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課程培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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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技能培養;實踐型人才;法律專業設置
一、中職法律專業的市場背景與定位
職業教育重在培養學生的職業技能,使學生能適應市場需求,很好地適應工作崗位的需要。中職法律專業學生的培養需要結合學生的實際情況,提高學生讀、寫、實踐動手能力,使學生學有所長、學有所獲。
我校法律事務專業學生的主要就業去向是國家機關輔警、律師事務所文秘、地鐵輔警、機場安檢等單位,總體來說,學校學生的就業比較集中,這也對我校學生的技能要求提出新的要求。筆者對相關的用人單位做了相應的調查,發現這些單位比較重視的是學生溝通協調能力、動手能力、實際操作能力等技能,因此,在具體的教學過程當中,我們可以把中職法律專業的定位認定為是:注重提升學生相關技能,培養實踐型專業人才,使學生從容地走向工作崗位,勝任自己的本職工作。在這種專業定位下,中職法律專業教育需要結合自己的特點,開拓各種途徑高學生的技能水平。
二、中職法律專業解讀
(一)課程設置偏注重理論化
法律專業開設的課程有民法、刑法、民訴、刑訴、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婚姻法、法律文書、憲法、司法與口才等課程,課程的設置主要是參考本科法律的教學目錄,課程設置理論比較強。通過系統的課程培訓,有利于學生形成比較嚴謹的法律思維,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識,并具有較好的法律寫作能力,增強學生的口頭語言表達能力。但在這樣的課程設置中也存在一些有待提升的空間:一是課程設置理論化比較重,教學大多還是停留在教材講授、滿堂灌的階段。二是課程設置主要是注重法學知識的傳播,而缺乏實踐技能的培養。知識的傳播積累固然重要,但若不重視實踐操作能力的培養,很多學生走向工作崗位后,沒能夠很好地適應工作需要,這也是教學中需要注意并且盡量避免的問題。
(二)實踐培訓比較薄弱
所謂的實踐培訓,就是法律專業教學過程當中,不僅僅拘泥于理論知識的講授,而是更多地開展一些法律實訓課程(包括實習、擒拿技術、現場緊急情況處理等等具有現實意義的內容學習)在具體的教學過程中,實訓場地緊缺和實踐培訓較少是中職法律專業面臨的重大問題。筆者訪問了一些法律專業的學生,被問及對本專業教學改進的建議時,很多學生給出的回答是“多提供一些實習機會”、“多增加一些技能培訓課”等,可見學生對法律實踐培訓的期待是比較高的。
其實,法學教育缺乏實踐培養是我國法學教育的一個通病。但是在當前法律專業比較飽和的情況之下,若中職法律還一貫沿用本科法律教育模式,沒有優勢可言。中職學校法律學生就業比較多的是一些法律服務行業,比如公安局輔警、地鐵輔警、穗寶押運等,這些崗位對實踐操作能力要求比較高,若在學校沒有經過專門的技能培訓,在工作的時候就會很被動,甚至很難上手。因此,中職法律教育亟須加強實踐技能培養是不容忽視的客觀事實。
(三)專任教師職業發展受限。
作為代表學校發展的“軟實力”,教師無疑是評價學校發展水平的重要依據。中職法律專業教師都是法律科班出身,受到良好的職業技能教育。但是筆者認為在長期發展上教師的專業發展還是受到多方面的制約:一是不能從事兼職法律執業活動。由于律師法2008年進行了新的修改,中職類的法律教師不能從事相關法律執業兼職律師 。筆者認為,這是對法律教師職業發展一個很大的束縛。沒有相關的法律實踐活動,教師猶如無源之水,很難取得長足的進步。二是缺乏相應的教學培訓。教師”傳道授業解惑”,也需要不斷給自己充電,只有當自己是一個充滿電力的發動機,才能夠給學生以足夠的影響力。經過不斷的培訓,提升教師的專業知識,改進教師的教學水平。
三、拓寬中職法律專業設置的思考
(一)課程設置具有針對性
在課程設置過程中,要結合中職學生的實際情況,本著提升學生技能的態度展開。中職學生大都是15-17歲的初中畢業生,文化基礎比較薄弱,但好奇心比較強,對新鮮事物具有比較濃厚的學習興趣。因此,在課程設置的時候,可以不拘泥于課本,開設一些有趣實用的實踐課堂,增強對學生學習技能的培養。
1.增強必修課與選修課的開設。打開課程目錄,中職法律主要是以十四門主干法律課程為主的必修課,選修課比較少。面對這種情況,學校也采取了相應措施,讓教師結合自己的個人專長,開設相應的選修課,很多實用的選修課程受到學生熱烈歡迎,比如《刑事偵查學》、《攝影技術評析》等。選修課考慮到學生的學習興趣,必修課又保證了學生學習的完整性,兩者相互結合,相得益彰。
2.在課程中增加技能課的培訓。技能課主要是指對學生的聽、說、讀、寫、實際操作能力具有指導意義的課程,比如法律文書、司法口才、形體與禮儀等,這些課程由于其實用性,比較受學生歡迎。一些已經工作的學生在回憶學習課程時,對法律文書的訓練還記憶猶新:“每周一次的法律文書寫作,不停練習不停修改,這些潛移默化培養起來的寫作能力我對我現在寫文書很有幫助。”法律事務專業分成三個方向:律師實務、司法文秘、司法警察。可以根據這三個不同的方向開設相應的實訓技能課程,比如司法警察專業開設警察戰術等。
(二)增強學生的實踐活動
基于“培養實踐型專業人才”的教學目標,學生比起一般的法律院校學生需要更強的動手能力和活動能力,因此在教學當中,我們需要結合學生的實際情況,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不要緊緊是停留在課本的理論問題上。學校每一年會組織中專三年級學生進行司法局實習、一些工廠的實習等等,這些都是很好的傳統,有條件可以繼續保持。此外對于大專生也盡可能創造一些機會提供實踐的機會。
另一方面,學校也需要加大對法律實訓基地的投入與使用。實訓基地是培養法律專業學生實踐操作能力的重要場所,尤其是對于司法警察的專業方向,更加需要對安全防范技能進行培訓。但目前學校的實訓基地投入開發還不理想,尚有待于進一步完善。模擬法庭、電教室、刑偵實驗室、警體館、射擊場等校內實訓教學場所及相關器材設備是進行實踐技能教學不可或缺的重要條件,因此要加強校內外實習、實訓場所及硬件設施的建設,以保證日常實踐教學的需要。
(三)建設“雙師型”教師隊伍,不斷提升法律教育實效性。
支持法學教師從事律師等法律實踐活動。一方面,教師與社會積極的接觸,這樣才能有較高的職業技能,掌握前沿的法學資訊,在與學生接觸的過程中能夠以自身經歷講授法律問題,以案說法,會更具有說服力。有一句法彥:“法律的生命在于實踐而不在于理論”,只有當法律能夠生動地運用到社會實踐當中,才能更好地發揮其作用。目前我們學校很多法律老師都取得了律師資格證,但是由于中職法律學校的緣故,無法辦理實習進行律師執業,對于法律教師而言,這是一個很大的發展瓶頸。法律向來不是紙上談兵,需要運用到具體的實踐當中,就像一個人學中國功夫,不能僅僅是在課本上學手勢一樣,需要一個鍛煉的舞臺。但很明顯,我們學校很多老師是缺乏這樣的舞臺的。因此,作為學校一方或者教師本身,提高老師的實踐技能是提升學校辦學實力的重要突破口。
另一方面,教師的社會實踐活動也有利于打開學校的辦學思路。在2010年亞運會期間,學校曾組織法律教師進行法律咨詢活動,在亞運志愿者服務亭,吸引了很多周邊的群眾。在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把教師在進行亞殘會法律知識講授的時候,也加深了教師與社會的聯系,促使教師加強與社區、機關單位的聯絡。很多有法律實踐經驗的教師在知識積累、待人接物等方面也會顯得更加的成熟。學校有一些招聘信息正是這些有經驗的老師推薦的。這種具有法律實踐經驗的老師不僅能夠打開法律教學實踐的僵局,而且能夠帶動學生就業,拓寬學校的辦學思路。
因此,作為法律學校的教師而言,應當盡可能多一些地參與到社會實踐當中,只有在實踐中不斷積累學習,才能夠保證知識積累的常青,這樣對于具體的教學也是大有裨益。
總結
