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中媒體監督與媒體審判

時間:2022-11-28 09: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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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中媒體監督與媒體審判

摘要:在傳統媒體與自媒體不斷發展的當今中國,媒體監督可以成為司法公正的推動者、監督者,但媒體自身本能追求商業效益也會導致其在報道中出現符合新聞事實而不符合法律事實的情況,從而影響“眾意”,進而影響司法公正與司法獨立。在全面依法治國,開啟中國法治新時代時期,參考英美國家在處理媒體報道與司法公正間的權衡方法,進而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輿論監督報道與司法公正獨立的制度體系不僅能夠保證人民對法院工作的知情權,更可以推動新時期“依法治國”的全面貫徹。

關鍵詞:媒體監督;媒體報道;司法公正;司法獨立

一、輿論監督下司法過程中的各方主體心態

(一)當事人

案件的當事人無疑是最需要借助輿論的一方。在司法程序中,他們擁有最直接的利益和訴求,他們是最迫切的司法公正追求者。在實際的社會沖突中,公民個人面臨國家的司法權力,難免處于弱勢地位。公民需要表達對司法機構的不滿時參與法治必然會吸引其他公共方式加強自己的力量。在傳統模式中,公民將訴諸政治權威,例如使用信件和上訪作為他們自己表達的渠道;現在,互聯網和許多媒體為個體公民社會化的表達提供了另一條可行的現實途徑。

(二)媒體

時至今日,媒體對司法的影響已經不僅僅局限于傳統媒體與司法的抗衡,日益發展的自媒體諸如各種關于法律的微信平臺、微博儼然成為人們了解司法審判信息等的主要工具。相較于報刊雜志等的傳統媒體報道,自媒體是一個幾乎讓人人都可以發聲,自己親身投入新聞創作成為撰稿人的新興新聞傳播方式。在這個溝通過程中,新聞制作人很少或幾乎獨立于編輯監督或正式的新聞制作過程。因此,在媒體和司法機構之間的關系中,只要允許公開審判并允許人們參加,知道案件的每個人都可以成為記者并通過媒體發表意見。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媒體或傳統媒體的聲音,使用不當或缺乏限制都可能成為輿論干涉司法制度甚至影響司法公正和獨立的誘因。媒體本身對于商業利益的追求使其在一個案件中也不可避免地需要關注到其行業利益以此選定最惹人注目的焦點,然后找尋切入的角度從而追求轟動效應。

(三)司法機關

行使司法權是國家實現主權的主要途徑之一。作為一個擁有國家權力的部門,司法機構顯然是從職能設置角度追求的最高價值取向之一。首先,我們不可避免地需要追溯司法獨立概念的根源,這本身就是基于類似的知識背景。由相同的培訓方法和具有一致專業興趣的專業團體發起,因此,司法獨立和司法技能的專業化以及司法的專業化是相互因果關系。其次,在一個復雜的案例中,司法必須注意合法性而不是理性。每個案件都需要在回顧性證明的前提下完成。它不受威脅,誘惑,欺騙等的影響,必須通過交叉詢問得以確定。在審判前和審判期間,司法工作本能地反對媒體的任何易感性報道,因為這些報道常常使法官先發制人。形成偏見或讓法官必須考慮輿論的聲音,形成判斷的案件越公開,越是關注被告人的權力保護的尷尬局面。法官作為個體,他同樣是社會人,他會受到整個社會傳媒的輿論壓力,在這樣的情況下作為法官個體難以忠實于法律,他同樣也不能因為對法律保持忠誠,而個人支付制度不健全所帶來的后果成本。

二、以立法推動媒體與司法的協調

伴隨自媒體時代的到來,微博直播庭審現場,微信推送案件熱點分析已經成為人們關注社會重大案件走向的主要方式之一,以媒體監督為核心的輿論監督也被稱為繼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之后的“第四種權利”。用輿論監督推進社會事件的解決,以網絡等新媒體的力量來尋求司法公正和社會正義已經成為重大司法案件中的常態化事務。如何緩和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之間的沖突,協調司法獨立與民意表達之間的關系,推進媒體與司法的良性互動,無疑成為現今一個非常值得探討研究的問題。在今年早些時候發表的《關于國家綜合司法的論述摘錄》中提出:“我們必須維護公平正義,努力使人民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到公平公正。同時,新聞媒體應加強對執法司法工作的監督,但必須支持執法和司法部門的正確行動。加強疑惑和疑慮的解決,并進行理性指導。”在全面依法治國,開啟中國法治新時代時期,媒體與司法自然會走向互相開放的狀態,然而這種狀態應該是良性的。也就是說,通過立法,對媒體信息披露的必要限制,以及對媒體使用個人意見的必要限制。并通過對司法人員意見的必要限制,規范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的關系。推進“輿論監督”立法,實現監管主體與法律關系監督主體的框架平衡,是未來發展立法工作的重點。社會轉型期,公共輿論的崛起是一道重要景觀,然而我們的社會、我們的時代需要的是敬畏真相,敬畏良心;需要的是讓法律的歸法律,輿論的歸輿論;需要的是讓“有聲者有力”,“讓無聲者有聲”。

[參考文獻]

[1]孫笑俠.司法的政治力學[J].中國法學,2010(3).

[2]高一飛.媒體與司法關系規則的三種模式[J].時代法學,2012(1).

作者:郭雅涵 單位:對外經濟貿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