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英美式法學教育研究論文
時間:2022-07-28 04:3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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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受過程中的轉向
就法史學的立場說,“法的繼受”(dieRezep-tion,Reception)或稱“法的移植”(transplant)乃指一個國家基于外來勢力、內在社會結構的變異、外國法質量或內部意識的覺醒等因素,全盤或部分采用其他國家法律制度的一種法律現象。①從歷繼受外國法的進程中無不著力于法學教育之繼受,而法學教育之核心又為其教育模式,故法學教下文就臺灣法學教育模式之繼受作一簡要歷史回顧,以期梳理出兩大法系在不同時期之于繼受國之影響及其在地化過程。
(一)日據時期
臺灣的近代法學教育始于日據時期,彼時臺灣系屬日本帝國統治之一環,而日本近代法學教育的形成與日本繼受外國法制的進程緊密相連,故可認為臺灣之法學教育繼受乃是透過日本之間接繼受外國法制。十九世紀八十年代后期,由于在明治法典編纂后半期,日本制定和頒布了受德國憲法影響的明治憲法,隨后發生的法典論爭使日本法典編纂的繼受方針由繼受法國法轉為繼受德國法,日本法學成為德國法學的繼受法學。迄至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德國法和德國繼受法學更是占據了日本法律和法學教育的主導地位。②故日本在臺灣亦采取德國已行之有年的法律社群以大學為傳授專業知識的教育機構之法學教育制度,開啟了此后數十年追隨歐陸法學教育模式之大門。正是在此種背景之下,日本為消弭殖民地人民的自我認同,而在“內地延長”的同化政策下于1928年在臺北設置的臺灣第一所法學教育機構———臺北帝國大學(以下簡稱臺北帝大)文政學部政學科亦是繼受德國法的間接產物。故臺北帝大采歐洲的講座教授制,而非美國式的“學系”,政學科的學生,須在三年內完成課業,畢業時授予“法學士”學位。
(二)國民黨威權統治時期
從1945年國民黨代表同盟國接收日治下的臺灣至1949年中國大陸成立中國共產黨的新政權,此一時段之兩岸法學教育是所謂“同根”時期。臺灣法學從“日本化”走向“近代中國化”,臺灣之法學教育體制亦逐步改成民國時代中國(RepublicChina)的制度。由于中國整體教育體制系仿效美國,故采學系制,而非講座制,故雖彼時之中國法學教育亦深受日本影響,但此學制上的根本性變更,實乃臺灣繼受英美法學教育之先聲。戰后臺灣各大學之法律學系多有“法學組”、“司法組”、“法制組”、“比較法組”或“財經法組”等分組形式。以臺大法律系為例,“法學組”與“司法組”兩組初分之時,課程設計上曾各有所偏重。法學組曾試辦5門英美法課程必修;而司法組則將許多司法實務方面課程列為必修。然而法學組學生之5門英美法必修,除選擇學術研究之路者外,對未來就業之益處有限,反倒成為取得專業資格、準備國家考試的阻礙。所以,試辦期滿后,英美法課程改為選修。復以兩組學生均可互選他組課程,兩組原有之分際遂逐漸泯沒。③盡管形式意義大于實質意義且成效甚微,但仍能由此一窺彼時各校法律系欲進一步從學系之設置上強調英美法教育之嘗試與努力。然而唯獨1954年7月于臺灣復校的基督教系隸屬衛理公會的東吳大學(以下簡稱東吳)法律系之系內分組獨具特色。初分甲乙兩組,甲組注重英美比較法學;乙組專事大陸法之探討,自1958年起,呈準將兩組合而為一,大陸法與英美法并重,修業期間改為5年。除傳統四年本國基本法律與實用法律課程,另增添一年時間以學習比較英美法課程,以培育比較英美法人才。④雖歷經坎坷,東吳法律系不曾動搖其在中國大陸時的英美法系辦學傳統,從在臺復校起始之刻便引領著臺灣的英美法教育而在臺灣法學教育界獨樹一幟。
(三)后權威時期
1.仿美國學制法學院獨立建院
