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6 01: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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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失業人員及時獲得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根據《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參加失業保險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以及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其他單位人員失業后(以下統稱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適用本辦法;按照規定應參加而尚未參加失業保險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審核確認領取資格,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及標準,負責發放失業保險金并提供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章失業保險金申領

第四條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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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支出及就業服務聯動研究

失業一直是世界各國面臨的難題,尤其在國際金融危機后顯得更為突出。各國政府都在積極探索解決失業問題、促進再就業的方法和途徑。我國也不例外,同樣被這個問題所困擾。目前,我國失業保險的職能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保障生活、促進就業和預防失業。而以“保生活”為主要目的支出,長期以來居于首位;金融危機或多或少地帶來了在預防失業方面的一定改善;但是,在促進就業方面,尤其是與公共就業服務的聯動機制上仍表現不足。失業保險金在公共就業服務上的支出效果,直接關系到其在就業促進中所起的作用。據《中國財政統計年鑒2010}的資料顯示,我國2009年失業保險金累計結余1523.6億元,近20年的支出占收入的平均比重不足60%。失業保險金的支出主要是考慮失業人員的生活救濟問題,在促進就業的功能上明顯弱化,未能形成有效的良性循環。這與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項目過窄,在就業促進方面的比例過低,在公共就業服務上的支出效果不佳有著密切關系。基于這些原因,2011年7—8月,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失業人員就業服務課題組對北京市的一些失業人員進行了實證調查,并對相關的工作人員進行了訪談。本次調查共發放問卷2000份,收回1755份,回收率為87.75%,有效問卷1676份,有效率為95.5%。通過調研數據與失業保險基金的各項實際支出情況,對該基金在公共就業服務上的支出效果做出合理的評價及分析,從而為進一步研究失業保險的就業促進作用提供有利的依據。

一、北京市失業保險金的支出情況及分析

北京市的失業保險制度創立于1986年,是隨著國有企業和用工制度的改革而逐步建立起來的。1999年9月,北京市政府頒布的《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第38號令)對失業人員的管理、失業保險的申繳、失業保險金的發放等方面做出了相應規定。2007年6月施行的新的《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第190號令)在原有的就業服務支出項目上,增添了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國家規定的支出項目。北京市2001年失業保險金累計結余一0.263億元,到2005年為5.823億元,之后直線上升至2008年的21.265億元。失業保險金支出由2001年的10.373億元到2008年的13.482億元,平均支出11.468億元,長期處于平穩狀態。但在就業促進上的支出比重由2001年的45.15%下降到2003年的25.88%,隨后逐年上升至2008年的69.29%。從2003年后失業保險金在就業促進上的支出,平均增長率為32.49%。在就業促進的各支出項目中,職業介紹補貼由2003年的0.481億元下降到2004年的0.191億元,隨后上升至2008年的0.372億元。而就業培訓補貼由2001年的0.505億元逐年下降到2008年的0.189億元。社會保險補貼上的支出則由2001年的2.597億元上升到7.680億元,隨后下降,2006年再次上升至4.745億元。2003年之所以在就業促進總支出和就業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上出現低谷,是由于1998—2003年兩期的“三年千萬”政策,已經使很多失業人員重新走上了工作崗位。有學者統計培訓人數累計達到2835萬人,培訓后就業率都在60%以上,而北京市實施的“三年百萬”政策也同樣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不僅如此,2002年為響應國家政策,北京市政府頒布的《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文件的通知》(京發[2002]18號)對社會保險補貼以及就業補助等做出了規定。政策的出臺一方面對就業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但同時也嚴格規定與限制了享有優惠政策的對象范圍。而2006年出現的就業促進支出水平,尤其是社會保險補貼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是由于北京市在這一年先后出臺了第45號、第160號文件,對靈活就業人員、自主創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失業保險的繳納和支出的良性循環。我們可以看到,失業保險金在就業促進上的支出比重越來越大,但失業保險金總支出額卻沒有太多的改觀。累計結余過多的現象也證實了支出渠道過窄、就業促進力度仍然不足等問題的存在。從就業促進的各項支出上看,對于職業介紹和就業培訓方面并未得到足夠的重視,社會保險補貼支出水平雖然呈上升趨勢,但依然有很大的提升空間。

