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監督對上市公司治理的傳導機制

時間:2022-09-15 0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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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監督對上市公司治理的傳導機制

摘要:伴隨著科技的快速發展,媒體顯著地成為專業信息的重要收集者、傳播者和處理者,媒體的監督也成為上市公司外部治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媒體監督對于上市公司外部治理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對近年來國內外媒體監督的研究文獻進行綜述,提出一個擴展的框架分析媒體監督對上公司治理傳導機制,為未來的研究提出一些 建議。

關鍵詞:媒體監督;公司治理;聲譽機制;行政機制;信息傳遞機制

媒體是借助工具、載體、渠道、中介或技術等形式傳播數據信息或用戶獲取相關信息的媒介,也指傳送文字信息或聲音信息等的工具和手段。媒體監督可以通過報紙、出版物、廣播、電視等大眾傳媒手段高效快速地將各類違法犯罪、瀆職和腐敗行為等信息廣泛傳播,從而引起公眾對事件的高度關注,產生社會效應,起到全民監督的作用。李焰和王琳(2013)提到媒體監督對公司治理產生影響可以追溯到1992年4月的美國,《華爾街日報》刊登了一位股民發出的“廣告”,該股民批評美國希爾斯董事會玩忽職守導致公司業績下降,隨后該公司董事會立即做出反應并表示接受批評和全面加強管理,之后該公司的股票價格上升。2014年,獐子島“黑天鵝事件”受到央視等媒體的報道,讓該集團受到中國證監會的關注,2018年該集團被證監局正式立案和被證券交易所發函詢問,2020年該集團被警告和罰款60萬。

1媒體對公司治理的監督職能

楊繼東(2007)認為媒體與金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兩個部分:(1)研究媒體與資產價格的聯系和影響;(2)研究媒體擁有除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以外的“第四權力”,在公司治理中越來越關鍵,媒體監督具有外部輿論監督作用。孔東明、劉莎莎、應千偉(2013)認為媒體的角色在機制上存在“監督”與“合謀”兩種可能,但經過學者研究,媒體關注在中國上市公司行為的各個層面上一般體現了明顯的監督治理功能。于忠泊和田高良等(2011)發現在非正式的外部公司治理機制中,媒體監督是其中的一種重要組成方式,這種非正式的治理機制不僅是國內外學術界研究的熱點,還引起我國證監會的高度關注。Becker和Murphy(1993)研究發現媒體在移動互聯網高速發展的資本市場上,作為傳播信息的中介,對于企業的信息披露、匯集與擴散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最大程度地減少了信息搜集成本,有助于緩解信息不對稱性,使人們更容易獲取多樣信息。楊繼東(2007)認為在移動互聯網時代,媒體的報道對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影響能力變得越來越強。羅伯特·希勒(2006)認為金融市場很自然地吸引了新聞媒體,因為至少股市可以以每日價格變化的形式持續提供新聞(羅伯特·J·希勒,2006)。媒體監督在資本市場中越來越關鍵,但是賀建剛等(2008)研究五糧液公司的大股東在有媒體監督的情況下依然能夠憑借對五糧液企業的控制權實現利益輸送的新聞,發現媒體監督存在著一定的時效性。孟慶斌等(2015)認為媒體監督并不是在任何條件下對公司治理都能起到積極作用。那么媒體監督是通過什么樣的傳導機制才能最大程度上通過外部的監督對公司的內部治理發揮積極的影響?國內外有不少學者對此進行研究,通過收集查閱文獻,得到媒體監督可能有三種機制影響上市公司治理,分別是聲譽機制、行政機制、委托信息傳遞機制。

