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護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6 0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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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域名法律保護論文
摘要:本文通過對商標、域名搶注行為的法律界定分析,并結合國際及國內對知識產權方面的保護,指出我國對商標及域名保護的不足之處,并提出合理的建議,進一步完善我國商標及域名的法律保護制度。
關鍵詞:商標;域名;搶注;法律保護
隨著第29屆北京奧運會的圓滿落幕,中國奧運健兒完成了他們的使命。正當國人為奧運運動員的精彩表現而歡呼時,卻出現了一些不合時宜的現象。從北京奧運吉祥物之后,“五福娃”的.cn域名和.com域名就先后被搶注。奧運期間,一些奧運冠軍的姓名也被搶注成了互聯網域名,更有“精明”的商家欲將奧運場館“鳥巢”和“水立方”作為其商品商標申請注冊。由于這些現象的出現,引發各類法律糾紛,也反應出我國在商標和域名的法律保護方面的一些缺陷。
一、我國對商標、域名法律保護的現狀分析
1、我國商標權法律保護的現狀
對商標權的保護,我國有較為完善的法律制度。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實施條例》、《反不正當競爭法》、《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企業商標管理若干規定》、《商標印制管理辦法》、《奧林匹克標志備案及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在法律和制度上明確了商標權的保護框架。
投資者法律保護分析論文
一、控制權與控制權私利
控制權具有收益性,控制權收益包括共享收益和私有收益(即控制權私利)。共享收益是指公司會計賬戶上的收益,它是全體股東按現金流權比例獲取的投資收益;而控制權私利則主要表現為控股股東利用控制權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侵占,包括貨幣性控制權私利和非貨幣性控制權私利。
關于控制權私利對公司行為的重要性,經濟學家Williamson早在1964年就有論述,Grossman和Hart(1988)則進一步開創了控制權理論的研究,明確將控制權帶來的額外收益定義為控制權私利。Johnson,Laport,Lopez-SalinesandShleifer(2000)則在此概念上提出了“隧道理論”,認為控制權私利是控股股東通過隧道行為轉移資產、侵占上市公司利潤而獲取的,具體手段包括制訂有利于自己的轉移定價、關聯交易、侵害公司的投資機會、利用內幕消息交易等等。
控制權私利反映的是控股股東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侵占,但這種侵占大多數情況下是難以計量的。在實證研究中,目前主要有兩種方法來估計控制權私利。第一種方法是以控制權易手的價格來間接測算控制權私利的大小,它由Barclay和Holderness(1989)開創,他們認為如果控制權意味著能夠通過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為自己謀利,那么市場就會對控制權進行定價。當公司以足以影響控制權的大額股票進行交易時,其價值不僅包括股票本身的價值,還包括其控制權私利的價值,這一交易價格和當時的股票市場價格之間的差額就可以間接看作是控股股東對中小股東的利益侵害度。Dyck和Zingales(2004)以轉讓股數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10%為標準,對1990~2000年間來自39個國家的412項大宗股權交易進行了分析,發現控制權私利(用交易溢價估計)占公司股票的總市值平均比例達到14%,并且,各國控制權私利的大小差異十分顯著,最小的是日本,為-4%;最大的是巴西,高達65%(見表1)。
第二種方法是針對二元股票存在不同價格來間接測算控制權私利的大小。當公司發行了兩種具有不同投票權的股票,市場會對這兩種不同的股票分別定價,其價格差可以間接表示控制權的價值。LeaseMcConnellandMikkelson(1984)用此方法測算出控制權私利通常在5%左右;Zingales(1994)發現在意大利具有投票權的股票相對于沒有投票權的股票有高達82%的溢價;Nenova(2003)通過對18個國家的661家公司研究發現,各國普遍存在較高的投票權溢價。
也有學者嘗試估計中國上市公司的控制權私利問題。唐明宗和蔣位(2002)以1999~2001年88家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比例在10%以上的90項大宗國有股和法人股轉讓交易為樣本,以轉讓價格與每股凈資產之差與每股凈資產的比值來衡量控制權私利,結果發現,轉讓價格高于每股凈資產的水平最高為347.8%,最低為-68.4%,平均為27.9%。Bai,Liu,andSong(2002)以1998~2000年66家被特別處理(ST)的上市公司為樣本,以被ST前后22個月的累計超收益率定義為控制權私利,結果發現控制權私利為29%。
淺談網絡作品的法律保護論文
[摘要]新著作權法為網絡作品提供了法律保護。本文從網絡作品及其法律認定、網絡信息傳播權、合理使用的變化、技術措施及電子信息的法律保護等方面闡述了其對網絡作品的保護。
[關鍵詞]著作權法;網絡作品;網絡信息傳播;合理使用;技術措施
隨著以信息技術、數字技術為主的高新技術的迅猛發展,各類作品(文字、圖片、音樂、影視等)通過網絡傳播的范圍空前擴大,修改傳統的著作權法,使之適應網絡時代的需要,是擺在我們面前的新課題。2001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修改后的著作權法,將作品網絡傳播納入其修改的主要范圍,彌補了網絡著作權的空白,為網絡作品的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
1網絡作品及其法律認定
1.1網絡作品的概念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
