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法律英語的特征及翻譯難點研討
時間:2022-05-18 03: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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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翻譯作為翻譯的一種,因法律英語獨特的表達模式和規范與其他種類的翻譯區別開來。它在詞匯用語、句法結構上具有鮮明的特點,體現了法律語言的獨特性。試圖以法律英語語言特點為切入點,探討法律翻譯的難點。
關鍵詞:法律翻譯;法律英語;語言特點;難點
近年來,隨著對外法律文化交流的增多,為了讓世界更多地了解中國的法律法規,我國每年都有大量的法律文獻被譯成外文。同時,為了向發達國家學習,我們也大量翻譯外國的法律、法規以便學習借鑒。本文試圖以法律英語語言特點為切入點,探討法律翻譯的難點。
法律翻譯屬于應用文體翻譯的一種,涉及多個領域的知識。別于其他場合的語言,法律文本應屬于莊重文本,是各體英語中正式程度最高的一種。法律語言呈現出以下特點:
1準確性和正確性
鑒于立法語言所表述的內容是全體公民的行為規范,同時也是司法人員的執法依據,立法者要通過語言文字的準確運用來表述國家的立法思想和具體的法律內容。因此,翻譯時一定要反復推敲,做到用詞準確,不產生歧義。
所謂準確性(precision),就是指內容表達清楚明了,用詞準確無誤,不產生歧義。正確性(correctness)是指用語恰當、符合、一致。為保持法律專業術語的穩定性及概念表達上的一致性,英美國家的法學界和司法界人士常常奉行的是堅持一貫的原則,結果既保留了法律英語慣有的表達方式,又明顯地區別于其他行業用語。
2莊重性
法律代表著國家意志,是權力的象征,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性,法律英語即賦予正式和嚴謹的特點,表現出莊重性的特點。法律語言的莊重性主要體現在法律詞匯的特殊性征上,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
(1)含有法律專業意義的普通詞匯。
法律英語和普通英語的重要區別之一就是法律英語中用到的很多普通詞匯往往具有專業特定含義。例如:prejudice指損害,counterpart指有同等效力的副本,更復雜的,如:dominion在民法中指完全所有權,在國際公法中為主權;estoppels在合同法中是不得反悔,在刑事訟訴法中是禁止翻供。因此,法律英語有其特定的意義與效果,不可隨便改變形式。
(2)特定的法律專業術語。
法律法規的規范調節作用主要是通過法律言語行為來實現的。正是法律語言的特殊社會功能使法律語言成為表達特有法律概念的專門術語。如defendant(被告),causeofaction(案由),damages(損失賠償費)等,這些術語通常不會在其他語域中出現。
(3)古英語詞的運用。
古詞語在現代英語中不再廣泛應用,但它在法律英語中卻不可或缺,多為一些表示語法關系的復合副詞。這些副詞由here,there,where詞根加上一個或幾個作為后綴的介詞構成,用于英語法律公文,例如:hereafter,hereof,thereby,therefore,thereafter,thereon,whereat,whereby等等,以增加法律英語的神圣性、權威性和嚴密性。
(4)外來詞。
英語詞匯的絕大部分都來源于法語與拉丁語。當代法律英語的基礎是普通法,普通法的基礎是中世紀的羅馬法,而羅馬法是拉丁文寫成和實施的,故法律英語中留下許多拉丁詞不足為奇,例如:alibi(某人不在犯罪現場的申辯或證明),declaration(申訴,陳述,證言)。
(5)模糊性詞語。
法律語言的模糊性,是指某些法律條文或法律表述在語義上不能確指,它一般用于涉及法律事實的性質、范圍、程度、數量等無法明確的情況。
如:Everyonehastherightonarrestordetentiontobeinformedpromptlyofthereasonstherefore(theConstitutionAct1982)。這里采用模糊詞匯promptly(迅速)對無法量定的情況進行限制,概括地規范了法律主體應當施行的法律行為,體現法律的科學性。
3復雜性
復雜的名詞結構、被動句的頻繁使用是法律英語的句法特點,復合條件狀語從句與高頻率介詞短語的使用更增加了法律語言的理解難度。正式的法律條規和文本中由于對中心詞的限定過多,語法結構往往比較復雜,大句套小句,小句套分句。
4規范性
英美國家沿襲的是判例法,故對各種文書、表格的要求非常嚴格。而中美兩國屬于不同的法系,實行的是不同的法律制度,因此我們在學習法律英語時,不僅要求我們要讀懂常用的司法文書格式,而且還要學會起草這類文件。法律文件中常有些平常不大用的詞語,例如條約和合同的序言或前言部分,常有以Whereas(鑒于)開頭的幾段,文件的最后則用inwitnessof(以資證明)等詞。
鑒于法律英語的上述特點,我們可以總結出法律翻譯的難點所在。在今后的翻譯中,對于相關翻譯難點給予相應的重視,便可使許多問題迎刃而解。
(1)要用法律專業術語來譯,而且要正確地使用專業術語。
這一點是針對法律英語中詞匯具有特定含義而言的。例如:opinion按字面意思很容易被翻譯成“判決意見書”。實際上,judgment的正確譯法應該是判決,decision是裁判(包括裁定和判決,如reporteddecision正確含義為既決案件的判決),而opinion則是判決書。再如,execution一詞,與合同、文書、協定等連用時,根本不是“執行”,而是“簽訂”的意思。合同等的performance才是合同的“執行、履行”。
(2)以直譯為主,掌握固定的表達格式,甚至直接仿效套用。
鑒于法律文本涉及權利、義務關系,產生法律效力,具有法律后果的特殊性和法律語言莊重、嚴密、邏輯性強等特點,對原文的忠實是法律翻譯特別強調的方面。因此,翻譯法律文件主要采用直譯的方法,運用固定的表達格式,以免使人產生多變反復之感。
(3)盡量使用被動語態。
法律英語句子中大量地使用被動句,是由法律文書的客觀性所決定的。被動結構表達法律語言的概括性特征,最大特點就是不帶個人的主觀性。法律文本的功能是傳達信息,核心就是客觀真實可信,因而建議譯者盡量使用被動句,特別是在立法語言和合同語言中。
法律翻譯工作者在進行法律翻譯時,既要從法律角度,更要從語言特點這一角度來考慮,保證原文的意義能夠得到準確地傳遞,同時還需要靈活地采取一定的翻譯策略來保證譯文能夠通順、地道。譯者在進行法律翻譯時,把握好以上三個翻譯難點并加以注意,方可在實際訓練中做到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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