二、失業保險金在公共就業服務上支出效果的評價

目前,公共就業服務在不同的國家,其目標、任務及組織管理不盡相同,但就其基本職能而言主要分為四種:職業中介、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開發、勞動力市場調整計劃的管理和失業補貼的管理。而本文就是基于公共就業服務的各項職能,來分析失業保險金在此的支出效果,從而分析失業保險在就業促進中所起到的實際作用。本文通過失業人員對公共就業服務的滿意度評價來衡量支出效果。在滿意度測評中,采用李克特的五點量表法,把服務的滿意度分為“非常滿意”“比較滿意”“一般”“不太滿意”“很不滿意”5個量級,并依次量化為從“5”到“1”。數值越高,代表被調查者對公共就業服務的滿意程度越高。

1.職業指導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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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導向的失業保險金給付制度研究

摘要:失業保險金給付制度對勞動者就業和失業后再就業既具有正激勵作用也具有負激勵作用。本文以河北省為例,基于就業導向,對現行失業保險金給付制度進行評價,并給出現行失業保險給付制度中在月標準和計發基數、領取資格條件、給付期等多個方面需要調整的建議。本研究結論將對正在修訂中的失業保險條例相關條款的設計,尤其是對河北省失業保險條例或辦法的相關條款設計有借鑒價值。

關鍵詞:就業導向;失業保險;失業保險金;給付制度

一、引言

在我國,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由政府、雇主和勞動者個人共同籌資建立失業保險基金,由政府負責管理失業保險基金,對非本人意愿遭遇失業風險而失去工資性收入的勞動者提供一定時期的物質幫助及就業服務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從失業保險制度產生的基本邏輯來看,失業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有二:一是給予失業人員一定金額的生活津貼,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是給予失業者就業幫助(比如,職業培訓、職業指導和介紹等)以促進失業者盡快再就業,從而抑制失業。從失業保險制度改革和發展趨勢來看,強調保障生活、促進就業和預防失業三位一體功能協同發揮的就業導向型失業保險制度,是目前西方國家失業保險制度主流形式。借鑒他國經驗做法,結合我國實際,近年來我國失業保險功能在實踐中經歷過三次擴展性嘗試,一是2006年1月由國務院批準發起、東部7省(市)開展的適當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工作,試點一致延續至今;二是2009年和2010年,金融危機爆發后,政府出臺了多個穩定就業的政策,其中涉及失業保險援企穩崗的措施;三是近幾年針對化解產能過剩過程中產生的大量富余人員,政府出臺了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的系列政策性文件,以幫助企業解決涉及職工再就業與安置問題。可以肯定,順應失業保險制度發展演變規律,借鑒西方國家經驗以及總結試點省市經驗,對我國現行失業保險制度進行改革,構建保障生活、促進就業和預防失業“三位一體”功能的就業導向型失業保險制度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改革與發展的必然選擇。這不僅僅要求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結構中直接用于促進就業和預防失業的比例增大,而且,用于保障基本生活的失業保險金給付制度的設計(包括:失業保險金標準、計發基數、計發比例、給付期、領取失業保險金資格條件等)也應體現就業激勵的導向。本文以河北省為例,基于失業保險的就業導向,在對現行失業保險金給付制度進行評價的基礎上,提出改革和完善的建議。本研究結論將對正在修訂中的失業保險條例相關條款的設計,尤其是對河北省失業保險條例或辦法的相關條款設計提供借鑒。

