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教育研究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3 03:2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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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教育研究論文
一、社會的現代化發展
20世紀科技的飛速發展推動信息化社會的發展,電腦和互聯網的出現,正式宣告當代社會進入信息化時代,進入21世紀信息的作用更加明顯,每一個人的生存都離不開信息,社會的發展和進步也離不開信息,信息已經成為這個世界最重要的因素。
在信息社會中,信息成為比物質和能源更為重要的資源,以開發和利用信息資源為目的信息經濟活動迅速擴大,逐漸取代工業生產活動而成為國民經濟活動的主要內容。
信息經濟在國民經濟中占據主導地位,并構成社會信息化的物質基礎。以計算機、微電子和通信技術為主的信息技術革命是社會信息化的動力源泉。
由于信息技術在資料生產、科研教育、醫療保健、企業和政府管理以及家庭中的廣泛應用,從而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產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影響,從根本上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行為方式和價值觀念。
信息社會的特點:(1)社會經濟的主體由制造業轉向以高新科技為核心的第三產業,即信息和知識產業占據主導地位;(2)勞動力主體不再是機械的操作者,而是信息的生產者和傳播者;(3)交易結算不再主要依靠現金,而是主要依靠信用;(4)貿易不再主要局限于國內,跨國貿易和全球貿易將成為主流。
云南近代法學教育研究論文
一、清末云南法學教育
中國近代的法學教育源于清末新政。云南地處邊陲,開發較晚,教育事業也顯落后。法英先后入侵越南吞滅緬甸,虎視我西南門戶,并借助一系列不平等條約施壓清廷,云南因而被迫通商開埠,客觀上加速了本地區的近代化進程,為近代法學教育提供了社會基礎。同時,清末新政變法修律、學制改革,推動了云南法學教育的近代化。
(一)學制與教育行政管理體制
清末政府進行了一系列教育體制變革,云南近代教育制度也隨之變革。當時,云南實行的是清朝在全國范圍內推行的“癸卯學制”,分為三段六級,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這一時期社會、經濟的變化推動了教育行政的變化,1903年云南出現高等學堂后,高等學堂成為教育行政事務的管理機構。1906年,云南省學務處成立,總理全省學政,成為省內最早的專門教育管理行政機構。1907年,清朝學部奏準,要求一律裁撤各省學政,改設提學使司,云南遂設提學使司。云南教育行政管理體制的變革客觀上也推進了法學教育的近代化。①
(二)法學教育機構
1.云南課吏館。云南法政學堂的前身是云南課吏館,課吏館是近代時期云南最早的法學教育機構,但其并不是近代意義上的法學教育機構。清朝的正規教育不重視法學,但立法、司法官吏當通曉法律,例如幕友須研讀會典及其事例、各種則例、律例等。②庚子國變之后,清政府知改革不可再緩,遂開始實行新政。1902年,政務處遵光緒諭旨,要求一體設立課吏館,之后除了少數省份沒有建立(例如貴州),其余各省先后建立了課吏館。而在此之前,課吏館只是剛毅這樣的“個別地方官員”施行的“個別行為”③。云貴總督魏光燾于1902年11月28日上奏“云南地處邊瘠,人才寥落,遵設課吏館,研習吏治”后,于12月31日復奏“并另設課吏館,以為仕學之先導”,得旨后在昆明設立課吏館。①課吏館這一機構初時以開官智、澄清吏治為目的,培訓、考核分省或留省的候補官員。除個別例外省份,招收對象一般為各地候補候選官員。課程的設置全國無統一的規定,各省一般以中國傳統政學為主,也注重西學、實學。②云南課吏館于1905年至1906年,編輯《全滇紀要》,以“練習滇省地方政務發明中外法律之學為宗旨”,專門“采輯滇事考察全滇風土物宜有關政治利弊者”,“編輯為詳著政治職務義務不尚辭藻”。③《全滇紀要》對當時的云南有關的政治事務分疆域、財政、學堂、刑律等多項討論編輯做了詳細記載,為后世歷史研究、了解當時云南的政務情況留下了寶貴的文獻。課吏館對清末的法學教育起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積弊日深,職能所限,課吏館的設立并未能對推動清政府政治體制變革與建立系統的近代法學體系起到令人滿意的成效。課吏館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近代法律教育機構,它所要培養的并非專門法律人才,而是封建官僚體制內的須掌握傳統政學、為吏治服務并且能掌握新知識(如西學)來應對社會新事物的候補官員即“已仕人員”。當時由于西學東漸的影響,近代的法律觀念也傳入中國,法學界也出現新舊之爭,一些法學家主張學習西法,培養法律專門人才。沈家本提出“法律為專門之學,非俗吏之所能通曉,必有專門人才,斯其析理也精而密,其創制也公而允。以至公至允之法律,而運以至精至密之心思,則法安有不善者?!及其施行也,仍以至精至密之心思,用此至允之法律,則其論決又安有不善者?!”④1904年,清政府要求各省于課吏館中添設“吏治速成科”,學習的科目以政法大義為主。⑤次年,伍廷芳、沈家本奏請在各省課吏館內“添造講堂專設仕學速成科”教習法律。⑥1906年,一些省將課吏館改為法政學堂,云南也在其中。
臺灣英美式法學教育研究論文
一、繼受過程中的轉向
就法史學的立場說,“法的繼受”(dieRezep-tion,Reception)或稱“法的移植”(transplant)乃指一個國家基于外來勢力、內在社會結構的變異、外國法質量或內部意識的覺醒等因素,全盤或部分采用其他國家法律制度的一種法律現象。①從歷繼受外國法的進程中無不著力于法學教育之繼受,而法學教育之核心又為其教育模式,故法學教下文就臺灣法學教育模式之繼受作一簡要歷史回顧,以期梳理出兩大法系在不同時期之于繼受國之影響及其在地化過程。
(一)日據時期
