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構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9 06: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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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的建構研究

學校德育是面向青少年一代的教育,青少年成長離不開社會,社會的明天也離不開青少年。因此我們在實施德育的過程中能不能理解青少年個體的思想和社會意識,以便讓青少年個體在維護社會利益的同時保證自己的發展,讓青少年在與社會的互動中維護個體的權益,滿足他們成長的需要顯然是個十分重要的問題。最近同志指出,要“大力推動思想道德建設的改進創新。重點在充分體現時代性、準確把握規律性、大力增強實效性三個方面狠下功夫。”德育的建構,就是要改變在德育工作中過分重視行為訓練的傾向,特別是要改變德育過程中無視學生自身經歷經驗的做法,通過合乎他們生活經驗的背景形成道德認知。我們不是要學生在社會活動中做出反應或者以某種特殊方式進行行動,強化那些被強化的行為,我們應該重視和開發學生主體內在的固有的思想道德的邏輯能力,使學生即使在不充分的場合也能做出正確反應或者答案,德育應該重視學生內在的對未來意外事件做出反應的能力。根據建構主義的觀點,學生在認知、解釋、理解世界的過程中形成自己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體系,學生是通過人際互動和社會性的協商進行自己德育觀念的建構。因此討論和研究德育的建構顯得十分必要和有意義。

一、建構主義和德育

在建構主義的鼻祖維柯、杜威、皮亞杰和維果茨基等的研究中,德育和教學并沒有清晰的分界。杜威就認為,真正的理解在本質上是聯系動作的。因此,教育必須建立在經驗的基礎上,教育就是經驗的生成和經驗的改造。在進入信息社會以后,德育的建構本質、社會協商本質和參與本質越來越顯現其主導作用。研究德育的建構,我們發現建構理論中的建構性、社會性、情境性、復雜性和默會性等已經成為學生提高思想道德素質的重要內容。

德育的建構性:客觀和建構是德育的重要維度。傳統的認識論認為,學生的思想道德是對客觀世界的反映,因此德育的很多工作都投入到行為習慣的訓練上,而很少考慮社會生活的復雜性和學生作為認識主體所具有的巨大的能動性。按照建構主義的理論,道德是認知主體積極建構的,建構是通過新舊經驗的互動實現的,因此德育的功能就是適應學生的這種需求,幫助學生開展對經驗世界的組織。

德育的社會性:個人和社會也是德育的重要維度。前者把思想道德看作是屬于個體內部的,后者則認為思想道德是內含在團隊和共同體中的。德育的這個維度就是通過個人和社會之間產生的互動、中介、轉化、融合等張力形式幫助學生構建正確的、完整的、發展的思想道德。關鍵是社會協商這個詞的內涵和外延在學習中容易理解,但對于思想道德而言我們的德育對學生之間的協商的方法、途徑、內容以及產生的效果還需要深入地討論。

德育的情境性:德育的情境性,已經越來越被大家重視。情境性的三個環節,學校、家庭和社會的整合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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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文化建構研究

一、會計文化的內在結構及其相互關系

會計文化是具有內在結構的有機系統,在其多層次的體系中,不同層面的文化相互作用、相互影響,共同決定會計文化的總體特征和發展方向。首先,會計的物質文化層面是構成會計文化系統最基本的方面,也是會計文化顯性化的有機載體。主要包括會計人員的工作環境、專業計算工具、與工作有關的操作工具、包括各種賬簿在內的工作對象等。判斷會計物質文化的優劣,主要以其工作環境是否優良、專業工具是否先進、工作結果是否有效率和工作對象是否有序作為基本標準。一定的會計物質文化是一定的會計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外在表現,同時,一定的會計物質文化又是一定的會計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承載者,常常作為會計文化的外顯化而受到社會的關注和評價。其次,會計的制度文化,是作為制約和規范會計人員工作方式的規則體系而存在的一種文化現象。會計工作需要有一定的秩序,因此必須依靠嚴整而科學的規范體系來保證。作為一種“他律”,會計工作規則的意義在于,嚴格約束會計人員必須按照相關規則進行工作,如果違反規則,就意味著犯錯誤。因此時刻約束自身的工作方式必須符合或嚴格遵守規則,是對從事會計工作人員最基本的要求。會計的制度文化具有同法律、法規一樣的嚴肅性,嚴格的制度規范,不容許會計人員在工作實踐中出現半點逾越,它是會計精神文化的制度化,是保證會計物質文化的有力支撐。最后,會計的精神文化屬于會計文化的靈魂,是會計文化的核心層面,是決定會計制度文化和物質文化的主要因素。在一定條件下,有什么樣的精神文化,就會產生什么樣的制度文化和物質文化,其中會計人員的職業價值觀是重中之重。在當今物質文化盛行的時代,如何引導會計人員保持應有的行為準則、恪守職業操守以及堅守會計人員的底線倫理,是建構和發展會計文化亟待解決的一個主要問題。因此,在工作實踐中,要求會計人員必須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職業道德觀,這是保證自己成為一名合格的會計工作者最重要的思想基礎。

二、當前我國會計文化建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我國的會計文化建設雖然已經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不能完全滿足新時期會計制度體系建構的要求,究其原因,主要是受到會計組織內部和外部各種環境因素的影響。以會計組織作為界限來看,其外部因素有社會環境因素、法律環境因素、政治環境因素以及社會輿論因素等,其內部因素有單位內部的人員結構、制度建設、領導因素、單位的企業文化及企業精神等。從外部因素的影響來看,由于傳統社會理念與觀念仍然在發揮其作用,比如,在害怕得罪人的心理驅動下,無原則地“以和為貴”,導致部分會計師事務所為留住業務較多的客戶,在給課題單位出具審計報告時往往對一些無法回避的問題給出一些含糊其辭、模棱兩可的審計結論,既不利于課題單位規范自身的會計核算,也為后期的課題財務驗收帶來了一定困難。此外,社會輿論對于會計行業普遍存在一定誤區,如民眾將注冊會計師、企事業單位的財務人員等與過去打算盤算賬的“賬房先生”混為一談,不能充分認識到財務工作對于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導致部分會計人員不能正確理解對待自身工作的意義,進而忽視學習和掌握最新的會計準則,不重視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從內部因素的影響來看,由于內部監督制度不到位,很多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制度形同虛設,內審制度不能行之有效地發揮作用,增加了會計舞弊造假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導致會計行業公信力的進一步下降。此外,一些企事業單位及科研院所、高校的領導及相關技術人員對會計人員未能給予足夠的重視及尊重,導致一些高素質的財務人員流失,不利于會計行業人員整體水平與素質的提高。