二、失業保險金制度對勞動者就業積極性的影響

失業保險金制度的主要功能即是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進而使得失業者能夠比較從容地去接受再就業的技能提升培訓、轉崗培訓以及尋找新的工作機會。所以,失業保險金制度保障生活功能的發揮,除了對合理配置勞動力資源、提高勞動力市場運行效率、穩定社會有積極作用外,也有助于促進失業者高質量地再就業、防止失業者再就業后再失業。但是,失業保險金制度還可能對勞動者就業積極性帶來負向影響。上述情形可以通過勞動經濟學的工作閑暇模型得到合理解釋。對于效用最大化主體的失業者而言,不工作即閑暇給失業者帶來直接效用,失業期間領取失業保險金即非勞動收入帶來間接效用。首先,失業保險金的獲得,因其純收入效用,失業者會延長閑暇時間而減少工作時間,即對失業者的勞動供給產生負激勵影響;第二,在既定的工時制度下,失業保險金給付水平過高(包括每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數額即失業保險金標準太高、失業保險金領取時間即給付期太長),會抬高失業者再就業的保留工資,導致失業者再就業的動力不足,形成對失業保險金的依賴,產生“養懶漢”現象。美國的一項研究表明,如果美國在1976年停止實行失業保險福利計劃,失業者當年的失業時間從4.3個月下降到2.8個月,而失業保險金對工資的替代率(失業保險金與失業者失業前原工資的比值)每上升10個百分點,失業時間會增加一周左右。如果失業保險金水平過高,一方面,因使得一定時期有限的失業保險基金用于預防失業、促進就業的比例相對減少,弱化失業保險促進就業、預防失業功能;另一方面,因“養懶漢”問題的出現,使得失業群體規模和失業率指標難以降低,從而加大了再就業工作難度,失業保險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功能難以有效發揮。然而,過分強調失業保險金對失業者勞動積極性可能帶來的負向作用,過分壓低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保障失業者基本生活的支出,違背失業保險制度建立的初衷,也違背保險的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忘記了已盡繳費義務的失業者的失業保險金與以合法公民但貧困為享受資格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區別。所以,失業保險金月標準額不應該等于,更不應該小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我國《社會保險法》第47條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理論上講,恰當的失業保險金水平、給付方式和嚴格的領取資格條件,并與預防失業、促進就業的多項舉措相結合,可以在保障失業者基本生活的同時,防止失業者對失業保險金的依賴并激勵失業者積極主動地謀求再就業,還可以預防在業者失業,實現保障生活功能對促進就業、預防失業功能發揮的積極推動。據美國學界研究,在美國,失業保險金按周計發,當工資替代率為65%時,失業保險金領取人尋找工作的積極性最高;如果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有限,最佳替代率的值應在60%以上;如果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無限延長,最佳替代率的值可以僅為24%。對于該問題,國內學界所做的實證研究還很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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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失業人員及時獲得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根據《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參加失業保險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以及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其他單位人員失業后(以下統稱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適用本辦法;按照規定應參加而尚未參加失業保險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審核確認領取資格,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及標準,負責發放失業保險金并提供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章失業保險金申領

第四條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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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期限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切實做好大齡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現對我市大齡失業人員延長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提出如下意見:

一、對象和條件

本市戶籍的大齡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后,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延長領取失業保險金:

1.女性48周歲以上、55周歲以下,男性5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2.參加失業保險滿十五年,其中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五年。

二、期限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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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管理制度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失業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征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基金來源)

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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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局職工醫保處理工作意見

各失業保險參保單位:

為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切實做好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以下簡稱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工作,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77號)和渝人社發〔〕22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保范圍

年7月1日以后,我縣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

二、繳費標準。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以上年度我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按照參保地用人單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的繳費標準繳費。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額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和個人繳費部分)均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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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險制度道德風險及防治策略