臺灣的近代法學教育始于日據時期,彼時臺灣系屬日本帝國統治之一環,而日本近代法學教育的形成與日本繼受外國法制的進程緊密相連,故可認為臺灣之法學教育繼受乃是透過日本之間接繼受外國法制。十九世紀八十年代后期,由于在明治法典編纂后半期,日本制定和頒布了受德國憲法影響的明治憲法,隨后發生的法典論爭使日本法典編纂的繼受方針由繼受法國法轉為繼受德國法,日本法學成為德國法學的繼受法學。迄至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德國法和德國繼受法學更是占據了日本法律和法學教育的主導地位。②故日本在臺灣亦采取德國已行之有年的法律社群以大學為傳授專業知識的教育機構之法學教育制度,開啟了此后數十年追隨歐陸法學教育模式之大門。正是在此種背景之下,日本為消弭殖民地人民的自我認同,而在“內地延長”的同化政策下于1928年在臺北設置的臺灣第一所法學教育機構———臺北帝國大學(以下簡稱臺北帝大)文政學部政學科亦是繼受德國法的間接產物。故臺北帝大采歐洲的講座教授制,而非美國式的“學系”,政學科的學生,須在三年內完成課業,畢業時授予“法學士”學位。
(二)國民黨威權統治時期
從1945年國民黨代表同盟國接收日治下的臺灣至1949年中國大陸成立中國共產黨的新政權,此一時段之兩岸法學教育是所謂“同根”時期。臺灣法學從“日本化”走向“近代中國化”,臺灣之法學教育體制亦逐步改成民國時代中國(RepublicChina)的制度。由于中國整體教育體制系仿效美國,故采學系制,而非講座制,故雖彼時之中國法學教育亦深受日本影響,但此學制上的根本性變更,實乃臺灣繼受英美法學教育之先聲。戰后臺灣各大學之法律學系多有“法學組”、“司法組”、“法制組”、“比較法組”或“財經法組”等分組形式。以臺大法律系為例,“法學組”與“司法組”兩組初分之時,課程設計上曾各有所偏重。法學組曾試辦5門英美法課程必修;而司法組則將許多司法實務方面課程列為必修。然而法學組學生之5門英美法必修,除選擇學術研究之路者外,對未來就業之益處有限,反倒成為取得專業資格、準備國家考試的阻礙。所以,試辦期滿后,英美法課程改為選修。復以兩組學生均可互選他組課程,兩組原有之分際遂逐漸泯沒。③盡管形式意義大于實質意義且成效甚微,但仍能由此一窺彼時各校法律系欲進一步從學系之設置上強調英美法教育之嘗試與努力。然而唯獨1954年7月于臺灣復校的基督教系隸屬衛理公會的東吳大學(以下簡稱東吳)法律系之系內分組獨具特色。初分甲乙兩組,甲組注重英美比較法學;乙組專事大陸法之探討,自1958年起,呈準將兩組合而為一,大陸法與英美法并重,修業期間改為5年。除傳統四年本國基本法律與實用法律課程,另增添一年時間以學習比較英美法課程,以培育比較英美法人才。④雖歷經坎坷,東吳法律系不曾動搖其在中國大陸時的英美法系辦學傳統,從在臺復校起始之刻便引領著臺灣的英美法教育而在臺灣法學教育界獨樹一幟。
全球化背景下法學教育研究論文
一、全球化背景下法學院職能的轉變
法律教育的目的在于提高民眾的法治觀念,強化民眾的法律意識,這是一個需要長期堅持積累的過程。當前,全球化的特殊背景對我國法學教育的體制和培養目標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就是說,我國的法學教育不但要努力培養合格優秀的法律工作者,而且還要努力提高全體公民的法律素養,使他們對法律產生信仰的情感。在我國,各大院校的法學院除了要培養法律專業的人才外,還要時刻關注社會對法律的需求,這就要求在全球化這個時代背景下,法學院的職能應隨著社會的需求發生相應的轉變。
二、我國法學教育在全球化背景下面臨的挑戰
(一)法律專業人才的教育與國際脫軌
由于國際秩序的維護需要制訂和運用統一的國際規則,就使得對熟知國際法律規則并具有外語交涉能力的法律專業人才的需求進一步增加。我國在對外發展經濟的過程中,提倡的是外向型經濟,這就要求我國目前培養的法律專業人才應該擁有國際性的思維和眼光,能夠對國際慣例和國際條約通曉并能熟練地加以運用。但是,我國當前的法學教育中沒有對學生進行完善系統的國際法教育,學生在國際法方面的實踐機會少之又少,嚴重缺乏國際思維和眼光,與當前我國法治建設發展急需國際性、復合型法律人才的現實不符。
(二)法學教育規模擴大,法學教育質量無法保證
我國職業化法學教育研究論文
一、朝陽大學的法學教育職業化
“傳統中國是沒有法學教育的。”①自19世紀末開始,作為中國社會變遷的組成部分和結果之一,中國開始引進西方式的法學教育。②真正意義上的法學教育由此拉開帷幕,并在民國時期出現過短暫的輝煌。當時的法學教育有三種途徑,一是以北京大學為代表的公立大學,二是以朝陽大學為代表的私立大學,三是以東吳法學院為代表的教會大學。在這三類大學中,就法學而言,以朝陽大學和東吳法學院最負盛名,這兩朵中國現代法學教育之花,爭奇斗艷,南北媲美,世稱“北朝陽,南東吳”,③而朝陽大學獨享“無朝不成院,無朝不開庭”之美譽,因此,加強對朝陽大學法學教育特點的研究特別是法學教育職業化的研究,或許能為今天的法學教育改革與發展提供些許啟示與借鑒。
(一)以培育司法人才為其主要辦學宗旨
“朝陽大學與東吳法學院同為私立性質的單科大學,均以置辦法科為重,以培養法律專門人才為主旨”。④1961年,朝陽董事會董事長居正先生在旅臺校友會成立大會上曾言及:“朝陽創校的基本宗旨,一是精研法學法律,促進民主政治;二是培育司法人才,實現社會正義。”實際上,限于其法政專門學校和私立學校的屬性以及當時的社會環境,培育司法人才成為朝陽大學主要的辦學宗旨。民國初期,高等學校分為大學和專門學校兩個層次,定位存在明顯不同。1912年頒布的《大學令》和《專門學校令》規定:“大學以教授高深學術,養成碩學宏材,應國家需要為宗旨”,“專門學校以教授高等學術,養成專門人才為宗旨”。⑤專門學校又分為法政、醫學、藥學、農業、工業、商業、美術、音樂、商船、外國語等專門學校。1912年頒布的《法政專門學校規程》規定:“法政專門學校以養成法政專門人才為宗旨。”⑥由此可見,法學教育的宗旨,在大學的法科教育中,以培養學術性人才為目標;在法政專門學校中,為滿足國家現實法律人才所需,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目標。二者分工不同,但卻把法律教育及其人才培養納入了理性發展的軌道,適應了社會對不同人才的需要,穩定和延續了清末興起的新式法律教育的辦學局面。⑦作為民國初年成立的眾多法政專門學校之一,盡管其創立者可能有更高的目標和更遠的追求,但是朝陽大學不得不遵守法定規定,將培養法律人才作為其主要辦學宗旨。除了法政專門學校的屬性外,私立的朝陽大學面臨的特定歷史條件和環境,也迫使它高度重視人才培養以快速獲得社會認可。