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職業化法學教育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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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職業化法學教育研究論文

一、朝陽大學的法學教育職業化

“傳統中國是沒有法學教育的。”①自19世紀末開始,作為中國社會變遷的組成部分和結果之一,中國開始引進西方式的法學教育。②真正意義上的法學教育由此拉開帷幕,并在民國時期出現過短暫的輝煌。當時的法學教育有三種途徑,一是以北京大學為代表的公立大學,二是以朝陽大學為代表的私立大學,三是以東吳法學院為代表的教會大學。在這三類大學中,就法學而言,以朝陽大學和東吳法學院最負盛名,這兩朵中國現代法學教育之花,爭奇斗艷,南北媲美,世稱“北朝陽,南東吳”,③而朝陽大學獨享“無朝不成院,無朝不開庭”之美譽,因此,加強對朝陽大學法學教育特點的研究特別是法學教育職業化的研究,或許能為今天的法學教育改革與發展提供些許啟示與借鑒。

(一)以培育司法人才為其主要辦學宗旨

“朝陽大學與東吳法學院同為私立性質的單科大學,均以置辦法科為重,以培養法律專門人才為主旨”。④1961年,朝陽董事會董事長居正先生在旅臺校友會成立大會上曾言及:“朝陽創校的基本宗旨,一是精研法學法律,促進民主政治;二是培育司法人才,實現社會正義。”實際上,限于其法政專門學校和私立學校的屬性以及當時的社會環境,培育司法人才成為朝陽大學主要的辦學宗旨。民國初期,高等學校分為大學和專門學校兩個層次,定位存在明顯不同。1912年頒布的《大學令》和《專門學校令》規定:“大學以教授高深學術,養成碩學宏材,應國家需要為宗旨”,“專門學校以教授高等學術,養成專門人才為宗旨”。⑤專門學校又分為法政、醫學、藥學、農業、工業、商業、美術、音樂、商船、外國語等專門學校。1912年頒布的《法政專門學校規程》規定:“法政專門學校以養成法政專門人才為宗旨。”⑥由此可見,法學教育的宗旨,在大學的法科教育中,以培養學術性人才為目標;在法政專門學校中,為滿足國家現實法律人才所需,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目標。二者分工不同,但卻把法律教育及其人才培養納入了理性發展的軌道,適應了社會對不同人才的需要,穩定和延續了清末興起的新式法律教育的辦學局面。⑦作為民國初年成立的眾多法政專門學校之一,盡管其創立者可能有更高的目標和更遠的追求,但是朝陽大學不得不遵守法定規定,將培養法律人才作為其主要辦學宗旨。除了法政專門學校的屬性外,私立的朝陽大學面臨的特定歷史條件和環境,也迫使它高度重視人才培養以快速獲得社會認可。私立大學面臨的最大困難是辦學資金不足,除了創辦者的投入和社會捐助以外,最主要的資金來源是學費,而學費主要取決于學生人數和收費標準。對學生而言,讀不讀大學以及讀哪所大學,必須考慮投入和預期收益,而后者主要取決于將來的就業前景。因此,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給學生提供更好的就業機會,是當時所有私立大學不得不做出的選擇,朝陽大學也不能例外。對此問題,朝陽校友韓培基先生精辟地總結道,“朝陽大學的辦學精神和獨具的教學特色都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被‘逼’出來的。第一,它得不到像國立大學每年定期得到政府的撥款和私立大學根本無法得到的其他優厚待遇;第二,因為它不是教會學校,得不到教會定期的資金和其他物質的支持;第三,沒有國外的政治和經濟的牽涉,更不想在國內開展募集資金;第,只能靠創辦的幾位主要校董的支撐和校友陸續的愛護與支援來求生存。從提高學生的學習知識和品德,獲得社會認可的情況下求發展,逐步擴展法學教育的搖籃作用,使畢業的學術有所建樹。”①用今天的話來說,當時的朝陽大學不得不采取一切措施,提高學生的就業率和就業層次,這也決定了它必須提供職業化的法學教育。

