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道德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6 13:5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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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道德邊緣管理論文
【論文關鍵詞】:新聞自由;社會道德;法律與道德
【論文摘要】:新聞自由是一種有限度的自由,在遇到國家機密、他人隱私、公共利益及新聞報道缺乏社會責任等情況的時候,新聞自由理應受到一定的約束和限制。但如何對新聞自由進行限制,這不僅僅是我們立法層面上的問題,也不僅僅是社會公共道德的問題,而是我們的法律和社會道德必須共同面臨的難題。
新聞自由作為人類共同取得的政治文明成果,其形態雖因因各國歷史條件、政治制度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差異,但總體來說,包含出版自由、報道自由和批評監督的自由這幾個方面。在新聞自由的前提下,采訪、報道和傳播新聞的權利,或公眾利用媒體表達思想、討論社會問題的權利被稱之為新聞自由的保護性權利。在現代社會,一個普遍的共識是,新聞自由并非一種沒有限度的權利,一切真正的自由必然包括某種限制,完全的自由和絕對的自由是不存在的。
一、限制新聞自由的原因--社會責任
對于新聞媒體、新聞從業者來說''''追求新聞自由,就意味著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這樣的自由才是正當的自由。不負責任的自由,是無限制的自由,就會對作為權力、權利的新聞自由濫用。當自由被濫用,變成了主體的某種為所欲為的行為,當支配它的精神便不再是真正的自由精神。自由與責任始終相伴相隨的事物,追求自由就意味著承擔責任。[1]自由社會,充分利用新聞手段的精神。"報刊必須自由地致力于保持和發展一個自由的社會。這意味著報刊必須是有責任的。它必須對社會承擔滿足公眾需要和保持市民權利,并且保持幾乎被遺忘了沒有報刊發表自己的意見的人的權利。[2]自由既是權利,又是能力,并且是通過能力來實現權利。新聞媒體和新聞職業工作者只有具備為公眾服務的能力,才有能是自由的,才能擔當自由的,才能擔當自由精神、自由權利應負的社會責任。
理智的新聞傳播者,始終承認現實的新聞自由是有邊界的自由,有約束的自由,不承認絕對新聞自由的存在。承擔社會責任是新聞傳播者的義務,對于非職業化的新聞傳播者來說,如果其傳播目的和事實上是面對社會公眾的,起碼應該承擔作為一個公民的社會責任。即使在所謂新聞最自由的美國,"沒有人--即使是這個國家的奠基人,也從未認為新聞是完全自由的,也沒有哪個有責任人和思維穩健的人希望新聞是完全自由的。"[3]
法律與道德邊緣論文
【論文關鍵詞】:新聞自由;社會道德;法律與道德
【論文摘要】:新聞自由是一種有限度的自由,在遇到國家機密、他人隱私、公共利益及新聞報道缺乏社會責任等情況的時候,新聞自由理應受到一定的約束和限制。但如何對新聞自由進行限制,這不僅僅是我們立法層面上的問題,也不僅僅是社會公共道德的問題,而是我們的法律和社會道德必須共同面臨的難題。
新聞自由作為人類共同取得的政治文明成果,其形態雖因因各國歷史條件、政治制度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差異,但總體來說,包含出版自由、報道自由和批評監督的自由這幾個方面。在新聞自由的前提下,采訪、報道和傳播新聞的權利,或公眾利用媒體表達思想、討論社會問題的權利被稱之為新聞自由的保護性權利。在現代社會,一個普遍的共識是,新聞自由并非一種沒有限度的權利,一切真正的自由必然包括某種限制,完全的自由和絕對的自由是不存在的。
一、限制新聞自由的原因--社會責任
對于新聞媒體、新聞從業者來說’追求新聞自由,就意味著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這樣的自由才是正當的自由。不負責任的自由,是無限制的自由,就會對作為權力、權利的新聞自由濫用。當自由被濫用,變成了主體的某種為所欲為的行為,當支配它的精神便不再是真正的自由精神。自由與責任始終相伴相隨的事物,追求自由就意味著承擔責任。[1]自由社會,充分利用新聞手段的精神。"報刊必須自由地致力于保持和發展一個自由的社會。這意味著報刊必須是有責任的。它必須對社會承擔滿足公眾需要和保持市民權利,并且保持幾乎被遺忘了沒有報刊發表自己的意見的人的權利。[2]自由既是權利,又是能力,并且是通過能力來實現權利。新聞媒體和新聞職業工作者只有具備為公眾服務的能力,才有能是自由的,才能擔當自由的,才能擔當自由精神、自由權利應負的社會責任。
