其重要義務。如前所述,建立案件跟蹤檔案是從監管者自上而下的被動式管理,而定期報告制度則要求承辦人必須在規定期限內主動向法律援助機構和受助者報告案件進展情況,以便實時監控案件質量。其三,旁聽庭審。法律援助者所辦理的案件采取公開審判的,可以指派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庭審旁聽,以此了解承辦人辦理案件的具體情況,并通過庭審旁聽為承辦人提出相關意見。

(四)建立案件質量的“量化評價標準”

法律援助案件評價機制是對法律援助案件進行質量評估的量化標準,評價機制的運行能從制度上保障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目前,案件評價機制主要局限于案件辦理情況調查、回訪等,并沒有形成一套較為可行的評價方案。從理論上講,評價屬于價值判斷的范疇,是具有主觀色彩的一種意識或認知,然而對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的評價應當盡可能的排除主觀色彩,通過“標準量化”的方式使案件評價值機制更具合理性與客觀性。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的“量化評價化標準”應當涵蓋整個案件承辦過程,涉及案件受理、案件辦理及結案三個環節。在案件受理中,量化評價標準可以包括案件基本情況登記、案件受理依據、案件受理情況、案件受理期限等內容,并設定不同的評估檔次。在案件辦理中,量化評價標準應當依據不同的案件性質規定不同的量化評價標準。一般而言可以包括法律文書基本情況、證據材料收集情況、會見當事人情況、案情分析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情況、庭審記錄情況等,通過較為細化的評價標準對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過程進行全程監督。在結案環節中,量化評價標準可以包括裁判文書基本情況、當事人意見、法律援助者結案總結等。只有建立較為完善的評價標準才能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質量。

四、結語

篇3

一、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及范圍

今年我市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農村家庭收入人均低于958元/年,城鎮享受低保且沒有其他經濟來源的困難群眾。我市法律援助范圍:請求國家賠償,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付贍養費、扶養費,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因見義勇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農業生產資料質量問題糾紛,企業破產職工權益保護糾紛;刑事被告是盲、聾、啞、未成年人,可能被判處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家庭暴力、產品質量、高危作業、環境污染等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今后將結合我市實際,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省法律援助辦法》的有關規定,適當放寬標準、擴大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范圍。

二、進一步健全網絡,拓展途徑,多層次提供便民服務

各地要按照“那里有困難群眾,那里就有法律援助服務”的要求,進一步加快市、縣、鄉(鎮)辦事處法律援助中心機構建設進度,建立健全市、縣、鄉三級法律援助機構。同時,要在村(居委會)、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建立法律援助工作點,積極選聘法律援助工作信息聯絡員,形成遍布城鄉的法律援助工作網絡,實現區域全覆蓋。要充實基層援助中心力量,改善基層法律援助中心辦公設施和條件,夯實基層基礎工作。適時組織法律服務人員深入到工地、農村等開展法律援助咨詢,就地受理法律援助案件;要依托市縣普法網,積極探索網上法律援助服務;要優化“12348”法律援助咨詢自動化平臺功能,調整充實咨詢內容,公布各級法律援助中心電話,簡化程序,提高法律援助效率;積極開展對襄樊籍農民工在外省市務工受到侵害的重大案件法律援助服務。

三、進一步強化職能,突出重點,提高維權維穩工作水平

各級司法部門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多辦案,辦好案,切實保障困難群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一是重點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對于農民工工傷和工資案件,無論經濟是否困難一律提供法律援助;對于在襄樊務工的農民工,不論是本地人或外地人,都一律同等對待;對于符合條件的案件做到優先受理,優先辦理。二是重點為農村提供法律援助,我市貧困人口主要分布在農村,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難點和重點,要繼續堅持法律援助工作重心向農村轉移,夯實基層基礎,切實提高辦案能力,最大限度滿足農村群眾的法律援助需求。三是重點為城市困難群眾和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四是重點為影響重大的疑難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大力做好涉案人員多、影響大的法律援助案件,預防和減少發生。

篇4

一、我中心在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及我市《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具體措施以及工作進展情況中取得了顯著成效

根據市中心下達的任務,我區2020年應辦理法律援助案件860件,今年中心在市中心、區司法局的大力支持下,充分調動了全區的律師事務所和司法所參與到法律援助工作中來,頗有成效。上半年雖然受到疫情影響,但是我區也辦理各類案件449件。超出計劃19件,完成了2020年度上半年的法律援助辦案工作任務。

二、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進展情況及特色做法

為進一步鞏固貫徹該意見的精神,更好地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我中心進一步健全完善了法律援助機構隊伍管理、業務管理、行政管理等各項規章制度并將制度的貫徹落實融入到具體的日常工作之中。普遍建立了崗位目標責任制,工作人員做到崗位職責具體、分工明確,自覺履行管理職責。通過擴大法援范圍,依法繼續放寬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降低門檻,將征地拆遷補償、土地糾紛、環境污染事項、軍人軍屬權益受到侵犯、社會保障、就醫、就業、就學、社會保障等與民生問題緊密相關的事項納入援助范圍;健全和完善了區、鄉鎮(街道)、村(社區)的法律援助服務網絡,合理確定中心6名專職律師,二名輔助人員的辦案和負責網上指派審批以及案卷登記歸檔義務,充分調動各律師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的辦案積極性;充分發揮信息化的牽引作用,實現法律援助系統內部的網上申請與指派以及區法律援助機構向律師事務所、司法所的網上指派案件,完善法律援助辦案信息網上錄入、辦案流程網上管理、辦案活動網上監督、辦案質量網上評估等體系,切實提高辦案效率和質量。

三、民生工程中同級財政經費的投入、使用與管理情況

2020年經區局協調以及中心的多方爭取,中央和省級轉移支付43萬元,區財政投入了43萬元。合計86萬元。其中區級配套43萬元和以獎代補12萬元已到賬。區級配套資金經過財政審核后扣除了10萬元政法專款,中心雖已向上級部門打報告請示,要求財政部門返還該筆扣除的用于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宣傳的款項,但是一直沒有給答復。與相比較本年度中心的案件數和加大民生工程宣傳來看,經費明顯不足。中心采取把辦案補貼與辦案質量掛鉤。根據辦案質量支付案件補貼。對承辦人員認真負責、辦案效果好的,及時按標準支付補貼;對敷衍馬虎、辦案效果差,案卷內材料不齊或制作不符合要求、歸檔不及時的,限期整改到位,待補齊相關材料后再發放辦案補貼,必要時可降低補貼標準。對拒絕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將向市律師協會反映,建議暫緩考核。中心嚴格按照要求,對待每個領取補貼的案件,進行嚴格認真的審查、審批制度,領取案件補貼的辦案人員,在經過中心從卷宗到網上登記審查合格并歸檔后,由中心主任審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發放補貼經費,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予發放辦案補貼經費。

四、案件辦理情況:辦案數量、刑事案件完成情況

截止至2020年6月9日,中心全年計劃案件數為860件,實際共辦理案件449件。辦理案件中依申請類376件,指定類72件,強制醫療1件。刑事案件149件,民事案件296件,行政案件2件,司法鑒定所2件。律師事務所辦理了443件,法援中心辦理了6件。已辦結案件216件(包括往年未結案件)較好完成了2020年上半年年度法律援助辦案工作計劃。

五、法律援助便民措施落實情況

中心在完成日常法律援助工作的同時努力擴大法律援助工作的覆蓋面,加強宣傳力度、擴大法援影響,做到應援盡援。中心在轄區內各律師所和司法所設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擴大了法律援助的受援面。目前,全區共建立鄉鎮街法律援助工作站43個,并分別已在區婦聯、殘聯、工會、法院、看守所、部隊、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及各鄉鎮設立工作站、各律師事務所確保有標牌,有人員、有制度、有臺賬,明確工作站職責,發揮功能作用。今年由于區政務服務大廳進行調整,中心窗口辦公地點被縮減,已經不符合省廳關于設立窗口的需要,經過區局同意,已經以書面形式請求區政府予以重視協調新辦公場所,以備民生工程考核之需。現窗口仍有專職律師接待咨詢,在值班期間,負責0564--3922507法律服務熱線的接聽和法律咨詢解答以及登記,保障熱線的暢通無阻。還分別在法院、檢察院設立了咨詢臺,派遣專業律師接待咨詢。今后,我中心還將與多單位聯動,設立更多法律援助工作站,形成法律援助聯動機制大格局,切實把我區法律援助各項工作真正落到實處。目前這項舉措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六、加強法律援助質量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及取得的成效

中心不斷加強和規范了法律援助案件在紙質登記審批和內網登記審批制度,各類法律援助案件從登記到結案整個辦案過程以及各類工作報表在內網的登記、發送、審查、審批工作,通過這項工作使上級領導和相關部門能及時了解我區法律援助工作各個階段的開展情況和取得的成績以及現階段還存在的困難,借以擴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影響力,使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甚至能自愿的加入到法律援助工作的行列中來。全面落實法援案件指派審查審批制度、重大疑難案件討論制度、法律援助經費管理制度、法律援助案件檔案管理制度等,做到從法律援助的接待、受理、審批、指派到案件的辦理、歸檔、發放補貼等各個環節都按規辦理。從事前、事中、事后三個方面進行案件全過程監控。事前監督要求對案件實施“四統一”,同時在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同時要告知受援人所享有的權利義務。事中監督主要體現在對辦案過程的跟蹤檢查上,即對辦案過程進行全程跟蹤,對其工作進度、工作質量和承辦結果進行同步跟蹤,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組織旁聽。事后監督主要是審查案卷,看辦案人員的辦案是否認真,卷宗材料是否齊全規范,回訪受援人,向有關單位征詢意見。大大的提高了案件質量,使受援人群得到了優良的法律服務。

七、其他具有特色的工作以及推進措施

加強培訓力度,提高信息化應用水平,針對律師所和基層司法所人員對法律援助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不熟的情況,區局和中心對辦案人員進行了系統的培訓,中心指定了中心專職人員分包負責各律師所和司法所的和法律援助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登記使用和協助工作,使每個案件登記到結案,均符合流程的要求。中心還切實加強中心律師的政治,業務和職業道德的培訓,全面提高執業律師的綜合素質;中心執業律師整體綜合素質的提高是中心今后工作的一個重點。2020年度中心全體同志積極參加局機關組織的政治學習,認真做好扶貧工作。積極參加區里的舊城區改建征遷工作。努力提高中心全體人員的整體綜合素質和業務水平,使我區的法律援助工作再上一個新的臺階。

