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倫理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4-30 16: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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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法研討轉型期完成公民體育倫理道德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引言;關于轉型期、社會倫理道德的認知及其景象;對體育領域的倫理道德的認知及其轉型期的景象;結論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各種不和諧的現象充斥著我國的各個領域、何謂轉型期、我國一直以來受儒家思想、道家思想、佛教思想的綜合影響、我國真正的轉型是從改革開放開始的、對道德的認知、“道德”,就是類似于約定的秩序、對社會倫理道德的認知、轉型期社會倫理道德景象、對體育領域的倫理道德的認知、轉型期體育領域的倫理道德景象、我國競技體育人才的培養機制是舉國體制,是一個金字塔形態、競技體育的人才選拔、始終處在風口浪尖的中國職業足球、轉型期體育領域的倫理道德景象的成因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本文以轉型期的體育領域倫理道德景象為研究對象,運用邏輯法,結合本人所見所聞,重新認知道德、社會倫理道德、我國轉型期社會倫理道德景象、體育領域的倫理道德、我國轉型期體育領域的倫理道德景象及其成因,并進行了相關的探討。
【關鍵詞】體育;倫理;道德;轉型期;中國
0.引言。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各種不和諧的現象充斥著我國的各個領域,這些“不和諧”有一部分涉及法律問題,我們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而更多的是一種倫理道德問題。這就需要我們對倫理道德有一個全面、客觀、正確的認知,對社會轉型期的各種倫理道德問題有正確的態度。作為一名體育教師,對體育領域的社會倫理道德問題需要始終保持一種敏感的嗅覺,這些體育領域的“不和諧”究其根源,到底是什么?
如何才能處理好這些因素之間的關系。以下將談談本文的愚見。
近十年來關于《體育之研究》的研究綜述
【內容提要】1917年4月發表了《體育之研究》這篇論文,這是我國現代體育事業初期發展中有代表性的文獻。近10年來,國內體育界和理論界對該文的研究頗豐,成果卓著,對這些研究成果進行了整理和歸納。
【摘要題】體育文史
【關鍵詞】《體育之研究》/綜述/10年來
于1917年4月在《新青年》第三卷2號上,發表了以“二十八畫生”署名的著名的體育論文《體育之研究》,這是近代史上不可多得的一份體育文化珍寶,也迄今為止發現的公開發表的最早的文章。自其發表以來體育界和理論界對該文進行了廣泛深入地研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本文對近十年來對《體育之研究》的理論成果進行了歸納總結,希望對繼承和發展體育思想會有所裨益。
1體育思想來源的研究
1.1理論來源于實踐
小議柏拉圖教育倫理思想綜述
論文關鍵詞:柏拉圖《理想國》教育倫理
論文摘要:希臘大哲學家兼教育家柏拉圖的名著《理想國》,蘊涵著豐富的、迄今仍熠放著啟示光芒的教育思想。在這本著作中,柏拉圖廣泛涉及并討論了包括哲學、道德、民主、國家、教育等在內的許多問題,其中教育倫理思想尤為突出,對我們當今社會仍具有重要的研究價值與指導意義。
柏拉圖是一位在人類發展歷史上具有非凡影響力的思想家,他的代表作《理想國》內容豐富、蘊涵深厚。不但哲學家能從中感悟到哲學的最高境界,社會學家能從中探索出人類的亙古追求,教育家也能窮其畢生精力從中推演出“理想”的教育體系。僅就書中直接討論的教育問題而言,柏拉圖講到了幼兒教育、中小學教育和大學研究院的教育,以及工農、航海、醫學等職業教育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說,《理想國》不僅是哲學家的宣言書、治國的計劃綱要,更是一部教育理論力作,備受世人重視。本文僅對這部巨著中的教育倫理思想進行初步探討。
一、教育與政治緊密結合
