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稅制立法建設矯正貧富差距論文

時間:2022-05-15 1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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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稅制立法建設矯正貧富差距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我國個人收入分配的現狀;稅收在嬌正個人收入差距方面的局限性;嬌正個人收入理距的稅收政策取向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個人收入是居民個人在一定時期內(通常為一年)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人總和、居民之間個人收入差距拉大、城鄉之間個人收入差距過大、不同行業之間個人收入差距過大、稅收政策在矯正貧富差距方面尚存在不足、稅制結構不合理、稅種不完善.弱化了稅收矯正貧富差距的功能、稅收征管存在問題、完善現行稅制結構、完善現有的稅種、進一步擴大所得稅尤其是個人所得稅、財產稅稅基、新開征一些稅種、解決失業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等,具體請詳見。

論文摘要:我國居民個人收入差距拉大,是我國完善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必然結果。防止收入差距過大和兩極分化,實現共同富裕,建立全面小康社會是我們的奮斗目標。那么在矯正個人收入差距上,應采取什么樣的稅收政策呢?

論文關鍵詞:個人收入差距貧富差距分配制度個人所得稅流轉稅矯正征稅范圍納稅人財產稅稅收政策取向

個人收入是居民個人在一定時期內(通常為一年)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人總和。我國個人收人包括:工資和薪金收人;獎金和單位福利收入;兼職收人;資本性收人;灰色收人甚至黑色收人。稅收只能對前四項收人進行調節,最后一項需通過其他法律、法規來加強管理。

一、我國個人收入分配的現

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綜合國力迅速提高,我國居民的個人收人也有了非常快的增長。但是,由于分配制度和勞動就業體制不完善,在初次分配中就存在諸多不合理,致使居民個人收人差距不斷擴大。具體表現在:

(一)居民之間個人收入差距拉大。依據統計部門對城鎮收人水平的劃分,城鎮居民家庭年均收人共分為五個層次:貧困型家庭年收入在5000元以下,占全部家庭總數的3.8%;溫飽型家庭年收入在5000元一10000元之間,占全部家庭總數的36.1%;小康型家庭年收人在10000元一30000元之間,占全部家庭總數的50.1%;富裕型家庭年收人在30000元一100000元,占家庭總數的8%;富有型家庭收人100000元以上,占家庭總數的1%。富有型家庭與貧困型家庭相比,其年收入相差竟達20倍之巨。考慮到統計數據的不全面性,實際的收人差距可能更大一些。

(二)城鄉之間個人收入差距過大。國家統計數據顯示,1978年我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為343.3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33.6元,兩者相差1.56倍;而2000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為6280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為2253.4元,兩者相差1.78倍,差距也呈擴大趨勢。

(三)不同行業之間個人收入差距過大。1999年各行業職工的平均工資為:金融保險業12046元,電力、煤氣、水的生產和供應業11513元,制造業和建筑業分別為7794和7782元,農林牧漁業4832元,最高行業為最低行業的2.49倍。可見不同行業,特別是壟斷行業與非壟斷行業的職工收人差距懸殊。

判斷居民個人之間收人差距大小有兩個標準:一是基尼系數,一般認為基尼系數小于0.2為收人的高度平均,大于0.4為很不平均,大于0.6為高度不平均。2001年我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人的基尼系數為0.397,低于0.4的警戒線。二是庫茲涅茨的“倒U假說”,即發展中國家在向發達國家過渡中,收人分配將經歷“先惡化,再好轉”的過程。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收人差距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是我國分配制度改革的結果。但要注意,在拉開分配差距的同時,還要防止兩極分化,這與鄧小平理論是一致的,鄧小平一再強調,“社會主義的目的就是要全國人民共同富裕,不是兩極分化”。

二、稅收在嬌正個人收入差距方面的局限性

我國現行稅制是在1994年稅制改革的基礎上建立的,它是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以財產稅、行為稅、資源稅為輔的稅制結構。我國現行稅種在調節個人收人差距方面,主要是通過個人所得稅、財產稅實現的。另外,消費稅、營業稅也承擔了一部分調節功能。但是由于我國目前分配制度的不合理性,稅制不健全,征管力度有限,使稅收政策在矯正貧富差距方面尚存在不足,表現在:

(一)稅制結構不合理

我國現行稅制結構是以流轉稅、所得稅為主,以財產稅、行為稅、資源稅為輔。其特點是:流轉稅重,所得稅輕,財產稅相對缺失。

1、流轉稅方面。我國現行流轉稅是以增值稅為主,消費稅、營業稅為輔。這三個稅種的收人額占稅收總額的70.4%左右(2000年數據)。由于我國流轉稅追逐效率,所以流轉稅在組織財政收人、優化資源配置方面作用巨大,但在追求公平方面相對弱化。