理智的新聞傳播者,始終承認現實的新聞自由是有邊界的自由,有約束的自由,不承認絕對新聞自由的存在。承擔社會責任是新聞傳播者的義務,對于非職業化的新聞傳播者來說,如果其傳播目的和事實上是面對社會公眾的,起碼應該承擔作為一個公民的社會責任。即使在所謂新聞最自由的美國,"沒有人--即使是這個國家的奠基人,也從未認為新聞是完全自由的,也沒有哪個有責任人和思維穩健的人希望新聞是完全自由的。"[3]
法律與道德作用機理研究論文
摘要:法治和德治都有其各自的功能優勢與局限,且法治的優勢即為德治的局限,德治的優勢即為法治的局限,因此必須進行法治與德治的最佳配置,使其功能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局限得到最大程度的抑制。
關鍵詞:法律;道德;法治;德治;協調
同志指出,“在我們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依法治國,同時也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道德建設,以德治國。對一個國家的治理來說,法治與德治,從來都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廢?!盵1]法治與德治各有哪些功能優勢和局限?其良性關系如何建立?其各自的功能優勢如何發揮?功能局限如何克服?如何進行法治與德治的最優配置使總體的功能優勢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功能局限得到最大限度的抑制?這是目前我們最需要研究的問題。
一、法律與道德的作用機理及關系
法律和道德作為一種社會規范,起源于原始社會中的社會習慣,它們有共同的價值目標,即通過解決和預防沖突的方式在一個社會內部形成秩序、提高效率。在價值層面上,法律和道德之間是相容的,它們都為了秩序和效率而發揮其各自的功能,正因如此,法律和道德自從產生起,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混雜在一起共同發揮其調節的功能,法律被道德化,道德被法律化,法律之中有道德,道德之中有法律,法律依賴道德而被認同,道德依賴法律而被貫徹。直到商品經濟大發展之時,隨著社會情勢的變遷,出于最優調整的需要,法律和道德開始分野,它們的功能差異逐漸凸顯,作用領域也開始專有化,法律和道德除共同作用于大部分社會領域外,還各自占據了其獨有領域,在法律專有領域,道德受到排斥,在道德的專有領域,法律受到排斥。這種分野的結果使法律和道德從同質發展成為異質的社會規范,這就產生了法律和道德的關系問題。如法律和道德各自的邊界在哪里?法律和道德各有哪些功能優勢和局限?法律和道德發生沖突時如何協調?這些問題的正確回答構成了法律與道德在規范層面上的良性關系,而要回答這些問題,我們必須首先分析法律和道德發生作用的內在機理。法律是通過既定規則的遵循和實施而發揮其功能的。規則的制定是一種集體的主觀行為,因而存在著主觀客觀化的難題;規范的遵循是以強制力為后盾的,因而存在著強制力消失或不足時的法律遵循難題;規范的實施是以機構為主體的,因而存在著機構經濟人特性與有限理性的克服、機構行為動力的不足及資源限制等困境。而道德則主要利用文化沉淀中的善惡標準而非既定規則及強制力來影響人的行為,這在一定程度上可彌補法律的不足,但道德的多元化及相對主義會導致規范的非普適性問題;道德的非強制性會導致對性惡之人的規制力不從心;道德的利益界限會導致利他的有限性。由此可見,道德與法律是兩種不同的社會規范,法律基于人性的惡而進行基本的制度架構,道德基于人性的善而設置各種社會規范。經濟學、社會學、心理學的研究表明,人既有惡的性格,也有善的性格;人既有利己的一面,又有利他的一面;人在行為決策時,既有理性的成份,又有非理性的成份。在現實中,純粹的經濟人和純粹的道德人是不存在的,我們也很難找到絕對利己的人或絕對大公無私的人,歷史證明,絕對利己而從不利他的人或絕對利他而從不利己的人對社會整體發展會帶來極大的消極影響。恩格斯說過:“人來源于動物的事實已經決定了人永遠不能擺脫獸性,所以問題永遠只能在于擺脫得多一些或少一些,在于獸性與人性的差異程度?!盵2](P140)在現有生產力條件下,人只能是經濟人和道德人的混合物,是善和惡、理性和非理性、利己和利他的矛盾統一體,至于哪一種性格占主導則因人而異,且在不同的社會關系領域中也存在著主次的問題。如在市場領域,人的自利特性會占主導地位;在倫理領域,人的利他特性會占主導地位等。法律和道德分野正是對這種人的本性的多元性進行多元調整的需要。