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監督與審判獨立研究
時間:2022-09-10 10: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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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媒體監督的積極意義。1.媒體在全面從嚴治黨中所發揮的監督作用不可替代。新聞媒體是黨和人民群眾的耳目喉舌。新聞媒體的最大職責是保證社會公眾合法權益的順利實現,因此新聞媒體要對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的事項進行合法且合理的監督。新聞媒體的職責之一是宣傳政府政策和國家大政方針,同時新聞媒體也要承擔起反映社會公眾心聲,替人民說話這一職責。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離不開新聞媒體的監督。在報告中提出:“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以加強黨的長期執政能力建設、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為主線,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以堅定理想信念宗旨為根基,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中國共產黨是為中國人民謀福利的政黨,因此只有共產黨員做到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人民的合法權益才能實現和得到保障。媒體監督是新聞媒體在反映群眾心聲的前提下,通過媒體的采訪權、報道權等等來對黨風廉政建設進行有效監督,從而有助于我國從嚴治黨工作方針的落實和實現。2.媒體監督有利于間接實現審判公開。審判公開作為現代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標志著司法的民主化。貝卡利亞作為著名的刑法學家,曾在其著作中說到,“審判應該公開,犯罪的證據也應該公開以便使或許是社會唯一制約手段的輿論能夠約束強力和欲望;這樣,人民就會說,我們不是奴隸,我們受到保護。”媒體監督的最終歸宿是保證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自由言論權的合法實現。因此,媒體有權利對司法機關甚至司法流程進行合法合理的監督。所以,司法部門在保證司法活動不受干擾的前提下,有義務接受媒體監督,更有義務主動配合媒體完成監督,因此媒體監督有利于審判公開。(二)過度的媒體監督即“媒介審判”及其危害。“媒介審判”這一詞最早出現于美國,由報紙審判這一概念衍生而來。西方學者李普曼認為,它是指媒體工作者所的新聞報道,形成并且引領某種錯誤的社會輿論,從而妨礙和影響司法獨立與司法公正的惡劣行為[1]。1.媒介審判現象干擾司法審判獨立原則。媒介審判具有很大的危害。新聞媒體放大對司法活動的監督權,會對司法活動的正常運行造成干擾和破壞。比如,新聞媒體工作者會在不滿足于做好本職工作的情況下,過度地對司法工作進行干涉,導致公眾被錯誤的輿論所引導,從而對社會產生不良影響。結合實際情況可以發現,新聞媒體工作者過度干涉審判獨立的表現主要是:媒體過度介入會破壞司法活動的獨立性、公正性、權威性,造成未審先判。媒介審判是過度的媒體監督,即媒體沒有在合法且合理的前提下對司法機關進行監督,而是憑借不全面的核實和調查,主要依據道德情感標準來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未審先判”。由于媒體擁有較強的影響力,從而會引起輿論對司法部門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造成干擾,因為新聞媒體通過有選擇性、傾向性、不全面、不完全真實的報道所渲染出來的氛圍和情緒影響廣大受眾,因為不是每一個人都有較高的媒介素養,因此就會導致形成錯誤的社會輿論。媒體會借勢繼續鼓動受眾,受眾會通過各種方式來發表自己的意見,從而嚴重干擾司法活動的正常運行,破壞審判獨立,因而難以保證司法公正[2]。2.媒介審判現象違背司法公正原則。道德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道德的底線。法律是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最終防線,司法公正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終防線。在司法過程中,審判人員應當獨立行使審判權、審判人員根據法律所承認的證據斷案,這是司法公正的內涵所在。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共同構成司法公正,前者是指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始終秉持公正的原則;后者指法院在堅持公正原則的前提下作出公正的審判結果。雖然媒體和司法機關的終極目標都是追求公平正義,但是兩者所依據的原則不同,媒體依據的是道德情感;司法機關所依據的是法律。因此,媒體在追求道德公正的過程中有可能會踐踏法律的公正。3.媒介審判現象損害司法機關的威信。我國一直致力于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治國家的象征是法院代表正義,法院同時也受到尊重。但是媒介審判造成的未審先判會嚴重損害法院的威信。一件案子本應以法院的審判結果告終,而媒介審判干擾了法院審判,分散了法院審判的影響力。我國一直致力于建設公平正義的法治國家,不僅司法機關要做到審判透明化,也要考慮社會公眾的合理意見。因此當媒介審判造成錯誤的社會輿論時,社會公眾發表大量的意見,作為法院就不得不考慮社會公眾的意見,也需要給社會公眾一個合乎情理的交代。
