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監督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7 04: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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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監督

司法中媒體監督與媒體審判

摘要:在傳統媒體與自媒體不斷發展的當今中國,媒體監督可以成為司法公正的推動者、監督者,但媒體自身本能追求商業效益也會導致其在報道中出現符合新聞事實而不符合法律事實的情況,從而影響“眾意”,進而影響司法公正與司法獨立。在全面依法治國,開啟中國法治新時代時期,參考英美國家在處理媒體報道與司法公正間的權衡方法,進而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輿論監督報道與司法公正獨立的制度體系不僅能夠保證人民對法院工作的知情權,更可以推動新時期“依法治國”的全面貫徹。

關鍵詞:媒體監督;媒體報道;司法公正;司法獨立

一、輿論監督下司法過程中的各方主體心態

(一)當事人

案件的當事人無疑是最需要借助輿論的一方。在司法程序中,他們擁有最直接的利益和訴求,他們是最迫切的司法公正追求者。在實際的社會沖突中,公民個人面臨國家的司法權力,難免處于弱勢地位。公民需要表達對司法機構的不滿時參與法治必然會吸引其他公共方式加強自己的力量。在傳統模式中,公民將訴諸政治權威,例如使用信件和上訪作為他們自己表達的渠道;現在,互聯網和許多媒體為個體公民社會化的表達提供了另一條可行的現實途徑。

(二)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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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監督與審判獨立研究

一、媒體監督及其影響

(一)媒體監督的積極意義。1.媒體在全面從嚴治黨中所發揮的監督作用不可替代。新聞媒體是黨和人民群眾的耳目喉舌。新聞媒體的最大職責是保證社會公眾合法權益的順利實現,因此新聞媒體要對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的事項進行合法且合理的監督。新聞媒體的職責之一是宣傳政府政策和國家大政方針,同時新聞媒體也要承擔起反映社會公眾心聲,替人民說話這一職責。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離不開新聞媒體的監督。在報告中提出:“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以加強黨的長期執政能力建設、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為主線,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以堅定理想信念宗旨為根基,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中國共產黨是為中國人民謀福利的政黨,因此只有共產黨員做到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人民的合法權益才能實現和得到保障。媒體監督是新聞媒體在反映群眾心聲的前提下,通過媒體的采訪權、報道權等等來對黨風廉政建設進行有效監督,從而有助于我國從嚴治黨工作方針的落實和實現。2.媒體監督有利于間接實現審判公開。審判公開作為現代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標志著司法的民主化。貝卡利亞作為著名的刑法學家,曾在其著作中說到,“審判應該公開,犯罪的證據也應該公開以便使或許是社會唯一制約手段的輿論能夠約束強力和欲望;這樣,人民就會說,我們不是奴隸,我們受到保護。”媒體監督的最終歸宿是保證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自由言論權的合法實現。因此,媒體有權利對司法機關甚至司法流程進行合法合理的監督。所以,司法部門在保證司法活動不受干擾的前提下,有義務接受媒體監督,更有義務主動配合媒體完成監督,因此媒體監督有利于審判公開。(二)過度的媒體監督即“媒介審判”及其危害。“媒介審判”這一詞最早出現于美國,由報紙審判這一概念衍生而來。西方學者李普曼認為,它是指媒體工作者所的新聞報道,形成并且引領某種錯誤的社會輿論,從而妨礙和影響司法獨立與司法公正的惡劣行為[1]。1.媒介審判現象干擾司法審判獨立原則。媒介審判具有很大的危害。新聞媒體放大對司法活動的監督權,會對司法活動的正常運行造成干擾和破壞。比如,新聞媒體工作者會在不滿足于做好本職工作的情況下,過度地對司法工作進行干涉,導致公眾被錯誤的輿論所引導,從而對社會產生不良影響。結合實際情況可以發現,新聞媒體工作者過度干涉審判獨立的表現主要是:媒體過度介入會破壞司法活動的獨立性、公正性、權威性,造成未審先判。媒介審判是過度的媒體監督,即媒體沒有在合法且合理的前提下對司法機關進行監督,而是憑借不全面的核實和調查,主要依據道德情感標準來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未審先判”。由于媒體擁有較強的影響力,從而會引起輿論對司法部門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造成干擾,因為新聞媒體通過有選擇性、傾向性、不全面、不完全真實的報道所渲染出來的氛圍和情緒影響廣大受眾,因為不是每一個人都有較高的媒介素養,因此就會導致形成錯誤的社會輿論。媒體會借勢繼續鼓動受眾,受眾會通過各種方式來發表自己的意見,從而嚴重干擾司法活動的正常運行,破壞審判獨立,因而難以保證司法公正[2]。2.媒介審判現象違背司法公正原則。道德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道德的底線。法律是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最終防線,司法公正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終防線。在司法過程中,審判人員應當獨立行使審判權、審判人員根據法律所承認的證據斷案,這是司法公正的內涵所在。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共同構成司法公正,前者是指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始終秉持公正的原則;后者指法院在堅持公正原則的前提下作出公正的審判結果。雖然媒體和司法機關的終極目標都是追求公平正義,但是兩者所依據的原則不同,媒體依據的是道德情感;司法機關所依據的是法律。因此,媒體在追求道德公正的過程中有可能會踐踏法律的公正。3.媒介審判現象損害司法機關的威信。我國一直致力于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治國家的象征是法院代表正義,法院同時也受到尊重。但是媒介審判造成的未審先判會嚴重損害法院的威信。一件案子本應以法院的審判結果告終,而媒介審判干擾了法院審判,分散了法院審判的影響力。我國一直致力于建設公平正義的法治國家,不僅司法機關要做到審判透明化,也要考慮社會公眾的合理意見。因此當媒介審判造成錯誤的社會輿論時,社會公眾發表大量的意見,作為法院就不得不考慮社會公眾的意見,也需要給社會公眾一個合乎情理的交代。