法律禁惡,道德揚善;法律抑制人的損人利己行為,而道德則激勵人的利他行為,法律抑制人的非理性,而道德則激揚人的理性。這是法律與道德的最基本功能,正是從這一視角,我們認為,法律是一種外在性、他律性的規范,道德是一種已被內部化的、自律性的規范;法律規范不能覆蓋人的行為的方方面面,道德則可能影響人的所有行為;法律著重于抑制人的非理性,道德則更多地傾向于激發人的理性;法律依靠強制性命令而運作,道德則依靠內心服從而運作;法律的實施存在著被抗拒的可能,道德則會被主動遵循;法律的預期目標的實現是以巨額監督成本和執行成本為代價的,道德對秩序和效率的貢獻則是低代價的。法律與道德基于人的本性的多元性而存在,其各自獨特的功能優勢是對方不能替代的,其功能局限在一定程度上可被對方所克服。法律與道德的良性關系就應基于此而建立,否則,法律不成其為法律,道德不成其為道德,其各自對社會秩序和效率的貢獻將會喪失殆盡。
二、法治與德治的功能優勢與局限
大學生法律道德分析論文
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和繼續,我國的經濟發展以大幅度比例逐年提高,社會各個層面也在不斷的完善和提高中。從社會學角度來看,我國正在加快融入法制社會。這對置身在未來社會中的每一個人,是無法擺脫法律而生存的。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構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場主體都得遵循統一的規則或制度,在這種高度規則化的社會里,“法制手段”將越來越廣泛地運用于我們的現實社會關系中。這意味著,從個體人的日常生活行為到豐功偉業之創造,均離不開一定的法律知識或法律技能。當我們以審思發展和關切生活的態度來判斷實踐視域時,自然會發現,必備的法律素養,已成為現代市民特別是青年學生們立足社會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首先讓我們來看看關于道德和法律的關系。法律和道德的關系是一個值得人們不斷探討和研究的問題。早在古代奴隸制的希臘,畢達哥拉斯、赫拉克利特等人就提出要由少數有德性的賢人來治理國家?!杜=蚍芍改稀芬粫袑Φ赖率侨绱硕x的“道德和倫理與慣例、社會習俗、法律、習慣和輿論的含義是重疊的,一般說來人們可以說,道德是社會所接受的和生活于社會中的階層所接受的行為準則……法律總的說來是確證并強化社會普遍接受的道德行為;在這個社會中,法律控制并否證和懲罰被認為是不道德的行為……法律和所承認的道德之間并不是完全符合一致的,所謂道德并不是一部分法律條文或原則性法規,但它畢竟是描繪良心和社會控制良好行為的力量的一種名稱,有時它是與自然法同義的”。可見,法律不是由國家制定的,是自然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或者人與社會之間的關系準則。而,法律和道德是兩個層次上的東西,法律屬于制度上的范疇,但是道德卻是社會意識形態上的范疇。從唯物的角度上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社會物質條件,即所謂的物質決定意識的原理。恩格斯說過:“一切以往的道德論歸根到底都是當時的社會經濟狀況的產物。而社會直到現在還是在階級對立中運動的,所以道德始終是階級的道德?!边@表明道德是基于一定的經濟基礎,在階級社會中的道德具有階級性。
但是,法律和道德又是相互聯系密不可分的。它們都是為一定的經濟基礎服務的,法律是傳播道德的有效途徑,而道德是法律的評價標準和推動動力,是法律的有益補充。沒有道德的法律是冷冰冰的束縛,它只會規定各種人類改做的和不該做的事情,并且對犯錯的人依法進行法律的制裁,這樣的法律注定是不會被人民接受和認同的,注定會被人民所推翻。同樣,只有道德的法律是不完整的,它失去了法律所該有的最原始的意義,對任何人不構成警醒和約束,因而國家也就無法依法治理好它的人民。所以,真正的法律不是完全撇開了道德的范疇,它以道德為依據,并且用法的手段來提高人們對道德的認識。這樣,法律和道德也就可以做到相輔相成了。
然而一個成功的人不僅要具備良好的道德素養,同時也要有相當多的法律意識。沒有法律的約束力,一個人的道德素養無法真正得到實現。只有心中有法的存在,人們在做人行事方面才會有所顧忌,才不會越過法律的界限做出不合法的事情。
現代社會的法律也正朝著人性化的一面發展和完善,法律再不是過去的只講道理不看事情的真相。正是因為法律的道德性,人們的幸福感日益增加。再大力倡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今天,物質條件的改善雖然帶來了很多的新鮮事物,但同時也出現了許多新的社會問題,人們的幸福感反而日漸減少,再日常生活中,人們要擔心的事情太多,搶劫、偷竊現象屢見不鮮,有的人甚至患上了恐懼癥。這在一定程度上就要求國家對有關法律的完善。
