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導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1 17: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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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導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教育督導工作,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教育督導,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權限對本行政區域內教育工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的活動。
第三條教育督導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以下簡稱教育督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督導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的指導。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教育督導工作的領導,配備教育督導人員,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保證教育督導工作正常開展。
第六條教育督導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教育督導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教育督導制度,加強對教育工作的行政監督,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教育督導的任務是:對下級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保證國家有關教育的方針、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和教育目標的實現。
第三條教育督導的范圍,現階段主要是中小學教育、幼兒教育及其有關工作。
行使教育督導職權的機構可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或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委托,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教育工作進行督導。
第二章機構
教育督導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對教育工作的行政監督,促進和保障教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和教育目標的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教育督導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領導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是省、市、縣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導職能的專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教育督導工作,并接受上級教育督導機構的指導。
第四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對本行政區域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情況進行督導;
(二)統籌規劃、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教育督導工作,研究制定本行政區域教育督導制度及評估指標體系;
教育督導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對教育工作的行政監督,保證國家有關教育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和教育目標的實現,根據國家《教育督導暫行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鄉鎮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對全縣各級各類學校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教育督導工作必須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重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公正廉潔,實行督導評估與改進教育工作相結合,促進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的提高。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縣教育督導工作。縣人民政府在縣教育文化局內設教育督導室(以下簡稱督導室),代表縣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導職權,由縣教育文化局領導,并接受上級教育督導機構的指導。
第五條教育督導室負責人由教育文化局的主要負責人兼任。
第六條設專職督學。
教育局教育督導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政府對教育工作的監督,確保教育法律、法規的實施,促進本市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的教育督導,是指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依法對本轄區內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等活動。
第三條(范圍和對象)
教育督導制度發展論文
一、組建權威高效的教育督導機構
1.建立由政府直接管理的教育督導機構
衡量一個機構設置是否合理的標準之一,就是考察該機構的層級關系是否清楚,是否符合統一領導與統一指揮的原則,避免多頭領導與多頭指揮。我國的教育督導機構雖然在形式上是由人民政府設立的,實際上卻是由教育行政部門代管,其初衷是在“督政”時由人民政府指揮,在“督學”時服從教育行政部門指揮,兼顧“督政”與“督學”兩方面工作。但在實踐中這種情況常使教育督導機構處于十分尷尬的地位,教育督導機構與教育行政部門、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的關系很難處理,導致教育督導機構難以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職責。鑒于此,應改變教育督導機構由教育行政部門代管的體制,推行教育督導委派制,教育督導部門應直接對同級政府負責,同時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并在政府主管教育的行政首長領導下,與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協同工作、互通情報。這樣,在行政隸屬關系上,教育督導機構作為人民政府的一級機構,直接受人民政府管轄;在教育督導業務上,教育督導機構受上級教育督導部門的指導,與教育行政部門并列,教育行政部門以實施和執行為主,而教育督導部門以評價和監督為主。
2.合理劃分教育督導機構與教育行政管理機構的職責
教育督導機構專門負責監控任務,行使國家督導教育的權力,對下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對上進行反饋、參謀,其工作內容是廣泛和綜合的,但不參與日常行政工作的推動和執行。教育行政機構則專門負責決策和執行任務,行使國家管理教育的權力。由于教育督導機構和同級教育行政機構的性質、任務、職責范圍各不相同,工作的角度、內容和方式也不盡相同,因此可以通過劃分彼此職責,做到明確分工,各負其責。教育督導機構在督導檢查前應與教育行政機構溝通信息,交流工作計劃和安排,努力做到在工作內容和時間上不重疊。教育督導機構應主動邀請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職能處(科)室負責同志參加教育督導檢查工作。包括對于口頭的或書面的回復意見、督導報告、督導通知書等督導檢查的結果,教育督導機構要主動聽取同級教育行政機構主管領導及有關職能處(科)室負責人的意見,力求取得認識上的一致,以形成正確的督導意見。教育督導機構和同級教育行政機構對各自了解和掌握的基層工作信息和動態,對一些重大的或帶有傾向性的問題的評估與分析意見及準備采取的對策,要定期互通情況,交換意見。