二、審判獨立與媒體監督的平衡

(一)審判獨立及其作用。司法獨立是西方國家實現權力制衡的重要措施,是指除了國家的司法部門外,其他權力部門不可對司法權的正常運行進行干涉,即使是司法部門也要按照法定程序來有效且獨立地行使司法權。各個國家的審判獨立的內容存在很大差別。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審判獨立是一個很好的司法體制,它可以體現出法律程序的嚴謹性和公平性;審判獨立能夠保障司法機關包括法官等重要角色保持中立的態度,從而給審判帶來公正、公平、平等,能夠讓每一個地位不同的人得到同等的對待,從而保障和維護各當事人的正當利益;審判獨立能夠減少不必要的糾紛,從而維護社會良好秩序的運行[3]。(二)有效的媒體監督可以促進審判獨立。有效的媒體監督是指媒體監督合法合理適度,利用媒體的特殊職能和職責對司法部門進行有效的監督,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及時告知社會公眾案件的真實情況,不僅能夠滿足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同時也使社會公眾成為監督司法運行的“眼睛”。從而可以保障司法公正,保障司法活動不受其他公權力的干擾,促其獨立運行,這是有效的媒體監督。通過對有效的媒體監督進行定義和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有效的媒體監督可以促進審判獨立。因為媒體監督的最大特點就是公開性與透明性,另外還具有廣泛性。媒體監督把司法活動的進程實時告知社會公眾,讓社會公眾實時并及時地了解司法活動的相關司法程序,有了全社會眼睛的監督,可以有效遏制其他公權力出于自身的利益需求對司法權進行干擾和控制,也有利于遏制司法權的行使人濫用權力,使司法權在陽光下運行,保障司法機關在保持公正中立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做出公正的司法判決,保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建立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人民做主的和諧社會。媒體監督的有效實施有利于社會公眾自由言論權和知情權的實現。媒體通過把司法活動告知社會公眾,讓社會公眾正確了解司法程序、審判獨立的概念和作用,強化社會公眾對審判獨立這一法制觀念的熟悉和肯定,號召社會公眾同新聞媒體共同進行司法監督,保障審判獨立,做到通過公眾影響社會生活甚至歷史的發展。新聞媒體介入監督司法活動,有利于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有時會出現這樣的情況,由于社會地位不同,受害人可能會處于劣勢,這時他可以通過媒體,把他在司法活動中受到的不公正的待遇等等如實告知社會公眾,從而獲得同情和支援,促使司法機關作出公正的判決,從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此,有效的媒體監督不僅可以促進審判獨立,還保障了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4]。

三、如何構建媒介監督與審判獨立的合理關系

(一)加強新聞媒體的行業自律。新聞媒體作為社會公眾認識社會和了解社會的眼睛,新聞媒體工作者不應僅局限于眼前的利益,而更應放眼于國家的發展以及人民的切身利益。從而承擔起自己的責任和使命,用自身的影響力去推動社會的穩步向前發展,實現媒體和新聞業的社會價值。明晰新聞媒體責任,在一個合理的“度”的前提下去開展新聞媒體工作就變成了一種必要。除在法律框架下進行合理規制外,本文再提出兩點建議。1.建立行業內部監督機制。不僅要讓輿論監督成為制衡權力部門的一把利劍,也要讓其成為監督新聞媒體合理運行的一柄長刀。新聞媒體作為百姓公眾接收第一手新聞的信息源,如果出現不報道、錯報道、虛假報道,都極有可能引起社會恐慌,所以應當加強對新聞媒體的監督。2.建立行業內部評測考核。建立行業協會,定期對各新聞單位所新聞的真實性以及合理性進行評測考核。對于不達標者責令改正或內部警告;不改者,則向社會公告。(二)加強司法信息公開的制度建設。1.司法公開透明化步伐加大。深入考究當下新聞媒體綁架輿論,輿論綁架審判的根源,其實還是司法公開不夠透明化,對于大部分的案情,社會公眾還是通過捕風捉影的各種新聞信息渠道了解到的,但其中諸多是變了“味”的。如果司法公開透明化的程度切實得到了增強,社會公眾可以直接通過司法機關了解案情以及庭審經過,那么也就沒有那么多不實且低俗的新聞賣點了。2.司法新聞辦的構建。司法新聞辦,顧名思義就是司法機關下的新聞發言部門,具體來講其工作內容就是對案情簡介、開庭審理、裁判文書等一系列(下轉第141頁)上的步步為營,不論是利用原生廣告吸金,還是從“付費墻”到“數字化訂閱”全力打造屬于自己的經濟引擎,都是為了實現“影響力有效轉化”這一個終極目標。圖5:《紐約時報》數字化訂閱人數2011-2016數據來源:《紐約時報》收入結構大調整:“用戶變現”才是王道,網易新聞學院,2017-02-21,dy.163.com/v2/article/detail/CDQEPJD105118VJ5.html報紙的數字化轉型絕不是盲目跟風,想哪做哪。“影響力經濟”不僅僅是傳媒產業的經濟本質與盈利模式,更應是報紙數字化轉型的大邏輯,是各項具體措施的價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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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司法公開及媒體監督