私立大學面臨的最大困難是辦學資金不足,除了創辦者的投入和社會捐助以外,最主要的資金來源是學費,而學費主要取決于學生人數和收費標準。對學生而言,讀不讀大學以及讀哪所大學,必須考慮投入和預期收益,而后者主要取決于將來的就業前景。因此,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給學生提供更好的就業機會,是當時所有私立大學不得不做出的選擇,朝陽大學也不能例外。對此問題,朝陽校友韓培基先生精辟地總結道,“朝陽大學的辦學精神和獨具的教學特色都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被‘逼’出來的。第一,它得不到像國立大學每年定期得到政府的撥款和私立大學根本無法得到的其他優厚待遇;第二,因為它不是教會學校,得不到教會定期的資金和其他物質的支持;第三,沒有國外的政治和經濟的牽涉,更不想在國內開展募集資金;第,只能靠創辦的幾位主要校董的支撐和校友陸續的愛護與支援來求生存。從提高學生的學習知識和品德,獲得社會認可的情況下求發展,逐步擴展法學教育的搖籃作用,使畢業的學術有所建樹。”①用今天的話來說,當時的朝陽大學不得不采取一切措施,提高學生的就業率和就業層次,這也決定了它必須提供職業化的法學教育。
(二)教學和管理工作充分體現法學教育職業化特點
“根據北京政府1915年的法律,司法官、律師成為一種需要資格考試的職業領域。但法政學校三年制畢業生、法政學校教師和執業三年以上的律師可以免試。一方面,司法官、律師成為一種需要考試的新興職業;另一方面,法政學校畢業生擁有不經考試而出任候補司法官或充當律師的特權。這種免試特權實際上意味著法政學校本身擁有法律職業資格的許可權。”②基于此,朝陽大學在專業設置、師資構成、教學管理、實踐教學等方面均貫徹了職業化。“從朝陽大學設專業即可看出其務實精神和對學生未來就業的良苦用心。在解放前的所有高等院校,無論是私立還是國立,都是只設院、系,不設專業。只有朝陽大學例外,不僅設有法律本科,還設有司法組(4年制公費,畢業后就業更有保障),更是率先增設了2年制的書記官專業和經濟系的會計專業等三個為社會所急需的2年制專業,司法組和書記官專業都是直接以應用型司法人才培養為目標而設置的專業。”③朝陽大學特別強調教學質量的提高,因此十分重視強化師資陣容。根據朝陽大學校友王承斌回憶,朝陽大學師資主要包括本校固有教授和外聘兼職教授,其中包括很多在學術界和實務界具有崇高聲望的法學界名流,如留學東京帝國大學、曾任大理院院長的余棨昌,曾任國際法院大法官、留學斯坦福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的倪征噢,曾任朝陽大學校長、后任司法院副院長的史志泉,最高法院庭長孫潞,以及李宜琛,翦伯贊等等。④朝陽大學還嚴格實施教學管理,督促學生勤奮學習。例如,朝陽大學的考試是十分嚴格的,成績優良,在班上考一、二名的,發給獎學金,以示鼓勵;成績低劣,三門不及格的,取消補考資格,予以淘汰。每班入學時的學生人數,少則幾十人,多則一百多人,到畢業時已大為減少,有的班畢業人數不足入學人數的一半。朝陽大學還實行一種特殊的教學管理方法,即教務處派人隨時到教室抽查點名。這些教學管理措施杜絕了學生自由散漫、課堂紀律松弛的現象。⑤朝陽大學還十分注重理論聯系實際,將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緊密結合,其“特聘國內有司法經驗的法學家夏勤、洪文瀾、張任堪、趙之遠、趙琛、張鑒、楊兆龍、查良鑒等人組成司法組教務委員會,研究并制訂出一套加強實務訓練,‘理實并重’的教學方案,力圖改變‘我國過去的法律教育每偏重于理論的研究,忽視于實務的訓練’的狀況。按照這一方案,英美德法的‘問題討論’(seminar)、朗特爾(Langdell)的‘案例研究法’(CaseBookSystem)、‘法院的實習’以及英美法學院中的‘法律救助社’(LegalAidSo-ciety)等實務訓練項目被要求在司法組的教學中加以推行。”⑥據朝大校友回憶,這些實踐教學活動既有知名教授悉心指導,又有學生主動參與,讓它們印象深刻、受益匪淺。⑦
學位論文在法學教育的用途思索
法學本科教育在我國的整個法學教育體系中處于基礎性的地位,擔負著培養社會主義經濟建設與民主法制建設高層次法律人才的任務,對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也產生著重大的影響,是關乎法學教育成敗的關鍵。自從2001年以來,中國法學本科教育的規模得到了巨大的發展。2001年,我國設置本科專業的高等院校有229所,這一數字到2005年急劇增加到559個,這還不包括本科院校下設獨立學院開辦的法學本科專業。截至2006年8月,共有620所高校設置了法學本科專業。在讀法學本科學生人數已達20多萬人,每年畢業的法學本科畢業生大約有三、四萬人,[1]且這種發展勢頭仍在延續。法學教育的跨越式發展,促進了對法學教育目標定位的討論。在2001年9月召開的《21世紀中國法學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研究》重大課題研討會上大家似乎形成了“共識”:中國大學法學教育本科階段的基本目標是為培養各級法律人才提供毛坯,只能是一種素質教育,而非專才教育;是一種通才教育,而非職業教育。[2]
要實行法學的素質化教育,法學學位論文的寫作訓練是檢驗這種教育成功與否的最好的標志。以下筆者從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法學論文寫作的重要性和意義、法學論文的作用,以及如何完善我國現有的法學學位論文制度等方面入手探討法學學位論文在法學本科教育中的作用和地位。
一、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
綜觀我國高等法學本科教育的發展歷程,走過了一條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弱到強、從常規發展到跨越式大發展的道路。在艱辛曲折的發展歷程中,法學本科教育為我國的法制建設培養了大批的法律人才,為國家的現代化建設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但傳統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模式單一,培養口徑過窄,培養目標趨向“專才”,而且在人才服務方面僅僅定位于法律實務部門。當然,單一的專業性法律人才在特定的歷史時期曾起過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隨著21世紀世界經濟全球化的沖擊,這種人才培養目標已經很難適應法律全球化、技術化、信息化和法律服務市場的要求。因此,法學人才培養目標和模式的更新已迫在眉睫,單一專業性人才向通用復合型、應用性人才培養轉變已成為時展的現實需要,也是許多法學界學者和教育家的共同呼聲。[3]