前不久看的一部電視劇《我的青春誰做主》中,主人公在十年前犯了法,但他因為害怕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隱瞞真相十年。十年后,他再也無法忍受良心的譴責和不安主動向警方自首,本以為等待他的是無盡的牢獄之災,但是他卻最終因為證據不足而被釋放。這個案列不是告訴我們法律的不公平性,而恰恰是從側面告訴我們法律的人性化。他是犯罪了,雖然他沒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在這十年中,他所受的痛苦和煎熬遠超過與法律帶來的。他受到來自自己的和社會各方的道德譴責,在這個層面上,他已經經歷了自己的“牢獄之災”。在這個事件中,法律的人性化和道德性體現的完美無暇。正像劇中的人所說,現在的法律也是講理的,這正體現了新時期下關于構建和諧社會的主題和要求。法律的底線是道德的自我約束,或許正是因為有些人們的道德自我約束力不夠才要求有一種強制力的誕生來調解社會的矛盾,而法律就恰好扮演了這樣子的一個強制力的角色。因而法律也就顯得神圣而不可侵犯,在某種程度上甚至稱成為了一種信仰。就我個人而言,法律應當成為一種信仰?!耙粋€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信仰生成相當重要,它是一個國家法治化的關鍵性要素。正因為如此,伯爾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才會廣為流傳,成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們確信的一條真理性原則?!?/p>
法律思維和道德思維研究論文
所謂法律思維,就是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分析、解決社會問題的一種思維方式。一個人選擇用法律來思維,他就會把合法性作為第一位的考慮因素,把其他作為第二位的考慮因素。在運用法律思維中,必須遵循一些原則:第一條規則:合法性優先于客觀性;第二條規則程序公正優先于實體公正;第三條規則是形式合理性優先于實質合理性;普遍正義優先于個案正義;第四條規則是理由優先于結論;最后一條是法律思維的邏輯線索。②道德思維,就是首先考慮道德上的善惡因素,將善惡作為評價的標準。
因為法律對職業法律人是有要求的,所以他們不能夠像非專業人士那樣考慮問題,他們的思維和大眾的思維有所不同,他們的背后有一個支撐他的理論。③簡言之,民眾的思考是大眾主義的思考,是主要建立在善惡道德基礎上的評判;而職業的思考、法律人的思考則是以職業主義為原則,是主要建立在法律、事實和證據基礎上的評判。
對于胡斌案,檢察機關最終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訴,從思維方式的角度講,正是建立在法律思維上的,下面我們就用法律思維的三條規則來逐條討論,從而對案件本身與法律思維和道德思維有更深入的了解。
第一條合法性優先于客觀性。所謂的合法性,就是作出的結論必須與法律的內在邏輯一致,也就是說,結論通過法律的思維方式能夠推導出來的??陀^性就是作出的結論必須與外在的客觀事實一致。最理想的當然是結論既合法又客觀,只可惜,在胡斌這個案子里,檢察機關作出的結論,即以交通肇事罪起訴與外在的客觀事實:民眾群情激憤要求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之間出現了巨大的反差。
檢察機關是迎合民眾,做人民滿意的公訴人?還是堅守法律思維的底線,認定合法性是至高無上的上帝而虔誠地匍匐在合法性面前?答案是肯定的。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應以事實和法律為依據,力求客觀公正,在訴訟活動中,為了發現案件的真實情況,檢察官不應站在當事人的立場,而應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不偏不倚的全面收集證據,審查案件和進行訴訟。通過獨立的法律思維來維護法律至高無上的尊嚴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檢察機關為人民服務,但不是討好民眾,檢察機關有權力作出不被民眾所歡迎的結論,只要這個結論是建立在法律事實和程序正義之上的。合法性高于一切,這就是法律思維的特點。