沒有公開就無所謂正義。盡管正義的概念就像博登海默所說的“具有一張普洛透斯的臉,變化無常,隨時可以呈現不同的形式,并具有不相同的面貌”[1],但正義總是被人們視為人類社會的崇高理想和美德,并成為法所追求的根本價值目標以及人們評價是非的基本標準。著名刑法學家貝卡利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中指出,“審判應當公開,犯罪的證據應當公開,以便使或許是社會唯一制約手段的輿論能夠約束強力和欲望;這樣,人民就會說,我們不是奴隸,我們受到保護”[2]。這里,貝卡利亞不僅強調公開審判的重要性,而且把輿論監督與審判公開相提并論,使我們不難看出二者之間的緊密關系。審判公開是輿論監督的前提和條件,而審判公開的目的之一便是借助輿論來促進審判公正,制約監督司法權的正當行使。

一、司法公開和媒體監督概述

(一)司法公開

司法公開,是指審判活動向社會公開,允許社會公眾旁聽,允許新聞媒介的采訪報道[3]。有學者認為,審判公開在方式上有直接公開和間接公開之分。直接公開是指允許公民旁聽法庭審理和宣告判決,間接公開是指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和報道。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國的司法公開僅僅涉及到直接公開的部分,但是,媒體報道是實現審判公開的重要手段,甚至其實際功用要大于公民旁聽。對此臺灣學者林山田先生曾論述道:“由于現代大眾傳播工具之發達,使公開原則更能發揮監督國家刑事司法之功能,因為經由新聞記者在法庭之現場采訪,以及就審理與審判內容所作之新聞報道,更使公開原則從早期之直接公開,轉化為間接公開,除法庭現場直接公開外,尚有大眾傳播工具所提供之間接公開,而擴大公開原則所及之范圍。故與事實相符,且于適當時機發表之新聞報道,自當符合公開之本旨,而為刑訴法所允許。”[4]可見,直接公開和間接公開在現代社會中的區分也逐漸模糊起來,使得明確的界限也顯得沒有必要。

(二)媒體監督

媒體監督,是指報紙、刊物、廣播、電視等大眾傳媒對各種違法違紀行為特別是國家公職人員的違法犯罪、瀆職腐敗行為所進行的揭露、報道、評論或抨擊[4]。“新聞輿論監督主要是由新聞媒介進行的法律監督,被視為現代民主社會的重要標志。它既是公民享有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的具體形式,同時,通過新聞媒體,大眾也可以監督國家權力的合法性,并且為廣大人民群眾宣泄自己的民主情緒提供了一個出口”[5]。現代法治國家中,司法權作為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它是制衡立法權濫用、行政權擴張的關鍵力量,也承擔著犯罪矯正、社會救濟等其他職能。近年來,隨著進行司法改革、促進司法公正的呼聲日益強烈,加強對司法的監督成為一項緊迫的任務。黨的十五大報告特別指出,要“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要“把黨內監督、法律監督和群眾監督結合起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5]。由于媒體報道是輿論的主導,輿論監督主要通過新聞媒體的監督來實現,因此媒體監督已成為我國加強司法監督、促進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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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監督刑事司法研究

輿論就是公眾對某一焦點事件帶有傾向性的意見,這種意見具有巨大的社會精神力量。正如任何事物的發展都具有兩面性一樣,媒體監督對于刑事司法而言實質上是一柄雙刃劍,監督得當,則可產生積極影響;反之,則容易滋生負面的消極效應。