八、2020年下半年重點工作謀劃

1.根據區的實際情況,就新形勢下充分發揮法律援助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職能作用進行細致規劃;爭取各級黨委、政府對法律援助的進一步支持,提高社會各界對法律援助在經濟社會發展中重要地位的認識。

2、以鞏固“法律援助便民服務”主題活動成果為基礎,推動在更廣泛的領域服務困難群眾。

3.繼續推動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按照上級要求進一步放寬經濟困難標準、擴大補充事項范圍,將更多的困難群眾納入法律援助覆蓋范圍。

4.加快推進法律援助便民服務基礎設施建設。以實現法律援助服務設施便利化為目標,抓住司法業務用房建設的有利契機,大力推進法律援助便民窗口規范化建設,普遍在臨街、一層方便人員往來的地點設立接待場所,合理劃分功能區域,完善殘疾人無障礙通道等便民服務設施,力求適應接待群眾等工作需求,滿足各流程業務處理需求。

5.總結各地法律援助便民服務經驗。學習各地的好經驗好做法,鞏固和擴大好的經驗成果,努力提高我區的法律援助便民服務工作水平。

6.注重從源頭上做好維護困難群眾權益的工作。加強輿情分析工作,提高輿情分析工作的時效性和成果質量,發揮中心律師、社會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矛盾化解的實際作用。健全完善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集體研究討論制度和突發性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妥善處理等重大緊急事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介入案件機制,加強法律援助工作與工作的有效銜接,運用法律援助依法參與處理化解涉法涉訴問題。

7.借助司法行政資源開展法律援助宣傳。堅持將法律援助宣傳工作融入法制宣傳、法律服務和人民調解工作過程中,注重在開展法制宣傳、提供法律服務、開展人民調解工作中宣傳法律援助,以司法行政系統資源推進法律援助宣傳工作創新,發揮職能優勢,形成系統合力,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公眾知曉率和社會影響力。

8.建立健全經費保障機制。積極爭取財政部門加大對法律援助經費投入力度。繼續推動政府將法律援助經費全部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并隨當地經濟發展、財政收入的增加和困難群眾法律援助需求的增長保持動態增長。充分利用法律援助基金會的資金優勢,多渠道籌集法律援助資金。

篇5

*法律援助中心自20*年7月成立以來,一直得到了縣委、縣政府的高度支持,始終把法律援助工作作為縣政府的法定職責和民心

德政工程,這是我縣法律援助工作的希望,也是全縣民眾的福音。幾年來,*法律援助中心從建立民信政府,兌現政府工作報告的承

諾出發,充分發揮自身職能作用,法律援助各項工作都取得了一定成績,為實現司法公正、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發揮了重要作用。下面,我就*法律援助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保證質量,攻艱克難,社會效益不斷彰顯

1、積極主動提供服務,不斷拓展受援范圍。自*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來,法律援助案件逐步由刑事向民商事拓展,受援范圍不

斷擴大。幾年來,全縣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達31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10件,民事法律援助21件;受援對象達48人次,其中老年人5人

,殘疾人4人,未成年人3人,婦女12人,其余均為貧困者。此外,法律援助中心還參與調處各種矛盾糾紛50余起,解答法律援助咨詢

1740多人次。群眾滿意率為100%。為滿足我縣公民法律援助的需求,在《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受援范圍基礎上,我們又增加了幾條規

定,使更多的人能夠得到援助。一是將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損害賠償等納入法律援助范圍;二是將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提高到

家庭人均月收入200元以下;三是針對某些案件的費用很高,超過當事人承受能力的,也可以獲得法律援助。通過我們積極熱情的服務

,眾多的社會弱勢群體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尋求到了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2、緊緊圍繞中心工作,當好黨委政府參謀。在做好解答法律咨詢、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等基礎工作的同時,及時收集、掌握、分析

重大民間糾紛信息,跟蹤社會熱點、難點,積極協調、主動參與,身體力行,通過向縣委、縣政府反映情況,為依法行政提供決策信息

服務。在解決由“蟻力神”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引發的大規模的群體上訪案件中,*法律援助中心均參與到了縣政府的決策中

去,并提出了很多可行性的建議,受到了縣領導的重視和一致好評。

3、努力營造親情氛圍,不斷提高工作效率。我們在接待群眾、提供法律咨詢、上門服務和法律幫助中,實行“一條龍”服務,對

前來申請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詢的當事人送一個微笑、打一個問候、讓一個座位、倒一杯水、給一個圓滿答復的“五個一”服務,在服務

態度、言行舉止、接待接聽等各個環節營造家庭式的親情氛圍。對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行動不便的特殊群體還上門提供服務;對一些緊急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及時處理有可能引發嚴重事件,先行決定提供

法律援助,再進行經濟困難條件審查;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可同時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登記等工作,省去當事人奔波煩累,既方便了

群眾,又提高了法律服務的工作效率。此外,我們還發揮全局優勢,凝聚全系統的公務員、律師、公證員、法律援助人員、基層法律服

務工作者等,構建法律援助網絡體系和服務優勢,形成對內各負其責,相互促進,對外溝通聯動,協同作戰的協作機制,充分發揮整體

優勢,使法律服務水平和質量得到充分的保證和提高。

二、夯實基礎,健全機制,規范建設初見成效

1、構建三級網絡體系,奠定堅實組織基礎。*司法局將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工作的重中之重,確定一名副局長主抓,每年召開專

題會議研究部署法律援助工作,*法援中心配備了3名工作人員,在各鄉鎮司法所分別設立了18個法援工作站,各工作站又在所轄居

委會、村委會設立多個法律援助聯系點。把法援服務領域拓展到了基層。建立健全了法律援助的接待、受理、回訪、檔案、學習、獎懲

等各項管理制度,方便了廣大求助對象,確保了法援工作有序進行。這樣,一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組織有序、覆蓋全縣的法律援助

三級網絡體系已經形成,為*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組織基礎。

2、制定內部規章制度,加大辦案監管力度。我們*法律援助中心緊緊圍繞“機構規范、管理規范、服務規范”的要求,制定了

各項內部規章制度,保證了法律援助工作健康有序地發展。一是局機關加大了對法律援助主體的監管力度,采取重大疑難案件的集體討

論、出庭旁聽、結案審查、定期通報辦案質量等措施,對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進行監督指導。二是建立了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監督機制

,進一步完善首問責任制、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強化了法律服務人員承辦援助案件的質量責任意識。三是堅持法律援助不得違規收取費

用的原則,制定了嚴格禁止借法律援助之名搞有償服務的規定和措施,通過公開辦案成本、受援人簽名歸檔、審查結案報告等管理監督

措施,嚴格規范法律援助工作程序,保證了法律援助工作質量和社會效果。

三、多措并舉,擴大宣傳,社會影響日益擴大

1、認真組織學習條例,法援制度深入人心。為了讓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支持和幫助法律援助事業,我們*法律

援助中心不間斷地開展了一系列《法律援助工作條例》學習宣傳活動。通過學習,使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從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

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深刻理解了加快發展法律援助事業的重要意義,并主動采取多種形式組織各部門、團體和企事業單位進行學習

宣傳。通過學習宣傳,全縣公民,特別是國家工作人員充分認識到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性質和作用,增強了責任感和使命感,認真履行職

責,積極承擔義務。

2、開展主題宣傳活動,暢通社會參與渠道。去年9月,我們開展了以“實施法律援助,實現公平正義,共筑和諧社會”為主題的紀

念《法律援助條例》實施5周年宣傳周活動,并在七里河鎮開展了豐富多彩的文娛宣傳演出活動。針對農民工分布廣、流動大、權益易

受侵犯等特點,我們切實做到了以下幾點:一是宣傳深入工地,不斷強化農民工的維權意識;二是維權走進工地,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合

法權益;三是溫暖送到工地,扎實為農民工辦好事、實事。在整個活動周期間,我們共發放《法律援助條例》1.8萬份,其它普法宣傳

材料2萬份。遍及城鄉的強大宣傳聲勢,使法律援助成為群眾的熱門話題,極大地暢通了法律援助的社會參與渠道,有力地提升了法律

援助工作的社會認知度,使更多需要法律援助的貧弱群眾了解并運用法律援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四、人員不足,經費短缺,辦公條件亟待解決

幾年來,我縣的法律援助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與實際需要和上級要求仍有差距。

1、法援人力不足。*法律援助中心僅有工作人員3人,面對越來越強烈求援呼聲以及不斷增多援助案件,僅靠現有的人力資源遠

遠不能滿足社會需求。法律援助宣傳的盲區和死角還很多,許多群眾還不知道政府有法律援助的職責,有的職能部門對法律援助的意識

及自身職責也模糊不清。

2、工作條件不夠。按全省規范化建設的要求,法律援助中心必須3間以上辦公用房,并配套空調、電腦、打印機、傳真機、電話機

、交通工具、檔案柜、辦公桌椅等辦公設備。而我縣由于經費和條件的限制,法律法援中心僅有辦公用房1間,工作條件簡陋,遠遠達

不到規范化的要求,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援辦案的質量和效率。

3、部門協作不暢。一個具體的法援案件,有可能涉及法院、公安、工商、勞動、國土、建設、衛生、檔案等多個職能部門,雖然

是免費,但牽涉立案訴訟、仲裁、查檔等事項仍需收費。要想讓困難群眾真正得到法律援助帶來的實惠,僅靠免費還遠遠不夠

4、經費保障不濟。我縣需法援的案件在逐年增多,而實際承辦的每年只有10件左右。在受理案件中,由于辦案補貼不足以支付辦

案成本,許多時候法律援助工作者還要自己貼錢為受援人服務。若長此以往,則難以為繼。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民享有的憲法原則,讓貧弱者也能沐浴法律公正的陽光,是我們*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最大的心愿

篇6

摘要:法律援助的現代社會的一種法律保障制度。我國的法律援助雖起步晚,但成效顯著。成都市法律援助事業也正呈現出蓬勃興起與發展的態勢,本文從介紹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概況入手,闡述了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分析了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并探討和研究了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

關鍵詞:法律援助現狀人權保障

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組織、指導和統一協調下,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以保障實現其合法權益,完善國家司法公正機制,健全人權及社會保障機制的一項法律制度。①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國家行為或者是政府行為,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3、受援對象為經濟困難者、殘疾者、弱者,或者經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

