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語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2 20:43:18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法律英語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法律英語課程中法律文化探析
【摘要】國際交流與涉外法律事務的日趨頻繁,社會對通曉英語和法律且具備中西方法律文化修養的復合型人才的需求與日俱增,法律英語課程教學方興未艾。本文在分析我國法律英語課程法律文化教學現狀的基礎上,提出了法律英語課程法律文化教學的必要途徑。
【關鍵詞】法律英語;法律文化;教學
隨著國際交流與涉外法律事務的日趨頻繁,社會對通曉英語和法律且具備中西方法律文化修養的復合型人才的需求與日俱增,一些高校的法律和外國語院系也相繼開設法律英語(LegalEnglish、LegalLanguage)課程,有些高校甚至還增設了法律英語專業,法律英語課程教學方興未艾。但至目前,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國高校法律英語課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也不少。
一、法律英語課程中法律文化教學的現狀分析
(一)法律英語課程中的法律文化教學師資緊缺。法律英語應屬交叉學科,本課程開展法律文化教學能否取得實效,師資力量是基礎。目前,各高校法律英語教師主要分為如下幾類:一是通過自學或進修掌握一定法律知識的英語專業教師;二是有一定英語基礎的法學專業教師;三是少量的具有一定國外法律知識的外籍教師。此外,少數條件較差的高校甚至還有硬著頭皮上的英語或法律專業教師。至于既具有嫻熟的英語和法律專業功底又具備扎實的中外法律文化修養的復合型教師卻并不多見。在法律英語課程教學實踐中,英語專業教師由于受自身專業視野的局限,往往運用國內高校傳統的英語課程教學法,側重于法學專業詞匯、句型語法結構和中英文翻譯技巧等展開課堂教學,至于法學理論與法律文化教學只能聽之任之;與上述情形相反的是,法律專業教師卻采用法律專業課程教學方法開展法律英語課程教學,其教學實效也可想而知;一些外籍教師在法律英語課堂教學中,要么就象教英語似的的開展法律英語教學,要么就用英語給學生講些英美經典案例了事。通過上述分析可知,我國目前的法律文化教學師資現狀,與培養通曉英語和法律且具備中西方法律文化修養的復合型人才教學目標尚存在差距。(二)法律英語教材中涉及的法律文化內容有限。法律英語是一門新興學科,在引進國外相關的原版法律教材的同時,國內學者根據專業特點及自己的學科領域相繼編寫出版了一些教材。譬如英文原版法學教材法律英語:法學概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3版)、郭義貴主編法律英語(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朱羿錕著中國法律雙語教材中國民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陳忠誠著《民法通則》AAA譯本評析(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齊筠主編法律英語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2版)、楊俊峰主編法律英語綜合教程(清華大學出版社,2015年第二版)等。值得肯定的是,以上教材在培養社會急需的法律英語復合型人才方面,發揮了極其重要作用。但由于上述教材多數以介紹英美國家的法律制度為主,側重于培養學生的法律英語語言表達能力,所涉及的中西方國家法律文化內容較少,甚至根本不介紹我國法律文化現象。殊不知,語言都是在一定社會環境中形成和使用的。因此,在法律英語課程中開展法律文化教學受到一定的局限;還有一些教材雖然在介紹我國法律制度的同時注重與西方一些國家的法律制度作出相應的比較分析,但很少涉及制度差異背后所隱藏的文化差異,于法律文化教學而言也意義有限。一些高校教師也自編了一些講義復印后供教學使用,但由于受教師自身文化修養限制,類似講義在中西法律文化介紹方面隨意性較大,并不利于學生法律文化素質的均衡養成。此外,從法律英語課程教學的目的和要求而言,在于通過教學幫助學生在今后的工作和交往中順利消除國際法律交往中的制度與語言文化障礙。但由于上述原因,法律英語課堂教學中,無論是對于目的語法律文化還是母語法律文化的理解與掌握,都在一定程度上呈現出法律文化培養的缺失。