一、媒體監督對刑事司法的積極影響

通常認為,媒體是公眾的眼睛和耳朵,其在代表公眾監督司法機關公正裁判方面具有特殊使命,例如在英國,媒體已于數百年前就開啟了對法院裁判活動的報道,這些法治新聞報道不僅提高了公眾對法律知識和裁判程序的了解,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監督了司法裁判的過程,防止司法過程的偏差以及出現的司法腐敗等情形,媒體對法治新聞的報道及對司法裁判的監督對于維護英國的法治傳統、教育公民遵守法律,起到了積極作用。①司法公正是現代社會政治民主、進步的重要標志,是現代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保證,也是我國當前依法治國提出的基本要求。刑事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在于內部的自律和外部的監督,而外部的有效監督顯得尤為必要,在現代信息社會中,媒體的監督對于刑事司法公正的保證將起到積極作用,例如曾經引起全國廣泛關注的呼格吉勒圖案正是媒體監督作用的有效體現:1996年6月10日,年僅18歲的呼和浩特市卷煙廠職工呼格吉勒圖以故意殺人罪被執行死刑,然而在案發9年后的2005年,真兇落網。此后,呼格吉勒圖的父母持續9年上訪,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宣判呼格吉勒圖無罪。該案正是在新華社內蒙古分社記者湯計堅守新聞良知,堅持追求社會正義的情況下,對這個18年的冤案予以了準確而翔實的報道。長達九年的呼吁與推動,才使得多年的這一冤案得以昭雪。媒體通過監督司法活動來滿足公眾的知情權,而司法公正則是通過公開、公平、公正地審判來予以維護,但兩者都是為了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和維護公民權益的重要手段。媒體強調的是道德與情感性的評價,追求的是一種觀念上的平等,而司法活動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媒體介入司法活動后,司法過程便在社會公眾的視野之下,這樣司法活動中的事實認定、證據審查和法律適用等就置于陽光之下,媒體監督成為了保障法律正確有效實施的堅實力量。媒體的受眾是廣大的社會民眾,由于能引起媒體關注的刑事司法活動中所涉及的都是“有爭議、有懸念的故事”,因此容易引起社會民眾融入各種情感式的關注,恰恰是這種社會民眾的關注與媒體監督使得刑事司法活動免受腐敗的侵襲和冤假錯案的影響。與此同時,媒體監督下的司法活動的公開也有效堵截了外界對于司法活動的干預,對于司法活動的獨立和司法審判的公正起到了積極的保障作用。另外,媒體監督還能有效糾正刑事司法不公現象,這緣于媒體對刑事司法不公問題的報道,有助于司法機關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及時查處刑事司法活動中的違規違紀和司法腐敗行為,有益于提升司法隊伍人員素質和加強司法機關隊伍建設,對行業領域及組織機構行為規范的調整亦具有一定影響。②

二、媒體監督對刑事司法公正的負面效應

新聞自由與媒體監督所賦予的權利也可能促使虛假新聞的泛濫,這種虛構的新聞可能涉及消息來源本身虛構新聞事件以及記者自身作假,這可能助長犯罪或逃避法律責任,甚至出現將新聞媒體作為報復他人或者牟利的工具,如我國臺灣地區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2003年)自字第321號刑事確定判決顯示:臺灣的“中時晚報”記者戴某某,在明知某女性法官是依法將其涉嫌公共危險駕車的丈夫從警局帶走的情況下,竟然捏造“法官劫囚”的聳動新聞報道并刊登于該晚報的頭版上,最后依照加重誹謗罪該記者被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這便是媒體有時為了引起關注而制造的所謂“噱頭”,本案的焦點在于某女性法官是司法工作人員,這容易與司法公正的話題聯系起來,因而這類媒體故意制造司法不公現象新聞的影響是非常惡劣的,因為這不僅顛覆了媒體的基本價值立場,而且影響了人們對司法公正的印象。實際上,媒體監督刑事司法有時難免會變異為“媒體審判”,所謂“媒體審判”是指“媒體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對案情作出判斷,對涉案人員作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勝訴或敗訴等結論”。④西方學者認為:“媒介審判”是一種不依據法律程序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實施的非法的道義上的裁判,也叫“報刊裁判”(trialbynewspaper),其源于英美法系的大陪審團制度,即如果媒體在法庭開始審判之前就針對案件本身以及當事人,基于一種普世道德價值觀而進行大肆宣傳和報道,直接或間接影響到陪審團成員就案件本身作出公正的判斷,換言之,媒體審判或報刊審判實質是媒體通過媒介來發表焦點事件的意見,形成了某種輿論壓力,從而形成了一種輿論場,進而對司法的公正性和獨立性產生影響,例如在英國,有些媒體甚至為了提高其效益,想方設法地擴大報刊的發行量或提高其影響力,有媒體記者在做新聞報道時,不愿意對司法過程作全面而深入的報道,反而熱衷于報道法院審判過程中出示的爭議證據或者渲染吸引眼球的故事情節,甚至于將司法案件娛樂化。⑤從而影響到社會民眾對于案件真實信息的獲取以及對案情的真實性判斷。我國的《人民法院組織法》第4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現實的情況是媒體對某一案件的過度渲染往往影響到了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例如在四川成都的孫偉銘酒駕致四死一重傷案發后,針對社會對該案的不同聲音,新浪網在當時專門作了網絡調查,標題是“你如何看待醉酒男子無證駕駛致4死1傷獲死刑?”,調查民意結果顯示:持“量刑恰當,該司機醉酒駕車、逃逸并無證駕駛,此判決有示范意義”的觀點占66.6%;持“量刑過重,無證據證明該司機仇視社會,并故意駕車撞傷他人致死”觀點的占30.2%;持“不好說”觀點的占3.2%。⑥最終結果反映出大多數民眾對于判處該案被告人孫偉銘死刑的支持。司法裁判是否要參考民意?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為有罪。”因此,媒體審判與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確立的“無罪推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是相悖的,這不但侵犯了被告人的基本人身權利和合法權益,而且有礙司法訴訟程序和司法公正。由于媒體對某一案件的評價性難免帶有方向性或傾向性,而大眾對于個案的來龍去脈和細節證據的了解大都來自媒體或道聽途說,這容易影響社會公眾對某一焦點刑事案件的判斷,尤其是大眾的標準更傾向于道德倫理準則,當法律的公正與道德的正義產生矛盾時,社會公眾便會更傾向于道德正義,并再次通過媒體將某一焦點案件與社會道德和民眾感受結合起來,制造出更為強烈的輿論壓力,這會很大程度上影響到最后的法院判決,乃至于損害到法律的正義。