三、當前建構和發展會計文化應采取的重要舉措

(一)將“以人為本”作為建構會計文化的基本理念建構會計文化首先要樹立以人為本的文化理念,這是推動會計文化建設的基本前提,如果缺少這一重要的前提條件,那么構建會計文化將會是盲目的,不切實際的。在這一過程中,作為會計工作的領導或管理人員,在會計文化理念的形成中扮演極為重要的角色。“以人為本”的會計文化理念就是要切實從會計人員的角度考慮其實際需求,要形成信任會計人、關心會計人、尊重會計人的氛圍。而要實現這一核心理念,首先要求領導者、管理者要樹立“以人為本”的意識,就這個意義而言,會計組織領導者與管理者的作用直接關涉會計文化建設的成敗。在建設以人為本的文化理念過程中,一方面領導者要給予足夠的重視,并通過建立各種明確的獎懲機制,組織開展各種活動,使會計人員切實感受到會計組織對其的重視;另一方面,會計領導應以身作則,規范自身的行為,堅持實事求是,求實創新的理念,以實際行動影響下屬,增強會計人員的主人翁意識和歷史責任感,激發會計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從而實現從制度管理到文化管理的深刻轉變。文化管理是更高的管理形態,會計文化建設就是文化管理,在制度管理不到的地方,讓文化發揮作用,其中制度的制定要符合文化的要求,在管理中體現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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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模式與建構因素

當今的品牌理論基本都是由西方學者提出的,其主要理論有品牌的附加值說、品牌核心價值論、品牌印象說,其中最廣為流傳的是附加值說。所謂附加值就是超越于產品價值本身的價值,如審美價值、符號價值、情感價值等。然而,是否所有品牌類型都是建立在附加值基礎之上的呢?比如,北京全聚德烤鴨,其附加值在哪里?我認為就在產品本身,它的制作工藝、口味就是價值所在,產品自身的價值就是品牌的核心價值的基礎。所謂附加值是超越產品自身的價值,也就是菲利普?瓊斯著所說的精神價值,烤鴨這樣的產品很難說它有什么超越產品本身價值的精神價值的東西。但是,菲利普?瓊斯著也看到了品牌價值因產品類別不同而有所差異。“附加值對所有的產品(尤其是重復購買類商品)和服務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是這種與功能特性相關的重要性隨產品類別的不同而不同。例如,美容化妝品的附加值就比食品的附加值相對更重要。”這里他所說的產品類別,也可以認為就是品牌類別。因為對于食品,在一般的品牌策略中,很少有高檔與中低檔差異的訴求,但是化妝品則全然不同了,品牌類別訴求是其最重要的傳播策略之一。

另一方面,品牌作為現代社會的生活方式和價值的外在表現,發揮著社會角色符號的作用。一定的品牌總是對應著一定的社會階層的消費者,品牌角色與消費者的社會角色的互動來達到角色的認同。與艾科過分強調品牌價值存在于消費者的心理印象不同,科特勒和阿姆斯特朗提出了品牌和產品對于消費者同樣是重要的構成要素,品牌化是將價值附加在產品之上,品牌的作用主要是將不同企業的名稱加以識別,同時,又為產品提供附加值。因此,品牌價值與產品價值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科特勒和阿姆斯特郎是從產品出發而不是從消費者出發去生發品牌價值的構成動因。

其實,品牌發展到今天這樣豐富的程度,不僅品牌數量有了極大的增加,而且品牌類型也越來越復雜。這種品牌類型的變化,并不僅僅是隨著產品類型的增加而導致了品牌類型的增加。品牌類型與產品類型有一定的相關性,但其立足點是完全不同。按照現今品牌理論,品牌類型應當是基于消費者的需求的差異,而產品類型是基于產品的物質形態的差異。用產品類型來劃分品牌類型雖然簡單,但是難以真正反映出不同品牌類型的特點。所以,應當從消費者的需求的多樣化和個性化出發來建立品牌類型體系。

現有的一些品牌理論也開始注意到了品牌類型的問題,但主要是從企業或市場的角度進行分類的,缺乏從消費者需求的角度的品牌分類。現有的品牌理論的基礎卻是建立在消費者需求的基礎上的,因此,這一分類方法顯然與現有的品牌基本理論是不吻合的,而且也缺乏完整和系統的闡述,比較多地注意到了產品類型的問題,以及產品類型與品牌建構的關系,這對于把握基于消費者需求的品牌特征難以提供有效的支持。

舒爾茨等在《整合營銷傳播》注意到了產品分類在品牌建構中的意義,也注意到了對消費者的分類,提出了一些很有啟發性的觀點:“概念不是單一的單位。概念以網路方式集結并形成所謂的類別。這些群集的概念不只是資訊的堆疊,還形成網路……人類的心智活動,是大量由概念和類別構成的網路所組成。這個概念和類別網路,涵蓋所有形式的人類活動。新資訊一進入訊息處理程序,就被拿來和原有的概念及類別比對,看看是否符合原有的概念,或是已有的哪些概念基模可以被用來儲存這個資訊。”但是,舒爾茨等卻沒有對品牌分類作進一步思考,仍然停留在產品類型的概念上,沒有從消費者需求的角度對分類進行周密的考慮。因此,分類理解還停留在過去品類理解的基礎上。“整合營銷傳播思考的基礎,是植根于消費者儲存該產品類別、產品及品牌資訊的方式,如前面所言,消費者從各種不同的來源得到這些資訊,并且這些訊息儲存在同一個階層體系中。對廠商而言,最重要的課題,莫過于了解消費者或潛在消費者如何將品牌置于網路結構中的哪一個階層及哪一個分類中。”讓?諾爾?卡菲勒從產品出發,提出了產品類型與品牌的關系:“在確定產品類型時,應注意品牌發展方向、品牌的動力及其存在的理由。”