法律專業設置包括課程設置、實踐培訓、教師培養等內容,課程設置直接影響學生學習效果,實踐培訓提高學生學習技能,教師培養增強學校辦學軟實力。只有當把這些因素綜合考量,法律專業才能夠形成自己的特色,適應時代和社會的需要,培養有一技之長的法律人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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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許慶坤,《美國法學教育透視》,載于《法學教育專題》,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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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職 法律課程 非訴訟法律實務
[作者簡介]曹琳(1980- ),女,天津人,河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講師,研究方向為民商法學。(河北 石家莊 050081)
[中圖分類號]G64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3985(2014)06-0138-02
非訴訟法律實務是指除訴訟和仲裁以外的,包括常規法律顧問業務在內的各種民商事、經濟法律業務,如法律盡職調查、各類合同的起草和審查、公司設立和改制、公司并購與上市、知識產權管理與應用、金融信托實務以及勞動人事業務等非訴訟法律業務的實踐操作。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對非訴訟法律人才的需求越來越多。因此,作為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的法律高職院校理應針對這一市場需求,設立一個培養非訴訟法律人才的專業,至少應開設非訴訟法律實務課程。本文試圖從非訴訟法律實務課程創建的實踐中總結一些經驗和體會,借以拋磚引玉。
一、確立教學目標和課程實施方案
教學目標是課程的綱領,任何一門課程在創建之初都必須首先確定其教學目標。非訴訟法律實務課程也不例外,教學大綱和教學實施方案的制定、教材的編寫、教學模式的探索以及成績考核標準等都要圍繞著教學目標展開。高等法律職業教育的人才培養目標是按照社會對法律職業人才的需要通過理論教學和實習、實訓等途徑培養高素質、技能型的法律服務人才。高等法律職業人才的培養除了應重視法律基礎理論知識和訴訟法律實務技能以外,還應重視非訴訟法律實務技能的培養。據此,非訴訟法律實務課程的教學目標應為:通過開展非訴訟法律實務教學活動,培養學生非訴訟法律實務操作能力,使學生畢業后能很快地適應各類非訴訟法律職業工作。
課程實施方案是課程建設的宏觀框架,主要內容應包括:教學目的和教學要求,開設非訴訟法律實務課程的專業、班級和課程安排順序,任課教師教師的職責,教學總課時和理論教學、實訓教學的比例,教學設施、設備、教學資料和教材的準備,實訓成績的評定,等等。此外,還應制定課程標準或教學大綱,明確課程實訓模式和實訓指導方式、教學組織形式、學時安排及考核辦法、教學內容以及教材和參考資料的選用等。
二、編寫教材或授課講義
基于三大訴訟法而編寫出版的訴訟類法律教材比比皆是,而非訴訟法律實務教材卻如鳳毛麟角。因此,開設非訴訟法律實務課程,需要組織相關一線教師和實務部門的專家聯合編寫教材或講義。編寫教材所需參考的材料大致有以下三方面內容。
(一)相關法規、規章
從事非訴訟法律實務工作的人都有體會,由于法律規定原則性、概括性和穩定性,其可操作性往往不強,在實踐工作中很難依據某一部法律來操作一項非訴訟法律業務。整個非訴訟業務過程中,幾乎都是在和法規、規章、實施細則等下位法律文件打交道,而這也正是傳統學校教育的弱點。因此,在編寫非訴訟法律實務教材或講義時,必然要參考眾多的法規、規章和實施細則等。此外,還應通過相關實務部門、各類法律網站以及有償的法律數據庫等,廣泛搜集、參閱各類法規、規章等,以確保教材內容的規范性、前沿性和準確性。
(二)相關類似著作
針對高職高專教學而編寫的非訴訟法律實務教材雖然不多見,但與此內容相關的其他著作仍存在,如律師執業指導類著作、公司法律顧問類的著作、法律風險防范類著作等都有大量值得參考的信息和內容。在編寫非訴訟法律事務教材或講義的過程中,應通過圖書館、網絡書店、實體書店等途徑搜集相關書籍,加以研究、學習,汲取教材所需信息,豐富教材的實務內容。
(三)各類學術會議資料和培訓資料
近些年來,非訴訟法律事務在實務部門和市場主體內部越來越得到重視,相關行業協會、中介機構、教育機構和政府委托管理機構,也都陸續開展形式多樣的學術研討會議和非訴訟業務培訓,如公司高管法務培訓、獨立董事或董事會秘書法律培訓、非訴訟律師專項業務培訓、公司法律顧問培訓等。這些會議和培訓所使用和形成的各類資料和成果,都含有大量的非訴訟法律事務操作信息。高職院校在編寫教材或講義時,應盡可能多地搜集此類資料,以做參考和學習。
三、建立實訓案例庫和實訓音像庫
非訴訟法律事務課程是一門實踐、實訓類課程。此類課程在教學模式和方法上除了必要的課堂講授之外,常常以實務案例的模擬訓練為主,輔之以實案操作進行技能提高。因此,教學和實訓中必須具備充足的實訓案例資源,建立實訓案例庫是非訴訟法律實務課程的必要內容。為了避免案例內容的空洞或不切實際,案例庫應盡可能地選用真實的案件材料,根據教學需要進行適當的改編。在這個過程中,就需要與工商管理部門、律師事務所、各類公司企業、各類市場中介機構等相聯系,取得他們的支持和配合。
除了模擬實訓之外,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讓學生參加一部分實際工作,親自操作相關實務內容是最好的實踐方式,其次是帶領學生到實務部門觀摩、見習。但是,由于此類實踐活動限制條件較多,因此,經常性地到實踐單位現場觀摩或參與實際操作是不現實的。為了保證非訴訟法律實踐教學的有序地開展,有必要建立一個非訴訟法律事務音像庫,通過有目的、經常性的錄像觀摩,讓學生更為感性、更為直接地學習相關業務技能。音像庫的建立,可以通過購買和錄制音像資料來實現。
四、制定成績考核評定標準
非訴訟法律實務課程是獨立開設的一門實踐課程,在教學模式和實訓內容上都不同于傳統課程,因此,在學生成績的考核評定方面,也應有一個獨立的標準。與理論課程所采用的卷面考試不同,非訴訟法律實務課程教學質量的考核主要是看學生是否掌握了相關非訴訟法律業務的操作技能,相關法律職業素質是否得到提高。這就要求在制定成績考核評定標準時,應重點對學生實訓成績進行分項評定,減少甚至取消試卷考試的考核形式。
非訴訟法律事務課程成績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實訓態度、儀表和舉止,團隊協作精神和實訓紀律,法律實務知識掌握情況,相關法律業務技能表現,法律文書和材料的寫作等。總之,學生的實訓成績應綜合其工作態度和法律業務操作技能兩大方面來加以考核。具體而言,主要可從以下四個方面加以判斷:(1)在教學過程中,學生是否已認真完成指導教師布置的各項任務,同學之間是否有互相配合,是否遵守實訓紀律,是否愛護實訓設施、設備和卷宗資料,對需要保密的案卷內容是否能夠保密等。(2)在模擬實訓操作中,各自的表現是否符合自己的角色要求,是否能夠掌握模擬角色應當掌握的法務常識和業務操作技能,是否基本勝任角色崗位。(3)模擬實訓結束后,各角色提交的法律文書和實訓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的格式,內容是否全面、精練,能否達到辦理相關非訴訟法律業務的目的。(4)學生是否積極參加校外實習、實踐,是否聽從實踐單位指導教師的指導并較好地完成實踐任務,是否獲得實踐單位或實踐指導教師的好評等。成績不宜采用百分制,應綜合學生的各方面表現,按優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檔記分。
[參考文獻]
[1]馮軍.試論法律實訓課程及其結構與體例[J].教育與職業,2012(4).