對法學本科教育培養目標的認識,是進行法學高等教育的起點,也是開展法學學位論文寫作工作的前提。眾所周知,在我國現階段的教育模式中,法學本科教育的對象主要是沒有社會工作經驗的青年學生,這些學生剛剛結束高中階段的教育來到大學校園,初次接觸專門化的法律知識的教育,面對這樣的青年學生群體,我們該如何樹立本科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呢?進一步說,我們該如何定位在新的歷史時期中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呢?法學本科教育是法學研究生教育和法學職業繼續教育的基礎,法學本科畢業生也是組成未來我國立法、司法、執法以及法律服務等各個法律職業部門的基本力量。因此,對于法學本科教育階段培養目標的定位不僅關系到法學專業的畢業生在受到四年的法學本科教育以后對實際法律問題的處理能力,而且也關系到改革目前法學本科教育中出現的一些弊端、完善法學本科教育制度的成敗。從法學教育的整體方面來看,我國的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定位在滿足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滿足我國高等教育的既定方針政策的要求。進入21世紀,我國的法學教育肩負著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實踐“依法治國”方略的雙重歷史使命,這就對法學本科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4條明確規定我國的高等教育方針是“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與生產勞動相結合,使受教育者成為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法學本科教育作為我國高等教育體系的一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必須貫徹落實我國的高等教育方針政策。“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宏觀大背景以及國家既定的教育方針都要求我們的法學本科畢業生需要具備扎實的基礎、全面的專業知識、良好的法律人素質等等各方面的綜合素質。據此,筆者認為我國目前的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應該定位在培養具有綜合性、高素質的專門法律人才上。
我國正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是在經濟文化相對落后的中國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不可逾越的歷史階段。在本世紀一段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國社會的整體目標仍然是建設和完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經濟建設依然是我們整個工作的重心,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那么,法學教育就要為經濟建設服務,要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而服務。隨著學校招生規模的持續擴大,本科法學專業人數也不斷增加。面對目前的發展形勢,在對我國法學本科教育人才培養目標的定位上應該充分考慮我國目前的國情和法學教育的實際狀況,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外國的模式。在我國法學教育資源還比較缺乏的情況下,我們應當將素質教育、專業教育和職業教育等各種教育的優點有機地結合起來,培養出既掌握全面的法律理論知識,又熟練掌握法律的實踐技能及操作技巧,能處理各種錯綜復雜的法律問題的綜合性法律人才。法學本科教育要使法學專業的學生不但具有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了解中外法律思想家的各種法律理論,還要熟悉中外法律制度的概況,精通各種法律實用技術,更要培養學生的政治覺悟和忠于法律、剛正不阿的高尚品格。因此,法學本科教育應當把學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始終放在首位,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以綜合素質為基礎,專業素質為重點,在此基礎上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加強對法學本科學位論文寫作的訓練,使學生的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在論文寫作的過程中得到落實。
剖析普通法與中國法學教育
一、法學教育的現狀