可見,目前歐美對品牌分類盡管有一些分類方法,但是總的來看還不夠細致和深入,實際的可操作性和適用范圍還比較有限。湯姆?布拉凱特在《品牌與品牌建構》一書中,從品牌建構的角度,只是簡單地將品牌分為企業品牌和服務品牌:我們已經發現到了在品牌化實踐過程中的兩個凸現的新現象:其一是品牌化技術在企業中的應用:其二是品牌和其管理的內化過程,特別是在以雇員為服務中樞來取得顧客滿意的服務業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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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跨度建筑結構表現建構研究

摘要:隨著建筑行業的快速發展,很多大跨度建筑如雨后春筍般出現。這些大跨度建筑中,結構表現是最為重要的審美領域,其中包含了技術美與藝術美。建筑表現力是大跨度建筑中最為關鍵的因素,且其涉及了多方面的內容,需要建筑師掌握建筑材料、力學規律以及西方建筑特點等多方面知識。文章通過介紹大跨度建筑的結構特點,幫助人們由本質上認識大跨度建筑。

關鍵詞:大跨度建筑;結構表現;建構

1大跨度建筑的結構特點分析

主要內容:①結構與建筑具備較高的關聯度,且遠大于普通的建筑物。大跨度建筑的形體構筑、外在形象以及空間圍合等都與其結構緊密相關。對大跨度建筑而言,結構就是建筑。而建筑也就是結構,兩者可以說已經融合在一起。合理性的結構在整體建筑設計中占據十分重要的位置,且大跨度建筑一般分為屋蓋結構與下部支撐結構,其中最為重要的結構表現便是屋蓋結構;②結構的造價成本較高,大跨度建筑的造價很高,會耗費大量的社會勞動資源,比如國家體育場“鳥巢”的最終工程造價將近23億元,且使用鋼量為4.2萬t。由此可見,大跨度建筑的資源耗費量是十分驚人的;③大跨度建筑的技術含量較高,在大跨度建筑的整體設計中,需要考慮結構、節能、智能控制等多種問題,需要運用到多種技術。同時,通過利用高新技術,大跨度建筑也可以體現出個性化的建筑形式,比如其結構設計中的技術必須達到跨度要求,并考慮到屋蓋結構中會出現的結構自重等問題,而后采取合理的技術方法,確保荷載力與結構自重之間達到平衡。為了減輕自身重量,建筑必須使用效率更高的結構,而隨著結構有效性的提升,其所需的技術也就越復雜。大跨度建筑必須經由多種高新技術的共同合成。

2大跨度建筑結構的存在的問題

2.1結構表現缺乏理性建筑結構的表現最終會體現于建筑的外在形象,但科學合理的建筑結構本身也應建立在力學與美學充分結合的基礎上之上。結構表現是大跨度建筑的核心影響因素,如果一味將建筑結構作為表現的工具,那么整個設計就是缺乏理性美,甚至會變為形式主義的建筑物。且由此種錯誤理念下設計的建筑結構缺乏張力,不符合當前的現代設計理念。比如很多建筑設計只致力于打造壯觀的建筑形象,并在形態上使用花朵、飛鳥等圖案,使得建筑脫離實際,無法經受時間的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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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形態建構

作為環境藝術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藝術是建立于建筑以及公共展現環境基礎之上的藝術行為。公共藝術在其形態表達上具有非常廣泛的適應性,它可以是平面式的,也可以是立體式的;可以是抽象的,也可以是具象的;可以是純圖案化的,也可以是表現出一定的故事情節或其他帶有主題性內容的;可以是反映當今社會狀態和時代精神的,也可以是表現歷史事件或人物的;可以是素色的,也可以是絢麗多彩的;可以是單一材料的,也可以是多種或綜合材料并存的。總之,只要能夠與建筑以及人文景觀環境相和諧,符合建筑和景觀環境功能以及設計要求,一切形式和內容都是可以采用的。本文主要探討公共藝術設計的形態構成,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和指導意義。公共藝術設計的形態構成在公共藝術的形態構成中,我們至少應該把握好四個方面的要素,即造型、結構形式、色彩和材料。其中任何一種要素都可能在公共藝術的設計中起到重要作用,而引人注目并影響著最后的設計效果,但是我們應該避免出現孤立思考和運用其中某一要素的作法。可以說材料是公共藝術的骨架,造型和結構形式是公共藝術的內容和靈魂,而色彩是賦予其生命活力的血脈,四者的有機結合才可能構成完美的公共藝術。

一、公共藝術設計的造型

與其他藝術的造型一樣,公共藝術的造型同樣具有具象和抽象兩種基本形式。在具象造型中,還有寫實與變形之分,通常我們將那種再現性的,即如實地反映客觀事實現實狀態的描寫,稱為寫實,而將那種非再現性的,即在保持事物基本特征的前提下,人為的同時是超常規的對造型進行夸張變化的描寫,稱為變形。在傳統的造型藝術行為中,我國的造型寫實手法與西方國家略有不同,西方國家的寫實手法趨于科學,而我國趨于文學,反映出了中華民族所具有的高超智慧和超自然的自在。而變形則是為了更好地適用于材料的特性及其工藝制作。在抽象基本形式中,造型元素的點、線、面元素得到了綜合創造,使公共藝術與周圍的人文景觀環境得到了完美統一。