二、法律英語課程中法律文化教學的必要途徑
淺談法律英語翻譯分析
法律是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英國哲學家大衛·修謨曾經說過:“法與法律制度是一種純粹的語言形式,法的世界肇始于語言,法律是通過語詞訂立和公布的。”因此,法律英語同其它的社會方言一樣,是人們根據社會文化環境和交際目的、交際對象等語用因素在長期使用中形成的一種語言功能變體,具有其自身的特殊用途和規律。法律行業的特殊性決定了法律英語有復雜的術語和句法結構。
一直以來,語言學家和法律界專家對法律術語,法律英語的用詞特點和修辭特點、法律英語的簡化問題等方面進行了許多卓有成效的研究,并被運用于法律英語教學,法律文獻翻譯,法庭口譯,法庭辯論技巧,聲音識別,筆跡識別等眾多實踐領域中。隨著我國對外文化交流的增多,大量的法律文獻被譯為外文,同時也有大量的法律文獻被譯成中文。越來越多的研究者發現這類翻譯中存在許多問題。本文試圖運用語用原則分析法律英語的特點和法律文獻翻譯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以期對推動法律翻譯的發展有所貢獻。
2.法律英語的特點
2.1法律英語的語用原則
法律法規的主要作用之一是規范法律主體的行為,調節法律主體之間人際關系。這種規范調節作用主要是通過具有法律效果的言語行為(即法律言語行為)來實現的。因此,作為言語行為實施者的立法者和司法者的法律能力和語言能力主要特點之一就是準確、得體地使用法律言語行為,以便能夠傳達其所意圖的法律效果。這里的得體就是準確使用法律言語行為而言的,不是Brown&Levinson(1987)等人所謂的禮貌得體這一日常交際原則。法律也是人與人較量的工具,較量雙方都使用法律作為武器為自己服務。其中一方必然會想方設法鉆法律的漏洞以維護自己的非正當權益。為了不給這種人鉆空子,立法者所使用的表述法律內涵的法律英語必須準確嚴謹。法律英語表述的準確性對司法者的斷案、判決而言至關重要。
2.2法律英語的語用特點
淺析法律英語語言使用
摘要:眾所周知,法律語言作為一種具有規約性的語言分支,有其獨特的語言風格特點。而其中最重要的特點就是準確性。但是,在實踐中,法律語言無法避免模糊性。本文針對模糊語言固有的弊端以及有些學者認為應該根除法律模糊語言的主張,主要探討了法律模糊語言存在的根源,模糊語言在法律中的運用及其價值,以及法學界對模糊語言的一些看法。
關鍵詞:法律模糊語言根源運用解釋原則
法律是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和。長期以來人們普遍認為:法律之目的即為“定分止爭”。因此作為法律外在形式的法律語言其法定原則就是語言的準確性,即要求法律語言務必清晰明確,不模棱兩可,以達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的要求。然而,在法律條文中以及司法實踐中,法律語言運用模糊詞語的現象俯拾皆是。如果法律是模糊的,人們的權益,義務與責任在一些情況下就無法確定,最終導致法治的難以實現。立法使用模糊語言的最大危害在于法律法規難以操作.法律法規制定出來是為了規范人的行為,所以法律法規應該剛性十足,即非常明確.我們必須承認,過多的模糊語言的使用會導致其固有的一些弊端。
一、法律模糊語言的定義