篇3
1.微課與法律基礎相結合
教師在完成一節課的教學時,大部分學生還是可以理解并掌握80%左右的知識,剩下的20%左右的知識,每個學生所不理解的內容各不相同,那么這個時候,微課程的出現就有效的幫助我們解決了這個問題。教師可以制作微課程,把課堂上所涉及的知識點,一一做成微課程,發給學生或者直接放在學校的公共課堂網站上,這樣更方便大家來學習,在學習后,有也可以設計一些評價內容,測試一下學生是否對微課程感興趣以及微課程的有效性。微課程關于法律基礎中的應用需注意要在5至8分鐘以內,有明確的教學目標,只講述一個教學知識點;這個知識點是供學生自主學習時,必須要教師講述才能理解的內容,是學習的重點、或者難點、易錯點;語言簡潔,通俗易懂;追求“5分鐘完成一次學習的境界,可最大限度地方便學習者利用零時間學習。
2.微課程在法律基礎課中的有效利用
首先,微課程支持課堂教學。用于課堂教學時,要與傳統法律基礎教學方法相互配合,發揮各自的優勢;微課要重點解決使用傳統教學方法費時費力或無法展示的教學內容。其次,與顛倒課堂的教學模式結合。在教師指導下,利用交互式網絡學習平臺,支持學生在線自主學習相關法律基礎課的知識。最后,評價微課的有效性原則。
二、分析微課程在“法律基礎”課堂教學有效性作用及展望
法律課引入微課程,不僅僅讓學生的學習有效提高,也讓教師的專業發展以及學校教育教學水平有了很大的改善。微課程不僅適用于學生,同樣對教師也一樣適用。這樣在以后的教師培訓中,我們可以考慮微課來培訓教師等等。
1.對學生的學習有效性提高作用。
1.1學生利用微課程在課上或者課下,能夠為自己的法學課充電。
1.2微課程的介入也讓學生感受到多媒體的力量。
1.3實現了學生隨時隨地學習法學知識,并且更好的記住這些簡短的零散小知識。
2.對教師專業發展的作用。
2.1微課是一種載體,記錄了優秀教師們的經驗和方法,許多開發好的微課直接可以供一線教師學習,因為直接解決身邊的小問題,老師們也十分關心,樂于去看去學。
2.2微課是一種研究方式,引導普通老師們開展適合自己的草根研究,轉變教育教學科研的模式與觀念。
2.3制作微課就是一個微研究的過程,一線教師發現身邊小問題—想辦法—解決—梳理—制成微課。
2.4做微課,其實是一個反思的過程,在不斷地反思中,教師能夠不斷地成長。
3.提升學校教育教學水平的作用。
3.1過去沒有好的樣本研修方式,在微課學習中,還要學到微研究、微策略、微講座等一系列的好的校本研修方式。
3.2由于學校可以組織教師開發微策略、微課,一段時間后,全校、全縣會積累許多好的微策略、微課,成為自己的培訓特色和培訓資源。
3.3用利這些資源
篇4
【關鍵詞】法律職業共同體;法學教育;法律職業培訓
中圖分類號:D92
對于如何構建法律職業共同體學者們有不同的意見,包括法學教育、法理職業倫理教育、司法獨立等。我們認為法律職業共同體能否構建的根本應該在于這個共同體的組成部分是否穩健,就像房屋是由磚頭建成的,如果其中有些磚頭看起來是磚頭但是其實是海綿,那么房屋如何能建立?于是乎,盡可能保證建房屋所需的每一塊磚頭都是好磚成為問題的關鍵。在法律職業共同體中,評價是否是好磚的基本標準是法律能力和法律職業道德。
中國有古語云“先天不足,后天畸形”,同樣地對于一個人法律能力和法律職業道德的
培養,先天和后天都很重要。法學教育基本是從本科階段開始的,在接受本科的法學教育之前,大家的法律知識幾乎為零,因此可以說法學教育是先天環境,后期的法律職業培訓則是后天環境。要構建法律職業共同體,前期的法學教育和后期的法律職業培訓都是關鍵環節。
一、法學教育對于構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作用
法國社會學家托克維爾在評價美國法律職業時指出“對法律的學習和由此獲得的專門知識使得一個人具有不同于社會中其他人的地位它們還自然地構成一個團體,這并不是由于它們相互熟知和決定集中心力達到一個目標,而是由于相同的學習、相同的方法將他們的智識聯系在一起”。①而這種相同的智識和相同的方法無疑首先來自于大學的法學教育,然而中國的法學教育存在明顯的不足,從而使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構建跌倒在起跑線上。
(一)現階段我國法律教育存在的缺陷
大多數法學本科生在離校走上工作崗位時會發覺學校教育和法律實務之間存在很大的差距。司考培訓名師陳少文曾在他的微博中寫道“法學院離法院究竟有多遠?多了一個‘學’字,學得越多,離得越遠。老師把自己最喜歡的學術當成我們最需要的技能,我們又把自己最熟悉的科目當成自己最擅長的領域。畢業之后,處處碰壁,從頭學過”。這段話雖不見得完全正確,但可以較客觀地反映法學教育的現狀。當前本科階段學習法律一般是跟著老師的PPT一章一節地學習法律基礎知識,課后也較少留作業,考試的題型基本是簡答題或者論述題。這對于沒有任何法學基礎的學生來說無疑是必需的,但是同時也帶來了以下幾個缺陷:第一、這種學習方法較為枯燥,學生缺乏主動性,久而久之就會形成思維的惰性,習慣于被動獲取知識,不利于獨立思考能力的培養。②雖然有些老師會在課堂上涉及案例,但是又因為缺少課堂討論而缺乏效果。第二、忽視了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把學習的戰線拖得很長,往往法學的核心課程學習一遍之后大學四年也過去了。第三、過于注重對理論知識的教授而忽略了其他法律能力。王澤鑒教授指出“一個人經由學習法律,通常可以獲得以下能力:法律知識、法律思維(依據法律邏輯,解釋和適用法律)和解決爭議。但是我們在大學教育階段學到的是法律知識,缺乏法律思維和實際解決爭議能力的培養。而法律思維和實際應用的欠缺又導致所學的知識理解不透徹、容易遺忘。在離開學校后,大部分的學生都會從事法律實務,而法律實務需要我們運用法律思維,將知識運用到具體爭議的解決中,大學法學教育無法滿足這些需求。同時,雖然現在部分大學已經開設了職業倫理道德課程,但并不作為核心課程,通常由沒有實務經驗或者剛進入大學授課的老師講授,這樣無疑起不到良好的作用。
(二)如何改進法學教育以發揮其對于法律職業共同體構建的作用
法律思維需要在法的實際運用過程中不斷培養,因而中國目前最需要做的是改變大學階段法學教育“重知識輕實際運用”的狀況,形成以法律知識為基礎,以實際運用為重心的教育模式。王澤鑒教授曾指出“法學教育改革的一項重點,在于積極推展‘實例研習’的教學方法,即學生除上課聽講外,尚需研習一定若干實例,考試以實例為基礎”。③在學習一門法學課程時,可以在老師的指導下于規定的時限內通讀教科書,接下來就是選擇案例,大家分析討論案例,發現案例中存在的有疑問的問題、爭議的焦點,然后再去尋找可以適用的法律規范,還可以大家討論這些成文的法律規范是否存在不合理之處。這對于法律知識、法律思維和解決爭議的能力的培養都有幫助。在經過一段時間案例的研習之后,老師可以設計一些有爭議的案件,將班里的學生分成幾個小組,進行律師、檢察官和法官的角色模仿,讓每個小組的成員自己設計自己的發言稿,如同真正的法庭審理一樣。并且最后每個人都要完成自己的文書,比如作為律師小組的成員都要寫自己的辯護詞、法官都要寫判決書。在幾年的學習中,大家輪流換角色,體會每一個角色的難處,尋找自己感興趣的職業類型。最重要的是,這個過程不僅對于個人法律能力的提高有幫助,而且對于培養團隊合作意識也有幫助,并且隨著輪流扮演,加深對不同職業的認同感。
然而上述這種學習模式是需要前提的,需要具有實務經驗的老師的指導,并且學生的人數不能太多。近年來無論何種類型的高校都紛紛建起了法學院,同時法學院的招生規模在不斷擴大,這雖然使得更多的學生能夠進大學接受法學教育,但是這種粗放型的教育模式使得他們無法獲得良好的學習效果。這種不斷擴大的法學學生人數和逐年下降的教學質量,嚴重地損害了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構建。
篇5
1.專業培養目標與方案的要求
高等學校工程管理專業指導委員會1999年7月編制的《工程管理專業本科教育培養目標和培養方案》中明確,工程管理專業(四年制本科)畢業生應具備以下幾方面的知識和能力:(1)掌握土木工程技術知識;(2)掌握相關的管理理論和方法;(3)掌握相關的經濟理論;(4)掌握相關的法律、法規;(5)具有綜合運用上述四個方面的知識從事工程管理的基本能力;(6)具有閱讀工程管理專業外語文獻的基本能力;(7)具有運用計算機輔助解決工程管理問題的能力;(8)具有初步的科學研究能力。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與方案,設置了四個專業平臺,這些專業平臺是工程管理各個專業方向都必須學習的基礎課程。其中,法律平臺是與技術、管理、經濟并列的四大平臺之一。
2.土木專業畢業生調查反映的結果
為了分析土木工程類專業畢業生進入建筑施工企業后,需要哪些方面的管理知識,美國曾于1978年、1982年、1984年三次對400家大型建筑施工企業的中上層管理人員進行調查,當時建筑管理方向28門課程的重要性排序。數據顯示建設項目相關法律一直被認為是土木工程專業畢業生最重要的課程。學習法律知識也是培養法律意識的一個重要途徑,但是法律意識的培養遠比法律知識的學習更艱巨,并不是設置一門課程就可以解決的,必須在課程體系中得到落實并長期貫徹。
二、工程合同管理課程必須強化合同法律意識的培養
西方國家有深厚的民主法律社會淵源,有關工程合同法律的研究也已經有100多年的歷史。一些論著千錘百煉成為經典之作,如《Hudson''''sBuildingandEngineeringContract》第一版發行于1891年,距今115年,現已發行第11版。西方的合同管理研究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20世紀80年代前,較多地從法律方面研究合同;進入80年代,較多地研究合同事務管理(ContractAdministration);80年代中期以后,開始更多地從項目管理的角度研究合同管理問題[1]。我國工程管理領域的合同管理理念是80年代以后才逐步引入的,與從事務及項目管理角度研究工程合同形成了較好的接軌,但是先天缺乏從法律角度對工程合同的研究。正是由于歷史的空缺,工程合同法律意識缺少生根發芽的文化土壤。合同法律意識的缺乏不僅體現在我國工程管理人員的知識結構上,也體現在我國工程管理的學術領域。田威先生(中國土木工程集團公司的副總經理,長期在海外從事世行和亞行貸款項目)曾經說過,中國工程師的專業水平、技術能力和現場經驗比外國人要強,但如果作為國際咨詢工程師,欠缺的是經濟、法律、海外工作經驗。邱闖先生在他的著作《國際工程合同原理與實務》作了如下論述:我國期刊及書籍介紹國際工程合同的作者一般為工程技術和管理人員,這些文章和書籍對合同條款的理解一般是從工程師的共識角度出發,可能會有以下局限性:(1)強調的是工程師的看法,而未論述法官、律師、法學家的觀點。(2)缺少對合同條款的法律意義推敲;(3)強調明示條款的論述,缺少對默視條款的論述。中西方工程合同管理的研究歷史要求我們必須加強對合同法律的研究,強化合同法律意識。要依靠教育彌補與西方國家存在的100多年的文化意識差距。