柏拉圖在他的教育思想中所確定的第一個目標就是教育是為了培養符合其理想國需要的哲學家,這是他教育倫理思想集中體現的一個主要方面。他對準備作為統治者的哲學家的教育和訓練,是十分嚴格的,他們首先是與其他等級的人一起進行初等教育,學習音樂、體育,以陶冶他們的心靈,鍛煉他們的體魄,使他們形成符合奴隸主階級所需要的道德品質。他提出國家統治者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建立良好的國家教育制度,統一管理國家的教育事業。他主張教育應該由國家來辦理,由國家實行嚴格控制,教師應由國家聘請,教什么內容應由國家審查。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教育培養出建立正義的理想國所需要的不同階層的人才。柏拉圖的這一思想是同其政治思想緊密結合在一起的。他把教育當作實現其理想國的工具。在柏拉圖看來,國家是否理想,關鍵在于能否造就理想的國家統治者,這對于能否建立理想的國家制度和政治生活,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國家必須建立在正義的原則之上,因為正義是國家的固有特性,是實現理想社會秩序的保證。柏拉圖在《理想國》中指出:正義就是有自己的東西干自己的事情,即每個人在國家里執行一種最適合他天性的職務,而不干涉別人份內的事。柏拉圖認為,不同天性的人主要有三種:統治者、軍人和平民。三種人各有正義國家所需的三種美德:少數統治者應有智慧,是智慧的化身;軍人要勇敢,具備輔助統治者的能力;而一般平民則應具備節制的品質,善于控制自己的欲望。只有這三種人各負其責,分工協作,即統治者用智慧領導軍人、平民,軍人用勇敢保護國家和統治者,平民服從統治者領導,才能保證國家是正義的,人民是幸福的。在這里,培養人的問題至關重要,因此,柏拉圖提出,教育應是國家的事業,教育管理權應歸國家所有。
柏拉圖還進一步完善和發展了蘇格拉底的一系列思想。政治專業化、知識化的要求被明確發展為以“哲學王”為核心的嚴格社會分工理論,“改善靈魂”的教誨被系統化為一種博大精深的“靈魂轉向說”。柏拉圖用這個充滿了神話寓言色彩的靈魂轉向說,描述了“哲學王”的培養過程,可謂希臘哲學和教育思想的皇冠。
體育道德建設分析論文
1競技體育中虛假現象的倫理分析
1.1實用主義思想的侵蝕
目前發達國家的競技體育已高度職業化和商業化,體育活動自始至終都滲透著金錢的魔力和實用主義思想。現實利益成為參與者追求的終極目標,也是其唯一的體育道德標準,為達到目的可以不擇手段。在大型國際比賽中獲勝的運動員,可以一舉成名,并帶來滾滾財源;同時其教練員、俱樂部老板及經紀人的前途和經濟利益,也與運動員的成績直接相關。正是在這種小團體利益的驅動下,為了確保實現其目標,必然會產生一些有悖于體育道德的行為。
1.2重視個人主義忽視集體主義
社會主義的集體主義原則是我國體育道德的基本原則之一,集體的力量是通過每個個體的努力來實現。在體育領域里人們崇尚自我奮斗、自我完善、實現其價值,但因此也會滋生個人主義的惡性膨脹,忽視和否認集體的力量,導致集體主義群體和諧蛻變,甚至喪失。
1.3多元價值取向和利益的驅使
小議武德對精神文明建設的影響
論文關鍵詞:傳統文化;武德;精神文明;倫理思想
論文摘要:中華武術是我們民族傳統文化遺產之一,它在形成與發展中,同時也對人們的精神文明起著深遠的影響。本文著重分析了武德觀念對精神文明建設的影響,并提出武術在走向世界的今天,武德和精神文明的培養也必須同步進行。
博大精深的中國武術是在中華民族特定的社會歷史環境和文化背景中發展起來的,是中國傳統文化的一個組成部分,深受民族文化精神的滋潤和哺育。民族精神是一個民族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精神支柱。黨的十六大報告中也提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必須大力發展社會主義文化和精神,著力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提供強大的精神動力,培育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要求的“四有”公民。”在改革開放的今天,面對世界各種思想文化的激蕩,把開展武術這個傳統體育項目與創造絢麗多彩的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文化有機地聯系起來,把武術道德教育與精神文明建設有機地結合起來,把弘揚民族文化和培育民族精神作為文化建設的重要任務,必將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文化素質和道德修養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武德與諸家思想