1.1媒體監督中的聲譽機制

媒體監督中的聲譽機制受到國外學者的廣泛認可,Dyck和Zingales(2004)是最早研究聲譽機制的學者,并對聲譽機制進行了闡述,媒體可以引起政治家的關注和修改有關法律法規,也可以監督經理人的行為迫使經理人減少機會主義行為,維護自身聲譽和公司聲譽。徐莉萍和辛宇(2011)認為有關于聲譽的信息在媒體的傳播作用下在利益相關者之間形成聲譽信息流,進而形成聲譽信息系統和網絡,最終媒體能夠保護投資者等利益相關者的知情權,增加信息的透明度,降低成本。兩位學者同時總結媒體能夠引起外部公司治理的另一個重要部分——法律的關注,促進公司法等法律的修訂和改善,從法律層面規范公司的治理,同時媒體能夠影響管理者聲譽和促進懲罰機制的完善,最終影響到公司聲譽,達到監督作用。鄭志剛等(2011)認為,負面媒體報道越多,關注的人就越多,就越能約束管理者,負面的媒體報道對經理人的聲譽損害越大,受到更多輿論的管理者更有可能糾正在公司治理中的違規行為。李焰和王琳(2013)針對共同事件導致聲譽受到不同程度影響的不同個體而形成的群體組合,開拓性地創造出“聲譽共同體”這一概念。比如一個事件背后的公司以及上級母公司、政府機關、中介機構等利益相關者組成的組合就是一個聲譽共同體。兩位學者認為媒體監督的聲譽機制的作用始終存在于公司治理中,但存在聲譽機制效果大小的差別。兩位學者進一步研究發現,負面報道會導致聲譽共同體的出現,每個成員的聲譽受損成本不一樣,當違規收益小于聲譽受損總成本和聲譽受損個別成本時,成員出現糾錯動力,收益越小于聲譽受損成本,糾錯動力越大,媒體監督起到的作用就越大。醋衛華等(2012)進行的媒體監督對公司治理作用的實證研究得出60.42%的問題公司在證監會對其進行調查前都遭受過媒體的質疑和負面報道,媒體作為公司治理的聲譽共同體之一,為了贏得社會聲譽和商業利益積極地扮演資本市場監督者的角色。

1.2媒體監督中的行政機制

但有學者認為,聲譽機制在中國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有限。李培功和沈藝峰(2010)提出由于我國的國有控股企業在公司所有權結構中比重較大和董事會根據公開、公平、合理的程序和完全自由競爭的方式設立的高管聘任機制尚未完全形成,聲譽機制作用有限。周開國等(2016)通過研究認為媒體監督對上市公司產生影響的機制主要是行政機制,而非聲譽機制,提出要發揮社會聲譽激勵機制的作用,完善市場信用體系,增加聲譽損害成本。李培功和沈藝峰(2010)認為媒體能夠消除行政部門和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憑借輿論能力吸引上級行政部門的關注,導致行政機構介入調查,迫使企業改正違法行為,起到監督的作用。他們認為媒體監督在中國上市公司治理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深度報道有關嚴重侵害投資者利益相關公司的報道的治理工作效果更顯著。一直以來,我國上市公司存在高管薪酬中“零薪酬”和“天價薪酬”等薪酬現象,楊德明和趙璨(2012)認為高管的高薪酬和低薪酬都在某種程度上引起社會的關注甚至引起轟動效應,媒體為了保持競爭力和地位,便會發掘、跟蹤,將薪酬亂象作為負面新聞報道出來,能夠發揮監督作用。同時,他們認為在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背景下的中國,媒體通過引起行政機制的介入,最容易引起媒體監督對公司治理起到積極作用。上市公司受到媒體的監督而被質疑和批評時,可能會采用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重新出具審計報告的措施向市場傳遞積極信號來應對危機,戴亦一等(2013)提出這種應對措施會受到地方政府的監管,高質量的地方政府監管顯著增加這種措施發生的頻率和提高這種措施的可行性。但戴亦一等(2011)提出如果地方政府對媒體進行過多的管制,會極大地削弱媒體監督的效果,因為地方政府有可能出于保護地方性上市公司的目的進而干預媒體報道,導致媒體監督職能被扭曲。所以要保障媒體的監督效果,地方政府需要加強對公司的監管,減少對媒體報道的干預。