4、法律援助機構對受援對象免法律服務費,法院對受援對象減、免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

我國第一部全國性的法律援助法規《法律援助條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這標志著我國保障貧、弱、殘等弱勢群體平等實現其合法權益的司法救濟機制度的確立。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為貧困群眾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時,突出了為見義勇為行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點,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見義勇為法律援助暫行辦法》,特別是三月份經終審的張德軍見義勇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電視臺、東方衛視、《南方周末》和社會的高度關注,通過我們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進一步弘揚了社會正氣,倡導了社會公平與正義。

一、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概況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設有20個區縣法律援助機構,設立100個法律援助機構鄉鎮社區站點。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國家從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權的具體體現,對經濟特別困難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編制10人,隸屬于成都市司法局,現有工作人員8名,其中多人工電話咨詢等法律服務;指導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援助工作。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還在市婦聯、市殘聯、市總工會、成都大學成立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婦人具有律師資格,下設綜合科、業務科。其主要職責是:免費受理公民的法律咨詢,并經常向社會公眾宣傳法律知識;為各種法律援助對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開設法律咨詢熱線,免費為公眾提供聯、市殘聯、市總工會、成都大學工作站。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經費由成都市政府預算撥款,并設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會捐贈。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來已接受了15萬余人次的法律咨詢,了3000余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了4200余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二、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

㈠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支持,在成都市司法局的直接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四中、五中全會的精神和市委十屆四次全委會健身,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全面落實和樹立科學發展觀,圍繞服務“產業年”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堅持在實踐中創新工作和解決問題,切實加強法律援助組織機構建設,積極為農民工、貧困殘疾人、下崗職工、婦女兒童等社會貧苦群體提供及時、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成都市援助案件辦案數量每年增長近20%,辦案質量也不斷提高,為創建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成都作出了積極貢獻。

㈡設立社會法律援助組織。都市司法局與成都市工會、婦聯、殘聯組織相互加強溝通和協調下,法律援助中心市總工會、婦聯、殘聯、成都大學四個工作站建立,這些社會團體逐步承擔起一定受理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職能。

㈢“12348”法律服務專線電話的開通,它是以法律咨詢作為法律援助的重要形式之一,由成都市執業律師每天義務輪流值班解答咨詢,方便了市民咨詢法律問題,及時為咨詢者提供法律方面的幫助,極大的滿足了全市廣大群眾對法律的需求,受到了市民的良好評價。

㈣發展全市法律援助援助律師隊伍,每個區、縣法律援助中心不少于3名法律援助律師,使之成為直接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力量,還不同程度地吸收紅市了一批專業突出、素質較高的人員,增強了法律援助力量,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效率明顯上升。

㈤提供法律援助的農民工援助率達到100%,積極開辟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綠色通道,成立農民工法律援助應急服務隊和區(市)縣法律援助中心工會工作站,對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實行24小時內受理制等,并對農民工經濟困難狀況一律免于審查,以實現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綠色通道和“一站式”法律援助便捷措施。

㈥分解法律援助案件總量

成都市近年各類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數,如下表所示

成都市各類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數(件)

法律援助機構工作承辦社會律師承辦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社會組織人員承辦

2004年785706380

2005年394161736117

2006年上半年25981425235

(七)擴大宣傳,發動全社會力量傾注對法律援助的奉獻與愛心,通過開展法律援助愛心活動、成立農民工應急服務隊、組織送法下鄉律師宣講團、農民工維權法律援助大型咨詢活動等,廣泛宣傳,擴大影響。

三、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

㈠宣傳力度不足

隨著成都市勞動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涌向城市,且有大批“外來工”他們的文化素質較低、法律意識淡薄,使他們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缺少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意識,也不知道如何求助于法律援助部門或者法律服務者,于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從而引發更多的社會問題,嚴重影響社會的穩定和發展。而且,需要援助的弱勢群體大多集中在基層,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點應放在基層。然而一些縣、區法律援助機構對法律援助的宣傳力度不夠,怕宣傳多了,老百姓找上門來,應接不暇,這樣就形成了惡性循環。因為越不宣傳,老百姓就越不了解法律援助,開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就越困難。

㈡相關部門協作配合機制還未真正建立起來。

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關部門之間還沒有形成有效的協調配合機制,直接影響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發揮。在法律援助案件所涉費用中,由于訴訟費用以及相關部門收取的調查取證、堅定等所收取的費用相對困難群眾的收入來說較高,而法律援助機構又無力承擔這些費用,雖免除了法律服務費用,受援人最終因交不起相關費用,或者無法進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關的證據材料,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響。

㈢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及其需求的矛盾突出

據了解,成都市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在4000件以上,而按成都市現有的1300多名律師每人每年免費辦理2件計算,每年最多也只能辦2600件,而這當中缺口很大。面對如此龐大的需求量,卻不能予以滿足。這就需要政府和社會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人力、物力上的投入。

四、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

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在實踐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作為一種新的制度,其不可避免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不足,故有必要在實踐中逐步加以規范和完善。針對是法律援助的現狀,聯系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發展的實際,筆者擬對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作進一步探討和研究。

法律援助既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更是一項群眾工作。它直接面對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社會弱勢群體。當前最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報紙、雜志、電臺、網絡等新聞媒體和通過法律下鄉(如可以嘗試制發法律援助服務卡,便于群眾掌握法律援助知識)、法律咨詢(尤其要加強“12348”專線律師值班,拓展法律援助咨詢電話服務的領域)等途徑,進一步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使法律援助家喻戶曉,讓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知道怎么尋求法律保護,讓社會弱勢群體及時得到法律幫助,以使他們“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難題得到解決,進而使他們的積極性得到充分調動,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并要讓關心社會進步,有能力支持法律援助的社會力量來關心和支持法律援助事業;更要使成都市各級領導干部深刻意識到法律援助工作不是可搞不可搞的事情,而是依法治國、依法治市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習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執政為民的必然要求,從而真正把法律援助工作納入黨委、人大、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使為困難群眾謀利益具體落到實處。

㈡提高弱勢群體的法制觀念

法律援助的重要對象是在農村生活比較貧困的群眾和一些特殊社會群體。在調查中,筆者發現弱者原本不是弱者,但由于他們經濟上的貧困、知識和信息的匱乏、權利和義務意識的淡薄、缺少社會人際關系、心理中的劣勢、生理發育上的某種殘疾以及區域間法律服務資源存在不平衡等主客觀因素,才使他們成為弱勢群體。特別是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識,他們不知什么可為什么可不為,不知國家鼓勵什么限制什么,一切都是憑感情用事,無法用理性的眼光來判斷,于是出現了大批“文盲”、“法盲”和“流氓”,更談不上如何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只有提高弱勢群體自身的法制觀念,才能使弱者成為強者,這是治本之策。

㈢積極開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資源,使眾多的社會團體,法學院校參與進來,為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貢獻力量。

完善的法援體系,包括一個高效的人力資源體系,法援案件的不斷增多和復雜對從業者提出考驗同時也增加了援助成本,自身制度設定的壁壘也限制部分熱忱于法律援助的團體和個人。《條例》頒布以明顯的規定吸引有能力從事法律援助團體和個人從事法援工作,面對于制度設計不完善的中國法制教育,過于注重理論,缺乏法律實務經驗及社會經驗成為被評擊的重點,法學教育可否與法援工作相融合,答案是肯定的。“福特基金”在資助中國高校的法律診所課程中將法學學生在導師的指導下開展具體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美國在其具體實踐中獲得極大的成功,以導師為業務指導,學生共同解決,并在《美國律師協會關于法學院的批準標準》302條e款中明確規定,法學院就鼓勵學生參加提供減免收費的公益性法律服務活動,并為學生提供這樣的機會,以制度的形勢保證了學學院的實踐融入法援體系,其主要的目的(一)向學生教授有效的辯護的技法,職業道德及法律對于窮人的作用(二)在為那些無法得到公正人辯護的同時,批判性的檢驗的應用法學理論。(三)改革法學教育弊端,并重視理論和實踐的結合,學生的融入無非是教學與法援的兩贏之選,除學生外,有能力的社團組織和個人也是擴寬法援人力資源選擇的范圍,部分省市下發的法援指導性文件中均提出引入法學院學生和社團意見,卻鮮見實施的具體細則。此制度何參照美國英國等成熟的制度,推行導師制和公益性團體有限參加,即法學院的學生在老師的指導下開展援助活動,對于社會團體設定團體設定準入機制,依其水平,章程和法援的需要有限的介入援助工作。

㈣充分發揮個人法律援助的作用

1.凡是有能力以自己的工作為他人提供法律服務者(如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具有較高法律理論素養和社會實踐能力的志愿者),都可以參與到法律援助工作中來,為法律援助事業貢獻力量。

2.允許政法機關離退休人員到法律援助機構發揮余熱,從事義務性質的法律援助工作。

3.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監督法律援助工作,多向他們匯報工作,請他們提出意見、建議。

4.有效發揮基層攝取法律援助聯絡員、信息員的作用。

㈤以政府投入為主導,多渠道籌集資金,擴大“節流”的實體程序的設定和利用網絡快捷的工作渠道。

人民不斷增強的法律援助服務的需要同目前稀缺的法援資源產生矛盾政府的投入不足,大部分法援資金沒有列入政府的預算,軟、硬件建設相對于滯后。將法律援助納入財政預算,建立起政府對法律援助的是低經費保障機制,充分的保障法援工作的正常開展,相對于增長快但經濟基數較小政府收入有限,財政支持基礎設施建設、教育的壓力較重,通過利用常規的籌款方式滿足不了法援需要,必須充分開展社會化運作,積極拓展法律援助經費的社會捐渠道,建立公益性的基金會。90年3月北京就已經成立了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會,內設辦公室,財務部,集資部、外交部、開展大型法援公益活動籌集資金。

在開源的同時,采取一定保障節流的措施,降低法援的成本1、引導律師鼓勵確已構犯罪的被告在法庭上做有罪答辯。法援的目的性決定了追求程序和實體公正的目的性,保障援助對象的合法權益,對業以犯罪的對象鼓勵做有罪答辯,減少訴訟環節和調查費用。2、普及網上辦公,加強援助網絡的營造和以網絡為基礎的網上法援救助,利用網絡的覆蓋面和快捷方便援助人員和受援助者的交流和公開法援案件的援助流程。通過程序上的公正高效有序的措施保障弱勢群體權利的伸張,實體上的改革同樣保證了法援工作的效益及提高資金的利用,盤活法律資源,保證社會運行的穩定及司法公正。