檢察機關以交通肇事罪起訴,庭審中被害人訴訟人、被告人辯護人對此均不持異議,而一些社會輿論認為胡斌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為何胡斌的案子會被民眾提高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他與酒后駕車、超載等行為有何異?南京一起酒后駕車就連撞了9人,這個危害也絕不亞于超速行駛。民眾對檢察院以交通肇事起訴為何如此群情激憤?從思維的角度講,主要是民眾運用的是道德思維。在這里,人首先被分為好人和壞人,評判者主要用情感去體味和擁抱對象。這種思維使得胡斌處于不利的境地,原因主要有二:一是胡斌作為富商后代,是個有錢人。而在傳統中國老百姓眼里,商人都是奸詐的,所謂“無商不奸”,“富二代”的胡斌難免被眾人想像成“驕奢淫逸、惹是生非之徒”。通俗的講就是不是好人。而肇事者與受害人家屬達成的一百多萬的民事賠償費,更讓民眾產生質疑,認為是金錢戰勝了法律,資本俘虜了正義。二是受害者剛巧是名牌大學的畢業生,品學兼優,而不是什么貪官污吏奸商巨賈。這一種身份在樸素的民眾心中自然而然成為令人同情的“好人”。當“壞人”殺死“好人”時,民眾的關注度和同情度都會上升,對社會貧富懸殊的憂憤不禁渲泄。民眾對刑事案件表現出的巨大熱情和高度關注,應該說是一件令人欣慰的事情,中國法治國家目標的實現離不開民眾的積極參與和推動。但是,正是我們要依法治國,要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不能用道德思維去主宰一個人的法律命運,按法治的要求,雷鋒和周扒皮沒有什么本質的區別,只有有罪無罪之別。
法律道德相互融合研究論文
在中國歷史語境和傳統鄉土社會中,民眾的行為更多地被限定在人情、禮俗、宗法、習慣等規范秩序內,它們成為比國家法還管用的指令模式,民眾對國家法之外的所謂習慣、民俗、倫理、道德等民俗習慣更感興趣。勒內、達維德就曾這樣感嘆過:“中國人一般是在不用法的情況下生活的”、“中國人解決爭端首先必須考慮‘情’,其次是‘禮’,最后是‘理’,只有最后才訴諸法?!?/p>
在當下社會中,中國人也有一種用民俗習慣解決問題的依賴與傳統,以農村結婚為例,盡管《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包辦和買賣婚姻,但這種規定并不能完全改變一些農村地區實行的早婚、訂婚的婚俗習慣,在大多數農村地區,其婚姻事務依然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傳統習慣。在許多鄉民的意識當中,只是履行了法律手續并不足以使婚姻“生效”,經過民間習慣所認可的“土方式”,婚姻才能為他們所接受。特別是國家法在運作過程中存在著難以克服的自身缺陷,如供給不足、路徑不暢、成本太大、預期不明,如有學者指出的,“很多法律只是看上去漂亮的“間架性結構”。
民俗習慣之所以能產生作用,人們之所以尊奉民俗習慣,顯然是以民俗習慣能有效地應付社會生活為基本的前提,民俗習慣根植于當地生活的合理性,是建立在人們對它有著基本的認同和認可之上,它能為社區成員帶來好處。國家法律和民俗習慣之間存在的“差異”和“斷裂”成為我們必須面臨的實際國情。
如今的中國仍然是個政治、經濟、文化極不平衡的發展中國家,鄉土社會仍具有一定的分散性和封閉性,仍處于與中心城市相對應的邊緣地帶,在交通落后、信息閉塞、傳統農耕的生活環境下,他們接受和運用法律的能量、頻率不是太高。我們還不能完全指望通過國家法來對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進行面面俱到和事無巨細的觸及,國家法無法像民俗習慣那樣滲透到人們的衣食住行,滲透到日常生活的各個領域,民俗習慣還有它的實用功能。
更為重要的意義在于,民俗習慣深深根植于民族的精神觀念和社會生活之中,通過一代又一代的感染、傳承,相沿成習,已經被模式化為一種帶有遺傳性的特質,它被特定社會群體所選擇、認同和接納,經過長時間的積累、凈化才得以綿延、傳遞,凝聚著民族的心理、智力與情感,積淀著祖輩們長期思考和解決各種社會問題的智慧和經驗,有著巨大的、高度的穩定性、延續性、群體認同性和權威性,事實上已經成為鄉土社會更為常用、更為容易接受的法律樣式。民俗習慣存在的這種社會基石,是國家法發展的重要社會基礎,正所謂民俗習慣是國家法的重要淵源,國家法也應當建立在民俗習慣的基礎上,依托和銜接好民俗習慣。
由此,帶給我們思考的問題在于,國家法的制定和實施不能任意妄為,國家法要產生作用,得立足民間,要受到民間社會的檢驗與評判,要有社會效果。如果法律偏離了民俗習慣和其他社會規范,法律運作的成本就會提高很多,甚至根本就得不到執行。這就是薩維尼說過的,在每個民族中,逐漸形成了一些傳統和習慣,通過不斷地運用這些傳統和習慣,它們才逐漸地變成了法律規則,法律就是內在的、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的產物,真正的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民族的共同意識。民俗習慣需要國家法作為后盾的支持以顯示其權威性,而國家法又需要借助民俗習慣幫助其規范秩序,形成擴展。