篇6
關鍵詞:世界大學城;SYB創業培訓;空間培訓
一、SYB創業培訓
SYB創業培訓,是國家勞動與社會保障部與國際勞工組織合作開展的就業促進培訓項目,該項目是對具有創業意愿和相應條件的個人開辦小企業或自謀職業所必備的基礎知識和能力進行培訓。
SYB創業培訓包括“產生你的企業想法”、創辦你的企業、“改善你的企業”、“擴大你的企業”四種培訓課程組成,目前筆者所在的城市主要開展的是GYB和SYB的培訓,培訓時間共計十天,分十步進行教學,第一、二步主要是創業意識培訓,第三、十步則從市場、人力、法律、財務、手續辦理等開班企業的主要內容展開,步步深入,組成了創辦企業的完整流程,并且在培訓結束之時可獲得相關證書,憑此證書在全國范圍內享受創業的優惠政策、扶持資金、小額貸款、技術支持等后續服務。
隨著創業越加受到重視,越來越多的學校引入了創業SYB培訓,在大一大二的時候開展創業意識的培訓(GYB),重在塑造 創業心理品質,積極鼓勵大學生參加創業社團、創業競賽,為創業做準備,大三進行創業技能培訓,則是創業SYB培訓,篩選出有意向、有潛質創業的同學進行培訓,使學生全面掌握創業的基本技能和步驟,為大學生創業奠定基礎。
二、世界大學城云平臺
世界大學城基于Web2.0和視頻云計算等技術,實現了人人有空間,校校有平臺,人人能夠共享空間的學習資源,并進行相互交流、溝通,筆者所在的單位在世界大學城運行不到兩年時間內,已經在教學、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些較大成效,尤其是課程教學上,世界大學城體現了優勢,其一是能隨時調用有用資源,其二是安全性,可以通過設置權限來確保資料的安全,其三是不需要大量的硬件投入,對終端設備的要求較低。
三、SYB創業培訓課程的現狀
SYB創業培訓起源于北歐的瑞典,90年代國際勞工組織在斐濟做培訓時開發出SIYB新成員“SYB”,1998年開發出“GYB”,2003年在斯里蘭卡開發出“EYB”,我從1998年在國內部分城市試點,2001年,在全國鋪開,培訓了一批SYB培訓教師和培訓師,以筆者所在城市為例,引進SYB創業培訓已有6年,SYB培訓項目對培訓教室、課程安排、授課時間、授課師資均有嚴格要求,必須堅持20-30人小班教學,教室桌椅要求擺放成U型,這無疑提高了開班的成本,阻礙了SYB創業培訓的推廣,高校是SYB創業培訓的重要陣地,因此依托世界大學城,建立SYB創業培訓的空間課程切實可行。
四、SYB創業培訓空間課程構建
1.設計理論。SYB創業培訓空間課程充分依托培訓教材進行,以教材為藍本,本著功能齊全、界面好看、容易操作的原作,為大學生以及社會勞動者提供一個靈活、方便的界面,學員在具體培訓過程中不需要使用其他特殊軟件,使用簡單,操作便捷。在設計時充分體現交互性、共享性原則,注重能力培養,個性化和合作化并重。
2.大學城背景下學習特點的分析。和傳統的課堂教學不同,基于空間的SYB創業培訓呈現出新特點:傳統的ppt在空間里不見,換成解構、重構的教學資源,通過文本、圖片、視頻、音頻相組合來豐富學生的認識;在世界大學城中,學員們可以通過學習空間里資源豐富,圖文并茂,并且可以在不同知識點之間進行轉換,界面的隨意跳轉。
3.大學城背景下學情分析。作為一個培訓項目,授課對象不同于公共必修課,但是也有共同之處,在設計之初,進行了學情分析尤為必要。
一是教學目標的確立。根據國際勞工OLO和我國政府的項目引進介紹,SYB創業就是給學生提供系統的創業知識,滿足其需求,幫助其創業;二是教學內容的分析。在教學內容的選定上,主要將培訓課程分為兩個部分,十步,逐步深入;三是教學對象的分析。SYB創業培訓有嚴格的學校篩選機制,對前期報名的學員通過一定的測試、篩選(在下載區可以下載入學登記表),了解學生的創業認知水平、起點、動機,因材施教。
4.SYB創業培訓空間課程結構圖。主界面:主要是對SYB創業培訓課程的整體介紹,通過圖文并茂的形式,介紹SYB,讓學生進一步了解項目,充分考慮到創業培訓現狀以及所在高校的創業教育的現狀,實現本課程目標。學習區:根據SYB創業培訓的課程要求,前兩步是創業意識培訓,第一、二步。適用于大一、大二學生以及社會勞動者,對學員進行“篩選”,整體衡量參培學生是否適合創業。后八步是創業計劃培訓,告訴你怎么創辦企業,將創業構思,用系統的知識來打造,并形成自己的創業計劃書,具言之:
A.創業意識培訓 第一步:將你作為創業者來評價,什么是企業,創辦企業需要的素質和要求。第二步:為自己建立一個好的企業構思,告訴你如何去開發自己的企業構思;B.創業計劃培訓 第三步:評估你的市場;告訴學生評估市場、對手、顧客的重要性及確定市場營銷計劃。第四步:企業人員組成;要學生明白怎樣組織和安排企業的人員。第五步:企業的法律形態;選擇一種適合自己企業的法律形態。第六步:法律環境和責任;創辦企業要遵守國家的相關法律,只有注冊,才受到國家法律保護。第七步:預測啟動資金資金需求;第八步:制定利潤計劃;盈利是企業成敗的關鍵,要懂成本、懂定價等。第九步:判斷你的企業是否能生存;此步重點強調制定創業計劃書。第十步:開辦企業。
創業SYB培訓十步環環相扣,通過界面化、表格化的形式將其打造,對課堂教學形成有利補充,同時為課后學習提供場所。
下載區:本模塊主要是提供下載功能,主要提供培訓的相關表格下載,政策下載,創業培訓日志下載以及創業計劃書寫作等。
A.培訓相關表格:主要包括培訓需要的入學登記表、學員選擇流程表、每日培訓意見反饋表、課程結束評價表、培訓班活動報告等,同時還為學生開辟提交專區,實現無紙化的課程評估;B.政策下載:圍繞本市、本院一些創業政策進行大力宣傳,讓學生了解最新的本省、本市、學院的創業優惠政策;C.培訓計劃下載:將十天的培訓課程進行及時更新,告知培訓學生。
互動區:通過建立專門的SYB群組以及留言專區,打造培訓師和學生之間平等互動、交流的平臺。
五、基于大學城的SYB創業培訓的建議
首先,高校開展SYB創業培訓不同于社會人員,高校學生參加的SYB創業培訓應該重創新精神和創業意識的培養,旨在給大學生們心里種下創業遺傳的基因,激發他們的創業潛能。
其次,世界大學城中進行SYB創業培訓可行,但也要依托高校的創業孵化基地、校內外創業實踐基地相結合,切實提高大學生創業的動手能力、吃苦耐勞能力。
再次,不可忽視后續支持和服務。高校可以組建知名校友、創業精英、政府官員組成一支創業講師團,對大學生創業團隊解惑,營造良好的創業環境。
參考文獻:
篇7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法律服務國際化進一步深入發展,社會對法律和英語人才的需求應該是直線上漲的趨勢,然而根據麥可思研究院的就業藍皮書《2012 年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顯示,曾經是最熱門的英語和法律專業畢業生淪為就業率最低的紅牌警告專業。這種社會需求趨勢與專業人才教育培養存在嚴重矛盾的現實向教育工作者發出了非常明顯的信號,也就是我們培養的法律人才沒有滿足社會對法律人才的真正需求,社會需要的是精通英語的法律人才。為此,必須認真審視目前的法律專業英語教學模式,并及時做出合理的調整。
2 法律專業英語教學模式的現存問題
2.1 當前法律英語教學未達到滿意效果
根據陸艷芳《基于問卷調查的法律英語學生學習需求分析及啟示》一文的調查研究數據,在教材與教法方面,學生對現行教材的使用滿意度很低,僅為 16%。而且過半數的學生希望使用英文原版教材,同時認為教材的選用對學習效果意義重大。半數以上的學生希望用多媒體全英文授課。然而現實中法律英語教學并沒有受到教育部門的重視,針對性的政策引導和科研資助幾乎為零。雖然在國內高校里有部分學者基于自己教學的需要分別編寫了《法律英語》教材,但是絕大部分教材均缺乏實用性。根據筆者的授課經驗,按照目前教材的安排對學生進行講授,很難達到
預期效果。
2.2 法律英語教學與公共英語教學嚴重脫節
杜金榜認為,法律英語課程的突出特點是教學目標的雙高。所謂雙高,是指對學生法律基本功的要求高,對他們的英語交際能力要求高,二者缺一不可。同時,杜金榜教授也指出法律英語教學的雙高目標實現中遭遇三大困難:首先是法律和英語兩個系統不易融合,法律知識和英語知識分別屬于不同的學科領域,并且屬于均非很容易就可以熟練掌握的知識領域。因此,兩者之間出現的不融合現象比較正常。其次,法律英語的課程設置普遍在法學專業大二階段,即第三或第四學期,并且課時配置明顯不足,按照現有的課時量根本無法完成教材的系統講授和學習。第三,法律英語復合型資源極其短缺。由于對法律英語課程的講授需要教師具備扎實的法律和英語功底,所以,一般英語教師和法學教師很難勝任。Waters Vilches 把法律英語區分為兩種不同層次的需求:即foundation building(打基礎)和potential realizing(潛能開發)。筆者認為,法律英語的教學目標對學生的法律基本功和英語交際能力同時提出了較高要求,在培養綜合性法律人才的大背景下,要想完成預期的目標,就必然要求學生首先從法律和英語兩個方面進行基礎夯實和潛能開發。
3 法律英語的教與學必須默契配合
3.1 法律英語的教學效果離不開學生的興趣參與
興趣是最好的老師,英語學習尤其需要學生的興趣,法律英語則是必須有興趣才能深入鉆研的科目。首先因為法律語言本身就是極具專業性的,即便在美國有許多人做不了律師,首要的原因是對深奧難懂的法律語言的無奈,而且在表達同一個漢語意思時要區分不同的情形和場合,比如表達判決的詞匯有: judgment(用于民事、行 政 案 件) 、 determination ( 用于 終 審 ) 、sentence (用于刑事)和 verdict (由陪審團作出)。如此繁瑣的表達往往讓許多學生望而卻步。正是由于法律語言(legal language)具有先天的生僻性和特別的正式性,使得多數學生難以培養起法律英語學習的興趣,并且直接導致學習效率的降低。因此,法律英語課程的教學效果就很難達到令人滿意的程度。
3.2 學生的公共英語基礎具有決定性作用
討論法律英語課程的教學效果時,一個不能回避的條件就是法科學生的公共英語基礎,Waters Vilches 之所以把打基礎( foundationbuilding)視為法律英語潛能開發的一個重要條件是有其深刻意義的。另一方面,我國公共英語教學的效果也是不能拋開的話題。
4 完善法律英語教學模式的對策
4.1 重視對學生基本英語應用技能的訓練
基本英語應用技能應當是每一個大學生必須具備的素質之一,然而實際上我國非英語專業大學畢業生能夠說一口流利英語的極少,究其原因,就是學校對學生的英語實際應用方面長期忽視,過多地強調了考試的需要,造成中國學生一開始學習的就是啞巴英語。如此,還催生了專門進行英語聽說應用培訓的社會培訓機構,實際上是由他們完成對有需要的大學生進行英語應用的教育培訓,筆者認為,這本身就是比較反常的現象。