三、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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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研究

媒體監督對司法公正產生負面影響的原因

(一)媒體監督道德化立場與司法行為理性化、中立化立場的差異媒體監督更多的是以社會道德為基本立場,以“社會正義捍衛者”的身份來評說司法行為,而且,道德較之法律有更廣泛的認同基礎,打“道德牌”也更容易激起民眾的反響。但是,司法裁判對于事實的認定遵從嚴格的程序過程和嚴密的證據規范,一切不符合證據規則的事實資料將排除在司法裁判之外,法官只依靠證據來認定事實,因而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存在著差異。然而,這在法律上是正當的,因為法律強調人的理性與程序正義[6]。因此,媒體與司法的沖突實質上是道德與法律的沖突。(二)媒體報道情感宣泄大于理性分析,公眾法律素養低,易受影響一方面無論記者、評論員在報道時多么刻意地保持中立的態度,他們都會在報道中影射某些個人觀點。而這種立場一經大眾媒介的傳播方式表現,便會在不自覺中影響大眾的判斷力。公眾很容易把新聞媒體對司法行為的認識與態度誤認為是“法律事實”,這也是媒體影響司法活動的重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公眾對新聞媒體報道的事件,往往傾向于從大眾情感、社會倫理和傳統道德的角度出發,形成一個非法律職業化的實體性預判,然后對司法結果是否公正合理作出一個道德評判[7]。公民的道德評判與媒體的道德立場一致,在此基礎上形成的輿論,會對司法機關的審判產生巨大的沖擊,司法公正、司法權威將受到嚴峻的考驗。

平衡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沖突的若干建議

(一)完善法律,通過立法明確媒體監督司法的基本原則、范圍、方式及不當監督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立法的缺失,是當前我國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發生沖突的基本原因之一。僅僅依靠現有的行業準則和一些規則去調整二者的關系,過于簡略、說服力不強,所以經常會發生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沖突的事情。因此,制定一部專門的法律來解決這一問題是很有必要的,該部法律可以從媒體監督司法的基本原則、范圍及不當監督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方面予以規定。比如應保障新聞自由,但是應對自由觀公正原則。記者對案件報道時,要客觀公正的進行報道和評價,不可偏袒任何一方。維護法律權威原則。新聞媒體在采訪時應服從法庭的指揮,嚴格遵守庭審紀律,避免對審判的不當干擾。適度原則。對除法律規定不應該公開報道的,一律可以公開報道,但是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立法應該規定媒體監督司法活動的范圍。明確監督范圍是平衡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的有效方法。法官一般不應該接受新聞媒體的采訪,以保持中立公正的形象。此外,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刑事審判中未成年人案件以及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不宜列入輿論監督范圍。立法應該規定媒體監督司法活動不當所應該承擔的后果。為了防止新聞監督被濫用,必須對新聞監督規范化、法制化。媒體有權報道和評論庭審活動,但如果報道失誤,媒體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二)完善其他方面的制度1.法官應堅定自己的中立立場“審判應當是公開的”,“以使社會輿論能夠制止暴力和私欲”[8]。媒體對案件的報道,是審判公開的一種方式,但媒體的報道,又不可避免地會引起輿論的熱潮。在面對強大的輿論壓力時,法官應堅定自己的中立立場,這不僅對法官的專業素養有著較高的要求,而且也對法官的心理素質有著嚴格的要求。法官面對輿論,要有堅持自己的判斷力并且不受他人意見影響的魄力。正如丹寧勛爵所言“:從職業性質來說,一位訓練有素的法官不會受他在報紙上讀到的或在電視上看到的任何東西的影響”[9]。2.媒體應完善新聞報道審核機制并加強自律在完善新聞報道審核機制時,媒體應設立一個專門的審核部門,對每一期要的新聞予以法律層面上的審核,審核的目的主要是判斷是否會干涉司法獨立、司法公正,內容有無違法,是否會對他人權利造成侵害,是否帶有編輯或記者個人意見表述,是否會造成群眾的抵觸心理,對法院權威產生不利影響等。在我國公民法律意識普遍不夠強,法律的權威還沒有真正樹立起來的時候做出限制,“新聞自由必須向公平審判的公共利益讓步,而在其他方面則不宜做過多限制”[10]。媒體在報道司法活動的過程中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如果輿論監督不注意維護法院的權威,不注意正確的導向,將會破壞公眾對司法機關的信任,導致國家司法權威的下降。這種審核主要是法律審,故應有專業的法律人士擔任,要在報道前做好最后的把關。3.政府應暢通并完善網絡參與渠道與制度規范政府應該積極履行引導公民理性參與網絡的職責,使公民都能理性地看待網絡世界中的事物,進而形成共同的社會價值觀,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形成良好的網絡環境。雖然我國已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來規范網絡的使用,但是我國的網絡法律規范還不健全,為了進一步維護我國廣大網民的合理利益,仍然需要不斷地補充和完善。此外,鑒于互聯網在我國的適用時間還不是很長,還沒有形成相關的網絡道德,因此政府應該履行職責,加大政策引導力度。創造出一個良好的互聯網環境,使互聯網真正惠及廣大網民。