二、公共藝術的結構形式

第一,結構形式的透視。公共藝術的結構形式是與建筑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在公共藝術中,裝飾構圖的透視一般都被淡化的,有的甚至是完全不考慮透視問題的,也不考慮時間與空間、遠景與近景、天空與地面、實景與虛景等造型因素,設計師可以完全憑自己的主觀想象,并根據環境條件自由地結構畫畫,如果過于強調科學化的透視關系會對建筑本身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壞。第二,形的適合。在公共藝術中,形的適合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一方面,建筑中可用于裝飾的區域在形狀、大小等方面可能是被限定了的,是一種不規則的狀態,另一方面,在作品本身的構圖中也需要體現形的完整性。所以,在處理形與形之間的關系的時候,往往要根據某一型的輪廓去創造另外一個型。

三、公共藝術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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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民主理論建構

作為一個整體性的概念,司法民主的出現無疑是近些年的事。①伴隨著中國司法改革進程之中有關“司法民主化”與“司法職業化”之間的爭論,“司法民主”被引入中國并受到普遍關注。然而,經過了這么多年,當司法民主已經成為當下中國法律界甚至是全社會關注的中心話題時,這個概念卻依然被廣泛而又“模糊”地使用著,至今對它仍缺少一個明確的定義。于是我們看到,基于對司法民主的不同理解,一些同樣以司法民主為價值取向的司法改革措施卻在實踐中產生了大相徑庭的效果。不僅如此,實際上伴隨著有關司法民主化與司法職業化的爭論深入地開展,人們越來越將司法職業化看成是司法民主化的對立范疇。除此之外,在當下中國司法的語境中,在有關“司法民主化”和“司法職業化”的問題討論中,“司法民主化”還往往容易被和“司法大眾化”、“司法的群眾路線”等術語等同起來,從而進一步增加了“司法民主”這一范疇的混雜性與不確定性,結果越發不利于對“司法民主”這一概念的內涵的真正理解。因而,什么是司法民主?司法民主的理論建構和制度實踐在當下中國主要是為了解決什么樣的現實問題?較之于過去,新時期的司法民主有了怎樣的發展?這種獲得了新的發展的司法民主理論與制度實踐解決了哪些過去的理論與實踐所沒有解決掉的問題?更重要的是,它在解決了這些遺留問題的同時又開放出了哪些問題,進而需要在司法民主的進一步發展與完善中來予以解決?關于此,學界并沒有一致的看法,因而,本文試圖從政治正當性與權力合法性的角度檢視新時期人民司法的實踐為切入點探索這些問題,嘗試回答新時期中國需要什么樣的司法民主。

一、中國語境下“司法民主”的意蘊

基于政治正當性與權力合法性的角度,如何妥恰地理解這樣一個關涉當下中國司法理想或者改革方向的概念呢?其實“概念是語境的真實重構”①。這意味著要對“司法民主”予以妥恰的理解,就必須要將其放置到這一命題產生的語境之中來展開分析。也就是說,作為一個相對嚴謹的學術范疇,“司法民主”并不是“司法”與“民主”這兩個概念意涵的簡單疊加,也不是從“民主”來看司法,更不是從“司法”中找民主,而是既要在“司法”與“民主”這兩個較為宏大的語境或者它們的上位概念及其相互的關聯性中找到這兩個范疇間的交疊與共識,而需要在有關“司法民主”與“司法職業化”之間的爭論中去把握司法民主的社會意涵。這是其一。其二,對于司法民主的理解還要將其放置在與其相關(鄰)范疇的關系之中去把握,也即要在“司法民主化”與“司法大眾化”、“司法的群眾路線”的關系中去把握司法民主的邏輯要義。其三,有關司法民主意涵的理解,還需要放置于建構其概念與理論的、特定的社會—情境系統之中來展開。唯有通過此,才能夠逐漸清晰起司法民主這一概念的邊界與所指,才能夠準確觸摸司法民主的真正意涵。就“司法”與“民主”這兩個范疇本身而言,它們其實都是含義豐富的“多義詞”而且關系也極為復雜的———它們既可能是悖離的,也可能是共生互動的。因為,如果把“民主”界定為民意或者多數人的權力及其統治的話,那么作為一種專業化的活動,司法不僅與民主存有本質性的差別,而且對于同一問題兩者往往得出截然不同的評估結果;②而如果把司法的主要任務界定為通過確立每個人的基本權利進而為自由的實現提供制度化保障的話,那么這與“權力多數決”的民主多少也存在某種程度的不和諧;③同樣正是基于此,它們在制度層面上最為尖銳的對抗就主要體現在“反民主”的司法審查制度之中。④而相反,如果我們對“民主”稍加進行改造,那么不僅司法吸納民意有助于強化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而且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的司法也有利于防止“多數人權力”的濫用進而達致真正的民主,以及更重要的,當“法官運用‘憲法時刻’所采納的原則來廢除日常政治的立法產品時,司法審查并非不民主;相反,他們是在忠于一種更深刻的民主概念,關注了一種在公共辯論和真誠思考的歷程中經過檢驗并精制了的民眾意愿。”⑤這意味著“司法”與“民主”的關系如何,關鍵在于我們究竟在何種層面上來展開這兩者間的意義關聯。很顯然,我們既不能用早期的民主理論來觀察現代意義上的司法,也不能用現代的民主理論來反觀早期社會里的司法活動;而應當在同一語境系統和意義體系之中來展開有關“司法”與“民主”關系問題的討論,努力尋找到這兩者之間的重疊與共識,進而在此基礎上建構“司法民主”的概念內涵。同時,這也意味著對于“司法民主”這樣一個由“司法”和“民主”兩個范疇互釋互構起來的開放式命題,我們不能對其做某種單一性的理解,而需要從法律和政治的雙重視野出發來對其展開描述。換言之,我們不能僅僅只是在法律層面上、從合法性的角度來展開有關“司法”與“民主”關系的論證,因為司法從本質上來說確實不應當過多地吸納或者采取民主的規則與要求;而應當從政治的層面、從政治正當性與權力合法性的角度來看“司法”與“民主”的關系問題,要意識到不僅司法本身屬于政治活動的一個有機部分,而且司法權是政治權力的有機組成部分,進而看到政治正當性與權力合法性對司法/司法權的正當性與合法性的夯實與穩固所能夠發揮的作用。更重要的是,也正是在這種政治—權力的視域中,我們看到不僅司法從本質上來說是一種公共權力的運作活動,而且民主也是公共生活里的基本準則;因而“司法民主”這一范疇的建構其實也就意味著,它所要回答的核心問題是:在司法權運作的過程中,我們如何將這種公共權力運作地更符合公共生活的基本要求?而就“司法民主化”與“司法職業化”之間的爭論而言,這無疑是一起持續多年的法律事件。特別是近些年來,伴隨著司法改革的深入進行,雖然人民司法的事業確實獲得了長足的發展,但“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與人民司法供給相對不足之間的矛盾”卻越發地嚴重,進而導致“司法越改革、受到的質疑越大”這樣的尷尬局面的出現,①從而促使人們不斷反思“司法職業化”改革的效果與道路。不僅如此,在日常的司法實踐中,當下中國的法官卻往往會違背有關司法職業化的嚴格要求進行“辨法析理”和“能動司法”———他們不僅依法調解,而且循情理裁判;不僅在法律制度和體制內進行權衡,也積極尋求外部的支持與配合。