4.2 加強學生法律基本知識的培養
法律基本知識是法學人才必備的知識體系內容,然而當前我國的法學教育體制則是更加側重于應試教育,從原則上已經嚴重偏離了正確的軌道。據筆者調查,目前大學本科法學畢業生由于就業率較低,從而推動學生從剛一進入大學就被灌輸要參加各種各樣的考試,諸如:計算機二級考試、英語四級考試、司法考試、研究生考試,學生每天的學習生活實際上就是在為應付這些考試而被動地學習,極少能靜下心來鉆研一下某個學術問題,甚至連深思的機會都沒有。學生除了上課程表上滿滿的課程外,還需要參加一些課外的培訓課程。整個學習都是為考試準備了,根本不是為自己準備的。所以一旦考試過后,所有的短期記憶知識點隨之付諸東流,如此就形成了惡性循環,雖然學生畢業了,但是并不能真正掌握該專業的基本知識。因此,筆者認為,學生必須真正認真地鉆研法學基本知識,包括每一個原則規則的由來,他們的英文和拉丁文淵源。如此,才能真正培養學生的專業學習興趣,才能對那些枯燥的學術用語真正了解和掌握,并進而促進專業英語的學習興趣培養。
篇8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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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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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軟件工程師培訓協議書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___市訂立。
鑒于甲方為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___________”)授權培訓機構;乙方已經充分了解甲方所提供培訓各方面詳細情況,現甲乙雙方就甲方為乙方進行軟件工程師培訓事宜,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軟件工程師培訓協議,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1甲方有權根據____的統一要求及本中心的有關對教學、實習、推薦就業以及相關的各個環節對乙方進行管理。
1.2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若乙方有三次違紀記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學,所收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1.3甲方有權根據____的要求及用人企業的需求調整教學安排、管理規定。
1.4甲方應及時組織認證考試,乙方考試合格,及時頒發認證證書。
1.5在乙方完成兩學期課程獲得證書后,甲方應予以100%推薦工作,原則上應給乙方三次推薦機會。
1.6甲方應按照____規定的方法、模式實施教學。如有變動應向乙方說明。
1.7甲方應認真處理乙方在教學及管理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1.8甲方承諾乙方成為注冊學員時(以簽署本協議并交納費用為準,下同)即擁有獲得相應培訓和服務的權利。
第二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2.1乙方有權獲得軟件工程師課程的培訓。
2.2乙方通過相關考核有權獲得相應的認證證書。
2.3乙方有權對甲方的教學和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甲方應認真對待。
2.4乙方完成兩學期課程獲得證書后,有權要求甲方按照約定推薦工作。
2.5乙方同意遵守____及本中心的有關管理制度。
2.6乙方同意足額及時向甲方交納有關費用。
2.7乙方承諾遵守甲方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并同意如有三次違紀記錄及一次違法行為則自動退學。
2.8乙方有權了解學習、實習及安排就業方面的規定。
2.9乙方承諾認真完成各項課堂學習任務,及時認真完成老師布置的習題,實習課程、項目設計及畢業設計。
2.10乙方承認已詳細了解甲方培訓課程及教學、管理各方面的情況;乙方承諾一旦成為本中心注冊學員不得中途退學,否則,所交學費不得要求甲方退還。
2.11乙方確認學習期間所完成的項目設計及畢業設計的軟件著作權等多項權利均屬甲方所有。
第三條其它約定
3.1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學員軟件工程師認證系列課程兩學期結束、并且甲乙雙方已履行完畢各自的義務為止。
3.2如果乙方在學期之間暫時中斷學習,本協議處于待執行狀態,學員參加后續課程學習時,本協議繼續生效。學員中途終止學業,則本協議自行終止。
3.3本協議的附件及甲方所公布的各項規章制度與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條陳述和保證
4.1甲方的陳述和保證
甲方向各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電腦公司;
(2)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行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3)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4.2乙方的陳述和保證
乙方向各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2)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行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3)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第五條違約責任
5.1甲方的責任
(1)如果甲方未按本協議履行,則應退還乙方所交費用。
(2)如果甲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乙方遭受損失,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予以賠償。
5.2乙方的責任
(1)如果乙方違反本協議,則甲方可終止協議,乙方所交費用不予退還。
(2)如果乙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甲方遭受損失,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賠償。
第六條保密
一方對因本次軟件工程師培訓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七條補充與變更
本協議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八
條協議附件
8.1本協議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8.1.1各方簽署的與履行本協議有關的修改、補充、變更協議;
8.1.2各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相關的各種法律文件;
8.2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附件的有關規定,應按照本協議的違約責任條款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不可抗力
9.1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導致本協議不能履行,雙方可以互免責任。不可抗拒因素包括:自然災害、意外事故、軍事行動、戰爭、罷工、動亂、傳染病、法規變更等。
9.2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或遲延履行本協議,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如果經協商未達成書面協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一條權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對方的違約行為采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為對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違約責任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對方的任何權利或放棄追究對方的任何責任,不應視為放棄對對方任何其他權利或任何其他責任的追究。所有放棄應書面做出。
第十二條后繼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后繼立法(本協議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協議不應構成影響。各方應根據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經協商一致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采取書面形式。
第十三條通知
13.1本協議要求或允許的通知或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被通知一方實際收到時生效。
13.2前款中的“實際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訊內容到達被通訊人(在本協議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訊地址范圍。