二、審判獨立與媒體監督的平衡
(一)審判獨立及其作用。司法獨立是西方國家實現權力制衡的重要措施,是指除了國家的司法部門外,其他權力部門不可對司法權的正常運行進行干涉,即使是司法部門也要按照法定程序來有效且獨立地行使司法權。各個國家的審判獨立的內容存在很大差別。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審判獨立是一個很好的司法體制,它可以體現出法律程序的嚴謹性和公平性;審判獨立能夠保障司法機關包括法官等重要角色保持中立的態度,從而給審判帶來公正、公平、平等,能夠讓每一個地位不同的人得到同等的對待,從而保障和維護各當事人的正當利益;審判獨立能夠減少不必要的糾紛,從而維護社會良好秩序的運行[3]。(二)有效的媒體監督可以促進審判獨立。有效的媒體監督是指媒體監督合法合理適度,利用媒體的特殊職能和職責對司法部門進行有效的監督,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及時告知社會公眾案件的真實情況,不僅能夠滿足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同時也使社會公眾成為監督司法運行的“眼睛”。從而可以保障司法公正,保障司法活動不受其他公權力的干擾,促其獨立運行,這是有效的媒體監督。通過對有效的媒體監督進行定義和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有效的媒體監督可以促進審判獨立。因為媒體監督的最大特點就是公開性與透明性,另外還具有廣泛性。媒體監督把司法活動的進程實時告知社會公眾,讓社會公眾實時并及時地了解司法活動的相關司法程序,有了全社會眼睛的監督,可以有效遏制其他公權力出于自身的利益需求對司法權進行干擾和控制,也有利于遏制司法權的行使人濫用權力,使司法權在陽光下運行,保障司法機關在保持公正中立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做出公正的司法判決,保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建立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人民做主的和諧社會。媒體監督的有效實施有利于社會公眾自由言論權和知情權的實現。媒體通過把司法活動告知社會公眾,讓社會公眾正確了解司法程序、審判獨立的概念和作用,強化社會公眾對審判獨立這一法制觀念的熟悉和肯定,號召社會公眾同新聞媒體共同進行司法監督,保障審判獨立,做到通過公眾影響社會生活甚至歷史的發展。新聞媒體介入監督司法活動,有利于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有時會出現這樣的情況,由于社會地位不同,受害人可能會處于劣勢,這時他可以通過媒體,把他在司法活動中受到的不公正的待遇等等如實告知社會公眾,從而獲得同情和支援,促使司法機關作出公正的判決,從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此,有效的媒體監督不僅可以促進審判獨立,還保障了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4]。
三、如何構建媒介監督與審判獨立的合理關系
(一)加強新聞媒體的行業自律。新聞媒體作為社會公眾認識社會和了解社會的眼睛,新聞媒體工作者不應僅局限于眼前的利益,而更應放眼于國家的發展以及人民的切身利益。從而承擔起自己的責任和使命,用自身的影響力去推動社會的穩步向前發展,實現媒體和新聞業的社會價值。明晰新聞媒體責任,在一個合理的“度”的前提下去開展新聞媒體工作就變成了一種必要。除在法律框架下進行合理規制外,本文再提出兩點建議。1.建立行業內部監督機制。不僅要讓輿論監督成為制衡權力部門的一把利劍,也要讓其成為監督新聞媒體合理運行的一柄長刀。新聞媒體作為百姓公眾接收第一手新聞的信息源,如果出現不報道、錯報道、虛假報道,都極有可能引起社會恐慌,所以應當加強對新聞媒體的監督。2.建立行業內部評測考核。建立行業協會,定期對各新聞單位所新聞的真實性以及合理性進行評測考核。對于不達標者責令改正或內部警告;不改者,則向社會公告。(二)加強司法信息公開的制度建設。1.司法公開透明化步伐加大。深入考究當下新聞媒體綁架輿論,輿論綁架審判的根源,其實還是司法公開不夠透明化,對于大部分的案情,社會公眾還是通過捕風捉影的各種新聞信息渠道了解到的,但其中諸多是變了“味”的。如果司法公開透明化的程度切實得到了增強,社會公眾可以直接通過司法機關了解案情以及庭審經過,那么也就沒有那么多不實且低俗的新聞賣點了。2.司法新聞辦的構建。司法新聞辦,顧名思義就是司法機關下的新聞發言部門,具體來講其工作內容就是對案情簡介、開庭審理、裁判文書等一系列(下轉第141頁)上的步步為營,不論是利用原生廣告吸金,還是從“付費墻”到“數字化訂閱”全力打造屬于自己的經濟引擎,都是為了實現“影響力有效轉化”這一個終極目標。圖5:《紐約時報》數字化訂閱人數2011-2016數據來源:《紐約時報》收入結構大調整:“用戶變現”才是王道,網易新聞學院,2017-02-21,dy.163.com/v2/article/detail/CDQEPJD105118VJ5.html報紙的數字化轉型絕不是盲目跟風,想哪做哪。“影響力經濟”不僅僅是傳媒產業的經濟本質與盈利模式,更應是報紙數字化轉型的大邏輯,是各項具體措施的價值所在。
作者:呂梓閣 焦若薇 單位:新疆財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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