然而他們這種“反司法”的司法行為卻不僅很好地統一起了“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而且也達致“案結事了人和”,最終也得到了社會的理解與認同。很顯然,這兩者司法方式的反差促使人們從司法的效果出發來反思“司法職業化”與“司法民主化”的關系:在處理當下中國社會里的糾紛上,“職業化”與“民主化”的司法方式哪種更有效?以及在糾紛處理的過程中,法官究竟應該多主動多親民才能既體現“人民的司法為人民”,又保持其客觀中立消極的法律形象?當事人以及社會大眾如何“參與”司法才真正體現司法民主,體現司法對“民意”的重視?由此而蔓延開來的話題爭論便是:當下中國的司法及其改革究竟是走大眾化的路子,還是堅持職業化/專業化的方式來改革?②客觀來說,“司法民主化”與“司法職業化”之間的關系是極為復雜的,有關它們的討論也并不只是要在這兩者之間爭出個孰是孰非,而更多是為我們提供了一個重新慎思中國司法改革之路、尤其是改革的方向這一根本性問題的機會。我們要意識到,伴隨著這種討論的深入,當下中國司法的制度建構與實踐其實將面臨著一個范式的轉型問題。③換言之,盡管“司法民主化”與“司法職業化”這兩個概念的著手處以及理論的側重點各不相同,但在有關這兩者的爭論背后,其實隱含著一個共同的前提性假設或者說兩者所要解決的是同一個問題,即:如何在有效地解決社會糾紛的同時樹立起當下中國司法的權威?是通過司法的民主化模式,還是走司法職業化道路?這顯然不是一個簡單的、非此即彼的選擇題,而是一個龐大的命題,一個極為復雜的現實問題和政治操作。而如果對這一問題再做進一步追問的話,那么我們更能清楚地看到,在建構當下中國司法權威的問題上,司法民主化道路與司法職業化模式之間的關系如何?它們是排他性的,還是兼容性的?以及是否存在著第三條道路?而進一步,如果再聯系到“司法民主化”與“司法大眾化”之間的關系,那么問題就會進一步復雜起來。因為在很長一段時間,人們都籠統地把“司法民主化”等同于“司法大眾化”;而這種下意識的概念等同所勾連起來的,不僅是革命根據地時期的司法傳統,④也是“司法大眾化的本質就是司法民主”⑤、“司法民主就是司法的群眾路線”等這類有關民主與司法關系的簡約化命題。這顯然不僅強化了“司法民主化”在當下中國的歷史正當性,而且有關它的現實的政治合法性問題也得到論證。而這又使得我們在處理“司法民主化”與“司法職業化”的關系時,因前者具有“政治正確”而擁有了壓制和否定后者的巨大力量。而這其實也就意味著,雖然我們可能會意識到在處理“司法大眾化”與“司法民主化”這兩個命題時的這種跨越不同歷史時空的意義勾連與命題倒置是存在問題的,但這至少表明,不僅“司法民主化”并不等同于“司法大眾化”,而且在“司法民主化”也不具有完全支配“司法職業化”的力量;有關司法民主化與司法大眾化、司法職業化之間的關系需要認真對待和重新清理。由上述,我們看到,有關“司法民主”的概念建構是件極為復雜的事情。雖然在有關“司法”與“民主”、“司法職業化”與“司法民主化”、“司法民主化”與“司法大眾化”這三對范疇之間的關系的簡單梳理中,已大致獲得了“司法民主”這一命題的問題指向。但這還不夠,欲進一步清晰地限定有關“司法民主”的內涵界定與問題討論,還必須要進一步將這種問題指向和概念本身聯系到“司法民主”這一命題提出的社會情境,亦即,新時期新階段重提“司法民主”的背景是當下中國司法的職業化改革雖然進行了很多年,但與職業化改革啟動之時所承諾的結果以及與社會大眾的期望都相差甚遠,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德詠所指出的一樣,“司法與人民漸行漸遠,雖然我們付出了艱辛的努力,但司法的行為及其結果卻往往得不到社會的理解和認同。這一現象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和深刻反思。這也就是我們關注和研究司法大眾化化的原因所在。司法大眾化的本質上就是司法民主。”①而這其實也就意味著,可以把有關“司法民主”的討論限定在以下問題域之中,即“如何發揮司法民主的應有功能,在推動當下中國司法權威建設的同時,促使當下中國的司法更好地服務于其所面對的社會,以便于司法在為民的同時也獲得社會大眾的尊重,進而幫助我們‘找到一種更具德性、更有品格、更有尊嚴也更令人滿意的美好生活’”②。這既是當下中國司法民主命題的理論使命,也是司法民主問題的根本指向。

