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制度改革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3 0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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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改革

土地制度改革論文

一、當前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局限性和存在的問題

1.農地產權關系模糊,所有權不明

1978年,農村土地產權關系調整后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主要是為解決農村計劃經濟體制對農民束縛的問題而產生,缺乏系統理論準備、制度設計和有計劃地實施,是一種誘致性的制度變遷。這注定其不完善性——農地產權關系模糊,所有權不明。

現行農地產權制度關系模糊,所有權不明主要體現在法律界定上。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農業法》等重要法律都規定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但“集體”這一主體,法律規定極為含糊。在《憲法》中界定為集體所有,在《民法通則》中被界定為鄉(鎮)、村兩級,而在《農業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則是鄉(鎮)、村或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究竟是哪一級組織,法律制度均未明晰,這就造成農地所有權表面的主體多重化和實際的主體虛化。同時,土地相關法對土地所有權內涵、法律形式、實現方式,所有權主體地位沒有相應合理的規定。這就造成政府經營土地,土地產權轉讓高額收益被政府獨得。

2.農地承包經營權穩定性不強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出現的。新《農村土地承包法》頒布前,土地承包經營權屬契約規定的債權性質,而非法律賦予的物權。雖然國家強調穩定農村家庭承包制,但農地制度改革是一個逐步演進過程,其中涉及各種利益關系,由此造成農地承包經營權關系不穩定。由于農地承包經營權關系穩定性不強,就為有關部門利用權力,任意進行土地調整提供了便利。土地發包者在利益驅動下進行權力尋租,利用土地所有權侵蝕農民的承包經營權,借結構調整、規模經營、農業產業化等名目,強行流轉農民土地經營使用權。由此引發農民對土地預期的不確定,導致農戶追求短期經濟效益,粗放式經營,掠奪式開發,以致整個農業生產后勁乏力,最終使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發展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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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調研報告

農村土地實行有序流轉,是穩定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重要環節,也是農業現代化建設的必由之路。當前農村工作的重點是解決“三農”問題,其核心是農民增收問題。農民增收問題解決的好壞,直接關系到當地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

一、鄉基本情況

全鄉總面積224平方公里,占全縣國土面積的8.44%,全鄉共12個行政村,127個村民小組,3474戶,人口15356人,其中農業人口3361戶,14904人,城鎮居民人口113戶,452人;全鄉農田面積12205畝,人均占地0.9畝;土地面積18188公頃,人均1.4公頃,以丘陵山地為主,占總面積的98.8%。

二、目前土地流轉的現狀

1、流轉主體由個體向多元化轉變。過去的土地流轉主要是在本村或者隔壁相鄰村的農戶之間進行,經營主體大多是單一的農戶。隨著農業結構逐漸調整和現代農業的發展,一些原來的種養大戶逐漸擴大經營規模,而且吸引了一些外來投資人員,涌現了新的專業大戶。

2、流轉收益由低收入向高效益轉變。隨著農業費稅取消,農戶的土地流轉收益逐年攀升,流轉價格從當初無償代耕,到目前每畝500-1000元,越是種植條件優越、效益高的地方流轉價格越高。從調查了解的情況看,流轉土地,特別是集中連片流轉用于種植果樹較多,用于糧食或其他作物種植的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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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考

一、主要爭論

在以上共識的基礎上,三大思路的分歧主要源于以下問題:

1.糧食進口是否隱藏著無法克服的糧食安全危機,18億畝紅線是否應該堅持?土地自由流轉和放開糧食價格能否消除土地缺口和糧食缺口?

2.農地私有能否有效阻止農地強占問題?如果農地私有化和允許農地自由出售是否會導致劇烈的土地兼并和大批的城市貧民窟?