根據這一定義,只要具備“獨創性”和“可復制性”這兩個實質要件的,方可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作品的形式和載體不光為文字和紙質的,作品的文字輸進計算機被數字化,紙質變成了軟盤、硬盤、磁帶、CD-ROM等多種載體形式。這些作品又能被傳輸到網絡空間,有的又組合成“網頁”,又形成了網絡作品;有的作者則借助計算機信息網絡技術將其智力創作成果直接傳輸到網絡上。網絡作品是有別于傳統作品的特殊作品,是借助數字化技術產生并在網絡上運行,擁有二進制數字編碼形式,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加以復制的文學、藝術和科學智力創作成果。因此世界各國普遍承認網絡作品是受著作權保護的客體。新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具體形式的作品,應當理解為其涵蓋了數字化作品形式,既包括已有作品的數字化上網作品,也包括直接以數字化形式創作的作品。
農民工法律保護論文
【論文關鍵詞】:農民工;法律保護;合法權益
【論文摘要】: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勞動力市場化調節使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鎮轉移速度不斷提高,"農民工"這個新型社會群體在城市建設及城鎮企業的發展等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貢獻,然而他們的合法權益卻常常難以得到保障。這些問題的日趨嚴重逐漸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文章從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方面進行有益的探討。
眾所周知,農民工這個新型社會群體從20世紀90年代出現以來,在減少農村剩余勞動力和城市建設及城鎮企業的發展等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貢獻,然而他們在政治參與、社會保險、生活居住、業余文化和子女教育等諸多方面的合法權益卻常常難以得到保障,這些問題的日趨嚴重逐漸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理論界也為此進行了不少有益的探討。
一、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屢遭侵權的事實
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從根本的內容上來說在于農民工工資即勞動報酬的保障。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場調節作用日益彰顯,傳統管理體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鄉隔離模式下的許多制度仍阻礙著農村勞動力的自由流動,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護。由于歷史及制度形成的城鄉差別,農民與城鎮居民差距顯著。與這兩個群體相比,由農村進城務工的農民則形成了一個相對龐大的"中間階級"。
據農業部統計,2003年全年外出的務工農民已接近1億人次,廣東省2002年一份統計資料顯示,農民工對全省GDP增長貢獻率高達25%以上。隨著農民工人數的增加,近年來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還是日益突出,主要問題有:(1)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據國家有關部門的一項調查表明,72.5%的民工工資遭到不同程度的拖欠,全國拖欠民工工資達1000億元左右;(2)生產條件差,勞動保護措施不力。多數用工單位為農民工提供的住宿條件擁擠、臟亂、不通風,根本達不到有關法律和規定的要求;(3)超時工作或加班得不到應有報酬,一些農民工因長時間超負荷勞動而致病;(4)社會保障程度低。一些企業對社會保障工作態度消極甚至有抵觸情緒,通常以員工流動性大、農民工不愿投保等為借口,少報、瞞報用工人數或工資總額,以達到少繳社會保險金目的。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調查,全國農民工的參保率不足40%。此外,農民工在城市就業成本、子女在城市的入學等方面也都存在很大問題。
公民隱私權法律保護探究論文
摘要: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自我隱私保護的觀念也逐漸得到社會的認同。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程度標志著一個社會的法制和文明程度。世界各國對公民隱私權保護都有相關的立法,然而,我國法律在隱私權保護方面的立法顯然不足,同其他國家相比在隱私權保護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進一步完善。我國現行法律對公民隱私權保護缺乏力度,對隱私權的保護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只是使隱私權初見于成文法律,問題在于是間接保護,而不是直接保護,往往讓受害人處于尷尬的境地,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護公民隱私權就成為理論界和實踐中不容忽視的問題。
關鍵詞:公民隱私權形成特征保護立法保護
隱私,又稱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他人非法干擾,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開等。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一并受到保護,不被他們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是公民對自己個人信息、個人寧靜生活以及決定私人事務等享有一項重要民事權利,它包括個人信息的保密權,個人生活不受干擾權和私人事務決定權。作為公民的一項人格權,隱私權在性質上是絕對權,其核心內容是對自己的隱私依照自己的意志進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目前我國在人格權保護上,其制定的法律較為完善,但仍然沒有形成價值趨向明確的體系。特別是隱私權法律沒有明確的條款加以保護。本文旨在通過對公民個人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的分析,來闡釋個人觀點。
一、隱私權的涵義及歷史沿革