㈥提高法律援助服務水平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社會方方面面的群眾利益,法律援助的服務水平關系到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筆者認為,提高成都市法律援助服務水平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培養律師良好的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成都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律師管理工作中,應把重點放在律師職業道德、職業紀律教育和責任意識、服務意識教育上,使法律隊伍真正成為維護社會正義的力量。

2.規范社會團體、法學院校及其其他民間組織的法律援助行為。這些部門提供法律援助必須經過司法行政部門審批,不使用政府資金,不利用法律援助從事有償服務,同時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保證法律援助的水平和質量。

3.拓寬法律援助的受援面。筆者建議成都市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時,適當拓寬援助范圍,如給予老年人或高齡老人強制刑事辯護的援助,將法院訴訟費的緩、減、免真正納入統一的法律援助中來,從而使法律規定與法律援助的宗旨真正一致起來。

4.推行法律援助尋訪制度。成都市地廣人雜,這就需要政府支持和鼓勵法律援助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到指定的服務區尋訪,主動調查,主動發掘案件,從而保證人民群眾最大限度地獲得最優質的法律援助服務。

5.建立法律援助質量監控體系。雖然我國目前尚未建立法律援助質量監控體系,作為西南地區的發達城市,應當發揮西南核心地區的先導作用,盡早建立符合成都市實際的法律援助人員綜合質量監控體系,其應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持續教育、業績考察、顧客反饋、質量評估。

法律援助作為一項神圣而偉大的“民心工程”,作為法律界的“希望工程”,作為澤惠人民的“光彩事業”,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成都市法律援助在市黨委、市委的領導下,在市人大、市政協的監督、支持下,必將日臻完善,其工作也將跨上一個新臺階。

參考文獻:

1、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2004年—2006上半年法律援助統計表、工作總結報告

2、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簡報》第一、二、三期

3、房保國編著《遇事找法—法律援助》中國法制出版社

4、法律援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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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律援助現狀人權保障

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組織、指導和統一協調下,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以保障實現其合法權益,完善國家司法公正機制,健全人權及社會保障機制的一項法律制度。①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國家行為或者是政府行為,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3、受援對象為經濟困難者、殘疾者、弱者,或者經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

4、法律援助機構對受援對象減免法律服務費,法院對受援對象減、免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

我國第一部全國性的法律援助法規《法律援助條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這標志著我國保障貧、弱、殘等弱勢群體平等實現其合法權益的司法救濟機制度的確立。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為貧困群眾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時,突出了為見義勇為行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點,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見義勇為法律援助暫行辦法》,特別是三月份經終審的張德軍見義勇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電視臺、東方衛視、《南方周末》和社會的高度關注,通過我們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進一步弘揚了社會正氣,倡導了社會公平與正義。

一、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概況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設有20個區縣法律援助機構,設立100個法律援助機構鄉鎮社區站點。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國家從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權的具體體現,對經濟特別困難的群眾實施司法救濟,以體等這一司法原則的最終實現。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編制10人,隸屬于成都市司法局,現有工作人員8名,其中多人工電話咨詢等法律服務;指導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援助工作。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還在市婦聯、市殘聯、市總工會、成都大學成立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婦人具有律師資格,下設綜合科、業務科。其主要職責是:免費受理公民的法律咨詢,并經常向社會公眾宣傳法律知識;為各種法律援助對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開設法律咨詢熱線,免費為公眾提供聯、市殘聯、市總工會、成都大學工作站。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經費由成都市政府預算撥款,并設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會捐贈。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來已接受了15萬余人次的法律咨詢,了3000余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了4200余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二、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

㈠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支持,在成都市司法局的直接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四中、五中全會的精神和市委十屆四次全委會健身,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全面落實和樹立科學發展觀,圍繞服務“產業年”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堅持在實踐中創新工作和解決問題,切實加強法律援助組織機構建設,積極為農民工、貧困殘疾人、下崗職工、婦女兒童等社會貧苦群體提供及時、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成都市援助案件辦案數量每年增長近20%,辦案質量也不斷提高,為創建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成都作出了積極貢獻。

㈡設立社會法律援助組織。都市司法局與成都市工會、婦聯、殘聯組織相互加強溝通和協調下,法律援助中心市總工會、婦聯、殘聯、成都大學四個工作站建立,這些社會團體逐步承擔起一定的受理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職能。

㈢“12348”法律服務專線電話的開通,它是以法律咨詢作為法律援助的重要形式之一,由成都市執業律師每天義務輪流值班解答咨詢,方便了市民咨詢法律問題,及時為咨詢者提供法律方面的幫助,極大的滿足了全市廣大群眾對法律的需求,受到了市民的良好評價。

㈣發展全市法律援助援助律師隊伍,每個區、縣法律援助中心不少于3名法律援助律師,使之成為直接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力量,還不同程度地吸收紅市了一批專業突出、素質較高的人員,增強了法律援助力量,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效率明顯上升。

㈤提供法律援助的農民工援助率達到100%,積極開辟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綠色通道,成立農民工法律援助應急服務隊和區(市)縣法律援助中心工會工作站,對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實行24小時內受理制等,并對農民工經濟困難狀況一律免于審查,以實現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綠色通道和“一站式”法律援助便捷措施。

㈥分解法律援助案件總量

(七)擴大宣傳,發動全社會力量傾注對法律援助的奉獻與愛心,通過開展法律援助愛心活動、成立農民工應急服務隊、組織送法下鄉律師宣講團、農民工維權法律援助大型咨詢活動等,廣泛宣傳,擴大影響。

三、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

㈠宣傳力度不足

隨著成都市勞動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涌向城市,且有大批“外來工”他們的文化素質較低、法律意識淡薄,使他們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缺少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意識,也不知道如何求助于法律援助部門或者法律服務者,于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從而引發更多的社會問題,嚴重影響社會的穩定和發展。而且,需要援助的弱勢群體大多集中在基層,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點應放在基層。然而一些縣、區法律援助機構對法律援助的宣傳力度不夠,怕宣傳多了,老百姓找上門來,應接不暇,這樣就形成了惡性循環。因為越不宣傳,老百姓就越不了解法律援助,開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就越困難。

㈡相關部門協作配合機制還未真正建立起來。

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關部門之間還沒有形成有效的協調配合機制,直接影響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發揮。在法律援助案件所涉費用中,由于訴訟費用以及相關部門收取的調查取證、堅定等所收取的費用相對困難群眾的收入來說較高,而法律援助機構又無力承擔這些費用,雖免除了法律服務費用,受援人最終因交不起相關費用,或者無法進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關的證據材料,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響。

㈢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及其需求的矛盾突出

據了解,成都市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在4000件以上,而按成都市現有的1300多名律師每人每年免費辦理2件計算,每年最多也只能辦2600件,而這當中缺口很大。面對如此龐大的需求量,卻不能予以滿足。這就需要政府和社會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人力、物力上的投入。

四、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

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在實踐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作為一種新的制度,其不可避免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不足,故有必要在實踐中逐步加以規范和完善。針對是法律援助的現狀,聯系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發展的實際,筆者擬對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作進一步探討和研究。

㈠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對法律援助的認識

法律援助既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更是一項群眾工作。它直接面對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社會弱勢群體。當前最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報紙、雜志、電臺、網絡等新聞媒體和通過法律下鄉(如可以嘗試制發法律援助服務卡,便于群眾掌握法律援助知識)、法律咨詢(尤其要加強“12348”專線律師值班,拓展法律援助咨詢電話服務的領域)等途徑,進一步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使法律援助家喻戶曉,讓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知道怎么尋求法律保護,讓社會弱勢群體及時得到法律幫助,以使他們“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難題得到解決,進而使他們的積極性得到充分調動,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并要讓關心社會進步,有能力支持法律援助的社會力量來關心和支持法律援助事業;更要使成都市各級領導干部深刻意識到法律援助工作不是可搞不可搞的事情,而是依法治國、依法治市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習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執政為民的必然要求,從而真正把法律援助工作納入黨委、人大、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使為困難群眾謀利益具體落到實處。

㈡提高弱勢群體的法制觀念

法律援助的重要對象是在農村生活比較貧困的群眾和一些特殊社會群體。在調查中,筆者發現弱者原本不是弱者,但由于他們經濟上的貧困、知識和信息的匱乏、權利和義務意識的淡薄、缺少社會人際關系、心理中的劣勢、生理發育上的某種殘疾以及區域間法律服務資源存在不平衡等主客觀因素,才使他們成為弱勢群體。特別是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識,他們不知什么可為什么可不為,不知國家鼓勵什么限制什么,一切都是憑感情用事,無法用理性的眼光來判斷,于是出現了大批“文盲”、“法盲”和“流氓”,更談不上如何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只有提高弱勢群體自身的法制觀念,才能使弱者成為強者,這是治本之策。

㈢積極開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資源,使眾多的社會團體,法學院校參與進來,為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貢獻力量。

完善的法援體系,包括一個高效的人力資源體系,法援案件的不斷增多和復雜對從業者提出考驗同時也增加了援助成本,自身制度設定的壁壘也限制部分熱忱于法律援助的團體和個人。《條例》頒布以明顯的規定吸引有能力從事法律援助團體和個人從事法援工作,面對于制度設計不完善的中國法制教育,過于注重理論,缺乏法律實務經驗及社會經驗成為被評擊的重點,法學教育可否與法援工作相融合,答案是肯定的。"福特基金"在資助中國高校的法律診所課程中將法學學生在導師的指導下開展具體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美國在其具體實踐中獲得極大的成功,以導師為業務指導,學生共同解決,并在《美國律師協會關于法學院的批準標準》302條e款中明確規定,法學院就鼓勵學生參加提供減免收費的公益性法律服務活動,并為學生提供這樣的機會,以制度的形勢保證了學學院的實踐融入法援體系,其主要的目的(一)向學生教授有效的辯護的技法,職業道德及法律對于窮人的作用(二)在為那些無法得到公正人辯護的同時,批判性的檢驗的應用法學理論。(三)改革法學教育弊端,并重視理論和實踐的結合,學生的融入無非是教學與法援的兩贏之選,除學生外,有能力的社團組織和個人也是擴寬法援人力資源選擇的范圍,部分省市下發的法援指導性文件中均提出引入法學院學生和社團意見,卻鮮見實施的具體細則。此制度何參照美國英國等成熟的制度,推行導師制和公益性團體有限參加,即法學院的學生在老師的指導下開展援助活動,對于社會團體設定團體設定準入機制,依其水平,章程和法援的需要有限的介入援助工作。

