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媒體聯合監督管理論文
時間:2022-07-27 06: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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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聯合監督是社會監督中的一種必要方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新聞媒體參與聯合監督往往會使我們的監督更加有力。但是聯合監督是“實體監督”,它本身需要社會的再監督。在聯合監督過程中,應注意監督的成本控制、分工和責任劃分以及信息公開問題,使聯合監督真正為我國的社會發展和社會進步保駕護航。
[關鍵詞]聯合監督;新聞監督;新聞媒體
社會需要監督,但單一的監督手段和方式對于許多問題的解決往往難以奏效,聯合監督就應運而生了。在聯合監督發展的過程中,新聞媒體的進入使聯合監督更加有力,也使聯合監督本身處于社會的監督之下。因此。正確認識和把握新聞監督與聯合監督的關系,不斷提高新聞媒體參與聯合監督的能力,防止聯合監督中的“出軌”行為,真正實現合理、合法及有效的“聯合監督”,是新聞界以及社會監督中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聯合監督的必要性
單一監督的力度和廣度的有限性是我們求助于聯合監督的重要原因,甚至是唯一原因。從社會管理和發展成本的角度看,還有“社會資源優化利用”的問題,聯合監督在很多情況下相比于單一監督可以減少社會監督的成本。而從“權力與監督的關系”中,我們又可以看到,權力既可以支持監督,也可以限制和妨礙監督。聯合監督對于權力濫用的監督往往更為有力,更加安全。實踐中,在社會嚴格的政法體制下,也給予了聯合監督相當大的運用空間。陳力丹先生曾言及“我國的新聞媒體是行政權力的延伸”,政治為了對社會的有效管理,需要向社會的其他機構(包括新聞媒體)“借力”,政治權力有時需要延及新聞媒體,在政策和法律管理方面,聯合監督是有其合法性的。事實上,在西方許多國家,政治權力和媒體權利的聯合運用早已司空見慣。如在打擊嚴重犯罪、恐怖犯罪以及懲治權力犯罪、名人犯罪等這些關系到公共利益的犯罪方面,美國更加重視實施聯合監督,更加重視新聞媒體的參與;在法國,以總理為核心的全國性的監督網絡中既包括國家和地方的公共權力機構,也有新聞媒體的參與,這極大限度地防止了新聞媒體與國家其他公權機構的不當合謀和出軌行為,增強了有新聞媒體參與的聯合監督的實際效果;在日本全國“協商制”的決策和監督機制,使其聯合監督不僅經常有新聞媒體的參與,而且還具有靈活性、溝通性、可鑒性的特點,極大地減少了聯合監督的負作用。例如在“田中角榮案”中,如果沒有新聞媒體艱苦、細致的調查,此案難以得到圓滿解決。同樣,如果沒有政府方面的配合,如對媒體就有關原始憑證、公司檔案、大宅文庫、政府秘密文件等材料調閱的默許,恐怕也難以形成貨真價實的《田中角榮研究》。可見,對于政治腐敗的揭露往往更需要聯合監督,需要新聞媒體的參與。
總之,在社會監督方面,新聞媒體如同社會立法、行政、司法一樣,也是一種公權力,它同其他社會公權力一起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實施聯合監督,這樣的聯合監督并不為憲法所禁止,是憲法“默認”的權力。
二、聯合監督的基本原則
合法的聯合監督是受保護的,但要真正實施有效的聯合監督,還應遵循必要的原則,這些原則主要有:
1、公共利益原則
公共利益原則是實施聯合監督時必須遵循的首要原則。聯合監督的指向是關乎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項,聯合監督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我們不允許聯合監督中的有關成員打著“公共利益”的幌子謀取私利、損害公共利益。而根據“議程設置理論”,聯合監督的資源(包括媒體資源)有限,這也決定了聯合監督的重點和主要任務要放到監督重要的社會事項上來。所以,無論從監督的目的還是監督的可行性、實效性等方面,聯合監督都要有規可循,都要恪守公共利益至上這一鐵的原則。在這樣的原則指導下,聯合監督各方利益的協調、監督工作的組織和實施才能更好地進行。關于治理的措施,筆者認為明確聯合監督的責任分工、確立聯合監督的協調制度、實行連帶責任制度和事后適當公開制度等,都可以很大程度上克服上述不良現象。另外,在法律上確認公民對聯合監督中出現違法行為以公訴的權利,也是預防此類現象的重要措施。
2、價值平衡原則