武德,指“止戈為武,尚武崇德”,是習武者道德規范和行為準則。“武德”一詞最早見于春秋戰國時期左丘明所著《左傳》。他提出:“武有七德,禁暴、敢兵、保大、定功、安民、和眾、豐財。”隨著時代的發展,武德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習武群落中,有著不同的具體內容;但其主體精神則有相對的穩定性和延續性,為不同時期的習武群體所認同。
春秋戰國時代諸子并起,百家爭鳴,學術興盛,文化繁榮,是中國古代文化史上的黃金時代。先秦諸子奠定了輝煌的中國古代文化的重要基礎,也賦予了中國武術豐富多彩的文化內涵。不僅在當時是武術體系得以形成的重要歷史條件,而且成為中國武術兩千多年來不斷發展的思想源泉。以偉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公元前551一公元前479年)為創造人的儒家學派,對中國武術有巨大而深遠的影響。儒家思想的核心是“仁”,它的內涵就是“愛人”和“忠恕之道”,這同時也是武術倫理思想的核心。而武術是戰斗的力量、殺伐的手段,就必須納人一定的倫理法則之中,這是中國武術倫理色彩濃厚的根本原因。在武術文化中,崇尚倫理、講求仁義忠信是其鮮明特色。這一特色,至今仍使中國武術在世界人們的心中不僅僅是技擊、健身之道,更成為精神修養、人格凈化的一種途徑。
武術倫理思想對社會的影響詮釋
論文摘要:文章主要采用文獻資料法就中華武術倫理思想對現代社會的影響進行了深入分析。根據我國目前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的特征,結合中華武術倫理道德發現:現代社會競爭激烈,發揚自強不息的武德品質有利于適應社會的需求;發揚武德中的見義勇為精神能夠有力地打擊犯罪,穩定社會秋序;講究禮儀可以完善青少年的人格;崇德揚善有利于促進社會主義新風尚的形成。
論文關鍵詞:中華武術武術倫理武德現代社會倫理
中華武術博大精深,不僅有龐大的技術支撐,更有與中國傳統文化緊密相連的武術道德體系。武德成為習武者所必須具備的品行。隨著社會的發展,傳統武德結合時代的需求產生新的價值,其中自強不息、見義勇為、講究禮儀和崇德揚善等優良傳統在現代社會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本文結合現代社會的基本特征,闡述武術倫理在現代社會中所發揮的作用及意義。
1中華武術倫理思想
1.1倫理
倫理學是研究道德問題的一個分支學科,道德是人類特有的,最常見的一種社會現象。馬克思主義倫理學認為,道德是調整人們之間,以及個人和社會之間關系的行為規范的總和。人是屬于社會的人,人的一切活動都在社會中進行,任何人都不能離開社會而獨立存在。因此,人和人之間,人和社會之間必然會發生各種各樣的復雜的社會關系。人們生活在這樣的社會關系網中,就不可避免地產生各種各樣的矛盾,而不同人對待矛盾有各異的處理方法,這些處理方法將會給社會帶來不同的影響。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各行業有了精細的分工,交往變得越來越頻繁,其矛盾的產生也就不可避免。在某些法律無法涉及的方面,道德能夠彌補法律的不足。因此,倫理學的產生和發展也就成為社會發展的必然。
學校課外體育活動策略研究
摘要:學校體育的最根本目的是增強學生體質,保證學生有相應時間鍛煉身體。然而現在,青少年學生的身體素質在不斷下降,這也體現出了學校課外體育活動被忽視的嚴重問題。通過文獻資料法、專家訪談法等,重點對當代學校課外體育活動實施的理論體系進行闡述和研究,并且提出了完善制度保障體系、地方政府加強監督和問責、加強相關人員體育能力培訓、多方監督,共同促進等策略。
關鍵詞:學校;課外體育活動;理論;策略
對學校課外體育活動理論的研究和實踐需要以多元化的科學理論作為指導。學校課外活動的理論當中的一些觀點和原理,最早是在哲學范疇以及心理學的角度提出來的,并且從多元化的角度進行認知。我們所謂的學校課外體育活動理論包括了該理論的內容和思想以及這種思想的來源等,課外體育活動就是根據這些指導思想,才能夠進行有效的實施。目前,我國青少年的體質不斷下降,與課外體育活動的實施不力有著較大關系。
1.學校課外體育活動的含義和性質