二、中國語境下司法民主命題的基本立場

由上文可以看到,從政治正當性與權力合法性的角度出發,可以發現,“司法民主”在當下中國司法場域中的出場,就是圍繞著如何最大限度地“發揮司法民主的應有功能,在推動當下中國司法權威建設的同時”,尋求司法如何“更好地服務于其所面對的社會”,如何“找到一種更具德性、更有品格、更有尊嚴也更令人滿意的美好生活”的這一中心任務來展開的。但是,考慮到司法民主問題所可能牽扯到的問題的龐繁與復雜,為了有效地展開有關司法民主的討論,確保有關“司法民主”討論的有效展開,確證所需要的司法民主的內涵,還必須要清楚司法民主問題以及該命題研究的基本立場。否則的話,不僅討論會蔓延開來,離題千里,由此而闡發的理論也會缺乏針對性,隔靴搔癢。這些基本立場包括兩方面內容。首先就是堅持司法的職業化改革。客觀地說,“司法民主”在當下中國司法改革中的再次出現,很大程度上確實是針對“職業化”的司法及其改革的,并且很多人也的確是期望通過對“司法民主”的強調來矯正、甚至否定司法的職業化改革方向與進程。但實際上,盡管人們把當下中國司法的問題歸到司法的職業化及其改革上,認為是職業化的方向出了問題;也盡管這種看法多少有些籠統,然而又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不可否認,當前中國的司法改革的確遇到了很多問題,而一些問題也確實與職業化的改革相關聯。但即便如此,仍然必須清醒地認識到,這些問題與司法的職業化改革的關聯性很多其實都不是直接的而是間接的;同時也必須要清晰地認識到,法律職業化的確是現代司法發展一個不可逆轉的潮流。③因此,當反思當下中國司法及其改革時,不能把問題簡單化、情緒化地都歸結到職業化之上,必須要意識到這些問題是真的由于職業化的改革所直接導致的,還是職業化改革進行的程度不夠?與此同時,在堅持走司法改革的職業化道路并由此出發來反觀當下中國的司法改革時,還必須要意識到,中國司法是否具備了走職業化的條件?以及如何來夯實中國司法職業化改革所需的社會條件?毋庸置疑,司法民主化確實是司法發展研究的一個重要主題。例如,早期的發展理論往往將司法發展等同于司法民主化;也即把司法的發展看成是一個不斷接近、最終達到司法民主化的漸進過程。但是隨著研究的深入,特別是來自現代司法改革的現實實踐與司法發展的經驗,后期的發展理論家已經開始了對過去的、那種把司法民主化看成是司法發展的唯一方向的做法進行修正,認為民主化只是司法發展眾多面向之一。④這種轉變對于當下中國的司法發展顯然意味著,我們在推進司法民主理論創新與制度實踐的研究時,必須要時刻警惕,既不能將司法民主這一理念無限制地擴大,甚至是泛化、極端化,也不能將司法發展徹底地推向司法民主化這一價值的單一極點。恰恰相反,我們既需要時刻注意,司法民主理論的優勢與長處,也要清醒地看到其劣勢或者限度。這其實也就意味著,我們既不能以司法職業化來否定和壓制司法的民主化及其發展,也不能以司法民主化來否定和壓制司法的職業化及其發展。因為這兩種做法的本質,其實都是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一旦認識到了這一點,我們顯然就可以看到這一立場與國內有些人所提出的、希望通過向“馬錫五審判方式”學習來重新回到過去“大眾化司法”的道路上的看法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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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營銷及能力建構

一、文化、文化營銷與實施文化營銷的三個層次

文化(Culture)一詞源于拉丁文Cultural,其主要意思是指經過人類耕作、培養、教育、學習而發展的各種事物或方式,是與大自然本來存在的事物相對而言的。較早對文化作出準確定義的是英國文化人類學家愛德華•泰勒(E•B•Tylor)。他在1871年出版的《原始文化》一書中,第一次把文化作為一個中心概念提了出來,并把文化的涵義系統地表述為:“文化是一個復雜的總體,包括知識、信仰、藝術、道德、法律、風俗,以及人類在社會中所獲得的一切能力與習慣。”美國文化人類學家克魯伯和克拉克洪等為文化下過較完整的定義:“文化是歷史上所創造的生存樣式的系統,其中既包含顯性樣式也包含隱性樣式。”文化存在于思想感情和起反應的各種業已模式化的方式當中,通過各種符號可以獲得并傳播它。另外,文化構成了人類群體各具特色的成就,這些成就包括他們制造物質的各種具體形式。以上定義顯現出了文化的三個基本特性:一是文化與行為有密切的關系,它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人的行為,起激勵或限制行為的作用;二是文化是后天學得的,可以繼承;三是價值觀是企業文化的核心。這些特性正是文化營銷的基礎。

文化營銷是有意識地通過發現、甄別、培養或創造某種核心價值觀念來達成企業經營目標(經濟的、社會的、環境的)的一種營銷方式。傳統的營銷理論發展體系基本上是以有形產品為中心的,而文化營銷必須是有意識地構建核心價值觀念的營銷活動。由于人類的活動都帶有一定的目的性,因此傳統的營銷也可以說都是有意識的營銷活動,并可以牽強地解釋出一些價值觀念來,但由于這些營銷活動的出發點與落腳點并不是要達到與消費者價值觀念的共鳴,所以它們不能被稱為文化營銷。