雖采英美之學系制,但在學門規劃上,民國時期中國教育部把普遍被視為社會科學類科的政治、經濟、社會等學門,一并劃歸于“法學院”之下,顯現了二戰前歐、日這種傳統學術思維的色彩。⑤然而,隨著國際學術潮流逐步由歐陸轉宗美國,歐陸式國家學、國家法之架構日趨沒落。美式大學學制中法學院(LawSchool)獨立建制之設計,日趨受到青睞。加以依1993年新修正之《大學法》,法律學系要成為獨立學院,法律上已無困難。戰后臺灣各法學院,亦是自私立東吳法律學系起,紛紛朝法律學系升格建院之目標邁進。東吳法學院單獨以法律系所獨立建院,將政治、經濟等原屬法學院之學門,另置于他院。⑥在國立大學部分,則以1993年,政大法學院獲準以法律系所獨立成院為最早。⑦
2.學士后法學教育的興起
多年來,不少臺灣學者鼓吹臺灣法學教育學制應朝美式學士后轉向,最為人所熟知者,莫過于李模先生。⑧惟其理念提倡多年,甚至在其被延攬入閣之后,仍未能被行政當局所接受。⑨最后,在東吳大學的支持下,自1990年起,東吳法研所率先獲教育部同意,擷取了部分美國大學法學院之JDProgram形式,開辦“法律碩士班乙組”(1999年更名為“法律專業碩士班”)。于1991年首創以招收非法學院畢業生之碩士班乙組,修習三年,授予法學碩士,招收大學畢業后服務兩年以上之非法律系畢業生,首開研究所碩士班階段招收非法律系而具學士學位者攻讀法律之“學士后”法學教育先河。⑩其后1997年國立政治大學也開辦碩乙班;2000年國立交通大學與國立清華大學,均成立科技法律研究所;2004年國立政治大學成立法律科技整合研究所,同年國立臺灣大學也成立科技整合法律研究所。經過十余年的嘗試之后,一種在地模式的學士后法學教育體制似乎已經在臺灣形成,并且開始成為法學教育新一波之發展方向。瑏瑡
二、臺灣地區英美法教育模式之轉向原因
如前所述,法學教育模式屬法制之一部,且其英美式轉向亦是一種變動中的繼受,故法學教育模式之繼受原因應符合繼受之一般原理。故筆者根據黃源盛教授在論述清末變法時所歸納的關于法律繼受之原因,以法學教育模式為例分述如下:
(一)力的理論———美國的對臺政策
“力的理論”認為繼受外國法的原因,是由于列強或外國勢力,挾其軍事或政治、經濟、文化等優勢,迫使弱勢國打開門戶,不得不繼受強勢國的法律。瑏瑢此理論對應到法學教育模式之繼受轉變,即是1980年以前的美國對臺政策。國民黨政府逃亡臺灣之前,美國就曾以“聯合國救災與重建總會”的名義資助國民政府,1948年4月美國又公布了援華法案,進一步提供援助,雖然國共內戰的惡化導致了美國對臺灣援助的短暫中斷,但自1951年至1965年,美援總金額達15億美元,以企圖將臺灣變成一個經濟上自主的軍事基地和美國的加工基地及市場。瑏瑣為達到上述目的,美國一直試圖影響臺灣已有的法律體系以適應其需要,為此,美國主要借助美援機制、臺美雙方簽訂的條約以及美籍顧問等途徑對臺灣法律體系施加影響。最明顯的例子就是美國曾以提供數千萬美元的經援條件,要求臺灣當局推行“十九點財經改革措施”。此外,按照美援機制,美籍顧問可列席立法會議,這些顧問常常憑借其強勢的發言地位,主導立法的內容。瑏瑤美國對臺灣法的直接影響主要體現在經濟立法方面,僅1960-1980年間,臺灣受美國而影響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就有:土地法規(包括《獎勵投資條例》、《都市計劃法》)、促進投資與外銷法規(包括《外國人投資條例》、《技術合作條例》、《臺灣勞工法令》、《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預算法及財務行政法規(包括《國庫法》、《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及《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等修訂草案)、財稅法規、其他商事法規(如《證券交易法》的制定、《公司法》的修訂)等。瑏瑥法律上的變化必然會對法學教育產生直接影響:一方面研究和教學的內容中英美法所占的比例明顯上升;另一方面包括學制在內之法學教育模式亦已有向英美式看齊之趨勢。憑借強大的經濟勢力,美國法文化強勢入侵臺灣,而使既有的歐陸法律體系與法學教育模式不得不因為現實的需要而進行某種英美法的轉向。