1.1學校課外體育活動含義。形式多樣化,內容豐富化是課外體育活動的主要特點。同時,根據活動的內容和形式的不同,課外體育活動也有著一定的差別,代表著不同的含義,體現出不同的價值。課外體育活動的發展與教育發展、科技發展和社會的發展是同步的,因此,課外體育活動的內容豐富、形式多樣、手段全面、場地環境種類多。然而,當課外體育活動的內容不同、形式相異時,達到的目的也有所區別。與此同時,在不同的環境、不同的組織形式以及不同的活動目的下,課外體育活動的效果也是具有差異性的。所以為了更好地對課外體育活動進行研究,將其概念進行明確界定,十分必要。然而,“課外活動”的概念自從引入后,就引起了爭議,但是還是以“課外活動”的形式引入國內,并且在當時也對其定義產生了共識[1]。在該概念在中國學校教育經歷了幾十年之后,也沒有更多針對概念的爭論,足以說明了其合理性。但是對概念含義的界定,即便是經歷過了多年之后,也沒有最終的統一認識,所以本論文也不做明確的闡述,將重點放在對學校課外體育活動的特性上。1.2課外體育活動的性質。1.2.1學校課外體育活動中“課”含義。從課外活動發展的歷史來看,它并非學校現代教育生來就有的,而是由學生自主發展的一種活動。后來,教育界的專家對此給予了足夠的重視,并且認為將課外活動歸入到學校的教育范疇,能夠對學校教育進行補充,促進學校教育目標的實現。其中“課”的含義指的是“課程”的含義,“課外活動”對應的英語是“outofclassactivities”,指的就是進行教育活動之外的時間活動,仍然以學科為中心。1.2.2學校課外體育活動是學校教育中的內容。目前在我國的教育背景下,課外體育活動只有在學校才能夠嚴格的按照計劃和時間,進行有效的實施。如果離開學校,學生課外體育活動實施的時間無法保證,而且學生的自由也會受到限制。而且如果從定義上進行嚴格界定,在校外進行的課外體育活動,應該劃入到“社會體育”、“社區體育”等范圍內。如果考慮到社會現實,不確定性較強,活動的實效性難以保證[2]。1.2.3學校課外體育活動具有時間限定的特點。當前我國對于課外體育活動時間的限定是每天最少一個小時,其中并不包括體育課和早操。由于早操的活動時間只有十多分鐘的時間,其鍛煉的效果不強,并且課外體育活動安排的時間也不在早上。雖然學生的每節體育課時長有將近50分鐘的時間,但真正用于學生身體鍛煉的時間較少,鍛煉效果很難保證。1.2.4其他特點。對于學校課外體育活動的特性來說,其面對的對象是全體在校學生,針對體育專項進行訓練的不屬于課外體育活動的范疇。同時,學校課外體育活動的內容和形式是多樣化的,運動項目種類較多。即便學校不可能滿足開展所有運動項目的條件,對于學生的鍛煉也要給與最大程度的支持和幫助,為學生創造鍛煉的機會。另外,不論是何種體育活動項目,學生的參與都應該是自愿的,學生不能強制要求學生進行統一,否則會影響學生鍛煉的積極性。
2.學校課外體育活動的理論體系
消費文化研究論文
一、消費文化的不同界定
我國的消費文化研究,肇始于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前期。最初,“消費文化”被理解為“居民消費中所體現的文化”[1],也就是“消費者在消費結構和消費行為等方面的價值觀念”。[2]1994年,《消費經濟》雜志組織了專門的消費文化討論,引起廣泛的社會反響。在討論和此后的研究中,國內學者對消費文化作了不同的界定。其中,比較重要的觀點可概括為三種類型:
其一,從廣義的文化概念出發,認為消費文化是“文化在人類消費活動中的以特定方式存在和體現的‘全部社會傳統,即全部知識和習俗的總和’”[3]。對此,尹世杰作了具體論述:消費文化“是消費領域中人們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是人們消費方面創造性的表現,是人們各種合理消費實踐活動的升華和結晶。消費文化包括優美的自然環境、人文環境,人們精心創造的實物生活資料和精神文化產品,以及富有創造性的有利于人的身心健康的消費行為。”[4]
其二,強調消費文化是人們消費活動中的價值取向與價值規范。魏杰認為,“如果給消費文化下一個比較完整的定義,那么就應該是指:消費者的消費價值判斷、指導思想與行為準則,以及反映在物質產品上的文化層次和文化趨向。”[5]后來有論者說得更明確,“所謂的消費文化,實際上也就是人們在長期的經濟生活中所形成的對消費的一種穩定性的共同信念,即約束居民消費行為或消費偏好的一種文化規范。”[6]
其三,認為消費文化即消費主義或消費主義文化。黃平指出,“所謂消費文化,或者如一些人所稱的消費主義文化,是一種以推銷商品為動力,無形中使現代社會普通大眾都被相繼裹挾進去的消費至上的生活方式與價值觀念”[7]。作者后來又作了進一步闡釋:“消費文化,準確地說是‘消費主義文化’(cultureofconsumerism),它不同于經濟意義上對物品的消耗。而消費主義是指這樣一種生活方式:消費的目的不是為了實際需要的滿足,而是在不斷追求被制造出來、被刺激起來的欲望的滿足。換句話說,人們所消費的,不是商品和服務的使用價值,而是它們的符號象征意義。……‘消費’也成為人自我表達和暴露的主要形式和意義來源,對符號之意義的消費過程在不知不覺之中建構了新型的社會關系與社會生活的方式。[8]