(二)教學和管理工作充分體現法學教育職業化特點

“根據北京政府1915年的法律,司法官、律師成為一種需要資格考試的職業領域。但法政學校三年制畢業生、法政學校教師和執業三年以上的律師可以免試。一方面,司法官、律師成為一種需要考試的新興職業;另一方面,法政學校畢業生擁有不經考試而出任候補司法官或充當律師的特權。這種免試特權實際上意味著法政學校本身擁有法律職業資格的許可權。”②基于此,朝陽大學在專業設置、師資構成、教學管理、實踐教學等方面均貫徹了職業化。“從朝陽大學設專業即可看出其務實精神和對學生未來就業的良苦用心。在解放前的所有高等院校,無論是私立還是國立,都是只設院、系,不設專業。只有朝陽大學例外,不僅設有法律本科,還設有司法組(4年制公費,畢業后就業更有保障),更是率先增設了2年制的書記官專業和經濟系的會計專業等三個為社會所急需的2年制專業,司法組和書記官專業都是直接以應用型司法人才培養為目標而設置的專業。”③朝陽大學特別強調教學質量的提高,因此十分重視強化師資陣容。根據朝陽大學校友王承斌回憶,朝陽大學師資主要包括本校固有教授和外聘兼職教授,其中包括很多在學術界和實務界具有崇高聲望的法學界名流,如留學東京帝國大學、曾任大理院院長的余棨昌,曾任國際法院大法官、留學斯坦福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的倪征噢,曾任朝陽大學校長、后任司法院副院長的史志泉,最高法院庭長孫潞,以及李宜琛,翦伯贊等等。④朝陽大學還嚴格實施教學管理,督促學生勤奮學習。例如,朝陽大學的考試是十分嚴格的,成績優良,在班上考一、二名的,發給獎學金,以示鼓勵;成績低劣,三門不及格的,取消補考資格,予以淘汰。每班入學時的學生人數,少則幾十人,多則一百多人,到畢業時已大為減少,有的班畢業人數不足入學人數的一半。朝陽大學還實行一種特殊的教學管理方法,即教務處派人隨時到教室抽查點名。這些教學管理措施杜絕了學生自由散漫、課堂紀律松弛的現象。⑤朝陽大學還十分注重理論聯系實際,將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緊密結合,其“特聘國內有司法經驗的法學家夏勤、洪文瀾、張任堪、趙之遠、趙琛、張鑒、楊兆龍、查良鑒等人組成司法組教務委員會,研究并制訂出一套加強實務訓練,‘理實并重’的教學方案,力圖改變‘我國過去的法律教育每偏重于理論的研究,忽視于實務的訓練’的狀況。按照這一方案,英美德法的‘問題討論’(seminar)、朗特爾(Langdell)的‘案例研究法’(CaseBookSystem)、‘法院的實習’以及英美法學院中的‘法律救助社’(LegalAidSo-ciety)等實務訓練項目被要求在司法組的教學中加以推行。”⑥據朝大校友回憶,這些實踐教學活動既有知名教授悉心指導,又有學生主動參與,讓它們印象深刻、受益匪淺。⑦

(三)為社會培養了大量實用性法律人才

朝陽大學在學術研究上可能難以與北京大學等公立綜合性大學相比,但在法律人才培養、特別是應用性法律人才培養方面,當屬首屈一指。首先,朝陽大學畢業生在歷屆司法官考試中的成績遙遙領先。因民國時期政治動蕩、史料缺乏,我們無法獲取準確的數據,但是,朝陽大學因畢業生在參加歷屆司法官考試中質量均優而受到嘉獎達8次之多,①其中1933年1月司法行政部的嘉獎令指出,“錄取率幾及三分之一,復多名列前茅”,直到1948年當局舉行最后一次全國法官考試錄取的第一名仍是朝陽應屆畢業生古治民。②其次,歷屆畢業的同學,特別是法律科系畢業生,除了少數從事研究和執教外,絕大多數都服務于司法界和政界。尤其是抗戰前后,全國各級司法機構中的推事、承審員、書記官等,大多都是朝大畢業生,“無朝不成院”、“無朝不開庭”即由此而來。③這種傳統一經形成,會對在校學生產生影響,例如,根據朝陽大學對1947屆法律系和司法組141名畢業生服務志愿的調查顯示,有75%的同學在首選志愿欄中填寫的是與法院相關的職務(其中填寫推事的人數最多,有52人,其次是司法官17人,書記官7人,檢察官5人,其他相關職務24人,共105人),選擇教學或者研究工作的只有3人。④最后,部分朝陽大學畢業生選擇了律師行業。北京市檔案館收藏的《北京律師公會會員名簿》顯示,1917—1941年間,總計有超過170名朝陽大學畢業生加入北京律師公會。由此可見,朝陽大學畢業生絕大部分從事司法官或者類似工作,一小部分選擇了律師職業,這從一個側面印證了朝陽大學提供的是以應用型法律人才培養為主的職業化法學教育

