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道德邊緣論文
時間:2022-09-15 10: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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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新聞自由是一種有限度的自由,在遇到國家機密、他人隱私、公共利益及新聞報道缺乏社會責任等情況的時候,新聞自由理應受到一定的約束和限制。但如何對新聞自由進行限制,這不僅僅是我們立法層面上的問題,也不僅僅是社會公共道德的問題,而是我們的法律和社會道德必須共同面臨的難題。
新聞自由作為人類共同取得的政治文明成果,其形態雖因因各國歷史條件、政治制度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差異,但總體來說,包含出版自由、報道自由和批評監督的自由這幾個方面。在新聞自由的前提下,采訪、報道和傳播新聞的權利,或公眾利用媒體表達思想、討論社會問題的權利被稱之為新聞自由的保護性權利。在現代社會,一個普遍的共識是,新聞自由并非一種沒有限度的權利,一切真正的自由必然包括某種限制,完全的自由和絕對的自由是不存在的。
一、限制新聞自由的原因--社會責任
對于新聞媒體、新聞從業者來說’追求新聞自由,就意味著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這樣的自由才是正當的自由。不負責任的自由,是無限制的自由,就會對作為權力、權利的新聞自由濫用。當自由被濫用,變成了主體的某種為所欲為的行為,當支配它的精神便不再是真正的自由精神。自由與責任始終相伴相隨的事物,追求自由就意味著承擔責任。[1]自由社會,充分利用新聞手段的精神。"報刊必須自由地致力于保持和發展一個自由的社會。這意味著報刊必須是有責任的。它必須對社會承擔滿足公眾需要和保持市民權利,并且保持幾乎被遺忘了沒有報刊發表自己的意見的人的權利。[2]自由既是權利,又是能力,并且是通過能力來實現權利。新聞媒體和新聞職業工作者只有具備為公眾服務的能力,才有能是自由的,才能擔當自由的,才能擔當自由精神、自由權利應負的社會責任。
理智的新聞傳播者,始終承認現實的新聞自由是有邊界的自由,有約束的自由,不承認絕對新聞自由的存在。承擔社會責任是新聞傳播者的義務,對于非職業化的新聞傳播者來說,如果其傳播目的和事實上是面對社會公眾的,起碼應該承擔作為一個公民的社會責任。即使在所謂新聞最自由的美國,"沒有人--即使是這個國家的奠基人,也從未認為新聞是完全自由的,也沒有哪個有責任人和思維穩健的人希望新聞是完全自由的。"[3]
二、我國的新聞立法--法律是否能夠完全限制新聞自由
(一)最初的法律框架下的新聞自由觀出現于18世紀初,其代表人物是孟德斯鳩。孟德斯鳩是法國啟蒙思想家和資產階級法學理論的奠基人,他的自由民主思想集中表述在《論法的精神》中:一個國家的公民可以說或者寫一切法律所沒有明文禁止的東西,這就是言論自由的法律限度。在自然狀態下,天然的自由是野蠻人的自由,這種自由只是一種自由的狂熱。人類的思想和行為并非完全符合理性,如果人們憑借自己的意志為所欲為,想干什么就干什么,這根本不是自由,而是任性。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做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因為其他人也同樣會有這個權利。[4]在孟德斯鳩看來,一個人是否享有自由,要看他能不能夠做他應該做的事情,但如何判斷這件事是應該做的呢?法律是唯一的依據。
(二)按照孟德斯鳩的觀點,新聞自由應該在法律框架內得到限制。早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我國就開始了對新聞立法的呼喚,尤其近幾年每年"兩會"時都有代表提出關于新聞立法的建議或提案,有關部門多年來也作了大量細致的立法準備工作。但是,由于新聞法學理論研究和深層次上的多種難點問題,迄今為止我國的新聞立法仍然只停留在立法規劃的階段,仍然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對新聞自由進行限制。究其深刻原因,私以為,對新聞自由的限制并不是一個簡單的法律問題,而是與道德觀念緊密不可分的一個難題。