一、道德風險的內涵

道德風險最早是保險學中的一個概念,指投保人投保后,對其保險標的的注意程度會降低,從而增大了保險標的的風險程度。經濟學家對這個概念一般化后,主要指委托人和人之間信息不對稱導致人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損害委托人的利益而不必為其承擔責任的行為。這種情況下,道德風險常常被稱為“道德敗壞”。它包括事前道德風險(即逆向選擇)和事后道德風險,前者被稱為隱藏信息的道德風險,后者被稱為隱藏行動的道德風險。廣義的道德風險不僅包括狹義的道德風險,還包括由于人責任的有限性等原因導致人心理上的疏忽大意對委托人造成損失的風險行為,即心理風險。在這種道德風險事故中人并不具有不道德或者違法傾向,只是由于心理上的疏忽大意導致了道德風險的發生。在這些情況下,是由于委托人不能對人的心理、行為準確了解和控制造成,所以也屬于道德風險。本文研究的道德風險主要指狹義的道德風險中事后道德風險。這種道德風險常常被稱為“隱藏行動的道德風險”,對于這種道德風險,學界有兩種不同的看法:一種認為它是一種敗德行為,是由于人的不誠實和不正直導致的風險事故的發生或擴大;另一種認為是由于信息不對稱導致的人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使委托人利益受損的情況,并不必然地反映人的道德敗壞,它是經紀人最大化自身利益時所產生的一種負面效應。現實生活中,往往是以上兩種情況混雜在一起。

二、失業保險中的道德風險及表現形式

1.失業保險中的道德風險的定義。失業保險產生道德風險問題,最初是由20世紀70年代的勞動經濟學家們提出的。他們從微觀經濟學的視角來研究失業保險制度對勞動力供給行為產生的影響,特別是工作搜尋理論的出現,為經濟學研究失業者的理性行為提供了重要的分析工具。具體來說,失業保險中的道德風險主要是指在失業保險制度下,保險方(失業保險機構)和被保險方(參保人、失業者)兩方當事人存在著信息強弱不對等關系,保險雙方的其中一方失業保險機構不能觀測到另外一方參保人的失業的真正原因、失業期間有無求職要求、是否積極努力地尋找工作等情況,因此處于信息的相對劣勢方,而參保人在失業后成為受益方,他(或她)對自身失業原因、生活狀況、工作環境以及工作搜尋努力程度等都有全面的把握,因此被保險人處于信息的優勢方。這樣,典型的道德風險問題便在失業保險領域產生了。

2.失業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的表現形式。在失業保險領域,道德風險的表現形式有以下幾個方面:

(1)自愿失業問題。失業保險道德風險中的自愿失業是指參保人因主觀原因而導致失業,其目的在于獲得一定數額失業保險金的行為。在失業保險制度中,失業保險機構在認定參保人失業事實時,很難準確把握失業人員是否因主觀原因而導致失業的發生。部分參保人利用自身的信息優勢,主動自愿失業,冒充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雖然失業保險金的數額有限,不可能完全滿足失業人員的現實需要,但失業保險金是在參保人不參加任何工作的情況下發放的,因此失業保險金對于自愿失業者來說還是具有一定的吸引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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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失業保險管理制度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失業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基金來源)

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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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人員再就業與失業保險論文

一、失業保險制度實施基本情況

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情況來看,城鎮就業人員被制度所覆蓋率較低,城鎮就業人員中大部分的人沒有被失業保險制度所覆蓋。失業保險金管理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應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但目前的實際是失業保險基金存在結余、有閑置現象。從2011年—2013年每年失業保險基金收入都大于支出,失業保險金滾存結余呈現出逐年遞增的趨勢,到2013年我國失業保險基金結余已達3621.78萬元。此外,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比例也不合理,有重生活保障輕就業保障的現象。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失業保險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的發放與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數有增加。2011年—2013年我旗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分別為97人、68人、215人,可以看出2013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數明顯增多。為了切實保障我旗失業人員的最低生活需求,在失業保險基金征繳、籌集得以保證的基礎上,從實際情況出發,2013年10月我局提高了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由1100元提高到1250元。在確保發放的基礎上,積極提供各項再就業服務措施,促進了失業人員再就業。