上述三種定義表明,人們對于什么是消費文化具有完全不同的認識。第一種定義認為消費文化是人們在消費領域中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其外延十分廣泛。于光遠將其分為飲食文化、醫藥文化、衣著服飾文化、住宅建筑文化、體育文化、娛樂文化、表演文化、旅游文化、嗜好文化等[9]。尹世杰將其分為物質文化、精神文化、生態文化三大類[10]。這是一種廣義界定。第二種定義則把消費文化限定為消費的觀念形態層面。有學者指出:“消費文化既非這樣那樣的消費環境、消費資料,也非這樣那樣的消費活動”,“消費文化不過是作為消費反映的思想、觀念、知識和理論”。[11]換言之,“所謂消費文化,是滲透到消費行為中的整體化文化觀念與傳統。”[12]這是一種狹義界定。
中學體育教師信息素養現狀與對策
摘要:中山市教育信息化建設已進入快車道,要有效地實現教師教育信息化,關鍵在于提高教師信息素養。通過對中學體育教師信息意識、信息知識、信息能力、信息道德等方面基本情況的調查分析,發現具備的優勢和存在的問題并制定相應的措施,力求找到切實可行解決問題的辦法,為整體提升中山市中學體育教師信息素養,加快中山市教育信息化建設提供參考。
關鍵詞:中山市;中學;體育教師;信息;素養
1前言
教育信息化是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手段,是實現教育公平以及教育跨越式發展必然經歷的過程,信息時代的教師專業化必然要求教師教育信息化。目前,中山市的教育信息化建設已進入快車道,提高教師信息素養是有效實現教師教育信息化的前提,提高教師的信息素養在教育部下發的《教育部關于推進教師教育信息化建設的意見》中處于非常重要的位置。中學體育教育教學的主導者是體育教師,教育改革的實施者也是體育教師,影響體育教育教學效能和效果的重要因素就是教師信息素養水平的高低。人們的學習、生活、工作都會因為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而發展。因此,體育教師就應該是學習的組織者、信息資源的提供者,為學生構建學習模塊,而不應該只是知識與技能的傳授者。學生的學習方式和學習空間會因為現代信息技術中的影像、動畫、圖形、聲音等多種媒介而變得更加靈活和寬廣。
2研究對象和方法
2.1研究對象
體育法論文:體育法的途徑抉擇與概述
本文作者:呂偉工作單位:武漢大學法學院
法學派———體育法方法論的向度研究
法學派———“部門法問題中心”下的向度研究法學派研究體育法多以規范分析為路徑,以三段論(大前提—規范、小前提—事實、結論)的邏輯推演進行所謂的法規范分析,這樣的研究被界定為規范法學下的方法論研究,其諸多流派中以奧斯汀、哈特、凱爾森、麥考密克等人構建的分析法學奠定了規范法分析的根基。其中,以凱爾森的最為極端、最為“純粹”。其理論核心最具特色的是“提出的一般理論旨在從結構上去分析實在法,而不是從心理上或經濟上去理解它的條件,或從道德上或政治上對它的目的進行評價。”[3]概言之,凱爾森的純粹法以法規范為前提,是從規范到規范的分析,僅在規范內部進行邏輯循環論證,是一個封閉、自洽的內部循環論證構造。我國法律體系自清末民初學習借鑒大陸法系成文法以來,基本的法律體系框架屬于大陸法系一派,而大陸成文法系學術研究注重概念的界定,邏輯的推演,從法條出發,逐一對法條進行解釋,力圖構筑邏輯嚴謹,體系完整,內容自洽的法體系。以我國法的體系為例,“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劃分為七個主要的法律部門,即憲法及憲法相關法律部門、民事法律部門、行政法法律部門、經濟法法律部門、社會法法律部門、刑法法律部門、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法律部門。”[4]同時,在這些部門法之下還可以根據調整內容的不同再具體進行劃分。我國體育法學研究較多受到這種研究路徑的影響,諸多學者以成文法學術路徑構建體育法的學科體系,一系列典型代表著作開始形成,例如董小龍、郭春玲《體育法學》、張厚福《體育法理》、閆旭峰《體育法學與法理基礎》、韓勇《體育法的理論與實踐》、張揚《體育法學概論》、湯衛東《體育法學》等著作。