企業在實施文化營銷的過程中表現為三個層次:產品文化營銷、品牌文化營銷和企業文化營銷。首先,產品是價值觀的實體化,產品文化營銷包括產品的設計、生產、使用等各個方面;其次,品牌文化營銷是產品文化營銷的進一步發展,品牌文化包括了整個社會對品牌的信任和保護,包括了消費者使用名牌的行為,反映了消費者的價值選擇,也包括了企業創立名牌、生產名牌的行為。企業創名牌的過程,就是不斷地去積累品牌文化個性的過程,當品牌競爭在質量、價格、售后服務等物質要素上難以有突破之時,給品牌注入文化內涵,其身價就不僅僅是物質因素的總和,也不是原來意義上的競爭,而是一種更高境界的較量。英國勞斯萊斯的“好的車子無論多少年都會保持下去”的價值觀,正表現了該品牌的文化底蘊,迎合了消費者的價值觀念。企業文化營銷的核心就在于尋求為顧客所接受的價值信條作為立業之本,從而促進顧客對整個企業包括其產品的認同。IBM公司經營的宗旨是:尊重人、信任人、為用戶提供最優服務及追求卓越的工作業績。IBM的價值觀曾經具體化為IBM的三原則,即為職工利益、為顧客利益、為股東利益。后來,“三原則”又發展為以“尊重個人”、“竭誠服務”、“一流主義”為內容的三“信條”。這些成為IBM的核心和靈魂,并為公司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二、文化營銷與企業核心能力構建

所謂核心能力,是指本企業所特有的、而其他企業不具備的技術、服務、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企業有號召力的品牌、強大的R&D梯隊、提供高附加值的服務以及內部激發團隊精神的管理模式等都可以成為一個企業的核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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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類別與建構動因

當今的品牌理論基本都是由西方學者提出的,其主要理論有品牌的附加值說、品牌核心價值論、品牌印象說,其中最廣為流傳的是附加值說。所謂附加值就是超越于產品價值本身的價值,如審美價值、符號價值、情感價值等。然而,是否所有品牌類型都是建立在附加值基礎之上的呢?比如,北京全聚德烤鴨,其附加值在哪里?我認為就在產品本身,它的制作工藝、口味就是價值所在,產品自身的價值就是品牌的核心價值的基礎。所謂附加值是超越產品自身的價值,也就是菲利普?瓊斯著所說的精神價值,烤鴨這樣的產品很難說它有什么超越產品本身價值的精神價值的東西。但是,菲利普?瓊斯著也看到了品牌價值因產品類別不同而有所差異。“附加值對所有的產品(尤其是重復購買類商品)和服務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是這種與功能特性相關的重要性隨產品類別的不同而不同。例如,美容化妝品的附加值就比食品的附加值相對更重要。”這里他所說的產品類別,也可以認為就是品牌類別。因為對于食品,在一般的品牌策略中,很少有高檔與中低檔差異的訴求,但是化妝品則全然不同了,品牌類別訴求是其最重要的傳播策略之一。

另一方面,品牌作為現代社會的生活方式和價值的外在表現,發揮著社會角色符號的作用。一定的品牌總是對應著一定的社會階層的消費者,品牌角色與消費者的社會角色的互動來達到角色的認同。與艾科過分強調品牌價值存在于消費者的心理印象不同,科特勒和阿姆斯特朗提出了品牌和產品對于消費者同樣是重要的構成要素,品牌化是將價值附加在產品之上,品牌的作用主要是將不同企業的名稱加以識別,同時,又為產品提供附加值。因此,品牌價值與產品價值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科特勒和阿姆斯特郎是從產品出發而不是從消費者出發去生發品牌價值的構成動因。

其實,品牌發展到今天這樣豐富的程度,不僅品牌數量有了極大的增加,而且品牌類型也越來越復雜。這種品牌類型的變化,并不僅僅是隨著產品類型的增加而導致了品牌類型的增加。品牌類型與產品類型有一定的相關性,但其立足點是完全不同。按照現今品牌理論,品牌類型應當是基于消費者的需求的差異,而產品類型是基于產品的物質形態的差異。用產品類型來劃分品牌類型雖然簡單,但是難以真正反映出不同品牌類型的特點。所以,應當從消費者的需求的多樣化和個性化出發來建立品牌類型體系。

現有的一些品牌理論也開始注意到了品牌類型的問題,但主要是從企業或市場的角度進行分類的,缺乏從消費者需求的角度的品牌分類。現有的品牌理論的基礎卻是建立在消費者需求的基礎上的,因此,這一分類方法顯然與現有的品牌基本理論是不吻合的,而且也缺乏完整和系統的闡述,比較多地注意到了產品類型的問題,以及產品類型與品牌建構的關系,這對于把握基于消費者需求的品牌特征難以提供有效的支持。

舒爾茨等在《整合營銷傳播》注意到了產品分類在品牌建構中的意義,也注意到了對消費者的分類,提出了一些很有啟發性的觀點:“概念不是單一的單位。概念以網路方式集結并形成所謂的類別。這些群集的概念不只是資訊的堆疊,還形成網路……人類的心智活動,是大量由概念和類別構成的網路所組成。這個概念和類別網路,涵蓋所有形式的人類活動。新資訊一進入訊息處理程序,就被拿來和原有的概念及類別比對,看看是否符合原有的概念,或是已有的哪些概念基模可以被用來儲存這個資訊。”但是,舒爾茨等卻沒有對品牌分類作進一步思考,仍然停留在產品類型的概念上,沒有從消費者需求的角度對分類進行周密的考慮。因此,分類理解還停留在過去品類理解的基礎上。“整合營銷傳播思考的基礎,是植根于消費者儲存該產品類別、產品及品牌資訊的方式,如前面所言,消費者從各種不同的來源得到這些資訊,并且這些訊息儲存在同一個階層體系中。對廠商而言,最重要的課題,莫過于了解消費者或潛在消費者如何將品牌置于網路結構中的哪一個階層及哪一個分類中。”讓?諾爾?卡菲勒從產品出發,提出了產品類型與品牌的關系:“在確定產品類型時,應注意品牌發展方向、品牌的動力及其存在的理由。”