如果立法文件與司法文書中含有模糊語言,那么法的實施與實現是否還能成為現實呢?很明顯,答案是肯定的。你可能因為“不謹慎駕駛”(drivingrecklessly),“有傷風化”(moralcurpitude)或“性騷擾”(sexualharassment)而被拘捕;你可能因行為不端(unprofessionalconduct),公共滋擾(publicnuisance),或習慣性疏忽(habitualnegligence)而被罰款;合同也有可能因“不當影響”(undueinfluence),“脅迫”或“不道德意圖”(immoralintention)而被認定無效。確實,有時模糊語言的使用會帶來嚴重的后果,比如:一個人有可能因殺人罪而入獄幾年,但因謀殺罪而被絞刑,而殺人罪(manslaughter)與謀殺罪(murder)的界限是模糊的,在實踐中有時難以操作。然而,有時候立法上使用模糊語言比使用精確語言顯得更為適當。中國大陸《刑法》第192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在該條規定中,由于考慮到各地的經濟差異以及經濟本身的不斷發展變化,模糊語言的使用更能反映立法者的前瞻性。
法律語言的模糊性,是指某些法律條文或法律表述在語義上不能確指,一般用于涉及法律事實的性質,范圍,程度,數量無法明確的情況。法律模糊語言包括(1)模糊附加詞,即附加在意義明確的表達形式之前,可使本來意義精確的概念變模糊的詞語,如about,orso(2)模糊詞語,即有些詞及其表達形式本身就是模糊的,如reasonable,good(3)模糊蘊涵,有的詞概念清晰卻含有模糊意義,如night[英國法律中為了區分夜盜罪(burglary)與為搶劫而侵入住宅罪(house-breaking),立法上采用了"night"一詞,然后將其解釋為“日落后一小時至日出前一小時”;然而各地所處時區不一樣,實際中還是難以把握。
新時代法律英語專業建設分析
1.0引言
傳統英語專業教育到底面臨著什么問題?為什么要對傳統英語專業教育進行改革?新時代對“外語+學科”的專業建設提出了什么要求?如何建設交叉學科專業來應對國家戰略發展的需要?本文就以上問題,以法律英語專業建設為例展開簡要論述。
2.0傳統英語專業教育面臨的問題
2.1招生規模大,數量多,競爭力下降。王俊菊(2015:121)曾提供過信息:“全國1448所普通本科高校中,有994所設有以‘英美語言文學’為主要方向的英語專業,在校學生總數近60萬人”。不難看出,當前英語專業規模大,數量過多。高等教育的普及化上升,學生入學機會增多,生源量大,無疑給英語專業學生帶來了嚴峻的挑戰。就業市場上招聘者對英語專業應聘者的選擇性更廣、更多,導致英語專業畢業生并非都能去自己滿意和心儀的崗位,只能降低標準。因此英語專業畢業生的競爭力在不斷下降,一些高校開始撤銷或者“關停并轉”英語專業。2.2小才擁擠,大才難覓,專業化需求不斷上升。蔡基剛(2018:1)就上海一地調查的數據中顯示:“僅有不到5%的英語專業畢業生會繼續攻讀英美語言文學或英語教育碩士學位”。無獨有偶,拿筆者所在高校的英語專業本科生來說,除了極少數學生繼續攻讀與英語語言文學相關的學位外,大部分學生選擇了攻讀法學專業,畢業后很少從事純語言的工作。而且,單一的英語專業畢業生由于缺少專業領域知識而缺乏競爭力,若在軟件、工程、法律等領域工作,即便同時擁有英語專業四、八級證書和語言文學知識,也很難勝任。。由此可見,新時代給英語教育提出了更高的挑戰,社會所需求的不再是“小才”,如何實施英語教育的專業化是亟待解決的問題。2.3工具性與人文性之爭,通用型人才與復合型人才之爭。長期以來,學術界對于英語專業教育的人文性和工具性以及是否要將重點放在復合型人才培養上的討論爭執不下,非常激烈。所謂外語專業的人文教育,就是透過語言了解文化,進而提高人文素質修養,而工具性則是掌握外語技能,靈活使用外語,把外語作為一種交流的工具從而能夠“進行國際交流,吸收借鑒國外的科學文化知識”(蔡基剛,2017:3)。由于討論的最終結果是以人文性知識教育為主要培養方向,因此弱化了聽說讀寫的語言技能訓練。換言之,“英語專業的專業性、技術性和應用性被弱化了”(王立非,2019:47)。但若轉變情形,以工具性、實用性為主要培養目標,則又會出現學生缺少語言外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情況。因此筆者認為,人文知識通識型人才的培養模式可以作適當保留,但大部分應轉向“外語+專業”的復合型跨學科國際化人才培養模式,以應對新時代面臨的挑戰,滿足國家的戰略發展需求。
3.0設置法律英語專業的必要性