(一)隱私權的涵義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項人格權。
公民隱私權法律保護論文
隱私,又稱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他人非法干擾,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開等。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一并受到保護,不被他們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是公民對自己個人信息、個人寧靜生活以及決定私人事務等享有一項重要民事權利,它包括個人信息的保密權,個人生活不受干擾權和私人事務決定權。作為公民的一項人格權,隱私權在性質上是絕對權,其核心內容是對自己的隱私依照自己的意志進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目前我國在人格權保護上,其制定的法律較為完善,但仍然沒有形成價值趨向明確的體系。特別是隱私權法律沒有明確的條款加以保護。本文旨在通過對公民個人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的分析,來闡釋個人觀點。
一、隱私權的涵義及歷史沿革
(一)隱私權的涵義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項人格權。
隱私權是一種具體的人格權,基本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1)隱私隱瞞權。又稱保密權,它首先包括公民對身體隱秘部位的保密權,這是公民一項最根本的隱私權,從上述隱私權的特征可知,隱私權是一種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人格權,故權利主體有隱瞞的權利,是維護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最典型的例子,婚戀中的男女雙方對以前的婚戀史、性生活行為史有隱瞞對方的權利。而現實生活中,作為坦誠的一方往往得不到對方的諒解從而造成婚戀關系破裂。這種隱私權專指自己對自己的隱私有不向任何他人告知的權利。
公民隱私權法律保護分析論文
摘要: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自我隱私保護的觀念也逐漸得到社會的認同。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程度標志著一個社會的法制和文明程度。世界各國對公民隱私權保護都有相關的立法,然而,我國法律在隱私權保護方面的立法顯然不足,同其他國家相比在隱私權保護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進一步完善。我國現行法律對公民隱私權保護缺乏力度,對隱私權的保護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只是使隱私權初見于成文法律,問題在于是間接保護,而不是直接保護,往往讓受害人處于尷尬的境地,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護公民隱私權就成為理論界和實踐中不容忽視的問題。
關鍵詞:公民隱私權形成特征保護立法保護
隱私,又稱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他人非法干擾,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開等。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一并受到保護,不被他們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是公民對自己個人信息、個人寧靜生活以及決定私人事務等享有一項重要民事權利,它包括個人信息的保密權,個人生活不受干擾權和私人事務決定權。作為公民的一項人格權,隱私權在性質上是絕對權,其核心內容是對自己的隱私依照自己的意志進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目前我國在人格權保護上,其制定的法律較為完善,但仍然沒有形成價值趨向明確的體系。特別是隱私權法律沒有明確的條款加以保護。本文旨在通過對公民個人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的分析,來闡釋個人觀點。
一、隱私權的涵義及歷史沿革
(一)隱私權的涵義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項人格權。
消費者權益法律保護研究論文
[摘要]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正日益成為世界性的熱門話題,對消費者權益進行法律保護的程度如何也已成為衡量現代國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之一。為此,本文著重論述了我國對消費者權益進行專門立法保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現行有關立法的不足等問題,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進一步完善有關立法的建議和對策。
[關鍵詞]消費者權益;法律保護;立法
[Abstract]Withthedevelopmentofthesociety,thelawprotectionoftheconsumers''''rightsandInterestsisbecomingthehottopicofthewholeworld,andtheextentoftheprotectionhasbeenoneofthesymbolformeasuringthecivilization.Forthecause,thepaperfocusesonthenecessityandimportanceofthelawprotectionontheconsumers’rightsandinterests,andthedeficiencyofthelegislation.Then,theauthorputsoutsomesuggestionstoimprovethelegislation
[Keywords]therightsandinterestsoftheconsumerslawprotectionlegislation.