(二)規范饑渴理論———司法實務需要
“規范饑渴理論”主張繼受外國法的原因,系由于本國法在量的方面有所欠缺,不足以提供解決沖突的模式,因此,必須從外國引進;而規范之所以欠缺,主要乃因經濟發展或社會變遷所引起。瑏瑦從1987年7月14日蔣經國宣布“解嚴”之時起,臺灣的政治經濟結構隨之劇變,與此同時在國際領域,冷戰結束,國際間意識形態對立逐漸消退、經濟合作、經濟自由化空前興盛,并逐步發展為經濟全球化的浪潮,臺灣欲積極融入世界經貿體系。全球性的貿易產生了對共同的法律規則的需求,經濟全球化帶來了全球范圍內的法律改革,無疑也對一貫實行貿易保護政策,經濟規則尚未完全制度化、國際化的臺灣帶來了巨大的沖擊和挑戰,面對可能急劇膨脹的國際業務量,臺灣在內外多重壓力之下,加快了移植外國法制尤其是英美市場經濟法制的步伐:制定信托法、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引進美國法上的保護令制度等等。瑏瑧在此股全球化浪潮下,臺灣不僅欠缺相關立法滯后,司法界亦少有具有國際化視野的法律實務人才,故需在法學教育領域更靈活地借鑒英美法系的有益經驗,以培養能夠勝任經濟全球化挑戰下的實務人才,從而進一步推動了英美式法學教育模式之轉向。
(三)自覺理論———東吳大學
如果說美國法文化之入侵和司法實務之需要是外部因素,則推動英美式法學教育模式改革之內在因素則是以東吳大學為首的民間力量。自在上海建校以來,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系)便一直以英美法為其教學特色,在臺復校后,依然堅持其英美法傳統。除了在本校積極推行其英美法特色教學,東吳法學院之師生亦是民間推動整個臺灣地區之英美式法學教育模式改革中的龍頭力量。前東吳法學院院長李模先生一直為向美式學士后法學教育模式轉向而奔走呼號。為了推動這一新學程,從籌劃到招生,以至主持該班,李模先生投注極大心力,甚至將私人律師事務所的收入,挹注該班費用。
三、英美法教育模式轉向艱難之原因分析
然而有了美國對臺政策、經濟全球化和東吳大學內外多重力量的推動,今日之臺灣卻仍然未能實現英美式法學教育之全面轉向。為何臺灣英美式法學教育時至今日仍然難成氣候?筆者就歷史、人事、制度和文化四個因素分析此中緣由。
(一)歷史因素
百年來其之所以難以從歐陸法教育模式轉向至英美法教育模式,歷史因素可謂首當其沖:風雨飄搖之清廷選擇繼受外國法制時棄英美而擇歐陸,此一進路之選擇一定程度上直接決定了百年來之臺灣法學教育模式,從一開始就奠定了追隨歐陸法之整體基調而令后世難以改弦易轍。蓋因包括法學教育模式在內之法制迥異于技藝與器物。木舟行船,因其輕便靈巧之故,即使突遇險情,漁夫輕劃幾下木漿即可改變方向而化險為夷;而巨輪航海,由于其龐大體積與復雜設備,一旦險情出現,縱然已全力轉舵亦難以在短距離內改變既定之航向。技藝與器物好比木舟,倘若不合時宜或難以操作可立等改弦易轍且少有銜接之困擾,然法制為一巨輪,其為一龐雜體系,一旦做出選擇,雖未必有立竿見影之效,但往往會深刻影響百年之歷史。然何以一開始清廷便以歐陸法為繼受對象而摒棄英美法?此問題并不如歷史所展現的那樣順理成章,因為除舊律泰斗沈家本外,清廷任命之另一位修訂法律大臣伍廷芳更是與歐陸法毫無直接關聯,其所受的完全是英美法式之法學訓練,不但擁有英美法學博士而且具有英國大律師(barrister)資格,為何其本位思維未在繼受對象的選擇上產生實質性影響?即使連“修訂法律館”奏調之法學菁英中亦有嚴錦镕(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政法科)、王寵惠(美國耶魯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獲英國大律師資格)、章宗元(美國加利福尼亞理財科、政法科進士)、李方(英國康柏立舒大學法律科、法政科進士)等人具有英美國家留學背景。