我們應該相信,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是可以形成一種良性互動關系的。一方面從法律上明確新聞媒體的地位及其基本權利與義務,監督范圍,違規報道應承擔的責任,既要給予媒體在更大范圍內實施監督的環境和條件,又要強化對媒體監督行為的合理化約束,提高監督的總體水平;另一方面要完善司法制度,增強法官辦案的獨立性,使司法公正盡可能不受輿論監督的不良影響,從而最大程度上實現媒體與司法的和諧發展。

本文作者:喬磊工作單位:西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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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媒體監督與法律機制

本文作者:楊韻工作單位:華東政法大學政治學與公共管理學院

近年來,媒體在揭露假冒偽劣產品、礦難和冤假錯案等一系列重大社會問題上,通過行使監督權,對事件的處理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然而情況并不是完全樂觀的。在最近一段時間里,由于媒體行使監督權而引發的媒體名譽權官司屢屢見諸報端,這限制了我國剛剛起步的媒體監督權的發展。而我國的相關的司法機關在審理這類媒體監督權的案件時,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根據,出現無法可依的局面,導致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審理結果差距較大,一些合法的正當的媒體監督權不能得到我國有關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媒體監督權利是我國法律賦予的神圣權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誰也沒有權力剝奪。但是監督權需要相關法律的保護,才能充分發揮它的作用。

1媒體監督權力缺失的表現

1.1媒體監督的法律監督機制不健全

媒體與所有公民的生活息息相關,每個人的生活都離不開媒體。據不完全統計,我國有2000余家公開發行的報紙、3000多家電視臺、l000多家廣播電臺、近1000家期刊。但是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并沒有媒體監督方面的直接法律。媒體監督處于無法可依的窘態,這給媒體監督帶來了非常大的困難,所以媒體監督有時候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亂甚至被濫用,擾亂正常的監督效果。媒體監督作為我國監督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只有在法律法規的保障下才能夠健康發展,才能夠取得有效的監督效果。

1.2媒體記者的監督權和采訪權無法得到法律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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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媒體與聯合監督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聯合監督是社會監督中的一種必要方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新聞媒體參與聯合監督往往會使我們的監督更加有力。但是聯合監督是“實體監督”,它本身需要社會的再監督。在聯合監督過程中,應注意監督的成本控制、分工和責任劃分以及信息公開問題,使聯合監督真正為我國的社會發展和社會進步保駕護航。

[關鍵詞]聯合監督;新聞監督;新聞媒體

社會需要監督,但單一的監督手段和方式對于許多問題的解決往往難以奏效,聯合監督就應運而生了。在聯合監督發展的過程中,新聞媒體的進入使聯合監督更加有力,也使聯合監督本身處于社會的監督之下。因此。正確認識和把握新聞監督與聯合監督的關系,不斷提高新聞媒體參與聯合監督的能力,防止聯合監督中的“出軌”行為,真正實現合理、合法及有效的“聯合監督”,是新聞界以及社會監督中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聯合監督的必要性

單一監督的力度和廣度的有限性是我們求助于聯合監督的重要原因,甚至是唯一原因。從社會管理和發展成本的角度看,還有“社會資源優化利用”的問題,聯合監督在很多情況下相比于單一監督可以減少社會監督的成本。而從“權力與監督的關系”中,我們又可以看到,權力既可以支持監督,也可以限制和妨礙監督。聯合監督對于權力濫用的監督往往更為有力,更加安全。實踐中,在社會嚴格的政法體制下,也給予了聯合監督相當大的運用空間。陳力丹先生曾言及“我國的新聞媒體是行政權力的延伸”,政治為了對社會的有效管理,需要向社會的其他機構(包括新聞媒體)“借力”,政治權力有時需要延及新聞媒體,在政策和法律管理方面,聯合監督是有其合法性的。事實上,在西方許多國家,政治權力和媒體權利的聯合運用早已司空見慣。如在打擊嚴重犯罪、恐怖犯罪以及懲治權力犯罪、名人犯罪等這些關系到公共利益的犯罪方面,美國更加重視實施聯合監督,更加重視新聞媒體的參與;在法國,以總理為核心的全國性的監督網絡中既包括國家和地方的公共權力機構,也有新聞媒體的參與,這極大限度地防止了新聞媒體與國家其他公權機構的不當合謀和出軌行為,增強了有新聞媒體參與的聯合監督的實際效果;在日本全國“協商制”的決策和監督機制,使其聯合監督不僅經常有新聞媒體的參與,而且還具有靈活性、溝通性、可鑒性的特點,極大地減少了聯合監督的負作用。例如在“田中角榮案”中,如果沒有新聞媒體艱苦、細致的調查,此案難以得到圓滿解決。同樣,如果沒有政府方面的配合,如對媒體就有關原始憑證、公司檔案、大宅文庫、政府秘密文件等材料調閱的默許,恐怕也難以形成貨真價實的《田中角榮研究》。可見,對于政治腐敗的揭露往往更需要聯合監督,需要新聞媒體的參與。