消費者,幾乎是我們每人每天都要扮演的社會角色。隨著社會化大生產在世界范圍廣泛的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日益成為世界性引人注目的話題,而消費者權益在多大程度上能為國家的法制所保障則成為現代國家文明程度的標志之一。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歷史淵源
商號權法律保護論文
內容摘要:商號權是一項重要的知識產權,實踐表明,對于商號權的保護應該納入知識產權保護的范疇。我國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正在逐步加強,在這樣一個大環境下,研究商號權理論,建立和完善我國商號權的保護制度,不僅具有理論意義,而且具有緊迫的現實意義。本文通過對我國商號權保護立法現狀的闡釋,提出了完善我國商號權法律保護的策略。
關鍵詞:商號商號權法律保護完善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系的逐漸完善,法制意識逐漸增強,特別是對權利、義務的認識越來越深,更多的人在面對權利沖突的時候會借助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在這樣的大環境下,研究商號權的保護無疑顯得非常必要和及時。盡管商號權的保護在國際上已經有相當長的歷史,在我國也得到越來越多的認同,但如何通過法律形成有效的保護卻仍然是一個重要課題。
我國商號權法律保護現狀
(一)立法層次太低
首先,商號權與商標權屬于知識產權法的同一位階,但是我國在商標權上制定了相對完善的法律制度,卻忽視了對商號權的法律保護,僅歸于企業名稱權的范圍,導致其立法層次太低,無法給予完善全面的保護。立法層次較低具體體現在調整商號權法律關系的法律文件主要是級別為條例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而且內容比較簡單,在法律的權威和操作性方面都不能滿足保護商號權的需要。
地理標志法律保護管理論文
一、地理標志的由來與界定
地理標志與前文所述進出口貿易中的商品原產地是相互鄰近的兩個概念,但兩者卻有很多不同,進出口貿易中的商品原產地是貨源標志,而地理標志不只如此。地理標志的由來及其對經濟發展的影響,要追溯到本世紀30年代的法國。本世紀30年代,法國出現葡萄酒生產過剩危機,市場上假冒名葡萄酒泛濫。為此,葡萄種植業者、葡萄酒釀造業者和法國政府于1935年組建了“全國特產葡萄名酒及烈性名酒研究所”,著手以原產地對商品命名的研究工作。“原產地”命名主要圍繞土地品質、葡萄品種和人三個方面展開,即本地特殊的人文地理環境能夠為市場提供具有本地特色的獨特產品。法國自1935年實行地理標志制度以來,以原產地命名的葡萄酒產品有400多個,以原產地命名的酒類產量達23億升;以原產地命名的葡萄種植面積占法國葡萄種植總面積的52%。近幾十年來,法國以地理標志命名的產品的范圍已從酒類擴展到奶酪及其它產品如橄欖、核桃等。原產地命名注冊的產品與一般產品相比較,具有知名度高、品質好、高附加值等特點,所以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出現了以原產地命名商品的做法。1992年7月14日,歐共體第2081/92法令,明確規定保護食品和農產品以“原產地”命名及保護地理標志。1996年6月,歐盟為加強對歐盟農產品的保護,公布了農產品品牌注冊名單,凡注冊的農產品品牌,只有在“原產地”生產,并嚴格遵守有關標準的生產者才能使用。