其中董著與韓著參照部門法的法律體系劃分模式進行體育法體系構筑,張厚福等四位學者以傳統的“競技體育、學校體育、社會體育”三分法為路徑,以體育分類理論劃分體育法學學科體系,并依照1995年頒布的《體育法》的邏輯結構進行路徑研究。董著與張著為代表的兩種體系模式,雖然在分類框架下存在不同,但研究的手段和方法,并無實質差異,都是采以“邏輯”為中心的法規范分析為進路。受此進路影響,我國學術論文的撰寫也多采用用此種模式,例如周青山《體育法的概念與范圍》、童憲明《體育法學的學科研究》等論文。部門法與三分法模式的比較分析對比兩種模式,筆者認為以部門法問題中心為進路劃分體育法學學科體系是一個不錯的研究進路,但相較而言,體育理論三分法的“社會體育、學校體育、競技體育”模式(以下稱三分法)則更為有利于學科體系的定位與發展。原因有三:第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的文本來看,體育法立法設置為七章五十六條(現為五十五條),其主體結構是以體育分類理論進行的法條歸類。因此,以三分法的模式研究體育法,相較之下更為符合體育法研究的文本邏輯。再者,關于相關配套立法的研究,也多采用體育三分法為中心進行的相關立法。我國體育法著名學者于善旭教授主持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配套立法的研究》中,對體育法的學科體系有過精深的論述,其提出“以《體育法》為核心,建立體育法規體系,并將體育法規體系劃分為兩個層次10個部門法規的內容結構。[5]第二,從體育行政管理機構設置看,體育部門基本是以三分法進行的行政機構劃分,實施行政管理活動,其行政行為中,可能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問題,但其發生的領域仍在社會、學校、競技這一場域之內,仍為該場域的主管機關負責協調處理。第三,體育法是體育共同體的法,制定體育法的目的是為體育共同體服務。體育社會領域內的規范對體育共同體最為有效力,相對而言,三分法的領域劃分是已然事實層面的問題,部門問題中心主義卻是應然層面的理論構想。從實踐角度而言,“部門法問題中心”路徑研究,是法學派圍繞“法律定性”所設計的運行機制。申言之,是法官對于發生的案件,做法律性質的診斷,屬于法律的“先決問題”,即屬于民事、行政亦或是刑事哪一類的問題。經過定性后,再從事“找法”的工作。然而,法律定性的“先決問題”,僅僅是法官處理案件時遵循的邏輯推理和分類處理的思維進路,對于體育實踐問題并無多大的實質意義。反觀“體育三分法”的路徑研究,從形式來看其也為一種歸類研究,但三分法是以領域屬性為“先決問題”的研究路徑,而不存在法律定性問題,其制度設計主旨在于體育實踐問題的分類管理,所處理之問題即便存在法律適用的情形,其首先做的也是一種直接“找法”的工作,即從社會體育、學校體育、競技體育領域找具體法律規定的思維路徑。就此而言,以體育領域問題為中心,無論從實然層面和應然層面,還是從實踐操作角度而言,其都更為有利于體育法的學術研究。“部門法”模式與“體育實踐”模式的體系差異就目前體育法的學術研究來看,利用法理論移植來觀照體育實踐問題之研究,現是學術研究的主要階段。從1995年體育法頒布后,圍繞體育法條文的法解釋,到法學部門理論的全盤移植,被認為是體育法的實質所在。周青山在其博士論文《體育領域反歧視法律問題研究》中說到“我們要讓體育法更像”法。[6]言下之意,現在的體育法還不能稱作法,還缺少法學理論的根基,而這個根基可能指的就是上文所分析的“規范法學”方法論。周青山在其碩士論文《體育法的概念與范圍》中,富有前瞻性的以“部門法問題”為中心,構建體育法研究的范疇,其主旨以體育與部門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展開問題研究[7]。簡言之,如果體育領域內涉及到民事法律部門問題,就應適用民法及相關理論進行規范分析,對于體育特殊性的問題,可以進行新的理論創造,以此來豐富法學理論,但體育法涉及的民事問題,僅是特殊主體產生的民事問題,總體而言仍是民事問題,其他部門法問題以此類推。如按其構建的“體育實體法與程序法”模式,實踐中起主要規范作用的體育規則,則沒有立足之地,換言之即否定體育規則的法意義,但實踐中真正起到法規范作用的卻又是這些體育規則,周著等于將體育規則排除在了“體育法”之外,但頗為有意思的是周著對于體育法的定義則采多元化、廣義性的定義,由此來看周著劃分的體育法體系與其定義的體育法概念實質是一個二律背反的偽命題,其所討論的體育法僅是國家制定之法,排除了體育規則的存在。