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近代法學教育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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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末云南法學教育
中國近代的法學教育源于清末新政。云南地處邊陲,開發較晚,教育事業也顯落后。法英先后入侵越南吞滅緬甸,虎視我西南門戶,并借助一系列不平等條約施壓清廷,云南因而被迫通商開埠,客觀上加速了本地區的近代化進程,為近代法學教育提供了社會基礎。同時,清末新政變法修律、學制改革,推動了云南法學教育的近代化。
(一)學制與教育行政管理體制
清末政府進行了一系列教育體制變革,云南近代教育制度也隨之變革。當時,云南實行的是清朝在全國范圍內推行的“癸卯學制”,分為三段六級,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這一時期社會、經濟的變化推動了教育行政的變化,1903年云南出現高等學堂后,高等學堂成為教育行政事務的管理機構。1906年,云南省學務處成立,總理全省學政,成為省內最早的專門教育管理行政機構。1907年,清朝學部奏準,要求一律裁撤各省學政,改設提學使司,云南遂設提學使司。云南教育行政管理體制的變革客觀上也推進了法學教育的近代化。①
(二)法學教育機構
1.云南課吏館。云南法政學堂的前身是云南課吏館,課吏館是近代時期云南最早的法學教育機構,但其并不是近代意義上的法學教育機構。清朝的正規教育不重視法學,但立法、司法官吏當通曉法律,例如幕友須研讀會典及其事例、各種則例、律例等。②庚子國變之后,清政府知改革不可再緩,遂開始實行新政。1902年,政務處遵光緒諭旨,要求一體設立課吏館,之后除了少數省份沒有建立(例如貴州),其余各省先后建立了課吏館。而在此之前,課吏館只是剛毅這樣的“個別地方官員”施行的“個別行為”③。云貴總督魏光燾于1902年11月28日上奏“云南地處邊瘠,人才寥落,遵設課吏館,研習吏治”后,于12月31日復奏“并另設課吏館,以為仕學之先導”,得旨后在昆明設立課吏館。①課吏館這一機構初時以開官智、澄清吏治為目的,培訓、考核分省或留省的候補官員。除個別例外省份,招收對象一般為各地候補候選官員。課程的設置全國無統一的規定,各省一般以中國傳統政學為主,也注重西學、實學。②云南課吏館于1905年至1906年,編輯《全滇紀要》,以“練習滇省地方政務發明中外法律之學為宗旨”,專門“采輯滇事考察全滇風土物宜有關政治利弊者”,“編輯為詳著政治職務義務不尚辭藻”。③《全滇紀要》對當時的云南有關的政治事務分疆域、財政、學堂、刑律等多項討論編輯做了詳細記載,為后世歷史研究、了解當時云南的政務情況留下了寶貴的文獻。課吏館對清末的法學教育起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積弊日深,職能所限,課吏館的設立并未能對推動清政府政治體制變革與建立系統的近代法學體系起到令人滿意的成效。課吏館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近代法律教育機構,它所要培養的并非專門法律人才,而是封建官僚體制內的須掌握傳統政學、為吏治服務并且能掌握新知識(如西學)來應對社會新事物的候補官員即“已仕人員”。當時由于西學東漸的影響,近代的法律觀念也傳入中國,法學界也出現新舊之爭,一些法學家主張學習西法,培養法律專門人才。沈家本提出“法律為專門之學,非俗吏之所能通曉,必有專門人才,斯其析理也精而密,其創制也公而允。以至公至允之法律,而運以至精至密之心思,則法安有不善者?!及其施行也,仍以至精至密之心思,用此至允之法律,則其論決又安有不善者?!”④1904年,清政府要求各省于課吏館中添設“吏治速成科”,學習的科目以政法大義為主。⑤次年,伍廷芳、沈家本奏請在各省課吏館內“添造講堂專設仕學速成科”教習法律。⑥1906年,一些省將課吏館改為法政學堂,云南也在其中。