二、確立平等合作的教育督導主客體地位
市教育督導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政府對教育工作的監督,確保教育法律、法規的實施,促進本市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的教育督導,是指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依法對本轄區內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等活動。
第三條(范圍和對象)
現行教育督導制度評析論文
論文關鍵詞:教育督導現狀建議
論文摘要:教育督導是現代教育行政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種極為有效的教
育行政監督機制。當前要使教育督導對教育中政、教、學三方面的督和導工作順利進行并收到良好的效果,必須進一步提高對教育督導重要性的認識,明確新時期的工作重點,建立一個具有相對權力的教育督導機構,建設一支人員結構合理的督導隊伍,加強教育督導自身法規制度的建設,強化督導工作者心理學知識學習及應用。
教育督導在國際上已作為一種普遍通行的強制的手段,被廣泛運用于現代教育的科學管理之中,而且已經愈來愈成為一些發達國家現代教育制度日臻完備的重要標志。我國正式的教育督導制度是清朝末年開始的。到1949年,教育部專職督學人員始終在30一40人左右。新中國成立以后,教育督導也曾一度恢復,但在“”時期又幾乎不復存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特別是1986年《義務教育法》的頒布,為恢復重建教育部獨立的督導機制提供了重要的歷史契機,同年,以教育部設立督導司為標志,中國的教育督導制度正式恢復重建了。2000年1月3日,經國務院批準,將原國家教委教育督導團更名為國家教育督導團,明確了我國教育督導“督政”和“督學”相結合的職責,提出教育督導的任務是要“保障素質教育的實施和教育目標的實現”。
一、中國現行教育督導制度的現狀
1、主在成績:
教育督導制度現狀分析論文
一、中國現行教育督導制度的現狀
1、主在成績:
自恢復、重建教育督導制度以來,經過十兒年的努力,教育督導工作已初步打開了局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主要表現在:
(l)各級領導提高了對建立教育督導制度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認為這是完善教育管理休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加強教育事業管理,依法治教的必需,也是深化教育改革的必然趨勢,因此強七督政和督學,建立教育督導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也是一項緊迫的任務。
(2)各地根據自己情況,建立了教育督導機構。目前,我國中央、省、地、縣四級教育督導機構網絡已基本形成,主要有三種機構設置形式:一是教育督導機構設立在教育行政部門內,隸屬于教育委員會(或教育局)編制,但比教育委員會的其他職能部門地位略高,它雖然直屬教育委員會領導,但同時又是由政府授權、享受代表政府對下級政府的教育工作進行督導的權力。權力同時來源于政府領導和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二是教育督導機構就是教育委員會(或教育局)的一個職能室,權力來源于教育行政部門。三是教育督導機構作為與教育委員會(或教育局)平行的機構,教育督導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或山教育委員會或教育局領導兼任.前兩種模式在我國教育督導中的比例較大,第三種模式相對少一些.從這些模式中可以看出,我國教育督導機構雖還沒有一個統一的組織機構,但各地政府都已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設立了教育督導機構,對教育督導工作的開展、幫助教育行政領導了解學校情況,改進工作作風、順利推行政令、提高工作效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3)初步形成了一支專兼職相結合的督導隊伍.各地重視督學隊伍建設,堅持督學的任職條件,嚴格遴選.1987年以來國家教育委員會舉辦督學崗前培訓班,同時省、自治區、直轄市也舉辦了縣(區)督導培訓班,通過培訓和督導實踐,提高了廣大督學的政治、業務水平,涌現了一批熱愛教育督導事業,熟悉業務,勤奮工作的先進人物。而且在第五屆國家督學會議_L首次對全國督導先進集體、先進工作者進行了表彰,至20(X)年底,全國共有教育督導工作者35217人,專職督學8631人,兼職督學21178人。
教育督導制度發展對策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教育教育督導法制建設
論文摘要:教育督導是教育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教育中的政、教、學三個方面應該是教育督導活動中督與導的對象。而要使教育督導工作順利進行并收到良好的效果,就必須建立一個具有相對獨立和權力的教育督導機構,一支人員結構合理的督導隊伍,并采取恰當的督導策略,加強教育督導過程中的心理分析。
教育督導是教育行政過程中的一個不可缺少的環節。經常地、系統地進行教育督導活動,是各級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改進教育行政管理工作和教育、教學活動,提高教育質量的重要手段。
一、教育督導概述
從性質上講,教育督導即行政的監督,其主要任務是對本轄區內(一般指下級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價和指導,促進和保障教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和教育目標的實現。教育督導能對依法治教起到良好的監督作用。教育督導的目的在于“導”,而“督”則是手段,是“導”的基礎和前提條件。沒有導,就沒有督;而沒有“督”,“導”也乏力。因此必須通過監督發現問題,通過指導從而解決問題。總體而言,教育督導是督促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履行職責,轉變職能,加強領導,創造條件,辦好每所學校;督促指導學校貫徹、執行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教育方針和政策,遵循教育規律,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優化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培養合格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同時教育督導還有另外一個重要目的,就是引導社會、家長用正確的標準評價學校的辦學水平,關心和支持教育工作。教育督導是對整個教育教學活動的監督和指導,是全方位的。它涉及到教育教學活動的方方面面。具體來說,教育督導主要是對教育行政、教師的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的學習進行監督和指導,即全面地督導“政”、“教”、“學”。
改革開放20年來,從督導的實際內容來看,我國教育督導評估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督政”為主的。督政主要是對教育行政及其人員的監督和指導。就學校而言,側重于對學校的領導與管理、財政與教學設備、教職工與校舍以及政府辦學的精神是否得到認真貫徹執行等“行政性”的內容的督導和評估,看他們是否嚴格執行了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是否有效地對學校進行了科學的管理。督教是對教師教育教學的督導,主要是對其教育教學的態度、教育教學的科學性,以及具體的教育教學過程和教學質量的督導。如教師是否認真備課上課,是否深入鉆研教材教法,是否尊重學校的教學秩序等。在這方面的督導,側重于看作為教育教學第一線的教師是否具備應有的素質,是否熱愛教育事業,有沒有熱愛學生、誨人不倦、甘做蠟燭與春蠶的高尚的教師職業道德;是否具備在知識和能力方面的素質,如專業知識是否過硬,教育科學知識是否寬厚,文化知識儲備是否充足,是否有組織教學與管理的能力和應有的教育機制;是否能正確地分析、加工、傳導教育影響等。督教的目的在于調節教師的教育教學活動,使它更加合理、科學,且富有教育價值。在督學方面,教育督導應放在學生的成績與進步、學習態度、表現和自我發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