二、當代中國法學教育職業化的原因

盡管仍然存在方向和路徑上的爭論,但是法學教育職業化已經成為難以逆轉的趨勢,這是由法學和法學教育自身的特點、社會現實需求以及我國高等教育所處的階段共同決定的。

(一)法學教育職業化是法學自身屬性的客觀反映

“從法律制度的演變歷史和其他國家的經驗來看,當代法律教育的基本特征在于實現兩對要求:法律實踐訓練與法律理論學習;法律知識教育與普通常識教育。”⑤從某種意義上說,法學教育從她問世之初就陷入一種兩難境地,即法學教育應當成為培養未來的律師、法官、檢察官等法律職業者的職業教育學院,還是應成為一種培養國民素質的通識性教育或培養學者和法學專家而教授法學理論和系統法律知識的研究學院。至少到目前為止,在如何處理這一困境方面尚無通說和共識,但是比較一致的看法,同時也是一個比較折中的看法是,通識教育與職業教育本不應被看成非此即彼的絕對對立的兩極。首先,法學教育是職業教育;其次,法學教育不僅僅是職業教育,同時還是一種通識教育或素質教育。⑥有學者進一步提出,應將本科階段的法學教育定位于職業技能訓練或培訓,將本科階段以上的法學教育階段定位于學術培養,⑦或者說,法學本科教育是培養律師和法官的,法學研究生階段是培養法學家的。⑧由于法學本科教育是法學教育的主體,也是法學研究生教育的基礎。據此,我們至少可以這么斷言,職業化是法學教育的內生要求。法學教育的職業化屬性與法學的特點密不可分。孫笑俠教授認為,法學的基本特點就在于它是一種職業知識體系,⑨這與蘇力教授所強調的“法學是一種社會化的實踐,一種職業性的知識”不謀而合。瑏瑠既然如此,法學教育的首要任務就在于傳播這種職業化的知識并為這種社會化的實踐做好準備,這樣的法學教育就應該是職業化的法學教育。正是由于法學的實踐性特點,在西方國家,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有不解之緣,法學教育是從事法律職業的必經之路,法律職業的共同體只對那些具有同一教育背景的人開放門戶,法律職業人士的專業化是西方法律至今仍然保留的最為重要的傳統特征之一。①但是在我國,長期以來,法學教育與司法實踐與其實際的需要長期相脫節、相分離,因而對于應培養具備什么素質、什么規格的法律人才、培養多少等問題沒有得到具體的整合,可以說,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脫節已經在深層次上制約、影響甚至阻礙著我國法學教育進一步改革和發展。②因此,未來中國法學教育必須走職業化道路,這是法學的特點所決定的。