2.云南法政學堂。1904年,清政府建立直隸法政學堂,這是中國最早的專門法學教育機構。1905年科舉制廢除后,新式教育發展,法政教育是當時新式教育的一個重要部分,其后各省法政學堂先后建立。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云南省將原課吏館改建成云南法政學堂,仍以培養候補官吏為主要目的。法政學堂設員、坤兩部,員部收納候補官員,坤部收納舉貢生員,主要學習政治、法律,且都較為淺顯。⑦這是云南第一所專門法律教育機構。辦學之初,云南法政學堂只設置了“速成”一科,第二年,改定辦法,改設了“講習科”、“別科”、“正科”和“刑幕部”。其中,“講習科”實際上就是“速成科”,為一年半的學制。“別科”為三年學制,“正科”為五年學制。“正科”因無合格學生,未能開班。1909年增設“司法講習科”,1910年添設兩個“別科”,同時停辦了“講習科”。⑧速成科的短學制是清政府為了迅速培養法政專門人才的應急辦法。這一時期清朝統治者向西方學習時認識到“法政為入仕所必須”,要求已仕官員和想入仕者必須學習法律,法政學堂畢業生大多可在政府部門任職,求學的形式下實質是求官的追求,生源市場廣闊。1910年,云南法政學堂講習科共有58人畢業。⑨由此表可以看出清末法學教育處于中西交匯的狀態,學員既要研習傳統律例,又要學習西方近代法律知識。這個時期的法政學堂實際是政府壟斷的法學教育機構,不允許私人設立,招收“已仕人員”進行補課式的法律培訓,并且承擔著盡快拓寬仕途的使命,培訓在職文官為其提供從政的一般性學歷。①此外,也對舉貢生員進行入職前的速成法政教育。葉龍彥在《清末民初的法政學堂》一文中提出,法政學堂繼承科舉制度下吏才的培養,結合教育新法政人才的任務,扮演了過渡時代承先啟后的角色。云南法政學堂也不外如是,但是,由于客觀上它傳播了新的法律知識、法律觀念,也對之前封建體制中的法學教育方式有革新之處,因此它成為具有啟蒙意義的云南近代法學教育的先導。
二、民國時期云南法學教育
(一)學制與教育行政管理體制
1912年,民國即立,學制也隨之進行改革。1912年教育部公布壬子學制,1913年公布壬子癸丑學制。1912年公布《大學令》,規定法科為大學分科之一,②1917年《修正大學令》仍做如此規定。1929年頒布《大學章程》,規定“大學法學院或獨立學院法科:分法律、政治、經濟三學系,但得專設法律學系”,還暫時規定了法學院或法科開辦費最低限為100000元,及每年經常費最低限為80000元。③1939年,《大學及獨立學院各學院名稱》規定“法學院設法律、政治、經濟、社會學及其他各學系”。1948年《大學法》也將法學院列為大學所分的幾個基本學院之一。國民政府的教育法規、命令、改革設定了法學教育的基本模式,而云南省的教育行政管理體制變革對云南近代法學教育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體制土壤。1912年5月,云南學政司改稱教育司,教育司下設四科,其中第三科掌管專業、實業學校、外國留學的事務。④同年,成立云南政法研究會。1916年,云南政府改組,在都督府內的民政廳下設立教育科。次年,在省長公署民政廳下設置教育科。1919年,成立云南行政公所專門負責省會行政事務,下設教育課分掌教育行政事宜。1921年成立省教育廳,次年改稱教育司,由省長直接管轄,推行新學制(三三制)。1927年云南省政府成立,下設教育廳掌管各級教育行政事務。⑤云南法學教育事務當在云南教育廳掌管之列,法學教育始向學院教育之路轉變。
(二)法學教育機構