瑏瑩僅從人員配置上看,彼時清廷并不缺乏受過英美式法學訓練的人才,其對英美法不僅不是一無所知而且理應所知甚多,故此一進路之選擇并非囿于客觀人才之缺乏而導致的信息不對等,而只可能是多方再三權衡之后的結果。由于從文獻上來看此問題并未產生激烈的辯論,故對此問題之探討,后世學人基本停留于英美法相較歐陸法更易于繼受等技術層面而未深入思索,惟黃源盛教授對此問題曾有獨到見地,其觀點可歸納為如下四點:其一,以習慣法與判例法為主之英美法由于其自發性法律秩序之特質較歐陸法系較不適合作快速而有效之立法繼受。其二,以成文法典為核心之歐陸法典較符合中國人自上而下之法律生活感情與律典編纂文明。其三,中國變法修律是受到日本繼受歐陸法成功的啟迪與刺激。其四,伍廷芳雖有修律大臣之名,卻無修律大臣之實,修律之事幾一手由沈家本主導。瑐瑠基于以上四點原因,清末之中國走上了繼受歐陸法制之艱辛歷程,法學教育模式亦從起點就與英美法制失之交臂,為百年后轉向之艱難埋下了伏筆。
(二)人事因素
1.大學師資
教師之留學背景所影響的不僅是其所講授的內容、方法,更重要的是其法學訓練理念。由于本位思維之無可避免,那些留學英美國家回來之學人必是倡導包括法學教育之英美法制之重要力量,故具有一定數量系統受過英美式法學訓練之教師數量對于英美法教育模式之轉向至關重要。其中具有英美留學背景的一共35人次,僅占總人次的25.18%;具有歐陸留學背景的一共72人次,占總人次的51.80%;未留學加上不詳的一共31人次,占總人次的22.30%;同時具有兩種法系留學背景的僅1人次,占總人次的0.72%。作為臺灣公認的頂級學府,除東吳以英美法為其特色外,臺大的數據一定意義上可以反映全島高校教師留學背景之狀況:雖然百年來兩岸具有留學背景之法學教師人數不斷增多,但長期以來各大高校法學院系之任職教師中留學英美之人數仍然遠少于同時期具有其他國家留學背景的教師人數。
2.律師組織
中華民國成立之后,直到民國元年9月16日國民政府始公布施行律師暫行章程,始有律師制度之誕生。民國17年,由各地律師公會發起組織“中華民國律師協會”經奉司法行政部核準成立,民國18年5月召開成立大會于首都南京。后因律師法于民國34年修正公布,規定得設置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該協會活動遂告中止。全聯會于民國37年成立時,選出第一屆理事31人,候補理事15人,監事9人及候補監事4人。國民政府遷臺后,原任理監事來臺者不足15人,工作無法展開。民國40年,內政部鑒于事實上之需要,并應大陸來臺理監事之要求,以40年7月27日內社字第3265號函,準予在臺邀集臺灣省內各律師公會,推派代表集會,補選理事16人,候補理事6人,監事9人及候補監事1人,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至于大陸來臺之理監事,則全部不予改選。此后十余年間,既未按章程每年舉行會員代表大會,更不改選理監事,甚至理監事之例行會議,亦不按時召開,以致形同虛設。瑐瑢由于律師組織長期以來的無序,其根本上缺乏主導甚至干涉法學教育的能力。臺灣律師的養成過程分為兩階段,一是在法律系中的基本訓練,而法律系的師資、經費受到教育部的高度管控,二是通過律師考試后的實習階段,而能否進入到第二階段的實習訓練,掌握在由考試院考選部所主持的律師考試。不論是行政院的教育部或考試院的考選部,都不是以律師組織為典型之法律專業機構。雖然這兩個機構在決策過程中會找一些法律專家來諮商,但哪些法律專家會進入決策體系,其討論過程涉及的主張為何,外界向來不得而知。瑐瑣早在十一世紀,英國的律師制度就已經萌芽,并且倫敦已經出現了地區性的律師公會,數百年來律師組織在英美式法學訓練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反觀歐陸法系國家之律師組織雖也歷史悠久,但相較于英美法系仍力量弱小且并未融入其法學教育模式。然而長期以來臺灣的律師組織有名無實,根本無力擔任法學教育之重任,以此種形態之律師組織,何以牽動英美式法學教育模式之轉向?