13.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三日內,將變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協議的解釋
本協議各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不影響標題所屬條款的意思。
第十五條生效條件
本協議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在本協議上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應在協議正本上加蓋騎縫章。
本協議_式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篇9
會計專業具有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實用性強的特點,經濟法教學應緊密結合這一特點。經濟法是高職會計專業學歷教育課程,也是助理會計師職稱考試課程,雖然名稱相同但內容差異巨大,會計初級資格考試側重會計法律制度、稅收法律制度、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等;而高職會計學歷課程則側重公司法、合同法、知識產權法、票據法等,共有的交集僅有經濟法基礎、勞動法律制度、稅收法律制度等幾部分。會計專業強調實踐中財會專業技能和法律思維的的綜合運用,要求畢業生能運用會計和法律知識、技能解決實際生活中的交叉問題。體現在經濟法上就是會計專業與法學技能經驗的交叉、融合與滲透,體現應用型、復合型、技能型人才培養特點。
二、當前高職會計專業經濟法教學模式的挑戰
(一)缺乏適合高職會計專業的經濟法特色教材
高等職業教育是以就業為導向的應用型、技能型職業教育,目的是培養面向生產第一線的實用型高級人才。人才培養突出實用性,降低理論性,教材選擇至關重要。在安徽首屆法學本科經濟法教學研討會綜述中,王仁富副教授認為,教材建設是經濟法教學的基本工具與手段,現存教材結構體系不一,差異很大,無法適應教學實際需要。本科經濟法教學如此,高職會計專業經濟法教材問題更突出:使用的教材是本科壓縮版本;趣味性不足,操作性不強;缺乏具體實踐經驗。可以說,具有高職會計專業特色既能滿足考證需要又兼具實踐性、操作性的應用教材幾乎沒有。
(二)考證應試效應給教學帶來巨大壓力
會計專業同學職業目標明確,一年級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其后參加會計專業初級資格考試。考證驅動大多數同學關注考試內容,在當前兩種教材內容存在較大差異情況下,部分同學以考證為第一選擇,認為考試就是知識點的背誦和記憶,課堂教學對其沒有實用性,進而對課堂教學采取應付態度。除了學習態度,學生學習經濟法的時間也是有限的,除去入學軍訓、畢業實踐、再加上學生英語四六級考試等時間,真正用于經濟法學習時間很少,加之考證內容與教學內容差巨大,使部分學生干脆放棄課堂學習。學生的困惑是:考試內容不同該如何把握?教師的困惑是:兩種考試該如何兼顧?從而最終造成學生學習困惑,教師教學難以兼顧的尷尬境況。
(三)缺少一線體驗,教師實踐經驗缺乏凸顯
多數經濟法教師是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受過系統法學訓練,具有較高法律素養。但會計專業有其特殊性,即使是法學研究生畢業甚至通過司法考試的教師依然感到財會知識和經驗的欠缺。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在經驗,當一個法學問題與財會問題交織在一起時,教師就需要綜合運用法學、金融、證券、會計、審計等知識、經驗和技能綜合解決。經濟法教學不是在解決一個單純法律問題,而是在會計專業背景下,運用會計技能綜合解決涉法會計問題。目前,經濟法教師繼續教育處境也很尷尬。國家級、省級高職高專骨干教師培訓中無法律培訓項目;律師繼續培訓中無財經類項目,其他培訓更是缺乏針對高職法學教師的培訓項目。教師中具有會計師、稅務師、企業法律顧問等財經職業證書的不多,具有多年會計、稅務、金融、證券、票據實踐經驗的更少。教師缺乏法律與財會兩種職業體驗積累,談不上將兩種經驗融于一身,更無法靈活運用。不解決上述問題,教師在教學中就會遇到的局限就無法解決,最終影響人才培養質量。
三、高職會計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模式的構建
(一)以趣味性和操作性為起點,抓好引導關
興趣是最好的老師,現實需要一本適宜高職會計專業的經濟法教材。“從事教材編寫的人員必須具有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的教學經驗,對教學過程中教與學的問題有切身感受和把握,從而可以通過教材編寫將這些問題努力消除在教材進入課堂之前。”[4]經濟法課程內容多、課時有限,一般高職院校為每學期72個學時,而該課程所覆蓋的內容涉及民法、商法、證券法、票據法、稅法、勞動合同法、仲裁法、企業法、合同法、知識產權法、消費者權益法和產品質量法等內容,在有限時間,要學生完全掌握上述內容是不現實的。而過分強調知識傳授,則往往以犧牲課程的趣味性和操作性為代價,使課堂成為輸出經濟法知識餅干的機器。所以問題的關鍵在于教師要有相關職業經驗,有生活體驗,課程內容才是鮮活的,才能引起學生的興趣。改變課堂教學模式教師必須付出更大努力,除采取現代教學方法,通過三維動畫、動漫等多種教學手段外,更要求師生互動,案例的選取要貼近現實,“原汁原味”來源于生活。比如采用同學自編自演生活中的法律小品,自己動手制作道具、設計臺詞等,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調動同學參與的積極性,使其由一個被動的聽課人轉變為一個積極參加者。比如:在勞動合同法這一部分,可以讓學生分別扮演老板、勞動者,并以楊白勞與黃世仁的小品形式展出,激發同學們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在操作性方面,徹底擺脫“紙上談兵”型的經濟法授課模式,強調“與生活接軌”。比如勞動合同法,在教學中可以通過模擬勞資雙方對抗,體會證據意識、訴訟時效意識、勞動維權意識等;可以模擬勞資糾紛,體會勞動合同文本如何簽訂、本地最低工資標準如何、如何防范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帶來的風險等;通過模擬交稅過程,感受申報過程、體會稅法的復雜性、強制性,增強納稅人遵從度等。總而言之就是讓學生“親臨其境”,通過實際操作和體驗,引導學生走近經濟法,熱愛經濟法。
(二)以考證和實踐相結合為重點,抓好質量關
從考證角度看,高職會計專業畢業生面臨巨大就業壓力,用人單位往往要求:三年以上會計工作經驗、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相對于本科生考研,他們考證的主動性、積極性更強烈,這是其上崗的先決條件。于是很多學生以自學、參加社會輔導班等方式通過助理會計師考試,這種現象如同法學院學生依靠社會培訓機構培訓通過司法考試一樣,其最終的結果是損害課堂教學效用發揮,降低學生對該課堂學習投入度,產生極大負面效應。從實踐角度看,高職會計專業學生缺乏實踐經驗是客觀事實,但絕大多數用人單位寧愿采用通過支付勞動報酬的方式直接使用會計人才,而不愿意承擔再培養的責任。所以我們必須面對這一客觀現實,在教學中要把學生需要掌握的技能和思維,通過工學結合的方式幫助他們加深體驗、積累經驗。高職教育不再局限于學生掌握多少具體的知識,重要的是讓學生掌握社會需求的必要技能和從業經驗。但這并不意味著不注重考證,經濟法教學要把考證和實踐結合起來,既要順利通過會計考證考試,又要達到掌握實踐技能、加深實際工作體驗的目的。為此,必須注意以下問題:(1)重視考證而不單純以考證為唯一目的,不片面追求通過率;(2)強化實踐而不忽視考證,把實踐建立在學生將來有工作崗位前提之下;(3)在學時上大膽取舍,對票據、稅法、勞動合同法等內容結合考證重點突出適當加大學時,對企業法、競爭法等內容可以不失重點地簡略帶過;(4)注重畢業生回訪,針對經濟法課程吸收第一手反饋信息,及時改革跟進,促進人才培養質量。
(三)以教師培養和使用為關鍵,抓好育人關
教學質量好壞直接關系人才培養目標能否實現,“高職院校人才培養水平之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教師素養之優劣。由于高職院校培養的是高級技能型人才,教學過程倡導‘工學結合’模式,這要求高職教師不但要具備知識傳授能力,還要掌握專業操作示范技能。”[5]而教學質量又是動態過程,一門課程的教學效果取決于教師知識掌握程度,更取決于教師來自一線的經驗體會,以及教師對相關專業領域的駕馭。經濟法作為會計專業必修課,對授課教師提出更高要求。教師不僅要懂法律還要熟悉會計,即使取得律師資格“系統學習過法學基礎知識,但要成為一名經驗豐富的合格律師仍然需要繼續接受法律職業教育,才能獲得執業所必須具備的基本技能和職業素養。”[6]事實上一名教師精通經濟法所有內容的人不多,只是對某一領域更有興趣或造詣,因此,加強經濟法教師的培養和使用顯得尤為緊迫。
從培養上說,教師除了具有“雙師素質”外,更要求具備“雙體驗”,即法學和財經實踐的雙重體驗。教育部高職高專院校人才培養工作水平評估指標要求師資隊伍結構中,40歲以下教師具有研究生學歷、碩士及以上學位比例40%為優秀標準,20%為合格標準。因此,多數高職院校非常重視教師學歷,人才引進成為短期內加強師資隊伍捷徑。事實上,一線實踐經驗不是學歷高低可以取代的,它需要教師花費一定時間去體驗。而培養教師的實踐經歷,需要較長周期和較大財力,即使通過雙師基地的培訓,依然有“模擬仿真”的因素存在,“雙師型”成為“雙證書”。因此,“工學結合”必須要求教師從一線實踐體驗做起,通過與相關機關、企事業單位(如:稅務局、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證券公司、商業銀行等)掛職、交流、互換、轉崗等方式,盤活人才資源,在人才的流動中促進經濟法教師的合理使用,并能實現與相關單位的互利雙贏,最終學生受益,提升育人水平。
篇10
關鍵詞: 高等法學教育 教育教學技能培養 “雙軌”評價機制
2010年《教育規劃綱要》頒布實施后,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成為高等教育改革最核心、最緊迫的任務。落實到法學專業,就是如何能夠培養出適應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高素質法律人才,即“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