3.1國家戰略發展的要求。新時期,新思想,新戰略。在我國“引進來”“走出去”的雙向開放向縱深發展的前提下,要高效快速地實現“引進來”“走出去”的國家戰略,就需要很多能夠參與各個領域跨國活動的復合型人才,國家社會對“‘一精多會,一專多能’的國際化復合型人才”的需求不斷加大(吳巖,2019:6)。“復合型人才”字眼的不斷出現,足以表明國家對復合型人才培養的重視。法律英語專業建設是國家戰略提出和發展的產物,是符合時代以及社會發展需求的,因此我們要抓住契機,加大專業建設力度,重點培育法律英語復合型人才。3.2交叉學科建設的要求。在知識爆炸、信息迅猛的時代,各學科間總是存在著一定的聯系,知識也互為掛鉤,跨學科視域下的研究不斷增加,同時也成為學科發展的趨勢。學科互通,綜合運用,通過不同學科視角的融合才有利于解決實際過程中的某些復雜、綜合性問題,才有利于科研成果的創新。經過長期的研究和實踐,《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做出了明確要求,要“培養大批具有國際視野、通曉國際規則、能夠參與國際事務和國際競爭的國際化人才”。因此,在國家綜合實力和國際地位不斷提高的格局下,國際化人才愈加被重視,復合型人才的培養不斷被提倡,交叉學科建設是大勢所趨,同時也將成為高校從事科學研究與人才培養的重要研究領域。3.3涉外法治建設的要求。2019年2月25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的重要講話中指出,“要加快推進我國法域外適用的法律體系建設,加強涉外法治專業人才培養”。隨后,司法部、教育部等13個部門召開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第二次聯席會議,研究部署涉外法律服務工作。十八屆四中全會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也曾明確提出過要“建設通曉國際法律規則、善于處理涉外法律事務的涉外法治人才隊伍”。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涉外民事、刑事案件越來越多,我國作為一個具有國際公信力的大國身份參與國際司法活動也越來越頻繁,涉外法律服務業也在不斷開展。因此要進行高效的涉外法治建設,高質量的人才必不可少。高質量人才的參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進國際法治、同國際司法實踐接軌并開展中外法律活動,提高我國在國際司法上的話語權和地位。3.4法律英語專業人才緊缺的要求。在2019年5月18日舉行的涉外法治專業人才考量標準研討會暨第三屆法律英語證書(LEC)考試專家委員會聘任儀式上,司法部律師工作局涉外涉港澳臺處處長劉華春介紹說,“截止到目前,在全國范圍內初步統計,涉外律師為7231人,僅占全國律師總數的1.8%。在全國7231名涉外律師中,能夠從事跨境投資并購業務的有3528人;可從事雙反雙保業務者559人;可從事涉外知識產權業務者1419人;可在WTO機構獨立辦案的有331人,能夠從事境外上市法業務1322人,海事海商業務986人,在境外仲裁機構從事工作的有1186人,在境外仲裁機構擔任仲裁員272人”。由此可見,我國當前涉外法律法治人才奇缺,進行涉外專項的法律工作者更是屈指可數,多數律師都還只是精通法律領域內的相關知識,而英語語言能力不夠,不足以獨立承擔涉外法律事務的相關工作。因此要成為涉外法治人才,首先應該是法律英語人才。法律英語專業人才,顧名思義,不僅需要精通法律領域內的專業知識,還需要具備高水平的英語語言技能,是能夠“精英明法”的人才(張法連,2018:45)。而“學校是創造性地全面實施外語教學的機構”(束定芳,2016:29),因此法律英語人才的培養需要高等院校對專業設置、人才培養機制等方面有所思考,并且更需要法學院和外語院聯手共同努力。新時代高校外語、法學教育教學改革要為國家戰略服務,努力推進涉外法律人才系統化培養。
小議法律英語的特征及翻譯難點研討
摘要:法律翻譯作為翻譯的一種,因法律英語獨特的表達模式和規范與其他種類的翻譯區別開來。它在詞匯用語、句法結構上具有鮮明的特點,體現了法律語言的獨特性。試圖以法律英語語言特點為切入點,探討法律翻譯的難點。