㈣充分發揮個人法律援助的作用

1.凡是有能力以自己……的工作為他人提供法律服務者(如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具有較高法律理論素養和社會實踐能力的志愿者),都可以參與到法律援助工作中來,為法律援助事業貢獻力量。

2.允許政法機關離退休人員到法律援助機構發揮余熱,從事義務性質的法律援助工作。

3.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監督法律援助工作,多向他們匯報工作,請他們提出意見、建議。

4.有效發揮基層攝取法律援助聯絡員、信息員的作用。

㈤以政府投入為主導,多渠道籌集資金,擴大"節流"的實體程序的設定和利用網絡快捷的工作渠道。

人民不斷增強的法律援助服務的需要同目前稀缺的法援資源產生矛盾政府的投入不足,大部分法援資金沒有列入政府的預算,軟、硬件建設相對于滯后。將法律援助納入財政預算,建立起政府對法律援助的是低經費保障機制,充分的保障法援工作的正常開展,相對于增長快但經濟基數較小政府收入有限,財政支持基礎設施建設、教育的壓力較重,通過利用常規的籌款方式滿足不了法援需要,必須充分開展社會化運作,積極拓展法律援助經費的社會捐渠道,建立公益性的基金會。90年3月北京就已經成立了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會,內設辦公室,財務部,集資部、外交部、開展大型法援公益活動籌集資金。

在開源的同時,采取一定保障節流的措施,降低法援的成本1、引導律師鼓勵確已構犯罪的被告在法庭上做有罪答辯。法援的目的性決定了追求程序和實體公正的目的性,保障援助對象的合法權益,對業以犯罪的對象鼓勵做有罪答辯,減少訴訟環節和調查費用。2、普及網上辦公,加強援助網絡的營造和以網絡為基礎的網上法援救助,利用網絡的覆蓋面和快捷方便援助人員和受援助者的交流和公開法援案件的援助流程。通過程序上的公正高效有序的措施保障弱勢群體權利的伸張,實體上的改革同樣保證了法援工作的效益及提高資金的利用,盤活法律資源,保證社會運行的穩定及司法公正。

㈥提高法律援助服務水平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社會方方面面的群眾利益,法律援助的服務水平關系到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筆者認為,提高成都市法律援助服務水平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培養律師良好的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成都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律師管理工作中,應把重點放在律師職業道德、職業紀律教育和責任意識、服務意識教育上,使法律隊伍真正成為維護社會正義的力量。

2.規范社會團體、法學院校及其其他民間組織的法律援助行為。這些部門提供法律援助必須經過司法行政部門審批,不使用政府資金,不利用法律援助從事有償服務,同時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保證法律援助的水平和質量。新晨

3.拓寬法律援助的受援面。筆者建議成都市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時,適當拓寬援助范圍,如給予老年人或高齡老人強制刑事辯護的援助,將法院訴訟費的緩、減、免真正納入統一的法律援助中來,從而使法律規定與法律援助的宗旨真正一致起來。

4.推行法律援助尋訪制度。成都市地廣人雜,這就需要政府支持和鼓勵法律援助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到指定的服務區尋訪,主動調查,主動發掘案件,從而保證人民群眾最大限度地獲得最優質的法律援助服務。

5.建立法律援助質量監控體系。雖然我國目前尚未建立法律援助質量監控體系,作為西南地區的發達城市,應當發揮西南核心地區的先導作用,盡早建立符合成都市實際的法律援助人員綜合質量監控體系,其應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持續教育、業績考察、顧客反饋、質量評估。

法律援助作為一項神圣而偉大的“民心工程”,作為法律界的“希望工程”,作為澤惠人民的“光彩事業”,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成都市法律援助在市黨委、市委的領導下,在市人大、市政協的監督、支持下,必將日臻完善,其工作也將跨上一個新臺階。

參考文獻:

1、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2004年—2006上半年法律援助統計表、工作總結報告

2、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簡報》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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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實施主體;受援助對象

“法律援助實質上是國家通過制度化的方式,分配法律服務的資源,來確保特殊群體不因其經濟能力、生理障礙所限而平等地獲得法律的保護。”最早誕生于15世紀的英國,經過數百年的大體分三個時期具有代表性的發展過程,已經相當健全與完善。第一階段是“慈善階段”,也即法律援助初期,僅是對窮人的法律援助,故常被稱為“法律救濟”。第二階段是“政治階段”。主要原因為資本主義在歐洲各國普遍建立,天賦人權成為各國憲法確立的原則,社會的發展要求法律援助進一步擴大,純粹的慈善已經不能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進而法律援助成為國家的責任。第三階段為“國家福利階段”,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生產力的恢復,歐洲各國經濟增長迅猛,一些國家的福利政策優厚,進而促進社會為本的觀念深入人心,反映在司法制度上就是案件的當事人有權獲得律師的法律幫助,這是綜合體現歐洲各國法律援助制度的新的態勢。

而在我們這樣一個新興的法治國家,卻是一項新事物。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較晚。1995年11月9日,我國首家政府投資設立的專門辦理法律援助業務的律師服務機構――廣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揭開了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篇章。此后全國各地相繼設立法律援助機構,并迅速開展法律援助服務,經過近十年的發展,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已經打下堅實的基礎,《法律援助條例》的頒布,順應了法律援助發展的必然要求,特別是2004年憲法修正案中對人權尊重和保護的進一步確認重申,以及在政府大力開拓執政為民積極推進政治文明的堅強決心和智慧的背景下,法律援助自身也獲得了“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的勇氣和高度。

同時,也應當看到在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和發展存在的不足。法律立法層級不高;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突出;法律援助經費短缺;在司法實踐中,存在隨意擴大和縮小援助范圍的傾向等問題。提出問題,應當解決問題,本文將試圖通過中外法律援助制度發展的比較,為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全與完善,提供一些有益借鑒。

一、我國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問題

1、不甚完備的法律援助立法體系,進而導致可操作性不強

由于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較晚,法律援助實踐相對落后,導致沒有形成統一,完善的立法體系。立法有廣義和狹義得了立法之分。廣義的立法,是指憲法作為根本大法,僅指出“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而對于法律援助制度的地位卻沒有予以明確,同時,法律條文太籠統,可操作性不強。狹義立法,是指針對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全國范圍內沒有統一的立法,而最高層次僅以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為主,各地方頒布相應地方條例,非常分散,不統一,不利于法律援助制度的發展和完善。

2、法律援助的經費匱乏,法院工作負擔漸增

考證當今世界各國,法律援助經費無一例外地由政府撥款,而我國法律援助的實施主體主要是我國政府,理論上各級政府應當將法律援助的經費納入年度預算,每年撥出專項法律援助的經費,以保證受援者的權利得到切實的落實。但現階段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階段的初期,社會經濟發展還不能滿足這一需求;此外,國內目前也沒有形成一套相對接的民間捐助體系,民間社會捐助的途徑也不暢通。所以各法律援助機構,尤以民間團體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都陷入經費不足的泥潭無法自拔。

3、在司法實踐中,存在隨意擴大或縮小司法救助范圍傾向

我國的法律體系不夠健全,法律條文不明確,加上司法工作人員司法觀念沒有更新,司法實踐中兩種不良傾向橫行:一是司法救助被濫用,對一些司法救助條件不滿足的當事人適用司法救助;二是司法救助的限縮,對一些符合條件的當事人本應該得到法律救助卻沒有給予法律援助,造成制度的虛置,不能達到法律援助的實施目的。

4、對法律援助的認識不清,積極性有待提高

援助制度本身的宣傳不到位,部分公民的法律素養也不高,然后法律援助制度的對象恰恰是一些生活比較貧困的與特殊的社會群體,所以法律援助的重點應該放置在社會的基層。不盡如人意的是,一些地方機構將法律援助的宣傳針對基層的很少,反而害怕宣傳力度加大會增加自身的工作負擔。久而久之,形成惡性循環。有些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人員其本身法律素養不夠,法律業務水平也不高,對法律援助工作缺乏應有的專注與熱情,對來訪者態度不甚冷淡,甚至會出現不耐煩的情緒;有的地方迫于人情世故,或者領導的傾向性,不得不提供法律援助,嚴重挫傷法律援助受援對象的信心和積極性。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全與完善的建議

(二)法人和其他組織、外國人應列入法律援助對象,拓寬主體范圍

1、法人、其他組織和外國人列入法律援助對象的必要性

(1)法律援助應該服務的受援對象,是作為有權申請和實際享受法律援助的主體而存在的,在一系列法律援助活動中居于主體地位。對于哪一類人可以成為受援的對象,歐洲國家幾乎都將援助的受援主體限制在公民或自然人的范圍內,而將法人和社會組織排除在法律援助受援主體之外,而我國理論界存在兩種截然相反的理論觀點,問題的焦點在于法人或其他組織是否可以成為法律援助受援的對象。筆者贊同將法人或者社會組織作為受援的對象待之,原因如下:第一,從訴訟民主機制的運行,司法公正原則的落實、以及化解糾紛和解決社會矛盾的角度來考量,法人和其他組織是涉及這些問題的主體;第二,現實社會中,法人和其他組織也會存在嚴重的經濟困難,處于社會的弱勢地位,而其數量和困難難度并不見得就低于自然人;第三,從審判工作實踐來看,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受援對象有先例可循: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一階段針對特殊案件,做出過相關司法救助的批示。如:最高人民法院3月17日發函(20號)《關于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函》,同意到12月31日止,對海南的積壓房地產案件按50%減收案件受理費和申請執行費,即能體現我國司法實踐中針對特殊情形是給予提供援助的。

(2)同樣的,筆者贊同外國人可以作為法律援助的受援對象,只要在我國居住,遇到法律問題,又需要法律幫助,并且符合法律援助的受援條件,應當成為被援助的對象。1990年第八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的《關于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第二條明確規定:“各國政府應確保向其境內并接受管轄的所有人,不加任何區分,諸如基于種族、膚色、民族、性別、語言、政治或者其他見解、原國籍或這回出身、經濟或其他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歧視,提供關于平等有效地獲得律師協助的迅速有效的程序和機制。”