學者韓勇在其《體育法的理論與實踐》一書中也以“問題中心”為走向,對體育法的學術進路做出了富有建樹的探討,但該文的“問題中心”不是部門法問題中心,而是以“體育實踐問題”為中心,例如書的構架“體育與侵權、知識產權、傷害、糾紛解決等”[8]。其進路恰好與周青山相反,韓勇以“體育實踐問題”為中心,不以部門法為前提,探討具體問題中可能會涉及某一部門領域的法律問題,但不對問題框定范圍。韓勇的“體育實踐問題”為中心的進路,同時在法律技術層面上解決了周青山構建的“體育實體法與程序法”命題困境,即體育規則的法律性問題。如果按照“部門法問題”中心的模式,其前提必然是部門法內的制定法,這樣做的后果使許多真正起到規范體育秩序的“體育規則”無法涵蓋在其之列。因為體育規則不具有法的形式特征,不能稱其為法,所以自然也就排除在體育法之外。而韓勇以廣義的體育法為前提,認為“體育法既包括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體育法律規則,又包括體育各項目長期形成的規則(包括項目的競賽規則、技術規則、管理規則、處罰規則);既包括成文的規則,又包括不成文的規則;既包括各國國內的體育規則,又包括國際體育規則;既包括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則,又包括依靠行業自律行使的規則”[9]。關于體育法的廣義定義,學者郭樹理在對體育規則與法律規則進行比較后,總結認為應采取廣義、多元的“體育法”概念。其將體育法界定為“由體育運動的當事人自己創造的用以調整他們彼此之間的體育關系的習慣和慣例的總稱,這類規則具有自治性、專業性、國際性、文化性、傳統性以及非公力強制性的特點,但其中的一部分經過國家的體育立法程序,成為國家體育法律法規的一部分,則具有了公力強制力。”[10]韓勇采用的大體育法的定義,涵攝基本的研究范疇,其不同于以“部門法”為前提的體育法研究進路。應該說,韓勇的大體育法是一個涵蓋范圍更廣,涉及內容更全面的定義。就體育法的研究內容來看,狹義的制定法并非是體育法研究的主要內容所在,反觀體育項目長期形成的規則,由于對體育領域的影響力和實際規范效力,其則才是實然意義上真正的“體育法”。“體育實踐問題”為中心,以“規范-規則”的二元路徑,很好的解決了體育規則的屬性問題,更有利于體育法學的學科發展。關于這個問題的探討,荷蘭ASEER國際體育法研究中心曾專門進行“Haguejointproposalonthedefinitionofsportslaw”學術主題研討會。對于體育法上的“法”,國際體育法學界從公法(publiclaw)與私法(privatelaw)的角度進行了闡述,認為體育法的研究兼具公私兩面性,公法部分涉及與國家和國際立法相關的部分,包括法律、條約和國際組織的決定、習慣法、判例法等。私法部分涉及國家和國際體育組織制定的規則、規章、體育習慣、體育紀律處罰、體育仲裁等內容。[11]我國學者賈文彤也提出“我國體育法體系應該包括軟法和硬法兩大板塊,它們按照法規范的公共性高低和剛性強弱順序排列進行組合,實質上形成了一個譜系結構。[12]學者譚小勇、姜熙在《全球體育法引論》中也提出了法的多元創制催生全球體育法,并引證尤根•埃利希的“活法”來論證全球法的合理性。[13]2法學派———“普通法”判例問題中心下的向度研究普通法是指發源于英格蘭,由擁有高級裁判權的王室法院依據古老的地方習慣或是理性、自然公正、常理、公共政策等原則,通過“遵循先例”的司法原則,在不同時期的判例的基礎上發展起來、具備司法連貫性特征并在一定的司法共同體內普遍適用的各種原則、規則的總稱。[14]其與大陸法的主要不同是大陸法主要是由大學教授完成的,“professor-made-law”(法學家法),而普通法則是從法院對形形色色的案件所作的一系列判決中不間斷地抽出的“judge-made-law”(法官法)。[15]體育法的方法論研究受到判例法問題中心的較大影響。以郭樹理和黃世席兩位學者的學術研究成果最具代表性。兩位學者以“國際體育仲裁”研究為視角,以北京奧運會為契機,利用比較法的研究方法,對我國即將舉辦北京奧運會遇到的法律問題進行了深入的法律實證研究。郭樹理在其著作《體育糾紛的多元化救濟機制探討———比較法與國際法的視野》內,對一個個鮮活的司法案件進行解讀和分析,不斷歸納出體育法所具有的獨特原則,以此在“體育實踐”問題中涵蓋體育法的研究內容和體系范圍。[16]黃世席在其著作《國際體育爭議解決機制研究》中,對國際體育仲裁院的多個代表性經典案例進行歸納分析,也對體育法的基本原則、體育法的學科性質等問題,從比較法的層面給予了一定的分析。[17]兩位學者的研究,具備一定的高度和水準,豐富和開闊了學術研究的視野。他們的著作讓我們了解到體育法的形成、成長以及未來的發展方向。讓我們清楚的在具體鮮活的案例里,了解國際體育仲裁院仲裁庭的仲裁員在無先例可供選擇而處于不確定的狀態時,是以什么原則指導其對處理案件的原則進行的選擇,是什么力量迫使仲裁員必須遵循先例。具體來看,兩者的研究是從案件事實出發,以問題為中心,利用案例、判決書、統計數據、體育機構政策的改革和效果等事實進行分析,有別于大陸法系,從“法條”出發,以概念為前提,進行法體系內部邏輯的推演。相較部門法問題中心的大陸法研究路徑,判例法問題中心的研究更具體、更真實,更有利于體育法的現實發展。