(三)制度因素
1.法律體系
法學教育模式系法制之一環,而法律體系又為法制之骨骼。兩大法系雖在法學教育之定位與目的上有所不同,但其法學訓練仍主要圍繞其法律體系展開,讓法學學生熟悉自己國家之法律體系。然不同的法律體系需要不同的法學訓練方法,故必然催生出不同的法學教育模式。歐陸法系國家之法律體系是一以各類位階不同的法律匯編而成之龐雜系統,故非某種體系化之法學教育模式(如按照法律體系內之不同法律分別設置課程,并在大學課堂上教師分章節之詳細講解條文之涵義)無法把握此種抽象法律體系之內容與精神;而英美法系國家之法律體系由于以單行法與眾多判例法構成,就體系上來講相對松散,但就其法律性質來說卻更具經驗性與實務性,沒有豐富實務經驗之學人很難勝任此種法學訓練任務,故長期以來律師團體在英美法系國家法學教育模式中扮演著重要角色,且英美式的法學教育模式更強調實習過程中法律經驗之培養。效仿歐陸法之“六法”體系自南京國民臨時政府期便一直沿用至今,是典型的在地化之歐陸法律體系。自臺北帝大設立“政學科”以來,以大學課堂為主要載體、以教師講授條文為主要教學方法之體系化法學教育模式亦早已隨著日趨復雜健全之“六法”體系在臺灣落地生根。一種法學教育模式很大程度上由其所處社會之法律體系決定,法律體系不變而變其法學教育模式恐難以成功。
2.法律職業考試制度
所謂法律職業考試是指取得與法律相關職業證照所必須通過的一類考試。在臺灣,法律職業考試分為司法官考試與律師考試,后將二者合一統稱律師、司法官考試。合并前之司法官考試自1950年起每年依官方需求,招考1至2次,錄取數人至百余人不等,50多年來,從報考的12萬余人次考生中,陸續考取了4304人。歷年之及格率從2.14%至33.52%高低起伏不定,平均值約為4%。合并前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律師高等考試每年錄取數人至數百人,從報考的12萬余人次考生中,陸續考選核定了6227人,及格率隨著各時期考選政策之不同而劇烈起伏。50多年來,總體平均約為6.82%。故每年極低之及格率,顯現出官方對法律專業團體成員超高門檻的菁英篩選政策。然而一方面由于律師與司法官考試幾乎成為社會公認篩選是否具備法律專業的唯一標準,即使錄取率甚低,此兩項考試仍受到各法律系所之高度重視。另一方面,在一些學子眼中,一旦通過考試,便可如躍龍門一般躋身獲利相對容易且利潤高的法律市場,故即使錄取率極低,往往需要耗費數年甚至更久之光陰,仍將通過考試視為換取一世榮華之劃算投資。其結果只能是考試引導教學現象之愈發嚴重,國家考試的考試科目之內容與范圍,逐漸成為法律科系學子決定科目重要與否的篩選標準,而學生之需求亦對院方之課程規劃與設計。非國家考試之科目,根本無法提起學生之興趣,學生也因為忙于參加各類補習班而沒有精力分散給那些非考試科目,更不用提流于形式層面的實習了。此種考試引導教學下之學生,可見其法學素養之欠缺與目光之狹隘,即使通過考試,也會因為欠缺實務上之經驗而難以在短期內勝任法律實務工作。一定程度上,極低的國家考試通過率造成了法學教育與實務訓練的嚴重脫節。反觀美國律師考試只是資格考試,一般來說錄取率超過七成,學生只要用功都會考上。在高錄取率的律師資格考試影響下,法學生既然認識到未來有很高的幾率成為一名執業律師,并且有非常高的幾率會實際運用這些職業上所必須的職業與技能,這種主動求知的動力并不缺乏。也由于學生不必花所有時間準備高難度的考試,他才可以根據自己的興趣與生涯規劃,專心發展自己的專長。這同時使得美國律師的專業分工可以提前在法學教育階段,就獲得有力的支持。瑐瑧培養一個高素質的律師是英美式法學教育之定位,而在英美式法學教育模式中,實務訓練對于一個學生日后執業能力的影響至關重要,因而采取較為寬松的篩選方式,讓大多數的畢業生都取得進入實務訓練階段的機會。瑐瑨故如果不改革現行之國家考試制度,仍保持極低的通過率,律師之養成難以達到英美式法學訓練之高度,院方亦難以真正貫徹落實英美式之課程設計,英美式法學教育模式也只能是空中樓閣罷了。
(四)文化因素
外在舊有制度雖然可以迅速地毀棄破壞,但糾纏在制度中原有的人事與思維,無法在短期內隨制度改弦易轍。典章制度與其背后的邏輯運作、價值判斷等,經過日積月累的持續操作,逐漸陳積凝入整個文化傳統的脈絡之中,縱使制度更易,原本支撐舊有制度的配套思維,仍然會持續地拘束后人的思想與行為,很難在短時間內隨著新制度立即更易。瑐瑩在法學教育模式之更革上,多少亦呈現出此種情形。臺灣地區因其特殊歷史原因,中國傳統文化之舊有知識框架、歐陸法系之思維模式以及日本殖民時期之法學定位皆一定程度上掣肘了英美式法學教育模式之興起。
