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研究

時間:2022-03-30 11: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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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研究

媒體監督司法公正產生負面影響的原因

(一)媒體監督道德化立場與司法行為理性化、中立化立場的差異媒體監督更多的是以社會道德為基本立場,以“社會正義捍衛者”的身份來評說司法行為,而且,道德較之法律有更廣泛的認同基礎,打“道德牌”也更容易激起民眾的反響。但是,司法裁判對于事實的認定遵從嚴格的程序過程和嚴密的證據規范,一切不符合證據規則的事實資料將排除在司法裁判之外,法官只依靠證據來認定事實,因而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存在著差異。然而,這在法律上是正當的,因為法律強調人的理性與程序正義[6]。因此,媒體與司法的沖突實質上是道德與法律的沖突。(二)媒體報道情感宣泄大于理性分析,公眾法律素養低,易受影響一方面無論記者、評論員在報道時多么刻意地保持中立的態度,他們都會在報道中影射某些個人觀點。而這種立場一經大眾媒介的傳播方式表現,便會在不自覺中影響大眾的判斷力。公眾很容易把新聞媒體對司法行為的認識與態度誤認為是“法律事實”,這也是媒體影響司法活動的重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公眾對新聞媒體報道的事件,往往傾向于從大眾情感、社會倫理和傳統道德的角度出發,形成一個非法律職業化的實體性預判,然后對司法結果是否公正合理作出一個道德評判[7]。公民的道德評判與媒體的道德立場一致,在此基礎上形成的輿論,會對司法機關的審判產生巨大的沖擊,司法公正、司法權威將受到嚴峻的考驗。

平衡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沖突的若干建議

(一)完善法律,通過立法明確媒體監督司法的基本原則、范圍、方式及不當監督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立法的缺失,是當前我國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發生沖突的基本原因之一。僅僅依靠現有的行業準則和一些規則去調整二者的關系,過于簡略、說服力不強,所以經常會發生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沖突的事情。因此,制定一部專門的法律來解決這一問題是很有必要的,該部法律可以從媒體監督司法的基本原則、范圍及不當監督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方面予以規定。比如應保障新聞自由,但是應對自由觀公正原則。記者對案件報道時,要客觀公正的進行報道和評價,不可偏袒任何一方。維護法律權威原則。新聞媒體在采訪時應服從法庭的指揮,嚴格遵守庭審紀律,避免對審判的不當干擾。適度原則。對除法律規定不應該公開報道的,一律可以公開報道,但是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立法應該規定媒體監督司法活動的范圍。明確監督范圍是平衡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的有效方法。法官一般不應該接受新聞媒體的采訪,以保持中立公正的形象。此外,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刑事審判中未成年人案件以及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不宜列入輿論監督范圍。立法應該規定媒體監督司法活動不當所應該承擔的后果。為了防止新聞監督被濫用,必須對新聞監督規范化、法制化。媒體有權報道和評論庭審活動,但如果報道失誤,媒體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二)完善其他方面的制度1.法官應堅定自己的中立立場“審判應當是公開的”,“以使社會輿論能夠制止暴力和私欲”[8]。媒體對案件的報道,是審判公開的一種方式,但媒體的報道,又不可避免地會引起輿論的熱潮。在面對強大的輿論壓力時,法官應堅定自己的中立立場,這不僅對法官的專業素養有著較高的要求,而且也對法官的心理素質有著嚴格的要求。法官面對輿論,要有堅持自己的判斷力并且不受他人意見影響的魄力。正如丹寧勛爵所言“:從職業性質來說,一位訓練有素的法官不會受他在報紙上讀到的或在電視上看到的任何東西的影響”[9]。2.媒體應完善新聞報道審核機制并加強自律在完善新聞報道審核機制時,媒體應設立一個專門的審核部門,對每一期要的新聞予以法律層面上的審核,審核的目的主要是判斷是否會干涉司法獨立、司法公正,內容有無違法,是否會對他人權利造成侵害,是否帶有編輯或記者個人意見表述,是否會造成群眾的抵觸心理,對法院權威產生不利影響等。在我國公民法律意識普遍不夠強,法律的權威還沒有真正樹立起來的時候做出限制,“新聞自由必須向公平審判的公共利益讓步,而在其他方面則不宜做過多限制”[10]。媒體在報道司法活動的過程中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如果輿論監督不注意維護法院的權威,不注意正確的導向,將會破壞公眾對司法機關的信任,導致國家司法權威的下降。這種審核主要是法律審,故應有專業的法律人士擔任,要在報道前做好最后的把關。3.政府應暢通并完善網絡參與渠道與制度規范政府應該積極履行引導公民理性參與網絡的職責,使公民都能理性地看待網絡世界中的事物,進而形成共同的社會價值觀,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形成良好的網絡環境。雖然我國已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來規范網絡的使用,但是我國的網絡法律規范還不健全,為了進一步維護我國廣大網民的合理利益,仍然需要不斷地補充和完善。此外,鑒于互聯網在我國的適用時間還不是很長,還沒有形成相關的網絡道德,因此政府應該履行職責,加大政策引導力度。創造出一個良好的互聯網環境,使互聯網真正惠及廣大網民。

我們應該相信,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是可以形成一種良性互動關系的。一方面從法律上明確新聞媒體的地位及其基本權利與義務,監督范圍,違規報道應承擔的責任,既要給予媒體在更大范圍內實施監督的環境和條件,又要強化對媒體監督行為的合理化約束,提高監督的總體水平;另一方面要完善司法制度,增強法官辦案的獨立性,使司法公正盡可能不受輿論監督的不良影響,從而最大程度上實現媒體與司法的和諧發展。

本文作者:喬磊工作單位:西北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