道德權利與法律權利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道德權利;法律權利;權利的制度化
論文摘要:“人權”在其靜態上包括道德上的權利和法律制度上的權利。隨著社會化程度的提高,有些道德權利對于維系社會秩序的重要性也日益凸現,這就需要立法者適時地將它們提升為法律權利。兩者在界限上應當保持清晰,在數量上應當保持協調,以實現良性互動。
權利不僅是由人治社會向法治社會轉變的一個因子,而且成為維系社會正常運轉的一個紐帶。在這種時代背景下,權利充斥于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左右著人們的思維方式。他們總是希望享有窮盡所有的權利,理論界亦熱衷于從法律規范中尋找權利推演的可能性,繼而凝煉出某種權利并使之定型化、制度化,將一些道德權利甚至難稱之為權利的“權利”制度化。這種權利“泛道德化”傾向最終會走向了問題的反面——權利庸俗化,是導致“人權似乎什么都是,又似乎什么都不是”的原因所在。同時,權利的實現又離不開理性制度的支持。鑒于此,道德權利與法律權利的界線劃分,即,權利的制度化便成為一個值得認真對待的問題。
一、道德權利與法律權利的關系
在對這一問題展開論述前,首先需要對相關的概念作一下解釋和澄清。第一,所謂“權利的制度化”,是指將權利觀念客觀化為一種強制性的社會行為準則,通過建立和完善權利制度,確認已經存在的某些習慣權利或道德權利具有規范約束力,以使這些“權利”得以有效實現的過程。我們將這些經過制度化的權利稱為“制度性權利”?!爸贫刃詸嗬庇歇M義和廣義兩種理解:在狹義上指的就是法定權利或法律權利;在廣義上除了法定權利外,還包括村規民約、政黨與社會團體的政策、綱領與章程等非法律性的制度確認的權利。本文取其狹義:權利的制度化與立法或者說道德規范法律化密切相關。第二,所謂“制度性權利泛道德化”是指:模糊制度性權利與道德性權利的界域,任意擴張制度性權利的外延,以致將一些條件不夠成熟的道德權利強行制度化的現象。
“人權”在其靜態上包括道德上的權利和法律制度上的權利。從發生學的意義上來講,制度權利是道德權利客觀化的產物,是道德權利物化形態。道德權利的存在早于制度性權利,在早期缺乏法律制度有效保護的時代,道德權利只是主體的自我主張,只能憑借主體自我力量予以維護,所以只具主觀性,這是不完善的權利。隨著實踐經驗的積累和理性認識的提升,法律制度逐漸確認各種主觀性的道德權利,于是形成了法律權利。法律權利也因此取得了主觀和客觀的雙重屬性,這才是完整意義上的權利。在一個社會共同體中,某些道德權利的確定性需要主體以外的力量來維系,社會就會產生保障道德權利的法律制度。所以說,法律權利的產生是道德權利保障需要的產物,它使主觀的、不完善的、確定性差的權利變為客觀的、完善的、確定性程度較高的權利。法律制度是保障人權最主要、最有效的手段?!爸贫取睆恼軐W意義講,是指一定事物保持自己的質的穩定性的數量和界限,反映了質與量的統一。制度的作用與功能就在于對個人、社會的活動和行為進行規范和約束,以協調社會關系的有序發展。制度對于人權的現實意義毋庸置疑,它給與道德權利以較為穩定和有效的手段,人權離不開制度,它并最終要以制度的形式來保證其實現。
法律援助和社會道德價值淺議論文
論文關鍵詞:授助;道德;理性
論文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現代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叉稱法律救助、扶助制度,是國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對經濟上困難、生理上殘缺、智能上低下而叉需要法律幫助的當事人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減免費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一種司法救助制度。中國法律援助制度具有突出的特點,即物質保障的現實性、法律援助主體的能變性、法律援助范圍、對象和主體的寬泛性,并展現極為重要的現代社會價值,蘊含極為豐富的傳統道德價值。
一、中國法律援助的特點