(二)法學教育職業化是市場經濟和依法治

國方略對法學教育的現實要求需求決定供給,這一市場經濟規律未必適用于教育領域,但它會影響甚至決定教育產品需求者和教育產品供給者的行為模式。蘇力教授曾經指出,在民國初年,在幾乎沒有什么法學教育傳統、法學教育人才很少的情況下,法學教育出現了大發展、大繁榮,法政學堂大量涌現,這顯然是因廢除科舉制后,傳統知識分子致仕進路轉換而出現的畸變。③也就是說,因為科舉制度的廢除,知識分子無法通過考試直接成為官吏,而學習法科并在畢業后通過考試進入司法官員或者行政官員階層,就成為當時很多深受學而優則仕思想影響的知識分子的替代選擇。這里蘊含著需求決定供給的思想,因而是正確的,但是并不全面,因為除了入仕需求外,民國時期部分地區工商業的發展也客觀上引發了對律師的需求,這在江浙滬一帶表現得尤為突出,而且對東吳法學院的影響巨大。根據境外學者的研究,東吳法學院1918—1949屆畢業生中有74%的籍貫為江蘇和浙江,來自北方的很少;絕大多數學生出身于商業或者專業人員家庭,幾乎一半學生的家庭是經商的,超過10%的學生家長為律師;1933年,東吳法學院對379名歷屆畢業生進行了職業統計,其中律師178人,教員51人,法官32人,以至于形成“朝陽出法官、東吳出律師”的說法。④司法官員和律師職業對法律人才的需求共同造就了民國時期法學院系的繁榮。據不完全統計,1912年全國專科學校學生共計39633人,而法政科學生為30808人,占77.7%;1914年全國專科學校學生共計31346人,法政科學生為23007人,占73.3%;1918年,當時高等院校共77所,綜合性大學僅六所,而法政專門學校則多達三十五所。⑤一時之間,法學再度成為顯學,以至于國民政府教育部多次通電或咨文各省,要求對各類法政專門學校嚴格審核和控制。⑥20世紀80年代以后,由于法學專業的“解密”,法學教育又出現了繁榮的局面,這與民國期間有些相似,但其原因主要是由于1979年以后實行的改革開放,尤其是1992年確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使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增加。⑦1997年,黨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并得到1999年憲法修正案的確認,這使得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進一步增加。市場經濟和依法治國方略所需要的法律人才,首先并且主要是以律師和司法官員、行政官員為主的應用型人才。盡管我國正在努力建設涵蓋各行各業的終身教育體系,但在當前,培養法律人才的任務,主要由高等院校承擔,并且主要在大學本科階段完成。這就意味著,法學教育職業化是當前以及今后很長一段時間內必須堅持的方向。

(三)法學教育職業化是高等教育大眾化的必然結果

很多人對精英化的高等教育具有一種鄉愁般的特殊情感,盡管如此,高等教育大眾化早已經到來并且將持續。自1999年高校擴招以來,我國高等教育毛入學率于2003年首次達到15%,正式邁入國際公認的高等教育大眾化階段,至2010年,我國高等教育毛入學率已經高達26.5%。就法學專業而言,2010年,全國本科畢業生114588人,碩士畢業生23751人,博士畢業生2414人;本科招生133630人,碩士招生25801人,博士招生3529人;①招生數明顯高于畢業生數,預示著法學專業畢業生數量仍將保持較快的增長。盡管從傳統上看,法學教育更像是一種精英教育,例如較長的學習年限、行會式的師徒傳授、嚴格的職業準入考試等,②現在也依然有人主張堅持法學教育精英化并提出了有啟發性的理由和實現途徑,③但在整個高等教育大眾化的背景下,繼續堅持法學教育整體上的精英化,如同在狂風暴雨中試圖以一傘之力保持不濕身一樣,難度巨大。另外,目前我國高等院校法學專業的數量和質量,也無法為精英化的法學教育提供支撐。我國現有本科院校(含獨立學院)1112所,設有法學專業的已經超過630所,其中多數為最近十年成立的層次較低、質量一般的法學專業。其歷史傳統、教學管理經驗、師資力量、學生素質、校園氛圍等,都難以完成精英化的法學教育。因此,盡管人們在情感上懷念精英教育,現實中也確實需要精英教育,但是整體上的法學教育仍然只能是大眾化的。大眾化的法學教育同時也只能是職業化的法學教育。盡管我們強調因材施教,也強調法學院系打造自己的特色(地方特色、專業特色等),但是大眾化的法學教育整體上只能是一種批量生產模式,其“產品”只能是能夠滿足社會一般需要的應用型的法律專業人才,而非學術型人才或者高精尖人才,后者只能在部分優秀的法學院、或者在部分教育階段(例如研究生教育階段)培養;其“產品”必須能夠迅速適應實務型的工作崗位,而非需要進一步加工的“中間產品”,否則社會難以接受,“中間產品”及其生產者遲早會被淘汰或者被迫轉型。這樣的法學教育,就是職業化的法學教育。