面對教育部調整的高等教育人才培養目標,全國各地法學院校,包括各地方高校的法學專業都紛紛進行了專業培養方案的調整,以期跟上國家高等教育發展的新形勢。但是僅僅依靠對高校法學專業課程及教學方法的改革,甚至于加大所謂的“實踐性教學”課時數,盡管有了這樣的培養轉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我國法科學生普遍存在的知識應用能力不足、職業技能低下等問題,但仍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我國高等法學教育存在的諸多問題。我國高等法學教育缺乏精密性的原因之一在于:法科教師,特別是青年教師,既沒有接受過相關教學技能培訓,又沒有教學經驗,在法律執業上經驗也有限。因此培養“卓越法律人才”,首先要求法科教師自身教學能力的“卓越”。提高法科學生培養質量,應首先從法科教師教育教學技能培養上突破。
一、我國高校法科教師教育教學中存在的普遍問題
卓越法律人才的評價標準包括知識、能力和素質:知識主要是指法學專業知識及法律職業知識;能力是指法律執業技能;素質是指包括職業倫理在內的各種人生修養。要培養出能擔負起社會責任和維護社會公正的卓越法律人才,就要遵守“堅持厚基礎、寬口徑培養與類型化、特色化培養相結合”的原則[1],所以法科教師自身的知識、能力和素質也都必須達到一定高度。自古“青出于藍而勝于藍”,卓越法律教師與卓越法律人才兩者間的這種傳承關系,是決定高等法科教育教學質量的關鍵之一。很難想象,一個本身知識、能力和素質不足的法科教師如何能培養出優秀的法科學生。因此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法科教育師資隊伍,成為各法學院校、各地方高校法學專業提升辦學質量的首要工作。
目前,我國高校法科教師教學中存在的普遍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高校法科教師教育教學技能普遍缺乏培訓機制。
從制度上說,我國高校法科教師教育教學技能培訓缺乏制度化設計。首先,各法學院校的專職教師,包括各地方高校的法科教師,絕大多數都是直接從學校進入學校,從學生直接轉變為教師。他們在學生時期,側重法學專業知識的學習,并沒有進行過師范類教育教學技能的培訓。其次,學校在聘用法科教師時,主要考察待聘人員的法學理論知識水平,附帶考察教學技能,如板書、普通話等(這根本不涉及教育教學技能問題,只能稱之為教學基本功)。最后,聘用后,教育教學技能主要依靠教師自己鉆研,學校普遍缺乏對教師教育教學技能的在崗培訓機制,導致法科教師在教育工作中因缺乏專業的教育教學技能培訓途徑、平臺,教學效果參差不齊。
為督促法科教師提高自身教育教學技能,各高校制定了較為嚴格的教學考察制度,如教學督導、學生教學測評等。如筆者所在的高校,教學督導,每學期至少聽3次青年教師講課,并就聽課情況撰寫教學情況檢查,傳達給被聽課教師所在學院;期末教學測評,在本學院排名倒數20%的教師,還要經過學院重新教學評估,才能再次上崗。這些制度的設置,無疑為提高法科教師教育教學技能提供了制度規范。但究其考察效果,卻因人而異,特別是在部分教師“先天不足”的情況下更是不能讓考核人員滿意。另外一些學校的教學督導與被聽課老師并非同一專業,雖然憑借督導的教學經驗可以反映教師存在的教學問題,但也會存在評價不全面的弊端。
此外,高校普遍設有崗前培訓課程,筆者曾參加多次對新進教師的崗前培訓工作。但這些培訓課程開設時間是在開學后,新進教師已經正式開始教學工作,培訓時間較少,不能滿足培訓目的;另外,培訓以理論授課為主,缺乏實“教”操練,很多新進教師對此重視不夠,缺課情況嚴重。
綜上,高校法科教師教育教學培訓機制的不健全,直接成為制約高校法學教育教學質量的“瓶頸”。
2.高校管理中教學中心地位淪落,法科教師教學質量滑坡。
高校教師管理中,科研與教學工作間的矛盾非常突出,高校教育教學管理普遍重科研成果,輕教學成果。國家對高等教育“兩個中心”的提法,進一步激化了科研與教學工作的對立。因此法科教師在教育工作中,偏重學術研究,忽視教學研究成為一個普遍性的問題。這種教學與科研工作的失衡狀態,直接影響了法科教師的教學積極性。一些教師以“過得去”的態度對待教學工作,卻投入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搞科研。其中典型表現之一就是法科教師教學時過多依賴教材。不可否認,在系統化的法學專業知識學習中,法科學生如何閱讀、理解教科書的知識對于鍛煉學生的閱讀理解能力至關重要。但是過于依賴教科書,不僅不能增強學生的閱讀理解能力,反而有害。目前,法學課程教學仍然主要以教科書為藍本設置教學內容,學生習慣于照搬教科書的體系、甚至是順序(這個教學慣式是學生從中小學教學模式中遺留下來的)進行學習,這不僅不利于學生自主學習能力的鍛煉,更加不利于學生學術批判能力的培養。西方發達國家的高校,如美國,很少定制教科書,而是由任課教師布置課程閱讀書目,由學生自行閱讀、學習,教師主要負責學習指引、觀點討論。不過鑒于中西方教育觀念存在很大差異,這種模式并不適合我們全盤照搬。此外,我國目前出版的法學類教材以理論為主,實踐類較少,這樣也導致高等法學教育中,法科教師重理論教學,輕實踐教學。
教學相長。沒有科學研究,教學工作就缺乏前沿基礎;但沒有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就缺乏展示平臺。科研與教學本質上是相互促進、互為因果的關系,大學三個基本職能——科研、教學和社會服務也論證了這一觀點。但追根究底,教學才是第一位的,科研是支撐教學工作的。
3.高等法科教育中教學重理論教學,輕實踐教學,教育教學技能單一化。
正如上面提及的,出版的法學教材以理論為主,缺乏實踐類教材,大多數法科教師,包括一些知名學者,在法律執業上經驗有限,缺乏提升自身的實踐技能的機會和平臺,又缺乏相應輔導教材,從而對提高法學實踐教育質量產生不良影響——法科教師偏重理論教學,忽視學生實踐技能教學,教育教學技能單一化。一方面,這是由于法科教師的培養模式決定的。很多法科教師都是從學校到學校,并未從事相關法律職業工作,實踐技能不強(當然也有部分法科教師從事兼職法律工作,或從律師、法官、檢察官等工作崗位轉而進入高校。這部分教師實踐技能相對較強,是因為他們在工作崗位上接觸較多實例而形成的)。另一方面,由于法學教育培養目標所致。在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計劃出臺之前,我國高等法學教育基本上是以培養“法學大師”為目標的。可縱觀古今中外,“法學大師”從來不是在大學校園內造就的。從以理論教學為主,到加大實踐教學,其間“變臉”之快,令很多法科教師措手不及,也就無短期內增強自身的實踐技能的可能。要培養具有較高法律職業技能水平的法科學生,教師必須具有一定的執業實踐技能,否則,會制約學生實踐技能的培養。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很多高校對教師,特別是青年教師都規定了一定時間的“實踐工作計劃”,如到法院、檢察院或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務助理;還有高校設置了“雙師型”教師任職標準,即要求法科教師不僅要取得高校教師資格證,還應該取得律師從業資格證或其他專業從業資格證。提高法科教師自身的實踐技能,是學生實踐技能提高的前提和保證,這也與國家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計劃相符合。但是僅僅依靠這些短期職業生涯積累的經歷,能在多大程度上提高法科教師實踐技能,還有待時間證明。
綜上,法學本科教育培養目標,需要法科教師在教學中貫徹“通識教育、理論教學、實踐教學相統一”[2]的基本原則。
二、我國高校法科教師教育教學技能不高的成因分析
當前,我國法學教育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之一就是法學教育整體辦學水平較低,各法學院校之間辦學水平參差不齊,特別是高校法科教師整體的教育教學技能層次較低。究其原因在于高校普遍重“術”輕“學”。
1.高校法科教師選用標準重學歷輕技能。
高校的學術性特征決定了教師選用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教師法》第11條規定,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具備研究生或大學本科畢業學歷。其實,不僅是法學專業,我國高校教師的選用歷來重視學歷,這是因為受到傳統教育觀的影響,一方面人們普遍認為學歷越高就代表學識越淵博;教師的教學技能越高,教學效果就越好。另一方面則是因為教育教學技能需要長期積累才能形成,所以無法在面試初期就得出準確的結論。應該說這種教師選用標準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學性,長期以來,我國高校一直堅持該教師選用標準。
隨著我國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化,這種選用標準也顯現出不合理、不科學的一面。一方面隨著擴招的不斷普及,從學士到碩士,最后到博士,高學歷人才數量的不斷增加,使得學歷的含金量有所降低。學歷等于學識、學識等于教學水平的邏輯判斷已不符實際,學歷不再是學識的表現,學識也不再是教育教學質量的試金石。另一方面,高校教師不是體力勞動者,而是以教學科研等學術勞動為主的腦力勞動者[3],教書育人,基點應在“教”。如果不具備基本的教學技能,即使學歷再高,學識再豐富,也不宜安排在高校教師崗位,應安排轉崗。
2.高校法科教師培訓重學術輕教學技能。
高等學校教師培訓,是為教師更好地履行崗位職責而進行的繼續教育,參加各類培訓活動也是高校教師的權利。《高等教育法》第51條規定:“高等學校應當為教師參加培訓、開展科學研究和進行學術交流提供便利條件。”雖然法律的規定很明確,但現實情況是,由于高等教育是一種高層次的知識教育。大多數高校教師的培訓實踐,包括法科教師,均以學術交流為主,具體表現在:一是各法學院校對法科教師的學歷進修普遍持歡迎態度,甚至在制度設置上對進行學歷進修的教師進行傾斜,如在職讀研、讀博等,激勵了法科教師的學歷進修熱情;二是高校法科教師自身也普遍重視提高學術修養和學術水平,通過各種途徑和渠道,主動參加各種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