中國法學教育應當向何處去?官方和學界進行了積極的探索,但卻并沒有在大的方面形成共識,中國法學教育在方法和路徑上,仍然還處于艱難的摸索和趕路當中。官方對于法學教育模式及方法的改革和探索,最具有全局性意義的莫過于1996年開始實行的法律碩士教育,其目標很明確,即培養法律實務人才,這明顯地移植了美國的JD模式①。但在具體的教學方法上,卻與法學碩士教育沒有太大區別。使得很多人有理由去質疑法律碩士教育存在的必要性,這些質疑如果得不到合理的排除,將進一步加深中國法學教育在方法和路徑選擇上的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會極大地制約著法學教育的發展步伐。就理論研究而言,現實的情況是,法學院的碩士畢業生在臨近論文開題的前夕,還在為自己的論文題目苦苦發愁,最后為了交差只能粗制濫造。還有很多法學院對于碩士研究生有的要求,這一條要求其實初衷是非常好的,即督促學生加強學術訓練,提升自己的理論素養。但后來很多法學院都把這條要求取消了,而只是在博士階段繼續維持。但現在論文“發表市場”太過火爆,導致學生簡直輕而易舉,所以是否能已經無法考察一個學生的學術研究水平了,還是取消為好②。但取消了論文的發表要求之后,卻沒有相應的替代機制來加以補充。這種做法的奇怪之處在于:法學院不從本身的教學質量管理去對現狀進行反思,而是屈從于“火爆的市場”這個現實,而使得本身就很松散的法學碩士研究生教學質量管理比以前更不盡人意了。當然我們不能否認這個“市場問題”給法學碩士研究生教育帶來的弊端,但更為重要的是,法學院對于法學教育的質量管理需要反思。其次,至于各大法學院所宣揚的法學碩士的另一個培養目標,即:培養實務性人才,也大體上屬于“虛假宣傳”。在教學管理體制上,拋開的要求,衡量學生是否能夠畢業并獲得學位主要是兩點要求:一是修滿各門課程的學分;二是完成學位論文并通過答辯。這兩條要求,其實都是針對論文寫作的,即都以論文質量作為考核標準③。但問題在于,考核標準中并沒有對論文的內容做任何限制,現實的情況是,學生的論文很少是以現實中的一個實際問題出發來做調查研究,然后謀篇布局,而基本上是在屋子里“整”出來的,沒有問題意識,更遑論實務精神和訓練了。綜上所述,一方面,法律碩士教育有著明確的目標,但卻沒有在教學方法上進行革新,實際上使得法律碩士教育培養法律實務人才的目標沒有得到很好的體現;另一方面法學碩士的教育致力于理論與實務這一雙重的目標,也是困難重重,這兩個目標由于本身在性質上的沖突,而表現出相互掣肘,實際上使得法學碩士教育的目標更加混亂了。
二、教育出路
上述談到的有關法學碩士教育和法律碩士教育有關的問題,歸結起來,其實就是培養目標和培養方法的選擇問題,盡管很多的法學院已經在著手進行改革,但成效目前并不明顯,也未能獨樹一幟。從根本上解決這種脫節的方法在于突破原有體制的框架,重新確立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然后在此基礎上確立培養方案。筆者以為,理論與實務都是法學教育所要實現的目標,只不過,這兩項目標不能被糅合在一起,而是應當在階段上有所區分④。而現有的法學教育最大的問題就在于將這兩大目標不加區別地糅合在一起,企圖獲得“一舉兩得”的效果,但事實上效果并不理想。針對這種情況,筆者建議:法學本科、法律碩士這兩種學位的目標應當是以培養實務性人才無疑。至于法學碩士,應該將其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作為實務性人才來培養,另一部分作為研究性人才來培養,并直接成為法學博士的后備資源,取消法律碩士以及其他專業的人報考攻讀法學博士學位的資格。這樣做的意義在于從體制上厘清了理論與實務兩大培養目標的界限。在厘清目標的前提之下,剩下的問題就是具體的實施方案了。就實務性人才培養而言,可以說,目前各個法學院還尚未找到合適的培養方法,但在部分法學院早已開始了自己的探索。客觀地講,普通法在實務性人才培養方面(尤其是高層次的人才培養方面)的確比大陸法更勝一籌。那么,以上這些方式都可以借鑒。另外,法學教育在教學管理上的松散,也是影響法學教育質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非法學本科生的法學論文寫作研究
本科畢業論文是系統全面檢驗高校本科生通過四年專業學習(某些進行試點改革和允許提前畢業的高校為三年)所獲得之各種學習成果、思維能力、綜合素質及獨立從事科研調查水準高低的主要依據。自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隨著我國高等教育人才培養模式由單一專才型向寬口徑復合通才型轉變,兼之“依法治國”、“法律至上”等觀念日漸深入人心,不但各高校法學專業本科生撰寫了數量龐大的法學畢業論文,許多非法學專業①的本科生也紛紛結合本專業實際,從個人興趣、教師引導以及就業需要②等方面出發選擇撰寫同本專業相關的法學畢業論文。譬如諸多國際貿易專業本科生選擇撰寫國際經濟法方面的畢業論文,電子商務專業本科生選擇信息安全法類的畢業論文,哲學專業本科生選擇法哲學、法倫理學類的畢業論文……凡此種種,舉不勝舉。平心而論,這可謂一種令人欣喜的現象,它既反映了目前我國本科教育的寬口徑培養模式已在很大程度上被彰顯,又折射出年輕一代法治理念質的飛躍。
不過有一點需著重指出的是,非法學專業的本科生畢竟與法學本科生有著較大差別。他們往往在四年本科學習中僅上過寥寥幾門和本專業相關的法律實務課程(如新聞學專業開設的《新聞傳媒法》等),個別興趣濃厚的學生充其量也不過課余翻閱了部分法學書籍,負責指導他們畢業論文撰寫的教師很多也僅為本專業而非法學課程教師。雖然在選題視野開拓度層面他們或許會寬于法學本科生,但在理論研究深度上,便著實難同法學本科生相提并論。③如此一來,我們就必須根據非法學專業的本科生撰寫相關法學畢業論文之具體癥結,一一對癥下藥,從而保證其能真正完成一份高水準的本科畢業論文。
一、非法學專業的本科生撰寫相關法學畢業論文暴露的主要問題
1.論文選題不深入,主題不突出所謂好的選題乃成功之一半,非法學專業的本科生由于屬“跳出法學看法學”,在研究視野開拓度上便有不少要寬于法學本科生。根據筆者在湖南長沙、衡陽、湘潭三地部分高校所做的抽樣調查,同樣打算寫作合同法方面畢業論文,一些電子商務專業本科生可能會結合自己專業特點選擇B2B或B2C等網絡無形交易下的新型合同法律問題來寫作,而法學本科生則因受電子信息技術知識匱乏束縛,往往更多傾向于探討傳統合同法問題。不過,非法學專業的本科生雖然在視野開拓度上較之法學本科生具備一定優勢,但他們法學理論功底則有所不及,從而導致選題不深入,時常出現選了一個較新穎方面問題開始寫作,最終結果竟是簡單就事論事甚至虎頭蛇尾草草收場的情況。譬如某些電子商務專業本科生選擇了虛擬貨幣的法律問題進行寫作,但往往淺嘗輒止,要么便簡單就事論事通篇缺乏法言法語和法律思維像一份記者的新聞報道,要么就從最宏觀政府話語層面大而化之地發些空洞無用的議論。
此外,與選題不深入接踵而來的便是主題不突出的問題。
正如湯維建先生所言,論文選題決定了論文主題,它給論文主題劃定了范圍,[1]既然我們許多非法學專業的本科生存在著選題不深入的毛病,那主題自然也會不突出,常常令人不知所云。如某些行政管理專業本科生選擇了非政府組織的法律問題進行寫作,由于選題不夠深入,在主題上也變得模模糊糊,洋洋灑灑通篇論述了很多非政府組織的起源、類型和特點,但究竟要探討的是什么具體法律問題,到結尾都沒有完全交待清楚。