三、當代法學教育職業化的路徑

蘇力教授指出:“當下中國法學教育的第一項根本任務,是要針對中國的社會發展需求,培養更多的合格的法律人。”④這也是職業化的法學教育所要達到的主要目標。這一目標的實現,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僅就法學院系自身而言,在教育的內容、形式方面進行適當的調整是必須的,而法律碩士(J.M)教育是一個較高層次的職業化法學教育形式。

(一)將法律職業倫理教育與法律職業技能訓練作為法學教育的主要內容

盡管“合格的法律人”尚無統一標準,但就教育模式而言,當以培養學生的職業品質為核心,而職業品質內在地表現為一種共同的職業信仰和思維方式,外在地表現為處理實際問題的職業能力。它至少應當包括法律職業倫理和法律職業技能兩個方面,而這兩個方面的養成和訓練,應該是職業化法學教育的主要內容。在法學教育中加強法律職業倫理教育,是培養合格的法律人才的基本要求。⑤法律職業倫理的內涵非常豐富,我國《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等有原則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也有具體闡述。掌握法律職業倫理的基本內容是從事法律職業的先決條件,例如,國家司法考試將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納入考試大綱,各地實習律師培訓也將律師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規范納入考核內容。但是近年來,伴隨著“黃松有案”、“郭京毅案”、“李莊案”、“彭宇案”等案件迅速演變為公共事件,引發了人們對法律職業倫理墮落與迷失的思考與討論。此類問題并非中國獨有,在美國,1994年《迷失的律師》的出版,將備受美國社會關注的法律職業倫理危機討論推向了一個高潮。在該書中,作者認為造成法律職業墮落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服務的商業化、法院工作的官僚化,而法學教育也難辭其咎。⑥問題在于,法律職業倫理是觸及人類心靈的問題,并非簡單的講授、記憶、考試所能養成的,而是需要長期的熏陶、言傳身教和耳濡目染。因此,它更適合在大學階段養成,因為大學階段為期4年以上,是一個人身體和心性走向成熟的關鍵階段,也是受社會不良影響較小的階段。這就要求大學的法學教育不應該僅以知識的傳授為重點,而應當給法律職業倫理的養成以足夠的重視。法律職業技能,按照蘇力教授的定義,是指從事某項具體的法律實務時所必需的技術性能力,包括:(1)針對具體法律糾紛提煉法律爭點、撰寫法律文書的能力;(2)針對具體法律或者訴訟問題、整合法律和相關材料的能力:(3)同客戶以及其他法律人談判和交往的能力;(4)解決具體糾紛的能力;(5)在具體案件中熟練運用訴訟程序應對訴求的能力;(6)就具體案件在法庭辯論、說服法官的能力;(7)在立法中就特定法律事項游說和推定法律變革的能力。①盡管這一定義具有明顯的美國色彩,并且主要是針對律師的,但是仍然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因為它揭示了,法律職業技能包括純粹法律技術和法律技術以外的能力(特別是與人交往的能力)。純粹法律技術訓練,包括訓練法律思維、學習法律原理、掌握法律規則、學會運用法律規則等階段和步驟,多數法學院系會給予重視,也有能力做到。若能夠很好地完成純粹法律技術的訓練,那就已經達到職業化法學教育的基本要求了。至于純粹法律技術以外的能力的訓練,一方面與人的天性有關,另一方面也不太適合在未完全成熟的大學生群體中進行,因此容易被法學院系忽視,這個時候,社會就變成了更有意義的“第二大學”。還有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如何認識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關系?對此,我國司法考試制度的設計者之一潘劍鋒教授認為,我們目前的司法考試與大學本科法學教育是脫節的,就發展趨勢而言,兩者也不一定需要相適應。②問題在于,如果法學教育無視司法考試的存在而我行我素,法學專業畢業生沒有通過司法考試,因而沒有機會從事法律職業,這與我們所倡導的法學教育職業化似乎是背道而馳的。因此,正確處理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法律職業的關系,真正實現這三者之間的良性互動,這是我們法學教育界亟待解決的迫切問題。對法學本科階段的教學內容進行適當調整以適應司法考試,也是法學教育職業化的要求。