然而,各法學院校在教學技能培訓方面缺乏具體的探索和實踐。一是各地也開展了一些法學課程的教學研討會,但是級別普遍不高,與會教師不多,導致培訓效果不能體現規模效應;二是各法學院校對教師進行教育教學技能培訓的激勵機制尚未建立,在經費支持、課程調整等方面還存在一些不利因素,造成法科教師對提高自身教學技能的熱情不高;三是教學技能培訓實踐缺乏連續性和系統性。不論是法學院校對內開展的教學培訓,還是各研究機構組織開展的對外教學培訓,基本上是一次性的,缺乏教學技能培訓的連續性和系統性,不能有效反映教學培訓效果,也不利于推廣先進教學理念和成果。
教師才是教學效果的決定性因素,培養高素質的“卓越法律人才”,不僅需要具有豐富學術知識的高學歷人才,還需要具有優秀教學技能的教師,因此法科教師的培養不能僅僅著眼于學術,更應加強教學技能培訓。
3.法科教師普通重視理論教育教學水平培訓,忽視實踐技能教育教學水平培訓。
我國高等法學教育的課程設置分為理論法學和部門法學兩部分,教學方法為系統講解,教學目標是培養學生掌握系統的學科專業知識。因此法科教師在教學中,更傾向于利用體系完整的教材,向學生講授理論法學和部門法學的知識,這就造成在高等法學教育中,教師和學生對教科書都十分依賴,而對法律職業技能的教育、學習缺乏應有的重視。
教育部“卓越人才”計劃的出臺,正式揭開了我國高等法學教育由學術性培養方向向實踐性培養方向轉變的帷幕,要求從事法學教育的教師,不僅能向學生解釋“是什么”、“為什么”,更重要的是要向學生講授“怎么做”,即法學教師應具有一定的法律職業技能。但我國高等法學教育對法律實踐技能的教學重視度不夠,導致教學不能適應教育方式的轉變。具體表現在:第一,法學課程中的實踐教學課時明顯少于理論教學課時,一般只占到總課時的十分之一;第二,單獨的法學實踐課程設置過少,且因缺乏有效的考核機制而教學效果不理想;第三,也是最關鍵的,法科教師自身的實踐技能水平普遍不高。很多法學院校的法科教師從未會見過當事人或接受過法學咨詢,更不用說在法院辦過案件。目前,實踐教學對法科教育的要求,較之傳統課程,不是更低,而是更高。法科教師實踐技能的不足,直接影響了法科學生實踐技能的培養。如繼續片面重視法學理論知識忽視甚至忽略法學實踐技能教學,不能不說是高等法學教育重理論輕實踐的結果。
綜上,要培養“卓越法律人才”,首先就要做好法科教師的實踐教學技能的培訓。
4.高校教師工作評價考核重科研輕教學。
高校對教師的工作考核評價一般是將教師承擔的教學工作量、承擔的科研教改項目,以及發表的科研、教改論文、獲得成果獎勵等,制定成具體的量化指標,分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級,評價考核結果是教師評聘、晉升、獎勵的重要依據。從實際情況來看,這種考核評價機制是重學術輕教學的。這是因為各高校之間的評比排名以學術水平(科研課題、科研經費、檢索論文等)作為主要依據。首先為了提升學校的知名度和排名,各高校普遍對教師的科研成果關注較多。雖然很多高校表面上將教學與科研并重,可由于教學工作的“抽象性”,缺乏量化的評價標準,直接導致高校教師工作考核重學術成果輕教學成果。其次現有的教師職務晉升制度中,重評審輕聘任。職務晉升的指標學術水平是硬指標,教學水平是軟指標。課上得再好,如果沒有科研成果,就無法晉升職務,導致高校法科教師普遍不重視教育教學工作質量,而片面追求科研成果的數量。
高等教育是一項十分細致的工作,尤其是高等法學教育,要提高教學質量,培養“卓越法律人才”,需要法科教師全身心投入教學工作,不斷創新教學方法,加大課程改革力度。如果教師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對法科教師付出的教學努力視而不見,就會大大打擊法科教師的教學熱情,從而影響教學成效。
三、高校法科教師教育教學技能培養的改革對策
鑒于以上法科教師教育教學中存在的問題,我國高校法科教師教育教學培養機制應進行改革,以適應高等法學教育復合型人才——“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的需要。
1.建立并健全法科教師教學技能培養機制。
培養卓越法律人才,必須制定法科教師教育教學技能的培養機制。學校在提高法科教師教育教學技能上應承擔主要責任。
(1)在法科教師的聘用標準上更新觀念,成立由學校行政部門負責人、資深教師、學生代表等組成的教師聘用委員會,全面考察待聘人員的教育教學素質。
由學校行政部門負責人核對待聘人員的基本信息,考察其教育背景;由資深教師考察待聘人員的知識層次和理論水平;由資深教師和學生代表聯合考察待聘人員的教學效果。這樣做雖然不一定能全面反映待聘人員的教學能力,但至少能反映出待聘人員的教育教學潛質,為全面提升高校法學教育教學質量,打下良好的師資基礎。
(2)以教研室為單位,成立專門的法科教師理論教育教學培訓平臺。
目前各高校的教研室活動,基本以開展教師教學考察與評價為主,這恰成為將其改造為法科教師理論教育教學培訓平臺的重要基礎。
在教育教學技能培訓上,各法學院校可以教研室為單位,以課程教學改革為方向,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為目標,針對課程教學中存在的不足與問題,定期開展教研活動,包括分析課程教學內容,探討教學方法,反饋教學評價,實施教學改革等。通過這個平臺建設,不僅有利于法科教師教育教學技能培訓的常態化發展,而且可以為法科教師共享教學資源提供場所和途徑。借助于這個培訓平臺,法科教師之間還可以相互交流教學心得,啟發教學思路。
(3)建立法科教師職業技能培訓基地,拓展法科教師實踐教學技能培訓途徑。
不論是“雙師型”教師制,還是“頂崗培訓”制,各法學院校普遍就提升法科教師的實踐技能建立了各項規章制度。但正如前文所述,在我國高校法科教師實踐技能普遍不強的情形下,依靠這種短期的培訓,其效果可想而知。因此,必須建立長期、長效的法科教師實踐培訓機制,即建立法科教師職業技能培訓基地,如與企業法務部門、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以及其他與法律實務有關的組織、機構建立合作關系,實現法科教師從上崗培訓到在崗培訓的不間斷培訓平臺,一方面為法科教師職業技能培訓提供真實工作環境與條件,另一方面為法科教師理論與實踐知識教學的融合提供教學資源。
實踐教學是形成法律職業習慣和建立法律職業認識的重要工具。無論是嚴格法科教師任職標準,還是建立教學技能培訓平臺,最終目標都是提高法學教師的實踐教學質量,因此法科師資隊伍建設須進一步完善教育教學能力評估機制,從單純課堂教學評價轉變為“教學工作狀態評價”[4]。只有提高法科教師自身職業技能,并借助實踐教學中師生間的學術探討與體驗交流,才能更好地端正學生的學習態度,激發課堂參與的積極性。
(4)成立專項基金,為法科教師教育教學技能培訓提供物質保障。
雖然國家已經加大了教育投入,但各高校辦學經費還是普遍緊張。為了加大法科教師教育教學技能的培訓,學校應成立專項基金。首先,學校應鼓勵法科教師積極參加國內外各項交流、培訓活動,積極參加學術交流和教學交流活動,并為其提供一定的經費支持;其次,學校應鼓勵法科教師積極提高自身知識水平、能力素養,和積極參加學歷進修和技能進修,并給予一定的制度保障,在資金、資源上給予支持;最后,還應鼓勵法科教師從事各種兼職法務工作,并在工作量、工作津貼補助等方面予以物質保障。有了堅實的經濟保障機制,法科教師的教育教學技能培訓就能順利進行。
2.改革法科教師教學工作評價考核機制。
高校管理體制改革中,重要的是對教師工作評價考核機制的改革。對于高等法學教育而言,如何科學、準確地評價法科教師的工作質量,是決定法科教師工作狀態的重要因素。與理工專業不同的是,高等法科教育的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往往是由同一教師擔任,并未設置專門的實驗輔助人員,所以對法科教師的教育教學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應改革現行法科教師教學工作考核機制,實行“雙軌制”考核標準,實行不同的考核標準。
(1)教學工作評價指標要“雙軌”。
科研和教學本來分屬于不同的活動領域,科研工作主要側重知識發展,教學工作主要側重知識傳播,兩者在教育領域具有高度相關性。鑒于教育教學工作質量評價的“主觀性”,目前法科教師教育教學工作評價還主要以工作量等量化指標考核為主,難以反映教師教學工作的真實狀態。因此,為全面、客觀反映考察對象,教學工作評價指標要兼具“量化指標”和“質化指標”,即在教學工作量、教學效果、教學研究與改革三個方面設置一級指標,并在其下分設若干二、三級指標,提出定量、定性評價標準。同時注重對法科教師教育教學工作的“發展性評價”,即不僅著眼于法科教師已具備的教育教學素質,更要考察其未來的職業發展空間,為法科教師改善自身教學工作上的不足提供幫助和指導。
(2)教學工作中的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的工作量計算方法要“雙軌”。
目前在高等法科教育中,課程課時一般包括理論教學時數和實踐教學時數(也包括專門的實踐課程,如模擬法庭),且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的標準課時是一樣的。這樣的課時計算方法顯然有失公平,也不利于高校法科實踐教學工作的開展。畢竟法科教師在實踐教學工作中付出的時間、精力要大于理論教學工作。如果不能科學計算法科教師的實踐教學工作量,就會嚴重影響法科教師實踐教育教學技能的提高。所以高等法科教育中,有必要根據開展實踐教學的學生人數、實踐項目類型及教學時間等因素,適當提高實踐教學的標準課時。只有充分尊重法科教師的教學勞動,實現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的“按勞分配”,保障法科教師的教學權益,才能為法科教師更多、更好地開展實踐教學提供制度激勵。
(3)職稱評審中教學與科研評審要“雙軌”
為切實加強教學工作的中心地位,督促高校教師提高教育教育質量,各高校紛紛開展人事制度改革。2007年浙江省正式出臺《高等學校教師教學工作業績考核指導性意見》,將教學工作業績考核作為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的重要指標。有的學校實行評聘分開,對教學成績突出的教師破格聘任高一級職務,如沈陽師范大學2007年在學校職稱評聘文件中就作出了上述類似規定。但要從根本上改變高校法科教師不重視教學工作的現狀,則必須改革現行職稱評審體系,可以設立“教學型職稱評審”和“科研型職稱評審”序列,由教師選擇其一參加職稱評定。只有將教學與科研都作為職稱晉升的依據,才能讓“晏才宏”事件不再重演。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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