新時期法學課堂模式和教學法分析
一、法學教育目的和Seminar教學模式的契合
傳統的法學教育模式為“以課堂教學為中心,以教師為講授為中心,以教科書正本內容為中心”的“三中心模式”。在這種講授式教學中,學生學習了學科的專門知識,但是卻無法將學到的理論知識系統化,也無法運用所學到的知識來分析問題,更無法用所學到的理論知識來解決問題、拓寬知識面、深化自己的知識結構和拓展自己的學術研究能力。這種情況的發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大學法學教育模式和能力培養要求脫節:大學生入校后,僅僅憑聽教師講授課堂知識,畢業時卻要寫出畢業論文;走上工作崗位后,需要參加會議,與同事或者領導討論問題,與同行進行學術交流;更有可能需要主持會議。而這些科研能力、學術交流能力卻并沒有在大學學習中系統地得到傳授,只能是靠自己摸索或者模仿。從每年的本科畢業生的畢業論文中可以發現,很多學習了四年的法學本科生甚至連最合適的畢業論文選題都無法確定。如前所言,高等法學教育目標僅靠“三中心模式”是無法完成的。現有的“三中心模式”可以傳承法學理論基礎知識,而對能力培養方面略顯不足。為了培養合格的法學高等專業人才,就需要尋找其他的教學模式。能力的習得需要受教育者在教練者正確指導下,自身做專門有針對性的練習,并反復練習,不斷鞏固,才能獲得該種能力。這種能力培養的教育模式的最佳選擇就是Seminar教學模式。Seminar源于拉丁語“seminare”,是“播下種子”的意思,最早可追溯到蘇格拉底的討論式教學,后經德國唯心主義哲學家導入課堂,但是這時的Seminar課堂以終極真理的存在:上帝的教義成為討論的基礎和歸宿。德國哥廷根大學率先將Seminar課堂模式引入大學,最終將其全面發展的德國教育家洪堡,在德國洪堡柏林大學開設Seminar課堂。[1]但是Seminar一詞,在歐洲和美國的含義并不統一。在歐洲有將知名學者或者思想家所開設的大型講學課堂稱為Seminar,在商業領域也開始用Seminar一詞來泛指企業或者商業組織的商品或者高科技推介會。而在教學領域,亦有不同的Seminar課堂模式,一般可以分為初級Seminar課堂模式,中級Seminar課堂模式和高級Seminar課堂模式:初級Seminar課堂模式,針對大學低年級學生;中級seminar課堂針對高年級或者碩士、博士研究生;而高級seminar主要針對專家學者類型的。[2]由于本文僅討論法學碩士研究生的課堂模式建設問題,故本文僅以中級Seminar課堂模式(以下簡稱Seminar課堂模式)來進行研討。
二、法學Seminar課堂模式建構
所謂Seminar課堂模式,是指一定數量的學生在教師指導下,選取某個學術專題獨立從事科學研究,撰寫研討課論文,在研討課上宣講自己的學術研究內容,并與參與者進行觀點討論或辯論等學術交流的一種開放式教學課堂模式。[3]筆者認為,法學碩士研究生教育采用Seminar課堂模式具有適當性:1.Seminar課堂模式能培養學生的獨立學習能力。作為法學碩士研究生,都已經具備了法學基礎知識,所欠缺的就是利用所學習的專業知識來解決理論上或者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而Seminar課堂模式就是在指定的范圍內,由學生挑選研究的主題,尋找文獻資料,向指導老師或者其他同行請教,最終自己動手完成關于該專題研究的學術論文和學術交流。2.Seminar模式能培養學生學術寫作和交流能力。法學碩士研究生必須能夠從事專業論文的寫作,并具有學術交流能力,而這些通過傳統課堂講授模式是無法得到訓練的。通過Seminar課堂模式可以對學生進行這個方面的針對性訓練。在Seminar]課堂模式中,參與的學生需要獨立完成一篇由教師指定范圍的學術論文,并宣講自己的觀點,與質疑者進行辯論或者討論,交流學術觀點。3.Seminar課堂模式能深化學生的知識。作為法學本科和碩士課堂上所接受的理論,畢竟是有限的:一方面是因為教學時間的限制,另一方面也是因為教學安排的需要。但是如果要獨立完成Seminar論文,僅從課堂上或教科書上的理論知識是遠遠不能滿足需要,需要學生自己通過閱讀文獻資料,梳理該理論的形成歷史、思想基礎,研究現狀和未來展望等多層次知識面,并學會評判贊同該觀點或者否定該觀點的學說并從中選擇立場。同時,作為自己所支持學術觀點的捍衛者,不僅僅需要了解贊同本觀點的論證,還需要了解否定自己觀點的學者們的論點和論證方法。為了能“征服”其他參與者,觀點的捍衛者不僅僅需要通曉法學理論,還應該了解和掌握與法學有密切關系的社會學、人類學、經濟學等學科的相關知識。而Seminar課堂模式具體流程如下:第一階段:前期準備階段。在開設Seminar課程的之前的學期末,開設課堂的教師公布擬開設的課堂,公布Seminar選題供參與者選擇;限定參加Seminar的學生人數(5-20人)以利于深入討論;提供學生報名選修的教師聯系方式;設置大致的Seminar課堂時間安排以便于學生安排自己的學習計劃;通告第一次集體談話的時間等以利于進一步組織Seminar課堂。在滿足了報名的最低限額的條件下,按照預先安排的時間,教師應該對全體參加Seminar課堂的學生進行公開談話。談話內容至少應該包括:seminar論文寫作的要求,提交Seminar的最后期限;進行Seminar研討的具體方法,例如,由學生自己利用圖書館、電子數據庫、網絡查找資料;自行撰寫學術論文;撰寫論文過程中有問題可以與教師討論或者請教等。第二階段:獨立研究階段。學生可以選擇教師擬定的選題,也可以自行申報選題;如果學生自擬題目,應該及時和教師取得聯系,并征得指導教師的同意;學生選報選題后應該積極搜集相關文獻資料,廣泛閱讀,形成宣講提綱;并隨時與教師請教、探討論文提綱和觀點過程中形成的問題。學生在Seminar宣講之前一個星期,將論文交給教師,打印宣講提綱;教師在此期間安排Seminar課堂地點、時間、宣講順序、注意事項等。Seminar課堂可以在學校舉辦,也可以到學校以外的地點舉辦。第三階段:研討階段。在此階段最主要的內容就是學生進行Seminar宣講。一般程序為主持人介紹選題、宣講人的學術經歷;宣講人宣講選題內容;主持人主持討論,參與者提問;宣講人回答提問,當然其他參與人也可以回答問題;教師作為旁聽者之一可以參與seminar,與其他參加者平等討論問題。第四階段:總結提高階段。宣講結束后,指導教師對Seminar進行點評,點評內容為宣講內容、結構、宣講方式等各個方面進行點評;點評結束后教師對所有參與者發放調查和反饋表,學生匿名回答對Seminar的評價、意見和建議。第五階段:結束階段。指導教師給出分數,將學生成績上交教學管理部門。