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22條中的“地理標志”,指用來標示原產于某地區并具備由本地區的自然環境和人為要素所確定的特定質量和特色產品的一種商業標記。這里的“某地區”可能是一個國家,如中國陶瓷、法國白葡萄酒,也可能是特定國家中的一個地區,如天津鴨梨、峨山礦泉水,還可能是一地區內更小的地方名稱,如龍井茶、景德鎮瓷器。地理標志作為一種商業標記,一般是由地理名稱和產品通用名稱組合而成,如新疆葡萄干,其中“新疆”是地理名稱,“葡萄干”是商品通用名稱。當地理標志的知名度達到一定程度時,往往只取地理名稱便可實現整個地理標志的表示功能,如“香檳酒”習慣被人們稱作“香檳”。地理標志有三個方面的特征:首先,地理標志是一種地理名稱,但它不是一般的地理名稱。一方面,地理標志是實際存在的地理名稱,其涵蓋的地域范圍大可以是國家,小可以是省、市、縣、鎮、村。地理標志就是這特定地域內某種產品的生產、制造、加工者共同使用的一種商業標記。另一方面,地理標志是具有較高聲譽的地理名稱。一般的地理名稱(即商品產地落款或貨源標志)經當地某種商品的生產、制造、加工者的長期使用,其聲譽不斷提高,令消費公眾對這種地理名稱下的特種商品產生了穩定而又特殊的信任感,這時一般的地理名稱就轉化成了地理標志。其次,地理標志與其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和特色密切相關。一般的產地名稱之所以能發展成地理標志,關鍵是商品的特定質量和特色是由產地內的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決定的。這里的自然因素是指產地內的環境、氣候、土質、水源、物種以及天然原料等;這里的人為因素主要指產地特有的產品加工工藝、生產技術、傳統配方或秘訣等。上述人文地理條件對地理標志形成的作用是一個歷史過程,它可能表現為產地內世代生產者對生產加工工藝、所選原料等生產要素的規律性認識,進而形成穩定的產品質量和特色,也可能表現為消費公眾對產品質最和特色的普遍認同,由此形成產品信譽,也可能二者兼而有之。再次,地理標志既是一種質量證書,又代表了產地信譽,因此有廣泛的社會影響。這種社會影響就地域而言,可分為世界性地理標志、全國性地理標志和地區性地理標志;就影響的社會主體而言,指達到一定數量范圍的消費群體。地理標志的這一特點決定了:地理標志是產地內生產、制造、加工者共有的一項無形財產,是他們參與市場競爭的一種有利手段。
地理標志的屬性和功能與商標基本相同。它們都屬工業產權的范疇,是商品生產經營者參與市場競爭的一種手段,都有商品來源區別功能。但二者也有很多不同之處:一是地理標志用來區分不同的產地,商標則用來區別同類商品或服務項目的不同生產經營者。同一產地的不同生產經營者可以使用相同的地理標志,但使用的商標卻不同。二是地理標志一般只用于商品,而商標使用的范圍即可是商品,亦可是服務項目。三是地理標志的質量信譽表示作用取決于產地的人文地理條件,而商標的信譽表示作用則取決于具體生產經營者的經營管理水平。有一點需要說明,依照有關國際公約和我國法律規定,地理標志可以注冊為“證明商標”。當然,注冊為“證明商標”并非地理標志獲得法律保護的唯一手段。
二、地理標志權
通過上文對地理標志涵義的分析,不難得出地理標志權的概念。所謂地理標志權是指產地內特定商品的生產者對其產地名稱享有的專有性權利。其中“特定商品”是由具備產地的人文地理條件確定的特定質量和特色的商品,該商品符合真實、穩定的傳統條件,在一定地域范圍內享有較穩定的信譽。“生產者”指從事特定商品的生產、制造、加工的單位或個人。關于地理標志權的涵義,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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