關鍵詞:法律翻譯;法律英語;語言特點;難點
近年來,隨著對外法律文化交流的增多,為了讓世界更多地了解中國的法律法規,我國每年都有大量的法律文獻被譯成外文。同時,為了向發達國家學習,我們也大量翻譯外國的法律、法規以便學習借鑒。本文試圖以法律英語語言特點為切入點,探討法律翻譯的難點。
法律翻譯屬于應用文體翻譯的一種,涉及多個領域的知識。別于其他場合的語言,法律文本應屬于莊重文本,是各體英語中正式程度最高的一種。法律語言呈現出以下特點:
1準確性和正確性
鑒于立法語言所表述的內容是全體公民的行為規范,同時也是司法人員的執法依據,立法者要通過語言文字的準確運用來表述國家的立法思想和具體的法律內容。因此,翻譯時一定要反復推敲,做到用詞準確,不產生歧義。
法律英語口譯轉換策略研討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法律英語的語言特點、實例兩方面進行論述。其中,包括:詞的特點從古英語及中古英語(Archaisms)的使用;法律專門用語shall的使用兩點入手;短語的特點、法律英語中的長句從法律英語句子的特點、法律英語長句的翻譯方法與策略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摘要:法律英語的口譯必須確保準確譯語無誤地表達源語的真正含義,然而由于法律英語的特殊行文方式常常使翻譯陷入困境。本文從詞、短語到句子上比較分析了法律英語的特殊用法,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部分行之有效的翻譯策略,使法律英語的口譯更為準確到位。
關鍵詞:法律英語源語譯語翻譯策略方法
作為專業英語(ESP)的分支學科之一,法律英語(LegalEnglish)是應用型、功能型英語。法律英語,在英語國家中被稱為LegalLanguage或LanguageoftheLaw,即法律語言,指表述法律科學概念以及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務時所用的語種或某一語種的部分用語。[1]法律英語的使用場合,決定其具有獨特的結構與固定行文方式,研究這些特點是理解與翻譯法律英語文本的前提。法律英語用詞準確規范,包含法律用語,而且結構嚴謹,多用長句,因此理解法律英語文本有相當的難度。法律文件的翻譯是法律語言的轉換,譯語須準確無誤地表達源語的真正含義,以體現法律文件的權威性。而漢語則忌長句,以短句和分句為主,同樣有一些固定的法律用語及專門的法律表達方式。掌握源語與譯語的特點是準確翻譯法律文件的根本。本文將從分析法律英語的固有特點入手,提出部分有效的法律語言轉換策略。
一、法律英語的語言特點
從總體上講,相對于普通英語而言,法律英語中有大量的被動句型,這主要是為了突出其正式性。[2]從單詞層面上看,有些單詞在法律英語中有特殊的意義;并且大量使用古英語或中古英語中的副詞、介詞和連接詞等以避免重復,防止歧義。在短語方面,則有大量固定的法律英語用法。在句子結構上,結構復雜的長句被廣泛地使用。
法律英語文本語境論文
摘要:法律英語在法律英語文本語境下。語義會發生法律轉向。法律文本的語境是影響法律文本生成以及人們解讀法律文本時各種因素的總和。法律英語語詞具有多義性,在特定語境中具有唯一性。只有在法律英語文本的具體語境中,才能成功化解語義的法律走向,實現語義的信息傳遞功能。
關鍵詞:法律英語文本;法律文本語境;語義;法律轉向
語言的使用離不開環境。離開了環境的語言就好像無本之木。語境對于語言的產生和發展十分重要。反過來,對于理解語言,探究語義,語境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坐標尺。人們總是通過語境學習掌握語言,并在一定語境中使用語言。中國入世以來,越來越多的法律英語文本進入了國人的視野。但是由于文化背景的差異。法律英語文本的翻譯和理解困難重重。究其根本,是沒有注意法律英語文本語境下語義的法律轉向。