2、法人、外國人和其他組織列入法律援助對象的體現

(1)擴大法律援助實施主體的范圍,明確法律援助實施主體的相關責任

對于法律援助主體的界定,歐洲國家有兩種做法:其一是保證從事法律援助實施主體的專門性,也就是說只有專職律師和專門的機構可以勝任。如德國、日本、瑞典等國;其二是非營利性組織和兼職律師事務所也可以從事法律援助工作。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而我國法律的實踐則各有千秋,廣州成立由市政府撥款并由專職律師組織設立的法律援助中心;上海浦東則要求所有律師每年至少承辦1件法律援助案,費用由律所承擔;鄭州則將此任務落實到律所頭上。這些援助主體都能積極發揮各自的有點,并且展示出極具特色的法律援助的特點,目前我國經濟發展水平所限,國家財政難以承擔一切法律援助的費用,走援助主體多元化道路是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和前景的。因此,筆者認為,實施法律援助主體以及責任形式可以相應概括為:第一:針對法律援助機構的公職律師,國家財政撥付其工資,讓其專門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第二:合作、合伙開業的職業律師,要明確其每年必須承辦結案的法律援助案件的下限,由法律援助中心按相應的比例貼補其所需的費用;第三:針對從事法律援助的非營利性機構和志愿者的構成,要經過法律援助中心核準才能設立,其工作人員也要保證是從當地聲譽好的退休司法人員、法律院校師生、其他志愿者中遴選出來的;第四:加快高效法律援助組織建設,并在法律援助中心登記,接受其監管指導。

(2)拓寬渠道,著力解決供需矛盾和縮小地區之間存在的差異

充足的資金是法律援助實施的基礎,也是法律援助得以健康運行的前提。充足的資金也是一個理想化的狀態,這需要政府保障,能提供滿足困難群眾法律援助實際需求的全部資金,建立起能夠滿足群眾法律援助需要的最低經費保障機制。法律援助經費不能全部依靠政府財政部門的撥款,而更加需要拓展資金來源的渠道。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向社會的基金會和慈善機構募集資金,也可以自行設立公益資金,向社會大眾公開募集法律援助的款項。

積極推進律師提供免費法律援助,并且對其公益行為予以政策的鼓勵。政府可以擴大宣傳力度,對于積極響應的公益律師,要提高其在社會的知名度。既可以達到法制宣傳的效果,又可以滿足律師通過提高知名度來拓展其自身的業務,可謂一石二鳥,兩全其美。

(3)健全法律援助服務監督和管理機制,提高法律援助的工作質量及效率

要強化主管部門對法律援助機構工作的監管力度,完善案件指派制度,成立專門性指派案件監管小組,負責監督和管理外派案件事宜;建立結案評估制度和法律援助人員工作表現考試制度,完善懲戒處罰機制,以提高法律援助的工作質量以及效率,有效維護受援人員的合法權益。建立法律援助執業保險制度,因為其本身具有一般意義上的社會法律服務一樣的風險和責任的特征,所以建立法律援助執業保險制度也是很有必要的。這不僅能確保法律援助的信用,又能減輕辦案人員的心理負擔。真正的把法律援助制度發展完善到理想的狀態,真正為困難群眾提供方便快捷優質的法律援助服務。

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我國的法律援助體系借鑒了別國先進的法律援助制度結構體系,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自從產生到現在,已經取得相當矚目的成就,但是我們也應當看到,目前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明顯的缺陷與不足。面對多元的社會需求,以及我國更加深入的與世界接軌,我們的法律援助制度,既要立足我國的實際,也要面向世界,面向未來。既要滿足人民大眾的法律需求,也要加快步伐,為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完善貢獻力量。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發展與完善具有廣闊的前景,不僅需要政府加大扶持的力度,也需要社會各種力量的支持,同時,也應借鑒國外先進的制度建設。相信,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有美好的未來。(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

注釋:

[1] 張耕.中國法律援助制度誕生的前前后后[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1998.

[2] 嚴軍興.《法律援助制度理論與實務》,法律出版社,1999.

[3] 據肖揚同志在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成立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揭牌大會上的講話.

[4] 張文顯.法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5] 田紹軍,左平凡.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意義和發展[J].理論界,2005(3).

[6] 參見陶髦、宋英輝、肖勝喜:《律師制度比較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

[7] 宮曉冰:《中國法律援助立法研究》,中國方正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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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點發現之一:辯護率顯著提升

試點發現,從被告人角度,選擇免費辯護的愿意較高。在這種態度的支配下,接受了免費辯護停息告知的被告人中,選擇免費辯護的比例較大,由此使D縣法院在試點后辯護率顯著提升。受各種因素限制,①協調組沒能將免費辯護信息告知試點期間到法院的所有被告人。在150名被告人中,除14人屬于指定辯護的情形,有68人接受了告知,其中,有35人選擇免費辯護,其他33人中選擇委托律師辯護的20人,選擇自我辯護的13人。隨著訴訟的進行,接受告知的被告人中,有一名先期準備委托辯護的被告人最終放棄了律師辯護,轉而進行自我辯護。故68人中的實際辯護構成為:35名免費辯護,19名委托辯護,14名自我辯護。如果考慮指定辯護也是影響辯護率的重要因素,那么,當免費辯護的權利告知程序實施之后,辯護率狀況為免費辯護為42%,委托辯護24%,指定辯護17%,自我辯護17%。這與試點前的情況形成鮮明對比。在2007~2008年,D縣法院審理的686名被告人中,自我辯護率高達77%,而律師辯護率僅為22%,公民辯護1%。兩相比較,試點期間樣本案件的律師辯護率上升了約60%。顯然,影響辯護率變化的根本因素是增加了試點期間的免費辯護這一變量。辯護率發生顯著變化的內在原因是什么?顯然,對于選擇免費辯護的被告人來說,“有辯護必要”是其選擇律師辯護的根本原因,但在此之前他們的家人并沒有為其委托律師。這是否意味著他們的家人認為沒有必要聘請律師?考察發現,實際的情況并非如此。大部分被告人的家人都認為有請律師辯護的必要,而之所以沒有委托律師主要原因為經濟困難或者不了解聘請律師的渠道。對于“作為親屬,你認為給被告人請律師是否是必要的?”一問,17名受訪者中,認為“很有必要”和“有必要”的共有15人,占絕大多數,沒有必要的2人,說不清楚的沒有。而對于“如果你認為給被告人請律師是必要的,為什么沒有自己花錢請律師?”的追問,如表3所示,分別有接近一半的親屬選擇“請不起律師”和“不知道怎樣請律師”。盡管如此,一定比例的被告人并未認為律師辯護是一種“必需品”。接近50%的被告人仍選擇委托辯護和自我辯護,而放棄幾乎沒有任何成本的免費辯護。這與課題組在試點之前的預設大為不同。②何以如此?進一步的調查發現:一方面,對于委托律師辯護的情形來說,委托辯護律師已經確定、免費律師辯護信息告知太晚是主要原因。對19名選擇委托辯護的被告人,課題組當場進行了問卷調查,問題為“為什么委托收費律師進行辯護,而不選擇其他(免費辯護、自我辯護)的理由?”其中13人接受了調查,另6人拒絕回答,根據回答情況統計為表4。如表3所示,13名被告人之所以委托律師辯護而放棄免費辯護,家人已花錢請律師為主要的客觀原因(11人),而極少有被告人(2人)從辯護效果預期的主觀角度進行解釋。這意味著,是否委托律師其實并非取決于被告人的意愿,而是取決于家屬的安排。這是因為,所有這些被告人都被先行羈押,雖然他們失去了尋找律師、委托律師的能力,但其親屬可為其代行使權利。另一方面,就選擇自我辯護的情形而言,被告人認為事實清楚、案情較輕而無辯護必要則是其關鍵性影響因素。如表5所示,對于“如果你選擇自己辯護,不請人辯護,理由是什么?”14名選擇自我辯護的被告人中,共有10人認為“自己的案情很清楚,沒有必要請律師”(6人)或“自己案情不嚴重,沒有必要請律師”(4人),占約70%;其次是“請不請律師效果差不多”(3人);認為“案情不嚴重,自己辯護效果更好”的只有1人。

試點發現之二:辯護效果平穩

就辯護效果而言,無論是客觀性評估還是主觀性評價,試點案件中的援助辯護都有一定效果,但相比對照組案件并無突出之處。具體表現在,一方面,辯護意見采納率較高,另一方面,從司法人員角度,援助辯護與委托辯護效果大體相當。總體上,援助辯護效果可以稱之平穩。

(一)辯護意見的采納情況

辯護意見采納情況直接反映了律師辯護效果,而無論被告人最終是否被認定有罪,以及量刑幅度如何。考察發現,試點案件與對照組案件的辯護意見采納情況大致相當,前者案均采納4.9件,后者為6.1件,其數量差異主要由辯護意見提出頻率所致,而采納率則基本相當。如圖1所示,試點案件和對照組案件辯護意見的案均采納率均不低,且相當接近,這尤其是在法定從寬和酌定從寬情節方面。相對而言,“指控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基本事實成立,但不構成犯罪”及“基本事實成立,但構成輕罪”的辯護意見提出頻率本來很小,其采納情況受案情影響較大,因此,雖然試點案件和對照組有一定差異,但不具有顯著性。