法律援助制度又稱法律救助扶助制度,是國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對經濟困難、生理殘缺、智能低下而又需要法律幫助的當事人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減免費用而提供法律服務的一種司法救助制度。這可以從廣義和狹義兩個方面來理解。廣義的法律援助包括減免訴訟費在內在的整個法律程序的各個環節上為受援者提供的法律幫助。狹義的法律援助是指法官、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服務人員為社會的貧困者、弱者、殘疾人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減免費用的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是國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筆者認為,同國外尤其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援助制度相比,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以下突出特點:
(一)中國法律援助物質保障的現實性
中國社會主義法制不同于資本主義法制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我們的法律既規定了全體公民一律平等的實體權利,又規定了為實現平等實體權利所必須的平等程序權利,而且特別強調為實現這些權利提供可靠的物質保障。實施法律援助制度,就是為了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而完善平等程序權利的實施機制,切實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得以真正貫徹實現。這正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律援助制度與資本主義國家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質區別??偠灾袊姆稍m然起步晚,但是起點高、范圍廣、后盾強,有保障,是一項大有發展的公益事業。當然,作為一種新的制度,特別是在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還存在許多問題,需要我們在理論和實踐中逐步探索、解決和完善。
法理學法律職業道德論文
根據《說文解字》記載,現代意義上的“道德”是指社會倫理規范。據此,法律職業道德的概念即在廣義的法律活動中,法律職業者從事法律活動所必須要遵守的倫理規范。這樣解釋的優點在于符合法理學常識中的“法律原則的抽象程度與解釋力成正比”。古人有云“太上,不知有之”。在強調法治與德治并重的今天,法律職業道德更是社會法律職業活動者所要深思并踐行的行為準則。
一、多維度探討法律職業道德的內涵
法律職業道德的內涵與外延及其豐富,我們應從客觀視角與主觀視角兩個角度出發來討論。法律職業道德從客觀上來講,其內涵與外延包括但不僅限于制度賦予法律職業工作者追求正義、平等的權利與義務。我們通過普通判斷力可知的法律工作者所要遵守的行為規范準則就是筆者這里提到的客觀角度的法律職業道德,它客觀上約束著法律職業工作者的職業行為。從主觀視角出發,法律職業道德形成于法律工作者個體的實踐中,形成屬于自己主觀層面的法律職業道德。這是指將書面上的基本原則運用到實踐中,形成一套存在于內心的、穩定的、可感知的自我行為習慣。同樣的概念被不同的個體消化為具有豐富內涵的案例模型,形成為個體所單獨享有的大腦規范結構。
二、法理學角度下法律職業道德的價值
從法理學角度來講,法是國家的產物,是統治者為了實現統治、維護政權,通過一定的程序所制定的規范的總和。首先,法律因其自身固有的階級性使得法律職業道德對社會穩定具有重要價值。法律人的職業活動所蘊含的道德水準和職業操守的價值就不僅僅局限于個人道德于社會道德的淺顯內涵,更多的是法律人的職業道德對于國家政治、法律信仰以及司法公信力的影響。近年隨著我國法治事業的發展,國家及有關部門以更積極的姿態處理過去幾年甚至是幾十年之前發生的冤假錯案,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我國司法實踐的大步邁進。近年通過媒體與互聯網的披露,暴力襲警抗法、藐視法庭秩序的事件時有發生,我們是否應該在譴責這種不當行為的同時反思法律工作者自身的不足。司法工作者對法律的信仰程度直接影響著公眾對于國家公權力的信賴程度。若司法人員中立判斷,廉潔自律,司法環境就會形成一種信賴氣氛,進而整個司法才會擁有受人尊崇的社會基礎。