語言學中,人們按照語言或他們使用的語言分為不同的團體。語言社團是其中的成員都認為講同一個語言的團體。(胡壯麟等,2005)法律英語是特定范圍內使用的,有著區別于其它社團語言的一種英語,是英語的一種社會變體。它是民族共同語在長期的法律科學和法律實踐中逐步形成的,服務于一切法律活動,而且具有法律專業特色的一種社會方言。(程汝康,熊德米,2004)其特點為準確,規范,得體。精練,流暢。Crystal和Dave(1969)對法律文本的結構和組織進行了分析總結,他們認為:1,法律語言是工具性語言;2,法律文件具有不同于其它類文本的特征;3,法律英語具有明確的特點;4,法律語言使用了日常英語不采用的語義原則。(杜金榜,2006)法律語言的這些特點說明了研究法律英語語義不同于研究一般的日常用語,在法律語境中使用的語言由于語境的影響,語義就不再完全等同于日常會話的語義。
一、語境
(一)語境的界定
法律英語翻譯問題及改進建議
[摘要]國家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離不開域外優秀法律制度的移植,對于域外法律研究的重要工具即法律英語也越發受到重視。但目前法律英語翻譯中仍存在翻譯不準確、缺乏對法律文化進行考慮以及優秀的法律英語翻譯人員缺失等問題。本文擬對以上三個問題進行分析,進而提出改進建議,以期為我國的域外法律研究、法律英語翻譯提供幫助。
[關鍵詞]法律英語;法律移植;翻譯
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不斷推進,我國立法、司法、執法、守法水平均有了顯著提高,但隨著法治化進程的不斷加快,越來越多的立法、司法問題亟須解決,因而法律移植作為我國借鑒他國立法經驗、技術的重要手段,也越來越受到重視,尤其體現在環境法研究領域。由于我國環境立法的開展比美國、新加坡、日本等國家都稍顯落后,因此,對國外環境法中的先進內容進行比較研究,將其化為我國的環境制度,是我國環境法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例如,我國2018年借鑒美國的超級基金法案(CERCLA),在我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建立了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再如,目前實效良好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中,也有較多是對美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借鑒。綜上,法律移植對于我國法治化建設具有重要作用,而作為法律移植中最基礎的外語翻譯,直接決定了對外國法的借鑒質量。本文以法律英語翻譯為研究視角,提出了法律英語翻譯中的常見問題并給予建議,以期為研究國外法律制度提供幫助。
1法律英語翻譯中的問題
1.1法律英語翻譯準確性有待提高
準確、簡練、合邏輯一直以來都是法律的標簽,在法律英語中也是一樣的,法律英語翻譯同樣應講求準確、簡練、合邏輯。首先,用“法律”來舉例子,英文上能夠代表法律的單詞很多,包括但不限于law;statute;act;code。其中law的內涵較為廣泛,既可以指代宏觀上的法律體系,也可以指代具體的部門法,但其一般不用來作為某個特定法律命令的名稱。Statute專門指代以立法形式設立的制定法,是與判例法相對應的概念。而act常用來作為單一法律的命名,如清潔水法CleanWaterAct、議會法ParliamentAct,這里應注意,statute與act存在共用情況,而code不同于act,其用來指代法律的匯編,如聯邦法規匯編CodeofFederalRegulation。但在很多法律英語翻譯實務中,翻譯者并不區分這些詞匯的用法,這給外語的理解帶來了巨大的不便,尤其體現在中文譯作英文的情況下。同時,譯者還存在著漏譯的情況,法律行文簡練,條文中的每個詞都對條文的理解至關重要,隨意的漏譯會使條文喪失完整性,繼而影響對條文的理解。例如,arbitrationclause一詞應翻譯為“仲裁條款”,而有些翻譯人員受翻譯中意譯的影響,簡單地將其翻譯為“仲裁”,但實際上二者的意思并不相同,這也會給法律的理解帶來困難,或許直接決定了一個仲裁案件的走向。除了漏譯外,實務中也有部分翻譯人員存在增譯的現象,多表現為添加一些修飾性的文字,從而追求語言的優美。這些本來應屬于翻譯的技巧,但對法律而言可謂是畫蛇添足,不僅不利于法律文本的簡練,也不利于法律解釋學的適用。