二、失業保險制度實施存在的問題

失業保險制度覆蓋面狹窄理論上,其覆蓋范圍應包括社會經濟活動中所有的勞動者,在勞動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失去工資收入,其生活將面臨困難,再就業也需要相應的幫助時,失業保險制度就該發揮作用,給予失業人員經濟補償和再就業方面的幫助。但是,目前失業保險的實施范圍主要針對城鎮經濟范圍內企業事業單位的失業者,不涉及農村經濟領域;在城鎮經濟范圍內,又主要側重于公有制經濟,私營、三資企業還未完全納入。此外,隨著高校擴招,大學生畢業后找不到工作所占比例較高,一些大學生也期望能接受失業保險的保障,但是由于大學生沒有繳費,目前的失業保險政策是也將其排斥在外。失業保險給付時間過長,待遇水平靈活性差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我國失業保險給付期限最長能夠達到兩年,這個期限遠遠超過了其他建立失業保險的國家的給付時限。最長兩年的給付期限容易滋生失業者的慵懶情緒,削弱失業者積極尋求工作的動機,還會因為降低了自愿失業者職業搜尋成本,延長職業搜尋時間,使社會面臨更大的失業壓力和更高的失業率。此外,失業保險的待遇水平靈活性差,對部分企業產生負激勵。我國失業保險采取的固定標準制,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18條的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并且結合繳費年限確定其失業保險金的待遇。依上述標準確定下來的失業保險待遇與企業繳費年限和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有關,而與企業職工的工資收入無關,這對高效益的企業來說沒有很好的激勵作用,甚至會產生負激勵效果。失業保險收支狀況不平衡,基金收入大于支出我旗的失業保險金滾存額逐年增加,2011年—2013年分別為10242.45萬元、13220.14萬元、16146.82萬元。這表明我旗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大大小于失業保險的收入,我國失業保險出臺時的目標定位主要是用于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水平,而對促進就業等沒有過多強調,故對促進就業等方面做出了比較嚴格的限制,造成基金大量結余,不能有效發揮失業保險基金的功能。另外,地方政府片面以追求高結余為政績目標,也是造成失業基金大量結余的一個原因。失業保險制度的再就業功能和預防失業功能薄弱失業保險包括三方面的功能,其一,為失業者提供失業保障功能,維護其在失業過程中的基本生活水平;其二,促進再就業功能。而我國失業保險的促進再就業功能還未能很好的發掘,近年來,我國對失業保險的再就業功能雖日益重視起來,但是目前再就業功能的發展還不盡人意,失業保險基金中用于再就業的資金仍然有限;其三,預防失業功能。目前失業保險基金中還沒有預防失業方面的專項基金,也沒有相關的預防性政策措施出臺。

三、失業保險制度實施建議

擴大失業保險覆蓋面,做到“應保盡保”應擴大失業保險的覆蓋面,將靈活就業人員、大學生、農民工等群體納入到失業保險保障范圍之內。同時還應該加大對失業保險的宣傳力度,加大失業保險政策宣傳,讓廣大從業人員了解失業保險政策,促進失業保險制度更好的發展。調整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方式,提高失業保險金的待遇目前的失業保險金待遇水平較低,激勵效果不足,且可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過長,容易產生“養懶人”現象。故我旗可根據當地的經濟狀況、平均失業程度確定失業保險領取期限,但是最長應該控制在1年以內。對于失業保險金,可以適當提高其水平,認真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根據實際情況更好地體現失業保險制度追求社會公平的原則。確定失業保險基金結余比例要對基金的積累規定合理的控制規模,以失業保險基金結余能夠支付保險金最長支付期限為開支,做出略有結余的標準。即:如果自治區將失業保險金的可領取期限規定在1年,則失業保險基金結余控制在能夠支付1年的失業保險金為標準,略有結余。重視失業保險的再就業和預防失業的功能在失業保險基金中列出用于再就業和預防失業的專項資金,以促進再就業,緩解失業壓力,同時從根源處盡量預防控制失業現象的發生。預防失業方面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例如當企業效益低下的時候,可以針對企業推出工資性補貼和培訓補貼等,以提供創新技術、管理水平等改善企業效益。針對大學生就業難,大學生畢業即將面臨失業這一問題,可通過預防失業專項基金,為大學生提供實習的機會,使大學生在學校期間能夠了解就業市場所需,查漏補缺,從而從根源處預防失業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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