(二)改革法學教育的方式和方法

法學教育方式和方法的改革,是在兩個不同的層次上展開的,一個是法學院系內部,另一個是法學院系外部。法學院系內部的改革主要是各種實踐教學模式的引入和普及,包括但不限于案例教學法、模擬法庭、法律診所等。過去我國法學教育中一個比較嚴重的弊端是概念化、教條化和形式化的色彩太濃厚,即我國法學教育的方法主要是解釋概念、注釋條文、闡述理論、抽象議論,其原因與成文法的傳統有關。③這一弊端使得法學教育成為一種簡單的知識傳授,不僅缺乏對學生的吸引力,也使學生離現實越來越遠。正如弗蘭克批評朗代爾教學模式一樣,學生就像是僅僅研究過剪下的花朵的園藝師,就像是僅僅學習過建筑圖片的建筑師,就像是僅僅接觸過玩具絨毛狗的育狗師。④實踐教學模式可以很好地解決這一弊端,盡管形式不同,解決的程度可能會有差別。案例教學法是比較容易普及的一種教學方法,其基本特點是采用真實的或者虛構的案例來展示各種實體性或者程序性規則的運用,缺點是與真正的現實相距甚遠。法律診所離現實最近,它仿效醫學院學生在醫療診所臨床實習的做法,原則上在有律師執業資格的教師指導之下,將法學專業學生置于“法律診所”中,為處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詢,“診斷”其法律問題,開出“處方”,以此促進學生對法律理論的深入理解。其優點在于培養法學學生的法律職業技能和職業道德意識,特別是律師職業技能,以實現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的統一。模擬法庭則介于案例教學法和法律診所之間,在老師的指導下,由學生按照審判程序組成原被告(或者控辯方)以及合議庭,審理真實的或者虛構的案件,以提高學生的法律職業技能。據筆者了解,目前多數法學院系都已經在不同程度上采用了上述實踐教學模式。法學院系外部的改革主要來自于與法律職業界的互動,包括與企業、律師事務所、法院、檢察院、監獄、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以及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互動,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根據2011年12月23日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的《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這一計劃的主要任務是分類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特別是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層法律人才;主要實施機制為“高校———實務部門聯合培養”和“國內———海外合作培養”機制;具體措施包括建設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實施高校與實務部門人員互聘“雙千計劃”、建設法學實踐教學基地、開展法學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建設高水平教材、制定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標準等六個方面。目前這一計劃已經正式實施。2012年8月,教育部公示了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評審結果,確定北京大學等60所高等院校為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教育培養基地。另據《光明日報》2012年11月2日報道,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與6所大學法學院合作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11月1日啟動,經省法院與6所院校法學院共同協商,各高校到江蘇法院系統掛職人員名單及江蘇法院系統法官到各高校任教人員名單已經確定;經省法院黨組研究確定,選擇了鹽城中院、淮安中院等13家中、基層法院作為示范性法學實踐教學基地,將通過接受學生實習、觀摩庭審、指導模擬法庭、提供案例和教學等形式協助法學院校開展實踐教學。可以預見,這一計劃對于促進法學教育職業化將會產生積極的影響,但其程度會受到規模、時間以及執行力等因素的限制。除“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之外,法學院系與其他法律職業部門的其他合作形式也存在很大的空間。例如,法學專業教師在律師事務所兼職,可以提高自身的法律職業技能并用于教學,還可以為學生提供實習機會;而律師在法學院系擔任兼職教師也有類似的作用。