第二,法律不僅是統治階級為了維護統治所必須使用的手段,更是人民保護自己合法權益,懲罰違法犯罪行為的客觀依據,這就使法律職業道德的價值也體現在了良好的法律職業道德風尚能夠更好地保障公民應有的權利,最大程度地尊重和保障人權,使每個公民都在憲法和法律所賦予的權利中做一個完整、獨立且自由的個體。如若法律得不到遵守,那么法律就是一張廢紙?;诖耍瑸榱耸狗砂l揮出它自身的價值和固有的作用,尊重并遵守法律是每一個公民和每一位法律工作者必須達成的共識,而這又與法律工作者的行業規范和自我約束密不可分。法律條文所記載的對于公民權利的保護只是理論上的保護,而每一次法律活動,大到一次法律判決,小到一次商品交易都是法律條文的現實運用。法律的制定需要一定合法合理的法定程序,正如每一次法律條文的運用都需要法律職業道德的融通。如果法律工作者缺乏相應的道德規范,我們將很難想象法律將得到怎樣的解釋和適用,公平的裁判將無從談起,正義的追求也將遙不可及。此外,法律制度的完善與法律職業道德的嚴格遵守也具有密不可分的關系。加里寧格勒曾說:“我們有無產階級道德,我們應該發展它,鞏固它,并且以這種無產階級道德教育未來的一代?!蔽覈壳笆且怨兄茷橹黧w,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經濟體制,仍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改革進入“深水區”和“攻堅階段”,依法治國也進入到了完善階段,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法制體系的進一步完善和法治事業的進一步向前都需要先行法律的良好落實和有效總結,這也就需要法律工作者以更高的職業道德對待法律工作。一方面,法律工作者的職業道德水準越高,我國現有的法律規范實踐就會越順利,公民在通過法律訴求自己的主張時就會更正當的獲得救濟,不致于使公民陷入有法可依但訴求無門的境地,不致于使法律成為一紙空文或削減其應有的效力。另一方面,法律行業職業道德的提高在保障現有法律健康有序實行的基礎上,更有利于我們在現有法制體系背景下去總結司法實踐中發現的法律空白,去總結我們現行法律的優勢以及仍需要彌補的劣勢。如果法律工作者都試圖利用法律的不足之處去規避自己從業的風險,這樣的做法僅對自己一時的利益看起來有所裨益,但對于個人漫長的職業生涯和國家本就不易的法律事業發展來講,無異于殺雞取卵,飲鴆止渴。我們應通過科學的設計,民主的渠道和嚴謹的邏輯,對現行法律體系進行進一步的周全和完善。
作者:申思 單位:黑龍江大學
法律基礎教學與思想道德論文
一、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學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教學模式單一
在實際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學過程中,涉及兩門學科,教學模式單一,無法滿足學生實際的教學需要。有的教師知識結構不完善,課程的整體性和邏輯性較差,不能充分發揮高校德育教育和法治教育的作用;另外還有的教師缺乏必要的知識和教學經驗。同時在很多的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學過程中,很多教師采用傳統的教學模式,照本宣科,使得理論嚴重脫離實踐,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學生的主體性和積極性。因此,單一的教學模式無法保證學生學以致用,很難解決實際中遇到的問題。
2.教學管理體制有待改進
在當前考試教學管理體制下,很多的教師只重視學生的學習成績,存在很大的弊端,一刀切的現象較為嚴重。有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師受到體制因素的限制,無法有效提高自身教學水平,教學范圍比較窄,無法在教學過程中進行創新。同時當前的考試制度非常重視教材內容和知識,使得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學質量不高,很難增強這一門課程的感染力,考試分數也不能反映學生真實的綜合能力。因此,要不斷深化改革考試制度,重視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的教學。
二、做好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學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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