3.當前大城市的市政建設能否應付土地快速集中引發的農民進城的熱潮。小城鎮化能否提供足夠的就業,主要是工業崗位和缺乏工業基礎下的第三產業崗位。這牽涉到不同的城市化路線和不同路線引起的各級地方政府的財政和權利分配的變化。

4.阻礙農民進城的主要障礙是戶口制度、市政歧視,還是有效需求不足,或者資金和信用的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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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改革對農村經濟的作用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要想對現有的農村經濟模式進行改革實現城鄉經濟的統籌發展,就必須要對土地制度以及土地市場化經濟的發展進行改革。這也是目前我國市場化經濟發展的基本要求。對農村土地制度進行改革以及實現土地市場化經濟能夠對土地資源進行合理的利用,實現城鄉經濟一體化發展。但是,我國在對土地制度進行改革和土地市場化經濟的發展過程中還面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我們必須要對制度有一個充分的認識和了解,加快的步伐,推動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與進步。

【關鍵詞】土地制度;改革;農村經濟;發展

新型城鎮化建設在我國社會發展中的不斷提出,能夠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與進步。發展新型城鎮化建設就需要在傳統的城市化建設的基礎上進行不斷的改革創新,始終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與此同時在進行土地制度改革的過程中,還要始終保證著農民的經濟利益。農村土地制度是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一個重要媒介,是農村土地資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的基礎載體,此外,對于農村社會經濟關系也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所以,在進行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過程中往往會涉及都很多人,這就需要正確的處理各方之間的利益關系,使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方針能夠進一步完善,促進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

1農村和經濟發展的意義

土地制度改革的重點核心內容就是土地的產權問題,隨著我國社會的不斷進步與發展,農村的土地制度改革也在不斷的進步和發展,慢慢的已經進入一個全新的發展階段。在進行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過程中要實事求是,使城鄉之間的差距逐漸縮小,并且能夠使農村的收入水平得到顯著的提高,在農業生產中不斷地應用現代化的技術,加快現代化農業的發展進程,推動農村經濟的穩定發展。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一種獨具中國特色的制度。這一土地制度改革的實行使農村的經濟得到了快速的發展,改善了農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帶領著大家奔赴了小康社會。同時,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使農村勞動和生產的積極性得到極大提高,進而提高了農村的經濟消費水平,為農村經濟的發展注入了新的力量。

2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與農村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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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分析論文

內容摘要:我國政府于建國初期建立了土地征用制度。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土地征用制度逐漸落后于時展的需要,我國政府也曾數次對土地征用制度進行改革,使其適應社會發展需要。本文通過比較不同時期土地征用制度的差異以及改革路徑,對我國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必然性做出分析,并指出這種必然性是由我國土地征用制度內稟的城鄉差異所造成。

關鍵詞:土地征用改革城市化補償標準再分配

我國土地征用制度起源于建國初期,經歷了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兩個時代,曾前后多次被修改,不同時期的征地補償方式和標準存在較大差異。近年來,由于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大量農民集體的土地被征用,隨著現有產權制度的確立,不少農民對被征土地提出了產權要求,希望分享土地功能扭轉后所產生的增值。

然而,按照現有的土地征用補償標準,農民所獲得的土地補償非常有限,不僅不能分享土地增值,甚至連基本生活水平也得不到保證。對土地征用制度進行新一輪的改革已勢在必行。

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必然性

自從建國以來,當土地征用制度不適應社會發展要求時,政府會對該制度進行改革。改革后的一段時期內,土地征用制度能為經濟建設發揮積極的作用。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該制度的優勢將逐漸消失,其弊端也將逐步體現并開始阻礙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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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圈土地供應制度改革論文

內容摘要:本文在對重慶都市圈土地供應制度改革和供應模式比較分析的基礎上,提出了對現實土地供應機制進行修正和創新的建議,建言積極推行土地整治儲備制度,從而優化城市土地供應模式。

關鍵詞:土地供應制度整治儲備制度

據重慶市國土局披露,重慶市區到2010年總的用地指標是5萬公頃,但目前已用去了4.5萬公頃。重慶市都市圈內用地已經非常緊張。然而,重慶市都市圈內土地使用卻極不合理,其根本原因在于現行土地供應制度存在缺陷。