(三)完善法律碩士教育制度

自1996年試點招生以來,法律碩士教育總體上保持了快速發展的勢頭,截至目前,全國已有118所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授予單位(含試點建設單位中央司法警官學院)。但自其誕生之日起,質疑和批判的聲音就不絕于耳。最嚴厲的批評來自于法律碩士的特色并不如設想得那么明顯。1995年4月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關于設置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的報告》指出,“法律專業碩士學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職業背景的職業性學位,主要培養面向立法、司法、律師、公證、審判、檢察、監察及經濟管理、金融、行政執法與監督等部門、行業的高層次法律專業人才與管理人才。”由此可見,這是一種高層次的、職業化的法學教育形式,直接模仿的是JD教育制度,而后者在美國取得了巨大成功并成為美國法學教育的主流。①但在中國,法律碩士似有南桔北枳之嫌,因為在實際措施方面,它仍處于“找不著北”的狀態,即始終在法學本科的通識教育和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學術型人才培養兩者之間搖擺不定,而且各大院系既將其作為一種創收項目,又不在那里去燒香拜佛。②其結果是,受教者與施教者均感到一定程度的心理失望及期待落差,社會對法律碩士的認可度和接受度也比想象得要低。法律碩士制度不僅與法學教育職業化的方向一致,而且對職業化的法學教育進行了層次上的劃分,因此值得肯定和堅持。但在其具體實施方面,應當進行一些完善和改革。一是要嚴格控制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授予單位的數量和法律碩士招生規模。在原有50所試點院校的基礎上,2008年新增了30所,2009年又新增了35所。獲得學位授予權的院校也竭盡所能擴大招生規模,以增加收入。如果按照這樣的速度,要不了幾年,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授予單位就將遍地開花,法律碩士也將遍地結果,這與法律碩士制度的“高層次”特點背道而馳。因此,必須嚴格控制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授予單位的數量和法律碩士招生規模,實施授予單位的退出機制,選拔較高水平的學生(包括有一定實際工作經驗的學生),以保證培養質量。二是要在內容和形式上體現法律碩士教育的特色。法律碩士教育不是本科教育的簡單提升,更不是法學碩士教育的降格,而是一種高層次的職業化的法學教育。在課程設置上,要擯棄本科教育“大而全”的模式,實行一定程度的專業化,特別是與學生本科專業相結合的專業化。在教學內容上,要突出實用性,淡化學術性和理論性,強化法律職業技能訓練,以區別與學術性研究生教育。在教學方法上,要強調學生參與,給學生自我鍛煉和提高的機會。在師資選擇上,要安排有實務經驗的教師授課,有條件的應當遴選優秀的律師、法官等作為聯合導師。在學制安排上,要延長實習階段的時間,提高實習要求,使得畢業生一旦畢業立即具有較高的實際工作能力。在法學教育職業化背景下,盡管這些措施也同樣適用于本科階段的教學,但是由于法學本科生人數眾多以及法學本科院系水平參差不齊,在本科階段實施這些措施的可能性較小,效果也不一定明顯。

四、結語

至此我們可以清楚地發現,法學教育職業化只不過是對當前法學教育的修正和調整,而不是否定和顛覆。職業化的法學教育仍然是大學教育,它的提供者是大學,而不是技術學校、考試培訓機構、職業訓練所或者實習場所,因此它仍然要追求科學性、學術性,仍然要進行一定程度的通識教育和素質教育。職業化的法學教育也不排斥非職業化的法學教育,例如學術型法學教育,更不排斥具有普法性質的通識性法律知識傳播,相反,職業化的法學教育是各種類型的法學教育中最重要的一種,與其他類型既存在明顯區別,又能夠同時并存、互相補充。職業化的法學教育就其自身而言,也允許存在實現程度和發展階段上的差異,例如有的法學院系比較強調學術,有的法學院系更注重實務,還有的法學院系逐步形成和發展出區域或者專業方面的特色等等。最后,職業化的法學教育是一個持續的和開放的進程,它從來不排斥任何形式的創新,包括重大的制度創新,如法律碩士制度,也包括相對細微的技術創新,如模擬法庭的使用。我們有理由相信,法學教育職業化的趨勢和進程將繼續下去,并對法律人才的培養乃至法治中國的實現產生重大而又深遠的影響。

作者:汪華亮焦富民工作單位:南京財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