總之,在社會監督方面,新聞媒體如同社會立法、行政、司法一樣,也是一種公權力,它同其他社會公權力一起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實施聯合監督,這樣的聯合監督并不為憲法所禁止,是憲法“默認”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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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監督司法研究管理論文

媒體監督,是指報紙、刊物、廣播、電視等大眾傳媒對各種社會現象所進行的揭露、報道、評論或抨擊;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權運作過程中各種因素達到的理想狀態,是現代社會政治民主、進步的重要標志,也是現代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保證。

在現代法制國家,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密切相聯,媒體對司法活動進行報道并監督司法權的行使已成為一種司空見慣的社會現象。毋庸置疑,媒體監督由于自身所特有的開放性與廣泛性,在促進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敗方面發揮了以其他監督形式無法替代的積極作用;然而,媒體監督同時也是一柄雙刃劍,缺乏制約或不當的監督也可能給司法公正造成負面的影響,從而妨礙或破壞司法公正。有位學者曾將媒體與司法比喻為一種微妙的“夫妻關系”——作為關系的雙方,司法和媒體有時配合十分默契,但有時候也會發生很嚴重的矛盾,以至于相互攻擊、指責,就如同夫妻間的爭吵,往往互相不給對方留余地。而實際上,他們彼此之間都不想讓這種不愉快維持下去。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的微妙關系正在于此。如何充分發揮媒體對司法的監督和促進作用,同時避免其對司法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既保護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論自由和媒體享有的新聞自由,又維護司法獨立原則和司法權威與正義,是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課題。

筆者認為,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歷經著“在沖突中不斷演進,在演進中尋求平衡,在平衡中促進互動”的循序過程,沖突、平衡與互動是三個重要的契合點。

一、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概述

從概念上來分析,媒體輿論監督是一項社會的基本權利,被譽為“第四種權力”。[1]它在社會的行政、立法、司法體系之外,通過新聞報道形成一種沒有強制力的社會公共意志來干預社會生活、調節社會關系、協調社會機能,從而在總體上實現促進社會正常、健康發展的作用。而司法則主要包括“司法公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等概念內容。其中司法公正和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比較容易受到外界影響。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義不僅應當得到實現,而且應當以人們能夠看得見的方式得到實現。”[2]這說的是司法審判中實質正義與程序正義[3]的關系,也是媒體監督司法的理論基礎。從保障公正的意義上講,公開是司法民主本身的要求之一,同時也是實現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而媒體的報道則大大增加了司法活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然而,在中國,社會傳媒與司法自身的發育都遠未成熟,都處于探索與改革之中,只能作為一種尚在發展中的社會力量而存在。正是由于自身體系的不健全和二者之間缺乏合理的結合機制,相互間自然存在著許多阻隔契合的矛盾與弊端,進而形成積極影響與消極影響并存的現狀。

就積極作用而言,媒體監督起碼可以在三個方面對公正司法起到良性助推作用:其一,將司法機構與司法人員置于社會公眾的壓力之下,使得他們務必以法律公正為司法審裁的唯一準繩,而不敢掉以輕心,無視專業要求與專業素養,無視社會大眾對司法公正的強烈要求。其二,將司法案件審裁的過程告知民眾,使他們可以依據法律條文來衡量司法人員公正審裁案件的水準、司法操作的公平情況,避免“黑箱作業”與“灰箱作業”。其三,將司法審裁的進行過程與結果,通過傳媒訴諸社會大眾的視聽,將控辯雙方的司法實踐、法官的司法裁決、定罪與量刑等等具體的司法內容,公諸于眾。從而,協助司法機構,排除影響獨立司法的各種干擾因素,使得司法審裁能夠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下展開。正是新聞傳媒具有的這種機制和功能,才使許多人把新聞傳媒的監督視為醫治社會病疾的一方良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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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媒體聯合監督管理論文

[內容提要]聯合監督是社會監督中的一種必要方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新聞媒體參與聯合監督往往會使我們的監督更加有力。但是聯合監督是“實體監督”,它本身需要社會的再監督。在聯合監督過程中,應注意監督的成本控制、分工和責任劃分以及信息公開問題,使聯合監督真正為我國的社會發展和社會進步保駕護航。

[關鍵詞]聯合監督;新聞監督;新聞媒體

社會需要監督,但單一的監督手段和方式對于許多問題的解決往往難以奏效,聯合監督就應運而生了。在聯合監督發展的過程中,新聞媒體的進入使聯合監督更加有力,也使聯合監督本身處于社會的監督之下。因此。正確認識和把握新聞監督與聯合監督的關系,不斷提高新聞媒體參與聯合監督的能力,防止聯合監督中的“出軌”行為,真正實現合理、合法及有效的“聯合監督”,是新聞界以及社會監督中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聯合監督的必要性