1.3媒體監督中的委托信息傳遞機制

羅進輝(2012)認為在社會股權結構高度分散的條件下,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產生了股東與經營者之間的第一類委托問題,加上隨著公司的上市出現了大股東與小股東兩種具有不同權利的所有者,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第二類委托問題愈發凸顯。公司治理要解決兩種委托問題,關鍵就在于降低股東與經營者、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饒育蕾等(2010)提出媒體報道給社會公眾提供了一條免費獲取公司經營情況等信息的渠道,能夠降低成本,快速、便捷、高效地引起投資者、股東的注意。徐莉萍和辛宇(2011)通過實證研究,媒體對公司的關注程度能夠提升公司的治理環境和水平,對信息環境和信息質量的保證越有把握,從而讓中小股東面臨信息風險現象變少。羅進輝(2012)通過實證研究發現高水平的媒體報道能夠在大大降低成本的同時一定程度上降低信息不對稱的程度,使得傳媒可以在公司管治方面發揮監督作用。羅進輝等(2018)認為媒體報道水平高的公司,超額現金持有水平會降低,減少閑置資金被大股東侵占的可能性,緩解委托問題。胡國強等(2020)基于成本的角度研究媒體監督與上市公司管理者投資迎合行為,發現媒體監督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投資者迎合行為,這種抑制作用只存在于權威媒體和政策導向性媒體關注和監督下的信息不對稱程度較高或者問題嚴重的公司中。孟慶斌等(2015)在關于第二類委托問題中認為媒體可以起到監督控股股東的作用,通過增強社會媒體的曝光力度能使公司的控股股東重視企業自身的聲譽,使大股東的利益與小股東的利益趨同從而減少對中小股東經濟利益的侵占;相反,如果媒體與控股股東達成合謀,控股股東對中小股東之間利益的侵占程度會增加,從而加劇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矛盾,委托問題會變得嚴重。

1.4媒體監督在傳導機制中的時效性

目前,媒體監督在公司治理中的時效性方面少有研究,且研究結論未達成一致。周開國等(2016)通過按年份分樣本對兩次違規的上市公司進行研究,發現媒體關注度的提高能夠有效降低公司的違規頻率。劉志雄等(2017)通過實證研究白酒行業,發現媒體監督在此具有比較強的時效性,白酒行業受塑化劑事件的影響并沒有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減少甚至消失,反而出現影響小幅擴大的趨勢。相反,黃輝(2013)在對273家公司的915個媒體負面報道進行檢驗后得出媒體的負面報道在短時間內會引起較強的負面市場反應,但負面反應會隨著時間的推移逐漸減弱。

2結語

科技高速發展,媒體在人們的生活中占據的份額越來越多,媒體對公司的關注和監督越來越頻繁和重要。移動互聯網時代的發展使得媒體監督在公司治理中發揮的外部治理作用越來越關鍵。無論是哪個國家,媒體作為公司的外部治理機制發揮的監督效果受到廣泛認可,媒體監督的作用不容忽視,有效的媒體監督通過促進公司治理,間接地促進經濟的發展。本文為媒體監督對上市公司治理的傳導機制提供了一個擴展的分析框架,并綜述了相關的文獻。國內外有很多學者提出了媒體監督對上市公司治理的傳導機制的不同看法,歸結起來主要是聲譽機制、行政機制和委托信息傳遞機制,哪一種機制更為有效目前未形成統一的理論體系。目前媒體監督在公司治理中傳導機制關于時效性的研究相對較少,時效性研究屬于未來此方面研究的創新點。由于媒體監督起著社會監督的作用,需要保持高度的獨立性,地方政府應鼓勵媒體真實客觀地對上市公司治理情況進行報道,加強對被報道的問題上市公司的監管。由于每個國家發展情況和社會制度不同,媒體監督的傳導機制還需要針對特定的區域展開研究,媒體監督在中國上市公司的傳導機制與其他國家也不盡相同,具體機制還需要針對中國的實際情況進行研究。

作者:李梓欣 張琴 周璐 陳宇紅 單位:廣州大學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