重慶市土地供應制度改革中的問題

在市場經濟中,土地具有保值增值及投資的功能,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通過市場,實現土地產權轉移。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最終目標,就是要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城市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對土地資源的配置作用,促進城市總體規劃有效實施,實現城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重慶市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的土地供應制度改革經歷了三個階段:由全面行政劃撥、無償無期使用土地到部分有償使用土地使用權的改革;行政劃撥用地之外的土地使用權有償有期的土地批租;土地的資產化運作。與這三個階段所對應的市場化進程表現為:土地市場開放;土地市場的培育與完善;土地市場化改革的深化。重慶市土地供應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主要體現在:變革土地無償無限期使用為有償有限期使用,使土地資產屬性真正得以實現;促進了土地市場的形成和發育;增加了政府財政收入;加快了城鎮化進程;調整了城市空間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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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改革:破解“三農”問題的突破口

【關鍵詞】土地制度改革三農突破口

中國的問題是農民問題,農民的問題就是土地問題。有專家把土地問題稱之為“‘三農’頭上的土地之劍”。因為農民的所有希冀都寄托在土地上,解決“三農”問題,必須把土地制度改革作為突破口。中國歷代的治政者、造反者,無不打著“耕者有其田”的口號爭取農民的支持。開辟農村革命道路,就是從土地制度改革著手的。其時,領導的革命隊伍每開辟一塊農村根據地,首先做的事情就是“打土豪分田地”,他曾熱情洋溢地描述根據地分田地的情景:收拾金甌一片,分田分地真忙。建立新中國之后,我們黨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就是讓翻身解放的農民得到一塊真正屬于自己的土地。而所產生的效果,便是經濟恢復速度迅猛異常,短短幾年就出現了新中國成立后第一個經濟高潮。可惜,農民對土地當家作主的感受很快隨著合作化、公社化而淡化了,雖然仍然說農民是土地的主人,實際上“主人”成了一個虛銜。土地主人角色的虛置,一定程度使農民積極性受挫,也導致農民在土地上創造的財富銳減。那時候,農民幾乎把全部時間都泡在土地,但出工不出力的結果,便是土地上的收成少得難以裹腹。粉碎“”之后,我們黨在發展經濟方面所做出的一個最重大的決策,便是根據廣大農民的迫切愿望,進行土地制度改革,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再一次把土地分到人分到戶。這件事被農民稱為“第二次翻身”,而這一次“翻身”,使農民長久壓抑的積極性像火山般迸發,乃至創造出前所未有的經濟奇跡--短短的時間內便解決了中國幾千年沒有解決溫飽問題。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尤其是生產的社會化與集約化的要求,聯產承包的土地制度開始顯露出其局限性,特別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土地在一家一戶手中經營的方式已出現諸多的不適應,從1984年以來農業生產增速呈不斷下滑走勢的情況來看,改革開放以來實施的聯產承包責任制,其潛力似乎已經挖掘到了最大的限度。因此,如何在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基礎上進行新的土地制度改革,成為社會關注的一個焦點。

一、土地問題:“三農”問題的聚焦

當前社會經濟發展有兩大趨向,一是城市化,二是產業化。這二者與“三農”問題密切相關,更與土地密切相關。城市化是建立的征收農村土地的基礎上的,沒有土地為基礎,城市化只是空中樓閣。產業化同樣如此,產業化中一個最重要的任務,是實現農業產業的轉型,而這個轉型也是在農村土地上實現的。而二者都有一個共同的著力點:把在土地上經營的大量農民轉化為居民和工人。所以,“三農”問題聚焦在土地上,對新世紀“三農”難題的破解,必須圍繞土地問題做文章。