1.公立法政專門學校。1912年云南省改清朝云南法政學堂為法政專門學校,吳琨任校長。設別科2班、特科3班、銀行班2班。⑥這一年,云南法政學堂改名為公立法政專門學校。學校遵照教育部之前頒布的規程等設置。教育部在1912年頒布《專門學校令》,⑦其后,又頒布《公立私立專門學校規程令》、《法政專門學校規程》,后者規定校內設置本科、預科與研究科(為本科畢業生所設),修業年限為本科三年,預科一年,研究科一年以上。學校“分為三科,一法律科二政治科三經濟科。前項政治經濟二科不分設者得別設政治經濟科”。學校設置不同課程科目,這些科目由校長酌量設置并呈報教育總長。⑧由表可以看出,其一以近代西方法律體系為模式的近代法學教育在民國初步形成。其二公立法政專門學校規程中將法學知識視為學科基礎知識,各學科都必須修讀相應的法律科目,這對傳播近代法學知識產生重要影響。云南公立法政專門學校1913年時設別科、特科、預科各一,別科學制為三年,特科學制為兩年,預科學制為兩年。開設課程包括法律、政治、英語、商業、經濟等知識。后來又陸續開設銀行班、地方自治研究所、法政速成班、財政和商業特別講習班、政治講習班,成為司法、財政、金融綜合的專門學校。①根據《教育部行政紀要》公立法政專門學校概況表記載,云南法政專門學校在1915年經教育部認可,學校按《法政專門學校規程》規定開設了法律本科和商業本科,錄入當年,本科有106名學生,別科已畢業學生327名。②當時入讀云南公立法政專門學校的學生中修習法律的學生所占比例較其他學科大,據《續云南通志》記載,1914年預科甲乙班106名畢業生有92名升為法律本科第一班,1915年法律別科畢業生有115名,多于政治經濟別科。1917年法律本科第一班畢業,有58名畢業生。③1929年,云南公立法政專門學校呈準后招收女生,④云南高等法學教育開始接收女學生,同時期的東陸大學于1923年就已試收女生為特別生,實行男女同學制,這是云南近代法學教育的一個進步。1923年,云南公立法政專門學校停止招生,1932年,政治經濟本科第二班畢業,政治講習班提前結業,學校停辦,累計畢業班級四十班,畢業生約1800余人。⑤停辦之時曾擬請改組為獨立的法學院,但未成功。云南公立法政專門學校為云南培養了大批行政、司法人才,據記載,當時云南省行政、司法干部多從這所學校畢業,其中不乏杰出之士。
2.大學法學教育。云南大學的法學教育是云南近代法學教育的中堅力量,對云南法學教育起到巨大的促進和推動作用。除此外,西南聯合大學在滇8年,精英薈萃,大師云集,為云南帶來了先進的法學教育理念和教學方法,云南法學教育基于這種寶貴的機遇,獲得了長足的發展。第一,云南大學的法學教育。早在1915年全國教育行政會議舉行時,就曾計劃在滇設立大學,但未能實現。1918年,川滇黔“議設三省聯合大學,以故中輟”。⑥1920年,時任省長的唐繼堯擬辦私立東陸大學,聘任董事,董事會在翠湖設立了籌備處,于1922年籌備就緒,12月8日私立東陸大學成立,建于昆明市西北隅“居高阜,南臨翠湖,風景絕佳”的前清貢院舊址之上,第二年4月20日舉行奠基禮,開學授課。擬定《東陸大學組織大綱》,決定在學校內設置文、理、法、工、農、商、醫科,先開文、理、法、工四科,收預科三班。⑦1925年,東陸大學開辦本科,設立文科、工科,此時未開設法律系。1930年東陸大學改為省立大學名云南省東陸大學,⑧1932年將省立師范學院歸入,實行三院制(文理學院、教育學院、工學院)后,于1933年,在文理學院增設法律系,⑨至此,才開始了云南的大學法學教育。1934年9月16日,教育部令東陸大學改稱,為“云南省立云南大學”,教育學院與文理學院合并為文法學院。文法學院中設置法律系,課程、入學、考試等事務由校務會議審議,院務會議商決,并由系主任、教授、副教授、講師若干人組成系務會議商討教務事宜。①1937年,熊慶來任云大校長,云大迎來了發展階段的重要轉折。當時云大在文法學院中設置四系,其中之一為法律系。1938年,云大改為國立,在文法學院中設置法律學系,②此時實行學年兼學分制,學生修業年限為4年,至少需修滿150學分,法律學系在必要時可酌令增修畢業學分(不得超過8學分)。學制仿歐美,設有必修課程與選修課程,細分為各院系共同必修科目(含法學概論)、各院系之必修科目、自由選修科目。由學生在每學期初按規定繳費注冊后填寫選課單選課。③同時熊慶來廣聘名師,在云大鼎盛時期,專任教師有187人,兼職教授40多人,其中多為國內相應學科的權威或者專家。熊慶來還爭取留下遷滇高校的滇籍教師,延聘了一批名師、留學生執教云大,使云大的師資基本未受遷滇高校返回而造成的重大影響。