體育學派———體育法方法論的向度研究
體育學科是一個綜合研究學科。其涉及到運動醫學、生理學、心理學等自然學科的內容,也涉及體育管理學、體育社會學、體育經濟學、體育法學等人文社科的研究內容。體育法學作為體育人文社會學下的二級學科,發展有其歷史必然性,使用法律的手段調整和規制體育,從法規范的嚴格意義上說,應從學校體育說起。如果從韓勇的大體育法來看,則從體育規則的起源就可以算起,但筆者這里主要擬從規范的法沿革算起。體育領域為何會出現使用法律作為調整的現象出現,而且直至今日已成為主要的手段,這與體育運動的發展密不可分。體育理念———發展與變遷的歷史沿革我們知道體育運動經歷了幾次大的發展。從顧拜旦到羅格為首的國際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變遷,讓我們認識了不一樣的體育,例如體育的軍事說、教育說、社會說、娛樂健身說、文化說等體育理念的認識變化。我們對體育的本質認識逐漸發生著改變。有如學者熊歡所言,“可以說體育是從身體的運動到社會的運動之嬗變,在這一變化中我們看到了體育,不僅從教育的角度所具備的功能論,還可以從體育是社會生活的一部分,體育是一種政治制度,體育是一種經濟現象,體育是一種傳媒方式,體育是社會意識形態的折射,體育是一種全球一體化的當代人類實踐活動等,所顯示出的體育作用論。”[18]從功能論到作用論,折射體育的發展變遷。而對于體育法的研究來說,在體育法的本體“體育”的變化下,體育法的學科研究也從學校體育法令走向社會體育法令與競技體育法令之場域變遷,體育功能的擴大使得體育法的研究主體和范圍也擴大。認識體育的本質,是認識和研究體育法研究的邏輯起點,因為,我們所要研究的是因體育而生之法,而不是制定體育之法。現許多法學派研究學者,在未認清體育發展之本質時,便從先驗之形而上開始以“法本位”構造體育法,規范體育法,這種不以體育問題為中心的“先驗概念”主義研究,往往導致理論研究與實踐相脫節。因為,再完美的理論也是要為實踐服務的,否則其永遠也只是空洞的“教條”。當下我國體育法的尷尬境地,其本本的紙面法,鮮有落地轉化為實踐法的現狀,可能就在于未能立足于實際問題,以至于被學界長期詬病。體育畢竟是一種身體社會實踐活動,一切法律應來自體育實踐活動的需要,這才是以問題為中心的學術理念提出的真實要義,而不是概念之下的問題中心。體育學派———體育法方法論的向度研究體育法的發展在體育領域內,不能逾越一個藩籬,即體育法是體育所生之法。體育問題是體育法的前提所在,沒有體育問題的法,就不是體育法,僅是臆造法。體育法應以體育問題為中心,構造體育法。體育現象是體育問題的征表,以經驗事實為出發點,對體育現象進行實證的分析是體育學派的主要研究方法。體育學派學者研究的方法注重對現象、成因、對策的分析,喜歡對歷史沿革、體育體制、成因、對策進行論證,但如此的研究,多少給人有缺乏理論邏輯分析的空洞性感覺。這種研究方法到最后,逐漸演變成了學者們倚重的價值、倫理、心理的應然分析,所以我們經常會看到體育學內常常有學者在論文中高頻率地使用“應該”二字。這種研究方法并非不可取,而是要在分析的過程中,以具體的經驗觀察和分析,實證研究主要依靠的就是經驗分析,研究不能僅現象探討,在現象背后更需要做的是本質的分析和理論的歸納。法學研究也注重現象、成因等問題的探討。例如從法學流派的研究來看,存在自然法學派、法社會學派、歷史法學派等諸多學派的學術進路研究,這些研究為豐富和提升法學研究奠定了豐厚的基礎,圍繞法的解釋提供諸多有價值的素材,各派研究之間僅存在研究對象和研究內容不同,但都是研究法的生成條件、法的起源、法的變遷、法的功能、目標。法學研究在注重現象、成因的分析下,更注重現象背后的理論構造,不論英美法系以“判例”為邏輯起點,亦或大陸法系以“法規范”的法條為起點的邏輯構造,兩派都非常注重現象背后的理論構造。以純粹法學派的凱爾森最為突出,其研究注重規范體系內邏輯自洽的推理,強調體系性的構建。從這點來看,其對體育法理論的未來研究,有較大的指引和借鑒價值。
一個屋檐下的學派對立之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