1、從聯產承包發軔的土地制度變革

聯產承包說白了,就是分田到戶,實現土地承包。因為聯產承包是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土地集體所有制基礎上實行的制度變革,應該說,是一個具有歷史意義的土地制度變革。這項變革,是從以唱“鳳陽花鼓”著名的安徽鳳陽發軔的。鳳陽縣的小崗村農民在極其貧困的條件下,冒著巨大的風險,偷偷地進行了以家庭承包經營為主要形式的改革試驗,打破了的大一統,把土地分散經營,實行包產到戶,改革實踐只一年就大見成效。這個自合作化以來從未向國家交1斤糧食的村子,第一次向國家繳了公糧。而從小崗村的改革實踐由地下轉到地上的過程中,中國廣大農村經歷了從不允許、允許例外、小范圍允許的實驗過程,最終在全國推廣,并拉開了中國農村改革的大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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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制度改革與創新

一、集體土地流轉概述

集體土地流轉是指集體土地所有者與建設用地使用者之間土地使用權流轉關系,是土地使用權的轉移。隨著我國信息化和城鎮化的發展,盡管許多農村人都選擇去城市發展,農村仍然有大量人員依靠土地生活。而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的形式包括反租倒包、土地股份合作、土地轉包、土地轉讓、土地互換、委托經營以及拍賣等。集體土地流轉有利于實現資源優化和合理分配。改革和創新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制度是保障和服務農民全面發展的根本途徑。

二、農村土地流轉制度的現狀

(一)土地流轉市場化不足。當前土地主要在農民和熟人之間進行流轉,流轉的通道較狹窄。一些農民受傳統思想的束縛過于依賴土地不同意流轉。這主要是由于農民對土地流轉制度缺乏足夠的認識,而且當前政府的政策不完善使得農民沒有安全感。此外,一些企業和建設者對土地的承包缺乏積極性,大多數企業不愿意投資農業領域。政府對土地流轉的引導不到位,使得土地流轉市場化不足。(二)流轉程序不規范,頻繁糾紛。雖然當前土地流轉的速度逐漸變快,但是糾紛也變得頻繁,根本原因是土地流轉的制度不夠完善和規范。它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我國土地監督制度不完善,農民對土地流轉制度和相關的法律缺乏認識使得交易困難。二是我國對于土地流轉制度沒有具體的明確,相關法律存在漏洞使得糾紛難以解決。此外,流轉主體存在一定的問題,土地流轉本應該本著農民自愿的基礎,但是一些政府采用強制手段讓農民進行土地流轉從而導致糾紛頻繁。同時農民文化水平較低,一些企業利用農民的弱點引導他們簽訂不公平的土地流轉合約使得糾紛增多。(三)土地產權和收益權不清晰。按國家法律規定,農村的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但是目前由于集體組織不按規章隨意征收農民的土地嚴重影響了農民的積極性。此外,農民沒有能力維護自己的權益,而且對相關的制度不了解,使得農民土地的收益逐漸減少。而其他收入被集體組織用去其他地方,這嚴重損害了農民的權益。

三、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制度創新的必要性

農村土地流轉的宗旨就是維護農民的利益,實現城鄉共同發展共建和諧社會。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制度創新是當前農村工作的當務之急。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制度創新的必要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有效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集體土地流轉通過在村民之間以及城鄉之間轉移土地使用權調整了農村產業結構。土地作為生產要素將農業與其他產業進行結合,充分發揮了土地的作用并增加了農民的收益。同時集體土地流轉制度是農業現代化的措施,并通過將信息技術應用到農業領域建設了農業觀光園、農業采摘園以及農業生態園等,不僅拓展了農業領域,而且還促進產業結構升級。(二)中國農村具備土地流轉的條件。在市場經濟體制的影響下,我國農民已經不僅僅將農收入作為生活的唯一來源。而且國家當前沒有為進入城鎮工作的農民提供基本的保障,農民只有將土地作為最后的保障。放棄土地的農民沒有合理的補償,農民當前只能通過轉讓土地使用權補償自己的損失。因此當前中國農村已經完全具備土地流轉的條件。(三)是加快現代農業建設的必要措施。農村傳統的土地經營方式規模小、農民收入不穩定,而新的經營制度“集體土地流轉制度”能夠有效解決這一問題。農民將自己土地的使用權流轉給經營者,通過經營者的改造、規劃和發展集中土地資源,更好地對土地進行管理。而且經營者通過科學技術不僅能夠發揮土地效用提高生產力,而且還為新技術的研發和試驗提供了條件。所以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制度改革是加快現代農業建設的必由之路。(四)有利于加快城鎮化步伐、統籌城鄉發展。1998年十月中共十五屆三中全會提出城鎮化戰略,城鎮化是生產力發展的結果,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農村人口多是阻礙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減少農村人口是加快農村發展進程的首要措施,而農村土地流轉制度為農民提供了保障,給農民全面發展提供了條件促進了農民多方面發展。同時土地流轉制度轉移了農村勞動力,有效縮小了城鄉發展的差距,加快了城鎮化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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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農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論文