1.傳統中學之舊有知識體系
法學在西歐知識界,與醫學與神學共同具有崇高地位,千百年來法律家更在歐洲歷史獨占了外交、行政、司法裁判等世俗專業工作,在世俗社會享有無可比擬之聲譽。而明治維新后之日本,其近代化之過程,究其根本而言實為法律近代化之進程。官方的持續高舉與大力支持,使得日本法學菁英活躍,學子競相學習法律,法學在日本一如其在歐洲一般,具有一種獨特的崇高地位并受到社會的重視。然而自清末以來,西方知識體系持續被納入中國,西式的法學教育模式亦給予傳統學制以強烈沖擊,種種制度上之更易亦不在少數,由此看似乎是全面繼受了西方法學,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學學科在中國知識體系中的地位,始終未能建立起如繼受母國一般的權威地位。其原因為何?當外來新知識透過外文翻譯被引入之時,面對嶄新而陌生的外來詞匯,原本即須倚靠既有的語言與知識脈絡,透過翻譯傳導的方式,以對應相似的語匯來認知與理解。在傳譯的過程中,對于外來陌生詞匯內容的想象,很難避免受到外來陌生詞匯內容的影響。瑑瑠中國在繼受外來西方法學的過程中,對于傳譯為“法學”或“法律學”學科知識脈絡的認知與理解,極容易被傳統中國文化中的“法家”、“律學”的既有知識脈絡所影響,甚至被功能性地對應到法家、律學原有的位置。而中國固有的“法家”、“律學”在傳統的“中學”的知識脈絡或是社會階層中,地位均不高。西方的法學知識在中國人的既有邏輯里找不到對應的角色與容身的位置。雖被“拿來”,卻被既有的知識架構轉譯成了與其“相似”的“法家”、“律學”。那么即使西方之法學知識被全盤拿來,置換了舊有律學的全部知識,但受制于傳統律學角色的框架,又如何得以施展?故可認為長期以來中國雖已建立起西式的法學教育模式,但由于社會缺乏供養西方法學之營養與文化,無論是歐陸式還是英美式的法學教育模式,都僅是一具骨架而已,骨架里面流淌的仍舊是充滿傳統律學思想的陳舊的經脈血液與陳腐的肉身。平靜的表層下,與既有的知識體系所激烈摩擦碰撞的并非僅是英美式之法學教育模式,而是整個西方的價值體系與法學教育,此一舊知識體系不除,歐陸式與英美式之法學教育模式皆只是一空有框架而無實質差別,難以真正發揮其各自效用與特長,縱使有形式上之英美法轉向,也難行轉向之實,不過是徒有其名而已。
2.傳統歐陸法系之法律思維模式
然而傳統觀念與知識體系于當代法學教育畢竟影響有限,尤其對在國民政府遷臺后出生的年輕一代法律人而言,中國傳統文化大都只停留于某種書本上的概念。然“六法”體系下所浸染出之臺灣法律人數十年來所養成之歐陸法律思維模式卻實實在在地在此一輩法律人身上留下深深的烙印。法律思維是由長期學習與接觸一國法律而內化于法律人(包括法學學生、教師、律師、法官、檢察官)腦中的一種思維模式,讓法學學生能夠用法律思維進行思考是法學教育所要達成之基本目標。歐陸法系國家之法律思維是一種理性化的思維模式,具有抽象、理性與系統之性格,且較少直觀內容,強調「演繹—歸納法」。瑑瑡而英美法系國家之法律思維并不強調理性的體系化,而是惟實務上有用的契約和訴訟的范型是求。此種法律思維純粹是一種以事實為取向的、經驗式的運作,不依賴一般的抽象結論,而是強調思維中確實的、具象的概念,并盡量以明確的特征來區別種種概念,以達到直接從個殊推論到個殊之最終目的。法學教育模式轉變之核心就在于轉變法律思維,但既定的法律思維卻有意無意地羈絆此一轉變過程:如體現在法學教科書的內容安排,教師講授的方式,上課教學所用判決書中判決之理由等等。此類事物在潛移默化中會給初涉法學之大學學生以莫大影響,其思維模式一旦確立,之后往往難以更改,故要想在臺灣變革法學教育模式,法律思維之轉變至關重要。
3.日本官僚主義法學之法學教育定位