“公共利益原則”確立后,聯合監督中的“價值平衡原則”就顯得尤為重要。因為在聯合監督中可能涉及到多種公共利益,這就需要進行適當地平衡才行。如2001年“9·1大劫案”中,常德市公安機關為盡快抓獲在逃犯,在新聞媒體上放出風去說在逃犯已逃往廣東(其實警方已獲取逃犯現在重慶的確切情報),以此為“煙幕”來穩住犯罪人,以便就地擒獲。這樣的做法被許多人所理解。但究其實質,卻存在著新聞自由權與行政執法權之間的沖突。因為新聞媒體若經常聽從或屈從于行政而制造假新聞,那么新聞傳播的真實性原則就會受到損害,而真實性原則作為新聞傳播的重要原則是新聞工作者必須始終堅守的,在具體操作中既要有相關的約束制度,還要探討出協調二者利益沖突的具體解決方法。像本案例中,該假消息,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公安機關沒有更好的辦法解決之;(2)這樣的解決辦法代價最小、最有效;(3)媒體所刊發的消息以能解決問題為限;(4)問題解決后,公安機關要協同媒體在原媒體的顯著位置上進行澄清、更正。
以上談的是監督的平衡,另外還應注意監督各主體利益的平衡。
3、信息透明原則
任何聯合監督最終都要接受社會的監督。有些聯合監督的內容可能有保密的需要,但是世界上沒有永遠保密的公共秘密,聯合監督的結果要真實,最終都應公開、透明。只有公開、透明,才能保證聯合監督的質量。近年來我國不少地方政府開始認識到實施聯合監督的重要性,從政策上對聯合監督的實施和公開給予支持。其中有人大與媒體的配合,也有監督線索共享的,這都擴大了社會監督的視野,豐富了社會監督的手段。如2005年5月,成都市檢察院就出臺了一項名為《受理新聞單位案件線索實施辦法》的規定,鼓勵新聞媒體將貪污、受賄、瀆職等犯罪線索交與檢察院,以提高辦案效率。烏魯木齊市對聯合監督的公開也給予高度重視,市政府辦公廳曾專門下發了《關于烏魯木齊市人民廣播電臺辦好(市民熱線)節目的通知》,要求對來電實事求是、迅速地予以答復,對普遍性的問題,可通過熱線公開,這體現了政府對新聞監督與社會監督聯動、公開的關注和大力支持。
三、聯合監督應注意的問題
聯合監督作為社會監督的重要方式,其價值不容忽視,但在具體實施的過程中,還有幾個問題值得加以注意:
1、監督成本問題
聯合監督中所利用的資源大多是公共資源,所以,聯合監督所產生的成本是由國家和社會來買單的。但無端浪費公共資源的行為所產生的成本不應由國家和社會來買單。現實中,監督部門缺乏降低監督成本的動力,一個案子下來到底需要多少支出在事先和事后都沒有預計和評估,結果自然是浪費了人力、物力,有不少的民事追償案甚至出現差旅費大大超過追償額的情況,所以,對于監督(執法)成本的監督應加以重視,也是以前被忽視的一個領域。對于監督成本的監督,首先應分清各監督主體的職能、責任和義務,加強市場成本調查,加強財務審計工作,引入廣泛的社會監督,使聯合監督的成本真正處于社會輿論監督之下。
2、利益耦合問題
聯合監督中另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聯合監督各主體之間的利益耦合問題,這里所說的利益耦合是指聯合監督各主體之間無原則地趨利避害而影響聯合監督效果的配合行為。這些配合行為表現形式多樣,嚴重侵蝕著聯合監督的形象。聯合監督中的利益耦合還表現為監督缺位和監督的不到位,還有監督中不乏其數的“和稀泥”現象。這些行為也都危害著聯合監督,危害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加以監督和治理。
3、聯合監督的責任劃分問題
聯合監督中責任劃分問題是實施有效聯合監督的重要問題。責任不明,就容易出現爭功諉過的現象,就會影響聯合監督的具體實施。聯合監督中的基本責任可分為本職責任和溢出責任兩大類。所謂本職責任是指依據本機構(或部門)職能所應擔負的基本職責。如公安部門在聯合監督中要負起維持秩序、保護當事人安全、配合保護有關證據等基本職責;參與的媒體要注意記錄監督過程中發生的重要情況,注意記錄的真實性、客觀性,同時要對其他監督主體進行“再監督”。新聞媒體在聯合監督中的主要使命還是事件的忠實記錄者,對于事情真相的隱瞞是新聞記者最大的恥辱。其他機構也都應按照各部門的規章嚴格履行自己的職責。所謂聯合監督過程中的“溢出責任”是指除基本職責和“依政免責”之外的那些派生責任和連帶責任。
四、結論
聯合監督是社會監督中的一個必要的方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我們的目標是使其合法、有效地運行,為社會管理和社會發展發揮應有的作用。聯合監督屬于“實體監督”,它本身也需要社會的監督。對聯合監督“再監督”的重點應放在聯合監督的成本監督、“越位監督”、“缺位監督”和信息公開等方面。這其中成本監督的難度最大,“越位監督”時有發生,而“缺位監督”經常可見。對于“缺位監督”我們應特別重視,因為監督的缺位,不僅對抗了法律,而且也侮辱了法律,其造成的影響往往比一般違法行為更加嚴重。聯合監督的信息公開是聯合監督各主體自覺接受社會再監督的必要條件,沒有信息公開,聯合監督就失去了有效的保障。所以,要進行有效的聯合監督,就必須建立和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必須對保密制度進行改革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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