(二)案件裁判結果

裁判結果表現為兩方面:其一為是否作出定罪處理,其二為定罪后的量刑情況。就前一方面,在所有試點案件和對照組案件中,雖沒有無罪判決,但存在撤訴這種實質的無罪處理結果。其中,試點案件有一件1人被撤案,而對照組案件則有兩件5人。考慮到對照組案件與試點案件數量之比,上述撤案情形之比較并沒有顯著的差異性。具體分析這三起案件,可以發現,試點案件和對照組案件中律師作用都較為明顯。撤案處理的試點案件為一起共同盜竊案件,書指控(最終被撤訴的)被告人的作用是負責望風。該被告人不承認指控,而律師也對控方證據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并在辯論階段提出“控方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辯護意見。雙方辯論激烈,第一次庭審時間達180分鐘,第二次開庭后公訴方即以“證據變化”變由撤回。與之相比,撤訴的對照組案件均為自訴案件,且案由都是故意傷害。這兩起案件(A、B)中,只有B案4名被告人中有1名聘請了律師。分析撤訴原因,A案主要是因為證據不足、法官調解,被告人也缺乏律師辯護,未有辯護功能的體現,故庭審時間只有30分鐘。B案略有不同,辯護律師對原告出示的7份主要證據均提出異議,且自己提出4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證據,與原告方形成激烈對抗,庭審時間也多達100分鐘。最終被認定有罪的被告人為試點案件34人、對照組案件110人,對照組案件中,有律師辯護的被告人36人、自我辯護的74人。課題組擬在控制指控嚴重性這一因素之后,比較分析試點案件和對照組案件的量刑狀況。為此,課題組選擇了審判程序這一控制條件,即認為分別適用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情況下,指控的嚴重性大致相當。考察發現,在適用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情形下,試點案件的量刑均明顯高于對照組案件,無論是律師辯護案件還是自我辯護案件。如圖2所示,在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下,試點案件適用拘役、緩刑之比共為36%,而對照組的律師辯護案件和自我辯護案件分別為89%和55%。而在適用普通程序的情況下,如圖3所示,試點案件的拘役、緩刑之比累計26%,對照組的律師辯護案件和自我辯護案件則分別為48%和43%。是否律師辯護不力導致試點案件的辯護效果不如未試點的律師辯護案件,甚至是被告人自我辯護的情形?分析發現,實際情況可能并非如此。在圖1中,試點案件中關于量刑的辯護意見采納率不弱于對照組案件,按常理,在控制其他變量因素影響之后,案件的裁判結果也應相當。故量刑結果的差異可能出于案件的結構性因素,分析結果印證了這種判斷。具體而言,試點案件中被告人被羈押的比例及其為外地人的比例較大,從而導致其更可能判處較長刑罰或者更可能判處實刑而非緩刑。首先,就強制措施的適用狀況而言,試點案件的所有被告人均被先行羈押,而對照組案件的羈押率相對較低。如表5所示,對照組案件的羈押率只有66%,其中律師辯護案件為72%,自我辯護案件為64%。其次,就被告人的籍貫而言,試點組的被告人為外地人的比例明顯高于對照組的被告人。如表6所示,試點組被告人為外地人的比例為50%,而對照組被告人的同一比例只有35%,其中,有律師辯護的被告人為外地人的比例為33%,自行辯護被告人的同一比例為36%。

(三)主觀評價

從訴訟參與人角度,試點案件辯護效果如何呢?考察結果構成客觀效果評估的一種有效補充。問卷發現,無論是司法人員還是被告人親屬,大多認為試點案件中援助人員的辯護總體有一定效果,其中,司法人員的評價更加積極。如表7所示,9名司法人員中有8人認為“有效果”,而17名被告人親屬中有11人作出同樣選擇。更進一步,在評價援助人員辯護效果的具體表現方面,司法人員和被告人的親屬感知不盡相同。司法人員的評價比較多元和分散,而被告人親屬的認知較為單一。如表8所示,9名司法人員認為援助人員的辯護效果分別表現在“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實、情節方面”(6人)、“案件的定性處理方面的辯護意見被采納”(5人)、“促進案件的公正審判”(5人)、“案件量刑處理方面的辯護意見被采納”(3人),而被告人親屬的評價集中在“案件量刑處理方面的辯護意見被采納”(7人)。從司法人員角度,通過與委托辯護的比較能夠更為確切地印證其評價態度。這種比較發現,絕大多數司法人員認為兩類辯護的效果相當。就“與委托辯護相比,你認為授助人員的總體辯護效果如何?”9名司法人員中,認為兩者辯護效果相當的達8人之多,1人說不清楚。逆向的問卷調查也發現,司法人員與被告人親屬認為,援助人員的辯護效果之所以受到限制,主要是因為其所辯護的案件性質所決定,無援助人員的辯護能力、態度、辯護權保障無直接關系。如表10所示,對于“如果你認為援助人員的辯護工作總體上沒有效果或者效果果不好,主要原因是什么?”5名作出選擇的司法人員均選擇“案件事實一般很清楚,不管辯護如何,案件的判決結果都是一樣的”,而4名被告人親屬中有2人作此選擇。

試點發現之三:辯護方式單一

試點中,援助辯護主要傾向于在研究案卷基礎上積極地提出辯護意見,而對庭審發問、質證、舉證則相對消極。盡管如此,在主觀評價方面,受訪人員總體上認為援助人員的工作態度較為積極、辯護能力較強,此外,司法人員還認為援助人員發揮作用的空間主要在庭前和法庭之上。

(一)客觀辯護方式

1.庭審發問情況。辯護人在庭審中的第一種辯護方式即是向被告人發問,其價值是發掘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實、情節,并為此后的質證、舉證和辯護奠定事實基礎。考察發現,無論是試點案件還是對照組案件,辯護人向被告人發問的次數均不多。如表11所示,試點案件中辯護人向每名被告人平均發問只有0.9次,而對照組案件(律師辯護)也不過1.2次。試點案件的35名被告人中,有20名被告人沒有辯護人發問;而對照組的37名被告人中,也有18名被告人沒有辯護人發問。辯護人發問普遍不甚積極的原因,很可能是被告人認罪態度所致。試點案件中,被告人不認罪的只有2人,而對照組案件則只有1人。由于被告人認罪,控、辯雙方對指控罪名和案件事實無爭議,因而辯護人發問至多只需要核實一些量刑情節。

2.質證情況。質證情況反映了辯護人對控方證據的基本態度和意見,它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否定性評價,即否認控方證據的真實性、證明力和可采性;另一種情形是肯定性評價,即從控方證據中發掘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實、情節。司法實踐中可見的主要是前一類型,即質證異議,試點中亦不例外。在此基礎上,考察質證異議的頻率和異議內容可反映辯護人對指控事實的對抗性程度。考察發現,無論是試點案件還是對照組案件,律師質證均不甚積極。首先,從質證頻率看,試點案件與對照組案件的質證頻率總體較低,前者略多。如表12所示,試點案件的質證頻率平均為0.29次,而對照組案件(律師辯護)只有0.24次。其次,從異議內容看,試點案件全部集中在證據證明力問題之上,而對照組案件(律師辯護)則相對平均地分布于證據客觀性、證明力及證據資格問題。

3舉證情況。對比研究發現,試點案件和對照組案件的舉證頻率總體不高,而有限的舉證基本集中在證明被告人有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量刑證據方面;相對而言,試點案件的舉證頻率明顯低于對照組案件。如表13所示,試點案件的平均舉證頻率為0.23份,而對照組案件相對較高,為0.79份,除了對照組案件中有一起自訴案件的辯護人提出4份無罪證據,其余所有證據均為證明被告人有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量刑證據。需要解釋的是,試點案件與對照組案件之所以出現舉證頻率的顯著差異,很大程度上應歸因于大多數試點案件由研究生辯護。他們雖然已取得律師資格,但尚未領取律師執照,囿于刑訴法規定的取證權限制,未能充分展開調查取證。

4.辯護意見提出情況。考察發現,試點案件和對照組案件的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的頻率相當且均不低,辯護意見內容都傾向于量刑情節的辯護。略有差異的是,對照組的辯護意見在法定量刑情節上的頻率明顯超過試點案件。如表14所示,試點案件和對照組案件的辯護意見頻率分別為3.6份和3.65份,從辯護內容看,兩者都主要集中在量刑情節的辯護、尤其是酌定量刑情節的辯護方面,前者為2.63份,后者為2.54份。試點案件和對照組案件的差異顯現于法定從寬情節的辯護意見方面,后者約為前者的一倍(0.97:0.51)。這是因為,對照組案件中有13名未成年被告人由指定律師辯護,而“犯罪時未成年”屬于法定從寬情節。辯護方式的綜合作用會體現在庭審效率方面,即,在控制了案情復雜性等因素之后,辯護作用越積極則庭審時間越長。考察發現,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下,試點案件與對照組案件的庭審耗時相當,而在普通程序之中,試點案件的庭審耗時則明顯超過對照組案件。如表15所示,簡易程序中,試點案件與對照組案件的庭審耗時量差之比為1:1.1:1.1,而普通程序則為1:0.84:0.55。

(二)主觀評價

從辯護方式角度,司法人員和被告人親屬的主觀評價包括三個方面:援助人員的工作態度,辯護能力及具體的辯護作用。具體而言,就“你認為援助人員對辯護工作的總體態度如何?”一問,如表16所示,9名司法人員中有8人認為“很積極”或“比較積極”,而17名親屬中認為“很積極”的有14人。從司法人員角度,課題組也嘗試讓他們與委托辯護律師進行比較,9人中有8人認為態度“差不多”,另有1人認為援助人員“更加積極”。就“援助人員辯護能力”的問題,如表17所示,9名司法人員中認為援助人員“能力很好”或“能力較好”的共7名,17名親屬中的同類選擇則有14人。沒有1名司法人員或親屬認為援助人員“能力較差”或“能力很差”。與委托辯護的律師比較,9名司法人員中有5人認為援助人員“能力較強”,有2人認為“能力相當”,只有2人認為“能力較差”。從司法人員角度,課題組進一步了解“在援助人員參與辯護的案件中,你認為他們在哪些環節發揮了一定作用?”對此,9名司法人員中分別有7人和8人認為是“開庭前交換意見”和“庭審中的辯護”,只有2人認為是“庭后交換意見”。就作用排序情況看,大多數法官、檢察官認為援助人員通過開庭前交換意見而發揮的作用更加明顯。這一發現讓課題組頗感意外。因為援助人員大多具備較好的法律素養,而課題組也曾假設他們的辯護工作會吻合“庭審中心主義”的理想設計,故跟蹤考察的也是他們在法庭上的表現,而對其庭外與法官、檢察官的庭外溝通情況并未加以關注。但隨著試點的展開,援助人員越來越發現,有效的庭審辯護不止體現在舉證、質證和辯護意見的準備方面,與法官、檢察官的庭前交流更容易說服他們接受自己的意見。

篇10

一、發揮司法行政職能優勢,服務企業轉型升級

1.圍繞全市經濟工作會議關于做好船舶修造、水產加工、航運、房產建筑四大支柱行業平穩發展文章,主動參與經濟建設主戰場,圍繞舟山發展海洋經濟的四大支柱行業,加強與發改委、經貿局、港務局、城建委、工商局等經濟管理部門的聯系,聯合發文出臺具體措施,為律師等法律服務人員參與經濟建設搭建平臺。