我們知道,雖說在新聞最自由﹑自詡民主﹑法制最健全的美國,因為新聞自由侵犯他人利益的事件也常有發生,為什么在那樣一個國家里仍然不能做到法律能夠完全限制自由?私以為,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利益的不同,因為每個個體的利益是不同的,而在新聞自由中,有些人恰恰就可能利用新聞自由的無拘束性去獲得額外的利用,如制造某明星的假新聞,增加報刊的銷售量,制造"肉餡包子"的轟動效應,提高收視率等等.我們的法律在利益面前,一方面可能會保障一部分人的權利,但在另一方面,也不能完全排除有些人為了獲取非法利益而踩在法律上面,而在很多時候,我們的法律在有些問題面前卻又是無能為力的.法律限制新聞自由,究竟采用何種方法限制,這是我們必須要面對的問題。無論是我們采用最低限度原則也好,最小比例原則也好,關鍵是我們如何去保證能夠讓這些制度實施下去。在實踐中,這些制度的可行性如何?比如一個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范圍?這是非常難得問題。所以,在豐厚的利益面前,單純依靠法律限制新聞自由,這是比較困難的,或者說這是根本不可能的。
其次,每個人的價值觀都不盡相同,每個人都完全可能因為自己的內心價值標準不同而對于同一件新聞做出不同的評價。所以,對于新聞自由而言,想要通過外部的制度來達到確立統一的內心價值標準,顯然,這無疑對我們的法律過于苛刻。正所謂,法律問題是法律問題,道德問題是道德問題,法律是一種低要求,道德是一種高要求,兩者實在不可混淆不分。反之,道德常常能彌補法律的不足,但法律有時卻不能填補道德的空白。所以,對于內心價值的評判,顯然是不能通過外部的強制力來加以衡量的,而只能堅持一種價值中立的狀態。新聞自由是新聞活動不受外界干涉,新聞的功能得到全面發揮的狀態。價值中立是新聞自由的本質所在。所謂價值中立,是指新聞信息的采集﹑編輯和播發的客觀性,要按事實發生的本來面目進行描述,不能參入與新聞事實無關的主觀意志。[5]因此,如何加強新聞自由價值觀的正確引導,也是我們除了立法之外必須要思考的問題。
三、新聞自由限制的展望
綜上所述,我們不難明白,對于新聞自由的限制,的確不是一個簡單的法律問題,而是游走在法律與道德之間的問題,需要我們利用法律和道德的雙重機制來進行限制。
(1)加強新聞立法,使新聞行業有法可依。新聞法規是依法管理傳播行為的主要依據,它具有法律的強制性。新聞立法應該對新聞行業的一些根本原則加以規范,這不僅能從制度層面保障新聞自由的實現,而且還能懲處違法亂紀者,確保傳播行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懲。[6]
(2)完善媒體用人機制。目前國內的大多數媒體都實行聘用制,這就為人才的合理流動提供了良好的平臺,但其中也存在著一個令人擔憂的問題,就是為才是舉,卻忽略了人的道德品質和職業素養。為了提高收視率,創品牌欄目,提高經濟效益,只要有"才"就敢用,而不考慮"德"。因此,媒體人不僅要具備熟練的業務技能,還必須有較高的政治素養,高尚的職業道德,忘我的奮斗精神,這就要求媒體在用人上必須嚴格把關。
(3)提高受眾的媒介素養。受眾不是被動的接收者,它是傳播活動的間接參與者。所以,加強一般受眾的素養教育,對于某些新聞自由的限制是非常有好處的,它可以讓受眾樹立正確的新聞價值觀,從而達到優化傳播的目的。
(4)堅持社會效益高于經濟效益的原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效益是企業運轉的核心追求,媒體的“事業性質,企業管理”的雙重角色使得她它不可能超脫這一追求之外。所以,要達到對媒體的某些新聞自由進行限制的目的,必須引導企業堅持社會效益高于經濟效益的原則。否則,很多媒體可能在商業化的市場中,做出一些違法與違背社會公共利益之事。
四、結語
新聞自由應以法律制度為規范,同時輔以社會道德的制約。在全球媒介產液化和商業化的時代,討論這一話題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法律框架下的新聞自由已不足以保證公眾利益面受到傷害,新聞自由要以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道德為限度。這就需要媒介從法律和道德兩方面來進行自我約束,以實現真正的自由。
參考文獻
[1]楊保軍.《新聞自由:責任與精神》,四川理工學院(社會科學版),第22卷第2期.
[2]荒旦、傳者圖像,《新聞專業主義的構建與消解》,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P126.
[3][美]丹尼斯,梅里爾媒介論爭--19個重大問題的正反辯論[M].王緯譯.北京廣播學院出版社,2004,P9.
[4]張志偉.西方哲學史[M].北京:中國人民出版社,1900.
[5]張琳.《關于我國新聞立法若干問題的思考》,《甘肅政法學院學報》,第88期,2006,9.
[6]臧燕.《關于"紙餡包子"假新聞的一點思考》,《觀察與評論》,第1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