在脫亞入歐的過程中,法科萬能主義的觀念搭配了日本官尊民卑的固有傳統,開啟了日本以西方法政之學作為統治階層文官任用取材標準的發展路線,使得法學在戰前之日本與官吏任用緊密扣連,并透過官方主導有條件地篩選繼受,發展出強烈的“官僚法學”特色。其法學教育目的主在培養行政官僚,無論國立、私立法學教育,均以提供或輔助明治維新之后絕對王權國家領導階層人才的基礎教養學問為職志。而其所培育之法政人才,亦以棟梁之姿,受到國家重用。瑑瑢即使隨著國民政府接收臺灣,日本帝國主義法學影響痕跡漸淡,中國法學之影響與日俱增,但日據時期留下的官僚主義法學在臺灣民間社會中仍然是一股隱沒不顯的伏流。反觀英美法系國家之法學教育,由于律師團體在法學教育模式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其法律淵源亦富有經驗性色彩,故其法學教育之目標始終是以培養法律實務工作者為首任。法學教育定位如航海之羅盤,教育模式如船身,空有船身而無羅盤,必無以行船。日本官僚主義法學影響下之臺灣法學教育定位,迥異于英美,以此官僚主義法學之教育定位而行英美式法學教育模式,不過徒有其表而無其實。惟明確與其一致之法學教育定位,教育模式之更易才有可能與具有實際意義,如法學教育之定位不以英美式的職業訓練為改革目標,其法學教育模式亦難從根本上得以轉向。
四、結論與對大陸之啟示
(一)法學教育模式趨同化之失敗———以日本為例
自上世紀初法國比較法學家朗貝爾(Lam-bert)首倡建立“文明人類的共同法”(droitcom-mundel’humanitecivilisee)以來,東西方的及西方兩大法系的法律相互借鑒,差別正日益縮小,法系的界限日漸模糊。瑑瑣兩大法系雖然仍保有其傳統特質,惟不可否認的是在許多方面,兩大法系已十分相像。并且伴隨著經濟全球化程度之日益增強,兩大法系國家間的經濟依賴程度與日俱增,雖然“法律全球化”之呼聲仍只是少數法學家之藍圖而為時尚早,但隨著國家間跨法系之經濟往來日益頻繁,不難預見到兩大法系間的界限會更加模糊甚至逐漸消失。就兩種法系下的法學教育模式而言,此一論斷仍然適用,甚至其趨同化現象更加明顯。在法學教育模式之主要載體上,英美法系與歐陸法系日趨同構化。近代以來,英國大學法學教育對于參與律師資格考試者發揮明顯作用,雖然傳統英國的律師組織(即律師學院)并沒有失去對培養法律職業的控制權,但現代英國法學教育已然采取歐陸法系典型之大學部模式。在法學教育模式之教學方式上,兩大法系之法學教育均十分重視案例教學法與條文釋義法之綜合運用。在培養法律人才的目的與考選制度上,無論哪一個法系的法學教育模式,亦相當一致。采用考試制度的國家,如德國和美國,都采取了較低的篩選率。而不采用考試制度的國家,如英國,則要求較長時間的實習。二者對于實務訓練在法學教育中具有重要作用這一理念具有相當程度的共識。在修業年限上,由于美國學士后法學教育整個延長了傳統法學教育時間,許多歐陸法國家也因此延長了大學法律系之修業年限。許多事實表明,兩大法系在法學教育模式上都越來越相像,那這是否意味著法學教育模式在英美法興起的浪潮推動下,應該在全球范圍內走一個趨同化的路線?日本于2004年仿美國lawschool而設立之“法科大學院”即是順應這股潮流之典型產物。其在設立之初曾被賦予大幅提高其畢業生的法律職業考試通過率、增強法律人之多元學科背景、改善過于嚴重之考試引導教學現象等多重使命,然而幾年后其問題便暴露無遺:如持續低迷的新司法考試合格率一定程度上延續了法學教育中過于嚴重的考試引導教學現象,另外法科大學院的設立一定程度上亦阻礙了日本整體的法學學術研究發展。法科大學院設立后所引發的問題并不限于上述所提二者,雖然并不能說此一法學教育模式改革是一次失敗,但至少表明當前從美國學來的這一套所謂世界潮流的英美式法學教育模式與日本社會并不十分兼容。此種嚴重不兼容的現象究竟是因為繼受技術的不成熟所導致還是此一套所謂世界潮流的法學教育模式根本并非放之四海而皆準的靈丹妙藥?以日本為例,歷史上之日本向來以繼受技術成熟,繼受程度高,范圍廣著稱,從明治維新后其繼受以德國為主之歐陸法制成效之卓著可見一斑。就此次法學教育模式改革而言,其從平成十一年(1999年)在內閣設立“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開始,歷經六十余次會議,到2001年6月做成“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最終)意見書”,至平成十六年(2004年)始有“法科大學院”之設立,不可謂不是做足了準備工作。加上日本民族長期以來繼受外國法制的豐富經驗,此次法學模式的繼受轉向應該排除繼受技術不成熟的觀點,從而將責任歸于此種法學教育模式本身。