1949年,云大教授仍有140多位。④這一時期,先后在法律系執教的主要有楊鴻烈、陶天南、王伯琦、何襄明、瞿同祖(后任職社會學系)、饒重慶、周新民、趙崇漢、宋玉生、徐靖、魏登臨、馮浩、徐博澤等等。⑤西南聯大教授燕樹棠、錢瑞升、梅汝璈也為學生兼課或開講座。西南聯大北遷后,其設置的司法組也不能再于西南之地續辦,云南大學因而具呈教育部,被核準在云大法律系內設立司法組,⑥培養法律人才。在此之前,法律學系已成立行政法學、國際法學、理論法學三組。⑦云大的成立改變了民初云南學務廢弛,大學教育不發達而致“人才缺乏、文化未興”的情況,當時執掌云南的龍云對教育實行“無為而治”,⑨批準了教育經費獨立,為云大和遷滇高校的發展提供了較為民主、安全的環境,熊慶來慎選師資、西南聯大在滇辦學,云南的法學教育在這一時期得到巨大發展。第二,西南聯合大學的法學教育。1938年,日本攻陷華北和沿海,十多所高校南下遷滇。其中開辦法學教育且長時間留在云南,產生重要影響的則要數西南聯大(當時中山大學也設有法學院,但1940年便遷回粵北,留滇時間短,因此不述)。1938年,長沙臨時大學分兩路遷滇,奉命改名為“國立西南聯合大學”。西南聯大當時共有五學院、二十六系,法律學系設在法商學院,另外還設有法科研究所(下設四個學部和若干個組)。五學院里文法學院暫于蒙自辦學。全校課程設置分“共同必修課”、“選修課”。規定法律學系學生4年需修夠136學分。共同必修課中,法學概論是必修課選項之一。①就1938年至1939年度來看,該校法律系開設必修選修課程包括: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債權分論、行政法、親屬法、繼承法、刑法總則、刑法分則、物權法、監獄學、刑事訴訟法、國際私法、法理學、民法概論、債權總論、訴訟實習、民事訴訟法。②教授的法學學科門類齊全,重理論而不忽視實務。聯大遷滇使得云南一時名師薈萃,將極為豐富的師資、開明進步的辦學思想帶至云南,他們大多有留學背景,學問可謂橫貫中西,又恰逢中國波瀾壯闊的時代,其人其學往往反映中西交匯時代對法學進行獨立思考的風格和慣式,是中國法學教育的重要遺產。這一時期培養了大批優秀人才,西南聯合大學存在滇8年多的時間里,就讀學生不過8000,而且辦學條件簡陋,生活艱苦,但卻成就了中國教育史上輝煌的一頁,匯聚三校菁華,以剛毅堅卓精神,維系中華教育命脈。③對云南法學教育乃至中國近代法學教育產生了深遠影響。
(三)法學留學生
在鴉片戰爭之后,國內的法學留學活動就開始興起,留學人數逐年增多。法學留學包括個人自費留學和官派留學兩種,官辦留學出現稍晚。法學留學生推動了中國近代法律啟蒙運動的發展。④云南最早于1901年選送學生,分別派往國內其他地區和國外,其中,國內主要是進入京師大學堂學習。清末云南全省共有258名留學生赴比利時、日本、越南等國留學。⑤民國時期延續清末,留學熱潮不減,“九•一八”之前,學生多去往日本,之后轉向歐美。留學生中的一部分學習了法律,明確記載的有1913年選送李汝哲等5人赴法習法政和軍事工業。留學教育構成了云南近代法學教育的一部分。
三、結語
美國法學家龐德認為:“法律教育是法律的基本問題”、“現今世界各國,具有發達的法律制度者,莫不有統一的法律教育。”⑥地處邊陲,交通不便,經濟落后,這一度使云南的教育文化事業落后于其他地區。近代以來,尤其是云大建立、西南聯大遷滇后,這一狀況有了改變。云南近代法學教育,是對傳統的古代以吏為師、注疏律學的徹底變革時期,是近代法學轉型的重要組成部分。然歷來關于云南近代法學教育的文獻資料雖數廣卻分散,并無系統研究之文。本文意在從歷史角度研究云南在近代時期法學教育的情況,整合已有的大量零散文獻和各種相關資料,試還原當時法學教育的歷史面貌,從而為中國法學教育研究、云南法學研究提供一點系統的資料。
作者:劉婷婷楊舒然工作單位:云南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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