2、所得稅方面。包括法人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其收人額占稅收總額的19.25%左右(2000年數據),所得稅在本質上是追求公平的,矯正貧富差距作用顯著,特別是個人所得稅,調節個人收人分配,使之合理化,對經濟起到“自動穩定”的作用。但我國現行所得稅存在收人規模小,征收項目少等先天不足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稅收對個人收入的調節力度。

3、財產稅方面。我國現行財產稅由房產稅、車船稅、契稅等稅種組成。目前,我國財產稅的收人額只占稅收總額的2.4%(2000年數據)。財產稅在本質上也是維護公平的,它調節經濟的主要目標是通過對收人(或財富)的再調節,促進公平,縮小貧富差距。而我國現行財產稅存在稅負輕,征稅對象少,收人規模小,稅種單一等問題,缺少遺產贈與稅,對個人非生產用的房地產均未征稅,出現稅收調節的真空。

4、其他稅方面。缺少社會保險稅,難以對市場危機做出對應。另外資源稅的征稅范圍過窄,比重過低,這些都妨礙了稅收矯正貧富差距的功能。

(二)稅種不完善.弱化了稅收矯正貧富差距的功能

1、個人所得稅。(l)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項課征制。存在問題:一是分項課征制即分項確定收人、分項扣除、分項計算,易使納稅人收入化整為零,分解收人,逃避稅收。二是分項課征制在稅收制度上,不能體現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無所得不征的累進稅收制度,不能真正體現公平原則,不能體現富人繳稅,窮人享受福利的思想。(2)個人所得稅征收范圍過窄、調節力度有限。(3)個人所得稅免征額過低,易使富人稅變成窮人稅。(4)個人所得稅工資所得采取個人申報繳稅,未考慮家庭人口問題。(5)個人所得稅在征稅方面存在一些問題,如公民納稅意識差,征管手段落后,收人多樣化且采用現金結算多,個人財產收人不明晰、不確定,容易出現富人不繳稅、少繳稅、窮人繳稅的現象,影響稅收矯正貧富差距。

2、房產稅。(l)房產稅征管范圍和納稅人不全面、稅基狹窄。如,城市征,農村和涉外企業不征,造成城鄉不一樣,內外不一致。(2)房產稅的免征稅范圍過大,且不規范。除機關、軍隊和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用房外,對個人的非營業用房也免稅,只對從事盈利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用房、個人用房和出租房征稅。廣大農村的企業和規模龐大的城市住房不在征稅范圍之內,使稅收調節功能難以發揮。(3)房產稅從價按房產余值征稅,房屋升值稅收不變。造成財政收人不能隨房產的增加而增加;出租房按租金收人征稅和營業稅有重復征稅之嫌,再者房屋租金收人中既有土地貢獻,也有房產貢獻,一律按租金12%征稅,很難劃清,會出現稅負差距過大的現象。

3、消費稅、營業稅。消費稅是對價大利大的高檔消費品征稅,對高消費具有調節功能。消費稅存在問題是征稅范圍過窄,我國只對11種商品征稅,調節力度弱,需加以適時調整。營業稅是對不同行業盈利水平調節,存在征稅范圍窄、稅率過低、不適應經濟需要。如高檔服務業和普通服務業稅率相同,許多高檔美容、洗浴等新型行業,未納人征稅范圍,其對收人的調節力度相對較弱。

(三)稅收征管存在問題

1、打擊偷稅逃稅不力。由于納稅意識和征管水平不高,社會上存在大量的偷逃稅行為,特別是高收人者偷逃稅,對拉大收人差距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加之近幾年全國真正查處個人所得稅的案件很少,法律威懾力不夠,使許多納稅人產生攀比心理和法不責眾的思想,嚴重影響了稅收的調節功能。

2、沒有全面建立個人收入監控體系。沒有真正建立起金融資產實名制,個人財產來源不明晰。因此,很難將應收的稅及時足額人庫,調節功能隨之弱化。

三、嬌正個人收入理距的稅收政策取向

矯正個人收人差距是一項綜合性的系統工程。首先要規范初次分配的各個環節,用法律手段保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整頓不合理收入,限制壟斷行業的利潤及其職工的過高收人;其次通過完善稅制和加強征管,建立起一個多稅種協調配合,筱蓋個人收人運行全過程的稅收調控體系,以充分發揮稅收矯正貧富差距的功能。