此種英美式與歐陸式融合的法學教育模式真的具有普適性而值得在世界范圍內推廣碼?筆者認為非也。兩大法系的逐漸消解導致了此一理論上的假象:法學教育模式理應隨著兩大法系的漸趨融合而全球趨同化。這句話中隱含了一個典型的三段論的推論:兩大法系漸趨融合(大前提),法學教育模式是兩大法系的產物(小前提),故法學教育模式亦應逐漸趨同。在這個三段論中,大前提是既有事實而無需質疑,而日本的經驗已經證明結論的非必然性,故問題出在小前提無疑。即法學教育模式究竟是否是兩大法系的產物?此一論斷具有極大的迷惑性,因為真正意義上的法學教育模式是在西方文藝復興后興起,并在兩大法系的影響下發展起來的,故一定程度上來說法學教育模式的確是兩大法系孕育下的產物。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法學教育模式由兩大法系獨享,即是說除兩大法系外,他種法文化亦會影響其法學教育模式的形塑與發展,只是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受這些法文化影響的地區由于政治和經濟等因素并不存在近代意義上之法學教育。受影響的實然對象之不存在,并不能否認彼類法文化對潛在對象的應然作用。事實上隨著各國政治與經濟狀態的改善,法學教育終于沖開歐陸與英美的桎梏,逐漸在全球范圍內產生需求,隱藏于兩大法系之外的其他法文化終于在構建自己法學教育模式的進程中顯現其力量。雖然當今世界法文化之主流是兩大法系鶯歌燕舞,但其以西方法文化為中心的大視角忽視了兩大法系外的眾多其他處于相對弱勢地位或具有相當程度地域局限性之法文化。如果拋棄此類法文化或沒有很妥善地處理其與當代主流法文化的關系,日韓兩國在法學教育模式改革上所經歷的挫折就會不斷在世界范圍內重演。
(二)大陸法學教育模式之建議———忌盲從,長計議
由于東亞各國大都具有多元法文化背景,且日本在此股法學教育改革浪潮中的經驗已經說明繼受英美式法學教育模式不但很難取得如其在西方那樣的理想效果,而且很有可能在短時間內無法與整個社會兼容。上文從歷史、人事、制度和文化四個方面分析了臺灣英美式法學教育模式轉向之困難亦是想說明此種法學教育模式是否真正適合臺灣,并非如想象那樣一目了然。即使適合,法學教育模式的轉向也絕非一朝一夕之事:對于歷史之選擇,我們無能為力;人事之更替只需數年之功;制度之推倒重來往往需要數十年甚至一代人之時間;而文化之重塑,倘無百年之功,又談何容易?大陸近年來廣設法律碩士學位(JurisMaster),興辦學士后法學教育亦已被提上議事日程,諸多動作表明其亦大有跟隨“英美浪潮”之趨勢與雄心。然而除去日本殖民背景,再加上新中國成立后一段時間內濃重的蘇聯計劃經濟與高度集中的政治色彩,大陸與臺灣在文化層面上同樣深受中華傳統文化影響與束縛。制度與人事等許多方面,臺灣到目前為止亦走在大陸的前面:大陸高校中具有留洋背景的法學教師所占比例很小,其中具有英美法背景的更是鳳毛麟角;大陸的律師團體幾乎徒有其名,更多意義上僅為一名義上松散組織而無實際力量;大陸到目前為止,仍然沒有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其在繼受歐陸法制的進程中仍有很長一段路要走,一種模式還沒有學會又何談另起爐灶?臺灣改革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大陸只會更嚴重和更難以操作,故臺灣的轉向之路況且如此充滿荊棘而坎坷,各環節皆十分薄弱的大陸難道真有能力追趕此股浪潮?此無非紙上談兵而已,即使發揮其在經濟建設方面的高效率作風,搭建起來的也不過是一缺乏制度與文化等條件的空中樓閣罷了。如果說臺灣的此一改革已是勢在必行,其仍需要查漏補缺,緩慢推行以盡可能減少各方阻礙;那么大陸在面對此一英美式法學教育模式改革浪潮時應以日韓為鑒,以臺灣為師,冷靜應對,從長計議。盲目跟隨世界潮流追求所謂某一種法系下的法學教育模式已經被證明并非靈丹妙藥,及時回應不同時期社會對法學人才的需求,才能創設出最適合自己社會的法學教育模式。
作者:施東辰工作單位: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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