可見,目前歐美對品牌分類盡管有一些分類方法,但是總的來看還不夠細致和深入,實際的可操作性和適用范圍還比較有限。湯姆?布拉凱特在《品牌與品牌建構》一書中,從品牌建構的角度,只是簡單地將品牌分為企業品牌和服務品牌:我們已經發現到了在品牌化實踐過程中的兩個凸現的新現象:其一是品牌化技術在企業中的應用:其二是品牌和其管理的內化過程,特別是在以雇員為服務中樞來取得顧客滿意的服務業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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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關系建構主義

一、建構主義的哲學基礎

建構主義原本并不是國際關系學界的概念。它最初被用于教育心理學領域,曾經出現在瑞士心理學家讓·皮亞杰論述心理發生發展及認識形成的著作《發生認識論原理》當中。在這一領域,“建構主義”被用來說明兒童在與周圍環境相互作用的過程中,通過“同化”與“順應”兩個基本過程,逐步建立起關于外部世界的知識,從而發展自身的認識結構。這一心理學基礎應用于教育學中,即演化為以學生為主體,教師、學生、教材(知識)、媒介四要素相互作用的建構主義教學模式。[1](P58-60)

對建構主義使用最廣泛、最深刻的是社會學領域,建構主義被人們公認為社會學領域內的概念或方法。這也是國際關系領域內的建構主義被稱為“國際政治社會學”的原因。在這一領域,建構主義主要是指一種系統的社會學方法論,即從社會化、規范化的宏觀整體出發,研究社會體系、構成這一體系的個體及其觀念、身份和行為實踐。

國際關系社會建構主義理論可以從法蘭克福學派的批判社會理論、吉登斯的結構化理論、韋伯的政治社會學、米德的符號互動理論等找到其深厚的社會學淵源。[2](P1)然而,作為一種足以挑戰國際關系主流理性主義學派的全新理論,建構主義首先要做的就是夯實它整個理論大廈的根基,建立與之相聯系的深厚哲學基礎。

哲學是什么?形而上地說,“哲學是指導人們生活的藝術或智慧”。形而下地說,哲學是人們理解世界和人自身的一系列基本觀點和方法,是系統化、理論化的世界觀、價值觀。哲學源于人類好奇的本能和對美好生活的渴望,它的永恒主題是人。[3](P4)

亞歷山大·溫特的《國際政治社會理論》是全面提出和闡述國際關系建構主義理論的代表作,著作的第一部分基本上是社會理論和哲學理論。[4](P3)溫特從本體論、認識論、方法論等各個方面討論了社會建構問題,同時建構了他“溫和建構主義”理論的哲學基礎:“一是基礎性層面,即第二層面問題,涉及有什么內容以及我們怎樣解釋和理解建構主義”。[4](P5)建構主義在其理論部分的中心詞語是:社會結構,施動者,共有觀念,建構。即認為:國際社會的結構是由國際體系的施動者通過其共有觀念來建構的社會性結構,而非純粹的物質性結構;即使是行為體自身的身份和利益也不是天然固有的,而是由共有觀念和與之相應的社會性結構來建構的。這是國際關系幾大要素的基本關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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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質主義到建構論思考

摘要:本質主義的科學劃界試圖尋找科學獨一無二的本質是徒勞無功的,反本質主義消解劃界問題的做法也有欠妥當。為了更充分地理解科學的邊界,我們必須從本質主義走向建構論,把邊界當作是社會建構的結果。這種邊界是相對的,僅具有暫時的穩定性和有效性,它隨著情境的變化而不斷變遷。科學劃界不是一個純粹的知識論問題,它更是一個實踐問題和政治問題。

關鍵詞:科學劃界;本質主義;情境化;建構論

一,引言

在科學哲學的歷史發展中,科學劃界(demarcationofscience)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所謂科學劃界就是為科學劃定一個邊界,從而把科學與其他知識形式區分開來,比如宗教、迷信、偽科學等等。為了實現這一點,哲學家們必須追問“什么是科學”,也就是說必須給出科學的本質定義,然后再把此定義作為劃界的充分必要條件。20世紀早期的邏輯實證主義以及波普爾都試圖這樣做。然而,費耶阿本德以及羅蒂等人意識到,本質主義的劃界標準是不可能實現的幻想,因為科學不僅處于發展之中,而且它本身就是異質性的。因此,他們試圖消解劃界問題。然而,不管是本質主義的科學劃界還是對邊界的消解都是不合理的,因為科學的邊界問題不僅僅是個哲學問題,更是一個實踐問題。[1]在科學教育、政府決策、臨床醫學以及科研經費的資助等實踐場合,相關的群體必須回答“何謂科學”,科學的邊界正是在這些地方性的情境中得到勾畫的,它是這些群體的地方性建構的結果。因此,為了理解科學實際上是如何被定義的,科學與其他知識形式事實上是如何被區分開來的,我們有必要從本質主義的規范性劃界走向建構論。

二,本質主義劃界及其消解

在20世紀早期,邏輯實證主義首先提出了“可證實的”科學劃界標準。經歷了語言學轉向的邏輯實證主義把分析的目光投向了語言系統。在邏輯實證主義看來,科學是一系列具有嚴密的邏輯結構的有意義的命題集合,那么何謂“有意義”呢?為此,邏輯實證主義制定了兩條標準,首先是符合邏輯和句法,其次是經驗證實。一個命題要有意義首先要符合句法,詞匯的混亂堆積當然無法獲得意義,其次,諸命題之間要邏輯自洽,違反邏輯當然是不允許的。更重要的是,一個命題必須能夠被還原成觀察命題從而得到經驗的證實,無法被還原成觀察命題的語句是無意義的,包含無法得到經驗證實的詞匯的命題也是無意義的,無所謂真假。因此,“一個命題的意義就是證實它的方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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