法律英語專業術語的特征分析論文
論文關鍵詞:法律術語特征翻譯原則方法
論文摘要:文章在分析英漢法律術語特征的基礎上,提出要實現法律術語翻譯的準確性,譯文必須符合法律術語的特征和目標文本的語言習慣,并且在法律內涵上和原文保持一致,使譯文最大程度地準確傳遞原法律文本的信息。
在原始社會中,社會組織的基本單位是氏族,而調整社會關系的主要規范是風俗和習慣。但是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產生,階級出現,于是作為統治階級的國家就逐漸形成了,作為國家實現其職能的手段和工具的法律也就相伴而生了。法律作為治理社會的有效方法和機制之一,在社會歷史發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法律是人類社會階段性的政治制度、人類的精神高度、財富分配形態和方式、生產發展水平的體現。
法律翻譯由來已久,尤其是近幾年,隨著中國法制化進程加快,對外交往范圍的擴大,對外法律文化交流的增多,我國每年都有大量的法律文獻被譯成外文。入世將我國納入國際一體化的大環境中,由于我國法律制度還沒有完全與國際接軌,為了更好的參與到國際社會的政治經濟活動中,我國開始也加快了向國際發達國家學習的步伐。這就要求大量翻譯外國的法律、法規,以便于學習借鑒。但是受法律翻譯人員專業水平和翻譯態度的影響,我國法律文件的翻譯質量不容樂觀。有些法律法規的翻譯,在詞匯層面并沒有盡最大的可能體現出法律文體同其他文體的差異,不符合法律詞匯特征的翻譯隨處可見。為了提高法律翻譯的質量,有必要在了解法律術語的特征的基礎上探討其翻譯的出路。
一、法律術語的特征分析
法律英語的專門術語是用來準確表達特有的法律概念的專門用語。法律術語為法學專業領域內的交流提供方便。由于法律工作自身的莊嚴性,使法律工作中的專門化的行業語一律具有科學技術語的精密、明確、語義單一等特點。法律語言專業詞匯數量大,應用范圍廣,總的來說法律術語具有以下特征。
法律英語線上教學實踐探討
【摘要】在病毒的影響下,2020年春季學期全國大部分高校都開展了線上教學。本文主要介紹了本校在法律英語課程方面線上教學的實踐探索經驗方法,總結了線上教學的優點和缺點,并結合自身感悟提出線上教學是傳統面授式教學的有力補充的觀點。法律英語語言教師應該審時度勢,盡自己最大努力發揮線上教學的優勢。
【關鍵詞】法律英語;線上教學;實踐;探索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20年工作要點》中明確指出“加快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持續深化公共外語教學改革,加強非通用語種專業建設,推進外語與專業教育相結合,培養‘一精多會’‘一專多能’的高素質國際化人才,打造國際組織后備人才“蓄水池”,為我國參與全球治理提供人才支撐。”高校開展專業英語專業和拓展課程勢在必行。甘肅政法大學作為西北省屬法律本科院校從2015年開設法律英語方向的本科專業,隸屬于人文學院。另外,也開設了作為學校的公共選修課的法律英語入門和法律英語ESP在內的兩門法律英語課程,從屬于大學英語系部,也作為大學英語老師轉型發展和開設拓展課程的一條途徑。
一、法律英語線上教學模式情況介紹
我校讓過了四級的學生(通常是二年級學生)可以選修專業拓展課程代替大學英語3級和4級的學分。目前開設的拓展課程有:法律英語ESP、商務英語ESP、警務英語ESP、高階英語(主要講授六級內容)、跨文化交際、英漢對比翻譯、英語視聽說等課程。由于是政法院校,每年選修的法律英語的人數都大大超過選修別的課程的人數。今年因疫情學校在無法正常開學的情況下,我校響應國家“停課不停學”的號召,要求各科教師開展線上教學,法律英語ESP作為學校的專業選修課也應時地進行了線上教學,開始了線上教學經驗的探索。
二、開展法律英語線上教學的實踐探索
相關期刊
精品范文
10法律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