2.鼓勵律師在做好傳統業務的同時,積極為企業的資產重組并購、規范公司治理結構、完善企業管理和運作、強化困難企業的破產保護、保護企業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等方面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幫助企業預防和化解各類風險。進一步整合職能資源,提高服務效能,充分發揮公證、法律援助、人民調解、法制宣傳的作用,努力維護企業經濟危機化解過程中的社會公平正義及和諧穩定。

3.進一步提高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律師等法律服務隊伍服務企業發展的能力,引導法律服務隊伍積極為企業轉型升級、重點行業發展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繼續組織律師為企業開展法律體檢活動,提高法律服務的針對性,注重通過律師渠道收集供黨委政府參考的高質量信息,并探索新的服務載體。

二、做精專項經營工作,服務重大項目

4.繼續鞏固司法行政服務重大項目專項經營工作成果,加大工作指導力度,完善工作流程,鼓勵首創精神和團隊協作精神,總結推廣成功經驗,促進工作均衡發展,進一步做精專項經營工作,使其成為常態性工作。

5.在繼續服務好重大建設項目投資的同時,拓展工作領域,為事關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重大事項提供專項服務。主動與黨委政府出臺的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接軌,進一步提高服務水平,更好地服務舟山經濟社會發展。

三、深化普法依法治理,服務法治舟山建設

6.發揮普法辦的組織指導協調作用,為各部門參與普法依法治理搭建工作平臺,進一步推進大普法工作格局建設。會同市直機關黨工委開展“法治機關”建設活動,在全市公務員中組織開展法律知識競賽活動,繼續向公務員贈送法制臺歷,著力提高領導干部和公務員的法治意識和依法行政能力。聯合工商部門開展誠信守法企業創建活動,促進企業誠信依法經營。聯合教育部門進一步加強青少年學法工作,促進青少年的健康成長。

7.鞏固“普法之光伴您行”工作機制,進一步拓展新的播放陣地,籌建海上法律圖書角。繼續開展法律進軍營活動,完善“法律擁軍”工作機制,為部隊提供“套餐式”法律服務,為舟山雙擁模范城建設增添新舉措。針對舟山宗教文化影響廣泛的特點,開展法律進宗教場所活動,向宗教人士和信徒普及法律政策知識,幫助宗教團體、宗教場所依法完善內部各項管理制度,鼓勵宗教教職人員在宗教活動中融入愛教守規、愛國守法的內容。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融入到司法行政工作的各項業務當中,使各項業務的實踐過程成為法律知識的普及過程。發揮法學會的理論研討作用,為促進法治舟山建設獻計獻策。

四、整合司法行政資源力量,服務新漁農村發展

8.認真貫徹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見》,加大在漁農村的宣傳力度,提高法律援助在漁農村的知曉率;加強漁農村法律援助站點建設,方便漁農民群眾就近申請法律援助;適當放寬漁農村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簡化涉漁農法律援助手續,讓更多的漁農民群眾享受到法律援助服務。

9.結合舟山實際全面推行鄉村法律顧問制度,繼續發揮新漁農村建設法律助手作用,組織引導法律顧問以提供法律咨詢、幫助制定村規民約和合同、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協助困難群體依法獲得法律援助等方式,積極為漁農村基層組織和漁農民群眾提供及時、便捷的法律服務,促進村集體經濟發展,推進漁農村民主法治建設。

10.積極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履行職能搭建平臺,教育和引導基層法律服務所扎根基層,積極服務漁農村改革發展,為服務保障民生提供經濟高效的法律服務。加大在漁農村地區的公證宣傳推介力度,圍繞經濟民生探索開拓新形勢下漁農村地區土地流轉、漁民轉產等領域的公證服務,不斷滿足基層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證服務需求。健全漁農村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努力把矛盾糾紛消除在萌芽狀態,促進漁農村地區社會和諧穩定。

11.繼續深化民主法治社區(村)創建活動,聯合新漁農辦對漁農村社區干部和村兩委會成員進行普遍的法律知識培訓,提高基層干部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聯合相關部門繼續深入開展“送法下鄉”系列法制宣傳活動,聯合文廣部門編排一批適應基層人民群眾需要的法制宣傳文藝節目并在鄉鎮巡回演出,舉辦全市漁農民法律知識競賽,繼續開展送法制春聯、舉辦法制燈謎競猜等活動,在豐富漁農村地區文化生活的同時,提高漁農民的法律素質。

五、融入“網格化管理、組團式服務”,開展“基層基礎建設年”活動

12.主動融入到“網格化管理、組團式服務”這一舟山基層管理主模式中,把司法行政工作的最末端延伸到網格中,把基層司法行政的資源力量凝聚到網格內,把司法行政的業務數據載入網格化管理信息平臺。在網格內建立“人民調解員、法制服務員、法援聯絡員、社矯工作員”四大員,做到持證上崗,開展業務培訓,滿足網格內居民的司法行政管理服務需求。進一步推進直屬司法所建設,以司法所建設為平臺,突出抓好人民調解、社區矯正、法律援助等工作職能在基層的落實。

13.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統開展“基層基礎建設年”活動,在五個方面尋求突破:一是逐步突破體制。提高直屬司法所比例,延伸司法行政工作觸角。二是力求破除機制性制約。完善已有的工作機制,探索建立新的工作機制。三是加大化解保障性困擾。以落實省財政廳、司法廳有關文件為抓手,推進基層人、財、物長效保障機制建設。四是大力提升服務性能力。加大市、縣(區)局對基層單位的工作指導力度、業務培訓力度和其他服務力度。五是努力強化激勵性力度。表彰獎勵盡力向基層傾斜,通過有效激勵手段,激活基層工作熱情。

14.通過開展“基層基礎建設年”活動盡力達到十項工作目標:一是直屬司法所比例明顯提高,達到或超過省廳考核標準;司法所建設努力朝“執法合法化、隊伍專業化、工作規范化、管理科學化”的目標邁進;在有條件的地方和企業建立配備準專職工作人員的司法行政服務工作室。二是大力推進專業化調委會建設,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全面對接;保障“網格化管理、組團式服務”中的調解服務需求;調解成功案件數同比上升;建立優秀調解案件點評制度,加大對優秀調解案例的獎勵力度。三是建立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信息化網絡共享平臺,實現市局、縣(區)局和鄉鎮(街道)司法所網上聯網辦公。四是鄉鎮街道配齊專職社區矯正工作人員,進一步規范社區矯正各項工作。五是法律援助基層組織網絡健全,切實發揮作用;辦案量同比遞增15%以上。六是民主法治村(社區)建設達到省廳考核要求,對村兩委會成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七是對人民調解員、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法律援助工作人員進行登記、培訓、發證,做到持證上崗,并對其進行年審。八是加強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管理,切實發揮作用;全面推行鄉村法律顧問制度,組織法律服務人員積極參與“網格化管理、組團式服務”。九是全面建立歸正人員生活困難補助金制度,解決歸正人員回歸社會后的“第一頓飯”問題。十是司法所各類工作臺帳規范健全。

七、發揮綜合維穩優勢,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15.認真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舟委辦[20*]73號)要求,積極推進大調解工作格局建設,進一步發揮人民調解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功能。做到“四個全面”:一是工作專業全面加強。在發揮群眾“老娘舅”式調解員作用的同時,大力推進專業性調委會建設,積極組建醫患、交通、治安等糾紛的專業調委會,探索物業糾紛、輕微刑事案件的調解。二是工作網絡全面覆蓋。構建以建立縣(區)人民調解指導委員會為重點,以鄉鎮(街道)調委會、社區(村)調委會為主體,以自然村(樓道、院)調解小組、調解義工為延伸的五級組織網絡體系。三是工作機構全面對接。以人民調解為主,積極探索建立訴調(民事訴訟和人民調解)、治調(治安調解和人民調解)、援調(法律援助和人民調解)、訪調(和人民調解)、輕傷害案件調解和人民調解對接機制。四是工作保障全面落實。逐步提高人民調解專項經費,全面建立以獎代補、案件補貼制度,繼續推廣等級人民調解員制度,不斷提高人民調解保障水平。

16.圍繞“首要標準”,發揮勞教、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工作的矯治職能和降低重新違法犯罪率的作用,積極開展社會化幫教活動,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加強工作交流,互享工作資源,提高教育質量,加大幫扶力度,促進工作對象的改過自新,減少不穩定因素。市勞教所進一步夯實管教基礎工作,維護場所安全穩定,提高教育質量,勞教場所確保實現連續十一年安全無事故,并力爭通過省級現代化文明勞教所達標驗收。完善社區矯正工作的督導考核機制,建立健全社區矯正工作隊伍懲防體系,推進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平衡發展,全年社區矯正對象重新犯罪率控制在0.8%以內。不斷提高歸正人員安置率、幫教率,歸正人員重新犯罪率控制在3%以內。

17.在做好法律援助維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保障“應援盡援”的同時,進一步發揮法律援助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的積極作用。加強法律援助機構和、勞動等部門的聯系,建立法律援助參與社會維穩工作的長效機制,引導困難群體依法、理性維權。各級法律援助中心在做好自辦案件工作的同時,加大工作指導監督力度,切實履行起管理者的職責,保證指派案件的辦案質量。在法制宣傳中融入倡導社會和諧的內容,在潛移默化中改變人的思想觀念,引導公民自覺遵紀守法。發揮法律服務人員的專業優勢,引導律師運用調解手段處理矛盾糾紛案件,鼓勵律師參與疑難復雜糾紛調解,及時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發揮司法行政系統的預警作用,落實律師參與社會維穩工作系列制度,及時掌握上報社會不穩定因素信息,為黨委政府的維穩工作贏得時間和主動權。

八、加強信息化和隊伍建設,提高工作保障水平

18.按照省廳大力加強信息化建設的要求,對司法行政各項業務流程進行規范,并進行數字化處理,在年內建立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信息化網絡平臺,實現主要業務市、縣(區)、鄉鎮(街道)三級聯網辦公,在提升工作效能的同時推進司法行政各項業務工作流程的規范化建設。整合網絡資源,豐富網站內容,加大信息外宣力度,全面反映司法行政工作的新成就,為司法行政工作的轉型發展提供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進一步夯實檔案管理工作基礎,推進檔案管理電子化建設,提高檔案科學開發利用水平。嚴格值班制度,加強敏感信息的收集報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