單一監督的力度和廣度的有限性是我們求助于聯合監督的重要原因,甚至是唯一原因。從社會管理和發展成本的角度看,還有“社會資源優化利用”的問題,聯合監督在很多情況下相比于單一監督可以減少社會監督的成本。而從“權力與監督的關系”中,我們又可以看到,權力既可以支持監督,也可以限制和妨礙監督。聯合監督對于權力濫用的監督往往更為有力,更加安全。實踐中,在社會嚴格的政法體制下,也給予了聯合監督相當大的運用空間。陳力丹先生曾言及“我國的新聞媒體是行政權力的延伸”,政治為了對社會的有效管理,需要向社會的其他機構(包括新聞媒體)“借力”,政治權力有時需要延及新聞媒體,在政策和法律管理方面,聯合監督是有其合法性的。事實上,在西方許多國家,政治權力和媒體權利的聯合運用早已司空見慣。如在打擊嚴重犯罪、恐怖犯罪以及懲治權力犯罪、名人犯罪等這些關系到公共利益的犯罪方面,美國更加重視實施聯合監督,更加重視新聞媒體的參與;在法國,以總理為核心的全國性的監督網絡中既包括國家和地方的公共權力機構,也有新聞媒體的參與,這極大限度地防止了新聞媒體與國家其他公權機構的不當合謀和出軌行為,增強了有新聞媒體參與的聯合監督的實際效果;在日本全國“協商制”的決策和監督機制,使其聯合監督不僅經常有新聞媒體的參與,而且還具有靈活性、溝通性、可鑒性的特點,極大地減少了聯合監督的負作用。例如在“田中角榮案”中,如果沒有新聞媒體艱苦、細致的調查,此案難以得到圓滿解決。同樣,如果沒有政府方面的配合,如對媒體就有關原始憑證、公司檔案、大宅文庫、政府秘密文件等材料調閱的默許,恐怕也難以形成貨真價實的《田中角榮研究》。可見,對于政治腐敗的揭露往往更需要聯合監督,需要新聞媒體的參與。

總之,在社會監督方面,新聞媒體如同社會立法、行政、司法一樣,也是一種公權力,它同其他社會公權力一起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實施聯合監督,這樣的聯合監督并不為憲法所禁止,是憲法“默認”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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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監督對上市公司治理的傳導機制

摘要:伴隨著科技的快速發展,媒體顯著地成為專業信息的重要收集者、傳播者和處理者,媒體的監督也成為上市公司外部治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媒體監督對于上市公司外部治理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對近年來國內外媒體監督的研究文獻進行綜述,提出一個擴展的框架分析媒體監督對上市公司治理的傳導機制,為未來的研究提出一些 建議。

關鍵詞:媒體監督;公司治理;聲譽機制;行政機制;信息傳遞機制

媒體是借助工具、載體、渠道、中介或技術等形式傳播數據信息或用戶獲取相關信息的媒介,也指傳送文字信息或聲音信息等的工具和手段。媒體監督可以通過報紙、出版物、廣播、電視等大眾傳媒手段高效快速地將各類違法犯罪、瀆職和腐敗行為等信息廣泛傳播,從而引起公眾對事件的高度關注,產生社會效應,起到全民監督的作用。李焰和王琳(2013)提到媒體監督對公司治理產生影響可以追溯到1992年4月的美國,《華爾街日報》刊登了一位股民發出的“廣告”,該股民批評美國希爾斯董事會玩忽職守導致公司業績下降,隨后該公司董事會立即做出反應并表示接受批評和全面加強管理,之后該公司的股票價格上升。2014年,獐子島“黑天鵝事件”受到央視等媒體的報道,讓該集團受到中國證監會的關注,2018年該集團被證監局正式立案和被證券交易所發函詢問,2020年該集團被警告和罰款60萬。

1媒體對公司治理的監督職能

楊繼東(2007)認為媒體與金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兩個部分:(1)研究媒體與資產價格的聯系和影響;(2)研究媒體擁有除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以外的“第四權力”,在公司治理中越來越關鍵,媒體監督具有外部輿論監督作用。孔東明、劉莎莎、應千偉(2013)認為媒體的角色在機制上存在“監督”與“合謀”兩種可能,但經過學者研究,媒體關注在中國上市公司行為的各個層面上一般體現了明顯的監督治理功能。于忠泊和田高良等(2011)發現在非正式的外部公司治理機制中,媒體監督是其中的一種重要組成方式,這種非正式的治理機制不僅是國內外學術界研究的熱點,還引起我國證監會的高度關注。Becker和Murphy(1993)研究發現媒體在移動互聯網高速發展的資本市場上,作為傳播信息的中介,對于企業的信息披露、匯集與擴散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最大程度地減少了信息搜集成本,有助于緩解信息不對稱性,使人們更容易獲取多樣信息。楊繼東(2007)認為在移動互聯網時代,媒體的報道對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影響能力變得越來越強。羅伯特·希勒(2006)認為金融市場很自然地吸引了新聞媒體,因為至少股市可以以每日價格變化的形式持續提供新聞(羅伯特·J·希勒,2006)。媒體監督在資本市場中越來越關鍵,但是賀建剛等(2008)研究五糧液公司的大股東在有媒體監督的情況下依然能夠憑借對五糧液企業的控制權實現利益輸送的新聞,發現媒體監督存在著一定的時效性。孟慶斌等(2015)認為媒體監督并不是在任何條件下對公司治理都能起到積極作用。那么媒體監督是通過什么樣的傳導機制才能最大程度上通過外部的監督對公司的內部治理發揮積極的影響?國內外有不少學者對此進行研究,通過收集查閱文獻,得到媒體監督可能有三種機制影響上市公司治理,分別是聲譽機制、行政機制、委托信息傳遞機制。

1.1媒體監督中的聲譽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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