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普通法與中國法學教育
時間:2022-03-31 09: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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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教育應當向何處去?官方和學界進行了積極的探索,但卻并沒有在大的方面形成共識,中國法學教育在方法和路徑上,仍然還處于艱難的摸索和趕路當中。官方對于法學教育模式及方法的改革和探索,最具有全局性意義的莫過于1996年開始實行的法律碩士教育,其目標很明確,即培養法律實務人才,這明顯地移植了美國的JD模式①。但在具體的教學方法上,卻與法學碩士教育沒有太大區別。使得很多人有理由去質疑法律碩士教育存在的必要性,這些質疑如果得不到合理的排除,將進一步加深中國法學教育在方法和路徑選擇上的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會極大地制約著法學教育的發展步伐。就理論研究而言,現實的情況是,法學院的碩士畢業生在臨近論文開題的前夕,還在為自己的論文題目苦苦發愁,最后為了交差只能粗制濫造。還有很多法學院對于碩士研究生有的要求,這一條要求其實初衷是非常好的,即督促學生加強學術訓練,提升自己的理論素養。但后來很多法學院都把這條要求取消了,而只是在博士階段繼續維持。但現在論文“發表市場”太過火爆,導致學生簡直輕而易舉,所以是否能已經無法考察一個學生的學術研究水平了,還是取消為好②。但取消了論文的發表要求之后,卻沒有相應的替代機制來加以補充。這種做法的奇怪之處在于:法學院不從本身的教學質量管理去對現狀進行反思,而是屈從于“火爆的市場”這個現實,而使得本身就很松散的法學碩士研究生教學質量管理比以前更不盡人意了。當然我們不能否認這個“市場問題”給法學碩士研究生教育帶來的弊端,但更為重要的是,法學院對于法學教育的質量管理需要反思。其次,至于各大法學院所宣揚的法學碩士的另一個培養目標,即:培養實務性人才,也大體上屬于“虛假宣傳”。在教學管理體制上,拋開的要求,衡量學生是否能夠畢業并獲得學位主要是兩點要求:一是修滿各門課程的學分;二是完成學位論文并通過答辯。這兩條要求,其實都是針對論文寫作的,即都以論文質量作為考核標準③。但問題在于,考核標準中并沒有對論文的內容做任何限制,現實的情況是,學生的論文很少是以現實中的一個實際問題出發來做調查研究,然后謀篇布局,而基本上是在屋子里“整”出來的,沒有問題意識,更遑論實務精神和訓練了。綜上所述,一方面,法律碩士教育有著明確的目標,但卻沒有在教學方法上進行革新,實際上使得法律碩士教育培養法律實務人才的目標沒有得到很好的體現;另一方面法學碩士的教育致力于理論與實務這一雙重的目標,也是困難重重,這兩個目標由于本身在性質上的沖突,而表現出相互掣肘,實際上使得法學碩士教育的目標更加混亂了。
二、教育出路
上述談到的有關法學碩士教育和法律碩士教育有關的問題,歸結起來,其實就是培養目標和培養方法的選擇問題,盡管很多的法學院已經在著手進行改革,但成效目前并不明顯,也未能獨樹一幟。從根本上解決這種脫節的方法在于突破原有體制的框架,重新確立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然后在此基礎上確立培養方案。筆者以為,理論與實務都是法學教育所要實現的目標,只不過,這兩項目標不能被糅合在一起,而是應當在階段上有所區分④。而現有的法學教育最大的問題就在于將這兩大目標不加區別地糅合在一起,企圖獲得“一舉兩得”的效果,但事實上效果并不理想。針對這種情況,筆者建議:法學本科、法律碩士這兩種學位的目標應當是以培養實務性人才無疑。至于法學碩士,應該將其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作為實務性人才來培養,另一部分作為研究性人才來培養,并直接成為法學博士的后備資源,取消法律碩士以及其他專業的人報考攻讀法學博士學位的資格。這樣做的意義在于從體制上厘清了理論與實務兩大培養目標的界限。在厘清目標的前提之下,剩下的問題就是具體的實施方案了。就實務性人才培養而言,可以說,目前各個法學院還尚未找到合適的培養方法,但在部分法學院早已開始了自己的探索。客觀地講,普通法在實務性人才培養方面(尤其是高層次的人才培養方面)的確比大陸法更勝一籌。那么,以上這些方式都可以借鑒。另外,法學教育在教學管理上的松散,也是影響法學教育質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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