我國人多地少,土地資源稀缺,伴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農村土地被征用作非農建設。而現行征地制度存在的弊端制約了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改革現行征地制度迫在眉睫。本文從我國征地制度的源流和現狀入手,從法理角度分析了現行征地制度存在的弊端,并提出了完善我國農地征用制度的建議。

一、我國現行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發展,非農建設用地的需求越來越大,在現行制度體制條件下,政府只有通過加大征地規模來保障用地需求。但是,由于現行土地征地制度本身的設計缺陷,加之地方政府部門在征地過程中的粗放式操作,一方面造成越來越多的失地農民,另一方面由于土地收益分配嚴重失衡,失地失業農民又失去生產、生活保障,由此引發了大量群體性沖突事件。要解決征用農民土地引發的矛盾,最終必須逐步推行征地制度改革。當前,為統籌城鄉協調發展,黨中央作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大戰略決策,將失地農民問題納入解決“三農”問題的統一框架下。2006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指出,必須“加快征地制度改革步伐,按照縮小征地范圍、完善補償辦法、拓展安置途徑、規范征地程序的要求,進一步探索改革經驗。完善對被征地農民的合理補償機制,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拓寬就業安置渠道,健全對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二、我國農地征用制度的現狀

我國現行的農村土地征用程序一般包括:(一)征地方案的擬定。需要征地的市縣政府擬定有關農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征地方案。具體做法是,用地單位向擬定機關所屬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建設項目說明書和有關方案,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到上報的建設項目呈報說明書和有關方案后,認為所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在5日內上報本級政府審核。本級政府審核同意的,征地方案即為擬定。(二)批準機關的審批。有關市縣政府對其審核同意的征地方案,連同其他有關材料,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有批準權的政府所屬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該材料進行審查后作出決定。再由有批準權政府的有關負責人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三)批準機關的內部批復。批準征地的政府作出同意征地的決定的,直接行文或者由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為行文向下一級政府作出內部批復,告知批準征地的情形。(四)征地決定的外部送達。《土地管理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三、我國農村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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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發展論文

內容提要:土地征用制度是世界各國為發展社會公共事業而設置的一種法律制度。本文將從我國征地制度的概念談起,透析目前集體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進而提出改革的緊迫性。并就改革的方向提些個人的看法。

關鍵詞:土地征用集體土地公共利益安置補償改革

土地征用是發生在國家和農民集體之間的所有權轉移,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批準權限和程序批準,并給農民集體和個人補償后,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土地征用是保證國家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所需土地的一項重要措施。無論是資本主義國家還是社會主義國家,為了發展社會公共事業,都設置了土地征用法律制度,我國《憲法》第10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地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這是我國實行土地征用地憲法依據。土地征用具有下列特征:

1、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主體必須是國家。

只有國家才能在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法律關系中充當征用主體,因為只有國家才能享有國家建設之需要依法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權利,盡管直接需要土地的并非國家,而是具體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但是他們作為土地需要的單位只能根據自己的用地的實際需要,依照法律規定地程序向土地機關提出用地申請,并在申請批準后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另外還要明確國家雖是征用土地的主體,但是實際行使征用土地權的是各級土地管理機關和人民政府,他們對外代表國家具體行使此權。

2、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是國家行政行為,具有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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