(一)完善現行稅制結構

針對現行稅制結構存在的問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進一步擴大所得稅尤其是個人所得稅、財產稅稅基,提高其在整個稅收收人中的比重,強化稅收調控功能。

2、利用流轉稅稅種,對壟斷性行業價大利大產品規定較高稅率,提高其稅負水平,消除不同行業、產品利潤懸殊現象;利用資源稅、土地使用稅來調節級差收人,排除客觀因素影響。在此基礎上通過個人所得稅、財產稅、遺產贈與稅、社會保險稅等對個人收人再分配進行調節。轉3、具體稅種設置上,在個人取得收人時征收一道個人所得稅;為保持社會穩定,還要征一道社會保險稅;個人消費時,征收一道消費稅;對現存財產征收相應的財產稅;最后在遺產贈與環節征收一道遺產贈與稅,形成對個人收人的全方位監控。

(二)完善現有的稅種

1、完善個人所得稅

(l)改分項課征制為總額和分項課征制相結合。這一模式的具體做法是,在進一步規范目前分類所得的基礎上,先以源泉預扣的辦法預征分類所得稅,在納稅年度終了時,由納稅人申報其全年綜合的各項所得稅,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毛所得額、調整所得額和應稅凈所得額,并據以計算出年度應納稅額,對年度內已納的稅額作結算調整,多退少補。這樣做一是符合我國國情,二是將多元化收人納人個人所得稅的總控管理,以利于公平稅收。

(2)擴大征稅范圍,嚴格控制減免稅。現行個人所得稅的課征范圍過窄,僅列舉n項,應適時擴展。對于一些個人的福利收人和從事農、林、牧、漁等個人收人超過扣除標準的所得應列為征稅對象。對屬于常規課征項目的國債利息、省政府和部委以上單位的獎勵、股票轉讓等應考慮納人計稅范圍。取消對偶然所得中一次中獎不超過1萬元免稅規定。

(3)合理確定費用扣除項目和扣除標準。扣除項目應包括納稅人為取得納稅所得發生的支出,基本生計費用和特別扣除費用,扣除標準要考慮納稅人的婚姻狀況、贈養人口、年齡和健康狀況、醫療、教育費用等因素,并根據收人、物價水平等因素適時加以調整,以體現公平原則。

(4)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由800元提高到1500元,以真正體現富人繳稅、窮人享受福利。

(5)提高公民納稅意識。要加大對稅法的宣傳力度,嚴格執法、守法。對違法者,嚴懲不怠。完善代扣代繳與自行申報制度,并建立納稅人編碼制度。個人所得稅改革成敗的關鍵在于建立健全個人所得稅稅源監控機制。要在繼續完善代扣代繳與自行申報制度的基礎上,盡快建立納稅人編碼實名制。以信息技術手段為基礎,加強與銀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公安、法院的配合,對納稅人的賬戶實行全面的監控,以防止稅源流失。

2、完善財產稅

(l)將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農業稅五稅合一,開征不動產占有稅。對不動產按用途不同設置差別稅率,從價或從量征稅;將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兩稅合一,由行為稅改為財產稅,開征動產占有稅(對動產征稅)。

(2)開征遺產贈與稅。遺產贈與稅是對財產所有人死后財產課稅,為防止生前將財產贈與別人,分散財產,無遺產可征,而開征的一個輔助性稅種,遺產稅是主,贈與稅是輔。要適時開征遺產贈與稅,以發揮稅收在這一領域的調節作用。

3、完善消費稅和營業稅

(1)擴大消費稅的征稅范圍,新增一些稅目,包括奢侈品、高檔消費產品如高級時裝、名牌表、高爾夫球設備等,并適當提高一些消費品如煙酒的稅率。

(2)調整營業稅的征收范圍,將普通服務和高檔服務的稅率拉開檔次,對高檔服務實施高稅率,調節高消費。另外擴大資源稅的范圍,向租借使用國有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征收資源消耗稅,調節因占有資源而產生過高收入。

(三)新開征一些稅種

開征社會保險稅。社會保險稅作為實施社會保障制度的財政來源,是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為課征對象而征收的一種稅收。要進行產業結構的調整,就必須按照市場規律建立優勝劣汰機制,企業破產、關、停、并、轉不可避免,失業人口增加,除了開展必要的社會再就業工程下,更重要的是解決失業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它是經濟增長和社會穩定的關鍵所在。所以,就必須建立起以符合國際慣例和我國國情的社會保障稅為中心的社會保險制度。年輕給年老做準備,在職給失業做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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