三、法學Seminar教學法研討
Seminar課堂設置的目的就是讓學生能夠獨立使用網絡電子期刊數據庫來尋找科學研究的文獻資料;通過與教師交流,能夠單獨就某個學術專題進行深入研究,并撰寫學術論文;學會進行學術交流的能力;學會主持學術交流會議的能力;簡言之,就是獨立科研能力、熟練的口頭學術交流能力。具體來說,學生應該通過Seminar課堂訓練以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能力。1.文獻綜述的能力。所謂文獻綜述是指對所研究的課題的國內外研究現狀進行歸納總結。無論是項目的論證還是學術問題的研究、碩士和博士論文的寫作都要求寫作者能對所研究課題的文獻綜述。而文獻綜述的前提搜集與研究項目相關的文獻資料。首先,學生必須學會搜集文獻資料。傳統文獻資料的搜集需要讀者先找到一篇專業文章,然后讀者運用滾雪球的方法來尋找更多的相關文獻。詳言之,從第一篇文章所引用的參考資料中尋找所需要的文獻,再從所能找到的文獻資料,尋找自己所學要的文獻。或者需要到圖書館中通過檢索,查找自己所需要的文獻資料。現代文獻資料的查找沒有以前那么復雜,完全可以通過電子數據庫的方式來尋找文獻資料,即運用信息技術來查找文獻資料。而數據庫以及通過信息技術來查找文獻資料的方法,需要讀者了解數據庫的使用方法,而這些數據庫的使用方法可以向圖書館專業人員請教。甚至可以向圖書館專業人員求助,讓他們通過專門的檢索系統來協助查找文獻資料。但是無論如何,讀者自己都需要學會最基本的數據庫使用方法,方便自己隨時查找文獻資料。其次,文獻資料閱讀能力。搜集到浩瀚如煙的文獻資料之后,還需要科學、高效地閱讀文獻資料。初學者閱讀學術文章時,很容易被作者說服,贊同該文作者的觀點;但閱讀其他文獻時,又轉而發現其他學者的觀點也是正確的。所以,教師應該指導學生如何閱讀文獻,如何評判文章的質量。最后,學生應該學會進行文獻綜述。教師應該指導學生在閱讀所搜集的文獻的基礎上,對文獻資料的觀點進行概括和歸納,通過自己所需要研究的主題將文獻資料的觀點組織起來,對上述觀點進行評判,并最終找到所需研究主題的新的研究方向。[4]2.學術論文寫作能力。法科本科生、碩士生、博士生都要撰寫畢業論文。沒有系統學習論文寫作者寫作時總是存在問題,例如文章標題界定、段落轉承、論文結構安排、觀點論證、注釋格式等方面都需要得到教師的指導。最主要的是文章觀點的改寫問題。現代法學研究非常深入全面,基本上很少存在研究空白。初學者很容易出現“眼前有景道不得,崔顥有詩在上頭”的尷尬局面,如果完全摘錄其他學者的觀點,則容易導致直接引用他人文字過多的局面,容易被判定為抄襲他人文章。其實,這種困境可以通過文章改寫的方式來避免這種情況。文章改寫的方法需要通過教師的專業指導、學生的不斷練習的方式習得。3.學術交流能力。法科畢業生無疑就法律問題與同行們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書面的方式和語言的方式,在日常工作中主要通過語言交流。而學術口頭交流的能力主要是交流的方式,即質疑、答疑等交流的方式和模式。這個方面主要是提供范例讓學生模仿;提供交流的平臺,讓學生施展自己的才能。教師的角色從講授者變為組織者和引導者,教師不再專注于本專業知識的傳授,而是教會學生運用專業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的能力。因此Seminar課堂教學模式中教師作為指導者所承當的任務是相當繁重的:教師需要擬定Seminar課堂討論的主題。這種主題的選擇通常是本學科近段時間以來所關注的熱點問題或者是該學科理論前沿問題。過于陳舊的選題喪失了作為訓練學生獨立思考能力的意義。而且該選題的難易程序需要控制:太困難或者太復雜的選題不可能能在一篇Seminar論文中闡述清楚;太簡單的選題無法達到教學的效果。同時在Seminar課堂模式中,教師需要精心組織整個Seminar課堂教學工作。例如,及時公布選題和擬進行研討的大致日期。在學生進行了預報名后,需要及時確定正式報名學生名單并進行分組(確定每個小組中擔任主持人、宣講人、點評人的順序,即每組中第一名成員為第二名成員的支持人,第二名成員擔任宣講人,第三名成員擔任點評人,依次循環,直至完成本組所有成員的宣講工作)。在所有成員宣講結束后,還需要進行教師點評,對每個參與者提出改進完善建議,并要求每個參與者對教師所組織的整個Seminar課堂反饋意見,對整個組織情況提出修改或完善建議及意見。Seminar課堂的主體和中心都應該是學生參與者。因此,教師應該準確把握自己的定位。對于學生在Seminar論文寫作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教師也應該是給予積極指導或耐心引導,而不能越俎代庖。因此,Seminar課堂的核心就是讓學生通過自己動手得到鍛煉,能力得到提高。對于一些學生難以直接解決的問題,教師可以提供解決思路。例如,學生無法掌握學術文獻資料的搜集工作的,可以讓學生向其他同學學習,也可以讓學生去找圖書館工作人員咨詢。對學生Seminar論文辯論過程中,出現了冷場的情況,教師應該協助支持人引導辯論話題;對于學生在辯論過程中出現的錯誤觀點,教師也不宜輕易發表批評意見,而應該靜候其他參與者去發現錯誤并修正錯誤。如果沒有學生意識到該觀點的錯誤時,教師可以在該場辯論結束時或者等到教師點評時再提出該問題。在以學生為中心,學生獨立完成Seminar論文并進行學術交流的平等開放式的Seminar課堂中,學生的專業知識得到了鞏固和系統化,運用專業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得到了訓練。但Seminar課堂模式并不能完全取代講授模式,而只能是對講授模式的一種有力補充。Seminar課堂模式將會在法學碩士研究生課堂教學中受到老師和學生的歡迎。
淺談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改革
摘要:當前,法學本科畢業論文存在著形式單一、考核標準不明確、論文質量普遍不高、抄襲現象嚴重、畢業論文標準存在不足以及答辯規則不明確等問題,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改革勢在必行,應當擴大畢業論文形式,明確畢業論文考核標準,加強對畢業論文題目的審查,改革畢業論文標準,完善答辯規則,以實現法學本科畢業論文與法學本科培養目標的契合,遏制畢業論文造假現象,彰顯公平、正義的法學理念。
關鍵詞:畢業論文;法學本科;;答辯
一、法學本科畢業論文存在的問題
(一)畢業論文形式單一。以傳統論文形式完成畢業論文(設計)是絕大部分高校對法學畢業生的要求。傳統論文要求圍繞著某一個問題提出論點并展開一定深度的論述,論述可以從兩個角度展開,一個是理論層面,一個是實踐層面,從理論層面來看,絕大部分法學學生理論功底不夠深厚,論述缺乏創新和深度,從實踐層面展開,很多學生又由于缺乏實踐經驗而閉門造車,提出一些想當然、人云亦云的觀點但論證不足。本科階段的法學教育在于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鍛煉學生的法律應用能力而非科研能力。所以,采取傳統論文的形式來考核法學學生顯得不夠科學和合理。(二)畢業論文考核標準不清晰很多高校的畢業論文考核標準過于模糊,用“選題合理”、“結構清楚”、“論述充分”、“格式規范”等字眼來要求畢業論文,且不區分專業。模糊的標準不能反映法學這一學科的專業特點,也未對法學論文應當體現的法律知識功底、分析能力、應用能力等提出具體要求。(三)畢業論文質量普遍不高。調查發現,近年來法學本科生的畢業論文質量普遍不高,主要表現在畢業論文選題問題多、論文結構不合理及對觀點的論證不夠深入等方面。從選題來看,主要有以下問題:第一,選題被動。很多學生平時積累不夠,往往臨時抱佛腳,要么從網上搜索他人提供的論文題目,要么依賴指導教師指定論文題目,選題的被動性導致很多學生對所選題目缺乏自身的思考,論文的寫作思路很容易受到網絡論文或指導教師的影響,變得缺乏獨創性。第二,選題或陳舊或過于激進。如“未成年人犯罪”、“精神損害賠償”、“個人破產”等詞語經常出現在畢業生的論文選題中,這些題目并非沒有寫的價值,而是多年來被歷屆學生選為畢業論文題目,重復率過高,且后來的論述并沒有超過前人,多是老生常談,或是泛泛而談。根據筆者所在高校的調查發現,法學學生以“同性婚姻合法化”、“代孕合法化”作為論文題目的比較多,從我國的傳統文化、社會現狀和公眾的接受度來看,起碼未來很多年都不可能得到法律的認可。當前,同性婚姻、代孕的合法化探討過于激進,況且從法學本科生的社會經驗、理論水平來看,很難駕馭如此涉及面廣、影響力大的題目。第三,題目過大。有些畢業論文題目所涉內容過于廣泛,導致論文雖面面俱到,但如蜻蜓點水,流于形式,缺乏論證。論文結構不合理是法學本科畢業論文常見的問題,具體表現為:第一,對概念的介紹過多。論文可以對重要的概念進行介紹分析,但很多學生對概念的介紹過多且沒有價值。第二,對國外立法規定的介紹篇幅過大。很多學生在畢業論文中用較大的篇幅介紹國外有關國家的立法規定,但很少談到其對我國的借鑒意義,有湊畢業論文字數的嫌疑,或雖有涉及但僅僅是泛泛之談,對完善我國的立法規定很難起到借鑒意義。論證不夠深入也是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普遍存在的問題。臨近畢業,很多學生心態浮躁,加之考研、就業的壓力,很難將心思放在畢業論文上,有些論文對觀點的論證淺嘗輒止,有些論證只是觀點的重復和堆砌,有些只是重復他人的論證而缺乏創新。(四)畢業論文標準不夠科學。近幾年,為了保障畢業論文質量,防止抄襲,高校要對學生的畢業論文進行重復率檢測,重復率檢測對于減少論文抄襲,提高畢業論文質量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當前的檢測機制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機構的標準存在缺陷。現在高校主要使用的是中國知網、維普這樣的數據庫網站,從這些網站提供的檢測報告來看,標準不夠科學和合理。比如,法學論文需要引用法律條文的規定來表達和論證某些觀點,只要引用是必要的,字數不多,都應該是合理的,但檢測網站直接將引用的法條視為重復。再如,某些通用的語言表達方式會由于在他人已經發表的論文中出現過而不能再被其他論文作者使用,導致后來者無法正常表達自己的觀點。(五)畢業論文答辯規則不夠嚴格。有些高校的畢業論文答辯規則不夠嚴格,主要表現為:第一,欠缺對學生的答辯準備監督。學生在準備回答答辯組問題期間,答辯組缺乏對學生的約束和監督,學生可以隨意上網搜索答案,或與其他同學討論答案,甚至找論文指導教師詢問答案,結果學生可以輕松地回答答辯組問題,導致答辯流于形式,不能真正考核學生的能力。第二,給予學生的答辯機會過多。對于論文有嚴重問題不能參加答辯或通過答辯的,答辯組把關不嚴,多次給予答辯機會的情況時有存在,導致學生普遍認為畢業論文最終必然能通過答辯,從而不重視畢業論文的寫作和修改,畢業論文質量堪憂。
二、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改革的意義
(一)有助于實現與法學本科培養目標的契合大學法學本科的培養目標是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對學生的研究能力要求不高,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應當符合該目標,重在通過畢業論文檢驗學生的法律知識功底、法律應用能力,本科畢業論文改革改變畢業論文單一的理論性論文的模式,通過研究報告、案例分析報告等多種形式檢驗學生的應用能力,與法學本科培養目標更契合。(二)有助于遏制畢業論文造假現象法學本科畢業論文如果采用研究報告、案例分析報告等多種畢業論文(設計)模式,對學生畢業論文創作的主動性就會提出很高要求,學生只有通過親自參與實踐調查或案件處理,對法律問題或案例進行分析,才能完成報告,這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變學生閉門造車、抄襲加少量修改的論文寫作狀態,有助于遏制當前比較嚴重的論文造假現象。(三)有助于彰顯公平、正義的法學理念法學畢業論文改革力圖減少畢業論文抄襲,鼓勵學生發揮主動性和創造性,通過自身能力完成畢業論文,體現了學生之間的公平和正義。法學畢業論文通過嚴格規范答辯制度,鼓勵學生對自己原創的論文進行陳述和答辯,減少答辯作弊現象,也體現了公平、正義的法學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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